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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死刑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死刑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死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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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执行死刑之前,死刑犯有哪些要求可以满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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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刑犯行刑前有哪些规矩

古代在执行死刑之前,首先就需要进行复核,确定没有任何问题才可以进行执行,同时还需要吃上一顿饱饭,尽可能满足一些要求

在古代的时候,一旦被判处死刑也并不会马上执行,首先还需要进行仔细的复核,确认这一个人犯的罪确实是死刑才会去执行。在这个过程中也同样需要很长的时间,影视剧里面也有一些是正确的,古时候这些犯人,一般的情况下全部都是秋后执行死刑。

至于为什么会秋后问斩,这还需要从其他的这一方面来考虑,而这些死刑犯在等待的时候,如果遇到国家发生大事,或许也可以免除死刑。比如在遇到一些大事的时候,皇帝就可能会选择大赦天下,有一些死刑犯的运气比较好,在此时就可以逃脱一死,也可以通过其他的一些方法来接受惩罚,最起码总是能够保住自己的性命。

如果没有如此好运气,在上刑场之前,官府也同样会安排断头饭,只要要求不是特别的过分,基本上都会满足。在这里还会有一项规定,这个规定是必须要执行的,这就是在死刑犯的碗里面必须要放上一块生肉,就算官府可能没有放生肉,家里人也同样会选择放上一块生肉,这是因为古时候的人都会非常的迷信,还说在奈何桥上会有一只大狗,如果人去奈何桥的时候没有带上一块生肉,那么就会被这只大狗直接生吞活剥。根本没有办法去转世投胎,当时不仅是老百姓会有这种想法,连官方也同样会深信不疑,所以无论如何在斩首之前必然就会安排一块生肉,这早就已经成为了当时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不过也确实是迷信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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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刑是如何执行的?"千刀万剐"是割多少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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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刑中的“千刀万剐”到底是割多少刀

总共是3357刀,而且最后一刀必须要把罪犯杀死,这也就意味着中间必然就会有着许多的不容易。

一般这样的刽子手在小的时候就需要培养,然后也需要和肉铺创建一个比较密切的联系。在遇到淡季的时候,师傅也会带着他们,然后来到肉铺免费的帮工,他们会将这些肥猪直接砍成片。最后也会练出一些准确的手眼功夫,说一斤,那么肯定就是一斤不会多出半两。

先割猪然后再割人,这也是每一个人的必经之路,毕竟刽子手还需要每天锻炼身体,时刻都需要保持自己健壮的身体。一次凌迟大概也需要3000多到刀,最快大概是一天的时间,有的时候皇上也会下旨,然后就会把时间故意的往后拖延。

这其实本来就是一个较大的挑战,需要保证犯人能够在规定的时间死掉,但是时刻也同样需要保持一个高密度,因此这就必须要拥有一个健壮的身体。要不然犯人没有死,这一个执行的人早就已经晕过去,这简直就是丢皇上的人。之前在南宋时期也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因为实在顶不住,所以直接就晕了过去,犯人的家属马上就把他告上了朝廷,最终这一个行刑之人也同样被判死刑。

所以不仅仅是犯人非常害怕凌迟,对于这一些行刑之人也会同样非常的害怕,到了那个时候,如果犯人没有死,估计也只有自己去见阎王,所以在这一个背后也会有着许多的风险。这些年来人们也会发现这样的一个罪行还是非常可怕的,对于犯人来说就需要饱受疼痛,但是又不会死,只能够活活的看着自己被弄死,这一个过程确实也让人觉得没有办法接受。这样的一个刑法真的非常的可怕,不过好在进入到后期时就会逐渐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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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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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和“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属于死刑的范畴。

死刑在我国出现的机率是极少的,但往往我们会听到法官在宣判的时候判处犯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是“死缓”,这是什么意思呢?两年后再执行吗?赶紧和小编共同来了解一下吧。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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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就说明其罪行不至于判处立即执行,即罪行还不是极其严重,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使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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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并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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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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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些特殊的群体不会享受到以上待遇,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的犯人,法官可以在裁决中限制他们的减刑待遇,只能是终生监禁;像有些大贪官,他们根据情节严重性来判决,一般是终生监禁,没有减刑和中途请假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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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个东西其实对于守法的公民是虚无的,但是对于那些蠢蠢欲动的犯罪分子来说是无处不在的,现代社会的法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也可能有些不足之处,但国家也是一直在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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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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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死刑。目前美国是各州各法,现在有12个州完全废除死刑,38个州保留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州中,有的州一直将死刑备而不用,长期没有执行死刑,而且绝大多数州都规定只有严重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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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众对死刑的反对在1966年升到最高峰,当时美国有47%的民众反对死刑,比支持死刑的(当时是42%)还多,而当时有11%的人对此"没有意见";同时,在1970和1980年代,美国民众支持死刑的比例有所上升,对死刑的支持在1994年达到高峰,当时有80%的人支持死刑;之后,反对死刑运动再次强化,在最近一次于2011年所做的盖洛普民意调查中,有35%的美国民众反对死刑;另外,在2012年加州死刑公投的结果,53%的民众反对一项会导致死刑废除的提案(Proposition 34),而47%的则支持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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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死罪包括在从事偷渡人口、绑架、抢劫银行、强奸或猥亵儿童等重大犯罪活动时蓄意杀人。联邦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行还包括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劫持交通工具或从事恐怖活动而导致人员丧生、出于报复而蓄意杀害执法人员及直系亲属、蓄意杀害政府领导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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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很多国家一样,美国历史上曾使用过绞刑和枪决,后来用过电椅和毒气。斩首在20世纪以前的犹他州是合法的死刑执行方式之一,尽管从未使用过。截止2016年5月,全美51个州级区划中(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仍然有31个保留死刑。 绝大多数都规定使用注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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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为什么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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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抵制教廷,被判无辜死刑。当时他可以逃跑,但他拒绝了,说:他们判我死刑没有依据,但如果我逃跑,就违法了。我决不以恶治恶,所以399年前,他在狱中被毒死。.

公元前399年,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判死刑。他死于他一生热爱的雅典同胞手中。雅典公民民主投票的结果是:280:221。

三名原告指控苏格拉底的罪行是:他拒绝承认国家承认的上帝,并引进了新上帝。他的另一个罪行是:腐蚀年轻人。对他的惩罚是:死刑。后人对苏格拉底遭受灾难的原因有不同的看法?后人要么认为苏格拉底冒犯了原告,要么云是民主派的政治迫害。这些解释都是合理和可疑的。

苏格拉底对现代法律的极大信任和服从.正义的观念是法律的精髓,这也是法律统治臣民的原因`他的死是唤醒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平衡`

苏格拉底被判死罪。当然,他不能相信。如果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委屈,每个人都不可能像苏格拉底那样接受如此不公平的惩罚.为什么苏格拉底向不公平屈服很简单,因为苏格拉底热爱雅典的民主制度,尊重雅典人民的信仰和法律,这是世界上唯一能为哲学家提供自由思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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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是枪毙还是注射 执行死刑有什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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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主要是枪决或者是注射。如果是利用其他方法执行死刑,不可任意为之,还需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批准之后可以执行死刑。选择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还需在规定的刑场内。

犯什么罪会被判死刑?

在我国的刑法中会有483个罪名,有9条,46项被判处死刑,一般法条都是造成严重后果,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只有劫机起步是10年以上无期,如果造成严重伤亡,是绝对的一条死刑。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会被除以死刑。一般都会宽容对。

死刑中的死立执和死缓是什么意思?

死缓是缓两年,而并不是简单的关两年就杀,在这两年的时间内没有坏事可以减成无期,一旦立功可以减成有期,因此绝大部分的死缓后期都是不杀。在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孕妇都不适用于死刑,年龄超过75岁的老人,除非犯罪手段残忍,一般不会判处死刑。死立执是指直接会判处死刑,不会在时间上有耽搁。

怎么执行死刑?

在世界范围内执行死刑的手段有很多,比如典型、绞刑、毒气。时代在改变,从法国著名的断头台到现在的注射死刑,开始走向人道化,让死刑犯可以有箴言的离开人世。我国一开始只有枪决,一直到1997年时开始加上注射死刑,此后就是把两种执行手段放在一起。死刑需要严格按照时间,不可以提前执行,不可以自杀枪决,很明显要更加的痛苦,很多的囚犯都希望可以直接毙命,万一一枪打不死还需要继续补枪,对于囚犯而言是一种痛苦,对于法警而言会有较大的心理压力。注射死刑则显得比较人道,和生病打吊瓶没有什么区别,在注射死刑用的药物之后痛苦较少,整个过程不需要几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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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婉婷母亲张明杰被判死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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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婉婷母亲张明杰被判死刑了吗?张明杰审判结果是什么?小编整理了曲婉婷母亲张明杰审判结果,欢迎阅读!

曲婉婷母亲张明杰被判死刑了吗_张明杰审判结果是什么

歌手曲婉婷的母亲张明杰,因涉嫌贪污、受贿以及滥用职权三项罪名,于去年7月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5亿余元,检方建议死刑。

如今一年过去,7月1日,曲婉婷发微博称没有最后审判说明法院对案子慎重,对辩方意见重视,“这让我对中国的法律进步更有信心,使我对中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更有信心”。

最后,她还说,相信法院会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据《新京报》2016年7月22日报道,张明杰,原任哈尔滨市发改委副主任、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14年9月下旬被拘押,接受纪检机关调查。

2016年7月19日、20日,张明杰与同案被告王绍玉一起,在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检方最终以涉案3.5亿余元的张明杰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以及拒不认罪等为由,建议判处张明杰死刑。

而辩方律师则以证人与张明杰有利害关系,检方查案时出现不规范行为,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界定模糊为由,认为张明杰无罪。

最终,审判长宣布休庭,对该案择期宣判。

时隔一年,张明杰一案仍未宣判。据观察者网查询,自母亲受审后,关于曲婉婷的消息寥寥无几。她本人也鲜少发声,最近一次还是去年7月27日的一条微博。

母亲受审前夕,她还分享了一首为母亲所写的新歌《最好的安排》。

看了“曲婉婷母亲张明杰被判死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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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德国元帅凯塞林为何没有被执行死刑?与丘吉尔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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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讲一位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元帅的故事,这名元帅叫做阿尔贝特·凯塞林。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来说,凯塞林可以说就是一个奇迹,一个纳粹德国空军元帅,却指挥者十万陆军,在意大利亚平宁半岛上与盟军死磕。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作为一名强硬派纳粹分子,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种人是“不可饶恕”的,战后他也却是在纽伦堡审判中被判处了死刑,但是他的死刑却最终被拒绝执行了,并且一直活到了1960年善终。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回溯时光,阿尔贝特凯塞林出身于普通的教师家庭,非德国传统的军事贵族,因此,虽然阿尔贝特凯塞林在一战中曾获多枚铁十字勋章。但职位与军衔的晋升依旧非常慢,然而也正因如此,阿道夫·希特勒掌权后,出于打压军事贵族的需要,急需扶持草根将官上位,他“有幸”被看中,获得了飞速晋升的机会。

话说阿尔贝特凯塞林于1933年晋升为航空军需管理部门主管的时候,虽然他只是个上校,但是由于职位的特殊性,是当时德国航空工业重建,不可或缺的一环,德国空军能快速恢复,并形成强大的战斗力,他功不可没。也正因其在德国空军重建中的突出贡献,1936年,他登上了纳粹德国空军总参谋长的位置,成为当时空军司令戈林之下的空军脊梁,但是阿尔贝特凯塞林并不满足于搞“行政”工作。很快就申请到空军一线部队任职,坐上了纳粹德国空军第三军区司令的位置,军衔也升到了上将。

纳粹德国打响二战后,相继进行的波兰战役、法国战役、苏联战役,其中的空军力量的指挥,大多数都是由他完成。其中法国战役让他登上了荣誉巅峰,拿到元帅权杖,戴上元帅军衔,尤其是在苏联战役中创造了他最辉煌的战绩,以微乎其微的代价干掉了苏联2500架。但他也曾折戟,在进行“不列颠空战”的时候,遭遇全英国人民的奋起抵抗,纳粹德国的空军飞行员除了要应对英国皇家空军玩了命的进攻,还要时时躲避地面防空火力的扫射。很快战场的主动权就回到了英国,随着飞机与飞行员的大量消耗,纳粹德国渐渐无力持续这种消耗战,单方面的结束了不列颠空战,而进攻英国的“海狮”计划,也随同流产。

1941年11月,他带着所属纳粹德国空军前往巴尔干地区支援,顺便当上了当时南方战区的司令官,负责指挥当时整个地中海地区的数十万的纳粹德军作战,而他的第一任务就是稳定纳粹德国北非军团的后勤,将地中海牢牢抓在手中。随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他都做的非常好,给隆美尔提供了充足的补给,为其在北非战场取得节节胜利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美国的介入,阿尔贝特凯塞林维持运输线的难度越来越大。最终由于补给跟不上,纳粹德国的北非军团,在盟军“火炬作战”攻势下土崩瓦解。

随即盟军兵锋直指意大利,此时的意大利内部萌生了投降派,最初阿道夫·希特勒认为阿尔贝特凯塞林也是投降派,曾短暂将其调走。但很快就发现不是这么回事,连忙将其调回收拾残局,当意大利政府准备倒戈的时候,阿尔贝特凯塞林以最快速度占领了罗马,由于占领期间,阿尔贝特凯塞林不像隆美尔这样的鹰派将领,对意大利人实行“暴力”政策,而是安抚,为此得到了很多意大利人的尊敬,这也为意大利人最后救他一命,埋下了伏笔。

1943年11月,他在意大利构建起了亚平宁防线,死死的将盟军挡在意大利南部一年之久,即便是到1944年7月,他都还给追击他的盟军当头一棒,使其不得不停止追击,只能休整部队。后来纳粹德国防线开始萎缩到本土,1945年,他开始担任西线总指挥,全权阻击英、美、法的军队,虽然此时双方差距悬殊,但德军在其指挥下,打的还不错,盟军的速度大大的被迟缓。然而随着东线崩溃了,苏联人杀进了柏林,阿道夫·希特勒自杀,纳粹德国彻底失败,阿尔贝特凯塞林虽不甘心,但是他也清楚一切都结束了,带着部队向盟军投降。

战后他以战犯的身份被审判,并被执行死刑。但是由于他在战场的出色表现,赢得了盟军将领的尊重,加上驻防意大利的时候,几乎没有执行过“反人类”命令,被盟军将领誉为最干净的德国将领。所以盟军内部出现了很多反对制裁他的声音,其中意大利总督亚历山大元帅,英国海军元帅博伊尔伯爵以及丘吉尔的声音最为有力。他们以量刑过重为理由,保住了阿尔贝特凯塞林,并在后来丘吉尔再次登上首相位置的时候,将阿尔贝特凯塞林给放了,当然有个很有说服力的理由,阿尔贝特凯塞林有喉癌,让其死在监狱,不是文明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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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古代刑法更喜欢发配边疆?直接死刑不更方便吗?

全文共 10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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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古代其实大家经常性听说一个人犯罪了最后都发配到了边疆地区的,而且很多都是重罪的,那么为什么非要发配到边疆呢?直接死刑不好吗?难道发配到边疆去做苦力?下面我们就着这个问题一起来分析揭秘看看具体是怎么回事吧!

比死刑更可怕的刑罚-发配边疆

想必大家在许多电视剧里,看到过,皇帝在处理某些犯人的时候,尤其是官位不小的犯人,做出的刑罚不是杀头,而是发配边疆。但是好玩的是,很多犯人听到要被发配边疆,大都是脸上漏出绝望的表情,甚至还有不少人选择自杀,也不愿被发配边疆,而这原因是什么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主要有以下几点:

路途遥远

既然都是流放了,那么肯定是边疆地区,比如现在的新疆地区,好几千公里,古代那时候的流放大多数人,其实大多还没到哪里就死了,因为本身身上就有铁链那些东西,有的时候那些官差还不让你吃饭和喝水走得慢还可能被毒打一顿,真的是生不如死,只要身体有点问题,基本上是没有活路的。

恶劣的环境

即使你到了地方,基本上也是九死一生,对当地的水土不服、异族的入侵、恶劣的环境等,他们过的日子是我们这些普通人无法想到的,还有他们干活干的不好而导致官兵各种折磨至死的也大有人在,想通过立功来获得回去的机会?做梦!大多数时候这些犯人都是发配充军,这个“充军”就像是名称上的理解一样,填充军队。俸禄?是理所当然地没有的,一般而言在战场是干最累的活却要接受最差的待遇,死得最快,走得最慢。这种事情完全可以用活受罪来形容,对于这些发配充军的犯人,将军们都是冲着压榨完他们的最后一点价值来利用他们的。

文化的差异

举个例子,你习惯了文明社会的生活习惯,然后紧接着就把你扔到了原始社会。估计绝大部分人直接崩溃了,因为你根本和原始社会的居民无法交流,流放也是这样,因为和当地的土著相互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加之边疆环境之恶劣,如古时的岭南、云贵等地,北方的东北、西北,真的是南有瘴气,北有风沙,前不着村,后不着家,举目无亲,在这个状态,活着还不如死了省事。

不过,流放对政府却有好处

对于执政政府而言,流放既惩罚了犯人,又能给边疆地区,带来大量的人口,你们不是少数民族多嘛,不服管教是吧?那好,我就给你们补充大量的人口,等大家相互融合之后,周围全是汉人之后,边疆问题也就解决了不少,简直是一举几得。

其实,这个东西就是一种变向的殖民,欧洲当初也用类似的方式,把犯罪的犯人送往澳大利亚、美洲等地,特别是澳大利亚,至今有的人还称其之为罪囚之地,某种程度上来看,可以说东西方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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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杀死西门庆潘金莲,为什么没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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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西门庆,一说出来这两个名字,就不用再对他们的故事多做介绍了。像这样有名的负面人物,他们也算是排在前位的了。不过,杀了他们的武松最终被判的是流放的刑罚,但是古代也一直有杀人偿命的说法,为什么武松仅仅是被判了流放,而没有被判死刑呢?武松能留住一条命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为何能够逃过一死?

即便是在《水浒传》中,杀人也是要被叛死刑的。武松之所以故意杀死潘金莲、西门庆却没有背叛死刑,并非《水浒传》中官员昏庸,真正原因有三:

其一,武松身为公差,深知律法,他早在杀人之前就已经谋算好了退路,做了种种为自己减刑的准备。

且看原文:武松押那王婆在厅前跪下,行凶刀子和两颗人头放在阶下。武松跪在左边,婆子跪在中间,四家邻舍跪在右边。武松怀中取出胡正卿写的口词,从头至尾告说一遍。知县叫那令史先问了王婆口词,一般供说,四家邻舍指证明白;又唤过何九叔、郓哥,都取了明白供状,唤当该仵作行人,委吏一员,把这一干人押到紫石街简验了妇人身尸,狮子桥下酒楼前简验了西门庆身尸,明白填写尸单格目,回到县里,呈堂立案。知县叫取长枷且把武松同这婆子枷了,收在监内;一干平人寄监在门房里。

武松之所以会获得减刑,首先是他准备充分。武松上堂时,先取出了仵作胡正卿的供词,胡正卿还留下一截武大郎的中毒骸骨作证,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已经证明潘金莲、西门庆犯下了毒杀武大郎的罪行。

然后,武松取出四邻供词。武松是在潘金莲当着四邻的面亲口承认了通奸,然后才将潘金莲杀死,为证明西门庆与潘金莲通奸,特意留下王婆不杀。在王婆招供、四邻也签字画押后,武松才去杀死西门庆。

在古代,杀人是犯法的,但是法理也是人情。在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情况下,即便是杀人也未必要判死罪。这一点,古今一样。

其二、县令与武松关系亲厚,有心照顾武松。原文道:且说县官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又想他上京去了这一遭,一心要周全他;又寻思他的好处。

古代县令一人身兼公检法,一边是他调查,一边是他断案。武松在他手下当都头,帮助他押送生辰纲进京,立下功劳不小,于是这县令就将武松从轻发落。

其三、在《水浒传》中西门庆就是一个小药铺的老板,无甚权势,与武松相比,西门庆那就是弱势群众。西门庆被杀死后,其家属根本就不敢乱来。

加上舆论的力量,西门庆、潘金莲的丑事更被民众广为传播,武松杀人备受民众同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县令判处武松脊杖四十,刺配两千里。在古代,这已经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大刑罚,相当于无期徒刑,长期劳改了。

武松杀人即便是放在现在,也不会背叛死刑,叛个死缓,甚至无期徒刑都是大有可能的。

宋代其实和今天一样。潘金莲和西门庆通奸,然后谋杀亲夫,是他们的罪责,应该由政府来审判,不能由武松自己杀。况且,武松不是一时冲动,而是蓄意杀人,还连杀两人。如果这个罪名坐实,武松是要判死罪的。

好在这个阳谷县(山东省聊城市)的老百姓正义感比较强,上下周全,最终变为武松和潘金莲因为祭祀兄长发生争执,奸夫西门庆赶来斗殴,误伤人命。这样一来,不但杀人变成误杀和自卫,杀人理由也可以争取舆论的同情。

所以,武松仅仅判了个被判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的孟州,并不算重。也就是打棍子,脸上刺字,充军2000里外。

之前的都好说,关键是充军,也就是配军。就是把犯人打完板子后,再将他们编入军籍,发配到各地去当兵,就是“配军”。当兵不是当作战部队,其实就是做各种杂役和苦力。好一点的就是像宋江一样做做文件工作,差一点的就是要做体力活,最差的就是连做工的权力都没有,只能关在黑牢里面活不了死不成。

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孟州就是今天河南省焦作市,也不是什么荒凉的地方。大体来说,武松判处的类似于今天的有期徒刑。

放在今天,武松的行为很严重。虽然涉及家庭纠纷,但毕竟连杀2人,还是预谋杀人。正常来说,武松可能不会被判死刑,但最低也是无期、死缓之内的。这种也是要做各种艰苦工作的。说白了,宋代的刑罚和今天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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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古代死刑要秋后问斩?为什么其他时间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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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常在一些古装电视剧里面听到,一个犯了死罪的犯人,要被执行死刑了,但是却有还会有一句“秋后问斩”,也就是说要把死刑执行的时间放在秋季。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讲究,既然已经犯了死刑,那么什么时候执行有什么区别吗,为什么一定要在秋季才能执行死刑?古代的秋后问斩到底有什么讲究,为何其他的季节不可以呢?

“秋后问斩”其实也是经过了一段发展,最后才确定下来的。在记载先秦时期礼制的《礼记》当中,就有秋季是“用始行戮”的时节,因为这个时候正是凉风降临,从夏季的炎热到秋季的凉爽,从温度上来讲是越来越冷的,所以秋季也有“肃杀”这个词可以形容,而董仲舒把这一点上升了,认为君王做事应该与季节的变化相应。

也就是说,春夏是温度上升的时间,大地回春,之后进入炎炎夏日,所以君王做事不应该做那些杀人、惩罚之类的,应当是奖励,给有功的人行赏,而那些要行刑的事情,应该等到秋冬季节才可以做,这才是顺应时节的变化的正确做法,这一点自然也是被皇帝接受了,也正是这样去做的,这才有了后来的“秋后问斩”。

至于为什么要这样建议,因为现在我们知道,季节的变化取决于地球距离太阳之间的距离远近,但是古人并不知道,他们认为安排这一切的是无所不能的神,既然神决定春夏两个季节是各种生物生长的季节,那么人间也不能做违背这个道理的事情,而秋冬季越来越冷,万物萧条,那么这时候就不能做与“生长”有关的事情,比如赏赐。

那么,之前那些犯了死刑的人,自然要等到秋季才可以问斩,这是顺应了时节的变化,也是古人对自然的一种崇敬与敬畏,既然自然都是这样安排的,那么人的司法自然也应该按照季节的变化来执行,这才是顺应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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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执行死刑有哪些习俗?为何执行死刑的时候要在碗里放上生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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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经历了许许多多的朝代,也曾有过很多个皇帝。这些统治者们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能力,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每一个王朝都拥有着自己的律法和要求。对于那些触犯了法律的人们,朝廷就会判处相对应的惩罚与罪名,轻者杖刑,重者处死。

我国古代死刑,有很多种类,最常用的的就是砍头,虽然很多统治者都推行仁政,对于死刑极为严格,因为经常动用死刑,就会引起民怨,久而久之就会引发暴动,所以一般都是犯了重罪的人,才会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的决定也要层层审核,除了专门审理罪犯的机构,最终还要给皇帝过目,由此可见,死刑审核是很严格的。

在电视剧中,除了那些谋逆可以当场斩杀的人,我们最常见到皇帝下诏处理死刑时,都会说“秋后问斩”,为什么要等到秋后再问斩呢?这是我们很多人的疑问。其实,古代行刑时间选在秋后,是因为这时候是万物凋零之时,罪犯在这时候死去,表示顺应天意,生命也在此时凋零,故问斩的时候选在秋后冬初。

除此之外,我们还常听到“午时三刻行刑”,为什么选在午时三刻,这其中也是有讲究的,午时三刻是一天中太阳最盛的时候,古人认为阴阳相冲,犯人临死,怨气冲,怨气为阴,阴怕阳,在太阳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避免冤魂为乱人间。

以上这两个处理死刑的要求,不免有些迷信意味在其中,对于死刑犯,官府还有一个做法,就是死刑在砍头之前,都会给犯人吃最后一餐,俗称断头饭,自古以来有句话,“人之将死,其膳也丰”,对于将死之人,官府会尽量的让他体面地离开世间。虽然有砍头的刑罚,但有的政府也认为应该给犯人留全尸,所以会要求侩子手砍头的时候,不能把头全部砍下。

根据史料记载,有的朝代非常重视断头饭,故很多死刑犯的这顿饭非常丰盛,但想想就知道,人之将死,又怎么有心情吃这饭碗呢?所以这晚饭只不过是官府为了体现自己的仁慈,给犯人的一种安慰罢了。不过在死刑犯的断头饭中,狱卒通常会在碗中放一块生肉,这又是为什么呢?难道临死前吃生肉吗?其实并不只是迷信。

这一奇怪的惯例起源于民间,传说人死后,会投胎转世,而在投胎之间要经过奈何桥,喝下一碗孟婆汤,将前尘旧事忘得一干二净,才能投胎。煮孟婆汤的人叫孟婆,她身边有一条凶狠的大狗,要想安全的过奈何桥,就要喂好狗,来生投个好人家。所以这块生肉,其实是喂狗的,有了这块肉,狗吃的开心,人过桥也顺利。

想来,狱卒的这一做法还是为了犯人考虑,古时候犯人在行刑前吃断头饭,要是没有这块生肉,犯人也许还会大闹一番,而要是碗中有生肉,犯人就会感激涕零,这块生肉竟比那大鱼大肉要顺眼。

时至今日,过年过节不少人家里的供桌上也会有一块生肉,用来招待各路神仙,保佑自己家庭幸福美满。要说,断头饭也是为了让犯人保留一点尊严地死去,这块生肉也只是为了祈求能有一个好的愿景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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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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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多来,媒体一直在讨论“林森浩是否故意毒死自己”和“毒药是否杀死了他”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林森浩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回答了这些问题。作者不是法律专家,所以本文不讨论他们。我相信很多读者已经听说过“注射死刑”,并且仍然对此感到好奇,所以让我们来谈谈注射死刑。

所谓的致命注射,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注射某种药物来杀死罪犯。

注射执行室

首先,什么是死亡?

普通人可能会觉得没有呼吸的死亡并不十分确定。在医学上,死亡指的是身体整体功能的永久停止。标准是脑死亡。

死亡的第一个过程是濒死期,此时患者的脑干和其他神经系统处于抑制状态。由于人体呼吸和心跳等基本生理反应受神经系统调节,患者会出现呼吸停止、心跳停止、反射消失,并进入临床死亡期。如果这个过程不被中断,大脑就不能从血液循环中获得氧气和糖,而大脑中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病人就会进入死亡的真正含义,即脑死亡。

脑死亡是判断死亡最准确的标准。在此期间,病人的脑电波消失,大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即使华佗重生,他也无能为力。

第二,为什么要用注射死刑来代替枪决?

宋词在《伤逝》中说:“监狱的事情不应该比大君主更重要。”伟大的君主,也就是伟大的刑罚,在古代是指死刑。

从各种刑罚诞生的那一刻起,他们就承担了威慑罪犯的需要。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人道主义的兴起,惩罚有义务显示法律的进步。死刑作为所有刑罚中的第一种,自然是最重要的。根据一些学者的统计,古代的死刑是斩首、斩首、腰斩、抛弃、屠杀、保存、爪抓、带刺、剁、剁、烧、绞、剁、刺死等。到20世纪90年代,已有78个国家和地区执行了绞刑,86个国家和地区执行了绞刑。[1]

1979年,中国刑法第45条规定:“死刑应当以枪决执行。”此后,1997年开始实施的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的执行应通过开枪、注射等方式进行。它已成为继美国之后第二个采用注射死刑的国家,充分体现了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精神。[2]

第三,什么是注射死刑?

197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验尸官查普曼博士设计了人类历史上第一种致命注射方法。程序是先给囚犯注射麻醉剂,然后是肌肉松弛剂,最后是毒药。[3]

常用的麻醉剂是戊巴比妥钠,属于超短效巴比妥类药物,脂肪溶解度高。它可以在静脉注射后几秒钟内进入大脑组织。

许多人类的感觉,如疼痛,都是由神经系统产生的,具体来说,是神经元和神经递质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神经递质中的一些可以增强人体的感觉,而另一些可以抑制这种感觉,如γ-氨基丁酸(GABA)。

γ-氨基丁酸是人体内最重要的抑制性递质,主要存在于大脑中,在外周神经系统中含量很少。

当硫喷妥钠进入大脑时,会减轻γ-氨基丁酸的抑制作用,同时阻断相应兴奋性递质的传递,从而降低大脑皮层的兴奋性,产生全身麻醉。

常用的肌肉松弛剂包括D-微管蛋白。

箭头生物碱是从植物提取物(箭毒)中提取的生物碱,由南美印第安人的几种植物制成。1942年,这种药物首次在临床上使用,并被普遍用作麻醉辅助剂。静脉注射后4~6分钟内起效。

人体肌肉根据其微观形态可分为横纹肌和平滑肌。其中,横纹肌可分为骨骼肌和心肌。骨骼肌在主观意识的作用下可以自由收缩,称为随意肌,而心肌不是由人的意志传递的,而是由大脑中的自主神经系统控制的,称为随意肌。然而,两者之间的收缩机制是相似的——肌肉和神经元之间有一个关节结构,由前关节膜(神经元末端)、后关节膜(肌肉细胞膜)和关节间隙组成。当大脑需要肌肉收缩时(无论是主观的还是潜意识的),连接器前膜的神经元释放乙酰胆碱,乙酰胆碱作用于相应的受体,导致细胞膜对钠离子和其他离子的渗透性增加,从而引起生理和电反应以及肌肉收缩。

进入人体后,筒箭毒能与乙酰胆碱竞争相应的受体。就像超市提供折扣一样,商品太多了,如果你抓住它们,没有人能做到。竞争性抑制的结果是眼肌和四肢肌肉松弛,甚至膈肌麻痹和呼吸停止。

常见的毒物是氰化物,如氰化钾(KCN)。

氰化钾进入人体后,可分解氢离子,与人体细胞线粒体中氧化细胞色素氧化酶的三价铁结合,阻止氧化酶中三价铁的还原,阻止细胞正常呼吸。组织细胞不能利用氧气造成组织缺氧,导致身体陷入内部窒息状态。同时,由于呼吸产生的能量(三磷酸腺苷)不足,中枢神经系统将迅速丧失其功能,从而导致呼吸肌麻痹、心脏骤停、多器官衰竭等人体症状并迅速死亡。

关于死刑的存在或废除一直存在争议。作者认为,对于像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说,死刑可以威慑罪犯,并表明政府决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的存在确实是必要的。然而,准确及时的科学普及和死刑技术不仅能让公众了解一些生理和药理常识,还能让他们看到政府为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心所做的努力。

林森浩之死是法律对黄洋父母的一个交代。尽管案件已经结案,但他们的痛苦还远未结束。在这里,作者也希望媒体和公众能给他们一些适当的帮助,让他们尽快摆脱悲伤,适应新的生活。死人没了,活人还活着。

参考

1.赵丽。在中国执行注射死刑的方式[J]。安康学院学报,2010 (1): 47-49。

2.《注射死刑法》即将实施,新华社,2001年9月13日

3.赵雅莉。《注射死刑规范化问题探讨》[著。云南大学学报:法律版,2011 (4): 1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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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压力就是大 9大行为判你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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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首歌唱到“男人就是累”,一句词道出了无数七尺男儿的无尽辛酸。

杀手NO9:过激娱乐或锻炼

前不久,体育评论员陶伟因酒后健身锻炼,随后猝死在宾馆房间内。此事不得不令人深思。健康专家曾指出:男性锻炼应因人而已,切勿养成过度锻炼浴后锻炼和酒后锻炼等特殊的运动习惯。

另外,娱乐也应该有所节制,以防止身体不堪重负,发生意外。

杀手NO8:心跳过快

快节奏的生活方式,紧张压抑的心情,都会导致无故心动过速与高血压。

日本名古屋大学医学部的一位学者发表的研究成果揭示了心跳与寿命的关系。他把心跳数与寿命的关系用算式表示为:寿命(分)=20-23亿(次)/每分钟的心跳数。由此看出,心跳的次数与寿命是成反比例的。所以,每分钟内的心跳速度越快,寿命就越短。

杀手NO7:睡眠不足

一般情况下,人体对睡眠的要求是青壮年一夜睡7小时~9小时,少年幼儿增加1小时~3小时,老年人减少1小时~3小时,这是不同年龄段对睡眠量(时间)的要求。睡眠低于这个大概时间,而且常常感到提不起精神的,这就是身体在提示你睡眠已经不足了。

研究指出:每晚睡眠不足4小时的成年人,其死亡率比每晚能睡七八个小时的人要高180%。而另有研究认为:睡眠不足对健康的危害是迅猛的,睡不够的人衰老速度是正常人的25~3倍,危害已经大大超过了吸烟。

杀手NO6:不注意饮食

对于男性工作狂来说,吃饭是一天中最不重要的事。有的人甚至是可以忘吃饭的。

大多数的癌症都不是因为一次或几次偶然接触致癌物质引起,而是由于长期的不良生活习惯,生活环境及不合理不科学的饮食卫生习惯而导致的,这其中饮食与癌症的相关性更加显著。

杀手NO5:过度紧张

曾有科学家做过这样的研究:易患乳腺癌的小白鼠放入不同转速的笼子,转速越快,小白鼠越紧张,免疫系统功能越弱;转速最快的小白鼠,它们的肿瘤长得最快,体积最大。在另一项实验中,把有遗传病症体质的小白鼠分别放在不同环境中饲养,结果发现,在有压力的环境中的小白鼠有92%长了肿瘤,而没有压力的小白鼠只有7%长了肿瘤。

所以坏心情是把你拉向地狱的可怕“黑手”,紧张更是造成很多中年男人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

杀手NO4:癌症

最有男人特色的癌症是前列腺癌。在欧美国家,前列腺癌的发病率和致死率都是名列前茅的。

而在我国,这些年也颇有直追欧美的架势。这主要是因为近20年来,人们生活改善,喜爱高脂饮食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原因所造成。不过,只要早期发现,前列腺癌的治愈率能达到95%左右。因此建议,男人中年以后一定要定期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检查。

杀手NO3:抑郁症

在抑郁症患者的名单中,有很多历史名人:香港著名艺人张国荣曾患严重的抑郁症,后因受病情影响自杀而死。还有,美国第十六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荷兰后期印象派画家文生梵高也都是被抑郁症夺走了生命。

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它不能说明你心胸狭窄,也不能说明你品质低劣或意志薄弱。只是因为这种病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健康,所以成为可怕的健康杀手。

杀手NO2:猝死

第二:猝死,学名又叫心源性猝死。心源性猝死是非常常见的,在西方国家是心脏死亡最主要的原因,占其份额的一半以上。美国每年都有30~40万人死于心源性猝死。

猝死最主要是由于有心脏疾患,突然发生一个恶性的心律失常,心跳非常快,室性心动过速或室颤,然后导致了心脏病猝死。它的发生案例是多数患者都有基础心脏病,比如冠心病心功能衰竭遗传性心血管疾病等。

杀手NO1:过劳死

过劳死是我们常常说的“累死”。年仅59岁的著名画家陈逸飞就因过度奔波劳累而去世。

一项针对城市中年男性健康状况调查显示,有66%的人失眠多梦不易入睡;经常腰酸背痛者占到62%;一干活就喊累的占58%;爬楼时感到吃力或记忆力明显减退的有57%;皮肤干燥面色晦暗脾气暴躁焦急者为48%。以上的这些调查选项都是过劳死的前兆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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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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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阅读:

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复合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 云南、 广东、 广西、 四川、 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⒈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⒉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⑴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⑵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⑶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死刑复核的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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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老年人犯罪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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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老年人犯罪的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与死缓的区别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1.

浅析老年人犯罪的死刑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并未规定,对于成年人而言,年龄只是作为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因此,目前在我国对于犯罪的老年人判处死刑是合法的。但是对于一个年老的人判处死刑,这是否适当或者合理,对于社会有多大影响,是否合乎刑罚惩罚犯罪,教育社会,保护法益的目的,这几点仍值得商榷。

浅析老年人犯罪的死刑适用

一、中国历史上对老年人犯罪的死刑适用

早在西周,《周礼·秋官·司刺》就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礼记·曲礼》对老耄之赦解释为:“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意思是说,对于年满70岁的老年人和不满7岁的幼年人,虽然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也要赦免其刑,不予以刑罚处罚。

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也记载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二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有资料证明的体现“悯老恤老”的规定。

我国的刑法史上最早明确规定老年人犯罪的可以不适用死刑的可能要属《唐律》了。《唐律·名例》中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卜,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这其中所谓的七十以上,是指已满七十、不满八十的人。这一年龄段的老人属于应判死刑的,依律治罪;属于流罪以下的,除犯加役流、谋反逆反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外,一律收赎。

犯不准收赎就处流刑以下罪的,至配所免居作,即免予服劳役。这是由于这些人‘年高七十,血气衰微”而不能承受刑罚的执行。

同样,八十以上则是指已满八十、不满九十的人。这一年龄段的老人犯反逆杀人应当判处死刑之罪的,都要经过上请的程序,由君主核准才能判处死刑。年满九十的人犯死罪不加刑并不负刑事责任。以后的宋元明清诸朝法律以及近代的《大清新刑律》,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关于老人刑事责任特别是死刑适用的规定,即都把达到一定年龄(最低60岁以上,最高90岁以上)的老年犯罪人,作为减免刑罚的对象加以规定。到了清末,对老人适用死刑的限制也更加明确。

我国古代关于“赦老幼”的立法和司法的主要原因,正如汉宣帝在诏令中减免老年人刑罚时所说:“夫耄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这些老耄幼小之人,虽然曾触犯了刑律,但一般不可能给统治阶级造成更大的危害和威胁,减免他们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既与中国自古以来等老爱幼的伦理道德相符,可以博得一个矜老恤幼推行仁政的美名,稳定百姓和社会秩序;又不会给统治阶级带来危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各朝代完全不适用死刑的年龄一般在90岁,而70-—90岁之间的老人则视情况而定,故不属于绝对不适用死刑的年龄。古代中国对于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犯罪一般都予以从宽处罚,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多是为了体现君主对臣民的体恤,实质上也是为了维护统治者本身的利益。

很难讲,我国历史上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科学和合理的,当然更非是现代人眼中真正尊重人权的表现,这也说明了这种规定的虚伪性和局限性。但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我国历史上能够做出这样的规定,本身也体现出了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成熟,因为至少统治者考虑到了适用死刑应当有一个年龄的上限,实际的后果则是既体现了人性关怀也因此而减少了死刑的适用。

另外,从刑事责任角度而言,在人进入老年之后,随着身心的逐渐衰老,判断能力,控制能力逐步下降,其刑事责任能力也会逐渐减弱,有的也会完全丧失。不可否认,中国刑法史上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及司法实践,存在着一些合理因素。

二、现今他国立法现状

国外也有一些国家的刑法对老年人适用死刑和执行死刑的年龄上限做出了规定。如1961年的《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对60岁以上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俄罗斯1903年的刑法典中也规定,如果犯罪人年满70岁,则死刑应改判为流放定居,修改后的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则规定对65以上的男子不适用死刑。在菲律宾和苏丹规定对年满70岁的人免除刑罚。

另外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也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5款就规定:对超过70岁的人不得处死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也在1989年5月24日的1989/64号决议与1996年7月23日的1996/15号决议中重申了对死刑的限制,而这一限制的具体措施就是1989/64号决议补充提出的“确立一种最大年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任何人便不得被判处死或者被执行死刑。”

从死刑的发展趋势来看,虽然目前还没有多少国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上限,但是规定年龄上限的做法逐渐成为了世界各国特别是那些没有完全废除死刑,处于限制死刑到完全废除死刑过渡期的国家的共识。

正因为如此,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关于确保面对死刑者的权利的保障》等国际文件限制了可用死刑的犯罪,排除了对某些类型的人的死刑并提出了所有死刑案件中的必须遵守的程序。

上述提及的《美洲人权公约》不仅完全认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而且还“扩大了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p#副标题#e#

三、我国刑法应限制对老年人犯罪适用死刑

鉴于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有必要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并在刑事法律中得到体现。我们建议,今后在修改刑法时,可考虑在刑法典总则或者在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处罚原则作出特别规定,对老年犯罪人限制适用死刑,以更好地保护老年人,更为有效地预防老年人犯罪。我们认为这样做的主要原因在于:

(1)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有人认为规定适用死刑的主体的年龄上限是不公平的,这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是一个有多重含义的概念,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上的权利平等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法律也只能更多实现形式平等而承认实际的不平等。但是在法律上承认实际的不平等本身就体现出了新的平等,同时这也是正义的必然要求。

因为正义是平等的内在要求,不符合正义的平等是不可能存在的。法律的任务并不是机械化一地要求人人平等以体现公平正义,对某些特殊的主体予以一些法律上的特别救济,更能克服这种形式上的正义所存在的缺陷而接近实质上的正义。而实质正义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反映。老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毕竟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要弱。

当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低下时,其反映出的主观恶性就小,因而社会危害性就相对较小,应考虑从宽处罚。当然,对于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老年犯来说,其行为往往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理所当然要对其定罪量刑。

(2)合乎刑罚的目的

古典刑事法学思想家贝卡里亚曾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己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也就是说,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内容一般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老年人身心衰弱,其再犯能力较差,无须以消灭其肉体来达到防止本人重新犯罪的目的。

如对老年人处以死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所受到的传统教育而形成的价值取向相背离,这非但不能有效地儆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不能有利于刑罚适用的报应目的的实现,反而让人们觉得刑罚过于残酷,使刑法无法获得普通民众的认同,甚至对刑法产生反感、抵触和对立情绪。

(3)是出于对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考虑

生理上,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身体状况减退,反应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心理上,外部的不良因素常常会造成老年人的孤独与寂寞,个人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也会促使他们的价值观发生改变。丧失活动能力和身体功能的衰退可能造成抑郁和显著的多疑。

由于老年人适应新事物的能力下降,可塑性大大减退,固执任性,敏感多疑,容易对一些意外产生过激反应,极易促发或诱发精神疾患,进而发生系列的暴力行为。

据国外学者统计,老年人实施犯罪,多与其身体、心理和社会生活方面出现的衰老过程有关:10%的老人实施犯罪是因为患上脑组织、感情情绪和性格衰退综合症而造成的;40%是因为心理上无法承受孤独感和失落感,在心理衰退过程的作用下实施的;50%与其社会生活衰退过程、离群索居有关。

同时,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当他们触犯刑律时,人们对他们的同情往往大于愤恨,对他们采用死刑的方式来惩处容易使人们心灵中本已不多的宽容变得麻木不仁。

(4)与我国国情相符

之所以要限制对老年犯适用死刑,我们认为除了上述理由外,还有一个中国国情的问题。因为我们解决死刑适用主体是否应该有上限的问题总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和特有的情况,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众多和老龄化速度快的国家,预计到201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寿命也会越来越长。

这么庞大的老龄人口按照犯罪学犯罪率的理论来推算,老年人犯罪的数量不会太少如果我们无视社会事实坚持现行刑法的规定,那么很多年老的人都可能被处以死刑,这的确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另外,我国也是处于限制死刑到完全废除死刑过渡期的国家之一,但由于受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特有的刑法文化,人们的死刑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完全废除死刑也不是在一个较短时期内能完成的。因此,在这一过渡期内通过规定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上限的确是一条限制死刑的较好出路。

4、结论

以上我们从不同角度对刑法中是否应当为死刑适用的主体设定一个年龄上限进行的审视,从而得出无论从上述哪个角度看,对老年人限制适用死刑是必要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我国规定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上限和适用条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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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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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的缺点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两国仍然保留死刑。现如今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定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味着什么

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严惩罪犯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

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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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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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你对贪污受贿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贪污受贿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

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贪污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情形

一、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存在着一个变迁的过程。

1979年刑法第155条规定,犯贪污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刑法第185条规定,犯受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两罪的法定刑存在着巨大差异。这一差异在1988年全国人大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得到了适度平衡。

贪污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情形

针对死刑的适用,该规定第2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该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其情节,依照前述第2条的规定处罚;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不过,上述规定显然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在基本统一标准之外,又根据受贿罪的特点,对其中部分行为采取了不同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应当讲这一规定符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不同特点,而对死刑的裁量标准进行了区别的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司法实践情况,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对于上述规定做了调整,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犯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这一规定,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标准开始统一。

相对明确的数额标准能够避免司法适用的随意性,减少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防止司法擅断,但是在死刑的适用上,仍然不能唯数额论。由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情况极为复杂,情节差别巨大,单纯按照数额解决死刑适用问题,难以全面反映每个案件的法益侵害。

在特定案件中,贪污受贿的数额同具体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无法简单划上等号,有的案件中,贪污数额固然特别巨大,但是也可能未能达到刑法第48条所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程度,相反,有的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虽然并未像个别案件那么惊人,但是其情节可能更为严重,因而反而更有可能适用死刑。

因此,1997年刑法对于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前提是情节特别严重,实际上也考虑到了数额以外的其它情节在死刑裁量中的重要意义,或者说充分考虑到了数额和其它情节在整个案件的死刑适用中的综合判断功能。这是这一规定的价值所在。

但是也必须指出,由于大量的贪污受贿犯罪的涉案金额远远超过当时所确定的标准,因此死刑裁量的前提数额标准就很容易达到,而所谓情节特别严重,由于其表述过于模糊,解释论上实际上也可以将数额包括在内,因此,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场合,即使其它情节并不特别严重,也仍然仅仅因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存在着死刑适用的可能。这样一来,“情节特别严重”的综合判断功能就被实际消解。

另外,按照该条规定,贪污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就面临绝对死刑的裁量。因此,这一条文在其表面上就是一个较低的加重数额起点标准和绝对死刑的结合。

毋庸置疑的是,这样一种规范结构在其量刑结果上已经造成罪刑不均衡的结果;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并不符合对非暴力犯罪尽可能限制死刑的政策,而这一政策是刑事立法在若干修正案中所一直予以坚持的;而在其事实上也完全同现行实务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判处死刑案例的罕见性相矛盾。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立法演变的背景及其所反映的政策导向,对于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依据上述刑法修正案,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作出了更符合实际、适用更为限制但又对贪污贿赂罪更具有威慑作用的死刑司法政策。#p#副标题#e#

依据该解释第3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而按照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只有符合数额特别巨大这一要件,同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显然,在立法机关仍然继续保留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前提下,两高贪污贿赂解释对适用死刑的最低数额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提升,这一最低数额标准至少在其形式上更加符合司法实际,充分顺应了立法机关限制死刑的理念和立场。

同时,在理论上,与修订前刑法不同,数额特别巨大而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贪污受贿罪,死刑并非绝对适用的刑罚,而成为与无期徒刑相并列的选择刑种。这就意味着,在单纯具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仅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场合,不能考虑死刑适用的可能性。

而在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才具备死刑适用的可能。但即使在这样的场合,在量刑时应当优先考虑无期徒刑的运用,只有在无期徒刑不能充分反映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不能实现罪刑均衡时,才应当考虑适用死刑。

如前所述,在立法上,数额特别巨大并非适用死刑的决定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才可能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为了明确对无期徒刑的适用和死刑的适用加以区分,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4条第1款,则更加限制性地规定: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但是并不同时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仍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只有在上述数额、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损失四个方面均符合的情形中,才有可能使用死刑,否则只能适用无期徒刑。

这样一种解释结论,实际是对刑法第383条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适用提供了极为清晰的、区别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减少了贪污受贿罪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

但即便是在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的前提下,死刑的适用仍然需要更为综合的判断,也仍然属于裁量性质、选择适用,而并非绝对死刑。

例如,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即使符合上述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要件,但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仍然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符合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因此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高的这一规定极其鲜明地顺应了立法机关对于经济犯罪更大程度地限制死刑的立场。

与此相关,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中的“数额特别巨大”是否属于一个单一、确定的标准?即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和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数额特别巨大”是否具有一致性?

按照两高贪污贿赂罪解释第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具有该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以及该解释第1条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虽然在其数额上并不属于特别巨大的最低标准,但因此可以认定属于“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由于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情形,其数额本身并未达到特别巨大,仅仅因为具备了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而得以适用该法定刑幅度,因此针对这一幅度的数额(150万-300万),无论其另外是否具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也均不可以判处死刑。所谓的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2款、第1条第3款的情形的,也只是适当降低适用该法定刑幅度(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数额标准,而不能降低死刑的适用标准。

二、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

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于上述规定,有必要厘清的问题包括:

(一)终身监禁的严格适用

在当前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较为罕见的前提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几乎是罪行特别严重的贪污、受贿罪的最高刑。

例如,从1991年至2015年8月,在我国法院对省部级以上高管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的28起案件中,仅有4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余24起均被判处死缓;而在2010年,我国共有12名省部级官员因受贿被判刑,其中8人被判处死缓。显然,除了极其个别的案例外,司法实务的数据说明,死缓已经成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的主要措施。但是死缓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之后,通过减刑、假释,犯罪分子并不需要实际在监狱内终身服刑。

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这一规定意味着无期徒刑的实质化或者终身化,考虑到目前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实际,这一规定是针对职务腐败犯罪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不过,考虑到终身监禁的严厉性,其适用仍然需要高度的谨慎。两高贪污贿赂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符合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因此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其第3款规定,符合第1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表面上,两高解释第4条第3款的规定同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并无实质差异,似乎仅仅是其同意的反复,并不具有任何明确、界分的作用。

但是,两高解释第4条第2、3款的排列顺序表明:即使在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场合,法官在考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单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并不是将附裁终身监禁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首选,换言之,并不是所有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都要终身监禁,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

只有在死缓不能充分评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能另外附加裁判终身监禁。换言之,此种终身监禁的严厉性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其适用同样需要严格控制。

(二)终身监禁与刑法第50条的关系

按照刑法第383条以及上述两高贪污受贿罪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终身监禁的判处是在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时,而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需要明确减刑的同时。不过,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死缓减刑的后果分为两种,或者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减为25年有期徒刑。因此,必须明确的是:在判处贪污受贿罪犯死缓并判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时,对这两种类型的死缓减刑均应作出限制还是如刑法第383条所言,仅仅针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形?

换言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附加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是否仍然可以基于死缓执行期间的重大立功事实而在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之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在具体个案中,由于重大立功事实尚未发生,死缓犯减刑后究竟属于何种类型,当然是法官在判处死缓时所无法预见的,但是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官都完全能够预见到死缓犯上述两种减刑的一般可能性。

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可以同时裁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就规范本身而言,立法仅仅允许法官宣布在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而并未允许法官宣布在死缓二年期满因重大立功依法应减为25年有期徒刑时,也可以对其终身监禁。#p#副标题#e#

而死缓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也必须依法进行,在其能够依照刑法第50条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却被认为只能减为无期徒刑的,很难认为这一结论属于依法进行。因此,这一条文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解释为由于宣布终身监禁,刑法第50条的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在贪污受贿罪中完全消失。

即使就贪污受贿罪而言,刑法第338条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并未改变或者替代刑法第50条有关死缓减刑的规定,其所改变的仅仅是刑法第78条、第81条有关无期徒刑适用减刑、假释的规定,是围绕因贪污受贿罪而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的减刑、假释做出特别规定,而并不影响死缓减刑制度本身的正常运行。

对此,即有实务人员指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如被人民法院决定终身监禁的,则依法不能减刑、假释。

实际上,考虑到终身监禁本身的严厉性,尤其考虑到:基于重大立功事实而减至25年有期徒刑,同一般性地减为无期徒刑后再通过减刑假释获得自由,这其中所存在的腐败风险完全不同。为了鼓励贪污受贿罪犯重大立功,刑法应当为其保留这样一种可能性。

因此,贪污受贿罪中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不应当被理解为排斥了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也是属于依法所作出的决定。

退一步而言,如果立法机关认为对此类贪污受贿罪犯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完全排斥任何减刑、假释的,在其规定上就应该直接明确地表述为:符合第1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只能减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而根据目前的规定,终身监禁的判处并不排斥死缓罪犯在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并且可能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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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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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死刑复核吗?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看过“死刑复核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死刑复核的现实意义

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

人的认识有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不断的检验,才能使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诉讼认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从侦查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多次反复,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员的认识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复杂,往往更需要经过多次检验。

不仅如此,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执行就无法补救,因而更必须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无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严肃谨慎、少杀慎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立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贯彻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通过死刑复核,对那些适用死刑不当的判决、裁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纯属无罪或因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人,纠正冤案,立即释放,恢复其自由;

对那些虽然有罪,但不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防止无辜错杀和死刑滥用,避免给国家、公民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坚持少杀、慎杀和防止滥杀的可靠保证。

3、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由于死刑(死缓)判决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这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执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

而且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发现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及时纠正错误的死刑裁判,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在全国和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统一正确适用。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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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法律依据

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死刑复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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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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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死刑复核有多少了解?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复核的特点

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 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 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 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看过“死刑核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死刑核准权的规定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我国刑法对死刑核准权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的慎重态度。但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指出:鉴于目前的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这一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死刑核准权作了授权性规定,因此,我国目前除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外国人及港澳台人犯罪以外的大多数犯罪的死刑核准权实际上均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死刑复核的简述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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