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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类犯罪包括什么【优秀20篇】

社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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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哪些服务?物业费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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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买了房子后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入住后也按月缴交物业费,有什么问题也去找物业,但是并不清楚物业管理都包含了哪些服务?哪些算在物业的管理范围内。更不清楚每月缴交的物业费都包含哪些详细分类,有时候交了钱拿到缴费清单还是云里雾里就不管了,有时候有什么问题也知道是不是物业失责。

小区业主既然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也交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可以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如果物业失责导致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有权利要求物业进行赔偿。那物业管理事项都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建筑物本体建筑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

二、物业公用设备、设施(如公用照明、中央空调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三、物业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与更新。

四、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包括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小区清洁卫生没有做好,到处都垃圾成堆,水沟发出恶臭,业主们就不要默默忍受啦!找物业解决还自己一个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是物业的义务)

六、安全管理与服务(如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车辆道路安全管理等)。(有老人和小孩的家庭里,最担心的就是小区的安全。尤其是小孩,玩耍时活蹦乱跳,如果小区内存在车辆逆行、飚车酒驾等不安全因素,家长就有必要让物业出面处理,制定严格的机动车通行条例,保护小区业主们的人身安全)

七、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环境的美化与绿化管理,如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营造与管理。

九、供暖管理。

十、社区文化建设。(小区内一般都会有公告栏、广告栏甚至教育宣传栏,但是由于很难避免一些小广告的入侵,有时候广告栏和宣传栏如果没有很好的管理就会导致各种不雅广告横行,业主们就有权利要求物业做好小区文化建设,做好宣传工作,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文化保护。)

现在一般小区的物业管理费都从业主的指定的银行卡里直接扣钱,物业再将收费单发给业主或者提供网站给业主查询。而部分业主也许已经交了几年物业费,却从来都不知道物业费包括哪些费用。物业费就是管理服务费用,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中会对物业费进行详细的说明,如果不清楚物业费包括什么内容的业主可以找出物业合同来看看,一般来说,管理合同里关于物业服务费方面会包括如下内容:

①管理费用的构成,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②管理费用的标准,即每个收费项目收费的标准。

③管理费用的总额,即合计每建筑面积或每户每月(或每年)应缴纳的费用总计。

④管理费用的缴纳方式与时间,即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还是按月缴纳;是分别还是汇总缴纳;缴纳的日期等。

⑤管理费用的结算,即缴纳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还是以某一种外币结算。

⑥管理费标准的调整规定,即管理费调整的办法与依据等。

⑦逾期缴纳管理费用的处理办法,如处罚标准与额度等。

⑧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的标准。

⑨公共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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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相似文章

篇1:政治知识点: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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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积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2)任何组织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生活在法治国家里,人人都要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人身权利:人格权(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

文化权利: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经济权利:合法财产所有权、消费者权益、智力成果权

政治权利:建议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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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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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生俱有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分散性特征,使人类所憧憬的信息共享、开放、灵活和快速等需求得到满足。那么,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以下两类: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比如: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硬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就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不需要办理ICP证,但必须依法履行备案。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的电信业务名称、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登记机关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公司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经济性质的有效证明材料。

5、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开设的服务项目、网站的主要栏目和内容,有关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司人员情况、场地和设施等。

6、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中应包括组网方案、服务器机房地址、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提供接入的ISP公司全称、接入速率等内容。

7、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9、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的材料。

10、从事经营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11、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专项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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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产后腹部整形手术包括哪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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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一个婀娜多姿的身材,是每一个生完宝宝女人的梦想,肚子上的妊娠纹该如何清除,如何改善皮肤的松弛,恢复往日的弹性。产后腹部恢复手术主要是那些针对产后腹部皮肤变形所进行改善的手术,这种手术并不只包括吸脂,怀孕对女性的身形会造成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如果孕期和产后不加以注意和预防,怀孕和哺乳都会在女性的身体上留下痕迹,有的淡淡的,有的则会很深。

如果很在意生完小宝宝以后在身上留下的痕迹——松弛的腹部皮肤等,如果急于摆脱这些生育后的痕迹,那么可以考虑选择产后腹部恢复手术改善皮肤。在整形手术中,腹部整形手术目前已经很成熟,危险性较小,成功率比较高。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五产后腹部整形手术包括哪四种吧。

1、传统腹部拉皮:适用于肚皮上下明显松垮下垂或合并妊娠纹,手术恢复期2~4星期;

2、改良式腹部拉皮:适用于小腹轻度松弛者,手术恢复期2~4星期;

3、内视镜腹部拉皮:适用于肚皮无松弛,但有明显腹直肌松开而产生小腹者,手术恢复期1~2星期;

4、抽脂:适用于局部脂肪肥厚者,恢复期1~2星期,术后须配合使用塑身衣8周;第五是电波腹部拉皮——适用于轻度皮肤松弛者,无恢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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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工伤保险包括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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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那么工伤保险包括误工费吗?小编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大家也能多了解一些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为大家总结为以下几点,相信大家看了之后就知道答案了:

1.工伤不存在误工费之说,停工留薪期期间(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应按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根据个《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所以从以上知识来看,工伤险是不包含误工费的,希望这些知识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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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会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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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一个公司至关重要的岗位,那么一般会计犯罪特点有哪些呢?善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今天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年龄年轻化。在众多财务人员犯罪案例中,年轻人犯罪现象突出。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供的材料表明,国有企业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犯罪人员中1/4是30岁左右的年轻人。北京海淀检察院1998年至2000年10月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案件19件,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为25.6岁。如北京市通州信通电信器材经销部出纳员谷岩(19岁),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现金不入账、直接从银行提取现金及涂改单据等手段,将公款77万余元贪污为己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犯罪数额巨大化。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一般比较巨大。因为会计人员在岗位上犯罪后,会利用各种手段如伪造凭证、毁灭证据等掩盖罪行,这样就为会计人员的连续作案提供厂保证,致使连续作案金额累积到较大程度时,才会被人们发觉。如韩国昌利用担任中

北方上市公司财务一处会计之便,以虚设账目、伪造收据、变造结算清单、多收少入账等手段,骗取、侵吞代管款人民币1412万多元,另外还擅自将公款45万多元借给他人进行盈利活动。

3.犯罪性别女性化。据统计,在我国会计人员职务犯罪中,女性人数明显偏高,并且女性犯罪的情感化因素比较严重。例如,义税务局女会计为了满足情人的贪婪欲望而实施犯罪,利用自己保管增值税发票的便利条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多本,得款40多万元,为自己的情人购买摩托车、住房等,她为自己的感情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4.犯罪手段专业化、现代化。进行会计职务犯罪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些甚至是业务骨干、技术骨干,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在自己熟悉的业务圈里进行作案,能够准确把握时机,还对以利用单位会计制度上的漏洞,作案后销毁证据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隐瞒犯罪事实。

小结:不管大家从事的什么岗位,违法乱纪的事情还是远离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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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海洋灾害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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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灾害,是指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激烈变化,导致在海上或海岸发生的灾害。海洋灾害包括哪些呢?据小编里哦啊接,海洋灾害主要有灾害性海浪、海冰、赤潮、海啸和风暴潮;与海洋与大气相关的灾害性现象还有“厄尔尼诺现象”和“拉尼娜现象”,台风等。以下是详细介绍。

海洋是地球上决定气候发展的主要的因素之一。海洋本身就是地球表面最大的储热体。海流是地球表面最大的热能传送带。海洋与空气之间的气体交换(其中最主要的有水汽、二氧化碳和甲烷)对气候的变化和发展有特别大的影响。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自然灾害因受海洋影响都很严重。例如,仅形成于热带海洋上的台风(在大西洋和印度洋称为飓风)引发的暴雨洪水、风暴潮、风暴巨浪,以及台风本身的大风灾害,就造成了全球自然灾害生命损失的60%。台风每年造成上百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为全部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1/3。所以,海洋是全球自然灾害的最主要的源泉。

目前海洋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使之不致衰竭,以供人类永续利用。特别要优先保护那些有价值和濒临灭绝危险的海洋生物。据联合国有关部门调查,由于过度捕捞、偶然性的捕杀非目标允许捕杀的海洋生物、海岸滩涂的工程建设、红树林的砍伐、普遍的海洋环境污染,至少使世界上25个最有价值的渔场资源消耗殆尽,鲸、海龟、海牛等许多海生动物面临灭亡的危险。预计随着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更大的破坏。

以上海洋灾害小知识介绍的是海洋灾害的种类及预防方法,希望大家能好好收藏,用在这里学到的知识好好地保护我们的海洋环境。期待大家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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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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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定案结论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法理解说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特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以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所谓增值税,是指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额为记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进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记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的税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销售或进口的货物进行征收,二是对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提供应税劳务)进行征收。符合上述状况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的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离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以作为财物收支记账凭证的功能,而且是兼记销方纳税义务和购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方据以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证明。这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就能够抵扣税款、申请出口退税,在自己的纳税环节上少缴纳增值税或申请出口退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于完善税制,强化征管,建立对纳税人双方进行交叉审计稽查体系都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的凭证,社会上一些图谋暴利的犯罪分子开始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吞国家税款。

全国人大会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4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某就是吴某某、陈某某在没有商品交易活动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代开,使吴某某、陈某某可以逃避税款,之后吴某某、陈某某在向被告人刘某某返还部分好处费。

被告人刘某某与吴某某等人达成委托吴等人以迅达公司的名义进行货物进口和销售的协议,而迅达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参与货物进口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仅仅是按照吴某某等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而获得3%o的好处费,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对吴等人是否以迅达公司名义进行了真实的货物进口与销售、是否有真实的资金流动进行核查。可见,刘某某主观上具备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虚开的行为,所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二)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1.只有合法成立的公司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也即新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否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我们知道,单位在现代社会中是不可缺少的,是整个社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生产、经营、管理等各种职能,它们在从事这些职能时有可能产生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因此刑法才将它列为犯罪主体的一种,而刑法设立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合法成立,单位才具备真正独立的资格,才区别于自然人而独立存在。而那些非法设立的单位根本不具备进入社会系统的通行证,它从开始起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不为社会所承认的,它们若是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设立这些非法单位的自然人行为的继续,不能看做是这些单位的责任,这种〃单位〃实际上只是自然人实施犯罪的工具之一,并无独立的资格。对这种犯罪只能追究自然人的责任而不能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

从迅达科贸公司的成立来看,该公司的前身是铜陵市国税局以职工入股方式投资成立的迅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税局的会议纪要以及与刘某某签订的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应属于承包性质,之后刘虚构股权转让事实,将该公司在工商部门变更为自然人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入股情况均系虚构。因此,迅达科贸公司的成立是违法的,该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资格,所以对以迅达科贸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

2、单位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意志的体现

单位犯罪是有意识的活动,是通过其"大脑〃——依法产生的负责机构来指挥完成的。它所产生的意志就是单位意志,很明显,这些意志不是单位中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也不是所有人意志的简单相加,它是根据单位的活动宗旨综合而成的代表单位的意志。单位犯罪只能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只能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刑法的行为,而不是个人为了谋取私利,擅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在客观上也表现为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所以,单位犯罪活动必须源于其自身负责机构,只有那些集体讨论决定或负责人代表集体拍板决定并实施的行为才是单位的行为,否则就只能是个人行为,即使使用了单位名称也只能算是个人犯罪。

在本案中,迅达公司实际为被告人刘某某个人所有,一切经营活动由其个人决定,为吴某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刘某某个人的意志,也是其个人行为,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人刘某某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的非法所得应当是归单位集体所有的

按照刑法理论,单位犯罪应当以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这也是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重要标准,只有获取的非法利益归单位时才能成立单位犯罪,否则应成立自然人犯罪,如果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不是归于单位,而是为了其个人或者某些个人,便是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在本案中,迅达经贸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非法所得也归刘某某个人所有,所以不能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以迅达公司的名义实施的犯罪,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应为个人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及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虚开增值税发票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大专文化,系安徽省铜陵市迅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02年5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批准逮捕。

4、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2月20日,铜陵市国税局以职工入股的方式投资成立铜陵迅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股权转让的事实,于2000年9月26日在工商部门将该公司变更为自然人参股的迅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迅达公司),将自己登记为法定代理人,并自任经理。同年10月,迅达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01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某某、陈某某(在逃)。陈自称其公司做进口货物代理业务,业务量大但受当地政策限制,要求迅达公司为其做进口货物销售代理,还申明货物的进口、销售方面等由自己公司负责,被告人可以收取销售额3%o的利润。数日后,吴再次来铜陵,刘即与之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深圳市沙头角进出口贸易公司(简称沙头角公司)为迅达公司办理海关进口贸易业务,负责货物的运输,迅达公司向其提供准确、有效资料,支付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同时刘某某提出,资金的往来要在自己的公司账户上反映,并应吴的要求,将迅达公司在铜陵市工行牡丹卡办事处的账户(账号:29102459005320)及印鉴卡提供给吴。

直至同年的7月20日,吴、陈二人分别提供53份伪造的大鹏海关完税凭证等相关票证给刘,票面购货款达56353483.33元、进项税额达8188112.99元。被告人刘某某让会计使用对方提供的伪造的大鹏海关完税凭证等相关票证及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到市国税局办理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和作账。在同年的5月、6月、7月、8月上旬分四次到市国税局作进项申报抵扣的同时,刘某某还让会计按陈、吴提供的下家企业购货清单的内容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将发票联、抵扣联交给对方,票面销售额达47376832.29元、销项税额达8054061.48元。受票企业涉及全国7个省2个直辖市31家企业。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事实的供述。

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某、袁某、赵某某、黄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对上述部分事实予以了证实,且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

书证

包括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等相关票证、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伪造的进账单及抵扣证明、追缴证明、公司变更登记材料、被告人的"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

物证

即迅达公司的印章、日产〃佳美〃轿车(照片);

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书,印鉴鉴定及估价鉴定。

5、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无实际资金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票面金额47376832.29元,销项税额计8054060.98元,价税合计55430893.27元,其中已抵扣税款7110864.42元,追回税款5248412元,造成国家损失1862452.42元。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刘某某是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实施了指控的行为,主观上刘某某并不"明知"其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不构成犯罪。另外,即使触犯了刑律,刘某某也是为单位的利益,应属单位犯罪的范畴。

6、判案理由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不持异议,但当庭辩称,被告人并不清楚涉案相关票证、单据系伪造,刘某某是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实施了指控的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其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不构成犯罪。经查,在上述行为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很清楚自己并没有真实的购销活动。如被告人供述的那样:货物的进口、销售等方面活动均由沙头角公司负责,其中被告人方仅收取31的利润。

在不清楚进项、销项税额具体数字的情况下,被告人还曾供述:吴某某方面还应当补偿迅达公司在该业务上的所欠税款。甚至对提供给吴某某等人的迅达公司账户到底有没有实际资金的进出,被告人也不予查实。这些均表明,被告人刘某某显然清楚,在该业务中,其迅达公司并不需要实际参与购销经营活动,只要按照吴某某等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便可获取"利润”。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作为一种行为犯罪,只要开票人明知自己与他人之间没有购销行为,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已具备该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犯罪主观故意的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的辩护人还提出,即使构成犯罪,本案也属于单位犯罪。经查,被告人以欺诈的方式,将原铜陵迅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迅达科贸有限公司,并取得迅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公司的其他股东并不存在,其个人负责迅达公司的经营,公司员工也均为被告人所聘用。在本案中,以迅达公司名义实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体现的是被告人个人的意志,该行为获取的非法利益实质上也只能是被告人个人的意志,该行为获取的非法利益实质上也只能是由被告人所有。辩护人提出系单位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销项税计8054061.48元,其中已抵扣税款7110864.42元,追回税款5248412元.扣除退赔款21798元、部分办公用品(折价6590元),实际造成国家损失1834064.42元。(退赔的"佳美〃轿车一辆虽未估价,也应作为减少国家损失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700余万元,并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骗税行为,故不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另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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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生态资源的特性包括哪些

全文共 3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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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生态系统中,一切被生物和人类的生存、繁衍和发展所利用的物质、能量、信息、时间和空间,都可以视为生物和人类的生态资源。那么,生态资源的特性包括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生态资源的主要特征如下:

如今,人类迈开了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的步伐,开始进入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的过渡期。在我国,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在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领域内具有共同指导作用的一个重要的治国理念。认识和分析生态文明的主要特点和基本内容,对于在过渡期内顺利实现生态文明所要求的目标,使人类文明朝着生态文明的方向更好更快发展;对于逐步纠正一切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思想观念和政策制度,促进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政策不断出台,并有效地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文明的主要特征:

1.生态文明的自然性与自律性:

生态文明具有自然性。与以往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一样,生态文明也主张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发展物质生产力,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区别在于,生态文明突出自然生态的重要,强调尊重和保护自然环境,强调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尊重和爱护自然,而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蛮干,为所欲为。

生态文明又强调人的自律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在于人类真正做到用文明的方式对待生态。追求生态文明的过程是人类不断认识自然、适应自然的过程,也是人类不断修正自己的错误、改善与自然的关系和完善自然的过程。人类应该认真定位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生态问题的根源在于人类自身,在于人类的活动与发展。解决生态安全问题归根到底须检讨人类自身的行为方式、节制人类自身的欲望。要认识到,人类既不是自然界的主宰,也不是自然界的奴隶,而是不能脱离自然界而独立存在的自然界的一部分,只有尊重自然、爱护生态环境、遵循自然发展规律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协调发展。

2.生态文明的和谐性与公平性:

生态文明是社会和谐和自然和谐相统一的文明,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化伦理形态,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生态的稳定与和谐是自然环境的福祉,更是人类自己的福祉。

生态文明是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统一、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统一、社会公平与生态公平统一的文明。与工业文明相比,生态文明所体现的是一种更广泛更具有深远意义的公平,它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当代人不能肆意挥霍资源、践踏环境,必须留给子孙后代一个生态良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与地球。把生态文明纳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中,就显示出中国共产党人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反映出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着想的意愿。

3.生态文明的基础性与可持续性:

生态文明关系到人类的繁衍生息,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它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为对工业文明的超越,生态文明代表了一种更为高级的人类文明形态,代表了一种更为美好的社会和谐理想。生态文明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人民享受幸福的基本条件。

作为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只有追求生态文明,才能使人口环境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保证一代一代永续发展。生态文明是保障发展可持续性的关键,没有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就没有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就是保护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就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只有坚持搞好生态文明建设,才能有效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新挑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生态文明的整体性与多样性:

生态文明具有系统性、整体性,要从整体上去把握生态文明,把自然界看成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把人类看作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界蕴有万物,万物各有自己的运演规律,万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地球生态是一个有机系统,其中的有机物、无机物、气候、生产者、消费者之间时时刻刻都存在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每种成分、过程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其它成分和过程的变化。一般说来,生态问题是全球性的,生态文明要求我们具有全球眼光,从整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例如,保护大气层、保护海洋、保护生物多样性、稳定气候、防止毁灭性战争和环境污染等,必须依靠全球协作。另外,生态文明对现有其它文明具有整合与重塑作用,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等都与生态文明密不可分,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生态文明的价值观强调尊重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强调人、自然、社会的多样性存在,强调人与自然公平,物种间的公平,承认地球上每个物种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多样性是自然生态系统内在丰富性的外在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一定要承认并尊重、保护生态的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要始终以一种宽阔的胸怀和眼光关怀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切忌为了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而牺牲自然界本身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5.生态文明的开放性与循环性:

自然界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又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循环系统。开放性意味着此事物与众多彼事物的联系性,具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开放性、循环性是自然生态系统客观的存在方式,这就要求人们在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把自然界作为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努力认识和把握能量的进出、交换和循环规律。人在从自然界中摄取能量时,一定要考虑其承受力,保证自然生态循环系统的顺利进行。

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大规模开发和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实现对自然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需要逐步形成以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再利用为特点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建立起一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经济发展方式,使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能够在一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6.生态文明的伦理性与文化性:

生态文明是生态危机催生的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更进步、更高级的文化伦理形态。化解人与自然关系的危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应该实现伦理价值观的转变,以生态文明的伦理观代替工业文明的伦理观。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这是工业文明人统治自然的基础。生态文明认为,人不是万物的尺度,人类和地球上的其他生物种类一样,都是组成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承认自然界的权利,对生命和自然界给予道德关注,承认对自然负有道德义务。只有当人类把道德义务扩展到整个自然共同体中的时候,人类的道德才是完整的。

生态文明的文化性,是指一切文化活动包括指导我们进行生态环境创造的一切思想、方法、组织、规划等意识和行为都必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该围绕发展先进文化,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大力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的良好文化氛围,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生态发展的文化体系,充分发挥文化对人们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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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留守儿童犯罪的危害有哪些

全文共 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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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留守儿童缺乏教育,有些“留守儿童”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整日无所事事,在社会不良人员的影响下很容易跟风走上邪道。那么留守儿童犯罪危害有哪些?下面和了解下吧。

(1)对被害者及其家人的危害。犯罪行为使得受害者饱受着身体和心理的痛苦。虽然犯罪分子被绳之于法,但受害者却仍要忍辱负重地生活在人们异样的目光和闲言碎语中。使被害者原有的正常生活遭到破坏,进而影响了家庭的幸福。

(2)对自己及家人的危害。青少年犯罪对于自身发展构成严重障碍,犯罪必然要付出惨重的代价。青少年本来要接受正常的社会化,但是如果严重刑事犯罪,必然要受到刑事处罚,中断了正常学业,等到出狱后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冷落或者漠视,生活工作没有正常出路的时候,他们很可能再次走向犯罪深渊。从他们犯罪的开始,就给家庭带来了危害,家庭蒙上一层阴影,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伤害和不安,使家庭因为他的犯罪而变得残缺,没有幸福可言。

(3)对国家、社会的危害。青少年的犯罪对于社会良性运行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青少年由于文化水平低,年龄小,阅历浅,作案时常常无所顾忌,胆大妄为。纵观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作案手段逐渐由原来的小偷小摸、小打小闹向持械抢劫、强奸轮奸、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方向发展,手段极为残忍野蛮,具有严重的人身危害性,极大降低了社会的整体安全感,特别是犯罪的侵害对象往往是比作案人年龄更小的青少年,受害人在未成年阶段所受到的此类伤害严重危及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其负面后果将不仅是暂时的,而且极可能持续一生。

一些人问: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留守儿童自身主观因素。留守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很不成熟,是非观念模糊。他们在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下面两个特征:一是重感情、易冲动、虚荣心强。喜欢在异性面前炫耀、摆阔。为了证明自己的男子汗气魄,或者要取得异性的好感,义气用事,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斗殴,花钱如流水,很容易发展成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犯罪。二是争强好胜和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是头脑简单,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虑后果如何。

为了孩子安全,建议大家撑握些留守儿童安全小知识,更多相关儿童安全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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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哪些种类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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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种类包括

⑴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⑵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⑶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⑷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⑸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⑹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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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专利权属纠纷包括哪些内容

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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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专利而来的,除了专利侵权,当属专利权纠纷,这也是很多发明者或者企业为之头痛的事情,那么,专利权属纠纷包括哪些内容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专利申请权纠纷,也就是当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或申请阶段,当事人之间就谁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发生争议,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第二,专利权归属纠纷,也就是当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后,有关当事人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归谁所有而发生的争议。

综上所述,专利权属纠纷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这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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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基本财务知识包括哪些内容

全文共 2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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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是指实现会计处理进行原始单证的收集、整理、记载、计算、结报等会计处理的具体事务,那么你对基本财务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基本财务知识包括哪些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六)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提高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还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各种结算款项的执行情况,以便对积压或损毁的物资和逾期未收到的款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

财务的基本原则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

1、系统性原则是指财务管理是集团各成员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本身又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配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

在财务管理中坚持系统性原则,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出发点,它具体要求做到三点。

第一点是整体优化,只有整体最优的系统才是最优系统。

第二点是结构优化,任何系统都是有一定层次结构的层级系统,在企业资源配置方面,应注意结构比例优化,从而保证整体优化,如进行资金结构、资产结构、分配结构优化。

第三点是环境适应能力强,财务管理系统必须保持适当的弹性,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2、现金平衡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现金预算控制。现金预算可以说是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分配计划的综合平衡,因而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流转控制的有效工具。

3、 收益风险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要获取收益,总得付出成本,而且面临风险,因此成本、收益、风险之间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收益、风险三位一体的观念,以指导各项具体财务管理活动。

4、利益协调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活动时,离不开处理与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内容各部门、债务人、被投资企业、国家(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之间的财务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财务管理过程,也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利益关系协调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契约(合同)、企业章程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均是企业处理财务关系的规范。

(三)填制和审核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正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基础,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

(七)编制会计报表

编制会计报表是以特定表格的形式,定期并总括地反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和结果的一种专门方法。会计报表主要以账簿中的记录为依据,经过一定形式的加工整理而产生一套完整的核算指标,用来考核、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下期财务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以上会计核算的七种方法,虽各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但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的。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在会计核算中,应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一般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按规定的手续填制和审核凭证,并应用复式记账法在有关账簿中进行登记;一定期末还要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成本计算和财产清查,在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这些方法相互配合运用的程序是:

1、经济业务发生后,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

2、按会计科目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核算,并运用复式记账法在有关会计账簿中进行登记;

3、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费用进行成本计算;

4、对账簿记录通过财产清查加以核实,保证账实相符;

5、期末,根据账簿记录资料和其他资料,时行必要的加工计算,编制会计报表。

(一)设置账户

设置账户是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由于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复杂多样的,要对其进行系统地核算和经常性监督,就必须对经济业务进行科学的分类,以便分门别类地、连续地记录,据以取得多种不同性质、符合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和指标。

(五)成本计算

成本计算是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便确定各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产品成本是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正确地进行成本计算,可以考核生产经营过程的费用支出水平,同时又是确定企业盈亏和制定产品价格的基础。并为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数据。

(四)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简称记账,是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在账簿中分类,连续地、完整地记录各项经济件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会计核算资料。账簿记录是重要的会计资料,是进行会计分析、会计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务的主要功能

1.凭证管理

凭证录入,凭证查找,凭证审核。凭证登账,结转,期末结账,逐月打印凭证,各科目打印。

2. 账簿管理

总账,科目明细账,数量金额账,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多栏账,增值税账。

3. 报表管理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库存月报表,自定义报表。

4. 企业资料管理

科目设置,企业资料设置,凭证向导设置,凭证摘要设置,用户权限设置,行业类别及税率设置。

5. 系统功能维护

操作员授权,用户密码修改,备份数据,报表设计等。

6. 超级工具(适用于会计站)

企业报表一次性打印,导入模块设置,清空资料设置,设置打印规格,压缩数据,清算数据,核对资料。

(二)复式记账

复式记账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采用复式记账方法,可以全面反映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而且可以防止差错和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记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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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儿童维生素B6缺乏病症状包括什么?

全文共 1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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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B6有多种功能,作为辅酶参与人体多种代谢反应,特别是参与蛋白质和脂肪的代谢。那么儿童维生素B6缺乏症状包括什么?

1.症状虽然明显缺乏维生素B6的症状较为少见,但是轻度缺乏却比较多见。当人体缺乏维生素B6时,常伴有其他营养素的缺乏,尤其是其他水溶性维生素的缺乏,特别是核黄素,因核黄素参与维生素B6的代谢。

(1)生长发育不良:维生素B6缺乏的患儿,氨基酸、蛋白质代谢异常,在婴儿其表现为生长发育迟缓。还可出现贫血。

(2)脂溢性皮炎:维生素B6缺乏可致皮肤和黏膜炎症,如脂溢性及脱屑性皮炎、口腔炎、舌炎、眼炎等。眼、口腔和鼻周围皮肤脂溢性皮炎,并可向面部、前额、耳后等扩展。也可导致舌炎、口炎、口唇干裂。

(3)神经精神系统症状:6个月以内的婴儿出生后如喂养食物中缺乏维生素B6,可显示神经过敏、兴奋增多及频繁的全身性抽搐,导致抑郁、嗜睡智力迟钝、振动觉及位置觉消失。在婴儿期,吡哆醇缺乏症的主要症状为全身抽搐,其他表现为末梢神经炎。惊厥发作前,有易激惹、尖声哭叫等。6个月内的小儿可因频繁抽搐而导致智力发育障碍。当用异烟肼治疗结核病时,可发生末梢神经变性病(较多见于成人)。

(4)消化系统症状:常伴有一些胃肠道症状。如恶心、呕吐、腹泻等。

(5)感染:维生素B6对免疫系统也有影响。缺乏,细胞介导免疫系统受损,抗体生成减少,容易发生感染。

2.维生素B6依赖症分为以下四类:

(1)惊厥:维生素B6依赖性惊厥多发生于出生数小时至3个月的婴儿,出现反复惊厥,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静脉注射维生素B6后可缓解,通常使用维生素B65~10mg静脉注射,维持剂量为10~25mg/d,该病治疗需维持终身。

(2)贫血:维生素B6依赖性贫血血液学表现为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骨髓中红细胞增生活跃,骨髓和肝内有含铁血红素沉着。

贫血很少发生周围神经病变。用维生素B60.1~1.0g/d治疗,3~4天后网织红细胞迅速增加。

(3)高胱氨酸尿症:患儿表现为智力低下、骨骼畸形、肌肉发育不良,其中80%患儿伴有视力障碍,30%患儿有类似Marfan综合征的心脏病。部分病例给予大剂量维生素B6治疗,高胱氨酸尿消失,但也有部分病例无效。

(4)胱硫醚尿症:患儿表现为智力迟滞、肢端肥大、耳畸形、耳聋、血小板减少、肾性尿崩症,易发肾结石。

依靠病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可做出诊断。

1.病史仔细询问病史。患儿是否有摄入不足,偏食、厌食;是否合理膳食,各营养素的比例是否合理;有无妨碍吸收和利用的疾病,如慢性消耗疾病、胃肠道疾病等影响吸收的疾病等;患者是否存在需要量增加的因素,如生长发育速度较快、发热等;近来是否服用影响维生素B6活性的药物。

2.临床表现婴儿期如遇不明原因的惊厥、贫血或慢性腹泻,若已排除低钙血症、低血糖、低血钠及感染性疾病,即应考虑维生素B6缺乏或依赖病。婴儿有生长发育不良,惊厥、抽搐等神经系统表现,有末梢神经炎、皮炎、口腔、鼻周围皮肤脂溢性皮炎和贫血等表现。

3.治疗反应注射维生素B6100mg后,抽搐停止可作为诊断依据。

4.维生素B6依赖症饮食中无维生素B6缺乏史,且惊厥发作使用普通止痉剂无效,而给与大剂量维生素B6方能控制其发作,同时停药后,惊厥常在数天内复发,有利于维生素B6依赖症诊断。

5.实验室检验可通过测定血浆中磷酸吡哆醛(PLP)浓度、血浆总维生素B6浓度、尿中的维生素B6浓度、尿中色氨酸降解产物的水平、红细胞内依赖性维生素B6酶活性、血浆高半胱氨酸的含量等方法帮助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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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什么是物业费?物业费都包括啥?

全文共 1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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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的人都要交物业费,那么什么是物业费,物业费由哪些项目组成?物业费都管哪些事儿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物业费的概念: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的叫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的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指人员的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不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奖金(奖金是根据经济效益从盈利中提取的)。人员费用的测算根据所管物业的档次、类型和总建筑面积先确定各级各类人员的编制数,然后再确定各自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出基本工资总额,再按工资总额计算各项福利提取的数额,汇总为每月该项费用的总金额,最后再分摊到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包括:

(1)公共建筑(如过道、门厅、楼梯及道路环境)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

(2)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电气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

(4)燃气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

(5)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

(6)公共照明费;

(7)不可预见费;

(8)易损件更新准备金。

不包括:

●业主拥有房产内部的各种设备、设施的维修运行、保养与维修费用;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电梯的运行、维修费用;

●冬季供暖费;

●高压水泵运行、维修费用;

●公用天线保养维修费;

这些费用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现行规定和标准分别向产权人和使用人另行收取。

3.绿化管理费:指小区环境绿化的养护费用

包括:绿化工具费、劳保用品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再造费。

4.清洁卫生费: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卫生防疫杀毒费、化粪池清掏费、垃圾外运费和清洁环卫所需之其他费用。

5.保安费:对封闭式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持费用。不是封闭式小区不能收保安费。包括:保安器材装备费(保安系统、保安器材等);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如每年投保2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率为4‰);保安用房及保安人员住房租金(如保安用房按每人8平方米计算,住房月租金为8元/平方米)。

6.办公费:交通费(车辆及保险维护费用)、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书报费、广告宣传社区文化费、办公用房租金(含水电费)、其他杂项等。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固定资产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程维修设备、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一般为5年。

8.利润:利润率按各地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普通住宅小区平均利润率不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为上限。

9.法定税费:法定税费指按现行税法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应缴纳的税费主要是两税一费(代收代缴部分不计征)。

(1)营业税:按企业经营总收入的5%征收;

(2)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7%计征;

(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3%计征。

以上9项费用即为费用构成,测算出来后全部相加就是公共性服务费用。如果一个住宅小区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只靠物业管理收费维持运转。则每户收费标准即为前9项之和再除以总建筑面积和12个月,即得出每月每平方米应交金额。

如果小区还有多种经营收入可以补贴到物业管理收费中,如有小区配套公建房出租收入、停车费收入、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利息的补贴等,则先测算出其他收入补贴到每月每建筑平方米的数额,再用总费用扣减,结果即为每户应交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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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刑法中有哪些过失犯罪的类型

全文共 1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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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法中的犯罪过失的相关法律知识。

过失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刑法中有哪些过失犯罪的类型?

刑法第15条是对犯罪过失的规定。根据法条规定,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

刑法第16条是对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规定。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要么是缺乏认识因素(意外事件),要么是缺乏意志因素(不可抗力),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

注意:过失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两点。

第一,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例如甲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甲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注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刑法中的难点,也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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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工伤保险对象范围包括哪些

全文共 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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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有哪些及其作用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对此应该有所了解,但大家对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了解多少,这期小编给大家介绍工伤保险对象范围包括哪些,工伤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很多的类型。小编针对以上两个问题,今天为大家带来有关工伤类型的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对象范围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的合用对象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工伤保险的合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分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出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划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轨制入行人事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的工作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用度。

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分,财政部分划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分,民政部分,财政部分等部分参照本条例另行划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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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电工劳保用品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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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劳保用品的主要作用在于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伤害所配备的防护性装备。那么,电工劳保用品包括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电工劳保用品包括:

(1)高压电工:高压靴、高压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等。

(2)低压电工:绝缘鞋、安全帽、工作服、安全带、眼镜、手套等。

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九类:

(1)头部护具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防物料喷溅、防粉尘等的护具。主要有玻璃钢、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以及防尘帽、防冲击面罩等。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防止足部伤害,有防滑鞋、防滑鞋套、防静电安全鞋、钢头防砸鞋等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丁腈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护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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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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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1、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

注意: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而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个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两种处理结论:

第一,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注意:

第一,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主观内容与客观内容涉及不同犯罪,但法定刑完全相同,而且按照法定符合说,主客观内容完全重合的,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甲以为是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但实际上却是伪造的金融凭证(或者相反)。甲主观上是票据诈骗罪的故意,但在客观上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按照法定符合说,两罪具有重合性:甲具有票据诈骗罪的故意,当然包含着实施同等程度或者更低程度的金融诈骗的故意。所以,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范围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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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什么

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我国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注意: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属于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例如,甲误把丙当作乙杀害,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

第一,理论上有人主张,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实施了杀人行为,当时甲在主观上也是追求丙这个特定人的死亡,在具体的事实层面主客观一致,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甲对乙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甲对乙根本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

第二,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事实。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注意:

第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2008年司法考试之前没有明确提出,之前的考题答案直接按照法定符合说给出。2008年考题要求考生掌握两种学说及其结论,但从2009年之后,要求知道两种学说,并重点掌握法定符合说的结论。

第二,打击错误不同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所谓的“手段错误”。所谓手段错误包含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或者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几种情形分别属于过失犯、未遂犯与不能犯的问题,与故意认定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相同。

(3)因果关系的错误

所谓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类: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掩埋、碎尸或者扔下悬崖等等),实际上乙是死于后一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事实认识错误中的两种错误:

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比如,行为人误认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与其朋友打架,于是上前将警察打伤。在此案中,行为人意图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却由于其认识错误,而实际上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认定为 故意伤害罪。

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如行为人在行为时,误把甲认为是乙而对其实施杀害行为。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所以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比如,行为人意图盗窃办公室的一般财物,却到值班室将枪支作为一般财物加以盗窃。对于这种错误,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即行为人以盗窃一般财物的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而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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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坐长途汽车必备物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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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坐长途汽车的时候我们需要带的物品很多,但是有的人担心会漏掉什么,下面和关注下坐长途汽车必备物品包括哪些吧。

第一,身份证以及钱包,车票,学生证,等各种证件,这些证件是必带的,因为买票肯定要用到这些证件,出门后到哪都需要身份证的。

第二,手机,充电器,充电宝以及耳机等,手机大家肯定都会带的,因为现在我们无时无刻不用到手机啊。

第三,面巾纸,湿巾等,这些在汽车上也会用到,尤其夏天比较热,湿巾可以擦汗,或者上厕所都可以用到纸巾的。

第四,吃食,包括口香糖等,如果是长途旅行的话,建议带一些零食,在汽车上坐太久会饿,零食也可以打发无聊的时间。

五、矿泉水,水是人必不可少的,每天都必须喝水。

第六,长时间的旅途还需带上洗漱用品,例如做两天两夜的汽车,免不了要用到洗漱用品。

第七,喜欢阅读的可以带本杂志或小说,在车上实在很无聊的话,可以看看杂志。

那么乘坐汽车禁止携带哪些物品?目前汽车总站所属各车站对于移动充电宝也有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即各种充电宝应随身携带,不要放入托运行李中。如果是随身携带,即使发生意外也可以及时处理。此外,汽油、酒精(含高度白酒)、油漆、泡沫填充剂、香蕉水、松香水、打火机、洗甲水、发胶摩丝、管制刀具、鞭炮、仿真枪、动物、射钉枪、菜刀等15类物品禁止携带,一旦发现车站都会立刻没收或代为暂存。

以上是坐长途汽车必备物品包括哪些?为了出行安全,建议大家撑握些车站安全知识。

除此之外玻璃奶瓶和保温杯属于易碎物品,带上火车一定要注意包装好,防止安检碰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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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如何理解“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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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那么“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犯罪”是不是就是掌握犯罪事实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安机关掌握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事实的意义

违法犯罪事实概念的确立,有利于提高刑事立法水平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认识;而犯罪事实概念一般都是从刑法角度提出的,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定罪量刑。因此,对犯罪事实的确定要靠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和推测加以改变和捏造。

犯罪事实的概念

广义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狭义的犯罪事实则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它是影响定罪量刑的最重要的客观真实情况。这一事实又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主观上,指行为的罪过形态,即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则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事实的扩展

在犯罪学上,犯罪事实除上述外,还包括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事实。准确地说,犯罪学中的犯罪事实是违法犯罪的事实。具体地说,包括:1、违法犯罪性质,即行为的归属性,它从本质上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及处罚方式;2、违法犯罪情节,即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变化和过程。它同样反映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处罚方法;3、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即对社会关系的危害程度,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如何理解“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犯罪”

案情

陈某系酒吧营销经理。经公安机关在侦破黄某贩卖毒品案时,黄某供出下线陈某,在查获的二人间的手机短信来往记录中,陈某自认将毒品贩卖给客人。公安机关随后将陈某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如何理解“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犯罪”

分歧

在被告人陈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上,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是被抓获归案,但此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比如向谁贩毒,贩卖了多少次等,而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作了如实供述,因此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构成自首。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陈某的上线黄某后,即通过二人间的手机短信来往掌握了被告人陈某在贩卖毒品的事实,然后将被告人陈璐抓获归案,因而不构成自首。

评析

赞同第二种的观点。

本案中,陈某是被抓获归案的,不存在主动投案情节,同时其在归案后做了如实供述,因而其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关键看公安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该规定只是明确了哪些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可视为已经掌握了犯罪,至于掌握犯罪的程度没有明确。

那么怎么理解这一关键问题呢?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杀人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回到本案。公安机关在侦破黄某贩卖毒品案时,通过黄某的供述及其与陈某的短信记录,已经掌握了被告人陈璐贩卖毒品的这一事实,明确了危害行为,至于向谁贩毒、贩卖次数等问题不影响罪行性质。

综前所述,陈某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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