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骑自行车撞老人后最好处理办法经典20篇

浏览

334

文章

1000

要如何处理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纠纷

全文共 2230 字

+ 加入清单

你听说过股权转让吗?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纠纷处理方法

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一般有两类:

要如何处理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纠纷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如在合理期限内有其他股东表示以相同或优于该转让合同的价格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则视出让人意思表示而定。如出让人在此期间转而与其他股东履行股权转让的,则原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可以要求出让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部分履行的应作无效处理,出让人还应返还其已收取部分转让款及法定孳息。

但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以受让人在审理中变更原诉请而为之,否则法院只能仅就原诉请审理,或予以驳回其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而不必主动干预应由当事人自由表示的私权。如经诉讼中给予一定的追认征询期限后,仍未能满足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确认无效,继续履行不予支持,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亦如前述,可按无效返还及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

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此外,如公司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时,出让人所转让的股权业已登记到受让人名下,则此种情形可视为其他股东已明知,并同意该转让。该转让合同也为有效。除此两种以外,转让合同无效。由此,继而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合同内外关系,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属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出让人之间的纠纷属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关系,故一般应另行成诉,处理中按无效返还并按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裁判。

二、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此类纠纷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股权受让人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无效;

二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若出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真实情况,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以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或违法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或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告知受让人另行起诉,本案中止审理。

若公司债权人将出让人、受让人及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受让人提出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时,可一并审理。查明股权转让时受让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出资不实情况而接受转让,或事后知道该事由而未及时提出撤销诉讼或无效诉讼的,视为其已同意在受让时同意承担出让人投资不实的责任,受让人的撤销或无效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受让人同意承担责任并不能免除出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并运行的基础,公司设立时出让人真实出资是法定义务,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出让人出资不实并延续于受让人,出让人与受让人有共同过错行为,由此产生的对外责任应共同负责,即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无过错,股权转让会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受让人无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股权受让人在变更工商登记中产生的纠纷之情形及法律适用

股权转让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受让人支付价款,转让人及时通知了公司,但公司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工商变更登记,使受让方无法享有、行使股东权利,进而引发纠纷。

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此由可见,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两个登记变更:

一是公司股东名册变更;

二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

这两个登记变更都应由公司出面来完成,是公司的义务。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完成两个登记变更,受让人应以公司为被告要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因转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股权转让合同不能解除,更不能要求转让人负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文章

篇1:电动自行车选购窍门

全文共 943 字

+ 加入清单

面对市场上众多的电动车品牌和品种繁多的车型,消费者在购车时不免会有种无从下手的感觉。那么如何才能购买到一款好车,选购时要注意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电动自行车选购窍门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动自行车选购窍门1

看车型:先看车型

哪一款式适合你,一般应选购电力助动和人力骑行都相宜的车型较为适宜,这样若在道路上行驶时用完了电还可以人力骑行而不会显得窘迫。

看整车装配和外观:

车型选中后要看车的装配情况,如车辆整体的左右对称情况;运动件在运动时的灵活程度,不应与固定件碰擦;外观如油漆件、镀铬件应平整光亮;看电动自行车各紧固件是否坚固。

看合格证、出厂日期:

一般选近期出厂的产品,因为电池的寿命与产品的出厂时间有一定的关系。

看电器控制部分:

将电门开关打开,看控制面板上的标志是否都正确显示,前灯和鸣号装置是否有效,电动转把是否灵活,是否有制动断电功能。

看说明书:

应仔细阅读该车说明书,对说明书中标有的一些参数,如欠压保护电压(一般大于等于31.5V)、过流保护电流(一般小于等于12.5A)有一定的了解。

电动自行车选购窍门2

1、购选合适的电池

一般48V/12AH的电池能跑30公里、48V/20AH的电池能跑70公里、48V/24AH能跑100公里。大家购买电动车时,对于电池容量不要贪大,够用就好,不然您可就是盲目花钱了。

2、检查产品合格证

买车前一定要看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日期、车架号与该车是否吻合。

特别提出的是电动车电池的出厂日期,因为它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最好使用10天以内的电池。

3、不要盲目追求功率。

同一品牌的电动车功率越大,动力越强,但损耗电池也越大。如果不是特别需要,不建议买大功率电动车,比如1000w或者更大的。因为功率越大,相对电池寿命也会越短,而且更换电池成本也就越高。

4、在购买中,注意试骑。

购买电动车时,不要交完钱就走,一定要进行试骑,特别是装车后的试骑。感觉舒适度如何,会不会顺畅,刹车松紧程度,各个灯会不会亮,喇叭响不响等等细节。

5、可以购买样车。

很多朋友不喜欢要样车。其实样车不一定是旧车,大品牌经销商电动车的样车一般装完一两周内就卖掉了,一点也不旧;而且既然是样车,一般都会比较细心的调试,否则顾客一骑有问题,可能就不会选择这款了。所以大家只要在购买时注意检查,购买样车有时也是不错的选择。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剩菜怎么处理保存

全文共 1856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人们越来越关注养生,大多数人都不吃剩饭剩菜了。那么剩菜怎么处理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剩菜处理方法,欢迎阅读。

剩菜处理方法:提前分装

明知道这一餐吃不完,就应当在出锅时分装到不同的盘子里,其中一份稍微凉下来之后就放入冰箱,这样菜中细菌的“基数”很低,第二天甚至第三天,热透了再吃,都没有问题。

如果已经在外面放了两三个小时,大家又用筷子踊跃翻动过了,保质期就会缩短。这时候要注意,把它铺平一点,放在冰箱下层的最里面,让它尽快地冷却到冷藏室的温度。

剩菜原则:剩荤不剩素

众所周知,剩菜常有亚硝酸盐过量的问题。亚硝酸盐本身有毒,在胃里与蛋白质相遇,会产生致癌物质亚硝胺。有数据显示,人体摄入的亚硝酸盐80%来自于蔬菜。做好的素菜在温度较高地方,放的时间一长,亚硝酸盐含量会有所增加。

此外,素菜中的营养更容易流失。这是因为一种食物中的营养素通常多达几十种,其中水溶性维生素,如维生素C、E都比较怕热。而蔬菜的营养价值恰恰体现在丰富的维生素上,因此重新加热的素菜,营养损失严重。

食物中有很多不太怕热的营养素,比如钙、铁等矿物质。这些营养素人们通常会通过鱼肉等荤菜摄取,因此这些菜热一回,营养损失并不会非常严重。

所以,无论是从营养还是从安全的角度,都尽量不吃剩的蔬菜。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凉菜不论荤素最好都不要吃剩的,因为如果不经加热,其中的细菌不易被杀死,容易导致腹泻等不适症状。

剩菜原则:隔夜海鲜不宜吃

螃蟹、鱼类、虾类等海鲜,隔夜后会产生蛋白质降解物,损伤肝、肾功能。如果实在买多了,可以把生海鲜用保鲜袋或保鲜盒装好,放入冰箱冷冻,下次再烹调。

如何保存好剩菜

1、剩饭菜最好放在玻璃容器内

隔夜食物并不等于洪水猛兽,只要不是放置时间过长、食用频率不过多,就无需谈之色变。食物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对人体的危害是微乎其微的。

2、蒙上保鲜膜凉透放冰箱

晾凉再放是因为热食物突然进入低温环境,食物的热气会引起水蒸气凝结,促使霉菌生长,从而导致冰箱里的食物霉变。凉透后,要及时放入冰箱,即使在冬季,也不要长时间放在外面,因为冰箱有一定抑菌作用。

3、分开储存

不同剩菜,一定要分开储存,可避免细菌交叉污染。还需要用干净的容器密闭储存,如保鲜盒、保鲜袋,或者把碗盘附上一层保鲜膜。

4、剩菜存放时间不宜过长

最好能在5—6个小时内吃掉。一般情况下,高温加热几分钟,可杀灭大部分致病菌。可如果食物存放的时间过长,产生了亚硝酸盐以及黄曲霉素等,加热就起不到作用了。

剩菜改造方法

吃新菜的时候,人们都很踊跃;但一次一次吃同样的菜,显然令人不愉快。很多家庭当中,主妇就是因为吃剩菜剩饭而体重上升,失去苗条的体态,因为老公和孩子对剩菜不屑一顾。其实,除了蔬菜之外,鱼肉类食品剩菜翻新并不难,无非就是改刀、加配料、改调味这三大技术。

比如说,剩了一些大块的肉类,单做一道菜嫌少,就可以把它切成小片,配上一些香味的蔬菜,做成蔬菜炒肉片。比如加香菜、洋葱、芹菜之类,可以让炒肉片变得香喷喷的,诱人食欲,家人肯定会当新菜一样表示欢迎。又比如说,原来是红烧味道的肉,现在可以考虑加点咖喱粉,配点土豆胡萝卜,改造成咖喱风味。还可以把剩菜改造成汤,比如剩排骨加蔬菜和挂面,做成蔬菜排骨汤面;剩番茄炒蛋加番茄、木耳和面疙瘩,改造成番茄味疙瘩汤之类。

这样,剩菜不会浪费,重新加热时煮得足够“透”,安全得到保障,家人吃起来也很愉快。

总之,虽然不剩菜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但对于动物性食品,特别是肉类来说,煮一次吃两三顿是常见情况。只要烹饪之后立刻分装保存,第二餐再合理加热利用,就能安全地与剩菜和平相处。

剩菜处理方法:彻底加热

剩菜放到第二餐是可以的,但一定要彻底加热。所谓彻底加热,就是把菜整体上加热到100度,保持沸腾3分钟以上。

剩菜原则:散装卤味不宜隔夜

散装卤味买多了一天吃不完咋办?散装卤味是要当天吃完,不可隔夜的。从食品安全角度讲,这是不卫生的,可能的话最好不要吃隔夜糟货。食品专家提醒,即使放在冰箱里的食物,也并非绝对“保险”。冰箱里易孳生霉菌,还有嗜冷菌等。

剩菜处理方法:肉类加热

如果肉块比较大,一定要煮、蒸时间长一些,或者把肉块切碎,再重新加热。

用微波炉加热剩食物是个不错的方法,它可以令食物内部得到充分加热。但家庭中,往往控制不好微波加热的时间,还容易发生食物飞溅到微波炉内部的麻烦。可以考虑先用微波炉加热一两分钟,令食物内部温度上升,然后再用锅加热,或者再放蒸锅上蒸,就比较容易热透。对于不希望有太多汤水的剩菜,可以用蒸或水煎的方法来加热。

特别提醒:需要高度注意的是,菜千万不要反复多次地加热。如果知道鱼肉第二餐还吃不完,就只加热一半,剩下部分仍然放回冰箱深处。甚至有些熟食、豆制品可以直接分小盒冻到冷冻室里面。

展开阅读全文

篇3:老人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全文共 2613 字

+ 加入清单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以及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你对订立遗嘱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订立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

老人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二、树立权利意识。

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动要求老人立遗嘱甚至强迫老人立遗嘱,有的子女还干涉老人遗嘱的内容,甚至为遗嘱的事情闹起家庭纠纷,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侵犯。

三、及时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

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四、注意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继承法》有大概的规定。但具体的要求,非法律专业的人士难以完全把握。几种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

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它可以直接在房产部门等处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使用的程序比较麻烦,还容易产生纠纷。况且公证遗嘱目前的收费标准一般在300元以下,经济实用。

五、内容合法完善。

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遗嘱内容要避免以下几种错误:处分其他人的财产,例如处分和妻子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妻子的财产份额;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如未成年人、残疾子女等)的继承权;涉及财产之外的事。内容要完善,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身份状况、处分的财产情况(如房产坐落门牌、面积等)、订立日期等均要具备。措词不能含糊,避免出现诸如“XX房产留给儿子XX住”等含糊的语言。书写或打印要清楚,不得涂改。

六、注意保密。

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事,有的子女在获知老人立遗嘱或遗嘱内容后,由于自己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闹事,使老人被迫多次修改遗嘱,造成老人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因此,老人有必要作好遗嘱__,在适当的时候把遗嘱书交给继承人。

七、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相关阅读:

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看过“老人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老人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一、改变遗嘱观念。

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们认为父(母)没有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其实大可不必这样,这些想法是一种误解。

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国外的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很普遍。近几年,国内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也渐渐多起来。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嘱。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刑事诉讼的另案处理是什么

全文共 4423 字

+ 加入清单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你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另案处理有什么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另案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另案处理漏洞的解决办法

一个长效机制

针对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该院规范了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并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常会看到移送来的法律文书上注明对某某“另案处理”,这是侦查机关对那些无法移送、认为没有必要移送或已经作出捕、诉、判的涉案人员的一种界定,以示对其在本案不作或暂不作刑事追究。按照刑事诉讼活动的既有分工,侦查机关有权决定对哪些涉案人员移送审查逮捕或起诉。然而,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另案处理”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如果侦查机关使用不当,就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能不能从确立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入手,形成一个长效机制,既对侦查机关使用“另案处理”进行规范,又可以使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有章可循?静海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带着这个问题开始了探索。

一个全程监督体系

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联合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方面的建设,检察机关掌握完整的‘另案处理’人员的信息至关重要。

检察机关可建立一个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信息库由专人负责录入,详细登载‘另案处理’人员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强制措施、另案理由,以实现实时追查、有效监督。

检察机关不但应加强信息库的建立,在有了信息网络之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覆盖“另案处理”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全部诉讼环节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严格把好侦查、审查、审判三关。

看过“刑事诉讼的另案处理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是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共同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经常会遇到涉案人员未被侦查机关(部门)一并提请逮捕、提起公诉,而注明“另案处理”的情况。“另案处理”一旦缺失了监督便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成为司法腐败下的新黑洞。因此,应针对“另案处理”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的情形普遍存在

目前,全国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确切数字尚无全国性统计,据地方不完全统计,“另案处理”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一般约占13%以上,数量之大,比例之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另案处理”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故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3、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即被列入“另案处理”。

4、级别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实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级别管辖问题,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即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5、职能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具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犯罪,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为了工作方便,有时可能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6、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或是出于人情,或是出于利益的诱惑,故意放纵罪犯而作“另案处理”。

7、因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

二、“另案处理”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的成因

(一)公安机关工作责任不落实

1、案件侦查不到

如某县2010年被列入“另案处理”、至今未能抓获归案的8名在逃犯罪嫌疑人,都是因为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只重视对到案人员犯罪事实的讯问,不重视对在逃人员情况的深入讯问,无法获取去向和藏匿地等的线索,致使追逃收效甚微,“另案处理”成了“无法处理”。

2、“另案处理”案卷材料不规范

不重视追逃工作信息移交。工作中,侦查人员在岗位调动时不重视对“另案处理”人员追捕信息的移交,造成追捕工作无法继续。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不说明侦查情况。对在逃作“另案处理”的人员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只出具简单一个某某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说明,有否出警抓捕、如何抓捕、是否上网追逃、有否通缉等相关情况均未附卷说明,致使检察机关无法监督。

3、工作责任不落实,经费和警力保障不到位

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中的在逃人员,未严格落实工作职责,未建立专门台账,未将“另案处理”案件纳入未结案件管理,工作责任未落实到位。办案部门经费和警力十分有限,有的部门经费甚至不能有效保障办案经费,有限的办案经费和警力只能保障杀人等重特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赴外省追逃,差旅费开支大,容易放松对一般案件的追逃力度,造成在逃的“另案处理”人员不能得到及时追捕到案。

4、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不到位

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未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违规办案、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问题不能有效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审查不力,法律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往往只重视报捕、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忽视对“另案处理”人员情况的法律监督。同时,信息不畅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作“另案处理”人员的强制措施情况、追捕到案情况等信息缺乏知情权,没有有效的“知情”保障措施,造成监督不力。

(三)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

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由于刑事诉讼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未对如何使用“另案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另案处理”至今未制度化、法律化,公检法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靠经验或习惯,导致有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另案不理”。如针对因在逃而“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且又无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规定相对应,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的危害

如果公安机关责任心不强,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那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逍遥法外,甚至有个别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在逃为名,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不立案侦查,致使某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了‘另案不理’,这很容易引起群众不满。

“另案处理”一旦变成“另案不理”,不仅对被害人及社会造成了二次伤害和不良影响,导致司法不公,还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特别是个别负案在逃的重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给社会治安留下了严重隐患,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堵塞“另案处理”法律漏洞的对策

2009年12月29日,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因此,对“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始终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列入“另案处理”的监督,是避免“另案处理”的随意性,促进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一)规范“另案处理”人员的适用

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另案处理”尚缺乏必要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因此在具体适用中较为混乱。适用“另案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且在同案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无法抓获的;

2、因犯罪情节较轻或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逮捕而被取保候审的;

3、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犯罪,且在报捕前难以查清其犯罪事实,因侦查需要而被监视居住的;

4、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且他罪为重刑犯罪,适用“另案处理”更为合适的;

5、在本地、异地均实施了犯罪,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

6、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拟作行政处罚的;

7、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的;

(二)建立“另案处理”审批机制和说明制度

建立对“另案处理”的审批机制。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需要“另案处理”的,应由承办人提出,填写相应的工作文书(也可以创设“另案处理”法律文书),说明理由,层报单位领导同意后附卷备查。

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在呈捕案件时,对另案处理情况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

1、对报捕前难以查清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而作“另案处理”的,应说明其难点所在及提出下一步侦查方案;

2、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有网上追逃信息或其所在辖区派出所、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家庭主要成员及其邻居的证明材料;

3、嫌疑人被劳教、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4、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有说明材料及其拟处理的方案;五是嫌疑人患有疾病被另案处理的,应有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及其病愈后的处理方案;六是嫌疑人因管辖原因需要“另案处理”的,应提供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及职能管辖的相关依据。

(三)强化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力度

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审查力度。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应当在以下内容上着力:对于“在逃”涉案人员,重点审查侦查机关(部门)所采取的追逃措施;对于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已作或拟作行政处罚的,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虽构成犯罪但未移送的,重点审查侦查机关(部门)对其最终的处理决定。

对另案处理进行全程监督。检察机关要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资料库,并由有关科室专人负责管理。对“另案处理”人员应逐一登载其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强制措施、另案处理理由等。要制作“另案处理”人员跟踪监督案卡,随时比对,随时跟踪侦查机关(部门)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处理情况,对被侦查机关(部门)“另案处理”人员的最终处理结果跟踪到底。

定期走访公安机关及其办案单位,按照信息库资料,逐人、逐案地进行跟踪了解,了解侦查机关(部门)对在逃人员的抓捕情况及对另案人员的处理情况,全面掌握案件的动态进展,并及时进行监督和督促工作,防止“另案处理”蜕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为准确掌握另案处理案件的走向,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月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每月应向侦监部门通报另案处理案件线索是否发生了变化、在逃人员的抓捕归案情况。检察机关每月应向公安机关通报对另案处理案件跟踪监督情况。通过对通报信息的整理、分析,对于长期负案在逃或久侦不结的案件,适时向侦查机关(部门)发出催办函,督促侦查机关(部门)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及时对另案人员作出恰当处理。

(原文/王彦飞)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5:道路交通安全处理程序

全文共 12426 字

+ 加入清单

您了解道路交通安全处理程序吗?请查看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处理程序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第七十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第七十四条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十七条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资格证书式样全国统一。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八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协议书,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道路交通安全处理程序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展开阅读全文

篇6:裤子掉色怎么办,有哪些处理办法

全文共 372 字

+ 加入清单

深色的裤子是秋冬季节最常用的单品之一,不过深色裤子的掉色问题也会让人头疼,那么裤子掉色怎么办呢?

1、反晾法

洗裤子之前,将裤子反过来,拉上拉链,扣上扣子然后选择机洗或者手洗都可以,在晾晒时也要保持反过来的状态,不仅能保持裤子的廓形,也能避免洗涤剂和紫外线对裤子的损伤。

2、盐水浸泡法

在新裤子下水洗涤之前,先用浓盐水浸泡半个小时,然后在按照正常的方法洗涤。如果多次洗涤之后的裤子仍有轻微的掉色情况的话,在每次洗涤之前都可以用盐水浸泡十分钟,反复使用此方法,到裤子不再掉色为止。

3、凉水洗涤法

有的人喜欢用温水洗衣服,冬天会感觉水比较温暖,也能够洗得更干净,但是用温水洗更容易导致裤子褪色,如果是特别褪色的裤子,建议使用凉水浸泡和洗涤,减慢它褪色的速度,起到更好的保养效果。

裤子掉色可以通过反晾法、盐水浸泡法、凉水洗涤法来解决掉色问题,效果都比较的好。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医疗废弃物处理办法

全文共 1890 字

+ 加入清单

医疗废弃物含有大量的细菌性病毒,而且有一定的空间污染、急性病毒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如不加强管理、随意丢弃,任其混入生活垃圾、流散到人们生活环境中,就会污染大气、水源、土地以及动植物,造成疾病传播,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那么医疗废弃物处理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目前,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卫生填埋法、高温焚烧法、压力蒸汽灭菌法、化学消毒法、电磁波灭菌法、热解法、等离子体法等,其处理工艺的影响参数不同也各具优缺点,详情如下:

卫生填埋法

卫生填埋法是医疗废物的最终处置方法,其原理是将垃圾埋入地下,通过微生物长期的分解作用,使之分解为无害的物质。医疗废物的填埋系统如果没有防渗措施,各种有毒物质、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等会随雨水渗入土壤,有害物质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及人类健康。因此,卫生填埋场需经过科学的选址,并用粘土、高密度聚乙烯等材料铺设防渗层,还必须设置填埋气的收集和输出管道,所以采用填埋处理法必须非常慎重,一定按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预处理。

高温焚烧法

医疗废物主要由有机碳氢化合物组成,含有较多的可燃成分,具有很高的热值,采用焚烧处理方式具有完全的可行性。焚烧处理是一个深度氧化的化学过程,在高温火焰的作用下,焚烧设备内的医疗废物经过烘干、引燃、焚烧三个阶段将其转化成残渣和气体,医疗废物中的传染源和有害物质在焚烧过程中可以被有效破坏。焚烧技术适用于各种传染性医疗废物,焚烧时要求焚烧炉内有较高而稳定的炉温,良好的氧气混合工况,足够的气体停留时问等条件,同时需要对最终排放的烟气和残渣进行无害化处置。

压力蒸汽灭菌法

压力蒸汽灭菌处理方法的原理是经过分拣和破碎后的医疗废物在100kPa,121cc的工艺条件下运行20rain以上],压力蒸汽穿透物体内部,使微生物的蛋白质凝固变性而被杀死;处理后的医疗废物送往卫生填埋场或进行焚烧处理。这种方法也适用于受污染的工作服、注射器、敷料、微生物培养基等的消毒,但是不适宜处理病理性垃圾,如人体组织和动物尸体等,对药物和化学垃圾的处理效率也不高。

化学消毒法

化学消毒法的实质就是将破碎后的医疗废物与一定浓度的消毒剂(次氯酸钠、过氧乙酸、戊二醛、臭氧等)混合作用,并保证其与消毒药剂有足够的接触面积和时间,有机物在消毒过程中被分解、微生物被杀灭。消毒药剂与医疗废物最大接触是保障处理效果的前提。通过使用旋转式破碎设备提高破碎程度,保证消毒剂能够将其穿透。化学消毒法适合处理液体医疗废物和病理方面的垃圾,最近也在逐步用于那些无法通过加热或润湿进行消毒灭菌的医疗废物的处理。

电磁波灭菌法

电磁波灭菌法包括微波和无线电波两种方法。微波灭菌法使用2450MHz的高频电磁波,而无线电波灭菌法则使用10MHz的低频电磁波,其穿透力比微波更强。电磁波灭菌法的原理是其具有可被水、脂肪、蛋白质吸收的特点,利用微生物细胞选择性吸收能量的特性,将其置于电磁波高频振荡的能量场中,使微生物的液体分子按外加电场的频率振动,这种振动使细胞膜内的能量迅速增加,产生高温,最终导致细胞的死亡,以此杀死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经电磁波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可以作为生活垃圾进行卫生填埋。电磁波灭菌法在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和菲律宾都有应用实例。

等离子体法

等离子体法是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研发用以处理危险废物的新技术。用于废弃物处理的等离子体是一种惰性气体经过电离形成的气体云,通常称为物质的第4种状态。等离子体体系中含大量正负带电粒子和中性粒子组成。在等离子体系统中,通入电流使惰性气体,通过施加能量使气体发生电离,产生辉光放电,在1/1000秒内即可达到1200~3000℃的高温,从而使有机废物迅速脱水、热解、缓解,产生以氢气、一氧化碳和烷烃类等混合可燃气体,再经过二次燃烧,得以破坏垃圾中潜在的病原微生物“。等离子体技术可以将医疗废物变成玻璃状固体或炉渣,产物可直接进行最终填埋处置。

干热粉碎灭菌法

干热灭菌是指将物品置于干热灭菌柜、隧道灭菌器等设备中,利用干热空气达到杀灭微生物。目前主要采用远红外线干热消毒设备,处理医疗废弃物最好采用密封式干热炉,利用高温加热处理某些特殊医疗废弃物。干热灭菌时,被灭菌物品应有适当的装载方式,不能排列过密,以保证灭菌的有效性和均一性。

高温热解焚烧法

高温热解法的原理是将医疗废物有机成分在无氧或贫氧的条件下加热到6OO~900~C,用热能使化合物的化合键断裂,使大分子量的有机物转变为可燃性气体、液体燃料和焦炭的过程。热解产生的气体中主要含有氢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以及其它烃类和挥发性有机物。

展开阅读全文

篇8:狗狗母乳不足的解决办法都有哪些?

全文共 606 字

+ 加入清单

对于新生幼犬的喂养,母乳是最好的选择。但并不是所有的狗妈妈奶水都会充足,如果不用母乳在喂养幼犬,那么幼犬的身体健康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今天波奇网小编就来说说狗狗母乳不足解决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首先,我们知道幼犬出生之后,主要的食物就是狗妈妈的母乳,不可以喂食食物,因此遇到狗妈妈不喂奶或奶水不足的情况,主人就需要购买奶粉来喂食狗宝宝了。

1、喂食专业羊奶粉

其实,宠物店里都会出售专用的狗宝宝奶瓶和幼犬专用羊奶粉的,要是店里没有,现在各大宠物用品交易网站上也会有,购买奶粉的时候,主人最好可以先比较一下每款产品的口碑,质量,这样在喂食自家狗宝宝的时候也会比较安心。另外注意刚开始喂食的时候不要放太多奶粉,少量就可好,不然狗宝宝可能会拉稀的。

2:不能喂人奶粉

这里必须要提醒一下各位主人,千万不要为了图方便就喂食狗宝宝人类的奶粉,因为人类奶粉主要是根据人类身体情况来制定的,它的配方,营养含量,添加物质,吸收程度都是跟狗狗所需求的不一样,因此,要是喂食狗宝宝人类奶粉的话,不仅没有办法补充它们成长需要的营养,甚至还会导致狗宝宝出现消化不良的情况。

3:不能喂食牛奶

还有一点就是不能够喂食狗宝宝和牛奶,一是因为牛奶的分子比较大,不能够被肠胃功能脆弱的幼犬吸收,容易导致消化不良,其二,牛奶中含有大量的蛋白,而幼犬可能会出现蛋白质过敏的情况,其三,牛奶中乳糖含量较高,而大多数狗狗都会出现乳糖不耐受的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引发老人膝盖疼的原因有哪些

全文共 743 字

+ 加入清单

老年人膝盖疼是一种常见的身体疼痛,那么,引发老人膝盖疼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引发老人膝盖疼的原因吧!

引发老人膝盖疼的原因有哪些?

引发老人膝盖疼的原因之一:软骨磨损。

老人辛苦一生,有的大半生都从事着重体力的劳动,身体长时间负重,导致膝盖处的软骨磨损严重,导致膝盖的软组织出现了严重的老化,从而引发老人会在晚年出现膝盖疼的症状。此外,登山运动员、长时间骑自行车、爬楼等,长时间膝盖弯曲的动作等可能会导致老人的软组织老化。此外,膑骨软骨软化也会导致老人的膝骨关节出现疼痛,引发老人如果长时间站立或者是上下楼、徒步时间太长出现膝前疼痛及膝关节疼痛。

引发老人膝盖疼的原因之二:韧带损害。

不少年轻时从事体育运动的运动员或者是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由于长时间的高强度体育训练,膝骨关节处的韧带往往会出现较为严重的损害,导致这些人到了老年之后,关节出现不稳的情况,引发膝骨关节出现明显的疼痛症状。也有的是因为膝关节在弯曲时,突然受到外力的作用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内侧或外侧的副韧带损伤,引发膝盖肿胀,出现瘀斑,膝关节活动会受到限制,引发膝盖疼痛的发生。

引发老人膝盖疼的原因之三:关节发炎。

不少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女性多患有不同程度的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他们由于在年轻时身体负荷太重,甚至是超重,加上平常不注意腿部的保暖,患上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导致膝关节会肿胀,从而引发严重的膝关节疼痛。

引发老人膝盖疼的原因之四:滑膜病变。

很多老人患有色素绒毛性结节性滑膜炎、局限性结节性滑膜炎等滑膜病变时,患者的活动娃娃受到限制,而且会累及漆关节,引发膝盖关节炎疼痛。

引发老人膝盖疼的原因之五:膝部肿瘤。

如果老人患有骨巨细胞瘤、滑膜肉瘤、骨肉瘤、软骨部液纤维瘤、动脉瘤样骨囊肿等膝盖部位的肿瘤,往往也会引发膝盖疼痛,严重的可能会危及到患者的生命。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老人在火车站遇到火灾怎么处理才得当

全文共 479 字

+ 加入清单

面对火灾第一时间就是想办法逃生。如果是老人火车站遇到火灾怎么处理得当呢?下面和关注下吧。

一、不要贪恋财物。不要因为顾及贵重物品,而浪费宝贵的逃生时间。

二、要镇定。受到火势威胁时,千万不要盲目地相互拥挤、乱冲乱撞。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或广播指引,要注意朝明亮处、迎着新鲜空气跑。

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下如何安全出入火车站?在火车站时,在出站通道中要小心自己背后的包,如果你是女士千万不要带耳环和项链。而且如果你是一个人,千万不要让自己的两个手中都提满东西!两只手中都提满东西的单独的人是绝对不安全的!还有就是背后的包在你检票出站的时候是最危险的,很容易在拥挤中被人划破。

在出站后或者进站之前的车站广场上,你走路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不要接触到任何人,尤其是那些没有带任何东西,双手空空的家伙。最重要的是你还要小心不要让那些人碰到你,只要你和他发生接触,就是稍微碰到一点。就会有人对你说,你碰到人家了,你怎么不道歉?只要你停下来,马上就会有被人围住,然后开始敲诈!

以上是老人在火车站遇到火灾怎么处理才得当?为了出行安全,我们应撑握些车站安全知识,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出行安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新冠二次感染处理办法 新冠二次感染怎么办

全文共 606 字

+ 加入清单

预防新冠二次感染处理,需要立即隔离,及时就医,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同时还应该保持良好的心态,应该积极的面对疾病,才能够让自己逐渐的走出困境。

面对新冠二次感染该怎么办?

一旦在发现之后,就需要立即隔离,独自一个人躲在家中,然后观察,如果病情严重可以来到附近的医院去就诊。一旦患者发现有明显的症状,比如发热呼吸急促以及咳嗽,应该尽快的来到医院就诊,并且采取对应的治疗措施。如果病情相对比较严重,很可能就需要住院治疗。患者需要积极的配合医护人员进行隔离进行治疗,保持良好的心态,促进走出困境。

应该了解新冠二次阳性

这主要是指之前曾经患有过新冠病毒,在痊愈之后又再一次的感染病毒,在面对这种情况下,对患者本身或者是周围的人群都有可能会存在一些风险。面对这种风险就应该选择一种有效的措施,能改变一些问题。新冠二次阳性并不严重,只要积极的应对,可有效减少隐患,无需困惑。

如何预防新冠二次阳性

应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及时接种疫苗,避免去人员密集的场所。目前在预防新冠病毒时比较有效的是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做好个人卫生防护,保持社交距离,佩戴口罩,勤洗手。做到这一些才能减少病毒的传播,减少二次感染的风险。在预防新冠病毒感染时,还需选择注射疫苗,能减少感染的风险。在积极接种新冠疫苗后,可有效提升人体的免疫能力,有效减少二次感染的几率。为了避免感染新冠病毒,尽量不要去人流量多或者是疫情高发的地区,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减少多方面的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老人不小心闪了腰如何处理呢?

全文共 725 字

+ 加入清单

腰扭了其实是急性腰扭伤,俗名叫“闪腰”,为一种常见病,多由姿势不正、用力过猛、超限活动及外力有碰撞等造成软组织受损所致。有的老人伤后立即出现腰部疼痛,呈持续性剧痛,次日可因局部出血、肿胀、腰痛更为严重;也有的老人只是轻微扭转一下腰部,当时可能觉得没怎么样,过后要不开始疼痛了,那么老人不小心闪了腰如何处理呢?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按摩法:闪腰者取俯卧姿势,家人用双手掌在脊柱两旁,从上往下边揉边压,至臀部向下按摩到大腿下面、小腿后面的肌群,按摩几次后,再在最痛部位用大拇指按摩推揉几次。每天坚持做,对缓解腰部疼痛是有效果的。

热敷法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很多病症用热敷的方法都很奏效,方法很简单,只需把炒热的盐或沙子包在布袋里,热敷扭伤处,每次半小时,早晚各一次,以不烫伤皮肤为宜,肚子痛的时候也可以试哦。

用药物外敷是个不错的方法,主要用一些有穿透止痛作用的中药。取新鲜生姜,将内层挖空,把研细的雄黄放入生姜内,上面用生姜片盖紧,放瓦上焙干,把生姜焙成老黄色,放冷,研细末,撒在伤湿膏上,贴在疼痛处,等疼痛消失了,就可以把药揭下来了。

烧疗法一听会很害怕,其实也没什么了。这种方法很好:把荆芥、防风、丁香、肉桂、乳香、没药、胡椒各等量,共研细面,治疗时先将药粉撒在患处皮肤上,取白布2-3块(醋浸过)盖于药末上,再用20毫升注射器吸取95%酒精,喷洒在白布上,然后点燃,并不断喷洒酒精,等感觉烫时吹熄,略凉后再度点燃,反复4-5遍即可结束一次治疗,同要注意不要伤到皮肤。

在这里我要提醒老年朋友,如果您不小心发生了“闪腰”,一定要及时妥善的采取措施进行治疗,多休息,睡硬一点的木板床会比较好,下面加一条垫被就更好了。还有如果病情恶化的话一定要及时就医,不能耽误!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老人照镜子的好处

全文共 1027 字

+ 加入清单

老人见了镜子不禁会想起年轻时对镜贴花黄的美好时景,可过了花甲之年,很多老年人为了把最美丽的形象留在心中,就再也不愿和镜子为伍。殊不知,这真是大错特错了,照镜子可以增加老人的自信,这不仅是容貌上的自信,也是身体健康的自信,因为镜子可以发现疾病的兆头。

老人照镜子的好处2、照镜子能发现疾病兆头

其实,照镜子不仅能增加自信,仔细观察脸上的蛛丝马迹,还能提前发现疾病的征兆。

照镜子时重点要看三部分,面部皮肤的颜色和光泽,以及有没有异常表现。一般情况下,健康人的面色应是红润而有光泽的,如果不是这样,且肤色晦暗、苍白、萎黄,或有褐色斑,就提醒可能是有疾病在“作祟”了。

具体说来,肤色晦暗提示气血运行不畅,有微循环障碍;面色苍白则有可能是突然受惊,心、肾、肠、胃有问题,或血压突然下降;面色萎黄是贫血的典型信号;脸发青、发黑,则标志着肝、胆、肾出现功能障碍。

嘴唇是健康的窗户,通常应该是红润有光泽的,变淡说明可能贫血,变暗提示有淤血、循环不好;感觉面部布满油脂,则说明脂质代谢紊乱或是 肠胃 积热,毒素较多。

舌头也是发现病情的绝佳“侦察兵”,平时照镜子,最好也能多看看。正常时,舌头应该是淡红而有光泽的,变淡说明气虚,颜色越重,说明体内积累的毒素越多,如果舌苔厚腻,像有一层豆浆或牛奶敷在舌面上,很可能是心、脑、肺出现了问题。

老人照镜子的好处3、照镜子得挑时间地点

有人不免产生这样的疑问,在每天不同的时间,自己的面相、舌相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早上起床时,常常面色潮红,可活动一会儿就好了,难道这也是疾病的表现­其实,照镜子也有学问。

首先 ,寻找一个合适的时机。老年人生活节奏缓慢,可以早晚各照一次,不过得注意,早上起床后喝点水活动一会儿再照,反映的情况最真实。

其次, 要在自然光线下照,而不要在灯光下照。

再次 ,要平视,仰头、低头都不准确。

需要提醒的是,老人照照镜子,只是有助于更早发现一些问题,但是千万不要以为这样就能成“郎中”了,否则只能是贻误病情,甚至造成误诊。

老人照镜子的好处1、照镜子是对自己的认可

是否愿意照镜子往往最能体现出一个人的心态。有些老人活得潇洒,即使年龄大了,还是照样保持良好的外貌仪表,甚至“老来俏”,越老越带劲。这时,镜子就会成为他们完善自我的得力助手。

可有些老人皱纹多了,头发白了,就会从心里害怕见到镜子记录下的岁月痕迹,于是刻意回避照镜子。其实这是一种不愿面对现实的负面情绪,长此以往,很可能造成精神压力大、抑郁,这就有点得不偿失了。

任何一个年龄段都有自己独特的魅力,不管什么时候,只要有充分的自信,都会和美丽相伴。可以说,老人照镜子是对自身的一种认可。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报到证丢失的解决办法

全文共 1905 字

+ 加入清单

派遣证又叫报到证。是高校必须按照国家教委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签发。你对报到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报到证的法律相关知识。

关于报到证的答疑

1、《就业报到证》有何作用?

答:《就业报到证》是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有的有效证件。用人单位和省校以《就业报到证》为论据接转毕业生的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就业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省大中专业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签发。

2、《就业报到证》的派遣原则(即《就业报到证》开到什么单位)是什么?

答:《就业报到证》的派遣原则是:

落实到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直接派往接收单位。

落实到市、州所属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派到单位所属市、州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其备注栏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

落实到省外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按接收单位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并准确确定《就业报到》的受理单位。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生源地为本省的毕业生,本人要求回生源市、州择业的,可派回生源市、州教育局,并在其《就业报到证》备注栏注明“本人申请回生源州自主择业”。

生源地为外省的毕业生,毕业时落实了就业单位且要求回生源地择业的,将其派回生源所在省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如果两年择业期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将办理《就业报到证》,将毕业生派回其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

3、办理《就业报到证》要提交什么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1)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如用人单位无人事权,不能接收档案,还须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签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用人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则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处签章);

(2)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另外还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定《就业协议书》,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签好后的《就业协议书》要一并带到省校就业指导中心;

(3 )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本人申请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应提供书面申请。

4、凭《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报到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1)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基本情况;

(2)毕业生所在的分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

(3)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约定的其他条款;

(4)毕业生所在的分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予以登记备案;

(5)将《就业协议书》交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开具介绍信;

(6)毕业生持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介绍信、《毕业证》(原件)、《就业协义书》到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

5、《就业报到证》上报到时间有限制吗?

答:《就业报到证》的报到的期限为一个月(从报到证签发之日算起)。毕业生因不及时领取后不按时间到单位报到而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据本人亲身经历,河北省报到证期限为两年,特此注明!)

6、毕业生不慎将《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时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毕业生遗失了《就业报到证》需重新补办的,应在省级日报上申明作废,并写出报告,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到各地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和就业指导中心补办。

7、毕业生与某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书并办理了《就业报到证》,但后不愿到该单位工作,又另找了一家用人单位,该怎样办理改派手续?

答:要有下列材料方可提请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本人的申请报告;

所在分校(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

原用人单位的意见;

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

毕业证原件;

原《就业报到证》;

原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收取一定的改派费用。

看过“报到证丢失解决办法

报到证丢失的解决办法

《报到证》由原来《派遣证》转化而来,是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也就是统招生)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有效期为两年。

报到证丢失的解决办法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慎遗失,需补办《就业报到证》分以下两种情况:

报到证补办手续:

1、两年择业期内:

(1)本人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开具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

(4)毕业生本人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补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2、两年择业期外:

(1)本人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毕业生本人到学校研招办复印当年经省级招生部门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研招办的公章。

(4)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补发《就业报到证》证明书。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教你如何处理猫咪喝的水

全文共 612 字

+ 加入清单

猫咪

给猫咪喝的水,要保证足够的健康和干净,不是所有的水都适合猫咪,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水和结冰水的制作方法,主人可以学习一下。

一、蒸馏水不适合饮用

现在有很多主人会提供蒸馏水给猫咪饮用,不过这种被处理得十分干净的水,除了被称为纯水外,同时也被叫做死水,因为这种水过于纯粹,无色、无臭、无味,有些人饮用时还会有想要呕吐的难喝感。若是把蒸馏水倒入鱼缸中,原本活泼的鱼会痛苦挣扎,最后死去。这是因为水中的溶氧量几乎消失的缘故(当水燃烧煮沸后,水中的溶氧量会降低)。

二、可以提供的水

近来还有一种水被称为“奈米微泡水”,若是有研究水族的宠友应该听过,这种水可以让淡水鱼和海水鱼共存,是非常特别的水种,甚至还有以这种水作为癌症研究的实验,但是这种水到底适不适合提供给猫咪饮用,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报告。

如果想要提供猫咪安全的饮用水,除了一般常见使用竹木炭吸附的特性做水质的净化之外,还有一种称为结冰水的制作方式可以提供给宠友参考。

三、自制结冰水

由于水有由不含杂质的部分开始结冻的特性,在水冷冻的过程中,含有氯和三卤甲烷等杂质的部分便会变白,并留在中央的部分,所以可以先把水装入一个大且平的容器中,然后在水结冻至一半时将水取出,并把中央部分敲破不用,然后将剩下的水倒出。最后把剩下来的冰块收集起来,等到解冻后即为低杂质且顺口的水。

结冰水制作比较简单,但是很容易一个不小心便全冻上了,主人不要觉得麻烦,为了猫咪的健康,还是要提供给猫咪最高质量的水。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全文共 2218 字

+ 加入清单

为全面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文化,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意识,规范质量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质量问题或事故信息的收集及处理流程

(一)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质量问题或事故(损失小于5000元)

1、对于内部生产制造原因造成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安装困难或报废的质量问题,由工程部门向质保部反映,质保部调查处理。

2、对于技术设计原因造成设备部件积压未用或重新制作的质量问题,由生产部或工程部向质保部反映,质保部调查处理。

3、对于在工程现场直接安装并使用的外购件类质量问题的处理,由采购部质量专员自行跟踪并处理,在每月底向质保部提交处理清单。

4、对于在总部生产现场安装并试用的外购件类质量问题的处理,由使用部门向质保部反映,质保部到现场查看并调查处理。

5、对于非销售类配件通知单,通知单下发部门相关人员给予无条件配合调查。

6、对于工程现场退回物资,仓储部门在接收到退回物资的第一时间,向质保部反映并提供收货清单,退回物资经办人给予无条件配合调查。

以上情况的调查通报在每月的《质量通报》中体现。

(二)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质量问题或事故信息收集流程(损失大于5000元)

1、遇到公司领导指定的事件或达严重质量事故的级别的情况,质保部在收到指令后,要求事件发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首先提供一份事实经过至质保部,质保部根据此份材料开展事故调查。事实经过需详细说明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已处理情况或处理建议等。

质保部对事件进行详细全面的调查后,由质保部长牵头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专题会议,在此基础上提交《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出文公示。

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内容要求

1)质量事故概述。

质量事故概述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将事件经过描述清楚详细,同时将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准确具体。

2)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质保部牵头将相关事故责任方召集到一起召开事故原因的讨论分析。

3)质量问题解决方案。

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必须与相关责任条块负责人进行会办,方案报总裁或董事长审批。

4)相关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

相关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必须符合本文件的条款。

(三)质量问题发现部门或发现人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质保部如实反映质量问题。质保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上报领导审批。

看过“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质量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范围

1、因生产制造原因影响设备安装的原因及相应责任的调查。

2、因技术设计原因影响设备生产或安装的原因及相应责任的调查。

3、各类外购外协件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及相应责任的调查。

4、非销售类配件通知单、工程现场退回物资的产生原因及相应责任的调查。

5、客服中心、建材事业部、锅炉事业部实施的工程整改返工及相应责任调查。

6、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质量事件的原因及相应责任的调查。

二、质量事故等级认定

1、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问题点尚未离开生产制作现场且通过返工能恢复产品质量要求的。

2、轻微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不满1000元,且通过返工能恢复产品质量要求的。

3、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由于质量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

⑵由于质量事故导致影响使用功能和产品结构安全,不能通过返工恢复产品质量要求,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4、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⑴由于质量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50000元的;

⑵由于质量事故导致严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经过整改后可消除隐患但存在质量缺陷。

5、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⑴由于质量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⑵由于质量事故导致工程倒塌或产品报废;

⑶由于质量事故导致造成人员伤亡的。

直接经济损失指处理质量事故而产生的原辅材料费、电费、人工费、差旅费、运费、用户索赔等费用的累计。

三、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职能部门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职能部门为质保部,责任人为质保部部长。

四、责任人的认定

1、直接责任:是指从合同签订后下达生产任务协调单至设备顺利交付业主过程中,任一个环节的主办人员因工作失误或不到位而直接导致产生质量事故的人员即为直接责任人。如:因合同分解不充分、不及时、不到位或分解错误、图样设计与分解错误、未按质量技术要求采购(包括采购和外协外购合同中无要求、要求不全、错误等)、生产制作未达质量要求、仓储、包装发货差错、运输损失、工程管理不善、工程安装(含指导安装)不规范、决策失误,或工作不按公司相关管理规范流程等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直接当事人或指挥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2、领导管理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条块负责人即领导管理责任人。由于其对职责范围内的下属工作不指导、不检查、不督促、不知道、不过问、不作为,或无相关管理规范流程等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负有质量管理职能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应负领导管理责任。

3、连带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条块全员都应有互相提醒、检查和防范质量问题或事故产生的义务。因此为强化全员质量管理意识,和提高全员参与质量监督的责任感,相关责任班组、项目组、项目部、各车间人员对严重质量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整个条块应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宝宝吃东西卡住了的急救办法

全文共 1119 字

+ 加入清单

当孩子发生异物呛入气管时,家长千万别惊慌,首先应清除鼻腔内和口腔内的呕吐物或食物残渣,但不要试图用手把气管内的异物挖出来,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关于宝宝东西卡住了的急救办法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哦。

宝宝被食物卡住的不同阶段症状

家长不能忽视孩子的任何一次呛咳,一般来讲,当孩子呛东西后,他们都会剧烈咳嗽,咳得很厉害,以致可能会将吃进的东西都吐出来,一般在场的人都不会忘记这个情景。之后当异物进入到支气管后症状可能比较轻微,或症状短时间消失,但对孩子的危害一点也不小,易被忽视。气管异物的症状通常可分成以下四期:

1.异物进入期:多于进食中突然发生呛咳、剧烈的阵咳及梗气,可出现气喘、声嘶、紫绀和呼吸困难。若为小而光滑的活动性异物,如瓜子、玉米粒等,可在孩子咳嗽时,听到异物向上撞击声门的拍击声,手放在喉气管前可有振动感。异物若较大、阻塞气管或靠近气管分支的隆凸处,可使两侧主支气管的通气受到严重障碍,因此发生严重呼吸困难,甚至窒息、死亡。

2.安静期:若异物较小,刺激性不大,或异物经气管进入支气管内,则可在一段时间内,表现为咳嗽和憋气的症状很轻微,甚至消失,从而出现或长或短的无症状期,故使诊断易于疏忽。

3.刺激或炎症期:植物类气管异物,因含游离酸,故对气管黏膜有明显的刺激作用。豆类气管异物,吸水后膨胀,因此容易发生气道阻塞。异物在气道内存留越久,反应也就越重。初起为刺激性咳嗽,继而因气管内分泌物增多,气管黏膜肿胀,而出现持续性咳嗽、肺不张或肺气肿的症状。

4.并发症期:异物可嵌在一侧支气管内,久之,被肉芽或纤维组织包裹,造成支气管阻塞,易引起继发感染。长时间的气管异物,有类似化脓性气管炎的临床表现:咳痰带血、肺不张或肺气肿,引起呼吸困难和缺氧。

因此,只要孩子出现过剧烈的咳嗽,家长一定要及时找出原因,有的孩子在出现呛咳10天之后才出现症状,这时已经引发了严重的肺部疾病。

宝宝吃东西卡住了的急救办法

推压腹部法:将患儿仰卧于桌子上,抢救者用手放在其腹部脐与剑突之间,紧贴腹部向上适当加压,另一只手柔和地放在胸壁上,向上和向胸腔内适当加压,以增加腹腔和胸腔内压力,反复多次,可使异物咳出。

拍打背法:立位,抢救者站在儿童侧后方,一手臂置于儿童胸部,围扶儿童,另一手掌根在肩胛间区脊柱上给予连续、急促而有力的拍击,以利异物排出。

倒立拍背法:适用于婴幼儿,倒提其两腿,使头向下垂,同时轻拍其背部,通过异物的自身重力和呛咳时胸腔内气体的冲力,迫使异物向外咳出。

利用肺部残留气体,形成气流冲出异物的急救方法。救护者站在患儿身后,从背后抱住其腹部,双臂围环其腰腹部,一手握拳,拳心向内按压于患儿的肚脐和肋骨之间的部位;另一手成掌捂按在拳头之上,双手急速用力向里向上挤压,反复实施,直至阻塞物吐出。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治疗鼻炎的好办法

全文共 1224 字

+ 加入清单

鼻炎即鼻腔炎性疾病,是病毒、细菌、变应原、各种理化因子以及某些全身性疾病引起的鼻腔黏膜的炎症。那么治疗鼻炎好的办法有什么呢?下面小编和您去看看,希望下面文章对您有帮助哦!

治疗鼻炎的小偏方3、慢跑治疗

慢跑治疗对于鼻炎有很大的效果,患者可以采用跑步治鼻炎,每天坚持跑步半个小时,可以有效缓解鼻炎的症状,但是要长期坚持,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治疗鼻炎的好办法3、中药治疗

1燥邪伤鼻证:治宜清燥宣肺,养阴生津。方用清燥救肺汤。

2阴虚鼻窍失濡证:治宜养阴润燥,活血固肺。方用百合固金汤。

3气虚鼻窍失养证:治宜健脾益气,升清润燥。方用-补中益气汤。

4脾胃郁热证:治宜清解肺胃,生津润燥。方用加味升葛汤。

鼻炎并非小事,所以不能置之不理,如果鼻炎久治不愈恶化,往往会严重影响到患者的日常生活,严重者还可以引起脑梗塞、高血压、突发性心脏病等问题,更有甚者还有恶化的可能。

1、如果儿童慢性鼻炎的治疗不及时,要考虑有没有出现并发症。儿童鼻炎最常见的并发症是腺样体炎、中耳炎、鼻窦炎、咽炎和支气管炎。由于儿童鼻炎时鼻腔炎性刺激容易引起儿童急性腺样体炎,长期炎性刺激又会导致腺样体肥大;鼻腔借鼻窦开口和咽鼓管分别与鼻窦及中耳道相通

2、手术疗法:因为鼻腔解剖结构异常而造成鼻腔通气欠佳者,如鼻中隔偏曲、鼻甲肥厚,鼻息肉等,需要手术治疗来改善症状,如鼻中隔偏曲矫正术、下鼻甲部分切除、下鼻甲骨折外移术、鼻内镜下微波射频消融术治疗、鼻息肉摘除、鼻窦开放术等,均能有效缓解相关鼻塞、流涕、鼻痒等症状。

3、内服药物治疗:通过药物内服进入胃肠消化吸收,药效分散,往往见效缓慢,治疗周期漫长,花费大,而且药物残渣滞留体内,对肝、肾等脏腑危害极大;这种鼻炎的治疗较为传统。

治疗鼻炎的小偏方1、香油滴鼻

香油滴鼻是治疗鼻炎比较有效的方法,主要方法:利用普通的食物香油滴进鼻孔内,同样可以治疗鼻炎。注意,治疗过程中,先把鼻子洗干净,每次适宜滴5滴左右的分量,而且一天要滴3到5次。另外,如果是出现严重鼻塞,呼吸困难的话,就不能滴香油,等鼻子通气后,再滴。

治疗鼻炎的好办法1、一般治疗

去除病因。改善环境条件,降尘、降温、通风等;避免高温、干燥,避免粉尘和有害物质吸入;加强个人保护,如戴口罩,冲洗鼻腔等措施。

治疗鼻炎的小偏方2、大蒜敷鼻

大蒜敷鼻对于治疗鼻炎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如果对大蒜过敏不建议采用这种方法,主要做法:把大蒜洗净,沥干水份,然后捣烂。把捣烂后的大蒜用干纱布包好,挤压出大蒜汁液。把大蒜汁液滴到鼻孔内,每次滴2滴。接着,用手按压住两侧鼻翼,帮助让鼻孔内能够均匀沾到大蒜汁。

治疗鼻炎的好办法2、西药治疗

1适当补充维生素:内服鱼肝油丸,每次2丸,每日3次;维生素Bz,每次10毫克,每日3次;维生素C,每次1克,每日3次;维生素K3每次2片,每日3次

2洗鼻:鼻部可用如温生理盐水1%-3%碳酸氢钠液灌洗,以清除鼻腔痂皮,保持鼻黏膜湿润。

3鼻内用药:鼻内滴用生理盐水、5%葡萄糖盐水、25%葡萄糖甘油、复方薄荷油、液状石蜡;或用无刺激性抗生素软膏局部涂布。

黏膜浅糜烂、溃疡或出血区可用10%~20%硝酸银烧灼止血。

注意:禁用鼻血管收缩药。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老人出汗多是什么原因

全文共 614 字

+ 加入清单

一些老年患者一动就出汗,这是怎么回事呢·?老人出汗多是什么原因?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老人出汗多的原因吧!

老人出汗多的简易方:

1、黄芪15克、大枣5枚、浮小麦15克,水煎服,治气虚自汗。

2、乌梅10枚、浮小麦15克、大枣5枚,水煎服,治阴虚盗汗。也可用瘪桃干15枚、红枣10枚,水煎服,治盗汗。

需要提醒老年患者注意的是:汗出之时,股理空虚,易感外邪,故当避风寒,以防感冒,汗出之后应及时揩拭。出汗较多者,应经常更换内衣,以保持清洁。

老人出汗多是什么原因

老人出汗多的原因一、肺卫不固:汗出恶风,稍劳尤甚,易于感冒,体倦乏力,面色少华,脉细弱,苔薄白。治法:益气固表,方用玉屏风散加味或用中成药玉屏风散丸剂。

老人出汗多的原因二、营卫不和:汗出恶风,周身酸楚,时寒时热,或表现半身、某局部出汗,脉缓,苔薄白。治宜调和营卫。方用桔枝汤加味。

老人出汗多的原因三、阴虚火旺:夜寐盗汗,或有自汗,五心烦热,或兼午后潮热,两颧色红,口渴,舌红少苔,脉细弱。治宜滋阴降火,方用当归六黄汤。中成药有知柏地黄九、坤宝丸、大补阴丸及更年安胶囊等。需要说明的是:更年安胶囊顾明思义是治疗更年期综合征的,但它具有滋阴潜阳,除烦安神之功效,故只要有潮热汗出、眩晕耳鸣、烦躁失眠、舌红少苔等阴虚阳亢之症,则不分年龄均可用之。

老人出汗多的原因四、邪热郁蒸:蒸蒸汗出,汗液黏或衣服黄染,面赤烦躁,口苦,小便色黄,舌苔薄黄,脉象弦数。治法:清肝泄热,化湿和营。方用龙胆泻肝汤加减,或用中成药龙胆泻肝丸(片)。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如果老人突然发病,处理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全文共 505 字

+ 加入清单

很多老人病的很突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

1,脑出血“颠不得”

脑出血的患者大多数都有心绞痛、高血压或脑血管病史,如果在突然发病搬运过程中颠簸太厉害就可能加重脑出血。所以发生脑出血的老年人应立即平卧、避免震动、就近治疗,不宜长途搬运。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治疗,如果必须搬运应尽量保持车辆、担架平稳,保持头部不要晃动,同时还应将患者的头歪向一方,以便使呕吐物流出,以免气道阻塞引起窒息。

2,中风“慢不得”

因脑血栓形成的脑梗塞等中风,大多在夜间睡眠血液减慢时发生,有些老年中风患者仅有言语不清或肢体轻瘫,且老年中风患者多数意识清楚。家人因看到患者意识清醒,往往认为其病情不急,就等到天亮再去医院就诊,这样很肯能耽误了治疗时间,导致病情加重,因此一旦出现中风情况,应立马送去医院就医。

3,心脏病“动不得”

患心脏病的老年人如果因劳累、情绪激动等突然出现心慌、气短、胸闷或胸部压榨样痛等症状时,应立即打120急救电话。在医生到之前,家人可给老人服消心痛或硝酸甘油片,如果老人心跳呼吸骤停时,家人可采取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复苏急救措施。但对患者切不要随便搬动或变换体位,以免加重心脏病变,甚至导致心脏骤停。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