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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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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移动交通设施有哪些后果

全文共 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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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不爱惜公共交通设施,甚至擅自移动公共交通设施,你知道有什么后果吗?下面我来介绍一下。

操作方法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损毁、移动、修改交通设施的,尚未造成损害的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此外,警方有可能会对行为人做出拘留的处分,一般拘留日期不会超过十五天。

3

如果事件的情节比较严重,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后果,会被处以2000元左右的罚款,并且也会被处以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

4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甚至造成了人员的伤亡,那么其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了,在罚款之外,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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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

全文共 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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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1

故意杀人罪属于刑法当中比较恶劣的罪名,其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恶劣,令人发指。

2

生命权是人生权利当中最基本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因此,一旦有人去触碰了这个底线,那就应该接受相应的额处罚。

3

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这是属于比较轻的处罚规定。

4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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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词及案例

全文共 2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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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下面小编为你介绍关于故意杀人罪辩词,希望对你有用!

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家人委托,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一系列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从被告人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感情问题受到被害人欺骗,致使被告人恼凶成怒,在一时冲动之下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的。与那些主观上积极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是有区别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历史清白,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4、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5、被告人初中文化,所受教育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该案的发生属于一时冲动下的 “激情犯罪”, 再者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更好的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为泄一己之私愤,逞一时之快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儿女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毕竟前有因、后有果,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加害,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仇恨越积越深,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可以推论,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并最终导致心灵的崩溃和理性的丧失。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一条生命离我们远去了,我们是否还要送走另一条生命,8岁的女儿已经失去了母亲,是否还要失去父亲,年迈的父母已年届70,是否还要再忍受丧子之痛?虽然说“杀人偿命”,古今一理,但是刑事制裁的本意是既要惩罚,更要教育,被告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当以自己的行动来赎罪,应当用自己的余生去忏悔,简单的“一死了之”,未必就是最好的选择。我们欣喜地看到,被告人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考虑到本案的起因和上述情况,考虑到被告人上有老下有小,我恳请合议庭能适当从轻量刑,给予被告人一个为自己赎罪的机会、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XX

年 月 日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爱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我担任XXX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现仅就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与动机、心理状况以及量刑等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在2006年10月29日被警方抓获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讯问前后供述连贯,能相互印证,从而使得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

被告人XXX与前妻B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怀疑被害人与本案另一被害人本村村民C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打架,并导致离婚。离婚后,被害人B与C公开关系,并于2006年结婚。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居一村,家庭的破裂,他人议论,心里的屈辱,使被告人必然产生强烈的报复心里。辩护人认为这是导致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动机。

被告人曾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现在是妻离子散,孤寂一人生活,被告人只是一个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又生活在相对闭锁的农村,心里的郁闷没有排解和倾诉的渠道,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不能够得到宣泄,与人又缺乏有效的沟通。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被告人只想报复被害人,并不想杀害她,只是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尽管酒后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三、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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婉容皇后晚上睡觉为什么不关门?是故意的吗?

全文共 7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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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傅仪皇帝小编相信很多人都是知道的,傅仪皇帝在中国古代史上还是一位非常有地位的皇帝,那么,傅仪皇帝的妻子也就是婉容皇后相传有一个癖好,那就是晚上睡觉从来不关门,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有不少的人在问小编,婉容皇后不关门是不是故意这样做的?不过,小编也是注意到。婉容皇后貌似都没有和傅仪皇帝同过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具体的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位皇帝,溥仪的一生也是充满了无数传奇色彩,溥仪的一生共有四个妻子,奈何因为生理上的缺陷,最终也没留下一个子嗣。

1922年,溥仪和大自己一岁的婉容结婚,虽然婉容一直对溥仪心生爱慕,然而嫁给溥仪,却是她悲惨生活的开始。

婉容是内务府大臣荣源之女,从小便接受很好的教育,除了学习中国文化外,更是精通英语,是一位举止端庄的才女。

1922年,出于婉容显赫的家世,溥仪与17岁的婉容成婚,两人结婚之后,溥仪也是十分宠爱婉容,然而由于溥仪身体的缺陷,他们之间的矛盾也就逐渐显现。

溥仪曾在《我的前半生》这样评价自己:我先后有四个妻子,但如果从实际上说,我根本没有一个妻子,我有的只是摆设。

婉容与溥仪结婚后一两年,便独自居住在储秀宫,由于长期得不到满足,婉容的性情已经逐渐改变,不再是以往那个温文尔雅的女子,经常会对太监宫女大吼大骂。

更为奇特的是,婉容有一个特殊的习惯,自从居住到储秀官之后,经常会在夜间不关门,顶多是将窗帘拉下。对于这样的做法,许多太监也是笑而不语,自然明白其中原因。

婉容在搬到储秀官居住之后,溥仪便很少与其一起过夜,对于一个处于青春年华的少女来说,这种寂寞与冷清是自己不能承受的。

为了逃避寂寞,婉容最后学会了抽大烟,甚至还与侍卫偷情,一个雍雍华贵的贵族女子,最后沦落到如此下场,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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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悟空取经的时候为什么不厉害 他是故意的吗

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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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悟空可以说他的高光时刻,就是在大闹天宫的时候了,那时候的孙悟空可以说是神挡杀神佛挡杀佛,就算杀不了也会拼尽全力斗一斗,而且确实是很难拦住他的,但是后期在取经的路上,遇到其他的各种妖怪的时候,孙悟空的实力似乎就弱了很多,经常会出现一些让他束手无策的妖怪,而且不是来自天庭就是西天,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下面就让吾爱诗经网的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其实这就可以对照到孙悟空的成长经历上来了,可以说被压在五行山下之前的孙悟空,就是一个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模样,从一开始寻找菩提老祖学习长生之术,到学成归来,他的本事大长,面对龙王、阎王这样的人物也是丝毫不怕,甚至完全不把他们放在眼里,还想要做齐天大圣,可见他对自己的本事很有信心,对天庭和西天的态度自然也就不言而喻了,这时候的孙悟空可以说是完全不把任何人放在眼里,更像是一个年少轻狂的时期。

后来被佛祖压在五行山下数百年,才等来一个唐僧将自己解救出去,这时候的他虽然收敛了很多,但还是会带有以前的一些不好的习惯,师徒两人也闹过很多矛盾,但是随着取经之路越走越远,孙悟空也是逐渐获得了成长,知道了要如何为人处世,脾气也是越来越收敛,遇到事情不再是一味的发怒,而是学会了思考对策,这时候的孙悟空再遇到妖怪,自然就不会再像之前那样直接打死,而是会多去想一想他们会是什么来历。

而且跟着唐僧取经那么久,孙悟空也看出来了,唐僧这一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必然会遭遇很多的磨难,但是这些磨难又绝不会致命,那些妖怪也不可能真的伤害他,所以也是完全没有必要赶尽杀绝,给他们一些面子,演演戏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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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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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有什么不同?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分析如下:

1、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要有损害他人肢体的完整性或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的故意,而并无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其通常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逞强斗狠、肆意取乐、故意挑衅等。

2、客观方面,是否具有随意性,是区分两罪的关键。首先,从犯罪对象上观察,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往往事先被挑衅、羞辱、发生争吵或受到伤害而实施打击报复,其犯罪对象由于事出有因而具有相对的明确性,而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其次,从客观行为的随意性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通常会从犯意产生到犯罪预备,再到实行阶段的一个完整过程。反观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因其殴打行为往往是一时兴起,所以通常也不存在预谋或预谋的过程很短。最后,从加害手段上来看,故意伤害罪其准备的工具往往危险性很大,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对于作案工具的选择也是不确定的,加害程度往往相对较弱。

3、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它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行为除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扰乱了社会共同秩序。

4、既遂标准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既遂需达到轻伤以上,如果仅是轻微伤则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罪的既遂标准没有伤害程度的明确要求,只需情节恶劣即可。

从二者所要求的损害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一般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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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到昔日秀恩爱纸币 故意损坏人民币会受到什么处罚

全文共 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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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日11时33分,有长春网友发帖称,2010年7月28日的时候,我在北京处了一个对象,我们感情特别好,当时年纪小,也总愿意弄一些自认为乐此不疲的浪漫事儿!那个时候,只要有时间,就在自己兜里的一块钱上面写上爱对方的话,我也不记得那些年到底花出去多少张一块钱,但是我记得,上面都有我们写下的文字,当时就是单纯的想,让更多人祝福我们,让我们的感情进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但是因为距离的问题,我们在2013年11月10日和平分手了,我们各自回了老家。

男子收到昔日恩爱纸币故意损坏人民币受到什么处罚

最近我在长春开了一家超市,昨天有客人买东西付款的时候,忽然发现当年我们在北京用过的一块钱,是我的笔迹,还有我们名字的缩写,就是突然觉得太造化弄人,钱已经破旧了,就像我们曾经的感情,从昨天拿着这一块钱开始,我根本无法控制自己平静下来。我想这张钱经过这么多年,还能回到我的手里,而且跨越千里。哎,往事一幕幕。

在帖子中附有图片,是一张已显破旧的一元面值人民币。上面写有两组字母:YJL以及LZP,中间画了一个心形图案。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所禁止的,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权威性。在人民币上写名字做记号属故意损坏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不同,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牟取利益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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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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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中我们经常会见到故意伤害的情况,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也是日常生活中跟我们息息相关的罪名。那么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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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全文共 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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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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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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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那么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

1、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5、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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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8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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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那么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请各位来了解详情吧。

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标准如下:

民事赔偿应当以民法的规定来定,赔偿范围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残疾了,还包括残疾补助金,残疾人生活器具费以及受害人所抚养家属的抚养费,另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过这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具体的标准如下,至于数额,要参照你们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如果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平均收入,如果是城镇户口,就按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来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民事赔偿应当以民法的规定来定,赔偿范围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残疾了,还包括残疾补助金,残疾人生活器具费以及受害人所抚养家属的抚养费,另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过这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具体的标准如下,至于数额,要参照你们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如果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平均收入,如果是城镇户口,就按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来算。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关于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小编会在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总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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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故意气女人的心理 男人喜欢气女生的原因

全文共 2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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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性格都不一样,面对感情中的问题处理方法也不一样,有的男生在谈恋爱的时候很喜欢女生生气,每个人喜欢气女生的原因不一样。

男人故意女人心理

情侣之间相处的时候,总会有一些或大或小的摩擦。所以两个人在一起,难免就会有争吵。而不得不说男生,在谈恋爱的时候,就会变得很幼稚的时候,甚至会比女生更爱撒娇。所以许多女生在谈恋爱之后,都会发现自己身边的男生就像一个小孩子一样。动不动就会做出一些令人难以理解的举动。总是故意惹女生生气,就是其中一种表现。

一、对你有意思。

许多人看电视剧的时候都会觉得,男主角故意怼女生,让女生生气的这样子的追求行为是不正确的,甚至能够说是一个反面的教材。但其实这是一种不错的追求方法。至少让她生气的话,女生还能够意识到你的存在,加深女生对自己的印象。而且很有可能女生,就喜欢这样子的追求方式呢。

二、想让你讨厌他。

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的话,,通常就是对一些很有魅力的男生来说的。因为都知道我比较有魅力的男生是有许多追求者的,所以他们就会经常做一些让女生生气的事,还有可能就会让女生讨厌他们,从而远离他们。不要再继续来打搅他们的生活。

三、对你有意见。

男生会故意气你,还有一种原因,很有可能就是因为他单纯的不喜欢你,故意针对你。我也很有可能就是因为你做出了一些很过分的事情,让他对你有意见,所以他才会有这样子的表现。如果这个男生对你来说并没有多么重要的话,就能够不必理睬他这样的行为。

四、吃醋了。

这主要就是针对情侣来说的。许多时候,男生就会因为女朋友的某一些举动而生气,就好比和异性走的太近。这样子的话就很轻易引起来男生的不满意。所以他很有可能就会同样的方法来引起你的注意,让你吃醋。他主要想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惹你生气,这样的话,你就能够更关注他一些,没有时间和其他异性有过多的来往。再说男孩子有时候真的是很小孩子气,但这都是因为他在意你才会有这样的举动。所以女生如果能够理解的话,就尽可能原谅他,不要因为这样一些小孩子心性的事情,就认为这个男孩子是一个不好的人。其实,他都是因为在乎你才会这样。许多时候,女生对于感情都是比较迷茫的状态,所以很有可能就不知道,自己其实是喜欢这个男生的,所以男生的话就可能会采取一些方法来激起女生对他的占有欲。故意惹女生生气,就是其中的一种方法。因为这样的话才能让女生意识到自己有多在意男生的表现和举动。再说男孩子有时候真的是很小孩子气,但这都是因为他在意你才会有这样的举动。所以女生如果能够理解的话,就尽可能原谅他,不要因为这样一些小孩子心性的事情,就认为这个男孩子是一个不好的人。其实,他都是因为在乎你才会这样。

男人喜欢气女生的原因

是为了试探女孩的心思,知道她会生气表明那女孩还喜欢他!这是一种很微妙的感觉。可以说是变态也可以说反逆;越是爱越喜欢气她;喜欢说反话;本来说我爱你可偏偏说不爱;这往往是在他高兴的时候说一些让你生气的”气话“来调情;也就是在他高兴的时候喜欢用反面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感情;你可以说他现在已经得意忘形了,不过一般人不会理解他的这种行为;不会感到幸福反而还很生气;在你生气的时候他反而又很高兴;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和表情;也就达到了他的”目的“喜欢哄你;看你生气的样子;如果你真的很生气;那他又会觉的很失落;他觉的调一下情也不能理解;但是他现在已经冷静下来了;慢慢吃自己的苦果;开始哄你,我只说这是爱;很爱才这样;这是一个人的性格;当然还有其他的什么不爱的可能;这我就不说了;你自己去想吧。

欲情故纵多少天合适

一般年纪大的男人,都比较理智!很少会像少年人一样苦苦单恋一个人!两个月~~刚好是个期限!差不多是放弃了,即使没放弃也是无所谓了。如果真心喜欢的话,主动估计还能挽回。前提是-----不是因为老男人遇到了另一个!

女生谈恋爱要点小伎俩

1、适度让对方伤心

时常去问男生爱你吗?问一次还好,但问太多,反而会让男人觉得反感,与其你主动去对方,倒不如让对方主动跟你讲,当然这里面也要运用到一些方法,例如,适度让对方感觉到危机,适度让对方伤心。如果你的回答是“我会尽量,但不保证!”也许对方2在乍听之时,心里会有些伤心,但是坦白的态度,将会助长情感转往更理性的路途发展,及避免不必要的争吵。

2、打情骂俏

热恋中,尽管甜蜜和腻歪很好,但是带点幽默感的恋爱,反而让人回味无穷。对于有意交往或热恋中的男女,适度地打情骂俏,不时说些甜言蜜语,的确有助于情感的升华。沉默是金虽是流传已久的谚语,但在爱情里并不适用。花言巧语可说是点燃情欲的火苗。

3、欲擒故纵

恋爱中的情侣总是认为像连体婴儿才叫热恋,但适度的保持距离感,反而有助于增添几分神秘感,而酝酿对方的爱慕及迷恋之情。如果你希望谈一场细水长流的恋情,最好避免朝夕相处,多给对方一些空间与尊重,反而能赢得最后的胜利。

4、保持信任

同时爱情也需要一些新鲜元素注册进去,一些惊喜和新鲜更不能缺少,所以若要建立情人对你的爱情忠诚度,最好是时常给对方惊奇的感觉,就好比突如其来的一份礼物,便能叫爱人倍感无限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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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故意气男生的表现 女生故意气男生的原因

全文共 1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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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生来讲是天生就有小性子的,有时候没有顺心的话就会有些小脾气的,这时的男生就要看清楚是什么意思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女生故意气男生的表现

1、和别的男人亲密

女人在你面前和别人的男人亲密这是在试探你,看你有什么反应,要是你是吃醋,生闷气,那女生会认为你是喜欢她的。要是你什么表示都没有,女生就会认为你是不喜欢她的。

2、约会迟到

一般女生还是比较有时间观念的,说是多少点,一般都是会踩点来的,要是有一次女生迟到了好久,那就有可能女生是在故意气你了,想要看看你的表现,是表达的焦虑不安呢?还是平静的等待呢?还是转头走人呢?

3、和别的女生走近了会生气

女人一般认定了男生,就会认为男人是自己的,要是有其他的女人靠近了,女人就会生气,即使是男生解释了还是会生气的,就像是心爱的棒棒糖被人拿走了一样,很伤心。这时候男人就要让女人胡闹胡闹,这是在乎你们的表现,要是不在乎,管你和谁在一起。

女生故意气男生的原因

1、渴望占有

女人的嫉妒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表现在婚姻中,就是希望拥有对自己男人的绝对专有权,并成为丈夫心中唯一渴望和感兴趣的对象。

2、害怕失去

女人害怕因为第三者插足而导致自己不再被爱。其实很多情况下,第三者并不存在,只是过于担心导致醋意大发,产生焦虑和恐惧。

3、受到环境影响

女人并非天生就是醋坛子。如果出生在家庭和睦的环境中,女人不易产生不信任感。但如果父母因为出轨而离婚,那么孩子将来变得多疑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此外,爱情经历也会影响嫉妒心的大小:遭到背叛,前男友太帅导致桃花不断等,也会让女人走上嫉妒之路。

4、缺乏自信

一个自认为丑陋和无趣的女人,多半会认为自己不讨男人喜欢。而她对伴侣是否百分百忠诚,也持怀疑态度。

女生说什么喜欢你的表现

1、你是个傻瓜

其实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我们都相信,这个世界上的缘分是非常的奇妙的,一个女人不管是第一次见你,或者在日常生活中,你们交往了一段时间,女人说你是个傻瓜,其实她们想表达的意思并不真实的说你很傻,你是她们心中的那个傻瓜,你是她的唯一,别人无可替代的。

2、下次再买吧

在生活中,一个男人最大的幸福都是娶了一个爱他们的女人,小家碧玉,贤良淑德,一个女子如果为了你,她们愿意放下自己的矜持,不管你是富有还是贫穷,都愿意跟着你,在买东西的时候,她们通常会说下次再买吧,不是说他们真的不喜欢,而她们看到你的经济能力条件有限,她们不想让你为难。

3、我怎么可能会喜欢你

人心都是肉做的,男女之间在经历过一段交往过程中,一个男人为了一个自己喜欢的女子,而不断默默的付出着,那么这个女子,迟早是会被你打动的,如果你问她喜不喜欢你,她们通常会说,我怎么可能喜欢你?怎么可能,并不是她们真正表达的意思,她们其实是在说,你再加把劲儿,我就答应你。

女生故意气男生怎么办

1、其实故意气男生是没有安全感的女生的常用伎俩,但侧面也说明男生不是体谅心思细致的人,如果两人异地的话,会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只是换种方式,如果都不改,以后吵架的导火线都是这个,就算以后在一起,也会因为这个吵架。所以还是惦念一下两人合适不合适吧。

2、当然,如果是因为男生不解风情,女生很是生气的情况下所以故意气男生,那就是男生自己的问题了,能不能理解明白女生的心还是得看你自己去领悟了。如果这种情况,男生们就得反思下自己是不是没有注意女生的情绪,冷落了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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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因素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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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中包含的认识意志因素,很多人都不了解其中的意思。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的相关法律知识。

1、故意的认定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内容特定。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非犯罪故意。

2、区分犯罪故意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

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分则条文中“具有……目的”,不等于犯罪故意(否则会排除间接故意);相应地,如果用“认识到……”代替故意,可能将过时归入犯罪。例如,不能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就认定其成立故意犯罪。

3、正确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

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二者并不等同,分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只要是故意犯罪,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面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猎人甲为了击中猎物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

(2)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例如为了抢劫财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对暴力导致他人死亡之放任态度。

二是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妻子为了毒杀丈夫,在丈夫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食物,仍然放任孩子死亡。

(3)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实践中发生的突发性“捅刀子”案件,就属于这一类。

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这也是犯罪故意与作为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

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作用及其危害性质。个别犯罪还要求认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

注意: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这主要有两类情况:

第一,因为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

第二,由于误解法律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

此外还要注意两种情形:一是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未被刑法禁止。这种情形叫做幻觉犯,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情形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量刑。

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行为人没有责任,不成立犯罪。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有的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例如,窝藏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或者可能是犯罪的人,拐骗儿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拐骗的是或者可能是儿童,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或者可能是毒品,盗窃枪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是或者可能是枪支等等。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因果关系具体发展过程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

(4)对特定构成身份的认识。如果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具备特定的身份,当行为人认识到这种身份的存在还实施相应行为,就进一步表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

(5)对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认识。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能认定故意(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不成立故意犯罪的原因就是因为行为人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注意:甲明知乙在假想防卫而故意“帮助”乙时,甲成立故意的间接正犯。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在客观上判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据其他法律、社会价值观念或者社会经验加以判断,这比起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更为复杂。同样,在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相应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的时候,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通常容易判断,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的时候,却有特殊的思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客观要件本身,更不要求认识到规范的术语本身,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得出规范结论的事实本身。

(1)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社会评价要素的思路:

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

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淫秽物品的概念,只要求行为人以自己的语言和经验认识到该物品的事实内容(这一内容在客观上被评价为淫秽物品)。此外,如果行为人不认为其贩卖的是淫秽物品,也不认为其贩卖的是黄色物品、下流物品,但认为一般人可能将其贩卖的物品评价为淫秽物品,客观上贩卖的确实是淫秽物品时,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

(2)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和法律的评价要素的思路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就能肯定其认识到了公共危险。

注意: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作为义务,才成立不作为犯罪。但是,只要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事实具有认识,就应认定其对作为义务有认识。

第一,只要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人河中,就可以认定其对作为义务具有认识,其能够救助却不救助的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只要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入河中,即使其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的,也应认为其对作为义务具有外行人的认识,应肯定故意的成立。

第三,如果甲误以为掉人河中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乙的幼女,因而没有救助的,则因为缺乏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而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应该认识这一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3、客观上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第一,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不需要行为人认识,但要求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第二,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

注意:区分盗窃罪客观条件中的“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性质。“数额较大”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只有行为人认识到“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盗窃罪;“多次盗窃的”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成立盗窃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一事实。

例如,某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葡萄新品种,一共种植110株,每株分别编号跟踪研究,品名暂定P-6-2,特点是个大皮薄汁甜无籽,9月份为果实成熟期,对该品种的鉴定、验收定在2003年9月。但4名男子于2003年8月6日晚进入该研究所,偷摘了其中20株果实,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4名男子没有认识到该葡萄的“价值”,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犯罪故意的一般证明标准

审查起诉要确定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证据足以认定被追诉人具有实施被追诉的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予以审查确定。从认识因素来看,要审查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被追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明知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1.现有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被追诉人对实施的行为危害性认识上是清楚的。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神志是清醒的,没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存有精神障碍。

3.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任何外界因素阻碍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性质的判断。

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在某一领域接受过专门教育,或者根据被追诉人对某领域的熟知程度,或者根据被追诉人的工作性质,可推断被追诉人能够分辨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性质,并能判断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当然,对被追诉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追诉人的状况,决定具备上述一项或者几项,方能判别被追诉人是否能够认识到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从意志因素来看,要审查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主观意志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必然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被追诉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可通过其实施的外在行为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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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拔脑死亡母呼吸管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全文共 16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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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大义灭亲

对所谓“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

我国不承认“家法”,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50多岁的朱某某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朱某某受伤严重,躺在重症监护室里,插呼吸管维系生命。儿子郑某拒绝在放弃治疗书上签字,却在探视时趁机拔掉她身上的呼吸管,并阻止医护人员抢救,以此想提前结束母亲的生命。不久后,朱某某离世。目前包括她的两个子女在内的多名家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安乐死的三种情况: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从各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刑法实践趋势来看,积极安乐死无罪化,或许可以逐渐实现。

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定性问题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在于死亡的认定标准

自然死亡是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发展规律,没有暴力干预而发生的死亡。其判定标准包括: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等。现代医学上又提出了脑死亡说。但我国对于死亡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定论,目前的通常标准为“心肺死亡标准”,即心脏停止跳动、自发呼吸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视心肺功能为生命最本质的特征。

心肺死亡标准在中国大陆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传承,即便现今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予以认可,但心肺死亡认定标准因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习俗,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信赖。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2,自发呼吸停止(可与植物人鉴别);3,脑干反射(瞳孔反射、角膜反射等)消失;4,脑电波消失。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或72小时内反复、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脑死亡。近年来,我国医学从业人员与法律学者也不断主张以脑死亡标准取代心肺死亡标准。脑死亡标准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省医疗资源、对于器官移植时间也更加适合。但其弊端也显露无疑:死亡认定出错问题、医疗机构和医生滥用死亡认定问题、利益驱动下买卖或变相买卖尸体器官问题以及死亡认定与死亡结论接受问题等等。

死亡并非仅仅只是医学之事,死亡结论的接受以及与死亡相关的尸体的处理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问题。脑死亡标准在中国确立的障碍除了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伦理道德之外,还在于其可能引发的一系列侵犯人权的问题。所以在形成系统的关于脑死亡认定标准的监管机制之前,简单地主张以脑死亡标准替代心肺死亡标准其弊端是远远大于优点的,是不可取的。

所以上述案件中按照心肺死亡标准,郑某行为时朱某某虽已被认定为脑死亡,但并不能确定彼时已自发心脏跳动停止、呼吸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所以郑某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留待进一步确认的死亡原因是否与郑某该行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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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也有追诉时效吗

全文共 21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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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公安机关即可立案侦查。

2、犯罪构成

(1)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3)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的非法性,即没有非法阻断的理由。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中杀死不法侵害者、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等。

2、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匕首杀人、利用他人或动物杀人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其饿死、有赡养义务的人对被赡养人不让吃喝致使被赡养人死亡等。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比较少见,一般要求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式或者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基于先前行为,如一成年人带一未成年外出,在遇野兽侵害时,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3、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指使用犯罪工具或不使用犯罪工具,以积极的或者攻击性的行为杀害他人,后者则是指以消极的,应当履行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使他人死。在司法实践中,前者的认定一般不困难,而后者的认定则要复杂得多。问题的复杂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负有防止或阻止死亡发生的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不作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刑法理论上,关于确定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的根据,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由于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而产生的实施其职务或业务上规定的活动的义务。

3、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4、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就负有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3]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刑法对罪名追诉时效的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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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导致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决

全文共 20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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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对于抢劫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决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以下是由小编为你介绍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律特征

在抢劫罪中,其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或害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不再以盗窃、抢夺、诈骗等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合并论处。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抢劫导致故意杀人罪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故意杀人罪的判断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二者区别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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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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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2]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罪的表现形态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4]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

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1.论如何分辨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刑的标准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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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杀人罪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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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直接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杀人罪的判断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直接故意杀人罪的定义

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称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杀人罪是什么意思

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一)、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二)、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三)、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理论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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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致人受伤属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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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你对故意杀人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故意杀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投毒致人受伤属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被告人杨某与孙某素有矛盾,后两人随同乡一起外出打工。2003年1月5日夜,杨某见孙某未吃晚饭,趁无人注意,溜入工地灶房,将准备好的“毒鼠强”剧毒化学品投入孙某的饭盒内。次日早上,孙某、张甲、张乙先后出现头昏、呕吐等中毒症状,经送医院抢救,3人才脱离危险。经法医鉴定,孙某构成重伤;张甲、张乙构成轻伤。

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投毒致人受伤属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如下区别。

第一,主观方面的区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本

案被告人杨某在主观上明知将具有剧毒化学成分的“毒鼠强”投放到特定的孙某使用的饭盒内,会造成孙某个人生命危险这一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的。

第二,客体上的区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权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就产生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杀人罪的客体存在交叉的情况,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定性的困惑。

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罪及各个具体罪之间的客体并不是绝对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间存在交叉,客体的交叉并不意味着罪的交叉,定罪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的,如本案中杨某将“毒鼠强”放入孙某的饭盒内欲杀孙,由于及时抢救仅致孙重伤,我们不否认杨的行为侵犯孙的健康权,但我们不能定杨某犯故意伤害罪。

因此,杨某在客观上仅对孙某的生命构成威胁,而不及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在行为方式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从行为的结果看,这仅指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情形,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是杀人罪。若多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这就涉及到公共安全,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杀人罪与过失投毒想象竞合时,应按择一重罪处罚,应定故意杀人罪。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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