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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汇集20篇】

有狐臭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下面介绍一些女性去除狐臭的小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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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小区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_住宅小区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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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既带给人方便也带来危险,良好的小区安全用电的管理制度是保障住宅小区居民人身安全的重要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小区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希望你喜欢。

小区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篇1

为了进一步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增强安全意识,规范安全检查行为,促使安全检查工作切实有效地落实、开展,确保生产安全,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要同于日常工作,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2、经常学习、宣传安全生产、用电知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自己职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重点部位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区域设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责任制,增强日常巡查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巡视。

4、加强对各使用部门、单位使用配电房、变压器、水泵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年检等工作的管理。

5、杜绝违章用电及使用电器设施的现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尽快予以整改。

6、做好用电设备、照明灯、插头开关等各种用电的日常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供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7、凡因未进行安全检查,造成隐患长期存在,或对隐患没有进行整改的,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用电制度

1、不得违章用电,不得使用严禁使用的(电热杯、热得快、电热取暖等)电器设施。

2、严禁随意乱扯、乱装电源线、电源插座和更换电源,不准用铜丝或不合规格的保险丝替换开关的保险丝,如需要必须请电工(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

3、工作时间以外没有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必须切断工作场地所有电器设施的电源。

4、电器设施或线路发生故障或老化,及时报11185请相关人员检修或更换。

5、电器设施、电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6、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必须报相关部门,经专业人员核准后方可使用,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

7、楼道应急灯插座严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三、安全检查制度

1、每周检查一次用电安全工作,对重点部门或部位如墨子巷、集贤路、开发区邮政枢纽楼、纺织南路等配电房不定期抽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主要以查现场、查隐患为主,深人营业、生产现场、供电设备是否有超负荷和过热等异常现象。

3、安全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标识是否齐全。

4、有无违章用电、有无违章使用电器设施,用电设施是否完好,各类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5、外露电闸箱、配电柜等带电设备、设施是否锁闭,是否在显著位置粘贴“带电危险”等警示标识。

6、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是否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带电部份是否外露。

7、每一至二年按供电部门要求做好变压器的年检工作,并请供电公司专业人员、专用仪器对高压进线电缆等进行测试、检修。

小区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篇2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2、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3、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4、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8、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坚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10、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12、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

13、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14、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半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禁止非专业电工检查、维修电气设备,禁止使用非电工绝缘工具检修电气设备。

15、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16、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7、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8、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1)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3)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5)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6)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19、凡进入临时生活区人员必须进行施工安全用电意识、施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施工安全用电常识方面的教育,讲授人身保护设施使用方法。同时进行关于施工安全用电设施使用的培训。以增加全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全体员工自觉、认真、严格地按规程施工。

20、进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施工安全用电规章制度方面的学习,包括国家、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使全员自觉遵守项目施工现场的各项施工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使之了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基本安全知识,明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使用和维护由专业电工负责,不能随意操作,乱拉乱接;对机械使用人员加强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不违章作业。

21、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在班组作业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专业特点进行教育,使每位作业人员心中警钟常鸣,确保在施工安全用电技术指导下施工。开展特殊季节施工安全用电教育。

22、宿舍内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内供电设施。

23、宿舍内或宿舍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在灯具上栓蚊帐、晾晒衣物、节日装饰物等。

24、宿舍内除允许使用收录机、手机充电器、台灯(功率小于25瓦)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电器的行为,如用电取暖、烧水、做饭、严禁使用电褥子、电吹风、电梳子,等发热电器。违者一经发现,没收违章物品(不返还)并处以罚款。

25、禁止动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宿舍管理人员对上述行为发现不予以制止而造成的后果同样负重要责任。

26、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报请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27、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用电制度,对违反制度者追究责任,并酌情进行处罚。

小区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篇3

1、生活区临时用电安全规章制度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2、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3、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4、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8、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坚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10、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12、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

13、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14、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半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

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禁止非专业电工检查、维修电气设备,禁止使用非电工绝缘工具检修电气设备。

15、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16、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7、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8、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1)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3)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5)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6)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19、凡进入临时生活区人员必须进行施工安全用电意识、施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施工

安全用电常识方面的教育,讲授人身保护设施使用方法。同时进行关于施工安全用电设施使用的培训。以增加全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全体员工自觉、认真、严格地按规程施工。

20、进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施工安全用电规章制度方面的学习,包括国家、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使全员自觉遵守项目施工现场的各项施工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使之了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基本安全知识,明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使用和维护由专业电工负责,不能随意操作,乱拉乱接;对机械使用人员加强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不违章作业。

21、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在班组作业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专业特点进行教育,使每位作业人员心中警钟常鸣,确保在施工安全用电技术指导下施工。开展特殊季节施工安全用电教育。

22、宿舍内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内供电设施。

23、宿舍内或宿舍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在灯具上栓蚊帐、晾晒衣物、节日装饰物等。

24、宿舍内除允许使用收录机、手机充电器、台灯(功率小于25瓦)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电器的行为,如用电取暖、烧水、做饭、严禁使用电褥子、电吹风、电梳子,等发热电器。违者一经发现,没收违章物品(不返还)并处以罚款。

25、禁止动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宿舍管理人员对上述行为发现不予以制止而造成的后果同样负重要责任。

26、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报请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27、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用电制度,对违反制度者追究责任,并酌情进行处罚。

2、安全用电规章规章制度

1、严禁非电工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2、配电箱箱门应配锁并由专人维护和管理。

3、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4、电气设备严禁超铭牌运行。

5、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送、停电顺序操作。

7、配电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8、对配电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箱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工作。

9、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10、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3、物业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增强安全意识,规范安全检查行为,促使安全检查工作切实有效地落实、开展,确保生产安全,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要同于日常工作,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2、经常学习、宣传安全生产、用电知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自己职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重点部位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区域设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责任制,增强日常巡查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巡视。

4、加强对各使用部门、单位使用配电房、变压器、水泵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年检等工作的管理。

5、杜绝违章用电及使用电器设施的现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尽快予以整改。

6、做好用电设备、照明灯、插头开关等各种用电的日常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供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7、凡因未进行安全检查,造成隐患长期存在,或对隐患没有进行整改的,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用电制度

1、不得违章用电,不得使用严禁使用的(电热杯、热得快、电热取暖等)电器设施。

2、严禁随意乱扯、乱装电源线、电源插座和更换电源,不准用铜丝或不合规格的保险丝替换开关的保险丝,如需要必须请电工(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

3、工作时间以外没有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必须切断工作场地所有电器设施的电源。

4、电器设施或线路发生故障或老化,及时报11185请相关人员检修或更换。

5、电器设施、电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6、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必须报相关部门,经专业人员核准后方可使用,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

7、楼道应急灯插座严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三、安全检查制度

1、每周检查一次用电安全工作,对重点部门或部位如墨子巷、集贤路、开发区邮政枢纽楼、纺织南路等配电房不定期抽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主要以查现场、查隐患为主,深人营业、生产现场、供电设备是否有超负荷和过热等异常现象。

3、安全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标识是否齐全。

4、有无违章用电、有无违章使用电器设施,用电设施是否完好,各类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5、外露电闸箱、配电柜等带电设备、设施是否锁闭,是否在显著位置粘贴“带电危险”等警示标识。

6、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是否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带电部份是否外露。

7、每一至二年按供电部门要求做好变压器的年检工作,并请供电公司专业人员、专用仪器对高压进线电缆等进行测试、检修。

4、小区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安全用电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工程部和保安部。物业各部门要配合主要职能部门,切实做好项目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用电安全事故的零发生率。

一、严禁擅自迁移、改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部门控制管理的用户受电设备。

二、严禁无证操作电力供电设施。

三、严禁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四、未经供电部门许可,严禁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五、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

六、严禁随意乱扯、乱装电源线、电源插座。严禁使用铜丝或不合规格的保险丝替换开关的保险丝。

七、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八、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九、严禁带电维修、更换用电电器设备。

十、严禁使用未经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许可的任何电器。

十一、在有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则须采取防护措施。

十二、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十三、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份绝对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十四、使用日常用电电器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使用带有接地的电源插座。使用电器时,应由专人负责看管,人员离开时注意断电。

5、用电规章制度

1、施工场地配电箱的安全管理制度

配电箱必须做到四防和一通的要求,即防火、防雨雪、防潮汛、防小动物和保持通风良好;配电箱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当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2、电气检修安全操作监护制度

对于检修的监护制度,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定:施工现场夜间值班电工必须配备2人;发生故障时一人检修、一人实行监护。平时应注意:带电部分只容许位于检修人员的侧面;断线时,先断相线,后断零线;接线时,先接零线,后接相线。

3、巡回检查制度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状况也处于动态变化,特别是第三级用电。现场用电人员安全、准确适用电气设备知识有的缺乏,所以很有必要电工的巡回检查。

4、安全教育制度

电工是一种特殊工种,每个电工都要认真接受电气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同时,加强对现场的用电人员的安全,用电基本知识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用制度固定下来。

5、电工作业人员范围与条件

(1)从事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的人员

(2)从事用电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3)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满足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和具有电工安全技术、电工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时间经验。

6、施工现场电工应知的内容

(1)应知电气事故的种类与电气危害性、电气安全的特点、重要性,能掌握出来电气事故方法。

(2)应知触电伤害的类型、造成触电的原因和触电的方式;电流对人体的危害作用,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能对现场触电者采取急救措施的方法。

(3)应知我国的安全电压等级、安全电压的选用和适用条件。

(4)应知绝缘、屏护、安全距离等防止直流电击的安全措施;绝缘损坏的原因、绝缘指标;能掌握防止绝缘损坏的技术要求及测试绝缘的方法。

(5)应知保护接地(TT系统)、保护接零(TN系统)中性点不接地或经过阻抗接地(TT系统)等防止间接电击的原理及措施;能针对在建工程的供电方式掌握接地、接零的方式、要求和安装测试的方法。

(6)应知漏电保护器的类型、原理和特性、技术参数;能根据用电设备合理选择漏电保护装置及正确的接线方式、适用维修知识。

(7)应知雷电形成及对电气设备、设施和人身的危害;掌握防雷的要求及避雷措施。

(8)应知电气火灾的形成原因和预防措施,懂得电气火灾的补救程序和灭火器材的选择、使用的方法与实验周期、实验标准。

(9)应知静电的特点、危害和产生原因,掌握静电的基本方法。

(10)应知现场内的施工机械、建筑物、构筑物、挖掘作业等对电气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的影响。

(11)应知电气设备的过载、断路、欠压、失压、断相等保护原理;能掌握各种电气设备的性能、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修、测试等技术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12)应知照明装置、移动电具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要求。

(13)应知带电操作的理论知识,掌握相应带电操作技术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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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篇4

1、严禁非电工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2、配电箱箱门应配锁并由专人维护和管理。

3、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

4、电气设备严禁超铭牌运行。

5、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送、停电顺序操作。

7、配电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8、对配电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箱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工作。

9、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10、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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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全文共 1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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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介

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

但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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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港口建设期安全管理办法软件方面如何落实

全文共 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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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的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那么,港口建设期安全管理办法软件方面如何落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港口建设期安全管理办法软件方面的落实

1、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他们了解相关的安全知识、掌握各种安全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和救护方法,向他们灌输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安全事故对他们自身和他们的家庭造成的危害性,让他们在思想上自觉的加强安全防护的意识,给他们看一些安全事故及这些事故对当事人家庭造成的危害。亲情是中华民族最传统的美德,只要从亲情的角度入手就能打动每一个人,让他们从内心深处自觉的加强安全意识,因为这不是他们自身的安全而是他的整个家庭的安全。

2、现场安全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各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各安全员的责任范围,每一个作业区域和作业人员必须指定一个安全员负责(只能指定一名安全员),这样使每个安全员都能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使他们没有侥幸和依赖心理,不会相互推卸责任。一旦发现现场某个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就能马上查到直接对他负责的安全员,并对此安全员进行处罚,同时对现场安全管理比较好的安全员进行奖励,做到奖罚分明。如发现缺乏责任心的安全员,则责令施工单位将其调离。

3、定期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消防演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火灾在发生的初期是最容易扑灭的,要让所有人都提高防火意识,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定期组织事故救护演习,使每一作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不至于慌乱,进行快速有效的撤离和对伤员的抢救,将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4、要有一套完备的应急预案,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明确委员会中各成员的职责,能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进行现场救护和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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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全文共 17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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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买房挑房,除了看房子本身的地理位置、户型、价格等,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小区物业服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小区物业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普及一下小区物业服务的标准

一级所能享受的服务(部分):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二级所能享受的服务

二级所能享受的服务(部分):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三级所能享受的服务

三级所能享受的服务(部分):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小区24小时值勤。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注:三个等级标准分别在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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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沈阳高层住宅管理办法 电梯立法为首要

全文共 1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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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十一纬路的电业园,是沈阳市较早拥有电梯高层住宅园区。由于电梯老化的问题频繁出现,物业根本无力承担高额费用,更换电梯的事一拖再拖。后因电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多方努力下,电业局花了几百万更换电梯。但业主们仍然担心,电业局今后不可能再出费用来维修电梯,那么电梯以后再出现问题谁来管?

同样为电梯发愁的还有科学家花园的业主。该小区自入住以来,电梯经常出现问题。最后政府拨了款,才把电梯彻底维修了一遍。可12年楼龄的电梯已接近“报废期”,一旦电梯报废,更换的钱从哪出?

位于南市场老七院附近的回迁楼是沈阳市最早的一批拥有电梯的回迁楼。在这里居住的业主张大娘介绍,她是1992年回迁到这里的。小区没有像样的物业,电梯老化严重问题一直无人解决。几年前,这里终于更换了新的电梯,但却一直没有人维保。

聚焦:代表委员呼吁为电梯立法

2011年9月2日,本报连续关注高层住宅电梯维修的问题,吸引了沈阳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他们纷纷给本报打来电话,支持本报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同时也希望将电梯安全管理立法问题带上两会,通过他们的鼓与呼,推动沈阳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尽早出台。

市政协委员、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功涵告诉记者,高层住宅的电梯关系到居民的出行和安危,其运行是否良好、维修是否及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规。有了明确的规定和制约,事情运转起来才能有法可依。”杨功涵委员表示,目前,他已经草拟了一份《关于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立法的提案》。除了杨功涵委员外,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市政协委员应其元都对本报的报道给予了好评,同时希望沈阳市地方性法规能够早日出台。他们表示,由于现在多数新建的住宅小区都使用电梯,而由于过度使用和管理不善等原因,电梯的使用寿命正在缩短,问题频频出现。我国目前对电梯管理和维修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明确,也使得一些政府部门对维修基金的使用缺乏统筹和监管,希望政府部门能对这个问题予以重视。

反馈:质监部门力促电梯立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小区的电梯无法及时维修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启动维修基金修电梯程序繁琐,少则十几天,多则一个月。这样的“原则”已严重影响了一些小区居民的出行。

2011年10月,在本报的多篇关于电梯问题的报道发出后,沈阳市房产部门制定了《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电梯部件毁损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情况,不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能速启维修基金。这样的规定将大大缩短维修基金启动的时间。

与此同时,本报关于高层住宅电梯的报道也引起了质监部门的重视。沈阳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他们一直都致力于电梯安全的宣传和普及,希望能和本报一起推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

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王继昌告诉记者,质监局对沈阳高层住宅电梯的安全和维修问题关注已久。随着沈阳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问题的凸显及新建高层住宅电梯的使用越来越多,高层住宅电梯的安全和维修问题已成为社会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电梯的安全问题和维修资金的来源问题,光靠我们质监部门的努力还不够,因为电梯问题的解决还涉及电梯的使用者、物业管理部门、维保单位、房产部门及政府等各个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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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范本

全文共 1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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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生活在哪个集体中,都该遵守一定规则。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应该是与我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规则了。以下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参考模板,希望能对网友有所帮助。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大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9、小区治安。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接受指导,争取配合,做好小区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区消防、消防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应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车辆管理。小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拒交应交费用的业主、房屋使用人交纳费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政府和广大居民排忧解难,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证社会的稳定。为开创我区物业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办法施行监督机关为×市××区建设环保行政执法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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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哪些?买房前先看看

全文共 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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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是购房选房的一个重要衡量因素,大家在挑选二手房时会格外看重房子的配套设施。那么,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都包括哪些呢,如何来衡量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吧啊!

一般来说,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住宅规模或者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道路主要是指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小区与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相连接的道路以及相关设施。公共绿地是指小区内的绿地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对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公共配套设施的选择标准:

1.银行、邮局、超市、餐馆等生活必需设施

这些设施对于现在的城市生活来说基本是必需的。对于二手房来说,这类基本的生活必须设施应该是已经建成开办的,购房者可以直接地实地考察。如果连基本的这些设施都欠缺的话,购买居住后的生活会有很大的困扰。

2.教育设施

教育设施对于现代家庭越来越重要,近几年,“教育地产”被大家炒的越来越热,可见对于教育问题的重视程度。因此,购房者在选购二手房时,如果家中有孩子的话,对于教育设施应当是尤为关心的。那么我们在选择上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周边的公共教育系统如何、教学质量水平如何;

(2)距离的学校的远近和交通情况;

(3)周边有没有可替换的教育设施。

3.医疗设施

这一块对于老年人来说非常重要。但是大型的医疗设施的建设是相对有限的,有需要的购房者可以考虑一下住宅相对于医疗机构的交通是否便捷。社区内是否配有小型的社区服务站或小型医疗中心。

4.文化体育设施

这一块主要包括非收费的开放性设施和收费设施。现在一般的小区都会有开放性的非收费体育健身设施,这方面可以满足小区居民日常的休闲健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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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中传统和现代管理区别

全文共 2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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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业主也物业之间关系有时很尖锐,有的物业管理不能满足业主的要求,从而引发矛盾,那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有哪些呢?现代物业管理模式是不是更符合消费者需求呢?

住宅管理的六种模式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我国住宅小区(楼宇)的管理模式大体有以下六种:

(1)以区、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为主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以房地产管理部门转制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3)房地产开发公司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4)单位直管公房管理模式;

(5)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6)由街道居委会、社区服务站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以合三为一的一种管理模式开展物业管理。

二、传统物业管理和现代物业管理

(一)传统物业管理

通常是以行政手段管理,其管理单位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市、区房管局和基层单位——房管所。传统房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由于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是国有财产(产权单一),而房管部门又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所以产权和管理权是合一的。一般是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工作比较单一,管理水平也不需要很高,通常房管所只要配“一员三工”便可以负责一个片的房屋维修管理。“一员”为房管员,每月定期收房租,如果住户有问题,只负责传递信息,而且只围绕房屋的维修方面;“三工”即瓦工、木工和壮工,也就是维修的基本队伍,几个房管员才配上一个水电工。其维修经费来源有两种:一是收取的低租金(由于国家采取的方针是福利型的住房制度,故靠收房租是非常少的);二是大量的靠国家财政补贴。所以国家房屋建得越多,包袱背得越重。国家想管好房屋但没有财力保证。

(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采取的是以经济手段进行管理,其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性质。物业管理公司的基层管理单位是管理处。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有经营管理权而无产权。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通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共服务,就是为全体住户提供经常性的有偿或无偿服务,例如清扫保洁、治安保卫、庭园绿化等;第二类是专项服务,为小区内的住户提供专门服务,如修理与管理各种车辆,为用户提供室内装修服务,开办商店、饭店、美发店等;第三类是特约服务,即根据住户的特殊需要进行服务,如代购车船票,为住户代购粮食、蔬菜,代送儿童上学等。其经费来源主要是物业管理公司自己筹集,通过收缴管理费和多种经营来解决,为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三)两种管理方式的比较

1、从传统的房屋管理方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化物业管理方式转变,从表面上看,两者区别不大,都是对物业进行管理。然而,如果我们认真地对物业、物业管理的概念与传统的房屋管理相比较,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诸多原则上的区别。

2、从管理内容上看两者的区别,传统的房屋管理多年来一直以单一的“收租养房”为主要内容。而国家实行的又是福利型低租金政策,即使收了租也养不了房,仍需要政府给大量的财政补贴进行房屋维修,因此形成了房屋盖得越多,政府补贴得越多,包袱背得越重的恶性循环。物业管理是对房屋、设备、设施、市政、环境等实行全方位、多功能的经营、管理、服务;它既要管好房,又要以人为核心提供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服务。企业通过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经营方针,实现造血功能,政府不给补贴,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3、从管理对象的产权关系看两者的区别

传统的房屋管理,不论是政府或部门管理,都是国家的,产权单一。随着房屋商品化、住宅制度改革的推行,产权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以公房为主体的格局,被大量共有、共用而又毗连的房屋格局所取代。例如广州市,每年住宅商品房总量的80%由个人购买,现在广州已经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包括港、澳、台胞以及外国人等多种所有制组成的多元化产权格局。在这种变化面前,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管理办法,则不仅会导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无政府主义现象发生,还必将会导致整栋、整片房屋的维修管理陷入无从计划、无从管理的状态。而物业管理突破了产权归属界限和分散管理的格局,实行高度统一、全方位服务于一体的管理。它的职责除对小区内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外,还对小区内的环卫、绿化、市政、治安、交通等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发挥住宅小区的整体功能,为建设一个舒适、优美、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创造条件,深受居住者的欢迎。

4.从管理机制上看两者的区别

传统的房屋管理是管房单位以自身的意志来管理住户,他们与住户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住户长期处于被动地位而无法选择。南京一位居住在公房里的住户,屋顶漏水,向所管辖的房管部门连续反映了近一年都未修好,住户实在没法,只好求助市民热线电话帮助解决。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是产权人和使用人通过市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权接受或者不接受选聘。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管理公司与住户的关系则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且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凡是住户所需要的各类服务,物业管理公司都应尽量给予满足和解决。

造成上述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产权归属不同。产权的公有始终使物业的监护责任落不到实处,而行政手段又使管理陷于僵化。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以及市场机制的引入,才真正使我国的土地资源实现了巨大的自身价值,最终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也正是在这种条件下,物业管理才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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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全文共 4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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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依法、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管理费分摊;

(八)固定资产折旧;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合理利润,其中: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

(十二)法定税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使用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独立车库)以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

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住宅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交纳,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在住宅实际执行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统一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关于装修方面的费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或装修施工人)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算,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常州市物价局会同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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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住宅小区物业供暖管理制度

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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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物业是一个神奇的部门,因为它是要对每家住户负责任的,小区里面的供暖设施可以在冬天的时让我们待在家里感觉到温暖,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的舒适,我们之所以很好的享受这样的生活是因为物业对供暖有自己的管理制度,那么大家知道住宅小区物业供暖管理制度有什么吗?今天的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这个问题。

有以下的供暖管理制度:

1.供暖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供暖人员努力学习技术,熟练的掌握公司各物业供暖设备、线路走向及所辖设备的原理、技术性能及实际操作。

3.负责配电室、电梯机房、楼层供暖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保养。

4.负责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设备的应急维修。

5.每月两次供暖设备试运行。

6.负责公司物业外围供暖设备正常工作。

7.做好办公楼内房间、公共场所的供暖设备的修理与更换。

8.负责供暖设备、表面清洁。

9.负责餐厅、厨房、办公室、洗涤动力供暖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故障检修工作。

10.每周一次巡查责任设备,每月一次清洁责任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

11.制订并监督执行强、弱电系统的设备定期保养规定。

12.提出本系统的备料计划,协助采购专业性较强的工具或零件。

13.做好公司办公区域供暖系统外线修理。

14.坚守岗位定期巡视供暖设备密切监视运行情况,正确抄录各项数据并填好报表。

15.发生事故时,应保持冷静头脑,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排除故障。

16.服务热情周到,接到报修通知单立即上门服务,保证质量,做到"小修不过天,大修在三天".

关注我们的不仅可以知道物业服务小知识还有小区物业主要负责哪些设施管理的知识内容在等着大家,都是你需要的生活小知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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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定

全文共 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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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一般配套幼儿园,那么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定到底有哪些呢?大家一起来看一看!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定

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标准,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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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制度

全文共 7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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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推进,房地产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住户越来越关注住宅小区的安全性。住宅小区消防给水是住宅小区给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住宅小区内住户的安全。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社会化”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 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并开展定期演练。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

(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组织建立义务**。

(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六)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专(兼)职消防**,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要对整改期限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检查人员应当督促社区单位或居民家庭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于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区单位,要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社区单位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基础设施、档案建设

第二十一条 社区消防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楼除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以下消防器材:

每单元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4具;有条件的社区每户居民家庭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1具;

每户配置自救滑绳1副。

第二十三条 各个社区要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卫室和值班室等设置消防服务室,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等工具,随时接受居民群众的求助。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额外收取各种费用。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防火检查档案。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第六章 消防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设置固定宣传设施:

(一)在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

(二)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

(三)在每个居民楼旁设置消防宣传栏;

(四)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

(五)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有线广播网络,负责平时的消防宣传和火灾时的报警及疏散指示。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其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实施。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相关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制度(2)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

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点击下页查看更多>>>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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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制度(3)

(一)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1.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和地方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公布的旨在维护小区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密切配合物业公司,主动参与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3.勇于制止、举报破坏住宅小区的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处理。

4.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责任保护住宅小区的保安设施,大人并教育儿童要正确使用电子防盗门、电子防盗对讲系统,不得破坏住宅小区的各类保安设施。

5.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责任维护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及车辆安全,出入必须锁好本户的门窗、车辆;不得让陌生人进入住宅,积极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并积极参加人身、财产和车辆保险。

6.不得在住宅小区内进行非法及违法活动。

7.维护公共卫生,不乱丢乱倒垃圾,不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产生不良后果者,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不清的出|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 诉。

8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安全巡视管理人员的违章行为’及时向物业公司投拆。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责任制。

2.必须保持楼道、走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任何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通道上停放车辆。

3.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4.住宅区内严禁经营、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类剧毒物品。

5.安全使用石油气,炉具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儿章不要玩火。

6.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7.各住户进行室内装修。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修管理规定》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备好灭火器没备,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8.特殊需要进行烧焊动火作业时,必须向物业公司办理临时动火作业报批手续。

9.发生火警,J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或拨打火警电话1 19,并关闭电源和煤气总阀,迅速离开住所,服从统一指挥,救火或疏散。

(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制度,自觉将家庭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抛掷垃圾、杂物。

2.不得有影响小区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3.注意保护楼梯等公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公共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物,破坏地面需恢复原貌。

4.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及设施;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公司。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遵守交通管规定,爱护小区道路、公用设施。

2.停放车辆时,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4.停放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带走,预防丢失。

5.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6.车主要爱护停车区域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责任自负。

7.若车辆在停放区域内停放后被损坏时,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8.高空坠物损坏车辆,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不清的由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

(五)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户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1.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生间、厨房问。

3.扩大承重墙上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擅自拆改供暖管道、改动排烟设施、燃气管线。

5.擅自在承重墙、天花板、地面上打孔。

6.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丌门窗。

7.严禁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击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8.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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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二级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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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忘带门禁卡,嘴仗最后变成骨折;小区垃圾成堆,进出自由……小区里总是上演着各种各样的闹心事。业主和物管似乎天生就有着深仇大恨,水火不容!且不说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单就物业而言,究竟该做些什么?《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告诉您。

项目内容与标准(二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小区内人口众多,各种闹心事在所难念,但无论是保安蛮横、保洁不认真还是业主无理等等,都应该各自调整心态,换位思考互相尊重才是真正的服务到家,才是真正的相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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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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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6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内评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4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内评价值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30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第八条《办法》第七条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参照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附以个人所得税证明或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第九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贷款期限为退休后5年。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签署承诺书;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借款人离婚的,需签署承诺书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提前偿还贷款的金额是指不低于人民币三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根据贷款结清证明,将抵(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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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购房时这些小区的住宅配套设施细节您注意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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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有很多细节你都需要注意到,特别是住宅配套设施的细节,这些细节往往与你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更应该多多留神!

一:周边不利因素

一个小区的居住环境舒适与否,并不仅仅靠规划红线内的精美布置就能达到,楼盘周边的不利因素也经常影响住户的居住质量。小区外部环境最看重的是水、声、光、热四大要素,工厂、大型饭店、变电站、垃圾处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运输公司等往往是污水、废气、噪声的污染源。具体来说,住宅建设应避开严重的交通噪声的干扰,有效防止尘土及工业有害排放物的污染和侵害。

二:临时停车位

近几年新建的小区,车位配比虽达到1∶1甚至更高,但多数为“只售不租”的地下车位,地面临时车位较少。在地下车库的车位动辄售价10多万元/个的情况下,临时车位成为业主争抢的资源。

消费者在买房之初,应该根据小区平面规划图,向开发商详细了解临时停车位的配比与使用情况。

三:地下车库设计

排水系统的设计不够完善,地下车库变成“水库”的现象在不少楼盘中都存在。有些小区的地下车库未设门禁系统,从地下车库乘电梯或楼梯可直达楼内各层,导致一层大门的门禁形同虚设。还有一些小区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开在南面,由于目前户型设计中卧室多为朝南,夜晚进进出出的车子会影响住户休息。此外,有些小区的地下车库高度较低,装修运货车开不进去,导致业主无法直接通过电梯把装修材料运到家门口,费时费力的活多了很多。

四:邻里距离

邻里距离是邻里之间私密性最有力的保证。但如果每层楼的住户太多,人多嘈杂不说,私密性也大大降低了。

在国家建筑规范的相关条文中,对楼间距的合理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当前绝大多数楼盘的规划设计也都遵循这些规定。但有时考虑欠周,导致业主抱怨邻里间距不够“文明”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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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物业如何管理小区住宅底商

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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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与住宅管理当然不同,由于商铺在住宅区域的底层,必须符合小区管理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商业管理的要求,一般来说,商业的物业费高于住宅,无论门面沿街与否,与住宅共同拥有一栋楼的设施、设备,商业的经营人流量大于住宅,设备、设施的损耗相对也大,保安、保洁的成本相对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收费适应于服务水平,商铺收费如果高于住宅,那么物业公司必须提供商铺的物业服务标准,服务标准一定要高于住宅,商铺的业主才能认为物有所值。那么物业如何管理小区住宅底商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管理小区住宅底商条例

1、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2、承接项目对住宅区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认真检查,做到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和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4、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他报修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价目;

小区的商铺比较多,这些商铺都是需要管理的,那么小区商铺哪些行为会受物业管理限制呢?更多的物业服务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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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内容、对象及居住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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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nt),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物业管理的内容、对象居住环境的管理等。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容

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

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区的居民。对于居民的管理,不是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们在小区居住时的部分行为。

三、住宅小区居住设施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根椐物业管理合同,只负责住宅小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管理重点在共有部分。住宅小区的房屋使用过程中有自然或人为损害,有使用过程中产权人与使用人、不同产权人之间及房屋中设备和与公用设备之间等因使用关系而产生的各种需要调节、管理的多种环节。

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管理是受各系统市政部门所有者的委托,代管各系统的运行状况及运行结果,代缴各种有关费用。

四、居住环境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然环境管理,是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与防止自然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发生,对人为环境的管理是维护和改变、塑造一种人为环境,维护是一种环境秩序。

住宅小区自然环境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人为创造,也很难改造。只能对现有环境进行有效的了解和监测,及时纳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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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文共 7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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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吉省直公字〔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在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首付款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为《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包含病种);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二)职工正式退休的;

(十三)职工省外转出的;

(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十七)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十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其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不可用其他购房方式办理提取。贷款期间,先以另一套住房一次性付款方式提取过,再以贷款方式提取的,贷款提取时不做累计提取,只提取贷款当年还本付息额。

第六条两套或多套住房均为贷款方式的,只可以选择用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提取房屋以上年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系统登记为准),直到此笔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照《细则》规定提取另外一套房屋。使用同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的,两次提取的时间应为不同年度。

第七条已经发生第三条(一)至(十一)项提取行为,再次部分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不同年度内。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经中心调查核实后五年内申请提取的;

(四)本人及配偶以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其它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申请提取的;

(五)已签订冲还贷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或者配偶签订冲还贷款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六)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贷款手续提取的;已用贷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或贷款手续提取的。

第九条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以已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购买某套住房贷款本息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或租用该住房的;

(三)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四)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房屋买受人为未成年子女或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第三章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第十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次性付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房屋。

第十一条每套住房只能按一种方式提取一次。购房提取后,再用房产进行抵押的贷款不能进行提取。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的住房手续原件。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还款满2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度。提取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如还款期间曾以其他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予以累计,只能提取当年还贷本息额。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还款额。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手续原件。

第十四条职工及配偶在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第十五条职工存在第三条第(八)至第(十)项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

第十六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二)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含70㎡)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第十七条职工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至(十八)项规定提取的,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本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中心审核后拍照存档,原件返回。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二)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6.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7.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户口簿;

5.《房屋所有权证》和扩大面积款发票。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必须还款满2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度;提取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如还款期间曾以其他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予以累计,只能提取当年还款额。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还款额。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手续原件。

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反担保抵押合同》;

5.《借款合同》;

6.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首次提取的,提供当年全部还款明细(还款第一个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个月);

7.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还款计划;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包括冲还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首次提取的,提供当年全部还款明细(还款第一个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个月);

6.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还款计划;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中心签订冲还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其他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6.出具上一年度全部冲还贷明细和银行还款明细(加盖公积金中心或银行业务章),已通过公积金账户全额冲还贷的,提取不了公积金;部分冲还贷,剩余由银行账户进行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银行还款部分(由公积金账户余额决定);

7.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及冲还贷明细;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结清证明和冲还贷明细。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首付款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借款合同》;5.首付款收据(发票);6.放款回单(贷款支付凭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7.组合借款的提供审批后的《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异地组合贷款需提供其公积金中心盖章的相关证明。(八)患有第三条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单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5.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

6.出院诊断书;

7.医疗付费专用票据;

8.与职工本人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年检的《低保证》及《低保优惠证》;

5.录取通知书;

6.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

7.与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单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5.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租住公租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可确定房屋准确面积的《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本人到场签署单身声明)。

(十二)退休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十三)省外转出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异地转移通知书》(原工作单位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3.《调令》、《任职文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或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4.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需加盖新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

(十四)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1.继承人身份证(需本人亲自到中心办理),继承人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职工死亡证明;

5.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公证书中必须明确各自的继承份额及提取办理人。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十五)出国定居的:

1.职工本人护照、签证、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出境定居证明(如是外文需要翻译成中文格式)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企业职工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事业编制或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七)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户口簿;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在押期间提取的,还须提供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第二十条集体户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集体户口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同时具备(无法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需到户籍所辖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派出所户籍章)。

第二十一条职工本人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但必须是职工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书证明。如需他人代办,受委托人持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才可办理。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职工及受委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人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提取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填写《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2.由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3.中心审批通过后,将职工支取的公积金金额转入其公积金龙卡。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要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要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保留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的权利,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将骗提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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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浅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全文共 6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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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是指公路构造物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工作。公路工程构造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绿化和交通监控设施,以及施工、养护和监控使用的房屋、车间和其他服务性设施。你对公路工程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路工程的法律相关知识。

公路工程的管理

公路工程管理系统和公路运输管理系统是两个不相统属的系统,但又是彼此有密切关系的系统。比如,汽车运输要开辟或加强改善某些路线的客货运输,必须预先调查研究沿线的客货来源、种类、运量、地点、季节等等,为此向工程部门提出工程的要求和指标。

工程部门则研究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和措施,为运输服务。那末,究竟是先有公路然后考虑组织运输,还是先考虑运输需要来修建公路呢?

一般讲,按后者安排为好。但有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全面分析,决定对策。这个问题在国际公路论坛中是经常遇到的。有些国家已把运输工程和工程经济列为专业课程,在大学讲授。这是关系到公路发展的宏观经济、影响全局的问题,在公路管理中值得重视。

公路工程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完成项目的先后顺序,编制分项工程进度表,然后根据各项进度排出总的进度表,并注意各分项工程之间不得互相干扰。如遇情况变化,应及时作相应修改。进度表是执行计划的指导纲领。

某一环节不按计划进行就有可能打乱局部,甚至是全局的安排。执行计划包括内容繁多,主要方面有:施工前需补充的测量放样、材料供应和试验、机具配备和维修、运输工具的配备和维修、劳动力组织和调配、技工培训和考核、水电供应、工地安全设施、工地应急设施、医疗卫生、职工生活、工程定额和进度的统计分析、财务管理等等。工地既要有分项管理人员,又要有全面管理的人员。

看过“浅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招标投标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亟待完善制度设计

公路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建设市场,最先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1989年,原交通部首次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先后制订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招标、评标专家管理等内容,对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需要结合公路行业特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使其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二是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措施,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三是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对规范招标投标提出了新思路,要求充分考虑“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

四是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制度设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如招标人通过故意提高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某些单位参与投标;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评标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领导非法干预、暗箱操作、权钱交易问题等等。

浅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立法过程

正是由于这些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的变化,亟待对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自2012年起,交通运输部组织力量先后开展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多次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法制、规划、发改、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从业企业等数十家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数百条。

根据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本着精简、实用、合法等原则,结合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针对公路建设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对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成一个管理办法,同时一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以前发布的已不再适用的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避免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完善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一)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突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全面落实监督义务;对招标工作实行备案制度,要求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利于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有利监管的原则,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备案的部门、备案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二)实行“五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为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程度,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每一步均在阳光下运行,借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办法》首次在工程建设领域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的“五公开”要求,鼓励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相关行为:

一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要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避免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

二是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要公示。除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等常规公示信息外,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等也纳入公示的范围,增强投标单位之间的互相监督,进一步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

三是评标信息要公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过程中,同时公示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要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依据和原因,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

四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要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加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透明性;

五是招标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信息要公告。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三)实行“三记录”制度,防止非法干预招标评标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环节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否被接收、参与评标,评标环节则直接关系到投标人能否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因此这两个环节尤其是评标活动成为了所有投标人关注的焦点,也是最易受到人为因素干预、引起投标人投诉的关键环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开标评标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无法重复的特点,调查取证非常困难,行业监管难度很大。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践来看,对评标活动的人为干预因素有可能来自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监管部门。因此,借鉴司法改革的经验,开标评标活动实行“三记录”制度,并在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之间建立相互监督机制。

《办法》在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明确要求招标人要对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加强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评标监督人员的行为约束,防止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人员发布倾向性言论,同时使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做到有据可循;

二是强调招标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这样既有利于增强评标专家“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的责任意识,又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评标专家行为,对评标专家进行信用管理。

三是强调评标委员会对参与评标工作其他人员的间接监督作用,如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以此加强对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的行为约束。

(四)优化资格预审方法和评标方法,增加“择优”的导向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是为了选择最优的参建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公路建设成本,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交通运输部在去年进行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调研中发现,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省份招标投标程序和制度设计出现了偏差,未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简单的以“抓阄”方式定标,没有将投标人的业务专长和建设能力作为重点考量因素,偏离了择优的基本价值导向,不利于公平竞争、良性竞争,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择优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择优原则,尊重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依法选择参建单位的自主权。#p#副标题#e#

《办法》在以下三个方面提高“择优”的导向性:

一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中的应用,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对于信用等级高的单位,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

二是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该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上现存的围标串标问题,并增加了综合实力强、实行现代企业管理的投标人中标机率,有利于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择优的招标投标原则;同时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增加“技术能力”作为评标时的评分因素,也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到综合实力强的企业。

三是明确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重拳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现象在我国成为各行业招标投标过程中最令人头痛的顽疾,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而且侵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曾采取种种措施打击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上述顽疾,部分投标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仍不惜铤而走险,而且相比以往更具有隐蔽性。

同时,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也趋于多元化,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等多种形式。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必须要在制度设计上下猛药。

《办法》拟在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的设置削弱招标投标当事人形成利益集团的可能性。

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而不是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这样规定既有效避免了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使得招标人无法通过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圈定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名单,又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行为,使得投标人无法确定能够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名单,无法再形成围“评标基准价”的利益团体。

二是增加评标环节,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重点评审。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切实发挥评标专家在打击围标串标活动中的作用。

三是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和社会监督手段遏制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如发布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通过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

四是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提高了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

同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采取倍数递增的处罚措施;对于屡教不改、执意碰触招标投标道德底线的投标人,坚决将其清除出公路建设市场;通过对投标人不良信息的公告,营造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氛围,促使投标人回归到正常的竞争轨道。

(六)解决公路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工程变更等突出问题

一是规范招标文件中的分包条款,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包括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或者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等行为;

二是严格限制招标条件,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有利于保证招标质量,减少后期工程变更。

考虑到资格预审阶段不涉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问题,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招标人可进行资格预审,有利于项目推进;三是注重主要人员的选择。针对以往项目对监理提出过多、过高要求而履约率低的实际情况,考虑在招标文件中仅对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条件作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了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将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行为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最高收取比例。

二是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进行细化,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不得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三是强调合同风险合理分担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不合理条款,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八)深入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和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扩大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范围和深度,接收社会公众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目前,全国具有省级交易平台的21个省(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已全部进入省级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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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如何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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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每个小区都装有电梯,电梯的出现不仅为人们减轻了爬楼压力,也是为众多行动不便的人带来了众多的好处,但是电梯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担心的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吗?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您解答详情。

据小编了解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详情如下:

一、明确住宅电梯安全责任主体,建议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由物业公司作为电梯安全责任主体。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间推行制式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业委会全程参与物业公司与电梯维保单位间的合同谈判,督促物业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小区无业委会的,由电梯业主推举一名代表行使职责。

二、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应当规范并受到有效监督,要引入竞争机制,不断规范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的从业行为。建议房管、质监部门把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的工作质量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加强对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进行分级管理,定期向社会通报,通过市场机制,淘汰维保质量差的单位。

三、各行政职能部门要行成合力,把住宅电梯安全作为保一方平安,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服务内容,安全工作靠综合治理,各部门要形成合力。街道要在电梯安全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房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督促其建章立制和责任落实。质检部门要发挥其执法和技术优势,推动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标准体系和物管相关的质量标准体系的对接。物价部门可联手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电梯耗材的等级标准与指导价格,并对物业公司、电梯维保企业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遏制价格欺诈。对尚未建立物业维修基金或电梯专项基金不足的,建议由“业主自筹和政府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加以过渡性解决。

四、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加强对老百姓电梯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各级政府和质监、工商、房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与新闻媒体、社团组织、街道社区密切配合,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报刊专栏、专题电视节目、互联网、公益广告、广场视频播放等,通过电梯安全知识进社区等活动,提高老百姓的电梯安全使用知识,教育住户自觉遵守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做到文明乘梯,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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