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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名著导读考点归纳【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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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概率知识点:知识归纳与例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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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归纳例题讲解

1、总体,个体,样本和样本容量。注意"考查对象"是所要研究的数据。

例1:为了了解某地区初一年级7000名学生的体重情况,从中抽取了500名学生的体重,就这个问题来说,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

(A)7000名学生是总体(B)每个学生是个体

(C)500名学生是所抽取的一个样本(D)样本容量是500

例2:某市今年有9068名初中毕业生参加升学考试,从中抽出300名考生的成绩进行分析。在这个问题中,总体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体是___________;样本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样本容量是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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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的关系

全文共 1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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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法与经济政治宗教的关系的相关司考考点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在中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中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 时间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中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中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1.公共基础公务员考试辅导之法理学

2.2016公共基础公务员考试之法理学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决定法,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然,法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教育网事实上,社会的政治、宗教、道德观点、风俗习惯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和国际环境等,都同法发生相互作用,发生着重要影响。

同时,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法律保障资源通过市场来进行分配,所以市场经济对法有更大需要。法能够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秩序。

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中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具有引导作用、促进作用、协调作用、制约作用、保障作用;法律教育网同时法律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能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的关系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宗教

(1)法与宗教的联系。法的起源与宗教有着移植性的关系,在价值上法与宗教有着相通的地方,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

(2)法与宗教的区别。法与宗教在表现方式、调整对象等方面都不同。

我们要注意到,宗教有其特定的信仰、仪式、组织、规范体系,戒律使人们确立某些基本的价值信念,进而通过人的内心世界和终极信仰来调节、控制人们的行为。宗教的这种规范作用,使其与法有着内在的联系。这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与宗教的关系:

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法与宗教一般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作为统治阶级的两种不同的统治工具,是互相配合,互相作用的。这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

(1)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法和宗教的教义关系极为密切,两者互相渗透,融合在一起。如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既包含着法律规范,也包含有宗教戒律,将法说成是来源于神意。宗教教义本身也具有法的效力。

(2)在政教分离的国家里。宗教在这些国家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仍有很大的影响,与法也有密切关系。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承认某些宗教规范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宗教规范成为法律的补充手段。在婚姻、家庭等领域内宗教习俗和礼仪仍作为惯例受到遵行。

如将结婚的宗教仪式确认为法定的方式之一,等等。还有的国家,在法的内容中渗透宗教原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再次,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法对宗教的影响: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法对宗教起着重要的影响;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法对宗教依法管理,法不干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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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政治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无疑同政治联系在一起。法律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法律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总的来看,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律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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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共基础知识经济考点

全文共 1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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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经济成为考试中的热点,特别是对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民经济核算、宏观调控、财政政策等内容几乎是必考的热点。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经济考点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公共基础知识经济考点——国民经济核算

国民经济核算是以整个国民经济或社会再生产为对象的宏观核算。国民经济核算中最核心的一个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简称为GDP)。

GDP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国国内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及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进行完整描述的系统,它以一定的经济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统计、会计和数学等方法,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时期内各交易者集团的经济活动(流量)以及它在特定时点的结果(存量)的各重要总量及其组成成分进行测定,来描述一国国民经济的联系和结构的全貌。

2.公共基础知识经济考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于2012年12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做好2013年经济工作,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主题主线,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扎实开局,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活力和动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3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有:①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②夯实农业基础,保障农产品供给。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③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整体素质。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工作重点,总的原则是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④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⑤加强民生保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⑥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关键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3.公共基础知识经济考点——宏观调控手段

(1)法律手段。依靠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来监督管理经济,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2)计划手段。市场经济的经济计划具有长期性、宏观性和战略性。

(3)经济手段。经济手段又称市场参数调节、经济杠杆调节,依靠各种经济组织,实施各种经济政策和运用各种经济杠杆,来调控经济的手段。主要方法有:第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第二,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等,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

(4)政府投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政府投资形成国有资产,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总体来看,宏观调控的手段还是很多的,比如,加大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促进投资需求较快增长;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开拓城乡居民的消费市场;扩大出口,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降低利率,实施消费信贷,刺激消费需求;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使教育消费成为新的消费热点。

4.公共基础知识经济考点——总供给与总需求

为了保持经济总量平衡,首先必须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平衡。这是保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最重要的平衡,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必要条件。

总供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各部门能够提供的产品总和。总供给由消费、储蓄、政府收入、进口四部分组成。

总需求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价格水平上,对产品的购买能力。总需求由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政府支出、出口需求四部分组成。

只有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才能保持国民经济总量平衡,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通常用等式表示为:

5.公共基础知识经济考点——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

扩张性财政政策(又称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的总需求,或减少政府税收。增加政府支出的途径是增加公共工程的开支,增加政府购买,增加对个人的转移支出等。减少政府税收的做法主要是降低税率,废除旧税以及实行免税和退税,以达到扩大总需求的目的。

紧缩性财政政策(又称稳健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来减少和抑制总需求,减少政府支出,或增加政府税收。减少政府支出,包括减少公共工程的开支,减少政府对产品的购买,减少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出等。增加政府税收,包括提高税率,设置新税,可以缩小总需求。

看过“公共基础知识经济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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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初中地理知识点归纳:太阳直射点与极昼范围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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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球是个巨大的球体,其本身的密度又很大,不透明,所以受到太阳光的照射时,只能有半个地球被照亮称昼半球,而另外半球末被照亮称夜半球。

假定昼半球和夜半球在同一经线圈(共划分360个纬度)上,且都只跨180°纬度(实际上,由于太阳有16′的视半径,再加上地平光线有34′的折光差,使得昼半球任何时候都大于夜半球,但因差别不大,我们可以粗略地认为两个半球各跨180个纬度),那么,离开太阳直射点90个纬度的两条纬线(与晨昏线相切)上太阳高度都是0°,其中太阳直射点所在经线上是正午时的太阳高度(即由此纬度到极点的各纬线圈全处在夜半球──正午太阳高度均小于等于0°,出现极夜),而与直射点所在经线正相对的另一条经线上则为子夜时的太阳高度(即由此纬度到极点的各纬线圈全处于昼半球──子夜时太阳高度都等于大于0°,出现极昼)。

据以上道理不难明白:太阳直射点在哪个纬度,离开极点相当这个纬度数的纬线圈到极点就是此时出现极昼极夜现象的范围。其中直射点所在半球,这个范围内为极昼;另外半球这个范围内则为极夜。所以,已知太阳直射点位置求极昼极夜范围的方法是:直接用90°减去直射点纬度数得到出现范围,再据与直射点位置关系确定哪里极昼哪里极夜。例如:太阳直射5°N时,85°N以北为极昼,85°S以南为极夜;若直射点在20°S,则70°S以南为极昼,70°N以北为极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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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语文真题考点--理解性默写

全文共 3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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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诗文名句积累。(11分,第(1)-(5)题每空1分,第(6)题3分)

(5)王维的诗诗中有画例如《使至塞上》中“▲,▲”一联,构图有面有点线条简洁明快靓相既苍茫辽远,又给人以亲切温暖质感。吴均《山中杂诗》中“▲,▲”。也极具画面感。即在大处勾勒,又在细处绘景,从极远处写到眼前,又从眼前写到天空,层次丰富,意境幽远。

(6)下列诗句与“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倡导的理想人格不相符的一项是(▲)(3分)

A.刑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B.零落成泥碾作尘,只有香如故。

C.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D.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2.(11分)(5)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山际见来烟竹中窥落日(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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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物理知识常考点:密度测量

全文共 3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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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的密度测量

(1)、液体的密度测量一般步骤

A、先用天平测出被测液体与烧杯的总质量m1;

B、把烧杯中的液体往量筒内倒一些,并测出其体积V;

C、再用天平测出烧杯中剩余液体与烧杯的总质量m2;

D、则被测液体的密度:ρ液=(m1-m2)/V。

特别注意:若用天平先测出空烧杯的质量,然后往烧杯中倒入一些待测液体,并测出烧杯与待测液体的总质量,再将烧杯中的待测液体倒入量筒测其体积,因烧杯上会沾有一部分液体,造成所测的体积偏小,密度值偏大。

(2)、固体密度的一般测量步骤

A、先用天平测出待测固体的质量m;

B、往量筒内倒入适量的水,并测出其体积V1;

C、用细线系住待测物体放入量筒的水中,并测出水与待测固体的总体积V2;

D、则被测固体的密度:ρ固=m/V2-V1

特别注意:对于密度小于水的固体密度测量时,应在第三步的“用细线系住待测物体放入量筒的水中”后面加上“用细铁棒把待测物体压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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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物业服务

全文共 1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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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物业服务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物业服务的十大要则

一、工作应自己创造,而不能等待;

二、所谓工作,就是主动去做,而不能被动;

三、应致力于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会使你渺小、平庸;

四、要抓住困难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难,获得成功,才有进步;

五、抓住就不放,达不到目的,死不罢休;

六、主动把周围的人调动起来,调动与被调动,长时间后便有天壤之别;

七、要有计划,只要拥有计划,就会有耐力、办法、前途和希望;

八、要有信心,正因为没有信心,你的工作才显得没有魅力、没有韧劲和那样松散;

九、所谓服务就是开动脑筋,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进之母、积极之养料。害怕摩擦,就会使你变得软弱无能。

物业服务管理企业

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是对物业实施专业化、企业化、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一般以公司形式出现,依合同实施物业服务管理,其管理服务权源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授予。物业服务管理企业通常是独立的法人,与业主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必须合作,实施对物业的管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物业服务

国家对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家对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制度,一般分为一、二、三级,每两年核定一次;从事物业服务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由《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予以规定,此外由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确定。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与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前及过程中(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发展商)代替未来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该企业所实施的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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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英语知识点:过去将来时考点

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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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来时考点

对于过去将来时的考查,多以单选、词语运用的形式考查学生在具体语境中灵活运用时态的能力。在考试中,会让大家判断是否该用过去将来时,以及如何正确使用。过去将来时多用于宾语从句中。

典型例题1:Hesaidhesomecakesforme.butnowhehasntcomebakeyet.

AwillbuyBwouldbuyCboughtDbuy

解析:从后句中“现在他还没回来”可知是“他过去说他将要买蛋糕给我”,相对于他说话时,买蛋糕是将要发生的事情,所以用过去将来时wouldbuy。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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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初中中国地理知识点归纳:中国的自然环境

全文共 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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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的定义:在自然界中,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阳光、土地、森林、矿产、水和水能,都是自然资源。

3.可再生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虽然可再生资源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再生、更新或循环使用,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注意合理利用,注意保护和培育,这样才能在一定意义上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如果利用不合理,不注意保护和培育,开发速度大于其再生速度,一味的浪费,那么就会使可再生资源失去其可再生性,变成为非可再生资源,用一点就少一点,总有一天会枯竭,逐渐“取之用尽”。

4.我国自然资源特点:总量丰富,人均不足。

5.“地大物博”中的“物博”的含义:总量大,种类多。

东部季风区,气候相同,气候湿润,在平原地区适宜发展种植业(耕地),在山地地区适宜发展林业(林地),这说明地形对土地类型分布的影响;林地和草地的主要地形都有山地,那么为什么会有林地和草地之分,原因是草地在西北内陆,气候不受季风影响,是大陆性气候,而林地是在东部季风区,这说明在地形相同的时候,气候也影响土地类型的分布。

10.我国后备土地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北、东北等边远地区。

编辑推荐:中国自然环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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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考文学常识名著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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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鲁滨孙漂流记》:孤独而顽强的冒险者

1、作者:笛福,英国小说家。

2、主要内容:小说采用第一人称的写法,描写了出身于商人之家的鲁滨孙,不甘过平庸的生活,一心向往着充满冒险与挑战的海外生活,于是私自离家出海航行,去实现遨游世界的梦想,但每次都历尽艰险。小说第一部分写鲁滨孙离家三次航海的经历,在巴西买了种植园;第二部分是小说的主要部分,写鲁滨孙在一座荒无人烟的海岛上度过了28年孤独的时光的经历。第三部分叙述他从荒岛回来后的事情,主要经历是由陆路从葡萄牙回英国途中遇狼群的经历。仆人:星期五

3、阅读感受:①故事精彩离奇;②小说表现了鲁滨孙敢于冒险,勇于追求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的生活的性格;③小说对鲁滨孙荒岛生活的描写逼真自然,表现了作者非凡的想像力和艺术表现力;④小说通篇采用第一人称的叙述方式,情节完全通过人物的自白串联起来;⑤小说语言明白晓畅,朴素生动。

4、人物相关故事:鲁滨孙自己搭建房屋,尝试着打猎、种谷子、驯养山羊、晒野葡萄干,自己摸索着做桌椅、做陶器,用围巾筛面做面包,还搭救并训练了一个野人“星期五”,使他成为自己的忠实奴仆。就这样,他在荒岛上建立了自己的物质和精神“王国”。

5性格特征:敢于冒险,勇于追求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的生活,面对人生困境,鲁滨孙的所作所为显示了一个硬汉子的坚毅性格和英雄本色,体现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创造精神和开拓精神。“鲁滨孙”已成为冒险家的代名词。

相关练习:

1、18世纪欧洲最杰出的思想家卢梭建议每个成长中的青少年尤其是男孩子都应该读一读笛福的代表作《鲁滨孙漂流记》。这是一部流传很广,影响很大的文学名著。它表现了强烈的资产阶级进取精神和启蒙意识。

2、《鲁滨孙漂流记》中写鲁滨孙十二次到那条大船上,把可能有用的东西都搬到住处后,感到暂时的栖身之处不宜久住,要找一个新的住所。他认为新住所要符合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是:

答案示例:要有益于身体健康(或:地势要高),要有淡水要能避免在烈日里曝晒;要能抵御野兽的袭击(或:要安全);要能望见大海(意思对即可)

3、写出鲁滨孙在荒岛上救人的一个故事名称。(自拟)(6个字以内)

搭救“星期五”、“智救落难船长”

4、英国著名作家笛福代表作品是《鲁滨孙飘流记》。请你用简洁的语言写出这部小说的内容提要(80字左右)

鲁滨孙四次航海。第一次出海他几乎被淹死;第三次出海,又被海盗掳去,逃出后在巴西发了财。但他仍不死心,经别人提议,再次出航,结果滞留海岛,在孤岛中生活了二十八年。

5、英国著名作家笛福,其代表作品是《鲁滨孙漂流记》。请你用简洁的语言写出这部小说的内容提要(100字左右)。

示例:《鲁滨孙漂流记》这部小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写鲁滨孙离家三次航海的经历,在巴西买了种植园;第二部分是小说的主体,写鲁滨孙在荒岛上的经历;第三部分叙述他从荒岛回来以后的事情,主要经历是由陆路从葡萄牙回英国途中遇狼群的故事。

6、他在一座无人荒岛上生活多年后,收得一土人为奴,取名“星期五”。在岛上生活28年后,因帮助一个船长制服叛变的水手,得以乘船返回自己的祖国,他在成为巨富后派人到岛上继续垦荒。他的名字叫鲁滨孙,这部作品叫《鲁滨孙漂流记》

7、读一定数量的课外文学名著,是语文学习的基本要求。但读书除了积累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学会思考。初中三年,你一定在老师的指导下读了不少课外好书。下面请你做一个简要的“读书札记”

示例:《鲁滨孙漂流记》笛福鲁滨孙一个人为了生存必须有拼搏的聪明才智和顽强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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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初一历史知识点归纳:“和同为一家”

全文共 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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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历史知识点归纳:“和同为一家”

唐朝时,唐太宗和武则天在今新疆地区先后设立了管辖西域的最高行政和军事机构──安西都护府和北庭都护府。

一、西南──吐蕃(松赞干布和文成公主)

1、吐蕃人是今天藏族的祖先。

2、7世纪前期,吐蕃杰出的赞普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定都逻些。

3、唐太宗把文成公主嫁给松赞干布,密切了唐蕃经济文化交流,增进了汉藏之间的友好关系。

4、8世纪初,唐朝又把金城公主嫁到吐蕃赞普尺带珠丹。至此,吐蕃和唐朝已经成为“和同为一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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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司法考点之宪法的监督

全文共 37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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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机关型宪法监督模式

司法机关型宪法监督模式首创于美国,由于美国是普通法系,普通法院即可审理违宪案件,因此又被称为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此种模式对宪法监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借鉴。由于是司法机关以司法审查的形式监督宪法的实施,因此又被称为司法审查。

提到此种模式,就不能不提到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美国正是通过此案创立了独特的普通法院监督模式

美国的司法审查并不仅仅由此一案便横空出世,它也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事实上,早在1803年以前,美国各州最高法院及联邦地方法院就曾分别宣布过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州宪法和联邦宪法,这些司法实践对后来美国司法审查制的确立,产生了重要影响。1803年由此案确立了普通法院实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在司法审查制确立之后的1810年,最高法院在“马丁诉亨特的承租人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又为自己确立了一项特权:对州最高法院作出的宪法问题裁决进行审查。正是由这一系列的案例,美国的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才最终建立起来。这对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的建立是有启发意义的。

这种模式又称为美国模式。随着美国国力的与日俱增,该种模式对国际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很多国家开始模仿,移植美国模式,如本世纪20年代的德国、法国、当代的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据有的学者统计,全世界现有64个国家实行该种模式。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使受到违宪侵害的公民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密切监督之下,法院成为制衡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重要砝码。

但美国模式从出现至今,仍有一些疑点未消除:

第一,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的质疑;

第二,对司法审查的合理性的质疑;

第三,对司法审查的公正性的质疑;

第四,对司法审查的作用的质疑。 还有学者认为,其事后审查方式的片面性、间接审查方式的局限性以及司法审查的消极主义和其他各种外在的自我设置的障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立法机关型宪法监督模式

由于立法机关型宪法监督模式是由英国开一代风气之先,产生了议会这样一个立法机关宪法监督的模式,所以又被称为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原则,奠定了议会监督的基础。英国人认为,议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其地位至高无上,其权力广阔无垠,可以制定和修改包括宪法性法律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基于立法机关的至上性,立法权不受限制,这使得别的国家机关不可能监督议会制定的法律,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就落在议会自己身上。法国在一战前一直实行该模式,这主要是由其信仰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法国人深受卢梭社会契约论影响,认为公意至高无上

。国家主权是公意的具体体现,法律反映了人民的共同意志,而法律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的,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检查是否合宪,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的机关。在英法影响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议会监督模式,如19世纪的意大利、德国、比利时和当代的新西兰、荷兰等国。

司法考点之宪法监督(三)

议会监督模式最大的优点是权威性和有效性,立法机关利用其极高的地位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

第一、缺乏准确性。法案只有在议会认为合宪时才会通过,则立法机关审查引起宪法争议的法律就失去了宪法监督的意义。

第二,缺乏理论依据。那种认为立法机关享有解释和监督宪法的特权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人民制定的宪法和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是不同的概念,法律不能违反宪法,一旦违反,特定机关可以撤销或改变。

第三,缺乏连续性和专门性。议会面临繁重的立法任务,往往无暇顾及宪法监督,而且宪法监督涉及专门技术问题,议会常难以胜任。

第四,缺乏时间和精力。议会处理社会事务过多,使其缺少宪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该种模式的不足,在二战期间暴露无遗,使德国、意大利的议会在法西斯的铁蹄下少有作为。二战后,法、德、意等国纷纷改变了议会监督模式,建立了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宪法法院;另一种对议会监督模式的改革,是前苏联于1988年12月在最高权力机关之下设立了专门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实践证明,效果是比较理想的。总的来说,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的出路在于向宪法监督机构专门化方向发展和转换。

专门机构型宪法监督模式

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移植美国模式并不成功后,一些国家在扬弃以前的议会监督模式的经验,总结移植美国模式失败的教训的基础上,创立了专门机构型宪法监督模式。

奥地利在1920年建立宪法法院,在世界诸国中率先确立专门机构监督模式,其又被称作凯尔森模式、欧洲模式。该种模式建立之后,世界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纷纷仿效,原来引进美国模式的一些国家也改换门庭实行这一模式。有学者统计由特设的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大约有40个。

专门机构监督模式具体可分为两种形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

(1)德国宪法法院的设立也经过了很长一段历程。在19世纪,德国主要实行的是受英国影响的议会监督模式。在1919至1933年的魏玛共和国时期,魏玛宪法规定了在国家层次设立诉讼法院,主理涉及联邦制国家的宪法冲突问题,但这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并且对纳粹党的上台起到了负面作用。在1949年德国宪法设立的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宪法史上的一个质的飞跃,是1849年以来德国宪法监督制度百年探索以后取得的积极成果。

德国宪法法院受理涉及宪法性问题的具体争议案件,有权根据宪法作出裁决,其任务是把宪法秩序作为法律秩序加以维护。各国宪法法院的法官不仅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大都担任过议会或政府要员,具有相当的从政经验和政治素养,因此宪法法院通常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它虽然也是司法机关,但完全独立于立法、行政及普通司法机关之外,是与它们相平行的第四种权力。

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优点十分明显,既能行使抽象审查权,又能受理宪法控诉,兼具了议会模式和普通法院模式的优点,而且宪法法院自身享有很高的地位,其成员兼具法律和政治素养,能够胜任宪法监督职责,不过,这一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

第一,缺乏有效性。宪法法院法官数额有限,往往满足不了大量宪法诉讼案件的审查要求;

第二,缺乏准确性。宪法法院的政治性较强,法官裁决易受政党及国家政策的影响,而且宪法法院一审终审制,易导致草率断案;

第三,缺乏合理性。由非民选机构来审查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不符合权力分工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 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界限较模糊,宪法诉讼与其它法律诉讼的划分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这增加了宪法监督的复杂性,而且宪法法院为集中精力审查重大案件不得不把大量的申诉案件通过简易程序退掉,因此,其作用有限。

(2)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的形成也是根据其特定的国情而具有其独特之处。法国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始于第四共和国时期。1791年宪法即确立将宪法监督权交给国民议会。其后的雅各宾专政又凸显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热月党人执政期间,宪法将监督权赋予元老院。其后宪法监督权不断变迁,直到1946年第四共和国设立宪法委员会。第五共和国稍作修改沿用至今。

法国实际实行的是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宪法监督职能。行为违宪和大量一般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合宪性问题主要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进行审查裁决。 宪法委员会对法律是否违宪实行最高监督,同时它还有两个重要特权,即预先审议应予批准的在法兰西共和国范围内签定的条约和协议;对全民投票和共和国总统选举实行监督。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总统、国民议员及参议员各任命三名,前总统为当然的终身议员,因而它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一般被视为专门的政治机关,但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委员会既不是纯粹的政治机关,也不是纯粹的司法机关,而是兼具政治性和司法性的机关;还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机关。

法国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的优点在于政治地位高,权力较大能有效制止违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能及时解决国家的重大政治问题。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

其一,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主要是议会制定的各种法律和规则,而政府制定的大量条例、命令却不在审查之列;

其二,提出审查请求的主体范围过窄。

建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实施成为世界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潮流,这一模式之所以盛行,主要是由于以往在本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践踏宪法、侵犯人权的现象,为了使宪法处处得到尊重与实施,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机构,专司宪法监督之责,同时,也与议会模式、普通法院模式过去在欧陆国家中失败的教训有着密切的联系,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是西欧、东欧及韩国、土耳其等少数亚洲国家。

专门机构宪法监督模式比较适合大陆法系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为了使其更加科学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单一制国家,如韩国,可以考虑在省级地方设立宪法法院的下属机构,以减轻宪法法院的压力;在联邦制国家,如德国,可以考虑改变联邦宪法法院与州宪法法院互不统属的关系,以增强宪法监督的准确性。此外,联邦法院可以适当下放一些权力,并适度放宽简易程序的审查标准;其次,宪法委员会可适当采取附带违宪审查与宪法诉愿的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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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之基本国情、基本路线

全文共 9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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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表现在哪些方面:

①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

②科学技术水平和人们的民族文化素质还不够高;

④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

2、中国最基本的国情是:

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4、党和国家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根本依据是: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

5、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

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6、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7、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判断所有问题的根本标准是:

①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②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③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8、什么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和国家始终把经济建设作为中心工作,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要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要地位。

9.为什么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辨析题常用)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10、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

新时期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

11、党的基本路线的意义:

①党的基本路线是一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路线;

②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

③是人民群众的幸福线;

④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

12、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稳定是前提。

1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包括哪两层含义:

第一,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

14、什么是四项基本原则:

①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④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5、列举你所关注的民生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民生问题有:

①看病难、看病贵的医疗问题;

②入学难、上学贵的教育问题;

③住房难问题;

④食品安全问题。

存在的根本原因: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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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语文真题考点--词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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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18浙江省湖州市】

3.读下面文字,根据要求完成题目。(5分)

(1)解释下列句中加点的词语

①君子养心,莫善于诚。([战国]《荀子》)

②君子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汉]张衡《应问》)

③君子如抱美玉而深藏不市,小人则以石为玉而又炫之。([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答案】3.⑴①善:好,②患:担心,忧虑.③为:当作,作为。评分标准:共5分,第⑴小题3分,各1分第(2)小題2分。

评分标准:共5分,第⑴小题3分,各1分第(2)小題2分。

(2)由上面三句话推断“君子”的内涵,下面没有提到的一项是()

A.诚实守信B.重德修身C.内敛含蓄D.轻财重义

【答案】(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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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玻利维亚钢铁蓝的饲养环境

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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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利维亚钢铁蓝(详情介绍)

玻利维亚钢铁蓝的名字由来和巴西粉红食鸟蛛一样,是因为成年雄性的颜色来命名的。玻利维亚钢铁蓝的成体可以达到20-22+cm足展,可以算是Pamphobeteus属中体型最大的种类了。

玻利维亚钢铁蓝的适宜温度25~27℃,适宜湿度75%,建议使用湿润的泥炭、椰砖、粘土作为底材。同样,作为Pamphobeteus属的一员,它们的蛰毛对人的作用相对很大,并且成长到一定的体型后,可能会具有一定的攻击性。玻利维亚钢铁蓝在人工下的繁殖难度也很大,它们又是产下体型大数量少的后代,再加上它们在饲养爱好者中的较高人气,种种这些都是造成它们价格相对较高的现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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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司法考点之法的价值与渊源分类

全文共 1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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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法的价值渊源分类相关司考考点

法与国家

国家是法存在的政治基础

法离不开国家;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1.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以国家为前提条件。

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

3.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4.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还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

国家离不开法

1.任何国家权利都必须通过法律的确定而合法化。

2.法律是执行国家职能的工具。

3.法律能够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国家制度。

4.法律能够有效地维护和巩固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保障国家制度不受破坏。

2.高考政治必备知识考点

3.2016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之婚姻家庭法考点

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有多种类别的划分。主要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划分。

法的正式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渊源,如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经常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正式渊源情况下,甚至也可发挥法的作用,但其并非法。如习惯、理念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特别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种法的渊源。

(一)法律

1.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即全国人大及其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

2.法律分为两种,即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会制定。它们的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3.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的专有调整范围,即《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十方面的事项。

(二)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其它国家机关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法律。即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合宪、合法。

3.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另一个是为了有效的实行对全国的行政管理,有效地完成国务院所担负的各种职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会。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地方性法规主要解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事项问题。其次为解决本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注意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法典编纂是立法行为,法律汇编是非立法行为。

四、法的分类

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相关阅读: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一)概念

法的价值判断是指以体现在法里面的价值准则作为标准来对一定的现象、事物等等作出判断。即从法出发,来对其进行判断,或者说是拿法的一定价值尺度来对一定的事物进行判断。法的事实判断是指从一定的事实出发用法来进行检验。

(二)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当作两种判断时,选取的价值取向不一样。

2.判断的维度不同。

3.判断的方向不同。

4.判断的真伪不同。不具有确定性。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法的价值体现为四方面:

(一)自由价值(法定范围内的自由)

(二)秩序价值

(三)利益价值

(四)正义价值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所遵循的原则:

(一)价值位阶原则。指多种法的价值同时针对同一事物存在时,要按其顺序来决定以谁为准。

(二)个案平衡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要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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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组织

全文共 5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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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性行为特征的组织,可以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各项事务,国际组织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两种主要型态。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国际组织的相关司法国法考点知识。

(三)非政府国际组织

当前的国际社会中,除了政府间国际组织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或称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影响也空前增强。

1.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特点。

(1)跨国性。其成员由来自不同国家的公民或团体组成;活动超出一国范围之外。

(2)非政治性和非政府性。其活动的目标为非政治性,不谋求政治权力;其性质为社会团体,不属于政府机构。

(3)非营利性。其活动属于公益性或社会服务性,区别于各种追求利润的企业性组织。(4)志愿性。其会员自愿参加,自我管理。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范。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首先是在某个国家注册或登记的该国国内合法团体,这种注册或登记依照该国相关的国内法进行;其活动应当受到该注册国法律的规范。该组织若在其他国家进行活动,应当尊重所涉及国家的相关法律。在国际层面,这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也不是由政府间的协议创立,而:是一种民间性的跨国联合。

2.联合国与一些非政府组织的联系机制。根据《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决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给予一些非政府组织“咨商地位”的方式,与一些重要的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联系。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分为三种:

(1)普遍咨商地位,也称一类咨商地位。这一资格授予工作领域涵盖经社理事会管辖的大多数事务的非政府组织。

(2)特别咨商地位,也称二类咨商地位。该类资格授予在经社理事会活动的某些领域中具有专门能力的非政府组织。

(3)注册咨商地位,也称列入名册类。该资格授予那些对经社理事会的某一方面工作能够提供有用咨询的非政府组织。

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或观察员身份的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系统内,拥有向联合国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的权利。它们可以参与各个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出席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就相关问题发表建议,举行非政府组织论坛,接受委托参与联合国某些专业项目的决策或执行等。通过上述活动,在联合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各项事务中,发挥着独特的影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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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组织根据1945年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成立。之后,一批在各自领域起重要作用的专门性国际组织,通过与联合国的关系协定而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从而构成了联合国组织体系。

1.会员国。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为包括中国在内的51个国家。以后的成员国均是纳入会员国。创始国和纳入国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被接纳为新会员国的条件是:

(1)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

(2)其接受宪章规定的义务,愿意并能够履行宪章的义务。

(3)经安理会推荐。申请国首先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秘书长将其申请交由安理会,安理会审议并通过后向大会推荐。

(4)获得大会准许。经大会审议并2/3多数通过。截至2011年12月,联合国会员国为192个。

2.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

(1)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依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由六个主要机构组成。

①大会。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除特别会议和特别紧急会议外,大会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到12月25日举行一届为期3个月的常会。

大会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大会和安理会在联合国系统中处于中心位置。大会下设政治与安全、经济与财政、社会人道与文化、非殖民化、行政与预算、法律以及特别政治等7个主要委员会;还有总务、全权证书2个程序委员会,以及若干特别委员会。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人权理事会,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

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实践中也常常采取协商一致方法通过决议。上述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

根据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②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其他理事国按照地域分配名额由大会选出,任期2年,不得连任。

安理会每年召开2次由理事国特派政府要员或代表参加的定期会议。此外随时召开常驻代表参加的常会。

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上述权利也被称为“双重否决权”,它确保了大国之间的一致。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

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也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③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间经济社会工作的机关。经社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理事国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经社理事会每年举行2次常会,会期1个月。

经社理事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理事会决议采用简单多数表决制。

④托管理事会。托管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下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它由管理托管领土的联合国会员国、未管理托管领土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必要数额的其他非管理托管领土的会员国三类理事国组成。

联合国成立以来置于其托管下的11块托管领土先后都已独立或自治而结束了托管,所有的托管协定都宣告终止。目前托管理事会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任务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国际社会提出了各种不同意见,包括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曾建议将托管理事会改为一个论坛,对全球环境、大气层及外层空间进行讨论和集体托管。

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关内容在第七章中介绍。#p#副标题#e#

⑥秘书处。秘书处是联合国的常设行政管理机关,为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提供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委派的任务。秘书处由一位秘书长和若干办事人员组成。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他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后委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

秘书处人员包括秘书长都是国际公务员,为联合国整体服务,向联合国负责,不得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任何其他机构的指示。 (2)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固定关系,或根据联合国决定成立的负责特定领域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专门机构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它们通过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并经大会核准的关系协定成为专门机构。专门机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它们按照自己的成立章程自主活动,与联合国的合作是通过与经社理事会的协商来协调完成。

目前,正式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协议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有17个。另外,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联合国建立有工作关系,通常也被视为是专门机构。源于“关贸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也与联合国有密切的渊源及合作关系,有时也被视为类似专门机构来考虑。中国是所有17个专门机构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世贸组织的成员。

按照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时间顺序,这17个机构是: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成立,总部在日内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45年,罗马);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46年,巴黎);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日内瓦);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1945年,华盛顿);国际开发协会(1960年,华盛顿);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华盛顿);多边投资保证机构(1988年,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5年,华盛顿);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蒙特利尔);万国邮政联盟(1874年,伯尔尼);国际电信联盟(1865年在巴黎成立,现总部在日内瓦);世界气象组织(1950年,日内瓦);国际海事组织(1958年,伦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日内瓦);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1977年,罗马);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1967年,维也纳)。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具有常设的机构。通常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具体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组织章程中。 一般地,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组织

(1)缔约能力;

(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节);

(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

(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

(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

(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

(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

(8)其他还包括登记与保存条约,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等。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成员。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

①正式成员。正式成员有时又被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入成员。正式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②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准成员也被称为联系会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但因某些条件或原因,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准成员通常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其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有些是常设性的,但多数是每次会议时临时邀请或接受的。

(2)机构。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

①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②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③行政机构。一般多称为秘书处。主要从事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一般根据有关章程,聘任各国公民组成。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办的工作,并从该组织获得报酬。

(3)表决制度。国际组织成员对组织文件草案的赞同或反对的表示方式即为表决,表决及其与被表决文件的最终形成或通过的关系所涉及的规则构成了表决制度。国际组织采用的表决制度由其章程决定。通过后文件的名称和拘束力,取决于不同组织及其对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实践中,表决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全体一致同意。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它采取一国一票,并要求议案经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②多数同意制。采用一国一票,要求议案经成员中多数同意票即可通过。多数通过制又分为简单多数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这三种。简单多数指有超过半数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特定多数通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如2/3多数;多数加特定成员同意制,除对票数数量作出要求外,还要求包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

③加权表决制。也称一国多票制,它具有某些股份制表决的特点,多用于金融等经济性组织。各成员国由其对组织的贡献或责任的不同,根据组织章程规定的分配标准,享有不同的投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

④协商一致通过。在成员国间进行广泛协商后,不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而采取对议案达成一致或不持异议则通过。#p#副标题#e#

国际组织的简介:

国际组织是为了适应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交往的领域和地区不断扩大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世纪最早在欧洲出现了如莱茵河、易北河等国际河流委员会。19世纪后半期,科学技术和交通工具的进步使国际交往逐步扩大到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在通讯、公共卫生和经济贸易等方面,出现了“国际行政联盟”的组织形式,如国际电信联盟(1865)、万国邮政联盟(1875)等。这种以专门业务和行政性的国际合作为目的的组织,成为现代国际组织的雏型。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以政治和国际安全为中心的综合性的国际组织,其中有全球性的如国际联盟和联合国,也有地区性的如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国家统一组织等;还成立了各种专门业务性的国际合作机构,如联合国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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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河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

全文共 2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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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是河北事业单位招考考试内容之一,考点知识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河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五)河北考点:公文

【考点1】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标题、主题词、正文

【考点2】越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领导机关向更高的上级领导机关直至中央或上级机关可以跃过直属下级直接向最基层单位的行文。

【考点3】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看过“河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

(三)河北考点:管理

【考点1】领导艺术,是指在一定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的领导技能,而领导科学是指领导艺术的系统化、规范化理论

【考点2】政府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国家发行国债说明政府具有行使宏观调控的职能。

【考点3】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有:1、程序法制原则;2、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3、行政效率原则;4、程序公平原则;5、行政民主原则;

【考点4】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作用、功能的转换与发展变化。

(一)河北考点:政治

1.马哲

【考点1】主观唯心主义:将人的感觉、观念等“主观精神”作为世界的本原。

【考点2】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是:联系和发展的观点

【考点3】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之外,什么也没有”

【考点4】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思想中的最大成果。

【考点5】自在世界:指天然自然.是人尚未认识和改造过的自然界.它是人类世界产生以前的先在世界,世界上总有自在世界的存在。

【考点6】形而上学的观点: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看世界,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孤立的,永远不变的

【考点7】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观,因为价值观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导向作用。

【考点8】意识:人脑的机能与属性,人脑是意识产生的物质条件和生理基础。

【考点9】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归根结底,是物质世界的产物。

【考点10】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想运动发展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它认为,世界是互相联系、变化、发展的,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

2.毛概

【考点1】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

【考点2】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功能,就是促进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把我国建设成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经济、政治和文化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

【考点3】我国公有制有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混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三种形式。

【考点4】整风运动的主要内容是:反对主观主义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整顿文风。

3.中特

【考点1】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顺应时代潮流,紧扣时代脉搏,从根本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根本问题,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考点2】《十六大报告》指出: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

【考点3】台湾是可以保留军队的特别行政区

【考点4】“一国两制”: 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国两制”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考点5】江泽民在2001年的“七一讲话”中指出,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科学论述了党的阶级基础与群众基础的辩证关系

【考点6】中共十六大提出的新世纪新阶段党要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三大历史任务

【考点7】两个文选择明指的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文明一起抓,是因为,物质和文明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互为目的。

【考点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考点9】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大力推进能源节约,深入开展节约用水,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考点10】六中全会的一个主要议题是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

【考点11】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考点12】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交往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认同“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立场;共同致力于维护台海和平稳定,谋求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四)河北考点:人文科技

【考点1】反弹琵琶是敦煌艺术中最优美的舞姿

【考点2】夏至日是一年中白昼最长的日子,太阳在北半球升起最早,落下最晚。

【考点3】与新疆接壤的国家有: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与西藏接壤的有:印度、尼泊尔、不丹;与云南和广西接壤的有:缅甸、老挝、越南。

(二)河北考点:经济

【考点1】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考点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按劳分配的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考点3】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原则是: 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考点4】要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就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考点5】缩短工作日,是按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适用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职工:(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职工;(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3)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考点6】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认真抓好以下五个重要环节

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资本国际化是指资本活动超出国家的界限,在国际范围不断运动的过程。

【考点7】资本国际化具体表现为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大职能资本的国际化。

【考点8】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基本任务是保持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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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初中人文地理知识点归纳:东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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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黑、吉、辽)

1、自然条件分析

(1)长冬严寒但夏季温暖,日照时间较长,一年一熟;年降水量平均达400—600mm,属湿润半湿润区,灌溉水源充足。

(2)东北平原地势低平,土层深厚,遍布肥力较高的黑土,对农业机械化耕作极为有利。

(3)冻土广布,保证了土壤有较好的墒情。

(4)沼泽地面积很大,也已通过排干水分来开发利用,但在开发中也引起了气候变干,所以沼泽地开发不宜过量。

(5)本区纬度较高,热量资源不足,农作物在秋季降霜早或春季温度低时会受到低温冷害,农作物大幅减产。

2、农业特色

(1)以玉米、春小麦为主的商品粮基地,主要在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

(2)以大豆、甜菜为主要经济作物,大豆产量占全国的1/3以上,出口量占全国90%以上,黑龙江是我国最大的大豆产区。甜菜产量占全国一半以上,以松嫩平原为最多。

(3)其它经济作物有亚麻、柞树(柞蚕)、苹果、烤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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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引渡与庇护

全文共 15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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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引渡与庇护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庇护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国家对庇护问题通常在有关的国内法中加以规定。

国家从属地管辖权的意义上,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只要不违背其国际义务。因政治原因而请求的庇护,即政治庇护是庇护的一种,也是当代国际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 庇护包括允许避难者在庇护国境内居留,对其进行保护或不对其进行相关的惩罚,并拒绝将其交给其他国家或递解出境。对尚不在庇护国领土内的避难者,庇护还包括准其入境。因此,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

被给予庇护的人在庇护国通常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其应当遵守庇护国的法律。并且庇护国不得准许其从事可能导致庇护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活动。

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而且常常带来对国际法其他规则的违背。虽然某些国家之间有域外庇护的实践,但它们都是基于相互的协议或同意并规定了庇护的特定范围,并且只能在不违背其他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进行。因此,不存在可以进行域外庇护的一般规则。

1.国际反恐合作与不引渡问题探析

引渡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一)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引渡与庇护

(二)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地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三)可引渡的罪行

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四)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文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引渡人的条件方式等。

(五)引渡的效果

引渡的目的是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实践中,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称为“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对有关引渡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我国还与一些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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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国有与集体土地使用权

全文共 2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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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land 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国有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者依法律限定按照一定土地用途而以一定合法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有限制,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担当,只有法律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担当。这与现行法禁止或限制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因此,从总体上来讲,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静态的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所有者一般具有身份上的归属性或依赖性。

(2)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作为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通过承包、分配、投资、拨付等方式向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者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如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拨付。

(3)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目前,国家尚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经登记确认,分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非农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2)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3)用地者撤销、迁移等而停止使用集体土地的;

(4)用地者违法或违约被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例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因上列第一种情形终止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给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安置。因第二种情形终止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情形及法律后果,还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者依其不同取得方式而享有的,具有不同法定权利内容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用益性民事财产权利。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无特别限定。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公民自然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特殊主体。

(2)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或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据此用地者原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者也可依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国有与集体土地使用权

(3)内容的差异性。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因不同方式而取得,而取得方式之不同将导致权利内容具有实质性差异。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法定登记予以确认。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并依权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对于依法律或依约定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空间范围及物,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设定时约定的义务。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终止。一般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使用权人放弃使用或因特定原因停止使用;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使用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也可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准的(住宅用地的续期依物权法的规定);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因上述第(1)、(2)项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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