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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规定通用20篇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你对背叛国家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背叛国家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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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地上消火栓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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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消火栓是很常见的一种消防器材,地上消火栓使用方便,发生火灾后可以及时使用灭火,不过地上消火栓安装要求也需要多加注意,一起来了解下。

地上消火栓安装要求:

1、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室外消防栓应该安装在明显的位置,并且还要出水方便,这样急救灭火的时候才不会耽误时间。在气候温暖的地面安装地上式消防栓,在气候寒冷地面安装地下式消防栓,地下式消防栓还需要在地面设置安装固定的标志。

2、居住区或市政府的室外消防栓应该沿着道路安装,当道路超过60m时,应该要在道路两旁设置,并且要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隔不应该大于120m,距离道路边缘不能超过2m,距离建筑外墙不能小于5m,如果是高层建筑,距离外墙不能大于40m,距离一般建筑外墙不能大于150m。

3、工业企业单位的室外消防栓应该在工艺装置区、储罐区这些装置的周围安装设置,间距不应该大于60m,如工艺装置区,如果装置的宽度大于120m,应该在装置的周围适当增加消防栓,对于储罐区,消防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且储罐区消防栓的可使用范围应大于15m,否则不算入可使用的范围之内。消防栓的栓口直径规范大小为150m。

4、室外消防栓的数量应根据它保护的范围、流量和用量进行综合计算,每一只消防栓的流量是10~15L/S。对于高层建筑,室外消防栓的保护最大范围是40m,对于多层建筑,室外消防栓的保护范围在150m之内,如果所需要的消防栓流量不大于15L/S时,还可以不用设置室外消防栓,仅用室内消防栓就可以了。

经过上述小编对地上消火栓安装要求的介绍后,让更多的人对于生活安全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多关注不仅可以了解这些知识,对其消防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等也可以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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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低配电室能安装消火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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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要远离火源,预防火灾的发生,灭火器和消防栓对预防火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那么高低配电室能安装消火栓吗?这样的问题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消防栓,正式叫法为消火栓,一种固定式消防设施,主要作用是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着火源。分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系统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系统,有的还会有自动喷淋系统,水炮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探系统,水雾系统等。消火栓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所以,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也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

配电房,配电间等等电力设备间严禁进水管,挨着设置一般都尽量避免的,不要说放一起了。严格的不能要想消防最好采用其他的灭火系统不能有水,防火要求不高可以用灭火器,防火要求高的话可以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消防栓应该放置于走廊或厅堂等公共的共享空间中,一般会在上述空间的墙体内,不能对其做何种装饰,要求有醒目的标注(写明"消火栓"),并不得在其前方设置障碍物,避免影响消火栓门的开启;消防栓一般不设在房间(如包厢)内,不符合消防的规定,也不利于消防人员的及时救援。

消火栓的知识您一定要认真的掌握,对您的日常生活会有很大的帮助的,关注生活安全知识,关注,下节小编为您介绍消防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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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对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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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因为机械故障、天气,还是其它因素,导致航班出现延误或取消的原因往往有很多。民航也争对延误制定了些法律规定。那么对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和关注下吧。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法释义》对上述“延误”作了如下解释:“本条规定的‘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抵目的地点。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和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运达目的地的时间。如果航空运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运达时间,就应根据完成该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延误是不合理延误或称不正常的延误。

判断是否合理与是否正常,要看承运人完成该运输所花费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在无约定时间的情况下,要看其所花费的时间是否超过一般情况下完成该项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可以看出,作者认为“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抵目的地点。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和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运达目的地的时间”。按照这样的解释,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上载明的时间,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就是延误,就构成违约,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上,这样解释是欠妥的。因为在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时间,承运人仅仅是把它作为一种预期的时间,况且,在客票上也只是注明了离站时间,并未注明到站时间。按《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解释,“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延误既可发生在始发地,也可在经停地发生延误。

接下来看下哪些原因导致航班耽误才能得到赔偿?雨雪天气、大雾、空中管制、航班调配……种种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常让旅途变得不爽。不过,你可通过购买航班延误险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对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在平时最好多学习一些机场安全小知识,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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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天丝麻面料怎么洗 严格按照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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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丝麻面料的织物其实很常见,很多人都有买过,这种类型的面料还是很适合现在炎热的夏天的,不过,有很多第一次接触这种面料的朋友都表示不知道应该怎么清洗天丝麻,我们来学学吧!

天丝麻面料怎么洗

天丝麻面料建议洗涤方法:酸洗法。

天丝麻面料洗涤需要的原料:食用醋。这一招主要针对的是红色或是紫色等颜色鲜艳的纯棉衣服和针织品。方法是在洗涤这些衣服之前,往洗衣服的水中加上一些普通的醋泡上一会就可以了!但是醋的量不能太多,否则容易给浅色衣服染色。如果能够经常这样清洗衣服就可以保证衣服的颜色光洁如新!如果将衣服洗净后,再在加有两杯啤酒的清水中漂洗,褪色部位即可复色。

天丝麻首次清洗注意事项

天丝麻衣物最初几次下水,都会有浮色褪去的现象,颜色越深,浮色将越明显。第一次洗看到一盆“墨汁水”的时候别担心,多换几次水就会变清。经常洗衣的买家都有这个生活经验,就是用盐水固色,这个方法未必立竿见影,所以建议买家,一开始几次不要混洗,更不要用洗衣粉,84消毒液等一些伤色的成分直接接触衣物。

天丝麻洗涤要求

1、棉织物洗涤要求基本相同。

2、洗涤时应比棉织物要轻柔,忌用力搓洗,忌硬刷刷洗,忌用力拧绞,应折叠挤净水分。

3、随选随浸,水温忌超过45度。

4、忌暴晒,应阴干。

5、与其他衣物分开洗涤。

天丝麻面料怎么保养

首先,使用中性洗涤剂代替普通的肥皂,不要大力摩擦或用毛刷,尽量避免机洗,机洗时可放入洗衣袋中轻柔档洗涤;其次,真丝和亚麻都容易褶皱,而且弹性恢复率低,所以洗完之后不可拧干,否则容易褶皱。

其次,要折叠存储,而不是挂,否则织物会受到重力的影响而变形,切忌用热水泡烫,以免褪色;衣物尽量阴干,避免强烈的阳光,日光会对真丝起脆化作用;

最后,真丝易染色,需与其他衣物分开洗涤,防止染色,丝麻面料在出厂前就已经做过缩水处理了,不会出现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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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校车座位险规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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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投保交强险与乘客责任保险作为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条件。该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旨在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接下来跟大家说说校车座位规定多少,各位一定要认真阅读。

校车座位险根据新出台的校车规定校车保险应按50元/座位/年收取保费,保额为30万元/座位(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5万元/座位)。投保座位数以行驶证座位数为准,司机不参与投保。如果司机要投保,则另外计算。投保了座位险,就是乘客在乘坐中,受到伤残、死亡等伤害时,承保的保险公司就会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治疗费或身故金。不过,在该条例正式通过并实施之前,校车是否投保座位险,仍将由被保险人自主决定。

鉴于当前各地校车自愿投保不足现象的普遍性,为加强对未成年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校车是指“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校车)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校车投保“双保险”,是完善我国校车安全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校车频发的事故,就更进一步印证了尽快颁布并实施《校车安全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按规定,校车承运人责任险由校车管理方购买,不得向学生收费。被保险人为坐车的学生及车上照管人员。校车承运人责任险为在校学生上下学时间或学校集体组织的校外活动需要使用校车接送时遇到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指的是当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的,那么我们是不是该把事故消灭的萌芽期,小编建议大家多了解一些校车知识,关于校车行驶要注意哪些事项,小编会在下期的讲座中为大家做详细说明,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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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网站班车管理制度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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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发展,现在很多公司都在市区办公,然而大多职工居住的地方却是在郊区,员工上下班基本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在车上或是路上,这对员工或公司都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员工有公司班车接送那么可以省去很多的时间,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效率,但是也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网站班车管理制度有哪些规定吧?

1、司机在车辆行驶前要例行检查车况,确保班车在出行前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和适行;

2、在始发站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发车,如因非人为因素致使始发时间推迟,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3、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停靠和行驶,在规定的站点未有停靠导致员工无法乘车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4、由于班车在行使过程中路况的不确定性,乘坐班车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5分钟候车。未在上述时间在规定停靠点等候而未能乘坐上班车的,员工自行负责。

5、班车严禁载客,如家属需搭乘班车,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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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司法考点之宪法关于全国人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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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宪法关于全国人大的规定的相关司考考点

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的修改举足轻重,这个权力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根据客观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已经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改。

宪法颁布以后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实施。为了保证宪法得到贯彻执行,必须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根据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至于上述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会制定和修改,但会要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会不适当的决定。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人选,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上述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会不适当的决定。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便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鉴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宪法不可能完全列举全国人大的职权,而国家的一些重大问题又必须由全国人大处理,因此,宪法赋予全国人大行使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例如,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大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制定法律。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从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法律地位来说,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全国人大及其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司法考点之宪法关于全国人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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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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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2013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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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广场噪音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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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现在我们可以看见很多朋友在晚饭过后,会一起约在城市中央的广场上一起聊聊天,或者是多个人组个队跳跳广场舞,什么的。可是现在很多朋友都认为这会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今天就为大家讲讲关于广场噪音有哪些相关规定,希望大家可以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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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对于监护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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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对于监护人有什么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人的分类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十八条对于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8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耆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O.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26日 〔1989〕法民字第2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要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三、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监护人法律定义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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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全文共 1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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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有限合伙企业吗?有限合伙企业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知识。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看过“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亦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分担全部亏损”。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关联交易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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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购房必看!法律规定了购房定金交多少

全文共 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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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但是交多少?定金不履行约定怎样罚你知道吗?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一、购房定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房产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方向卖方给付定金作为房产交易过程中的担保。当买方履行合约后,定金应当作为房款的抵价款或者由买家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买家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约时,卖家有权没收其定金,且买家无权要求定金的返还。若收受定金的卖家没能履行约定的债务时,那么作为赔偿就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的约定方式要用书面的形式展现出来。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购房定金的支付比例

从《担保法》中对于定金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购房定金在法律中有明确的条款来规定的,因此购房定金的交纳比例是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

也就是说,购房者如果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为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那么,如果购房定金约定的比例超过了20%该怎么办呢?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若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也就是说,如果定金支付超出20%,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也就不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了。因此,购房者在约定定金时一定要注意金额的比例,超出比例的部分是得不到相应保障的,定金当然不是越多越好的。

三、定金罚则的规定

定金罚则指的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那么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一套房屋的售价是200万元,那么其定金最高则应该为40万,但是如果认购书中的约定的定金是50万,那么超出的10万就不能适用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合约不能签订,那么开发商应当给购房者双倍返还的定金是80万,而不是100万。当然开发商也必须要退还给买房者那超出的10万元,这样购房者一共可以拿到90万元的定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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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什么情况法律不允许离婚

全文共 1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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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对于感情都很看得开,离婚的概率越来越大了,提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权利,觉得婚姻生活过得不愉快,都可以选择离婚,追求新的生活。

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之间是何种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已为多年的审判实践所证明。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使用的“如”字,是采取“设定条件”的表述,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末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玩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什么情况法律不允许离婚

一般情况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段时间法律是出于对女性的保护,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叫做禁诉期。但也有特殊情形,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这个期限的限制。

这五种情况法律不允许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从保护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在此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得,不在此限。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有些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第一次起诉时,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或动员原告撤诉。此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此期间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历来都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军队稳定,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强部队战斗力。有的人可能认为,这种规定是不是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呢?婚姻自由的确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经过军人同意,否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我们注意到,《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指的是什么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处的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玩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军人是不是同意离婚,法院均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4、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5、夫妻感情未破裂

对于普通人在普通时期的离婚要求,法律同样做了限制,并不是一方提出离婚就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两人对离婚问题协商一致。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判决离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满足三条必离婚

1、夫妻之间交流越来越少

夫妻在一起,过得是二人世界,而不是搭伙过日子。双方只有交流,才能知道对方在想什么,才能恰当地调整自己尽量去满足对方的需求。可是,如果不交流,那么双方的心只会越离越远,感情也就淡了。

2、需要准备好证明夫妻婚后感情的证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玩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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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劳动者违反规定受伤属于工伤吗

全文共 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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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作为社会较低层的打工者,发生工伤的概率原本较高。而发生工伤后,如果不能获得赔偿,那更是雪上加霜。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被认定为工伤才可以获得补偿,那么像劳动者违反规定受伤属于工伤吗?会获得补偿吗?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说一说这个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劳动者违反规定受伤是属于工伤的,并且会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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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揭秘 商品房预售有哪些规定?

全文共 2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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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在城市“生根发芽”的人也越来越多,为了满足人们的住房需要,城市的商品房也越建越多,但是很多城市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商品房还是供不应求。城市商品房多了,也需要一些政策进行管理。那么,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又有哪些相关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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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国家规定年假一般是多少天

全文共 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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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工龄越长劳动者享有的年假就越多,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休年假可以让劳动者好好休息,减少工作上的压力,那么国家规定年假一般是多少天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的休假安排

(一)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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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是怎样的

全文共 21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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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护请求权(Claim right for Possession Protection)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回占有物,或防止及除去妨害的请求权。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种类

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排除对占有的侵害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物权的请求权。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分别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种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等去解决。

此外,还需说明一点,即本条所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为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发生依据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例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但此种侵占非本条所规定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数人相继为妨害的,以现为妨害的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继续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停止妨害;一次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除去妨害。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相对人请求偿还。

3、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危险,应为具体的事实的危险;对于一般抽象的危险,法律不加以保护。具体的事实的危险,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对占有的妨害。例如违反建筑规则建设高危建筑、接近邻地开掘地窖等,而产生对邻地的危险。需要说明的两点是:首先,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必须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已经消失的,不得请求防止。其次,必须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在所不问。

占有虽非一种权利,但也属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利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侵害。侵害占有的,应负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

(1)使用收益的损害,即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而生的损害;

(2)支出费用的损害,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本可向物的权利人请求偿还,却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不能求偿;

(3)责任损害,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发生毁损灭失后,从而产生对物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知识讲解】

占有人对于他方侵占或者妨害自己占有的行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占有保护的理由在于,已经成立的事实状态,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例如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到期不还构成无权占有,乙即使作为自行车的物主也不可采取暴力抢夺的方式令甲归还原物;而对于其他第三方的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等,甲当然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行使占有的保护。

因此可以看出,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其占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而侵害人只要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不问其是否具有过失,也不问其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享有权利。

4、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本条最后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首先,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同妨害或者危险的持续状态紧密相连。如果妨害已经消失或者危险已经不存在,自然没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提请的必要;如果此种妨害或者危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占有人当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受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妨害或者危险持续发生,那么此项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自然没有受时效限制的道理。

其次,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可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此项期间各国立法如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大多规定为一年。该期间有的国家明定为消灭时效,有的规定为除斥期间。但是从占有保护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实际功能上讲,此项期间设为除斥期间更妥。其理由在于消灭时效可因事实而中断或者中止,而且它以受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如果按照消灭时效来规定,此项期间可能远比一年要长,那么将使权利处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并且通常情况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未行使的,占有人如果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如所有权),自然可以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因此也没有必要在本条中规定更长的期间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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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四种情形案例

全文共 38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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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是一个庄严承诺,中央八项规定体现了从严要求、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反映出中国未来施政的动向。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通过以下经典案例分析。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中央八项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肃财经纪律,本单位按照《南昌县财政局的通知》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达到100%。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自觉纠正,对全面自查工作负完全责任。

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时上报各项报表、汇总材料,并保证报表数据完整、真实、全面、准确,不虚报、瞒报、漏报。 本单位及单位负责人愿意主动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若承诺不实,愿意承担责任,并自愿接受处理。

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20xx年 月 日

教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承诺书

教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承诺书 为了更好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我决心做到:

一、坚决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高度一致。

二、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到深入基层,做好学困生和留守儿童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解决实际问题。

三、努力转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做到敢于负责、勇于担当,不推诿、不扯皮、不懈怠。

四、做好教育教学改革,上好每一节课,不搞一言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五、做到不随便给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带头兵

六、改进文风教风,做到讲短话、开短会、写短文。

七、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做到不互相宴请、赠送节礼。

八、做到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

以上承诺,自己坚决做到,绝不说空话。

中央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下一页更多精彩“教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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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四种情形案例

一、公款旅游

案例一:工美集团于2013年组织部分领导分两次去云南和河南,6天至7天的行程中,每次都仅用2天时间考察,其余均是游山玩水,期间,工美集团及下属单位以公款支付相关费用共计85.953万元。其中,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中俊参加了赴云南和第二批赴河南的考察。近期,经北京市纪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李节、杨中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田各庄村则于2013年7月13日以外出考察名义组织村内党员88人到陕西西安、延安等地旅游,支出集体资金22.06万元;又于2013年7月31日以外出考察名义组织村民代表81人到北戴河等地旅游,支出集体资金7.3509万元。经房山区纪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田各庄村党总支书记高国良,村委会主任高志国党内警告处分。

二、公款消费

案例一: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附属中学在密云某度假村使用预留款召开3次会议,违规提高会议费标准,且安排保龄球、景点参观等娱乐活动,超标及娱乐费用共计2.6641万元。经朝阳区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该校校长兼党总支副书记姜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北京国控经贸公司党总支书记陈书银,为感谢上级单位领导对国控经贸公司的帮助,指派财务人员购买5000元购物卡用于送礼,对方未予接受。陈书银遂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间将5000元购物卡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经海淀区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陈书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规津贴

案例:去年8月,花市小学收到东花市街道送来的活动经费5000元转账支票一张,该支票后被用于购买5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党支部书记兼校长郝海鸥、副校长贾静、德育主任周文敬、教学主任杨磊、会计刘春英各分得一张。经东城区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郝海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外四人则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与行政警告处分。

四、违规收礼

案例:今年5月16日,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副调研员王丽菊之子在东城区某酒店举办婚宴,期间王丽菊先后收取同事和下属给予的礼金共计1.21万元。经西城区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丽菊党内警告处分。

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公开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精神,着力整治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忠实履行职能。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政策和法规,就林业建设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处理林业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二、推行政务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法律法规全面向社会公开,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告知需提供的审批材料等,实行阳光行政,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三、提高服务效能。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首问人对待前来办事的群众要提供耐心细致的优质服务,不能借口回避、故作不知及听而不闻等不负责任的态度,并负有为群众尽职服务引导到相关股室接待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许可内容及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

四、规范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文明执法,杜绝“生冷硬横”的现象,切实做到政令畅通,依法行政。

五、依法廉洁从政。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六条禁令”、《廉政准则》“五十二个不准”等各项规定,严禁收受任何形式贿赂和利用行政职权“吃、拿、卡、要”,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扯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法律、民-主、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作出答复。对能迅速解决的问题,立即着手解决;不能迅速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限时整改,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七、严格守信践诺。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以上承诺,自觉践行承诺内容。对违反承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岗位调整处理;发生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中央八项规定的内容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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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暴雨预警标志是如何规定的

全文共 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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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那什么是暴雨预警呢?暴雨预警就发生暴雨前发出的预警信号,主要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广东省除外)、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在大陆,红色暴雨预警信号为最高级;在香港,有三级,为最高级,表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暴雨预警标志是如何规定的吧?

1、蓝色预警

行人要远离电线,因为暴雨中电线短路,可能导致人们触电而亡。不要在大树底下避雨,不要拿着金属物品及接打手机,以防雷击。也千万别在涵洞、立交桥低洼区避雨!

行车时要远离河流湖泊,行径积水路段时要小心行驶。

2、黄色预警

预警发布后,我们交警部门会根据情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行车时一定要注意观察警示标志,服从交警指挥!但是,我们还是要叮嘱您,为了您及爱车的安全,最好不要在下大雨时开车(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更不能骑)。

3、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暴雨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发布后,暴雨可能已经或即将导致该区域的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地面交通甚至中断、输电线路中断等灾害。

处于山地、低洼地带、河流附近的人员应马上撤离至安全建筑躲雨。提醒:此时,千万别出行、别开车,选择一处安全的建筑避险!

如果在行车过程中不幸遇到车辆熄火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应观察地表径流情况,如果径流在迅速汇集应果断弃车躲避,等待降雨停止再行转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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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楼道内消火栓箱谁来管理

全文共 11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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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火灾无情,经常由于不注意导致的火灾不仅会破坏人们幸福的家园,也会导致很多人的钱财损失,所以在很多公共场合,我们都会看见一些消防器材的声影,特别是消火栓箱和灭火器,所以日常对于消防器材管理和维护是很重要的,那么大家知道楼道内消火栓箱谁来管理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这一物业服务小知识。

据小编了解楼道内消火栓箱由物业来管理的,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讲一讲物业公司的责任主要有:

1.安全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2.物业的养护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物业对公共设施都是具有管理权的,所以大家以后看见一些公共设施坏了,都可以找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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