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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业间的羁绊物业纠纷怎么处理(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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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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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产生纠纷多是因为买房时买卖双方对房屋售后各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没有界定清楚而造成的。解决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产生的纠纷,需要了解纠纷的的类型,发生的原因和法律方面的界定。

物业管理纠纷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及其特征

实践中,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以分为这样三种类型:

(一)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纠纷

依据业主和开发商之前签订的或者由业主委员会于专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确立一系列权利义务。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安全及服务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颠倒市场主体的位置和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管而不理,致使业主享受不到缴费后的服务。或者,业主因为种种原因拒缴物业管理费。这些都可能引起纠纷。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市场体制发展不成熟,主要是物业管理企业不作为导致纠纷发生,进而引发各种极端事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发[2000]26号文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一部分的规定,这类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物业管理企业侵犯业主权益的纠纷

第一种类型中,物业管理企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因为是因为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发生,而且往往是消极侵权,所以将其单列。第二种类型特指,物业管理企业的积极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例如侵占业主财产,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侵占业主共有房产等等。

这类纠纷一般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讲物业管理纠纷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合同纠纷欠妥。当然,第一类和第二类往往会同时发生,出现竞合的现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由选择权。

(三)开发商问题引起的纠纷

业主入主后,还可能出现公摊面积不清、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的许多承诺未能按时兑现……严格地讲,这类纠纷与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直接关系,而属于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但是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在业主入住以后出现,而且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维护管理负有责任。故将此类纠纷也纳入物业管理纠纷中来一并研究。

二、纠纷发生的原因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可能因各种具体原因而发生,但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我国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弊端是重要原因

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治管理的活动,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特别是共有财产进行处置的活动。业主作为产权人当然地享有物业的管理权,业主有权决定是否聘请、聘请哪家物业管理企业;而从另一方面而言,随着住房制度等的改革,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成为一种趋势,但即使如此,从物业管理企业角度看,物业管理也是一种服务,是接受委托、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服务的一种活动。但实际上,一方面,几乎所有的相关法规、规章均规定业主需要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而且大都用很长的章节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甚至连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都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不能正确把握自己的“定位”,经常人为造成主仆颠倒和概念混淆,把所管理的小区当作自己的“独立王国”,侵害业主权益。

(二)我国现有物业管理模式固然是导致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但因为物业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国家相关法制的健全有莫大的关系,所以进一步,应当看到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是纠纷多发又难处理的主要原因。

2003年6月8日,《物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布,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的专门法规,此前仅有建设部1994年的33号令,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1995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涉及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由于法律规范未能对物业管理中各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和一般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认识存在很大的错位。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有越位之举,或直接侵犯业主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例如物业管理企业强制拆除小区内违章建筑等;业主一方也经常因为政府方面或者其他业主侵犯自己权利而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比如,邻居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不适当地以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起诉等等。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的多发根本的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物业管理认识不足,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而这些又是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尤其是对物业管理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的。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分析

研究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有利于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司法,采用促进自觉守法综合措施,来针对性地解决中国现实改革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物业管理关系各类主体间居处境位所含利益、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协调的矛盾问题,有效化解有关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对建立稳定和谐的物业管理法律秩序起到积极影响效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包括业主(物业所有人)及其自治管理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机关。

(一)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是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受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聘请委托,依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实施管理服务的企业。

而业主委员会则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的发生以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为前提。

这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就是各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有详细规定。

一言蔽之,业主是小区的主人,对物业的管理权首先属于业主(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聘请的保姆,保姆要做的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收取业主的管理费用,未经业主同意委托的事项,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去随便插手。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与政府管理的关系:

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地产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对小区同意实施专业化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这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不能取代政府的管理,住宅小区不是那个物业管理企业的“独立王国”。小区需要政府的管理。

例如,小区内出现违章建筑,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甚至可以要求拆除,但是他没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这个权力属于城建规划部门。又如,小区住宅内失盗等治安问题(或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物管公司对此类事件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有保安失职的过错。

所以,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他的所谓管理是很有限度的,他只能在法律和业主赋予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管理工作,同时还要接受政府对他的管理;对于自己权限范围外,应由政府部门处理的事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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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纠纷业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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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一业主花费5年时间拍了数百张照片起诉物业,要求其返还多交的物业费,却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在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业主拒交物业费一直是物业纠纷的焦点。面对该业主的起诉被法院驳回的结局,作为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该如何有效维权呢?

近日,一业主花费5年时间拍了数百张照片起诉物业,要求其返还多交的物业费,却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业主与物业之间纷争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了,可是今天我们还是要说一说这物业服务纠纷的事儿,教教您如何维权,不要像我们上面提到的褚女士一样因为不会维权吃了亏。请问李律师,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常常有哪几种?

【律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建楼盘逐步增多,加之城区的一些老旧小区也正在逐步实施物业化管理,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和物业公司打交道了,但随之而来的是业主们的广泛质疑:物业公司除了定时收物业费外,到底提供了什么服务?

近年来业主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物业纠纷的类型也呈多样化,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小区内失窃、车辆划伤、人身伤害等责任划分、损失赔偿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2、非公用管道跑冒滴漏、供电管线等维修问题引起的纠纷;

3、物业公司协调邻里间关系问题引起的纠纷;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用分摊问题引起的纠纷;物业公司私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用途,并将所获收益不用于物业管理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当然,上述纠纷中主张权利一方并不限于业主,物业公司也会作为原告向业主主张权利。

经过律师的讲解我们了解到业主与物业之所以产生纠纷就在于很多业主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请问物业服务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我个人认为物业服务是否合格以及合格的标准,要结合每个服务小区的具体情况,既有最低限度要求,也有合同约定标准。其中,最低限度要求是我国相关法律做出的强制性标准,这是物业公司必须要遵守的。主要包括《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市制定的配套实施规定、办法等。

仅仅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就到位了是不够的,还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公司分别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其承诺的标准是否兑现。

那怎么评定物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到位呢?

【律师】评定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否到位,可以采取问卷的方法,依合同承诺逐条对照,打分计评。这个工作一般由业主委员会来组织,统计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是否满意,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也有物业公司在工作中主动采取这种方式与业主沟通互动,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众口难调是一种正常现象,物业公司服务不可能取得全体业主的一致满意,是否符合服务标准,应当结合服务小区内表示达标的业主所占全体业主的比例来确定,这当然也是给物业公司一个艰巨的任务,要时刻注意维护好全体业主的利益。

面对物业公司不到位的服务,很多业主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手段维权。请问李律师,业主的这种行为是否合适?

【律师】我认为生硬的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法并不是一种妥当的做法,而且,往往在物业公司起诉拖欠物业费时,业主败诉,有的还被判令支付滞纳金。

那业主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律师】我认为,如果业主对于现在的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首先,要有针对性的记录违约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可以采取拍照、摄像或文字记录对方签字的方式;

其次,我建议业主多采取谈判的方式,在应当缴纳物业费的时候要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去和物业公司交涉,告诉他们哪里做得不对,不应当收取你的物业费或是少收物业费,并保留好交涉的记录。一旦物业公司起诉拖欠物业费,业主可以有理有据地辩驳并非恶意拖欠。

第三,鉴于享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业主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应诉求,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积极与当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沟通,早日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日后的维权。

我们看到本案中的褚女士花了5年时间拍了百余张照片维权却被法院驳回。那平日里我们如何收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的证据?

【律师】看了褚女士案件的相关报道,其中谈到褚女士提供百余张照片,最后被驳回诉讼请求,可能令很多业主陷入了误区,在法庭举证中,拍照这种方式不管用吗?

其实不是。

我认为问题不是出在照片是否真实或者说拍摄照片这种取证方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而是照片所能够反应的事实与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存在违约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发生了问题。

大家都知道,证据需要有三性:一是真实性,即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的;二是合法性,即是符合法律规定,由法定的主体经过法定的程序取得的证据;一是关联性,即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褚女士所提供的大量照片,并非不真实,也不是非法拍摄,但恰恰不能反应出物业公司是否不管理、不作为,其拍摄的乱停车的状态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也正如案件报道中物业公司辩称,地面停车场的产权属开发商,已委托给某停车公司管理,他们曾发整改单给开发商,已尽相关责任。因此,我认为褚女士采取拍照的方式并没有错误,只是欠缺其他证据辅助证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

当然,褚女士这个案件中,停车管理的责任主体有特殊性,败诉的原因不是今天我们讨论的范围。

提示业主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认为应当由物业公司履职尽责的情况,除现场拍照外还要尽量固定好自己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例如投诉信、督促函、报修记录、维修确认单等等,以便在诉讼中通过有针对性地组织证据来说明物业公司违约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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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物业纠纷 物业竟然公司这样“对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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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都遇到过这样情况,跟物业之间总是有很多冲突,物业对付业主的招数层出不穷,而业主也就只有一招——不交物业费。

先来看看物业都有哪些招数,你遇到过吗?

1.停水停电停暖气,各种“停”,让你住不下去。

2.堵锁眼,泡泡糖、牙签无所不用,让你进不了门。

3.划你的车、放你的车胎气,不让你的车进小区。

4.家里坏东西了,不帮忙维修。

5.不清理垃圾,让垃圾成灾,甚至把垃圾堆你家门口

6.大字报公示欠费业主,让你丢尽面子。

7.找黑社会骚扰业主,让你担惊受怕。

物业和业主的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矛盾?物业和业主,很容易因为一些琐事引发纠纷,而业主一遇到这样的事,就会拖欠物业费。这样就会陷入一个死循环,业主越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越差,然后物业、业主的矛盾就会更多。

这也凸显了当今业主维权方式的单一无效,当业主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其的维权手段太少,成本太高,更多人宁愿选择信访、拉横幅、静坐等极端方式来抗议。当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产生纠纷时,拒交物业费便成为了最直接的抗议方式。

物业公司也存在着“管理难”的问题,物业费是其维持经营的重要收入来源,,独立的物业公司仅能获得微利。而作为与开发商捆绑存在的物业公司也只会在前期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而存在,一旦房子卖出去了,便会被认为无法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鸡肋”。

而开发商在里面起着微妙的作用,在前期预售阶段,开发商宣传的天花乱坠,动不动就说小区物业是欧洲市管理、保姆式物业,到业主住进去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的时候,这或许就是导致业主与物业的矛盾的起源。

怎样解决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呢?这实际上是服务与收费的矛盾,当这个天平失衡的时候,便会陷入服务差→不缴物业费→服务更差的怪圈。换位思考一下,业主都想过正常有序的生活,物业公司都想好好做事、好好赚钱,所以双方建立一个可行的沟通机制是关键。

业主和物业的矛盾的产生,说到底是双方缺乏沟通造成的。作为业主应该尊重物业人员,不能认为自己给了钱就是老大;作为物业,应该尽职尽责,让大多数业主得到满意的服务。这样的相处之道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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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物业和业主纠纷需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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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处理方式概述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方式,概括越来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4、司法诉讼。

以上几种方式孰优孰劣,难作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自选协商和解是双方对话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后面三种则是借助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纠纷的调解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

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性。

三、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仲裁

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应是民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辖物业管理纠纷的依据是当事人认定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庭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待定的仲裁委员会。如一个在广州履行的合同写明:“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物业管理纠纷仲裁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众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四、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行政纠纷是较常见的方式。诉讼的管辖是人民法院。与仲裁明显不同,人发法院对已提交诉讼的当事人管辖是强制性的。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骤:

1、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诉状,起诉到法院;

2、法院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辩状;

4、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

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

7、第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述;

8、执行。

无论仲裁还是司法诉讼,均应贯彻合法公正的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于物业管理法规规章不健全,实践中应注重民法、房地产法、合同法等一般法律与物业管理专门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衔接,并依据宪法处理好法规的竞争力认定和冲突的解决;同时,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代表地位和诉权、请求权行使要有明确的了解和认可,处理好单个业主的意见与小区业主意志的关系,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代表地位,以便及时处理纠纷,理顺关系,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和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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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沈阳某小区物业起诉欠费业主 各国物业咋处理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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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过物业业主换掉的,你听说过物业起诉业主的么?最近,沈阳一个小区的住户被集体起诉了,起诉他们的是物业,原因是欠缴物业费。

物业费收费难现在已经成了很多物业公司最头疼的事,越来越多的物业公司无计可施,只能选择起诉业主的方式解决。

业主不肯交物业费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因此不交物业费成为对物业提出抗议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权方式。

不过,律师提醒,除非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违约或是造成侵权,并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否则业主是应该缴纳物业费的。

在很多小区,物业和业主似乎成了不可调和的“对手”,闹上法庭,实在闹心。

那么,在国外,物业费的缴纳情况如何呢?物业一般会如何处理欠缴物业费的情况?

在美国,不同的房屋类型有不同的物业费缴纳方式。《全球华语广播网》美国观察员庞哲介绍,美国各种类型的房子物业费所涵盖的项目也不同。

庞哲:美国物业一般是指购买合作居屋或者是公寓居屋者,如果是购买单独房产者只要支付各种土地税和财产税给政府就没有其他的物业费用,但是如果有的社区有各种各样的社区服务项目,比如收取垃圾、园林规范等,在补税之外额外收取费用的状况各州都有不同规定,规范化的公寓居屋和合作居屋每月都有不同程度的管理费用的收取,这些管理费用包括楼房维护、公共设施护理、收取垃圾和公共活动区域的园林环境的维护和保持的一些费用。

庞哲表示,美国按月缴纳物业费,如果拒交或延误缴纳,物业公司也会毫不留情将业主告上法庭,更为严重的是,业主可能会上黑名单。

庞哲:业主在购买物产时所签署的购买合约当中都会包括每月按时上交管理费用的条款,如果是大规模的公寓或者大规模的合作居屋,偶尔一到两个单元的业主延误或者续交管理费,短期之内管理单位就会以提升其他的业主的费用的方式来补足缺失,但是如果是很小的公寓楼只有很少的业主联合拥有,拒交或者是延误管理费就会对整个物业管理造成经济困难,所以美国对物业管理费用问题处理手法方面还是很严格的,首先就是物业管理机构可以以违反合约的行为对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进行法律起诉,如果罪名成立法庭就会责成执法机构对违规业主进行罚款,强行收回房产,没收或者拍卖违规业主的房产,并且在现市政府备案,也就是上黑名单,这样对违规的业主今后在所有贷款和其他银行金融服务机构方面就会被列为“另类”。

在澳大利亚,很多人是居住在独门独户的自家院落,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这种院落是不用交物业费的,只要缴纳市政管理费。真正要交物业费的是目前在澳大利亚兴起的越来越多的公寓楼的住户。

胡方:通常公寓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会每3个月要求房主缴纳一次物业管理费,但是对于逾期不交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并不是一刀切的立刻采取行动,像我自己住的小区就是有物业管理公司的,他们的做法就是如果逾期超过30天,那么你只需要额外再加10块钱澳币就可以把物业费给补上,但是仍然还是拖欠不交,如果收到第一次警告信,你需要额外再缴纳50块钱澳币,收到第二次警告信需要额外缴纳150块澳币,而收到第三警告信以后,对不起,物业公司有可能联系专业的追债公司来进行追债,如果再追债没有结果,那么法院会强制性的要求屋住缴纳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同时又可能他的这种欠债记录会被列入澳大利亚的征信黑名单当中。

尽管澳大利亚拖欠物业费也有可能会进入黑名单,但还是有些居民故意拖欠物业费。胡方表示,对于这种什么也不在乎的业主,物业公司也无可奈何。

胡方:像前一阶段我隔壁的一个小区就是房主和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居民委员会为此开会讨论是否要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后来纠纷升级有屋主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有好几户住户就暂时并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不缴的理由就是有可能在近期之内会换物业管理公司,所以物业管理费需要等到未来尘埃落定,知道未来到底有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来接管他们的物业之后才缴纳,那么据我所知,是隔壁那家物业管理公司也是对此无可奈何,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而在韩国,一月一交的物业费是与水电费绑定在一起的。韩国观察员南黎明说,正是因为物业费跟水电费分不开,韩国业主也很少故意拖欠物业费。

南黎明:在韩国小区的物业费一般是一个月交一次,一般都是在月底交的,包含项目非常全面,基本上有关居住的所有内容都包括在里面了,比如水电费、煤气、取暖、收视费、热水的使用费等等,那些固定的管理费比如物业管理员的工资、小区清扫费、食品垃圾处理费、日常设施的维修费、电梯使用费等等也都全都包括在里面,一般不需要个人再缴纳其他的费用了,管理费是按照所居住的面积来计算的,其他的使用费都是有计量表的,物业人员算好了之后打印成单子再发给每家,那么韩国物业管理费的清单列的非常的详细,甚至把每家每个月管理的额数和上个月还有去年同期的对比额也显示出来,让住户能够知道自己在哪个方面能够再节省一下了。

在韩国,如果业主拖欠物业费,水电就会停,但是不与信誉挂钩。

南黎明:对一些晚交物业费的都有一个罚款的额度百分比,在韩国长期欠交物业费的事情基本上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物业费里面包括着水电费还有煤气的费用,所以如果欠交两三个月的话,煤气和水电就会停了,人在里面是无法生存下去,所以只能从小区搬出去到一个不需要交物业费的独门独户的住宅里去住了,所以和银行的信誉应该是没有办法挂钩的。在韩国的每个小区都有业主自己组织的一个小区的委员会,由业主们选出自己的代表,小区的事务都是由业主们开会决定,然后再由委员会代行的,比如说选择哪家物业管理公司等等,因为他的自主性比较强,所以一般在物业费的问题上的争端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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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十、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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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物业管理费纠纷调解处理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概述

物业管理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容易产生纠纷,尤其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质量不合格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类纠纷又可依据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否成立,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够成立。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确实存在小区环境脏乱差、治安保卫形同虚设、物业报修无人应答等情况的,业主在物业公司整改完毕之前拒绝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应对措施,是依法行使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如果物业公司除非已按法定和约定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业主则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是业主拒绝交费的部分理由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基本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但在某些方面确有缺陷,如保洁工作、车辆停放管理等存在较大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物业管理费是分不同项目收取的,业主仅能就物业公司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行使抗辩权。如果物业管理费无法明确区分为不同项目,则可根据物业公司未尽职责的具体情况酌情降低支付物业管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在存在上述情况的场合,业主补交所欠物业管理费时一般无须支付滞纳金。

三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在物业公司按法定或约定的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如业主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违反,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在合同对滞纳金无约定的情况下,可要求业主按照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定标准支付滞纳金。

(二)物业管理费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引导物业公司运用正当手段维护权益

有些物业公司在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时,会采取断电、断水、限制业主进出物业使用区域、对业主进行罚款或表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施,迫使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在调处这类纠纷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指出,业主违约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书面督促或公力救济等合法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上述不当的方法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否则会构成侵权责任。

2、利用“滞纳金”的杠杆作用平衡利益

物业管理合同大多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的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实践中,物业公司在主张物业管理费时,往往同时主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有时因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数额亦不菲。所以在调处纠纷时用好“滞纳金”这根“杠杆”,对平衡当事人利益、平息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方法上:一是根据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观过错程度、欠交数额、物业服务是否具有瑕疵等情况,视不同情形促使物业公司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滞纳金,以尽快解决纠纷;二是结合滞纳金的计算数额,如果已经超过物业管理费本金的,就要引导物业公司放弃超出本金部分的滞纳金,以使双方利益趋于平衡。

3、区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有些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现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此时应认识到,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约义务时,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但该抗辩权行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实际履行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调处时,应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找到平衡点。如果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无合法理由的,应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并补交物业费。

(三)有关物业管理费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节录)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节录)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执行指导价的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04年7月19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 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宅物业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物价局发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

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

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确认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五、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六、收费标准的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费的计价单位和预收期限

本办法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业主大会同意,计价单位也可为每月每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八、付费起讫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十、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的协调。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其他规定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以前市、区(县)物价局、房地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十四、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原有收费标准高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须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或提高服务等级。若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有住宅售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本办法的有关事项另行研究后制定。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纠纷的案例

物业管理虽有瑕疵业主仍需补交物业管理费但不承担滞纳金

孙某系上海市四平路某处办公楼中的一位业主。2003年12月10日,该房产的开发商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委托该物业公司对办公楼进行物业管理。之后,由于孙某从2005年1月起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孙某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孙某辩称: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服务义务,自己有权不付管理费,请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办公楼二十层楼面的火警报警器显示为设备故障状态并时常伴有刺耳的啸叫声,小区门卫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混乱,影响车辆及行人的正常出入。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基于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对孙某的物业进行了物业管理,孙某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对设备故障未及时检修等情况,影响了业主的正常办公,引起业主的不满,孙某为此而延迟支付物业管理费系事出有因。物业公司诉称其全面、妥善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与事实有出入,故对物业公司要求孙某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在判令孙某支付欠付物业管理费的同时,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孙某承担滞纳金的请求。

业主以他人的违章建筑妨碍其生活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未获支持

冯某系本市陆家浜路某处房产的业主。自2002年4月1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冯某未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004年5月,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冯某辩称,由于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之职,擅自允许他人在公寓违章搭建,开设食堂,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物业公司表示对小区内存在的搭建是知道的,已经进行了劝阻,并曾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但由于自己并无行政执法权,不能进行拆除,故不同意冯某的辩称意见。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作为系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冯某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系争房屋所在小区内有他人搭建违章建筑、开设食堂对冯某造成妨碍的,冯某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直接起诉要求食堂业主排除妨碍。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承担管理职责,但是对于小区内的违章搭建等问题,并没有直接予以拆除的权力,根据规定,其只能进行劝阻和报告。现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劝阻和报告的义务,冯某不能因为小区内仍存在违章搭建就认为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并因此拒付物业管理费。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区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有些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现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此时应认识到,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约义务时,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但该抗辩权行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实际履行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调处时,应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找到平衡点。如果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无合法理由的,应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并补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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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业主和物业间的羁绊 物业纠纷怎么处理

全文共 1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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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和业主是相爱相杀的矛盾共同体。当遇到物业纠纷了怎么办?物业纠纷的出现时很难避免的,当然有时,这些矛盾通过私下调解就能解决的。但是当这些纠纷没办法不可调和了怎么办?

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明确写出了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拥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义务,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平公正自愿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二、由第三人调解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协调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四、投诉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五、提起诉讼

业主通过以上四种方式仍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六、更换物业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七、注意事项

业主不得因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而拒交物业管理费,这是错误的做法。因为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公约后,双方就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业主都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管理费事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所需要的一项保证资金,如果业主不按时交纳,必定会造成物业公司因经费不足,而无法更好地开展服务,继而造成服务质量的下降的现象。因此,无论是从业主想督促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角度来说,还是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业主都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如果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起诉业主。此时,业主可以以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时常发生,遇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生活才能更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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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物业如何处理业主破坏承重结构

全文共 5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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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装修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不遵守相关规定随意拆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物业如何处理业主破坏承重结构?规劝、讲清利害关系,入住时如果有合同和承诺书,可以诉诸法律。还有可以利用行政执法来制止其行为。下面小编为您详解。

物业由于只是服务型的公司,所以,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根本不具备擅自处罚业主违规装修行为的职权。但是,如果在入住之前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那么业务有权利阻止业主破坏承重墙的行为。同时,如果业主不听劝阻,物业还可以上报城建部门进行执法。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恢复原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

二、是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

三、是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

四、是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如果业主有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应按上述规定恢复擅自拆除的承重墙。恢复方案和施工应由具有资质的房屋修缮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验收。物业公司应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承重墙修复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希望大家看过下面的内容之后,能够了解物业在面对业主破坏承重结构时的处理方法。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除了承重墙之外,还应该对涉及公共设施安全等装修行为进行阻止。具体可以在物业服务小知识中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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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物业费纠纷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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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物业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为业主拖欠了物业费,也可能是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又或者是物业合同不正规等。那么,物业费纠纷处理流程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一、纠纷处理方式概述

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

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

4、司法诉讼。

以上几种方式孰优孰劣,难作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自选协商和解是双方对话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后面三种则是借助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纠纷的调解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

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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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业主违章搭建物业如何处理

全文共 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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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业主为了获得更多的使用面积,会不顾他人利益或相关规定违章私搭乱建。遇到这种情况之后,不但会让邻居特别烦恼,也会让物业工作人员特别头疼,业主违章搭建物业如何处理?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遇到违章搭建,相邻业主首先想到的是投诉到物业,要求物业进行处理。但是物业公司并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对违章搭建采取拆除等强制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或者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进行强拆,否则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发现违章搭建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违章搭建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妨害了物业管理秩序,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主体,维持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是其合同义务之一,因此物业公司有起诉违章搭建业主的主体资格。

希望大家看过以上内容之后,能够给物业处理业主违章搭建的方法有更多了解。物业只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并不是具备执法权力的机构,所以,在处理业主违章搭建的时候,根本没有任何权利强拆。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可以多关注物业服务小知识,这个问题就会自然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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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调解处理

全文共 1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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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纠纷调解处理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概述

物业管理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容易产生纠纷,尤其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质量不合格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类纠纷又可依据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否成立,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够成立。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确实存在小区环境脏乱差、治安保卫形同虚设、物业报修无人应答等情况的,业主在物业公司整改完毕之前拒绝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应对措施,是依法行使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如果物业公司除非已按法定和约定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业主则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是业主拒绝交费的部分理由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基本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但在某些方面确有缺陷,如保洁工作、车辆停放管理等存在较大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物业管理费是分不同项目收取的,业主仅能就物业公司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行使抗辩权。如果物业管理费无法明确区分为不同项目,则可根据物业公司未尽职责的具体情况酌情降低支付物业管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在存在上述情况的场合,业主补交所欠物业管理费时一般无须支付滞纳金。

三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在物业公司按法定或约定的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如业主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违反,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在合同对滞纳金无约定的情况下,可要求业主按照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定标准支付滞纳金。

(二)物业管理费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引导物业公司运用正当手段维护权益

有些物业公司在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时,会采取断电、断水、限制业主进出物业使用区域、对业主进行罚款或表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施,迫使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在调处这类纠纷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指出,业主违约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书面督促或公力救济等合法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上述不当的方法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否则会构成侵权责任。

2、利用“滞纳金”的杠杆作用平衡利益

物业管理合同大多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的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实践中,物业公司在主张物业管理费时,往往同时主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有时因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数额亦不菲。所以在调处纠纷时用好“滞纳金”这根“杠杆”,对平衡当事人利益、平息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方法上:一是根据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观过错程度、欠交数额、物业服务是否具有瑕疵等情况,视不同情形促使物业公司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滞纳金,以尽快解决纠纷;二是结合滞纳金的计算数额,如果已经超过物业管理费本金的,就要引导物业公司放弃超出本金部分的滞纳金,以使双方利益趋于平衡。

3、区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有些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现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此时应认识到,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约义务时,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但该抗辩权行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实际履行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调处时,应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找到平衡点。如果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无合法理由的,应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并补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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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物业纠纷频现 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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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不称心可以更换吗?如何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很多人提起物业都是“满心怨念”,作为业主,他们有权自己选择物业公司吗?

物业行业的主管部门——建设部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对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使物业管理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第一,加速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发挥业委会的作用。

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凡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旧公房出售达到30%以上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指导建业主委员会。此项工作已成为物业管理体制的当务之急。

第二,是要引出竞争机制,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一改以前自建自管的模式,宋春华在讲话中明确指出:开发企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在房屋租售前,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没有经招投标确物业管理企业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发放预售许可证。

仅此二项政策,便大大的推进了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这样一来,更换物管企业便一度成为行业的“焦点”,不过现在看来,这种行为随人们观念的转变,已成为行业的正常现象,而且以后会更普遍。我公司在“更换”问题上,有着深入的研究,并有多次案例和实践,从九九年至今,亲历的更换事件,便有七起,并全部参与了更换方案的制订,鉴于目前北京的物业管理尚无行业规范模式以及相应的法规,在此谈一谈,作为一个探讨。更换物管企业将重点考虑如下几点:

(一)更换程序的合法性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利益,负责监督检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非法人社团,是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关键。所以必须依法确业主委员会合法的法律地位。另一个是有关更换事宜,要经小区产权人大会通过。在保证广大产权人、使用人支持的前提下召开产权人大会,形成决议,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动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取得协调相关方面及中正级三方的支持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包括发展商、业委会、原物管企业、新物管企业间的关系,使其尽可能得取得一致性意见,对于顺利更换,尤为重要。中正方的支持主要是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物管顾问、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支持。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取得指导、支持,不可忽视。

(三)更换物管企业各方面工作的交接设计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

首先应召开产权人大会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同时也应避免出现有关财务帐务修改和资金转移,使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将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和安排报小区办,取得指导和支持。原物管的撤出是非常困难的,如发生拒不交出物业的情况,需要请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交接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精心安排交接内容、日程、使工作条理化、清晰化、把有损于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机率降到最低。

(四)交接内容交接中涉及的内容繁多:设计方案,配套设施,运行记录,外网联络,固定资产,管理费余额及管理基金等等。具体大块如下:

(1)工程交接:由专业人员组成电气、暖通、土建等等,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接收工作内容中各条款逐项核对,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标准。

(2)财务交接:在正式交接之前,双方做好充分的准备,业务对口交接。

(3)文档交接:文档中重点文件为各项法律文本和承诺性文本,特别要作好签收归档工作。

(4)其它交接:包括岗位交接,人事安排,劳动关系等等,做好确认签字工作。

(五)防范风险,避免业主或使用人工作,生活受到影响。更换物管企业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风险”有5种情况:

(1)原物管企业拒不退出,导致新物管企业难以进入。

(2)原物管企业提出高额外补偿。

(3)交接不配合,导致物业管理工作无法延续。

(4)因管理真空导致部分业主对更换持不同意见甚或引发对业主委员会的诘难。

(5)引发法律讼诉。引发法律讼诉不是坏事,但在客观上给交接工作造成波折。物业行业的发展在北京不足十年,诸多不规范之处也是事实,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尚处刚刚“破土”之际,其欠规范就更属必然,就目前的更换物管公司一事,还是要根据不同的问题,进行个案研究,区别对待。相信,随不断的探索、积累、交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将随行业一道步入理性、规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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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物业动手打业主怎么办 物业动手打业主如何处理

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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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动手业主可以选择拨打110,可以寻找物业公司,还可以寻找专业记者。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都应该保持冷静,原本动手打人必然是物业的错,可以让对方受到相应的处罚。可如果被打一方失去理智选择还手,这就必然改变了整个事情的现状,会从原先的情况变成斗殴,会导致双方都受到相应的影响。

可以拨打110

遇到这类的情况可以拨打110,警方自然会彻底解决事情。当然警方在来到现场时不会一味的偏袒报警人,会针对整个事件去做出调查。在经过调查之后,然后会针对实际的情况作出处罚,一般无论是谁有错在先,只要动手打人都是不对的,需要得到相应的处罚。

可以寻找物业公司

工作人员和物业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作为公司理所当然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在起诉之后自然就需要和物业公司去打官司。如果你这一方面占据道理,那么在打官司时就无需过于的担心法律,必然就会给你一个公道,相信当你在打官司时,一定可以胜诉。但遇到这类的情况还需要注意,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应该选择冷静处理,千万不要选择打回去,一旦选择还手,整个事件就会出现变化,变成了斗殴。

寻找专业记者

物业动手打业主,无论这中间是什么样的原因,都可以选择寻求记者的帮助,记者可以制造舆论,可以得到更多人的关注文章,一旦在发表之后,自然就可以引起关注,此时物业公司必然就需要面临相应的压力。自然就会选择很快的处理在这一个阶段,自然就无需过于的担心,相信一定会给自己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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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物业纠纷业主该找谁?小区物业纠纷案例解答

全文共 1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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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安全卫生关系小区业主切身利益,只有业主有交了物管费,物管才能帮助业主管理好小区,小区的物管费最大开销是人工成本,物管公司已经甚至越来越不堪承受,对于居民反映小区物管的问题,小区业主也可以成立相应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维护自身权益。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小区物业纠纷案例解答

问:车在小区内被划,物业有责任吗?可不可以找物业赔偿?

答:物业有无责任,要看你是否与物业签订了保管合同。如果签订了保管合同,则按约定处理;若并未签订,则只能协商解决。小编建议,发现车被划伤后,若你为车辆投过划痕险,则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保留现场,切忌随意挪动车辆,以证明车辆确在小区内被划伤;随后可调取监控录像,并保留。如果物业公司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直接导致车辆受损,则也可向物业索赔。

问:由于我比较忙,没及时办理装修押金,物业也没有说。等我找物业办理装修时,他们说要罚我的款,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断我水电,请问物业有没有权利断我水电?

答:物业是无权切断业主家的水电的,这是水电公司的权利,因此水电问题你可找物业协商沟通。不过另一方面,按照小区装修规定,正式装修前,必须先在物业处登记报备装修信息并缴纳装修押金,因此你也应尽快向物业补交装修押金。

问:我们小区有栋居民楼一楼租出去后,被改成了酒楼,现在不仅准备拆承重墙,还在安装烤炉油炉,每天机器声音很大,油污异味也飘的附近都是。我们向物业反应,也没了后文,请问这种情况物业不该管吗?

答:你说的这种情况,属于违规行为。可以向物业反应,不过,物业公司只有巡查、劝阻和报告的义务,并没有执法权。因此,若物业同租户也协商未果,建议物业或小区业委会向房管、环保或工商部门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问:小区内如果高空抛物伤人的话,物业有责任吗,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答:物业有义务在小区《业主公约》中明确规定禁止业主高空抛物,同时,也应在电梯内或小区告示栏等显眼位置张贴宣传告示,提醒业主不要高空抛物。如果物业已经尽到应尽的责任,则高空抛物行为不归咎于物业,而应追责抛物人。若造成人身伤害,则受害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调查抛物人并索赔。

问:家中被盗,物业有责任吗?

答:《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收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你对照当初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能够举证出物业公司在你家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则物业公司必须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否则,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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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如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全文共 1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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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说,物业和业主是天生的敌人,只要有物业就会产生很多物业管理纠纷。那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后应该如何处理呢?吵闹打肯定是无法解决纠纷的,

如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约定的事项,则纠纷依然得不到解决。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

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性。

二、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辖物业管理纠纷的依据是当事人认定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庭的书面协议。

(一)仲裁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待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二)仲裁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众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三、通过诉讼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骤:

1、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诉状,起诉到法院;

2、法院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辩状;

4、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

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

7、第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述;

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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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物业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物业纠纷有哪些?

全文共 9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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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物业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为业主拖欠了物业费,也可能是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又或者是物业合同不正规等,那么当物业纠纷发生时应该如何处理?常见的物业纠纷有哪些呢?现在就让小编为大家一一讲解吧。

一、常见的物业纠纷类型

1、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

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在无合同约定并无规约可依的情况下,双方就十分容易发生纠纷,而且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所以物业服务合同还是很重要的,业主需要重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要轻易忽略。

2、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的纠纷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政府指导价,确立费用时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而其他住宅,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议约定。但实际上,物业费用没有具体的标准,物业公司就会产生乱收费的现象,也就会产生纠纷。

3、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纠纷

业主拒绝交费可能是无理拒绝,也可能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还可能是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这就需要根据实际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4、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的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等,这时物业管理企业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物业纠纷处理方法不当

目前,不少物业公司对物业纠纷和和与业主的纠纷经常采用不适当的方法处理,如暴力解决、对簿公堂等,结果不仅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二、物业纠纷的解决方法

1、调解

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组织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

2、仲裁

如果调解不成,那就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这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3、诉讼

如果仲裁也解决不了的话,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一般是当事人一方提交起诉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查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提交答辩状;开庭;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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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租赁期间物业费纠纷如何处理

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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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是现在一些在外奋斗的人所必需的,在租房的同时,房东与租客双方都必须签订一份合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那么,租赁期间物业纠纷如何处理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一旦遇到租赁期间物业费纠纷,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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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物业如何处理业主私改房屋主体结构

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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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小区的业主,经常存在违规装修的行为,作为物业有的时候确实也很难管束。物业如何处理业主私改房屋主体结构?这也是很多物业工作人员都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物业发整改通知书。注意物业权限仅此而已,不能强行拆除,因为物业没有执法权。如果物业不发整改通知或者建造违章建筑的人拒不整改,直接找当地街道的城管部门,或者房地局下属的街道办。他们是有执法权的。

对于物业小区内损坏房屋主体结构,违章搭建私开门窗,对于这种行为,物业应该制止,告知业主这是违法的行为,劝阻其停止当前行为,至于由谁来处罚的问题,结构的损坏的话,应该向建设部门反映,由建设部门来处理,对于违规搭建的可以由业主大会或者街道办来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希望大家看过小编的介绍之后,能够对物业处理违规装修的方法有一定了解,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这就需要平时多掌握一些物业服务小知识,才能够更加清楚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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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物业纠纷案件的处理

全文共 1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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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楼市的升温,居民住宅条件的改善,当前因物业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正呈现上升趋势。由于此类案件主体单一,案情复杂,纠纷的表现形式多样,因而给案件审理过程带来一定的难度,引发的有关问题亟待重视。

一、关于无合同情形下纠纷的处理问题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系契约关系,产生争议后应依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进行处理。但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派自己的部门管理楼盘,未办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手续,未与小区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等等,为物业管理纠纷埋下了伏笔。

在无合同可依的情形下,法院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时应注意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物业公司的资质问题。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有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并产生了物业管理纠纷后,法院可基于鼓励企业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的角度,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限期物业公司补办相关证书,并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证书补办前的物业费用只按合理成本收取;如物业公司不能补办手续,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不同意该物业公司继续管理,法院应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只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成本费用,而不应保护其违法违规而企图赚取的经济利益。二是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收取标准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政府指导价,确立费用时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的;而其他住宅,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之间就协议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就物业管理达成协议,表明当事人对物业管理的事项未约定,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也未约定,因而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并因此而受到损失,可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原则处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酌情给予其因提供服务而受损的、相当于损失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世界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如奥地利1948年的《住宅所有权法》、德国1951年《住宅所有权及继续居住权法》、英国1957年《住宅法》等。由于我国目前对住宅方面立法滞后,尚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出规定,故目前对建筑物管理尚无法律加以规范,国家建设部门拟议的规章尚未出台,目前仅存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学者建议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或单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时,考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因为物业管理问题,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问题。

审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的法律,应视具体案情的性质而定。如系因物业管理产生的争议,应适用合同法或地方性法规,也可参照部门规章;如因侵权产生的纠纷或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如因无管理产生的纠纷,则可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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