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贪污

贪污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贪污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贪污问题。

分享

浏览

7884

文章

20

和珅如何不费吹灰之力贪污2亿两白银靠自己能力以及贪污受贿

全文共 372 字

+ 加入清单

和珅如何贪污2亿两白银

和坤是清朝乾隆时期的一位贪官,并且,和坤的贪是全朝上下人尽皆知的,后来嘉庆皇帝继位,直接对和坤进行了抄家,查封的白银居然达到了2亿两,是那时候清朝国库的一半。那么,和坤又是怎么能众目睽睽之下,接这样轻而易举地贪到了2亿两的白银呢。

首先就是贪污受贿了,和坤作为乾隆时期的在位重臣,那时候是内务府总管,自然是有很多的官员想要讨好巴结和坤,和坤也几乎是来者不拒,所以这么下来,积累的财富自然不在少数。

其次就是因为乾隆皇帝对他的赏赐了,因为和坤那时候也确实是有能力的,有很多的事情都可以办的很好,乾隆皇帝很多办不了的事情,都会交给和坤,当然只要钱到位,和坤就能办。

最后一点就是因为和坤自己挣了,上面也说了和坤的办事能力很出色,所以和坤不仅是只为皇帝办事,其他的人有问题也可以找和坤,只要不违反和坤的原则,并且钱到位,都是没问题的。

展开阅读全文

他比和珅还牛贪污成痛

全文共 712 字

+ 加入清单

他比和珅还牛贪污成痛

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个人,他比和珅还牛,贪污成瘾,曾经两次被判处死刑,但是都没有死成,这个人就是李侍尧。李侍尧也是乾隆皇帝时期的一位大臣,跟和珅的关系还很好,虽然他们两个都特别的贪财,但是皇帝也不会太过于处罚他们,如果换做是其他官员,就不一定是这样了。

前段时间有一部热播的电视剧,里面就是讲纪晓岚和和珅的故事。纪晓岚是一位名臣,他日子过得非常的清贫,并且全心全意的为大清着想,也给乾隆皇帝解决了不少的麻烦,但是反观和珅他的生活就比较的奢侈,日子也。过得很轻松,非常狡猾,本性、本性也很贪婪。按理来说,皇帝应该是喜欢纪晓岚多一点,但是乾隆好像更喜欢和珅一点,因为和珅是一个情商很高的人。和珅虽然贪,但是他却从来不贪国家的钱,并且还能够很好的帮助皇帝解决困难,所以乾隆皇帝对和珅很是信任。

为了掩饰自己贪来的钱财,需要做很多的事情,除了收礼金,还有就是杀人灭口。不过后者这种事情还是很少发生的,最后发现何生他贪来的钱都快超过皇库国库15年的总量了,这个数据可以说非常让人害怕,但是今天要说的这个李侍尧相比于何坤。还要厉害,他因为贪,两次都被判了死刑,但是都没有死成。和珅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很贪婪的人了,但是李世尧比和珅还要厉害的多。

李侍尧的贪污就像是上瘾了一样,怎么戒都戒不掉。贪婪之心,终于让有些人把他给检举高发了。当年审问他的人正是和珅,说起来挺搞笑,贪官审贪官又能有怎样的结果?最后李侍尧被判了死刑,但是乾隆皇帝却是放过了他,因为除去贪污以外,李侍尧还给皇帝做了很多的实事,解决了很多的麻烦,所以乾隆皇帝也是比较珍惜李侍尧,也就放过了他。还有一次,李侍尧也被判了死刑,同样也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所以被皇帝放过了。

展开阅读全文

乾隆明知道和珅贪污,为何还把最疼爱的女儿嫁给他儿子

全文共 650 字

+ 加入清单

为何乾隆把最疼爱女儿嫁给和珅

这里就会有几个原因,首先这就是一个翩翩公子,知书达理,温文尔雅,再者人品这一方面是非常出色的,因此就会得到乾隆皇帝的喜欢。最后一个原因是乾隆皇帝一直都会非常相信和珅,也会知道和珅一定会善待自己的女儿。

一、丰绅殷德是一个翩翩公子

这就是和珅的大儿子,从小就得了非常好的教育,和影视中如此轻浮的形象是完全不一样的。历史上的他是一个温文尔雅知书达理的翩翩公子,而且还继承了优秀的基因,是一个非常帅气的人。因此他经过一番思考之后,就决定把自己最喜欢的公主嫁给对方。

二、乾隆皇帝相信和珅

乾隆皇帝一直都非常相信和珅,特别是在晚年时期,不仅仅是相信,更是依赖和珅。决定把自己的公主嫁给和珅的儿子,这显然就是一场政治婚姻,而且这个孩子非常的优秀,自己的公主嫁过去也并不是一种委屈。虽然是一个政治婚姻,同样也需要为自己最喜欢的公主找到最好的。乾隆皇帝一直都会非常相信和珅,和珅同样也需要溜须拍马,因此自己的公主在嫁过去之后必然就会善待公主。乾隆皇帝真的非常喜欢这一个工作,想着与其嫁给其他人,让自己的公主受到委屈,还不如直接挑选一个最值得信任的人。

三、信得丰绅殷德的人品

在刚刚出生的时候,和珅根本就没有取名字。因为这就是大儿子,和珅还是非常看重的,后来乾隆皇帝就前来探望,亲自给这个孩子取了名字。可以说这个孩子本身就是乾隆皇帝从小看到大的,必然也会知道这个孩子到底是什么样的品性,如果品性不过关,相信乾隆皇帝也不可能会把自己的公主嫁过去。从这里就能够明白,这一个小伙子的人品还是非常出色的。

展开阅读全文

和珅贪污的钱财那么多 乾隆为什么到死都没有杀和珅

全文共 686 字

+ 加入清单

为什么和珅贪了那么多钱,可是乾隆却不杀他呢?

主要是两个原因,一个是乾隆皇帝真的非常喜欢这一个大臣,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和珅真的会比较擅长隐藏。把所有长的钱都放在一些隐蔽的地方,平时也会假装成对这些钱没有任何的兴趣,因此根本就没有得到清算,才会过着如此幸福的生活。

一、非常喜欢和珅

乾隆皇帝一直都会比较喜欢这一个大臣,而在发现这个人才的时候,就已经是进入到晚年的时候。当时发现和珅的办事能力很出色,因此就会尝试着把一些事情全部都交给对方去办,结果发现这些事情每一个都办得非常的漂亮,从那以后就开始不断的升迁,在短短的一个时间内就已经成为了一品大员,这确实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升迁。

二、和珅非常的善于隐藏

乾隆皇帝在去世之后,嘉庆皇帝就直接选择下令查封,仅仅是在和珅的家中就已经找到了无数的金银财宝,而这些金银财宝就已经达到清政府一年税务总额的1/4。许多的人都觉得有一些,不明白前人为什么在活着的时候,舅妈有发现在自己的身边有这样的一个大贪官呢,其实问题真的是很好理解,在乾隆的面前根本就没有表现出特别喜欢金钱。把这些财物全部都会教给自己的管家,管家又会把这些东西藏在一些非常隐蔽的地方,所以乾隆皇帝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

三、个人的一些看法

乾隆皇帝之所以没有选择杀掉对方,主要是因为用这一位大臣时,自己的年龄已经非常的大,所以根本就没有看清楚和珅的真实面目。和珅的钱财全部都隐藏在京城外面,所以京城里面的这些官员完全没有察觉到这些事情。就算是有一些人已经知道了这些事情,也会因为特别的害怕,并没有选择告状。毕竟所有的人都会觉得乾隆皇帝非常的喜欢这一位大臣,自己怎么可能会选择去针锋相对呢?

展开阅读全文

乾隆晚年做了哪些昏庸的事情?贪污导致清朝国力迅速衰退

全文共 1123 字

+ 加入清单

乾隆算是一位非常会花钱的皇帝了,不近把雍正留下的白银花得精光,而且还让国库出现了亏损。但更可怕的是,到了乾隆晚年的时候,还做了几件昏庸无能的事,导致清朝国力迅速衰退,让嘉庆上位后非常为难。乾隆虽然执政时间长,但在经济方面他的确比较外行,几乎没做出什么有效的贡献,而且还让和珅成了贪污重犯,和珅的家产都比国库一年的税收要高。所以嘉庆一上来就定准了和珅,算是解了燃眉之急。

要说清朝哪个皇帝比较出名,非乾隆莫属了,乾隆在位几十年,开创了康乾盛世,他所统治的大清帝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当时大清朝的经济总量占到了世界经济总量的30%以上,整个大清的疆域面积达到了1453平方公里,是元朝以来最大,并且控制力最强的一个时期。

而且乾隆继位后将全国的人口总数增加了一倍,用10亿亩的土地养活了占世界30%的人口,不得不说乾隆的治理能力确实很强大。可是这样一个精明能干的帝王在晚期却犯了致命错误,导致了清朝国力的衰弱,最终使大清滑向了深渊。

乾隆登基的过程非常的顺利,他不像自己的祖父一样需要和辅政大臣作斗争,也不像自己的父亲雍正需要和兄弟们争斗。再加上乾隆天资聪颖,乾隆登基后,他统治的时期大清风调雨顺,并且乾隆统一了新疆和云南等地区。在功绩上超过了父亲和祖父,将大清带上了世界强国,因此乾隆在晚年就开始纵容自己的喜好,变得愈发骄傲自大,并且贪图享受,追求生活上的奢华。

乾隆晚年最大的错误就是重用大贪官和珅,让整个大清的朝政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引发了大清官员的贪污受贿之风,乾隆对和珅非常的纵容,虽然和珅贪污的问题屡次遭到官员的弹劾,可是都被乾隆置之不理。

反而和珅的官位却越升越高,和珅更是把持朝政,纵容属下,当时整个朝廷的官员如果不贪污就没钱给上司送礼,没有办法交好同僚,更为严重的是不贪污甚至无法继续当官,会被排挤出这个腐败的官僚系统,因此从上到下都是贪污成风,这直接就造成了军纪腐败,朝廷对官员的震慑力逐渐下降。

乾隆早年曾为当初雍正制造的文字狱进行过平反,可是他的晚年却兴起了一百多次文字狱,毁灭了大量的书籍,使得中国人的思想再次禁锢起来。并且在西方世界进行工业化改革的时候,乾隆却对西方文明毫不感兴趣,他的骄傲自满让他认为天朝第一,对西方世界的发展视而不见,继续采取了闭关锁国的治理方法。

乾隆中后期所犯下的错误导致了清朝的衰落,乾隆刚退位就出现了白莲教的起义。等到嘉庆登基,财政已经出现严重亏空,各地的财政甚至需要借债才能为官员发工资,这都说明大清的衰落,但是乾隆却继续庇佑和珅,直到乾隆去世,嘉庆才忍无可忍,对和珅进行了严厉的处理,可是嘉庆却是个极为平庸的皇帝,他对整个官僚系统的贪污受贿毫无办法,虽然经过多次肃贪却毫无起色,最终导致了清朝的衰败。

展开阅读全文

和珅为什么要贪那么多钱?和珅贪污不只是为了钱那么简单

全文共 978 字

+ 加入清单

和珅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大贪官,和珅的政治生涯所贪得的钱财比清政府一年的国库收入还要多,很多人就不解和坤贪那么多钱到底是为什么呢?自己已经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根本不愁吃也不愁穿为什么还要这么多钱?其实到了和珅那个位置,贪污可能就不是为了钱了,但是为了很多其他方面的事情,例如你要稳固自己的位置,或者要还别人的人情,利益也不仅仅是金钱这一种东西。

纵观古今,每个朝代都有贪污,但是要论贪污的深度、广度和成功度,和珅绝对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和珅的名字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因贪污过巨,已经做到了妇孺皆知的地步!和珅这人有两个特色,一是贪,二是特别善拍马屁。时至今日,还流传着"和珅一倒,嘉庆吃饱"的童谣!

嘉庆四年正月,太上皇乾隆驾崩。正月十三,嘉庆帝就宣布和珅二十条罪状,下旨抄家,抄得白银八亿两之多,当时清廷每年税收不过七千万两,和珅所匿藏的财产等于当时清政府十五年的税收,2001年4月,《亚洲华尔街日报》选出过去1000年来全球最富有的50人,和珅赫然在列。

所以,在嘉庆皇帝彻查和珅后,很多人戏称"和珅跌倒,嘉庆吃饱"。不过和珅为什么会这么贪财,这个问题不仅我们好奇,嘉庆皇帝同样好奇。1799年,嘉庆皇帝来到关和珅的天牢,到了关押在此多时的和珅,问他为何罔顾国家百姓,如此中饱私囊,但让嘉庆没有想到的是,和珅回答的两个理由,竟将他怼得哑口无言!

一、在乾隆在位的时候,很是喜欢玩乐,因此往往就花费很多的钱财,既然又要去玩,自然不可能拿着国库的钱财去挥霍吧,因此乾隆便把和珅当做成储钱罐了,再加上和珅很是明白乾隆的心思,所以不管是和珅做了什么事情,乾隆都是没有直接的去制止,反而是纵容庇护他,因为他也需要和珅这么做,只是从来没道出罢了。

二、就是官场的潜规则了,就想《人民的名义》里面的欧阳菁所说的,贪污并非本意,可是不贪污手下的人就会不信任你,会觉得更加不自在。可能就是所谓的拿人钱财才会替人消灾,如果不接受贿赂,手下的人便不会觉得你是值得相信的,时间一长更会生出诸多事端。

总而言之,和珅是个聪明人,但相比和珅,乾隆就更聪明,想到了自己死后让儿子来收拾他。对于乾隆来说,和珅是一个又有能力又忠心又会哄自己高兴的大臣,他自然不舍得杀和珅,他的贪赃枉法,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反正自己也有受惠。而嘉庆皇帝看来是罪不可恕的,于是在乾隆死后,嘉庆就第一时间收拾了和珅。

展开阅读全文

历史上古代大臣被抄家之后钱会去哪里?会被其他人贪污吗

全文共 1306 字

+ 加入清单

现在的人们都非常厌倦贪污,不管是哪个朝代,人们都不稀罕贪污的人,现在的官员一般贪污都会受到很严厉的惩罚,不光是现在,其实,早在当时的古代,监察制度也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中国的明朝时期,当时朱元璋在位期间,还设置了军机处,跪受笔录的做法,那么,当时古代的大臣如果被抄家了他们的钱会去哪里呢?会被其他人贪污吗?具体的一起来看看吧!

在金庸的《鹿鼎记》中,有一个很经典的画面——

鳌拜被除掉后,康熙派索额图和韦小宝一起去抄家,抄出来二百多万两银子。这时,索额图对韦小宝道:“兄弟,他们汉人有句话说:‘千里为官只为财。’这次皇恩浩荡,皇上派了咱哥儿俩这个差使,原是挑咱们发一笔横财来着。这张清单吗,待会我得去修改修改。二百多万两银子,你说该报多少才是?”

韦小宝道:“那我可不懂了,一切凭大哥作主便是。”

索额图笑了笑,道:“单子上开列的,一共是二百三十五万三千四百一十八两。那个零头仍是旧,咱们给抹去个‘一’字,戏法一变,变成一百三十五万三千四百一十八两。那个‘一’字呢,咱哥儿俩就二一添作五如何?”

韦小宝吃了一惊,道:“你……你说……”

索额图笑道:“兄弟嫌不够么?”

韦小宝道:“不,不!我……是不大明白。”

索额图道:“我说把那一百万两银子,咱哥儿俩拿来平分了,每人五十万两。兄弟要是嫌少,咱们再计议计议。”

这就是贪官财产的第一个去处。韦公公也第一次见识到了官场的腐败(风光)。

韦小宝起初还有点担心,怕被康熙发现,其实这都是多虑了。在铲除鳌拜的过程中,韦小宝功劳最大,康熙派他去抄家,正是想借机奖励他,如果你不贪点儿,倒辜负了康熙一片好心。

在古代,抄家历来都是个肥差,不光威风八面,更是有数不尽的好处,所以皇帝都是派自己最宠信的人去,至于你能扒多厚的皮,就看你的脸皮有多厚了。

被扒了一层皮之后,这些钱就进了国库,这时候该谁享用了呢?可以来看看比鳌拜更大百倍的大贪官和珅的情况。

和珅被抄家后,共抄出来白银两亿多两,还有未能估价的各种财产,总计高达11亿两白银。看来,我们尊敬的鳌拜大人真是太廉洁了。

这些巨款去了哪里呢?按照规定,应该“存户部外库,以为川、陕、楚、豫抚恤归农之用”,但是,在中国规定永远只是规定,这些钱并没有“存户部外库”,更没有“以为川、陕、楚、豫抚恤归农之用”,而是被嘉庆皇帝一个人全都拿走了。所以,“和珅跌倒,嘉庆吃饱”这句民谣真不是瞎说的,嘉庆皇帝的胃口实在是太大了!难怪最后被雷劈死了。

当然,皇帝一个人也用不了那么多钱,有时候也会赏赐给别的人一起用。比如明朝第一名臣张居正被抄家后,抄出来10万两白银(比起和大人来,真是太艰苦朴素了!),自然被万历皇帝全都收走了。这时候,福王朱常洵开口了,说张居正这点钱还不够您吃顿饭的,不如赏赐给我吧,我们家都快揭不开锅了!

万历皇帝向来仁厚,二话不说就把10万两白银赏赐给了福王。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皇帝都这么无耻,比如唐宪宗时期,镇海节度使李锜造反,被镇压后,家产也被查抄,都运到了京城。唐宪宗发挥民主思想,问大家这些钱该怎么办?这时翰林学士李绛建议说:“李锜作乱多年,把当地的老百姓都害苦了,这些钱也都是搜刮的当地百姓的,不如把这些钱全都还给他们,以示圣上的仁德。”

展开阅读全文

乾隆为什么放任和珅贪污?和珅为什么要贪那么多钱?

全文共 841 字

+ 加入清单

和珅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贪官,相信大家也是非常熟悉了。因为《铁齿铜牙纪晓岚》这部电视剧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了和珅,不过和珅除了贪自身还是非常有能力的,只是能人做了违法的事也不可能被世人接受。和珅是乾隆面前的大红人,几乎就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状态,纪晓岚可能在他面前也不算个什么人物。不过乾隆皇帝是知道和珅有贪污的,为什么乾隆还选择放任他贪污呢?和珅最后说出实话可能也是令人唏嘘。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不仅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同时也伴随着浓厚的官僚历史。因为一个国家可以没有皇帝,但是绝对不能没有官员。所以,从古代到现在,官员是一直存在的。历史上也出现过很多的贪官,比如说清朝的和珅就是一个有名的大贪官。

和珅这个人作为清朝巨贪,可以说是遗臭万年了,说他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贪官也不为过。据统计,和珅通过各种手段收敛的财富,相当于当时清政府20年的总收入,已经真正意义的达到了富可敌国的程度。不过,即使是这么狡猾的一个贪官,也终有落马的时候。

乾隆皇帝死后,嘉庆皇帝一上位就把和珅抓了起来,并在和珅临死前质问他“为什么要做一个大贪官”?结果和珅给出的理由,让得嘉庆帝愤怒不已,却又哑口无言,因为和珅说的都是大实话。和珅说出了他成为贪官的两个理由,首先是因为他仗着乾隆皇帝的恩宠,作为皇帝身边的红人就为所欲为,因为以他的权势,可以很容易就贪到很多的银子。

第二个原因就是当时的官场就存在着很多的贪官,很多贪官都拉帮结伙,如果你不成为其中的一员就会被排斥在外。所以和珅也和他们一样贪了起来。听了和珅讲的两个理由后,嘉庆皇帝顿时哑口无言,因为和珅说的确实没错,当时朝廷上几乎全是贪官。嘉庆愤怒不已,于是他下令对和珅的处罚立刻执行,于是,这么一个狡猾的大贪官就这样离开了人世。

其实,也有人说乾隆是为了给嘉庆立威才不抓和珅的。自己也不需要管和珅太多,反正最后嘉庆处理掉和珅,他的钱始终还是归国库所有。不得不说,和珅能贪那么多也是一个奇迹。但最终都难逃一死。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在下方留言啦。

展开阅读全文

和珅让自己亲戚看管赃款不怕贪污被暴露么?

全文共 946 字

+ 加入清单

我们都知道和珅是清朝第一贪官,贪赃的钱财比清政府的国库都还要多。但是和珅自己并不需要这么多钱,钱多了可能还不是一件好事。当然已和珅的身份,来找他的亲戚肯定不会少,所以和珅就给他们安排了一个特殊的差事,就是每天晒银子,听起来也是非常令人无语了。但是这么做也存在两个风险,和珅是怎么应对的呢?

谈起和珅,很多人对他的第一印象就是一个大贪官,乾隆在位时,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他需要大量的钱财,而这些钱从哪里来的呢?就是通过和珅收敛官民的钱财而来的,可以说,和珅敛收钱财其中有乾隆的一半功劳,所以乾隆在位时,对于大臣上书举报和珅敛财,他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因为他也需要和珅的这些钱财供他消遣。

但当嘉庆继位时,就不像乾隆那样容忍和珅了,嘉庆一继位,就立马找个罪名,抄了和珅的府邸,把这些钱财都给充当到国库,都可以当国库一年的支出了,由此可见和珅敛收财物的数量是我们常人无法想象的。

和珅的穷亲戚知道他当大官,发大财的时候,就集体来和珅这里讨一份工作,但和珅这里却没有什么工作可以给他们做,又不能赶他们回老家,不然会被世人骂:发大财就装模作样,不与穷亲戚来往。使自己的名声被败坏,在当时社会,名声能抵半边天呢,这时候,他想出了一个绝妙的好主意,那就是让他的亲戚帮忙晒银子,他的亲戚很懵逼,银子还用晒不成,难道它还会生锈吗?

对此你会不会觉得和珅是在炫富啊?和珅打开自己的金库,里面的银子亮瞎了他们的双眼,他让亲戚每天把这些银子拿出来晒太阳,看见这么多白花花的银子,你会不会想它私吞了呢?起初,因为和珅每天都有派家丁在这把守这些亲戚晒银子,所以他们有那心,没那胆,没有人敢拿。

但数日以后,和珅因为他们老实就把把守的家丁给撤了,这不,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晒没有几天,银子一下子就少了一千多两了,当管家把这件事上报给和珅了,和珅很生气,就让管家把那群亲戚聚集起来后,把他们都给赶走了,这些亲戚都无话可说,因为他们都心知肚明自己是因为什么原因被赶走的,自那以后,就很少有那所谓的穷亲戚来找和珅安排工作了。

和珅还是很聪明的,他知道人在面临着巨大的金银时,可能会迷失了自己的本性,他利用了这个本性,把他那些亲戚隐藏在内心的欲望都暴露出来,把他那些穷亲戚都赶走了,还不会在旁人眼里落个不好的名声,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嘉庆只说和坤财产来历不明不说和坤贪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全文共 2200 字

+ 加入清单

嘉庆皇帝是中国古代史上有名的廉政皇帝,当时和坤作为一名大臣是效仿于嘉庆皇帝,不过,相比大家也知道,和坤是出了名的贪官,有关和坤的讨论也是有不少,为什么和坤这么贪财,嘉庆皇帝而不敢动他呢?小编也是注意到,嘉庆皇帝说和坤也只是说和坤的财产来路不明,而不会说和坤贪污,这里面有哪些玄机和打算?其实,嘉庆皇帝是一位非常聪明的皇帝,他这样做是舍小家为大家的做法。具体的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乾隆皇帝驾崩,嘉庆皇帝一上任,就拿大贪官和珅开刀问斩,虽然和珅是自己老爹乾隆皇帝晚年所宠幸的大红人,但是他对上谄媚欺瞒,对下敲骨吸髓,仅凭一人之力,竟然贪污了整整九亿两之巨的家财!嘉庆帝早已对他不满了,这样的贪官不倒台,不落马,能让天下的臣民们臣服自己吗,能让天下的臣民们高兴吗?

因此,嘉庆帝一上台,就对和珅立即进行隔离审查,采取措施。然而,让人吃惊的是,嘉庆皇帝在诛杀和珅的二十条罪状中却只字不提一个“贪”字,为什么?真是咄咄怪事!

下面我们就揭秘一下为什么不提 一个“贪”字?

(一)和珅的家产

和珅的家产可以说富可敌国,在短短几年间,竟拥有相当于大清王朝十年国库总收入的财产。和珅的家产总额约是9亿两白银(笔者注:清代的一两银子,约相当于人民币50元至60元,其查抄财产总值应该有45亿元至54亿元人民币的样子),乾隆年间每年的国库收入约为7000万两,和珅当权不到25年,相当于清朝13年的国库收入都给他了!

也许正是由于贪污的数目太过于巨大了,所以,后人才会认为和珅被治罪是因为贪污。其实这只是一个方面,和珅真正被诛杀的罪名其实并非是贪污,而是其他更深层的原因

据《清史稿·和珅传》记载,历史上的和珅最终落马的缘故并不是因贪污被人揭发,因为嘉庆皇帝赐死和珅的罪状有二十条,而涉及到财产罪的却只有八条。更令人费解的是,在嘉庆帝为和珅所列的扬扬洒洒的二十大罪状中,竟然只字不提一个“贪”字,为什么?

(二)探索渊源

对和珅来说,如果嘉庆只是搜查他的贪污受贿,那根本就动不了他半根毫毛。他是一点儿也不害怕的,因为,和珅的家财都是天下数以万计的官员送上来的,这些官员遍布在大清各地,数目之广根本无法统计。

嘉庆皇帝如果要想彻底查办贪污腐败,那么,这些大大小小的官员难免都要受到牵连,大清的江山也就岌岌可危了,真可谓是“牵一毛而动全身”。因此,和珅根本不把嘉庆帝放在眼里,根本不在乎嘉庆帝的追查。

那么嘉庆帝是怎么想的呢?

当然,嘉庆帝固然平庸,但是,他绝对不是一个肯向权臣低头的皇帝。尤其是这个权臣根本就不是他的心腹之人,他会有自己的办法的对付他的。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嘉庆帝面对和珅编织二十载的贪污网络,要真想把相关的每一个人都查办,不但会使贪官们人人自危,而且会混乱朝政,并且也将是他一辈子闹不清、办不完的事情。

因此,嘉庆皇帝与和珅之间的矛盾,从始至终都不是贪污的小事,反而是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贪污问题不过是最后拔起萝卜带起泥的小事而已。因此,嘉庆帝想要扳倒和珅,只能另立罪名。所以嘉庆帝没有按常规出牌,他首先打乱了和珅应对的套路,给了和珅一个措手不及。那么嘉庆皇帝是怎样处理和珅的呢?

(三)转移视线

乾隆皇帝刚刚驾崩翌日,嘉庆皇帝便立即下旨审查和珅。他在圣旨中说:“和珅平定白莲教的逆贼既不尽心也不尽力,实在是没有办好先皇交付的差事。”这道圣旨看似简单,其实背后大有文章,对和珅来说,这道圣旨就是催命符。圣旨一发,他和和珅的战斗就打响了!

事实上,嘉庆帝上台之前,和珅已然权倾朝野,在乾隆皇帝晚年的岁月中,和珅可谓手眼通天,朝廷中无论大事小情,都得经过他和珅点头才会呈到皇帝案前。那些敢于得罪和中堂的官员,无一例外都被冷落,可以说,朝中有一大半都是和珅的党羽。

在这样的环境下,嘉庆当然明白,他就是上了台,也得依靠和珅的大力配合,要不然他就是再能蹦跶也玩不转这大清江山!所以,嘉庆皇帝一上台就转移大家的视线。不说和珅的贪污,而给他的罪名是贻误军情。

这样那些给和珅行贿受贿的官员就不在担忧皇帝老儿找自己的麻烦了。眼看皇帝无意清查贪腐,大臣们悬着的心也就放了下去。大臣们得到了喘息的机会,自然就会拼命向皇帝表示忠心。真可谓“树倒猢狲散”,“墙倒众人推”,大臣们纷纷起来谴责和珅,给和珅所拟的罪状第一条便是声讨和珅办事不力,贻误军情。这样,和珅便被嘉庆帝先给他戴了一顶耽搁军情的帽子。

你想从古到今,军机大事都是朝廷的急要事务,任何人耽误不得。而军机一旦延误,无论何人都得军法处置,哪怕他是高高在上的军机大臣也没有办法例外。然后,在情急之下,嘉庆想到了一个隐晦的办法,既不说和珅违法的贪,也不说和珅合法的有,而是在二十大罪名涉及财产类罪状中巧妙地选择了一个“藏”字,借以说明和珅巨额财产含有贪污所得因素。

和珅一看皇帝不按套路出牌,这是要铁了心除掉自己,顿时没了方寸,乱了脚步。

(四)罪有应得

嘉庆皇帝是乾隆最疼爱的儿子,他自然深知其中内情。他既想扳倒和珅,还要不能引起朝廷动荡。于是,他下令只追查和珅贻误军机,办事不力的罪名,对于贪腐一概不牵连他人,这才稳住了朝中大臣们的心,也恰恰是因为他放过了大臣们,和珅才能迅速落马。

嘉庆四年正月初五,嘉庆皇帝下令将和珅逮捕下狱。正月初八,下旨搜查和珅和福长安的家。正月十三,嘉庆皇帝即宣布了和珅的二十条大罪,下旨赐死,其手脚之快、下刀之利,令人吃惊。

大清第一贪和珅就这样走完了自己的人生之路。

展开阅读全文

和珅贪污原因是因为乾隆盛世的官场黑吗?

全文共 1819 字

+ 加入清单

说到和坤小编相信很多人都是知道的,和坤是当时军机处的一名大臣,相传在当时,皇帝连拿和坤也是没有办法的,不仅如此,和坤贪污的数量巨大,有一次皇帝点名和坤,也只是说和坤的财产来历不明而没有直接点明和坤贪污。弟子规中有一句话这样说道,人之初性本善,说的是人生下来便是善良的,只是因为后来的环境影响而会变坏。和坤贪污是不是因为当时乾隆盛世官场黑暗呢?具体的小编也是做了一番整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和珅(原名善保)是满洲正红旗人,姓钮枯禄氏。老子原来是乾隆贴身侍卫常保,拥有世袭三等轻车都尉衔。后来乾隆决定指派常保担任福建兵马副都统,这是正二品官位,相当于清军福建军区的司令,已经是真正的封疆大吏。但忠于职守的老爸常保却在福建任上病死。而母亲在生弟弟和琳时已经去世,这一年,和珅九岁,双亲已亡,成了孤儿。

常保死后家中赖以生存的官封地又被老子身前的亲信,通过大送银弹的方式联合当地的官员用超低价强买霸占。常保任上又相对清廉没有留下大笔的财产。和珅为了家族的生计和兄弟两的书包翻身到处借钱,受尽了冷眼。和珅10岁以后,进入了位于皇宫西华门内的咸安宫官学念书,读书期间由于实际背景和财力的窘迫,受尽了同学和老师的欺负。但他在读书期间学习刻苦,接受了系统的满汉传统教育,也同时学习汉、蒙、藏等多种语言,四书五经更是不在话下,他凭借着天资聪颖,得到了老师吴省兰的喜爱和器重。并得到了吴省兰的笔友,当时的大家“南袁北纪”中的袁枚的认可。并作诗“少小闻诗礼,通侯即冠军。弯弓朱雁落,健笔李摩云。”由此被内务府大臣冯英廉看中,并将孙女嫁给他,让他终于财务自由了。

和珅自以为才高八斗,通过科举制度走上仕途毫无问题,结果名落孙山。通过冯英廉的提点知道了科举考场的黑暗腐败,连在皇帝面前的殿试都有作弊。没有打点没有背后的运作,成功概率很低,同时科举升官的速度又太慢,所以和珅决定走老子常保的老路做御前侍卫。在冯英廉帮助下,和珅花钱打通关系继承了爵位,又凭着旗人子弟的身份,通过冯英廉在宫中找到了一份銮仪卫(皇帝的轿夫仆从,蛮辛苦的。)的差使。几年后又通过冯英廉的帮助花了三千两(一品官员都要赚多年的俸禄)的大血本,贿赂御前统领。乾隆三十七年,和珅被授予“三等侍卫,挑补黏竿处”,也就是黏竿处侍卫。黏竿处是通俗的称呼,官称“上虞备用处”,通常由侍卫十人组成。每当皇帝出行时,黏竿处侍卫协助侍卫处、护卫营保护皇帝,服侍在皇帝的轿子身边,负责扶轿、打灯笼等工作,俗称“打执事的”。在一群大老粗中,和珅凭借着天生的颜值和满腹的才学,很快获得了喜好舞文弄墨的乾隆的恩宠。而且和珅精于察言观色,摸透了皇帝的喜好。乾隆帝要什么,他件件都办得十分称心;乾隆帝爱听好话,和珅就尽说顺耳的。日子一久,乾隆帝把和珅当作亲信,和珅也步步高升。不出10年,成为超级大臣,身兼数职,人事、财政重权在握。

那时,那个壮年时开拓疆土,十全武功;,六下江南的风流天子乾隆开始老了。开始沉缅于“文治武功”的颂扬声中,豪奢放纵于山水之间。老了的乾隆讲面子、好排场、爱打赏,这些都是需要钱的。为了满足皇帝的需求,和珅大肆拓宽敛财渠道。外臣进京向皇帝汇报工作,经过崇文门需要向和珅掌管的税官交税,大臣犯了错可以提交议罪银免罪,商贾大户可以花大价钱捐官自保,同时获得朝廷垄断生意的份额,皇帝及皇家直系亲属的生日及各个节日需要各级官员按时献供。上行下效,整个官场无官不贪,人人齐贪。大抵为官长者,廉耻都丧,货利是趋,知县厚馈知府,知府善事权要,上下相蒙,曲加庇护。连乾隆自己都说:“各省督抚中廉洁自爱者,不过十之二三。”但乾隆知道吗,被和珅破获的政坛对手云贵总督李侍尧贪腐案,李侍尧贪墨的一大半的银子都献供给了皇帝,以期获得恩宠。督抚如此,下级官员更是卖力的盘剥下级和百姓,为自己的前程开路。

由于和珅受穷多年,在借钱、典当中一路走来,钱不仅是钱,更是自己和兄弟的生计、前程所系,对钱自然比别的人多了一份爱恨交加的体会,知道这是好玩意儿。时须得防无,心里才踏实。和珅掌了大权,除了一味讨好皇帝,剩下的时间就是搜刮财富。他不但接受贿赂,而且公开勒索;不但暗中贪污,而且明里掠夺。和珅利用他的地位权力,千方百计搜刮财富,一些朝臣和地方官员,知道他性贪,就尽量搜刮珍贵的珠宝去讨好和珅。大官压小吏,小吏又向百姓层层压榨,百姓的日子自然越来越难过了。直到嘉庆皇帝查抄和珅时,贪墨银两已经亿计,难道乾隆皇帝没有一点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清代是怎么处理官员贪污的?有哪些办法?

全文共 1694 字

+ 加入清单

现在社会对于管官员贪污处理还是非常严重的,一单抓到了贪污,都是严肃处理的,同样的,在古代,不管是哪个朝代,对于贪污都是一样的,绝无心慈手软的情面,但是,在中国古代,有一位贪官叫做和坤,连当时的皇帝都那她没办法,也许这就是当时的一个特例,一个意外吧,抛开和坤不谈,当时的清朝处理贪官污吏还是非常严格的,那么,小编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清朝是怎么处理官员贪污的吧!

中国历朝对于官员的选拔不断进行尝试创新,以此希望选拔出精英,治国理政,虽然在此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吏选拔程序,但掌握权力后难免有些官员会“变质”。为此,中国各朝代都会设立官员监查机构,以减少官员贪污受贿,如御史大夫、御史台、都察院等,与监查机构相配套的则是各种律法。通过监查机构与配套律法的实施,以期最大程度的防止官员贪污受贿。

《大清律例》经过清代几经修改扩充,最终作为清代的基本法典,其中对于官员的贪污受贿在刑律-受贿一则中作出了详细的处理:

一、克留赃物:凡巡铺官吏收缴盗贼赃物不上交官府,处以笞刑四十,若将赃物收归己有,则以枉法罪论断。若军人犯之,则杖八十,论盗罪。若胥吏侵吞盗赃,照不枉法律断之,从重处罚。

大清律例

二、私受公侯财务:凡官员私下收受公侯财物,若犯之,则处杖一百,罢免官职,发边充军,若再犯则直接处死刑。若公侯与受贿者再犯,公侯则上书自裁,受贿者处以绞刑、斩首或充军。

三、因公敛财:若没有上司明文规定,官员因公擅自敛财者,则杖六十,若数额巨大,则绞监候。官员非公务敛财者,以不枉法罪论,无俸禄者则处以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京城或外省衙门私自罚取民间财物,则计赃论罪。

四、家人索贿:官吏不加约束,及家人与借贷者往来,一并治罪。官吏家属奴仆哄抬物价,收受贿赂,若官吏知情处以同罪,不知者无罪。

五、监察官受贿:凡监察官收受财物,罪不至死。但若枉法,以及贪赃数额达八十两以上者处以绞刑;若不枉法,贪赃数额达一百二十两以上者,处以绞刑。

官衙大堂

六、官吏收受财物:凡官吏枉法不枉事者,罢官,不再起用。凡出差巡查官吏,在出差巡查地受贿,以婪赃纳贿例治罪,同时,其所在总督巡抚以不查之罪处之。凡各部院衙门书办招摇撞骗,侵犯国法者,处斩,知情者发配云贵两广。凡差吏勒索贫民,若赃物一两一下者,处杖一百;若赃物一两至五两,处以杖一百戴伽一月;十两以上者充军至绞刑;若犯有人命不论赃款数额,处斩监候或绞监候。凡官员贪污受贿,其月俸若达一石以上,其收受赃物数额一两以下者处杖七十;贪赃数额达一两至五两者,处杖八十;贪赃数额十两者,处杖九十;贪赃数额达十五两者,处杖一百;贪赃数额达二十两者,则处杖六十并判徒刑一年……若达八十两者,处绞监候。凡无俸禄或月俸禄不到一石者,不枉法,贪污一百二十两以上处以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顺治十七年(1660年),山东巡抚耿焞贪污一案爆发,由于其已死,因此没有给予明确判决,涉案人员贾一奇由于贪赃数额巨大判绞监候,杨桂英贪赃数额达十两以上,革职查办,杖四十,并流放至宁古塔。

七、在官求索财物:凡土改归流及边疆偏远地区,若官员骚扰及受贿,则以挑动边患重中处置。凡文武官员勒索土官,则徒三年,就近充军。凡云贵、四川、两广等地方官敛财、强买卖,则徒三年以上及就近充军,若无强买卖,则照常处置。

八、官员事后收受财物:若事后收受财物,且枉断者,以枉法论处,若无枉法,以不枉法论处。其中无俸者较有俸者罪减一等,若官员枉法严重,则从重处罚。若官吏依律为民,则不追夺诰敕。

九、坐赃致罪:无论公私,官员皆不应收取的的财物,官员若收受,乃为坐赃罪。坐赃一两以下者,判笞二十,一百两以上者,判杖六十并徒一年,五百两者,处杖一百,徒三年。

虽说清代有法典专门应对官员的贪腐,但法典是否应用也是在最高统治者的一念之间,如康熙时期的内阁学士、刑部尚书徐乾学,其在湖广巡抚张汧贪腐案件中受连,但在康熙帝的包庇下,最终不了了之。吏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余国柱,公然勒索下级官员,同时与纳兰明珠结党营私,买官卖官,按照清律最起码也是流放或充军,但在康熙帝的旨意下也只不过是罢官。因此清代虽有明文细律防止和惩处官员贪腐,但依然只是“人治”。

展开阅读全文

和坤到底是用什么样的手段贪污那么多财富的?

全文共 1508 字

+ 加入清单

说到中国古代史上一位大的贪官那就不得不说到和坤了,和坤在当时还是非常厉害的,毕竟当时的和坤是连皇上都要让着他几分的,和坤贪污的款项也是非常多,数目惊人,甚至有人把和坤和慈溪联系到了一起,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当时的慈溪也是一位非常大的贪官,生活奢靡至极,小编也是看到有不少的人在问和坤这么厉害到底是用什么样的手段来贪污这么多财富的?具体的我们也一起来看看!

和珅初为官时,精明强干,通过李侍尧案巩固自己的地位。乾隆帝对其宠信有加,并将幼女十公主嫁给和珅长子丰绅殷德,使和珅不仅大权在握,而且成为皇亲国戚。随着权力的成长,他的私欲也日益膨胀,利用职务之便,结党营私,聚敛钱财,打击政敌。

和珅在历史上留名不是因为他对大清国的贡献,而是因为他顶着历史第一贪官的名号,和珅的贪是得到了历史的“承认”,和珅放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相当不错的“励志人物”。他三岁母亲因为生下弟弟难产而死,九岁时父亲因病去世,也算是一个苦命人家的孩子,还好一个老家丁和父亲的一个偏房庇护才能安然长大。

和珅早年的凄惨生活并没有让他自暴自弃,反而和珅更加的努力,他后来成功考上咸安官官学,并且他还是精通满、汉、蒙古、西藏四种语言,加上他外表英俊,还有自己的努力,在十八岁的时候娶了直隶总督冯英廉之孙女,之后的和珅开始在政坛上有了出路。和珅二十三的时候是他的转折点,他得到了一个机会,做了皇上的仪仗队的侍从,主要职责很简单就是负责给乾隆抬轿以及给乾隆的仪仗队举旗,但是这是他离乾隆最近的机会了,之后他尽力在乾隆面前表现。四年之后终于不再是简单的侍从,二十六岁的时候,他做了管库大臣,负责管理布库,由于和珅的精明能干,很快的就让布库存量大增,他深受乾隆赏识。

在乾隆面前留下了好影响之后,和珅加官进爵的速度简直让人惊讶,乾隆四十一年正月,和珅被授户部侍郎,同年三月授军机大臣,接着又被授总管内务府大臣。其实在开始的这两年间,和珅为官还是比较的清廉,并没有开始过分的贪污。还是要在一次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乾隆命他去查办赴云南总督李侍尧贪污案件,在这次前往云南处理完李侍尧贪污受贿的案件之后,他的聪明能干再次得到了乾隆的赏识,他也因此被升为户部尚书。

但是就在这次处理人家贪污的过程中,和珅却自己成为了李侍尧一样的人,他悄悄的将李侍尧大部分的贪污赃款和乾隆赏下的大量财宝据为己有。和珅开始沉浸在这种权力的满足中,也开始一步步贪污,慢慢也建立了自己的贪污“食物链”。但是和珅的贪污非常的精明就像他在乾隆面前做事一样,永远都是相当的精明。他的贪污不是说随便人就可以拿着钱,拿着财宝就能的,他受贿得到不是直接递银票,也不是直接给他银子、财宝的。行贿的方式有很多,有一种比较好听的叫做雅贿,送古玩、字画是最简单的,因为这些东西本身就是值钱的,送这些也就相当于送钱,一个道理。

但是和珅在收古玩上还有更高级的,他自己开古玩店,这个就厉害了,有人送他古玩,自己喜欢的可以留下,不喜欢的再拿到店里去卖,这样就能换钱。那当然了,不会有很多人去买这些古玩字画的,毕竟古玩字画的真假都是一回事。和珅巧妙就巧妙在这里,在京城有很多的古玩市场,比如当时的有些古玩市场,和珅就把自己的古玩字画拿去卖,但是和珅送去的东西不都是真的,很多都是假的,而且假的很明显。如果要是有人想要行贿和珅,他就会去和珅卖古玩字画的点,花高价把字画给买下来,还有就算是买下来了,很多人也都是不要的,直接再留在那里,只要留下买家的姓名就好。和珅就是这样不花一点心思,只要雇个人在那里回答问题,然后拿着钱回来就行了,这就是和珅的雅贿,说白了就是洗钱,这个在现在用的人非常的多,毕竟这个是你情我愿的,花钱做傻子谁都管不着不是吗?

展开阅读全文

安阳一官员贪污百万 谈谈如何培养正确的理财方式?

全文共 595 字

+ 加入清单

据报道,安阳市体育局原局长吴书太经检察机关查实,在其担任局长职务期间,采取虚开票据报销及其他欺骗手段,先后贪污公款130多万元,并且与一名14岁的少女保持暧昧关系达20年之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在如今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里,如果我们不懂一些理财知识实在说不下去,所以要通过学习来掌握正确的理财知识,为自己打下扎实的基础,形成良好的理财习惯!那么,我们该如何形成正确的理财习惯呢?

1、有账可查,不理糊涂账。无论有多少财、怎么理,都要先记账,做到有账可查,这样理财就有了基础,不可以理糊涂财。

2、坚持理财,不搞突击行动。理财是长期持续的事,可不能像打扫卫生一样,偶尔来个“突击行动”。无论是“突击存钱”还是“突击理财”都是很不可取的,花大力气,效率低下。最好的方式,还是让理财日常化,像上班、吃饭一样,成为有规律的行为。

3、不断学习,打造“理财达人”。别幻想着有个理财顾问了,把自己打造成“理财达人”才是最好的理财途径。学习的方式很多,网络、书刊、交易所、银行的免费投资讲座,只要做有心人,总能不断提高。

通过上述,我们掌握了一些正确的理财知识,面对这些琳琅满目的理财产品,我们一定要拥有一对可以识别真假的火眼金睛,填充自己的脑袋和口袋!不要经不住诱惑,误会歧途,抱憾终身!也一定要形成好的习惯,勤于动手动脑,不让财富从自己身边溜走!

拓展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受贿数额达到多少算贪污

全文共 2420 字

+ 加入清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贪污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量刑,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6、特殊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贪污罪简介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受贿数额达到多少算贪污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多少起算?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最新规定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去年11月份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二是2016年4月18日两高出台的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

受贿数额达到多少算贪污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一定较重要情节的,也要定罪,并按相应的量刑档处罚。

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是适合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司法解释法条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展开阅读全文

数额在三万以下的贪污受贿如何追责

全文共 3269 字

+ 加入清单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对于受贿数额在三万以下的贪污受贿罪,应该如何追责是人们好奇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贪污罪追责的相关法律知识。

贪污受贿的刑法条文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和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且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的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行政处分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为挪用公款罪,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和抢险与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替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里,违反国家规定的,收受各种的名义的回扣与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要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替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对其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里,在帐外暗里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与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与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数额在三万以下的贪污受贿的追责方式

贪污三万元以下怎么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起刑点定为三万元,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是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出现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形,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近日出台的两高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司法解释规定

将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该《解释》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

客观表现

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 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 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 单位犯罪,如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 对单位行贿罪。

主观能动性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展开阅读全文

贪污受贿犯罪罚金刑如何用

全文共 3574 字

+ 加入清单

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利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等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给国家的刑罚方法。贪污罪与相关贿赂犯罪的罚金刑都有不同的适用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贪污受贿犯罪罚金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罚金的缴纳方法

(一)选择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分别是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和复合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二)选择缴纳方式

1、一次或分期缴纳。犯罪分子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和指定的期限,一次缴纳完毕或几次缴纳完毕。一般情况下,罚金数额不多或虽多但一次缴纳不是太困难的,应限期一次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限定时间分几次缴纳。

2、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

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4、减少或免除缴纳。即对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 >>>下一页更多精彩“罚金的对象”

#p#副标题#e#

我国对罚金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贪污受贿犯罪罚金刑的用法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贪污罪和相关贿赂犯罪的罚金刑规定,但没有具体适用标准,究竟贪污受贿犯罪罚金刑怎么用?近几日两高公布的贪污受贿犯罪司法解释对罚金刑作了具体规定,依托主刑的不同,分层次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

罚款抵罚金的意思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一规定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问题作出的。但由于这一刑罚执行问题涉及到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因此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应当说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条件是:首先,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予处罚;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律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这一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律,司法机关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因而在对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上,可能会有差异。例如: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先发现,并认为该违法行为触犯了某个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于是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此时司法机关了解到有关情况,认为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要对违法者施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同时受到两个处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就对这种处罚的执行作出了规定。即如果行政机关对一违法行为先于司法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司法机关在这之后又必须对同一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对前一个处罚的执行就可以在后一个处罚执行时相应折抵。这一规定是考虑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则上只应作出一次处罚,适用了刑事处罚,对于同种类的(如人身罚、财产罚)行政处罚就不宜再适用了。但由于实践中存在对同一违法行为先于刑事处罚而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行政处罚法便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同一种类的刑罚,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关于刑期的折抵问题,刑法规定,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行政处罚法关于刑期折抵的规定同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还需要指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认真对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力求准确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确须给予刑事处罚的,应及早移送司法机关,以尽量避免这种先适用行政处罚后又必须适用刑罚的情况发生。

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罚金适用规定

第19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罚金的对象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刑的数额种类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展开阅读全文

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全文共 2336 字

+ 加入清单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那么,贪污贿赂犯罪产生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吧!

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对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成为可能。在经济活动领域,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因此,人们追求物质利益不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而是“大珠小珠落玉盘”。改革开放使城乡经济突飞猛进,商品供应丰富多彩,经济不再是短缺型的了,大多数商品出现了买方市场。人们的物质利益观念,也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他们每天的工作都在与物质利益打交道,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要发展,就要对自己和孩子进行智力投资。而这一切,随着改革的深入,基本上要由自己负担。因此,物质利益在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心中扎根发芽,不讲自己物质利益的人,只是一个抽象的个体,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以物质利益作为大多数人奉献体力和智力的激励机制,是一个利益分配差距逐渐拉大的现实社会,是一个人们的消费支出越来越大、消费档次越来越高的生存空间。”正当地讲究物质利益,合法地获取物质利益,是当今社会所大力倡导的。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可见,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人们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也成为可能。

(二)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及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的非明确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使许多人勤劳致富了,同时,也有一些投机取巧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暴发户。这些富起来的人,拥有巨额资产,过着舒适甚至是奢侈糜烂的生活。这样,使很多拿着低薪水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贫困化”的感觉:认为自己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比他们强,有什么理由他们能富,而自己却甘守清贫。“较高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耀感与较低的经济地位、生活窘迫感形成心理上的严重失衡,由于他们每天都在接触求助于自己权力的高收入消费者,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缺乏明确保障私有财产的法律与制度,很多勤劳致富或一夜致富,拥有巨额财富的人也不得不向政界示好,以寻找靠山。这些富起来的人们在这种翻云覆雨、旦夕祸福的环境下运作,为其资金或暴敛的非法收入找个避风遮雨的“港口”的做法,也就成了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行径的重要来源。

(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造成经济管理上的漏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农业经济向第三产业经济的双重过渡,虽然众多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政策和措施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领导人“摸着石头过河”的决策行动还是导致各种政治、经济改革政策不配套,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变化无常,增加了改革前景的不确定性,也为在原来公有制下掌握资源的党政官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化公为私、鲸吞国有财产的绝好机会。

(四)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健全 。在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蒋xx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过程当中,我们几乎没有看到制度对她的任何制约,没有看到哪一个单位采取了抵制行动,人们或许从来就不觉得她发包工段、安排职位、承揽工程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假如她没有在人际交往处处留下的“细隙”中收取人家的“好处费”,她也许就要被赞誉“鞠躬尽瘁死而后己”的好领导了。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权力监督体系,包括人大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种类实际作用不大,在一定程度影响或削弱了对腐败的防范作用的发挥。因此,要想减少、杜绝贪污等腐败的现象,最根本的问题是要从制度上和法制上深化改革。

(五)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扭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xx2007年7月10日在北京被执行死刑。2001年至2003年,郑xx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xx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郑xx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个人走上贪污贿赂犯罪的道路,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追求享乐、爱慕虚荣的社会风气,制约机构不健全的权力刺激,金钱铺路的交际方式,无限膨胀的个人私欲等都影响着权力层的国家工作人员。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内因起主要、主导性作用,外因起次要、引导性作用。为什么同样生活在当今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做到廉洁自律,而一些人却腐化堕落了?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堕落成人民的罪人,其主观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他们放弃自身修养,信奉落后的世界观、人生观,背叛人民将权力私有化,成了各种借助权境的“农夫”们的能满足其各种要求的“金鱼”,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甚至走上断头台。江泽民曾一针见血指出:“改革开放还只是搞了几十年,有些干部、党员在考验面前就已打了败仗,有的革命意志衰退了,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有的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出了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贪污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情形

全文共 6260 字

+ 加入清单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你对贪污受贿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贪污受贿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

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贪污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情形

一、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存在着一个变迁的过程。

1979年刑法第155条规定,犯贪污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刑法第185条规定,犯受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两罪的法定刑存在着巨大差异。这一差异在1988年全国人大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得到了适度平衡。

贪污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情形

针对死刑的适用,该规定第2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该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其情节,依照前述第2条的规定处罚;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不过,上述规定显然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在基本统一标准之外,又根据受贿罪的特点,对其中部分行为采取了不同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应当讲这一规定符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不同特点,而对死刑的裁量标准进行了区别的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司法实践情况,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对于上述规定做了调整,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犯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这一规定,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标准开始统一。

相对明确的数额标准能够避免司法适用的随意性,减少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防止司法擅断,但是在死刑的适用上,仍然不能唯数额论。由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情况极为复杂,情节差别巨大,单纯按照数额解决死刑适用问题,难以全面反映每个案件的法益侵害。

在特定案件中,贪污受贿的数额同具体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无法简单划上等号,有的案件中,贪污数额固然特别巨大,但是也可能未能达到刑法第48条所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程度,相反,有的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虽然并未像个别案件那么惊人,但是其情节可能更为严重,因而反而更有可能适用死刑。

因此,1997年刑法对于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前提是情节特别严重,实际上也考虑到了数额以外的其它情节在死刑裁量中的重要意义,或者说充分考虑到了数额和其它情节在整个案件的死刑适用中的综合判断功能。这是这一规定的价值所在。

但是也必须指出,由于大量的贪污受贿犯罪的涉案金额远远超过当时所确定的标准,因此死刑裁量的前提数额标准就很容易达到,而所谓情节特别严重,由于其表述过于模糊,解释论上实际上也可以将数额包括在内,因此,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场合,即使其它情节并不特别严重,也仍然仅仅因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存在着死刑适用的可能。这样一来,“情节特别严重”的综合判断功能就被实际消解。

另外,按照该条规定,贪污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就面临绝对死刑的裁量。因此,这一条文在其表面上就是一个较低的加重数额起点标准和绝对死刑的结合。

毋庸置疑的是,这样一种规范结构在其量刑结果上已经造成罪刑不均衡的结果;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并不符合对非暴力犯罪尽可能限制死刑的政策,而这一政策是刑事立法在若干修正案中所一直予以坚持的;而在其事实上也完全同现行实务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判处死刑案例的罕见性相矛盾。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立法演变的背景及其所反映的政策导向,对于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依据上述刑法修正案,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作出了更符合实际、适用更为限制但又对贪污贿赂罪更具有威慑作用的死刑司法政策。#p#副标题#e#

依据该解释第3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而按照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只有符合数额特别巨大这一要件,同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显然,在立法机关仍然继续保留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前提下,两高贪污贿赂解释对适用死刑的最低数额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提升,这一最低数额标准至少在其形式上更加符合司法实际,充分顺应了立法机关限制死刑的理念和立场。

同时,在理论上,与修订前刑法不同,数额特别巨大而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贪污受贿罪,死刑并非绝对适用的刑罚,而成为与无期徒刑相并列的选择刑种。这就意味着,在单纯具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仅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场合,不能考虑死刑适用的可能性。

而在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才具备死刑适用的可能。但即使在这样的场合,在量刑时应当优先考虑无期徒刑的运用,只有在无期徒刑不能充分反映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不能实现罪刑均衡时,才应当考虑适用死刑。

如前所述,在立法上,数额特别巨大并非适用死刑的决定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才可能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为了明确对无期徒刑的适用和死刑的适用加以区分,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4条第1款,则更加限制性地规定: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但是并不同时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仍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只有在上述数额、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损失四个方面均符合的情形中,才有可能使用死刑,否则只能适用无期徒刑。

这样一种解释结论,实际是对刑法第383条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适用提供了极为清晰的、区别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减少了贪污受贿罪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

但即便是在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的前提下,死刑的适用仍然需要更为综合的判断,也仍然属于裁量性质、选择适用,而并非绝对死刑。

例如,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即使符合上述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要件,但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仍然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符合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因此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高的这一规定极其鲜明地顺应了立法机关对于经济犯罪更大程度地限制死刑的立场。

与此相关,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中的“数额特别巨大”是否属于一个单一、确定的标准?即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和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数额特别巨大”是否具有一致性?

按照两高贪污贿赂罪解释第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具有该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以及该解释第1条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虽然在其数额上并不属于特别巨大的最低标准,但因此可以认定属于“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由于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情形,其数额本身并未达到特别巨大,仅仅因为具备了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而得以适用该法定刑幅度,因此针对这一幅度的数额(150万-300万),无论其另外是否具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也均不可以判处死刑。所谓的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2款、第1条第3款的情形的,也只是适当降低适用该法定刑幅度(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数额标准,而不能降低死刑的适用标准。

二、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

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于上述规定,有必要厘清的问题包括:

(一)终身监禁的严格适用

在当前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较为罕见的前提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几乎是罪行特别严重的贪污、受贿罪的最高刑。

例如,从1991年至2015年8月,在我国法院对省部级以上高管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的28起案件中,仅有4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余24起均被判处死缓;而在2010年,我国共有12名省部级官员因受贿被判刑,其中8人被判处死缓。显然,除了极其个别的案例外,司法实务的数据说明,死缓已经成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的主要措施。但是死缓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之后,通过减刑、假释,犯罪分子并不需要实际在监狱内终身服刑。

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这一规定意味着无期徒刑的实质化或者终身化,考虑到目前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实际,这一规定是针对职务腐败犯罪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不过,考虑到终身监禁的严厉性,其适用仍然需要高度的谨慎。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符合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因此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其第3款规定,符合第1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表面上,两高解释第4条第3款的规定同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并无实质差异,似乎仅仅是其同意的反复,并不具有任何明确、界分的作用。

但是,两高解释第4条第2、3款的排列顺序表明:即使在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场合,法官在考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单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并不是将附裁终身监禁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首选,换言之,并不是所有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都要终身监禁,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

只有在死缓不能充分评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能另外附加裁判终身监禁。换言之,此种终身监禁的严厉性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其适用同样需要严格控制。

(二)终身监禁与刑法第50条的关系

按照刑法第383条以及上述两高贪污受贿罪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终身监禁的判处是在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时,而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需要明确减刑的同时。不过,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死缓减刑的后果分为两种,或者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减为25年有期徒刑。因此,必须明确的是:在判处贪污受贿罪犯死缓并判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时,对这两种类型的死缓减刑均应作出限制还是如刑法第383条所言,仅仅针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形?

换言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附加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是否仍然可以基于死缓执行期间的重大立功事实而在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之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在具体个案中,由于重大立功事实尚未发生,死缓犯减刑后究竟属于何种类型,当然是法官在判处死缓时所无法预见的,但是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官都完全能够预见到死缓犯上述两种减刑的一般可能性。

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可以同时裁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就规范本身而言,立法仅仅允许法官宣布在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而并未允许法官宣布在死缓二年期满因重大立功依法应减为25年有期徒刑时,也可以对其终身监禁。#p#副标题#e#

而死缓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也必须依法进行,在其能够依照刑法第50条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却被认为只能减为无期徒刑的,很难认为这一结论属于依法进行。因此,这一条文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解释为由于宣布终身监禁,刑法第50条的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在贪污受贿罪中完全消失。

即使就贪污受贿罪而言,刑法第338条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并未改变或者替代刑法第50条有关死缓减刑的规定,其所改变的仅仅是刑法第78条、第81条有关无期徒刑适用减刑、假释的规定,是围绕因贪污受贿罪而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的减刑、假释做出特别规定,而并不影响死缓减刑制度本身的正常运行。

对此,即有实务人员指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如被人民法院决定终身监禁的,则依法不能减刑、假释。

实际上,考虑到终身监禁本身的严厉性,尤其考虑到:基于重大立功事实而减至25年有期徒刑,同一般性地减为无期徒刑后再通过减刑假释获得自由,这其中所存在的腐败风险完全不同。为了鼓励贪污受贿罪犯重大立功,刑法应当为其保留这样一种可能性。

因此,贪污受贿罪中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不应当被理解为排斥了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也是属于依法所作出的决定。

退一步而言,如果立法机关认为对此类贪污受贿罪犯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完全排斥任何减刑、假释的,在其规定上就应该直接明确地表述为:符合第1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只能减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而根据目前的规定,终身监禁的判处并不排斥死缓罪犯在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并且可能减刑、假释。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适用

全文共 1645 字

+ 加入清单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你对贪污、受贿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贪污、受贿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看过“关于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适用

关于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犯贪污、受贿罪的,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处罚。终身监禁,是指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关于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适用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前提是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条件,即“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解释》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条件,并不必然判处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可能面临三种后果: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由此可见,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在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但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过轻的情况下,即可以适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某种程度上讲,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看待。从刑事辩护策略的角度,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一、避免原本就应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被告人被错误决定同时决定终身监禁;

二、如果被告人符合死刑适用条件,但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空间又非常小(即过轻)时,为避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提出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量刑建议,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