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绍兴香榧古道路线图(精品20篇)

生命只有一次,请遵守交通规则。以下是问学吧小编整理的关于绍兴香榧古道路线图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浏览

5714

文章

726

篇1:绍兴特产有哪些可带走

全文共 288 字

+ 加入清单

绍兴特产主要有绍兴黄酒、绍兴腐乳、 绍兴老酒、嵊州香榧 、新昌白术 、嵊州珠茶 、大佛茶、绍兴醉鱼、平水日铸茶 、新昌小京生等。

绍兴是鲁迅先生的故乡,这里美丽富饶,是一个钟灵敏秀之地。绍兴的人文历史底蕴丰厚,特产种类繁多,好吃的好玩的都有不少。

绍兴已有2500多年建城史,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联合国人居奖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民营经济最具活力城市,也是著名的水乡、桥乡、酒乡、书法之乡、名士之乡。绍兴素称“文物之邦、鱼米之乡”。著名的文化古迹有兰亭、禹陵、鲁迅故里、沈园、柯岩、蔡元培故居、周恩来祖居、秋瑾故居、马寅初故居、王羲之故居、贺知章故居等。

展开阅读全文

篇2: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条例

全文共 1940 字

+ 加入清单

机动车驾驶者的交通违章行为被发现的,就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那么,你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条例是怎样的吗?下面让小编给大家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条例,让我们一起去看一看吧。

交通违章处理时间

自从各大城市争相安装电子眼后,交通违章形势有了局部改观。电子眼的严格执法更是随时记录下车主无意中的违章行为,而车主往往自己却一无所知。如果不及时查询违章信息,延误交通违章处理时间,可能会造成处罚加重、妨碍年审等麻烦。

好多的车主都想知道交通违章处理时间究竟是多长?交警告诉车主,交通违章分现场处罚和非现场处罚。现场处罚一般是指执勤交警对查处的交通违章行为当场做出处罚的处理过程。在处理违章的时候交警就会告诉当事人交通违章处理时间,以及处理地点。非现场处罚一般指的是监控设备抓拍到的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这类违章行为的处罚交警会通过快递的方式,给车主送达《交通违章处罚单》,上面也会标明违章地点、违章原因、违章行为和交通违章处理时间。

同时交警也提醒车主和驾驶人,有时因为登记地址变动、联系方式改变等原因,交管部门的违章处罚通知书会不能及时到达车主手中。所以,为避免延误交通违章处理时间造成的损失,车主主动的查询交通违章记录是很有必要的。

现在,查询交通违章记录非常方便,各地交通管理局陆续开通网上违章记录查询,车主可登录各地交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只需输入基本的资料就能查询出车辆的交通违章情况和应接受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条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 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交通违章处理流程

发生交通违章行为,而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具体的处理交通违章方法如下:

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注: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2)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3、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4、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展开阅读全文

篇3: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分级

全文共 1306 字

+ 加入清单

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涉及的范围等因素,可以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等。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四)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4、其它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知识延伸: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分析、研究、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同时也便于统计和从各个角度寻找对策。根据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也不同。通常,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按责任分

1.机动车事故

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如果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由于机动车相对为交通强者,而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2.非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和畜力车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如果非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由于非机动车相对为交通强者,而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

3.行人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

按后果分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道路交通事故

4、其它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它较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4:春运道路交通安全

全文共 1713 字

+ 加入清单

春运工作已拉开序幕,请看小编为您整理的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吧,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1、***交警祝您新春吉祥,出行平安!

2、全力投入春运交通安全竞赛活动,打胜新年交通安全第一仗!

3、保障春运交通安全,营造节日祥和氛围!

4、维护道路交通畅通,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5、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全力确保春运交通安全有序!

6、规范行车秩序,严查交通违法,确保春运安全!

7、强化春运客运管理,提高春运服务质量!

8、春运安全连万家,出行平安你我他!

9、春运保安全,真情满人间!

10、安全是最好的效益,平安是全家的福气!

11、守法规路路平安,慎驾驶家家团圆!

12、春运交通安全从我做起,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13、一车生命握在手,安全驾驶记心头!

14、行路慎为本,开车礼当先,不逞一时勇,安全又畅通!

15、严禁“病车”上路,不准客车超员!

16、不超速,不超员,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17、开车不饮酒,酒后不开车!

18、对行人多一秒等待,对生命多一份关爱!

19、不乘违法车辆,确保乘车安全!

20、高高兴兴出行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一、出行前请关注天气变化和路况信息。气候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极大,请驾驶人和出行人出行前关注气候变化和路况信息,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行驶路线。

二、雾天请勿冒险行驶。雾天能见度低,要注意公路显示屏及标志牌显示的车速预告,驾驶人要控制好车速。在高速公路能见度小于200、100、50米时,车速分别不要超过每小时60、40、20公里。同时要加大行车间距,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能见度小于50米时,已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要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乘坐人员要提醒驾驶人不要冒险行驶。因大雾影响需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时,请广大司乘人员自觉配合交警部门的管理。

三、雨天请谨慎驾驶。驾驶人雨天出车前要先检查雨刮器是否完好有效,途中要控制好行车速度,不要紧急制动或猛打方向盘,在积水路段注意防止“水滑”现象。遇路面积水打滑时,一般不要踩刹车,要握紧方向盘掌握车辆行驶方向。

四、请文明走路、文明行车。春运期间,新购车辆急增,外出务工人员相继返乡,道路压力加大。行人过马路请走斑马线,不要与车辆抢行。驾车外出请按车道有序行驶,不要强行超车。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要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不要占用应急车道,在市区请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或泊车位内,以免造成人为的交通阻塞。

五、请勿酒后驾车。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外出用餐时,同行人员要提醒驾驶人不要饮酒,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六、请不要疲劳开车。当驾车出现疲劳时,常常会有腰酸背痛、眼睛模糊、手指和身体不灵活、反应和判断速度缓慢等现象。节日期间亲友聚会娱乐较晚的,请不要开车。外出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的,应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且全天开车时间要控制在8小时以内。

七、停车请采取示警措施。出行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或意外需停车时,请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要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特别是夜间或在高速公路上出现紧急情况时,车上人员不要坐在车内,下车后也不要在车辆附近逗留,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车辆短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行驶的,请迅速拨打110或122求助。

八、客车请勿超员。车辆超员后各部件性能降低,危险性增加。春运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查客车超员违法行为,发现客车超员的,一律实行卸客转运,并从严处罚。节日外出发现车辆超员,应提醒驾驶人另行安排车次,并拒绝乘坐超员车辆,以免途中造成麻烦。驾乘摩托车时请自觉戴好安全头盔。

九、欢迎举报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欢迎广大群众对驾驶人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共创和谐文明交通。出行途中发现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纠正。发现客运车辆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欢迎向当地交警部门举报。

展开阅读全文

篇5:绍兴新昌重阳宫

全文共 1265 字

+ 加入清单

绍兴新昌重阳宫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

重阳宫距新昌城西20公里,地处穿岩十九峰风景名胜区,深藏于山峦环抱、碧水流淇的桂竹谷中,素为浙东之道教胜地。

这一带,六朝有高道葛洪、顾欢、魏伯阳、褚伯玉、许迈、王羲之、谢灵运韬晦栖游,盛唐有高道司马承祯、吴筠、李白求仙隐逸。

道教以上为阳,下为阴,清为阳,浊为阴,“上”、“清”皆阳,故谓“重阳”。唐·开元(713-741)初,上清派第十二代传人、我国著名道教学者吴筠曾结重阳草庐于桂竹谷中,并和上清派第十五代传人、诗仙李白诗酒相酬,共同栖隐。被道教奉为第十洞天,因其地属会稽山脉,被命之为会稽山洞。

开元九年,上清派第十二代宗师司马承祯奉召晋京,枉道探访吴筠,至此顿生悔意,留下悔山、悔桥遗迹,亦被道教奉为第六十福地。

由于岁月沧桑,重阳草庐早已湮没荒莱,古之道观亦倾圯无存。新世纪初,为挖掘和传承道教文化,及配合中央电视台《神雕侠侣》的拍摄,在重阳草庐旧址上兴建此宫。

重阳宫景区分四部分,由“通灵入妙区”、“太清院”、“月老祠”、“道家文化养生园”组成。

通灵入妙区:进入景区即到通灵入妙区,这里聚气之照壁,其-有“明道立德”四个擘窠大字,开宗明义,溶儒道于一炉。

沿主游线依次展开即是“众妙之门”牌坊、山门、沧浪之水、濯缨亭、半亩塘、文昌阁、两圣殿。一路桂竹相迎,虚心高韵,沧浪秀水,如鸣佩环,复有名家撰写之楹联匾额供游客品评观赏,感悟神灵,天人合一,顿入通灵入妙之境。

太清院:一入“睹星门”牌坊,即为太清院,其院依山就势而建,更有奇秀十九峰遥拱于院前,质朴精巧,志趣天成。

在中轴线上依次为灵官殿、三清殿、三皇殿、升仙台。西侧配殿为三官殿、慈航殿和三阳殿,其前配设鼓楼;东侧配殿为财神殿、天医殿和转运堂,其前配设钟楼。

院前广场东侧之楼阁拟建醮坛,以作斋醮祭祷。太清院列位尊神,各司其职,护佑苍生,赐福解厄。晨钟暮鼓,道气长存。

月老祠:由鸿禧堂、三霄殿、法物流通处与桂竹小簃组成。

三霄殿供奉“送子娘娘、催生娘娘、接生娘娘”。若能虔诚礼拜,将为你送来贵子,并保子女健康成长。鸿禧堂供奉可亲可敬的月下老人。在那美丽而浪漫的爱情故事里,月老手中的红线,便成了少男少女的希冀与期待。

殿前有相思树,初恋情人及黄昏恋之老人用以寄托情思之红绫满树缠绕。月下老人就用这象征爱情的红绫(赤绳)暗系在男女双方的脚上,使夫妻情投意合,一线情牵。

道家文化养生园:桂竹谷中,伴随祥光紫气,有不尽活水东来,贮为“玉清池”。溯清流而上,别有洞天,疑入桃源仙境,恰是当年吴筠与李白同隐之重阳草庐旧址所在。故拟重建上清观,以祀奉司马承祯、吴筠、李白等上清派仙道,并将重建悔桥,再现上清古韵高风。

上清观侧拟建养真堂,充分发扬道教养生传统,开展道教武术、丹道气功、医药养生等活动,使之成为浙江省心理生理健康养生基地,让游客放牧心灵,回归自然以体现道教之“仙道贵生”。

地址:绍兴市新昌县镜岭镇穿岩十九峰风景名胜区内

类型:道观

游玩时间:建议2-3小时

电话:0575-86251698

开放时间:

8:00-17:00

门票信息:

门市价:40.0元

展开阅读全文

篇6:行人可以在道路上玩滑板吗

全文共 1411 字

+ 加入清单

在车流量特别大的道路上,也有孩子踩着滑板滑行。那么行人可以在道路上玩滑板吗?下面小编会给您答案。

然而在道路上玩滑板不仅是不安全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行

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2)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3)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5)追车、拋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6)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行人不可以在道路上玩滑板。行人过马路该注意什么?穿越马路时,应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快步通过,不要在斑马线上闲庭信步,以免信号灯结束时,行人还在路面上,与正常通行的机动车发生冲突。如果红灯亮起时行人仍处于机动车道上,千万不要后退,以免发生危险,而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前行,直至通过路面或在道路中心线等待下一绿灯亮起后再行通过。

为了您的交通安全,当您乘座或自驾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乘做公交车、出租车或步行在道路上,请务必知道、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

行人安全常识

1、行人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2、横过车行道,要走人行横道或按指示标志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3、通过有行人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做到红灯停,绿灯行。4、横过没有人行道的车行道,要看清来往车辆,不要突然横穿。5、不要在道路上拦车、追车、扒车或抛物击车。6、不要在道路上玩耍、坐卧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7、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8、学龄前儿童应由成年人带领在道路上行走。9、高龄老人上街应有人搀扶陪同。10、不要进入高架道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禁止行人进入的道路。11、不要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

骑车安全常识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助力车。使用非机动车时应当具备自身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骑行,做到"十要"和"十不准"。

骑车"十要":1、要了解车辆性能,做到车闸、车铃等齐全有效。2、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3、要挂好车牌照,随身携带执照。4、要在规定的非机动车道内骑行。5、要依次行驶,按规定让行。6、要集中精力,谨慎骑车。7、要在转变前减速慢行,向后望,伸手示意。8、要按规定停放车辆。9、要听从交警指挥,服从管理。10、要把握不同天气的骑车特点,做到"顺风不骑快车,逆风不低头猛踏,雾天控制车速,冰雪天把稳扶手,夏天不斜穿逆行,雨天提防行人乱窜"。

骑车"十不准":1、不准闯红灯或推行、绕行闯越红灯。2、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手中持物。3、不准在市区或城镇道路上骑车带人。4、不准在禁行道路、路段或机动车道内骑车。5、不准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曲折行驶。6、不准牵引车辆或受其他车辆牵引。7、不准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8、不准违反规定栽物。9、不准未满12岁的儿童在车行道上骑车。10、不准酒醉后骑车。

驾驶员安全常识

机动车驾驶员应该自觉遵章守纪,文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驾驶中注意事项:1、遵章守纪,不开违章车。2、按道行驶,不开急躁车。3、规定车速,不开英雄车。4、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5、文明礼让,不开赌气车。6、掌握规律,不开盲目车。7、经常保养,不开带病车。8、养成习惯,不酒后开车。

展开阅读全文

篇7:春运:道路结冰及其预警与防滑

全文共 1375 字

+ 加入清单

什么叫做道路结冰

道路结冰是指降水(如雨、雪、冻雨,或雾滴等)碰到温度低于0℃的地面而出现的积雪或结冰现象。通常包括冻结的残雪、凸凹的冰辙、雪融水或其他原因的道路积水在寒冷季节形成的坚硬冰层。

道路结冰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道路结冰容易发生在11月到下一年4月(即冬季和早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北方地区,尤其是东北地区和内蒙古北部地区,常常出现道路结冰现象。而我国南方地区,降雪一般为“湿雪”,往往属于0~4℃的混合态水,落地便成冰水浆糊状,一到夜间气温下降,就会凝固成大片冰块,只要当地冬季最低温度低于0℃,就有可能出现道路结冰现象,只要温度不回升到足以使冰层解冻,就将一直坚如磐石。

一般来说,寒冬腊月,当出现大范围强冷空气活动引起气温下降的天气(气象上称为寒潮)时,如果伴有雨雪,最容易发生道路结冰现象。

道路结冰的危害

出现道路结冰时,由于车轮与路面摩擦作用大大减弱,容易打滑,刹不住车,造成交通事故。行人也容易滑倒,造成摔伤。

2008年初,我国南方十几个省份持续出现雨雪、冰冻等天气,导致多条高速公路因道路积雪结冰先后封闭,民航机场因飞机跑道、停机坪大量积雪结冰而关闭,人员物资无法运送,对交通造成了严重影响。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的发布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时,气象部门会向社会发布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按照出现时间迟早和对交通的影响大小分为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另外,还要注意气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寒潮预警信号,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如何获取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要提前知道道路结冰预警信息,有以下几种方法:首先,可以拨打电话12121或向当地气象台咨询,或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获得预警信息。还可以察看道路结冰预警信号警示装置,如警示牌、警示旗、警示灯等。也可以登陆气象网站查询。

相关部门遇道路结冰要做什么工作

交通、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一旦发现路表温度接近0℃,应及时将盐均匀地撒在路面上;路面积雪时,应组织人力及时清扫,或者喷洒融雪剂;若因道路积冰引起交通事故,应在事发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防事故再次发生;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

司机朋友在道路结冰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驾驶

1、降低车速。按照公路可变情报显示板上预告的车速行驶,防止车辆侧滑,缩短制动距离。

2、加大行车间距。冰雪路面的行车间距应为干燥路面行车间距的2~3倍。

3、沿着前车的车辙行驶,一般情况下不要超车、加速、急转弯或者紧急制动。需要停车时要提前采取措施,多用换档,少用制动,防止各种原因造成的侧滑。

4、在有冰雪的弯道或者坡道上行驶时,应提前减速。

5、及时安装轮胎防滑链或换用雪地轮胎。

百姓遇道路结冰注意什么

1、外出要采取保暖措施,耳朵、手脚等容易冻伤的部位,尽量不要裸露在外;

2、行人出门要当心路滑跌倒,穿上防滑鞋;

3、居民不要随意外出,特别是要少骑自行车;

4、确保老、幼、病、弱人群留在家中;

5、因道路结冰路滑跌倒,不慎发生骨折,应做包扎、固定等紧急处理。

对学生的特别提示

1、过马路要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疏导;

2、建议少骑或者不骑自行车上学;

3、教育学生不要在有结冰的操场或空地上玩耍;

4、如果做溜冰运动,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如何在泥泞道路上开车

全文共 511 字

+ 加入清单

经常开车到野外郊游的朋友可能会遇到,车陷到泥地里出不来的尴尬情况,拚命踩油门也没有用,用力推车也枉然,其实车辆在泥泞车辆上行驶也是讲解诀窍的,那么如何在泥泞道路上开车?

雨天过后,乡村的土路会变得松软泥泞,车速及方向控制不好,会发生甩尾。起步时轮胎会打滑,如果土层太厚,势必会越陷越深。

判断在泥泞路能否通过的简单办法:看有没有汽车通过的胎迹,有胎迹就说明有汽车行驶过,胎迹越新说明前车通过的时间距现在越近。根据胎迹的大小、宽窄还可以判断出是何种汽车,对比自己的汽车,底盘的高低,功率大小,汽车重量的差异,判断能否顺利行驶过去。

在泥泞道路行驶的技巧是,如果泥比较厚,下面路基较硬的话,阻碍力不是很大,可以挂二挡,但车速不能太快,进入泥泞道路中间切记不要停车或换挡,因为在泥泞中轮胎表面与泥土的接触面相对比较大,阻力也相应增加,一旦驱动力减弱停下来,就再也无法继续前进了。在行驶时还要注意把握好行驶方向,直行穿过。否则车轮斜向前进,阻力增大,容易打滑甩尾。

所以说在泥泞道路上开车掌握上述这些技巧有必要,让你以后再遇到泥泞道路的时候知道如何驾驶,所以说多关注安全驾驶知识好处还是很多的,通过还可以了解泥泞道路行车该注意什么等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关于自行车的骑车技巧与道路选择

全文共 1344 字

+ 加入清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自行车骑车技巧道路选择,欢迎大家阅读!

骑车技术

有自行车旅游特别是长途旅游,掌握好自行车技术是很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节省体力,保证安全。自行车车座的调整,是自行车技术的一个重要方面。自行车车座应调整到什么高度为最佳呢?一般说来,以车座较低并有5-10度的后倾最便于长途旅游。因为低车座好处很多:一是低车座蹬车灵活,可用脚的不同部位轮流用力,这样可使脚的各种肌肉轮流休息,延长耐久长;二是车座低,人的位置相对降低,可减少空气阻力,也便于伏在车把上,改进空气流张;三是车座低,微后倾,可使身体挺直,臀部受力均匀,减少疲劳感,同时又可减轻双臂的负担,保护手腕;四是车座低于有利于安全,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双腿伸直便可着地,这样可避免造成危险。因此,旅游时对车座的调整,应以低车座为最佳,这对保持体力、速度、耐力都有很大的好处。此外,自行车旅游选择好适当的速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讲,普通自行车,在体力正常、道路平坦等条件下的长途旅游,速度应何持在每小时15公里左右,体力好的可加快到每小时20公里。自行车旅游贵在保持速度,选择适当的速度,切忌忽快忽慢,有劲拼命骑,没劲步步停的现象。途中休息也可保持每二至三个小时一次,不要想停就停,应坚持到时间或预定地点再休息。在特殊的道路条件下行行车,适当地掌握行车速度更为重要。无论是山间小路,还是又长又陡的下坡道,车速度既不可太快,也不可太慢,应因地制宜选择速度。

道路的选择

自行车旅游,对道路要求也比较高。旅游时应选择平坦、易于通行的道路,除迫不得已,应尽量避免去坡道、土道,这对人对车都有损害。因此,只有在土路很明显是抄近,或非去不可的情况下,才能走土路。一般情况下,宁可多走几里,也要避开。俗话说:"宁走十里坦,不走一里坎",对于自行车旅游来讲也是有道理的。 由于自行车是旅游中的主要交通工具,所以旅游的成败与自行车的好坏,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自行车旅游属于一种体育运动项目,往往需要考核运动速度,所以自行车旅游也可分成普通自行车旅游和特殊自行车旅游。前者选用一般的加重型或标定型自行车,后者可选用特制的赛车、山地车等。特种自行车车运动速度快,在不同的路线行驶时,也更加灵活有力。此外,对自行车各部的机件做全面彻底的检查,观其是否灵敏可靠,性能良好。出发时,要携带最常用的修理工具,如板手、钳子、气筒和各种易损坏的备用零件,如滚珠、车条、内胎、气门芯、闸皮等。以备发生故障时及时修理。在装配上,如有不合适的地方,应重新调整装配,使其何持最灵活的状态。 由于自行车是旅游中的主要交通工具,所以旅游的成败与自行车的好坏,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自行车旅游属于一种体育运动项目,往往需要考核运动速度,所以自行车旅游也可分成普通自行车旅游和特殊自行车旅游。前者选用一般的加重型或标定型自行车,后者可选用特制的赛车、山地车等。特种自行车车运动速度快,在不同的路线行驶时,也更加灵活有力。此外,对自行车各部的机件做全面彻底的检查,观其是否灵敏可靠,性能良好。出发时,要携带最常用的修理工具,如板手、钳子、气筒和各种易损坏的备用零件,如滚珠、车条、内胎、气门芯、闸皮等。以备发生故障时及时修理。在装配上,如有不合适的地方,应重新调整装配,使其何持最灵活的状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绍兴旅游景点推荐

全文共 1191 字

+ 加入清单

绍兴已有2500多年建城史,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联合国人居奖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民营经济最具活力城市,也是著名的水乡、桥乡、酒乡、书法之乡、名士之乡。那么,绍兴有什么好玩的旅游景点呢?下面小编为你介绍。

绍兴旅游景点推荐3: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

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总面积约113平方公里,位于鉴湖核心区域。度假区东连越城区,北接柯桥区,西距杭州仅40公里,与萧山国际机场仅25公里。

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八年来共完成投资近100亿元,目前,度假区内两个国家AAAA级景区——柯岩景区和大香林景区,国际锦标级高尔夫球场——鉴湖高尔夫球场,长三角首家室内滑雪馆——乔波冰雪世界,按五星级园林式酒店——鉴湖大酒店等一批旅游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同时,东方山水乐园、浙江国际赛车场、若航直升机游艇俱乐部等一系列大型旅游休闲项目正在建设中。

绍兴旅游景点推荐2:绍兴古城

桨声欸乃的绍兴乌篷船,浓郁醉人的绍兴老酒,诙谐幽默的绍兴方言,清丽委婉的绍兴越剧,文笔锦绣的绍兴名士……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值得细细去看、去品、去体验。

绍兴的风情,大多与水相连,有古韵味。咸亨酒韵——堪称最富文学气质的商铺酒家;南镇祭禹——堪称最隆重的祭祀典礼;水乡集市——堪称最热闹的小镇集市;台门遗韵——堪称最江南的古老建筑;曲水流觞——堪称最风雅的书法圣地;龙舟竞渡——堪称最精彩的竞技活动;茶馆听书——堪称最惬意的休闲时光;花雕嫁女——堪称最醉人的传统风俗……

近年来,绍兴在推进特色产业城市、文化休闲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中,加快旅游业发展,以建设国际文化休闲旅游目的地为目标,积极实施“全城旅游”发展战略,发挥旅游产业的带动作用,提升城市软实力和竞争力。

绍兴旅游景点推荐4:会稽山旅游度假区

在新形势下,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积极主动参与绍兴双重战略及绍兴大城市发展战略地位和角色定位,积极发挥度假区在绍兴城市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重塑度假区形象。

看过“绍兴旅游景点推荐”

绍兴旅游景点推荐1:中国·兰亭景区

兰亭镇围绕“国际书法圣地”和“世界一流旅游胜地”的战略目标,通过统一规划,分步开发,把中国兰亭旅游区打造成以书法朝圣、汉字修学、度假休闲、生态游憩、诗意栖居为主要功能的长三角著名的世界级文化休闲基地和国际文化旅游经典小镇。

明确产业定位和旅游功能,深化产业转型,立足自身优势。大力发展基础设施,推进城镇中心区的拆迁改造,开展印染皮革集聚升级、小微排污企业专项整治等工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加快培育壮大拼布、花卉等特色产业,引导越瓷、雕刻、纸扇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业入驻民间工艺产业园。

中国书法家协会培训中心兰亭基地,打造全国最大、档次最高、品种最全的文房四宝交易市场。

书法艺术品交易市场、文房四宝集中交易市场、现代物流配送市场,使兰亭成为中国文房四宝的销售展示中心和信息发布平台。

越文化影视基地项目、建设魏晋风情小村,打造古越文化影视拍摄基地,创作拍摄纪录片以及其他与兰亭相关影视剧,大力推进影视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绍兴名人广场

全文共 252 字

+ 加入清单

绍兴名人广场位于二环南路以南,天境桥旁(解放南路,二环南路交叉处南)。是为了纪念绍兴籍的名人而建立的一处以名人雕塑为主的公园。

广场充分展示了绍兴五千年历史文化的底蕴和“名士乡”人才辈出的风貌。特别是一组“名人群雕”,塑造了大禹、句践、马臻、王羲之、陆游、徐渭、秋瑾、鲁迅、蔡元培、竺可桢、周恩来等11位越地先贤,每一位都形态各具,生动传人,真可谓栩栩如生,让人看了倍感亲切和敬重。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解放南路,二环南路交叉处南)

类型:广场

游玩时间:建议1小时

开放时间:全天开放

门票信息:无需门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文共 12206 字

+ 加入清单

小编为您整理了知识,欢迎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道路安全护栏有用吗

全文共 582 字

+ 加入清单

很多人对道路上的护栏有哪些作用会有疑问。道路护栏网是最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道路安全护栏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是高速公路重要维护和安全保障设施。那么我们安装道路安全护栏有用吗?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个道路安全小知识。

道路中间还是应该设置护栏,中国人做事讲究有规有矩,护栏就是规矩,没有了护栏便会少了纪律性。没有护栏,很多交叉路口人车混行,尤其早晚上下班不少路口拥堵。另外,行人及非机动车过马路时,随意横穿、与车争道的现象比比皆是,还有营运的出租车更是左右不分,遇拦即停,违法调头,违法停车上下客,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出现秩序混乱甚至交通事故的几率更大,同时也使得交警部门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不得不在特殊繁忙时段增派警力现场维持秩序。而设置了隔离护栏,道路在断面上实现纵向分隔,使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分道行驶,杜绝了车辆随意调头和行人横穿马路的现象,减少交通干扰,加快车辆通过的时间和速度,提高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性,改善了交通秩序。

隔离护栏的最大问题就是保养维护问题,隔离护栏使用一段时间后,日晒雨淋,比较脏。同时由于部分栏杆锈蚀严重,还得重新喷漆。但是有了护栏绿化,绿叶可以遮风挡雨,还可以吸灰尘,减少护栏的更换,大大节省了护栏上面的经费。护栏绿化重要一点,它可以吸收汽车释放的尾气,缓解热岛效应,改善居住环境,同时还可以美化城市市容。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校园道路安全标语集锦

全文共 630 字

+ 加入清单

安全教育有空洞说教的倾向。如家长会时常提醒孩子:“放学后要早点回家,小心坏人。”这话比较抽象空洞,孩子不知道怎样才算“小心坏人”。因此,在一些问题出现的时候,他们往往不知所措,意外事件和悲剧也因此而发生,那么如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呢?无论孩子是在生活还是学习中,家长和教师都应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和活动设施,如将药品、消毒水、杀虫剂等放在孩子够不到的地方,打火机、蜡烛不要放在孩子能拿到的地方;及时将用过的电线插头收起。在带孩子外出时,给孩子换上舒适合脚的鞋子,不要让孩子在堆放砖头或满是石头瓦砾的场地玩耍,不要让孩子独自在水池或河边玩耍等等,下面一起来看看校园道路安全标语集锦有哪些吧?

1.安全与幸福携手文明与美丽同行

2.关注自己一言一行创建你我美好校园

3.文明在于细节处理安全在于未然防患

4.健康生活文明做人平安每天幸福一生

5.安全意识时时具备不可忘文明之道刻刻铭记你我心

6.树文明新风立安全意识做健康大使展真我风采

7.让健康与我们相随让安全与我们相伴让文明与我们相拥

8.安全——唱响生命之歌文明——点燃心灵之窗

9.安全是人类共同的向往、安全是快乐生活的根本

10.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11.路无规不畅国无法不宁

12.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

13.心无交规路有坎坷

14.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

15.出了车祸速报警救死扶伤见真情

16.心头常亮红绿灯安全行驶伴人生

17.生命只有一次平安伴君一生

18.礼让三先路畅民安

19.宁绕百步远不抢一步险

20.千里之行慎于足下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全文共 5374 字

+ 加入清单

许多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不够清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1、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根据>(2004年12月31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13号)规定,鉴于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2004年5月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但如果登记车主系分期付款买卖的卖方或在车辆被盗用后致使人损害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的规定,登记车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据此,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看无证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倘若有因果关系,则承担事故责任,反之,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应给予行政处罚。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要视情况而确定交由方(车主)是否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9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因此,虽然无证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因素,但是在明知别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其主观上也有过错,并且在客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间接的促成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如果驾驶人欺骗交由方(车主)其是无证驾驶的事实,则交由方不承担责任。

4、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占用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个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畅通的活动。所以,对由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给道路安全通行造成严重障碍的,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占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同时有违章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6、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7、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故障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此种情况要视情况而定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所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放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护警告措施。

8、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当负相应责任。

9、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同时该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10、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1、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终生不能重新考取驾驶证。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防眩光道路护栏的标准宽度是多少

全文共 489 字

+ 加入清单

防眩光道路护栏是一种比较新兴的道路护栏之一,除了具备普通道路护栏的隔离功能之外,还具有非常好的降低眩光的作用。防眩光道路护栏的标准宽度是多少?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让大家对防眩光道路护栏有一个深刻的印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严格规定,在交通事故比较高发的路段,一定要安装防眩光道路护栏。而且,对防眩光护栏的规格也作出了明确要求,护栏的标准宽度是3000mm,高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但是区间一定要在600mm-1200mm之间。

防眩光道路护栏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种护栏,不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阻止行人横穿马路,同时还能够有效的规范交通秩序。最重要的是防眩光道路护栏,能够在阳光比较强烈或者司机开夜车的时候,起到非常好的防眩光作用。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出现。

温馨提醒:

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无论是行人还是车辆。只要在公路上就要遵守交通规则,而且还要多了解一些道路安全小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车辆以及行人的交通安全,道路安全设施有哪些?除了防眩光道路护栏之外,经常看到的还有道路诱导标志,这些道路安全设施的主要作用就是增加道路安全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泗溪香榧

全文共 327 字

+ 加入清单

黄山香榧是我国的珍稀干果,早已驰名中外,黄山市黟县泗溪乡是全国闻名正宗香榧产地。它早就以壳薄、肉满、味美、香脆可口,品质特佳、深受消费者欢迎。早在明朝时期被精选为皇宫“贡榧”,黄山香榧除畅销国内各大中城市外,还远销日本、港澳及东南亚各国。泗溪乡深处高山密林,土地肥沃,云雾缭绕,气候宜人、自然环境优越,最适宜榧树的生长,栽培香榧树已有千年历史,素有“千年榧树三代果”之称。

香榧仁肉有丰实的脂肪、蛋白质、糖份及碳水化合物,并含有多种维生素和不饱和脂肪酸,有极高的营养价值。食用后对化痰、止咳、润肺、通便、驱虫、强身,都有奇特的疗效,是不可多得的珍果。

黄山香榧是精选泗溪产地的优质榧仁,配以合理的各种上等辅料,用科学的方法加工而成,具有色香味俱佳,品质特优。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绍兴乌毡帽

全文共 650 字

+ 加入清单

绍兴毡帽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名称:绍兴乌毡帽

产品产地:浙江绍兴

产品特性:内外乌黑,圆顶,卷边,前段呈畚斗形

产品历史:乌毡帽,是绍兴独特的民间常用帽。明张岱《夜航船》载:“秦汉始效羌人制为毡帽。”明会稽人曾石卿亦有“鹅黄蚕茧燕毡帽”之句。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潘尚升从绍兴袍渎搬入城区西营,开设潘万盛毡帽店,年产毡帽约2000顶。1940年,毡帽益盛。

关于乌毡帽的来历,有一个美妙的传说。有一个猎人进山狩猎,追捕一只老虎至山洞,并把老虎打死,猎人发现虎穴里有一块“毛毡”。原来,老虎把平时拖吃猪、羊和其他野兽后剩下的毛压垫的窝里,久而久之,磨压成像饼一样的毡子。这个猎人把它带回家洗干净,加工成盔甲模样,待干燥后往头上一戴,顿时感到暖和舒适,甚是喜爱。消息传开,大家纷纷仿制,便有了绍兴乌毡帽。

产品简介:外地人一提起绍兴,总离不开乌毡帽的话题。旅游者一到绍兴,总爱买上一顶乌毡帽抑或鲁迅笔下的咸亨酒店前戴上乌毡帽合个影,留作纪念。足见乌毡帽的影响之广、影响之深,它简直成了绍兴人的一种重要标志。

乌毡帽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影响,这与鲁迅先生的作品是分不开的。鲁迅在不少作品中多次描述绍兴的乌毡帽。他在《故乡》中描写闰土的形象时写道:“紫色的圆脸,头戴一顶小毡帽……”,他在《阿Q正传》中又写道:“阿Q正没有现钱,便用一顶乌毡帽做抵押……”。从鲁迅先生的作品中可以看出,戴乌毡帽在绍兴老百姓中非常流行,是一种非常普通的服饰。小至十几岁的“闰土”,到满脸皱纹的年长者,可见乌毡帽在旧时绍兴之普遍。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绍兴鳜鱼

全文共 606 字

+ 加入清单

产品名称:绍兴鳜鱼

产品产地:浙江绍兴

产品类别:属鲈形目,鳍科

产品特性:体侧扁,背隆起,呈青黄色,具黑色斑纹,鳞细小,性凶猛,喜食鱼虾,肉质细嫩,味鲜美,无毛刺,营养丰富。生长期快,品质优良。

产品成分:含蛋白质含量高、钙、磷、铁、硫胺素、核黄素、尼克酸、

产品季节:5月—7月

产品功效:鱖鱼肉性味甘、平,无毒,具有补虚劳、益脾胃的功效;其尾可治小儿软疖,其胆可治骨鲠在喉。

产品简介:鳜鱼俗称鳌花,民间也称桂花鱼,绍兴民间又称“紫花鲈鱼”。系野生鱼类,它与黄河鲤鱼、松花江四鳃鲈鱼、兴凯湖大 白鱼齐名,同被誉为我国“四大淡水名鱼”,被列为鳌花、鳊花、鲫花、法罗、铜罗、哲罗、雅罗、胡罗、等“三花五罗”之首。广布整个绍兴平原水网。绍兴传统名菜“清蒸鳜鱼”,历来被视为宴席珍品。70年代以来,绍兴鳜鱼捕捞过度,产量锐减,价格猛涨。1980年底,绍兴县水技站在城东水产村作鳜鱼人工繁殖获成功。今绍兴地区部分池塘搭配养殖,鳜鱼资源稍有回升。

产品典故:宋陆游诗中,即有“新钓紫鳜鱼”句。据南宋《武林旧事》卷七记载,1179 年春,宋高宗乘船游西湖,特命过去在东京(今河南开封)卖鱼羹的宋五嫂上船待候。宋五嫂用鳜鱼给皇帝烩了一碗鱼羹,大受赞赏,以后消息传开,人们争相要求品尝,宋五嫂遂在钱塘门外设店供应,每日均供不应求,宋五嫂成为当时杭城的“名家驰誉者”。从此这种就地取材,运用北方烹调技法烩制的鱼羹,以其南料北烹特色流传下来。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载

全文共 12306 字

+ 加入清单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料,欢迎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载处罚: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4)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问第1), 2)条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