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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不好的行为(汇集20篇)

碰瓷,原属北京 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介绍碰瓷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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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劝架行为或属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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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劝架与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与形成条件

基本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4.公务员申论考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

劝架行为或属见义勇为行为

案情

2013年12月31日18时许,郑某相与本村村民郑某斌、郑某平等人在一起喝酒。酒过三巡后,郑某相与郑某斌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各自回家。当晚19时许,郑某相自己回家后,因想到和郑某斌争执一事,便产生找郑某斌继续争论的念头,遂从家中拿一剔骨刀放在上衣口袋去找郑某斌。因郑某斌不在家,后在自家东侧水泥路上被郑某斌的母亲、妻子等拉住劝说。后郑某斌、郑某平,相继路经此处,郑某相对郑某斌辱骂并要上前厮打,被郑某斌母亲及妻子在中间拉住,此时郑某平规劝郑某相回家,郑某相嫌郑某平管闲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朝郑某平腹部捅刺一刀,致郑某平失血性休克死亡。

死者郑某平的家属以郑某平的劝架行为保护了郑某斌的利益为由,将郑某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197933.58元。

劝架行为或属见义勇为行为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平的劝架行为是为保护他人的利益,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被告郑某斌应当补偿其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造成郑某平死亡的直接侵害人是郑某相,其死亡结果与被告郑某斌之间并未存在侵权因果关系,因此被告郑某斌不应赔偿。

解析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见义勇为的法律含义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补偿。

2.见义勇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规定是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也是民法中“受益报偿”原则的具体法律体现,主要目的是运用公平原则来解决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3.见义勇为的现实区别

目前,各省大都出台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界定,同时也规定了认定标准和认定机关。以《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由此,有人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仅应限于行为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行为,且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认定方可成立。笔者认为,该种认定和奖励属行政管理方面的认定,与民法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并不冲突,其立法目的亦在弘扬公平正义,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利益,但其主要目的在于社会管理,在于对重大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行政奖励和保护,体现行政法规的社会管理功能。

而民法的目的,主要讲求公平,体现对弱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因此对民法上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不能过于严苛,不能仅仅局限于几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且有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且受益人从中受益的情形,即应当保护该种行为,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本案中死者郑某平的劝架行为,从主观目的上其是为了制止损害行为的进一步扩大,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从客观行为上其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劝架),且其对该制止行为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从行为后果上其自身受到了损害。因此,死者郑某平的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被告郑某斌(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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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土地出让行为的定义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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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那么你对土地出让行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出让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出让的原则与适用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计划和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看过“土地出让行为的定义种类

土地出让行为的定义与种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或者挂牌出让。

协议出让是以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是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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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存在的问题

在土地出让流程中,所表现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类:

1.土地审批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随意划拨土地,违法审批。一方面,划拨供应一些本应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单位私下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违规出让土地,而协议地价大大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使得大部分本应由国家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白白流失。

2.暗中指定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针对性地设置前提条件和附加条件,缩小竞拍者的范围,使大部分投标、竞买者无条件实现中标。

3.进行商业贿赂,获取投标内部信息,使得国有土地招拍挂程序严重失去控制。

4.评估过程中,一些专业人员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原因来压低土地的评估价格,提供虚假数据,以此来帮助个别竞买人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5.有些中标者、竞得者为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超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会以各种理由向政府部门要求获得经济补偿或者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置换部分土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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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汽车4s店有欺诈顾客行为怎么办

全文共 11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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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在买车过程中都遇到过或多或少的欺诈行为,轻则在价格上动手脚,重则直接连车辆都给掉包了。这些问题也都反映出汽车行业实际上并不像表面看起来的风光,汽车行业内部甚至非常混乱。而4S店的这些欺诈行为也引起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那么,汽车4s店有欺诈顾客行为怎么办呢?

相关人员调查发现,汽车4S店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少忽悠行为,除了捆绑上牌、精品销售等霸王条款外,将事故问题车、旧车当新车卖时有发生,这些都是汽车经销商存在侥幸心理,忽悠不懂车的消费者。广东中车检负责人王旭东说:车主发现新车有问题,往往是买回去使用了数个月,甚至一两年才发现。此时要让4S店承认自身错误,非常困难。汽车等大件商品,技术含量高,专业性较强,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依靠专业知识丰富,能找出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最常见的是将责任推卸到消费者使用不当,此时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

我们从某市消委会等部门曾协调的汽车案例发现,遇到类似情况,汽车4S店不仅极少会主动承认,而且还会反过来强硬地要求车主提供证据,消费者需要与车商进行多次“扯皮”。最终让4S店同意退车和巨额赔偿,车主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那么,4S店“店大欺客”很恼人,如果车主一不小心中招了,该如何举证?相关律师告诉我们,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4S店工作人员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车主自行举证的。”不过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如果想打赢官司,还是需要自己准备充足的相关证据。

律师还建议:发现问题,车主第一时间应收集车辆历史维修证据。可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等资料,从保险公司或者同品牌其他4S店查询历史出险和维修记录,这是最关键的资料。此时消费者可以请消委会和工商部门介入,进行初步协调。若4S店依然耍赖,通过消委会、工商局等多种方式协调均告失败,车主就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举证过程中,如果车主无法获得历史维修记录,可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具一份中立专业的检测报告,这将是比较有利的证据,同时提供图片、录音、购车发票等证据。

“在这类案例中,只要在法院上出具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案件基本就可以解决。”广东中车检负责人王旭东表示,此前他们遇到一个本地“事故车当新车”销售的案例,车主和销售方协商拖了九个月都没结果,随后车主在消委会等部门的建议下,做了第三方检测并出具了报告,销售方三天内就进行了赔偿。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务必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接下来我们将给大家介绍购车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如果您还想要学习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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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集体就餐时不文明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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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不管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还是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吃一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现在的社会提倡文明就餐、卫生就餐、营养就餐。下面就由小编讲一讲属于集体就餐时不文明行为有哪些?

集体就餐时,要按顺序排队,不要拥护或抢先购买;要依次就座,不要抢占座位。候餐时,不要敲桌敲碗,乱叫乱喊。要尊重炊事员的劳动,买饭时要称师傅或同志,不要随地乱吐乱扔、乱倒饭菜或倒汤泼水。要讲究文明礼让,遇有老人、孕妇、小孩和残疾人,应让其先买先吃;人多时吃完后应立即撤离,以便他人就餐。唱卡拉OK要控制音量,不要一个人声嘶力竭地制造噪声。不要大声喧哗、猜拳行令和酗酒闹事。

集体用餐时,应禁止:一是不宜吃响声大作,“电闪雷鸣”。二是不宜乱吐废物,唾液飞溅。三是不宜张口剔牙,捅来捅去。四是不宜松裤,脱鞋。五是不宜挑三拣四,挑肥拣瘦。六是不宜替人布菜,热情过头。七是不宜以酒灌人,出人洋相。八是不宜划拳行令,大声喧哗。九是不宜吸烟,污染空气。十是不宜吐痰擤鼻,坏人食兴。十一是不宜吃相不雅。十二是不宜下手取食,起身夹菜。十三是不宜“品尝”餐具。十四是不宜与人抢菜,乱换位子。十五是不宜非议饭菜,为难主人。

现在我们的生活比以前越来越好,拥有的东西也很丰富,让我们共同写下深刻的誓言:爱惜粮食,文明就餐吧,珍惜生活。有关更多旅游饮食安全小知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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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猫咪怪癖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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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狸花猫(详情介绍)

从把猫咪带进家里那一刻开始,主人们都势必要做个好“父母”。在与猫咪相处的过程中,主人对猫咪的关爱、以及猫咪对主人亲近,都让主人觉得对自家的猫咪已经相当了解了,但是,有时候还是会被猫咪怪癖行为吓一跳,那么,生活中猫咪有哪些怪癖呢?

一、猫咪奇怪行为:菜篮子杀手

1.每次家里买的小葱、韭菜或者一些青菜,被猫咪光顾之后还会被啃掉了上面的嫩芽,难道猫咪变异成了兔子?

2.行为剖析:如果猫咪有这种行为,说明你应该为它补充植物元素了。猫咪虽然是食肉动物,但也是需要吃草的,吃草会帮助它们补充叶绿素和粗纤维,吐出体内积聚的毛球。如果你什么去毛球产品都没准备,它们当然会寻找替代品,成为菜篮子杀手。

3.如果只是青菜类还好,一些观赏植物对猫咪来说可是有毒的,所以你要对猫咪准备好足够的猫草和去毛球膏和猫粮,然后把家里买的菜放在冰箱或者它们够不到的地方就可以了。有些猫咪不喜欢主人准备的去毛球产品,也会继续执著地继续“菜篮子自助餐”,所以要寻找适合它们口味的去毛球产品才行。

二、猫咪奇怪行为:睡觉也抽筋

1.猫咪睡觉的时候突然浑身轻微抽搐,抖动的厉害,还不是一下两下,抽好几下,像人发噩梦一样。有时还翻白眼,真是吓死人,但是很快就好了,这难道是什么病吗?

2.行为剖析:猫咪的睡眠分为浅层睡眠和深层睡眠,睡觉时眼皮和身体的轻微抽搐是进入深层睡眠的反应,是很正常的,并不是生病。而且据科学家研究发现,猫咪有时候也会做梦的。所以有这样一种说法:当猫咪这样抽搐的时候,就是它们做美梦的时候。如果你家的猫猫是习惯睡电视机附近或者是上面的话,不排除是辐射造成的。还有,猫猫是真的会抽筋,如果你看到它抽动了,接著不让人碰它抽动的部位,那就是抽筋,不是做梦引起的动作。

3.这种猫咪的自然行为没有必要纠正,就不要在猫咪进入甜美梦乡的时候打扰它们了。如果你家的猫猫是习惯睡电视机附近或者是上面的话,不排除是辐射造成的。

三、猫咪奇怪行为:猫爱喝脏水

1.很多猫主人都会发现,猫咪特别喜欢地上的水坑啦、水盆里的脏水等等,不管它自己有多充足的干净水,就是不喝。不管我们认为脏水里有多少细菌、微生物,猫咪就是认为那比水龙头里的水好喝。

2.行为剖析:这个和猫咪自己的习性和自身本能有关!因为猫咪在外面玩如果渴了的话,它根据自身的本能去寻找可以解渴的水来喝,猫咪可不管那是干净的水还是脏水了!不止猫咪会这样,有的狗狗也是这样的!每一种动物都会有自救的本能,所以你不要太担心!

3.猫主可以烧开水晾凉之后给猫喝,给它刷洗水碗时不要用洗洁精,猫也不喜欢洗洁精的气味。还有,你可以给猫咪换一个大一些的水碗,大到它喝水的时候水会沾湿脖子下的毛,那样它就会比较喜欢你准备的水了。如果你怕上班时猫咪又到厕所去找水喝,可以关上厕所的门,或是把马桶盖好。

四、猫咪奇怪行为:老鼠蟑螂恶作剧

1.猫咪总是喜欢玩老鼠蟑螂等一系列恐怖的东西,然后把它们交给我们,甚至放在枕头边上,我们看到后被吓到,它们反而很开心地喵喵叫。难道猫咪真的很喜欢这样的恶作剧吗?

2.行为剖析:其实猫咪这种行为并不是什么恶作剧,正是因为跟主人亲密,每次捕捉到老鼠蟑螂金龟子等它们认知中的“好东西”,才会有父母对待孩子一样的心态,把这些送到主人面前,希望和你一起分享,并希望得到奖励。至少说明这样做的猫咪很是贴心,它是很喜欢你的。

3.对于这些礼物我们大多无福消受,但是也不能因为猫咪这样没有恶意的行为而处罚它们,应当用明确的行为表示我们不喜欢它们这样的做法。比如我们冷淡地对待它们送上的特殊礼物,或者告诉它们自己无法接受,然后把这些东西送到它们面前或者直接扔掉,但无论如何不能粗暴地呵斥和体罚猫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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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酒吧天价消费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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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天价消费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我们在遇到天价消费事件时,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就由为大家解答。

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违法经营者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查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还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酒吧天价消费不仅违反了我国的《价格法》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因此酒吧天价消费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当我们消费者遇到天价消费事件时,我们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工商、物价等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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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那些令人诧异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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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你对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主体、客体以及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

三、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刑法学》(第三版)第二编第五章第二节)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虽然刑法理论界近年来对这一概念和由这一概念建立起来的犯罪构成体系有诸多质疑,但绝大多数人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表明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例如中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

(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

(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

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抢劫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品,抢劫行为实施的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拳还是使用了凶器,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

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那些令人诧异的犯罪行为

一、因为当当群主,也能犯罪

一年前,谢某建了个微信群,人数众多,谢某也曾沾沾自喜。 不想去年与因群友张某发黄色视频,一起与群友张某锒铛入狱。

也不知啥时开始,有人在他的群里传黄色视频的。他真的没当一回事,觉得不过是大家发着玩,逗一时开心而已。几个月前,张某进群,三个月不到,竟然传发了一百二十多个黄色视频。

张某触犯刑法,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罪。谢某作为群主,因为没有阻止群友传播黄色视频,没有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与张某构成了共同犯罪。

那些令人诧异的犯罪行为

二、用自家人的医保卡买药报销被判刑!

用家人的医保卡买药,这样的事儿你干过吗?有母女二人女因此被判了刑,诈骗罪判的。

母亲邹某患高血压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邹某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少,丈夫老周的医保卡能报销更多。为省钱,邹某让女儿小周,拿着老周的医保卡去医院给自己买药。小周用父亲的医保卡先后为母亲买药34次,报销药费11376.64元。

案发后,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22753.28元。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母女俩拘役3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

幸亏老周长期卧病在床,虽意识清醒,却无法说话,他对妻女使用自己医保卡的事全然不知,否则,也一样难逃罪责了。邹某以丈夫的身份报销的一万多元,属于医保中统筹基金里的钱,这是是骗保行为啊!

可是邹某哪懂这些,以为是自家的卡没问题,结果稀里糊涂地竟然犯了罪。这事大家以后可得引以为戒!注意啊!

三、欠钱不还也背叛!

您觉得惊讶吗?这是真事儿。可不是吓唬人。熊某因为欠钱不还,在法院判还钱之后,还是拒不还钱,最终被法院判决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获刑1年零6个月。

事情是这样子的,熊某欠顾某140万,拖了三年不还,顾某无奈之下将熊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熊某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还钱,熊某仍旧赖着不还。顾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后查封了熊某名下的房子和车子,熊某答应用房子抵债,却不配合交房,暗地里还把车子抵押给了别人。

熊某自以为聪明,但不想聪明反被聪明误,稀里糊涂踏进犯罪的雷区!如果法院判了还钱,你也有钱,可要留点神!

四、替考被判刑,新鲜吧!这是真事

今年1月14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当庭宣判:候某、虎某犯取代考试罪,处拘役1个月。替考,多大点小事儿,当初这两个人怎么也没想到这竟然是犯罪。

我因为乐于助人,曾经看一个同学怎么也考不过,替他考过了。现在可不敢了。一位是枪手、一位是雇主。原来虎某参加考研,感觉自己心里没底,就通过他人找到枪手学霸候某,并答应事后重金感谢。没想到候某一进考场就被监考人员逮个正着。

当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得知后惊出一身冷汗,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三思量后决定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前您对当枪手、雇人替考这事儿可以不当回事儿,但去年11月1日刑法中增加了考试作弊的犯罪。这不,候某和虎某成了以身示范的第一例,结果是害人害已啊!

五、超速、超速、超速就是犯罪

校车、客车超员、超速是犯罪!超速、超速、超速,看清楚了啊,不是撞车,超速就犯罪。以前驾车超员、超速,如果没出严重的交通事故,不会和犯罪扯上关系。

以前知道醉驾是危险驾驶罪。但是您知道吗?从去年11月1号开始,开校车或客车,严重超速或超员也是犯罪,并且判刑的不仅是司机,如果车辆的管理者和所有人负有直接责任,也要一起定罪判刑。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事业的朋友们,要给您提个醒了,千万别一不留神走上犯罪道路啊!#p#副标题#e#

六、销售注水肉被判刑15年!

杨某是个体经营者,想多赚钱,在增加份量上动了点脑筋:把好好的猪肉变成注水猪肉,增加的份量就能变成口袋里的真金白银,他为自己的聪明兴奋得睡不着。于是一发不可收拾,先后买出去50万斤注水猪肉。让他没想到的是,注水肉还给他换来15年的牢狱之灾!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杨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280万元。

怎么这么糊涂啊!多少真金白银也换不来自由,一家老小的日子可怎么过?杨某泪往肚子里流,肠子都悔青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经商的朋友们,依法经营方能家业都兴旺!

七、拖欠工资也能坐牢

拖欠工资也能坐牢,哎呀吗,这老板还敢干吗!发生劳资纠纷不奇怪,但这位老板因为拖欠工资被判刑1年3个月,实在是糊涂得可以!

方某开了个服装加工厂,先后聘用17名工人。工厂开办一年多,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近7万元。后来方某竟然躲起来,将手机关掉玩起“失踪”,工人们无法拿到工资,向劳动局投诉,劳动局给方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方某到期仍不支付。

方某恶意欠薪,结果是判了刑、罚金2万,工资还要照付。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八、非正常上访会犯罪!

其实有些事有正常的解决程序,也有正常的解决办法,可有人认为上访能解决一切。这不,徐某因为不该上访的事,到了不该去的地儿上访,犯了罪。

徐某的丈夫是某集团员工,派遣到国外工作期间患病,回国医治一年后死亡。徐某对丈夫单位的善后处理不满,多次去北京天安门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处并训诫1次。后来善后处理问题与单位达成协议,徐某在协议上签了字,领了补偿款。

事后,徐某又反悔,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但徐某仍不悔改,又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九、微信传谣是犯罪!

千万别犯糊涂,见信息就转发!去年9月,浏阳有四人因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有犯罪团伙来浏阳抓儿童、挖器官”的谣言被拘留罚款。幸亏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1日之前,否则,就不是拘留罚款,是犯罪判刑。

刑法修改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那都是犯罪。

十、踹警察一脚,也犯罪!

从前看过这么个新闻:九零后泼辣女,护夫心切脚踹民警裆部致伤被抓。这个泼辣女子,在交警查处丈夫酒驾时,踹了警察一脚,犯了妨碍公务罪。因为踹的是警察,并且是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如果对警察的处罚不满意,可以按程序维权,千万不要暴力袭警。一时冲动,换来坐班房,实在是糊涂得一塌糊涂!尤其是刑法修改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按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最高可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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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什么是第三人自愿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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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第三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内容,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违约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并未约定债务由刘某某代为履行,刘某与刘某某亦未达成由刘某某代为履行的书面协议,刘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书纯出自本人的自愿,它不同于保持债的同一性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故刘某某的行为不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评析】

我国目前法律对刘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行为的定性尚无明文规定。

3、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该类合同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达成合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经生效,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本案中,刘某某向王某出具的承诺还款计划,并非与债务人刘某达成由刘某某向王某履行的协议,故刘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刘某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担保付款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合同。本案中,因刘某某承诺还款产生的单独行为之债与原合同之债并无主从关系,其也并非为担保原合同的履行而设,故它不同于保证合同,不能依保证的有关规定要求刘某某承担责任。

5、刘某某的行为与债务转移有本质的区别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间达成协议,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原债务人因债务的转移而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本案中刘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不构成债务的转移,因为刘某某虽有还款承诺,但王某并未同意刘某退出原合同之债,刘某的还款义务并未因刘某某的承诺而免除。

笔者认为,第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代为清偿的承诺,是一种单务约束。第三人因承诺履行的行为而在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一种单务约束之债,这种单务约束之债一经生效便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王某因刘某某的承诺而取得要求刘某某清偿债务的权利,刘某某作为债务人应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其债务。

第三人因单独行为而与债权人发生单务约束之债,原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契约之债,这两种之债是独立存在的。但因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的给付相同,因而在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形成共同连带关系,二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原债务人或第三人单独或共同部分或全部给付。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其代原债务人清偿的金额要求原债务人返还。第三人原则上可以提出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属外。

【分歧】

对于此案的处理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为。刘某某虽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其并非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无合同上的履行义务。其同意履行后又反悔,违约责任应由真正的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不能要求刘某某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直接取得对该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故刘某某应承担付款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是一种代位清偿的行为,根据诚信原则,刘某某应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是担保付款,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2012年7月份,刘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其经营家居使用,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6月份,刘某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避往他乡。王某多次到刘某家催款无果。2013年8月份,刘某父亲刘某某向王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愿偿还王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定下还款时间。后因刘某某仅还款5万元未再履约,王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刘某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刘某某辩称,争议款项系刘某所欠,其不是借款的当事人,没有还款义务。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要求驳回原告王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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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男人出轨后的行为表现 有外遇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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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出轨后,女人就应该趁早离开,男人出轨只要有一次就会有无数次,男人出轨都不是瞬间的想法,这个社会男人出轨的现象真的太多了。

男人出轨后的行为表现

一、出轨是有前兆的。突然无条件地对你关心体贴!(短暂性的)

男人在刚刚出轨,有出轨目标的时候,其实内心对你还是愧疚的,所以在生活上会表现出对你特别好,对你百依百顺,唯听是从,来弥补自己所谓的愧疚。那个时候,男人和外面的女人处于感情发展期,心情也处于甜蜜期,跟当初恋爱中的你们一样,这个阶段,他享受着家里和外面带来的和平美好,你每天也都能感受到他难以言表的好心情!

二、他开始变得忙碌了。应酬、加班、出差。(婚外情开始变得贪婪)

随着婚外情的不断接触升温,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发展成了热恋,他想有更多时间去和他的情人在一起,所以这个时候你会发现你的老公开始变得很忙,不是在外边应酬就是在加班,一年出不了几次差的他,最近出差的次数多了起来。你开始和他吵架,你吵的是他变了,变得没有时间陪你,他在一次次的安慰你哄着你,怕你发现,怕你猜疑,可是热恋中的人,有谁会阻止得了,这个阶段所有你想象不到的事情他们都做了,都发生了!

三、他的手机开始随身携带,设置密码。(婚外情慢慢的出现破绽)

你需要老公多些时间陪你,外面的情人也跟你一样,甚至索要的比你还多,这个时候,你会发现,老公会躲着你接打电话,有你在的时候,收到微信消息也不回复。到了这个时候,你拥有的那种神秘而又准确的“女人第六感”才刚刚起动。你才意识到自己的老公在外面有人了,你开始侦查,趁他不在或者睡觉的时候翻看手机,当你看到的这一切的时候,心就死了一半了,剩下的那一半死在了你们无休无止的争吵中!

外遇具体表现

1、你会发现这个男人好像有了健忘症,会一次一次的确定你的行踪,以及给你打电话,问你在这里或者在那里。其实从这样的情况来看,更多也是这个男人想掌握你的行踪,好在自己有小动作的时候能够顺利逃脱你的眼线。有这种行为还是不得不注意起来。

2、那种相见两无语,曾经的你们有说不完的话还是那么亲密,然而现在的你们就好像再也回不到从前了。那种和对方话越来越少,不知道说些什么的情况。发生在你身上的那一刻,你会感觉疲惫不堪,也会感觉特别心痛。

男人出轨了这四个表现会异常明显

1.生活规律发生很明显的改变

出了轨的男人,会因为要同时应付两个女人,所以生活规律也发生了很明显的改变,不再按时回家,谎称在工作加班或者在好兄弟家里过夜,并且每次回家,都要先去洗澡,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说明男人已经不再爱你了!

2.在家时也心不在焉

即使男人回到家中,你也会感觉他的心思完全就不在家里面,不再关心你,也不再体贴你。对于男人来说,他已经找到一个比你更懂得他的女人,所以终有一天,他会向你提出离婚,只是现在时间还没到。男人都是这样,有了新欢就会忘记旧爱。

3.背着你打接电话

当你发现自己的男人总是对着手机傻笑,打接电话也会背着你的时候,甚至有时候电话一响,就立刻挂掉,然后找个下楼买烟的借口,出去回电话,不允许你再触碰他的手机,也将手机密码换了。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你的男人是真的出轨了。

4.夫妻生活很敷衍了事

当你提出需求时,男人却表现的极不情愿的模样,甚至总是找一些原因拒绝你的要求,在你一而再则三的要求了,也是敷衍了事,已经没有曾经所谓的激情了!

老公精神出轨有哪些表现

1、对你变得很冷淡,不在关心你的悲伤喜怒。因为他的心思都在另一个女人的身上,所以对你很不耐烦,有时让他帮点小忙都不愿意,说他一句就会和你生气。不会对你有耐心。

2、开始变得不愿回家,回家越来越晚,甚至宁愿在公司加班也不愿意回家。回到家了也喜欢独自待在房间,独自看电视,玩电脑,总之就是不会和另一半待在一起。

3、手机总是不离手,有时会对着手机露出微笑,好像和别人唠嗑很开心。但你过去,他就会把手机收起来,不会让你看见。你趁他不注意翻他手机的时候,你不会发现任何东西,他会把所有的信息删得干干净净,不会让你抓到任何把柄。

4、总是拿你和别人比较,婚姻里最怕比较了。只要一有点不顺心,就会对你发脾气,总会说,你看别人家的老婆怎么怎么样,做得比你好多了。他的心不在你身上,你做的再好,总是不和他的心意。

5、记不清你的生日,甚至是结婚纪念日。他会下意识的忘记关于你的节日,因为他的心不在你的身上了。就算你提前提醒他,送的礼物也是很敷衍的,不会像以前那样,那么用心和重视关于你的所有日子。

6、好像有很多心事,但是从来不会和你讲。你问他,他还会很不耐烦,并且说不关你的事,让你不要操心那么多,管好自己的事情就可以了。

7、一吵架就会陷入很长时间的冷战,不会像以前那样迁就你。就算你先去认错,想要缓和关系,他也会很冷漠,就好想很希望一直这样冷战一样。对你的讨好也会不屑一顾,把你晾在一边。不搭理你,让你下不来台。

8、开始疏远和你朋友或者亲朋的关系,关于他们的事情,会下意识的不想参与,也不想和他们多见面。总会找各种借口拒绝你这边的家庭聚餐。甚至你逼急了,他还会冲你发脾气,认为你事情多。

9、下意识地避免和你肢体接触,对你会没有以前热情。开始变得冷淡。就算你主动去抱他和亲他,他也是很快的推开你,有时更是会发脾气,表现的很不耐烦,好像你是洪水猛兽一样。他不会在乎你会不会尴尬,只会在乎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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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全文共 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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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期满没有归还,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讨要债款。那么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票据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债务纠纷起诉的流程步骤有哪些?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一.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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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全文共 11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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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必须要经常化,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用心鼓励职工帮忙查找、发现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落实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发现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和减少“三违”的有效手段,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哪些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签名;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二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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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如何应对网络钓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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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钓鱼(Phishing)攻击者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Web站点来进行网络诈骗活动,受骗者往往会泄露自己的私人资料,如信用卡号、银行卡账户、身份证号等内容。诈骗者通常会将自己伪装成网络银行、在线零售商和信用卡公司等可信的品牌,骗取用户的私人信息。如何应对网络钓鱼行为?钓鱼网站的认知与防范方法是什么?一起和看看吧。

不要在网上留下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任何资料,包括手机号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码等。

不要把自己的隐私资料通过网络传输,包括银行卡号码、身份证号、电子商务网站账户等资料不要通过QQ、MSN、Email等软件传播,这些途径往往可能被黑客利用来进行诈骗。不要相信网上流传的消息,除非得到权威途径的证明。如网络论坛、新闻组、QQ等往往有人发布谣言,伺机窃取用户的身份资料等。

不要在网站注册时透露自己的真实资料。例如住址、住宅电话、手机号码、自己使用的银行账户、自己经常去的消费场所等。骗子们可能利用这些资料去欺骗你的朋友。

如果涉及到金钱交易、商业合同、工作安排等重大事项,不要仅仅通过网络完成,有心计的骗子们可能通过这些途径了解用户的资料,伺机进行诈骗。不要轻易相信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等发布的中奖信息、促销信息等,除非得到另外途径的证明。正规公司一般不会通过电子邮件给用户发送中奖信息和促销信息,而骗子们往往喜欢这样进行诈骗。

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安全,预防被诈骗,学习基本的网络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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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二手房交易中这些行为存在极大风险

全文共 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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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过程可能会需要一笔数额不小的交易税费,很多交易者为了节省这一笔交易税费而做出很多风险极大行为,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细数一下二手房交易中存在极大风险的行为有哪些。

一、通过填少房屋价格来减少税费

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了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但在交易市场填写房屋买卖契约时,将房屋价格填少,以达成少交房屋营业税和契税的目的。但由于协议在先,交房管部门存档的契约在后。按照法律契约便替代了原协议。如果在房屋过户完成后,买方坚持以契约约定的价格为依据,少给付房款,纠纷就会产生,诉讼便随之产生。即使是差额款要回,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会大于少交的税。

二、为减少契税改买卖为赠与

以前买卖契税低,赠与契税高时,很多家庭成员内部间的房屋交易原本是赠与,为了省契税,而改成“买卖”;现在不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为了规避营业税,也改成了赠与。但因赠与和买卖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以赠与的方式来办理房屋买卖交易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赠与不能反悔,没有违约更谈不上违约责任,一旦买方不能如数支付房款时,卖方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卖方因债务问题而将房屋抵押出去,或者因债务纠纷被诉讼到法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买方到手的房屋也可能被法院追回。

二手房买卖还是应该通过正常的程序办理,该交的税不能省,否则很容易造成买卖者之间的纠纷,诉讼也将不可避免的,到时就会“因小失大”。

三、私下交易,暂不过户

这种交易方式的特征是双方谈好房价,签好合同,付清(部分付清)房款,房主(卖方)先将房子及两证交给买方,买方住进房屋,待房子满期5年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以此来规避营业税。如此方法,买方不能通过银行“按揭”取得贷款来支付房款;更重要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风险极大:如果卖方因为债务纠纷,该房可能会被法院查封;卖方还可能恶意挂失原两证,办理新证后一房二卖,或做抵押,如果此后的行为都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买方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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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猫咪向你示好的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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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咪

在饲养宠物猫的过程中,猫咪有时候会舔你、躺在你的膝盖上,用尾巴绕着你等等。其实这些行为都是猫咪在向你示好,同时也表示猫咪的心情非常的舒适安逸。当然,猫咪示好的行为还有很多,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以下吧。

当猫咪在舔你的时候,就表示它对你非常的信任而且非常有好感。或者在你抚摸它之后,它们都会舔舐自己,继续感受抚摸的温柔。如果当猫咪一直悠闲的躺卧在你的膝盖上,同样证明它在向你示好,同时表示对你非常的喜爱,而且感觉非常的放松。

另外,猫咪示好的最常见方法是用自己的尾巴缠绕着你,或者是用自己的身体去触碰你的腿,又或者用耳背或者脸来蹭你。如果当猫咪给你带礼物,例如玩具等等,也是表示它在向你示好,而且进一步表示它认为你是它的主人或者是“麻麻”。

猫咪示好的方式还有,直竖起尾巴;或者翻滚着自己的身体,央求你陪它嬉戏玩乐;又或者是将自己的爪子放在你的手臂上,表示友好之情;同时它示好的时候,还会将背部慢慢的弯曲,同时磨蹭你的腿部,而且时常还会伴有咕噜咕噜的叫声。这些行为表现都足以证明猫咪是在向你示好,而且表示它对主人的喜爱和尊敬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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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害陈述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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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依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客观性

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一个客观性标准;而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一个主观问题。一个人即使超过十八周岁,若患有精神病,则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一,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二,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以法定程序宣告;

四,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一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为。一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若其经过治疗后病愈,恢复行为能力,但是未经过撤销宣告,则此时其所为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3.常识判断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害陈述能作为定案证据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两次与智障女李某发生性关系,但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称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并对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提出异议。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智力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分歧】

本案被害人的陈述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系智障女,无认知和表达能力,其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有能力陈述自己的亲身经历,其所作的陈述能够作为定案证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被害人的人身条件来看,被害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作证时生理和精神状态较为稳定。通过当面询问被害人一些简单问题,询问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和熟悉被害人的邻居,可知被害人虽系智力发育迟滞中度,但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能够对简单事实进行还原描述,且被害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有亲属在场陪伴,生理和精神状态较为稳定。

2、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来看,陈述的内容是其直接感知的亲历事实。被害人李某陈述的是被告人张某两次对其性侵的简单过程,这是李某对自己直接感知的亲历事实的简单描述。通过阅看询问笔录内容可以判断出其在陈述过程中思维较为清晰,不存在混乱矛盾内容,没有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3、从全案证据印证情况来看,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害人李某的母亲郭某、邻居袁某的证言均能够证明李某在案发前向郭某、袁某描述过相关事实,且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亦有供述,上述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经过当庭播放张某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排除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张国基时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可能。

综上,应当认定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与其精神状态、智力程度、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相符合,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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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山河令温客行为何是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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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令》这不剧是根据原著小说《天涯客》所改编的。在开播的时候碰瓷了另外一款爆款剧,被很多网友拉出去吐槽了。但是小编想说的是,其实《山河令》这不剧跟其他哪部剧都没有半毛钱关系。虽说都是双男主,都是武侠剧,但两个男主的人设跟以往的男主人设不一样,过往剧中,双男主一定是一正一邪,而《山河令》的双男主是亦正亦邪,说是江湖武侠剧,小编觉得更像是双男主相互治愈的故事。

首先出场的男主之一是张哲瀚饰演的周子舒,身份是天窗的创立者,师承四季山庄,江湖人士却为朝廷卖命,四季山庄人统统葬送在自己手里,最后只剩他一个了,于是看破了晋王,带着一身伤离开了天窗,自知命不久矣,决心做一个自由自在的江湖人。

另一个男主是龚俊饰演的温客行,身份是鬼谷谷主,就是江湖上所谓的反派人设,一出场先是不露全脸的心狠手懒的鬼谷谷主,之后就是一袭白衣的翩翩公子,要不是龚俊的嘴唇太过明显,小编都不知道这个白衣少年是鬼谷谷主。

温客行跟自己的小随从顾湘在客栈吃饭,顾湘看到了桥下边周子舒,误以为周子舒是要饭的,于是跟温客行打赌周子舒的身份,温客行看了一眼说周子舒是在晒太阳,这一看就看对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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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盐吃太多会引起缺钙 八种行为会导致钙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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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可是人身体健康必不可少的矿物质之一。如果缺钙人体免疫力就会大大降低。对于中国人来说,补钙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但很多人都不知道,饮食是导致缺钙的主要原因之一,甚至盐吃太多也会引起缺钙。下面跟随本网了解一下吧!

盐吃太多会引起缺钙?

正常我们的食用盐主要成分是氯化钠。研究表明,盐吃得越多,尿液中钙离子流失越多。因此吃太咸了也造成缺钙。按照国家标准,成人每人每天食盐量控制在5g以内,我国卫生部建议每人每天不超过6g,一个啤酒瓶盖子所容纳的食盐大约为5-6g。

八种行为会导致钙流失

1、进食太多甜食

甜食吃太多,会导致食欲降低,无法吃足天然健康的食物,时间长了容易营养不良、肥胖。此外,糖不含矿物质、维生素、蛋白质,进入体内之后还会消耗身体储备的钙和维生素。所以,长期吃糖过量,儿童极容易发生营养不良、免疫力下降,诱发近视与影响骨骼发育。

2、偏食或节食

偏食或节食减肥,这些不良习惯导致人体无法摄取足够多的维生素、矿物质和蛋白质,身体处于营养元素失衡、营养不良的状态。

3、吃肉不吃菜

很多不菜只吃肉的人都会认为缺钙应该多喝骨头汤、多吃肉。其实,在各类食物中,肉类属于含钙量最低的一类,并且,人体并不能吸取动物骨骼中的钙质。反而会引起脂肪、蛋白质吃太多,增加尿液中钙含量。另外,绿色蔬菜中富含钙,并且蔬菜中的钾、镁、维生素C、维生素D等多种物质可促进钙吸收。

4、运动少

如果长期处于失重的状态下,人体的骨密度会下降,即使他们在饮食中刻意的补钙,仍然无法彻底纠正缺钙问题。合理的运动可以提高骨密度,减少骨质流失。而运动过少,则容易钙流失、增加骨质疏松风险。

5、太少晒太阳

补钙,必须有维生素D参与。除了食物补充维生素D,阳光照射皮肤产生的维生素D是人体的一大重要来源。现下,爱美的女性越来越不爱晒太阳,也加剧了缺钙问题。

6、不吃粗粮

谷物是钙及维生素D含量较高的食物,而维D是促进钙质吸收的重要营养物质。但在现在的饮食习惯中,人们往往以吃精细加工过的食物为主,很少吃粗粮谷物,而这种饮食习惯会影响钙的摄入量。

7、喝太多碳酸饮料

就算喝碳酸饮料和缺钙没什么关系,但是经常大量饮用碳酸饮料的青少年,特别是女孩,发生骨折的危险是不饮用。

8、喝太多普洱茶

喝普洱茶会引起钙流失是有科学道理和依据的。对于长期饮茶和特别喜欢普洱茶的人来说,要在不饮茶时适量补充一些维生素和矿物质。因为原理告诉我们,过量酚酸的摄入,身体流失的不仅仅是钙,也包括了其它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和矿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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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10大会伤害私处的行为你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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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的性器官都是很私密且很脆弱的,生活中,女人尤其要保护要自己的私处,使其避免伤害

不知道这10个会伤害私处的行为你是否躺枪?

1、湿纸巾擦

有些女性在小便后喜欢用湿纸巾擦外阴,认为这样更干净。其实在没有条件每天清洗外阴的情况下,可以适当使用湿纸巾,但不应该经常使用。如果湿纸巾的质量不合格,非但起不到清洁的效果,还在擦拭中带来了新的病菌。

2、清洗过度

每天用清水清洗外阴并没有错,但有的过于讲究卫生的女性不止是用清水洗,还经常用一些洗护产品冲洗外阴、阴道。专家解释,正常的阴道的PH值是3.3到4.4,这个酸碱度最不易滋生致病菌,过度清洗,容易破坏这个酸碱度。当PH值低于3.3时,易患霉菌性阴道炎,如果PH值高于4.4时,易患滴虫性阴道炎。她建议女性每天洗澡时用清水清洗外阴即可。

3、穿超紧身的内搭裤或牛仔裤

现代女性爱美,衣柜里一定会有几件紧身牛仔裤以及内搭裤,但是其实这些紧身裤,可是会害你的妹妹因为长期闷着、无法透气,严重甚至还会导致妹妹增生细菌、阴道感染。

4、内裤中化纤成分的毒害

化纤的主要危害就是产生静电,美国的科学家做过实验,穿化纤衣服走动时,产生1500—3500伏静电,在椅子上一踏就产生1800伏静电。静电在体内堆积,会引起血清中钙含量会减少,脑神经视网膜电流传导异常,影响中枢神经,出现头晕,头痛,烦燥,失眠,更为严重的是干扰人体血液循环,免疫系统,引起心率异常和心脏早博,在冬季三分之一的心血管疾病的发生与静电有关。而且化纤材料不透气,不吸湿长时间穿着容易引起各种皮肤病。

5、内裤保养方式不对

除了材质挑选棉质类、不要穿太紧很重要之外,小裤裤的洗涤、保养方式可一点都不能马虎!因为一时偷懒,将内裤和其他衣物丢到洗衣机混着洗、倒太多洗衣精导致内裤上残留洗衣剂、没有让太阳完全晒干(或挂在通风处晒干)、穿完当天没有马上洗,这些都会让你的小裤裤滋生许多细菌,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你的私处,所以当出现分泌物变黄色、私密处味道不好闻的状况很有可能就是因为你的一个疏忽而造成的!

6、迟迟不肯换卫生棉

不少人在月经后期,上厕所看到自己的血量不多,就觉得没有更换卫生棉的必要,有些人甚至一片卫生棉撑一天,这对“妹妹”来说不仅很伤,私密处发痒不说,严重者还有可能感染阴道炎!卫生棉最久不要超过两小时才换,以免让私密处因为闷热,成了霉菌感染的温床。

7、睡眠不足、作息不正常

睡眠不足对女生来说就是很伤,不仅让你皮肤变差、代谢变差、瘦不下来,连你的私处也会连带遭殃!作息不正常也会让你免疫力降低、抵抗力变弱,身体状态一不好,就会让私密处无法维持正常的PH值,让细菌们有机可趁。

8、每走一步会摩擦私处?

根据统计,一般人每天平均走路5,000步,你能想像自己生理期的时候,就得让妹妹跟卫生棉这样强迫“接吻”吗?就是因为私密处的肌肤很嫩,那怎么样才能减少摩擦呢?其实平时穿裤装的时候可以选择宽松一些的衣物,睡前可以在床上做劈叉运动,可以很好地减少摩擦引起的不适。

9、染料的危害

现在大多人健康的考虑,会选择纯棉衣服,但纯棉衣服容易变形,色彩不美观,一些厂家就加了各种染料,如甲醛和芳香胺,免烫防皱的衣服大都加了含甲醛的整理剂。而甲醛的直接危害可引起皮肤过敏、起皱,月经紊乱,妊娠综合症,新生儿染色体异常等,芳香胺可让纯棉衣服色彩斑斓,艳丽可人,长期与人体接触会诱发癌症。

10、动辄上药

有些女性有常规为自己的阴道上药的习惯,特别是感觉白带有点多时,就去药店买妇科用的栓剂来塞。才中秀医生解释,白带是女性正常的阴道分泌物,在一个生理周期的某个时段会显得有点“多”,比如排卵期时白带会变稀薄,于是显得多了,但这并非是病,不需要处理。

健康的私处都是需要女人不断的注意和调养出来的,只有身体好了,人生才会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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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正确理解狗狗扑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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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犬(详情介绍)

养大型犬的主人们一定会对自家的狗狗做一个不扑人的训练,每次回家热情的狗狗都喜欢扑到主人身上,但是对于主人来说,有时候狗狗的体重也是他们难以承受的负担。小编就来告诉你为什么你的狗狗喜欢扑人的原因,只有知道了原因了,训练起来才更方便。其实狗狗会扑人是一种很自然的反应,因为狗狗跟狗狗打招呼的方是就是鼻子碰鼻子,那麽因为人的高度比较高,所以他们要碰到我们的鼻子只能扑上来了。所以这在狗的行为中是很自然的事情,这真是个可爱又合理的解释,这也充分的解释了为什麽我平常在家时我的狗狗都不会扑我,而从外面回家,一进门所有的狗狗都热情的扑上来,啊,原来是要跟我sayhello啊。之前因为看了一些台湾的动物心理学家所写的书,当中对於狗狗扑人的解释跟ASPCA的讲法不太一样,所以很多人一直认为这是个不好的举动。因此当你的狗狗扑向你要跟你打招呼的时候,你居然都把他们推开或闪躲拒绝了他们的热情,真是不应该啊。但是狗狗扑人对於人来说还是一个困扰,小型狗还没什麽,一只大型狗扑上来人可吃不消。因此还是响片训练中的原则,以坐下这个口令来代替扑人的动作。当狗狗乖乖坐下後,不妨以你的鼻子碰碰他的鼻子,告诉他说你也很想念他,跟他打打招呼,真是可爱又温馨的画面。这篇ASPCA的文章中也有提到一些狗狗扑人时人不该有的举动,当回到家看到狗狗时,不要想说因为看到他急着要跟你打招呼,就太兴奋或太高兴,还是要保持冷静。另外当狗狗扑人时,抓他的脚,或是用膝盖顶他,也都是不建议的喔,试想当你热情的要跟人打招呼时,对方做出一些让你身体上不舒服或疼痛的举动时,你还会喜欢这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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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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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公民在法律的保护下,可以享受着各种权益,其中就包括身体权。当别人侵害就会受到惩罚。那么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有哪些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搜查即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对于超市因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而擅自搜身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也侵害了顾客的身体权。

(2)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一般来讲,对公民的身体进行破坏,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未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实施的行为就是侵害身体权,比如对头发、指甲、眉毛的破坏。虽然这些行为没有对该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但却会影响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心理上遭到伤害,因而属于其害身体权的行为。

(3)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殴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体,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根据殴打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经司法鉴定,殴打后果构成轻伤或更重的伤害,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轻伤的将只承担民事责任。其中,造成轻微伤害的,要承担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按照侵害身体权追究责任。2001年7月6日公安部曾做出《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其中建议“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

(4)对尸体的损害。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由于尸体和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法律有必要在公民死后继续对其身体给予保护,因此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以及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对于侵害尸体的行为,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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