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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别人的车出了事故,保险赔吗(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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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险摩托车撞人交通事故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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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有很多人都在骑摩托车,经常能听到摩托车事故。所以我们应该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和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无保险摩托车撞人交通事故赔偿吗?

我们知道,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的特别法来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是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份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而如果出现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当事人没有购买交强险,那么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有会因为机动车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其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这项损失,则可被认定为是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遵循着按着当事人过错大小来确定最终责任承担的原则,但是交强险与之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在我国境内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被认定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被认定为有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被认定为有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我们注意到,交强险赔偿原则有以下比较突出的特点:

1.赔偿数额跟过错程度无对应关系,比较固定化;

2.依照有无责任划定两种赔偿方案,差距比较明显;

3.即便无责任,也有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驾驶未买交强险的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如被认定为有责任,则先按照上述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进行足额赔偿后(110000、10000、2000),再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剩余赔偿的责任承担比例;如被认定为无责,则需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11000、1000、100)。

上面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提供的,大家要想了解更多的一定要关注他呀,每期都有更精彩的内容为大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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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摩托车事故保险赔偿吗

全文共 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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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的车辆特别多,经常会听见一些大大小小的事故,特别是摩托车事故,所以我们必须掌握交通安全知识,这样是为了我们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做保障,也要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在避免发生意外时不知道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摩托车事故保险赔偿吗?

摩托车出事故了,保险公司理赔流程:

迅速报案:

车险条款通常规定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报案,报案人还应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代为报案委托书。

定损修理: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可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或4S店,也可到具有定损资格的厂店进行,但必须保证三方人员全部在场),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

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

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

当车辆被盗或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

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盗或者被抢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单》,办好登记手续。

机动车辆保险即“车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志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这就是我们为大家提供了大家要想了解更多这类知识,我们可以关注,上面还有摩托车交通事故与处理方法的内容,一定要仔细去阅读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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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老人发生坠楼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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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发生坠楼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老人发生坠楼其实很常见,当发生坠楼后这里面涉及到赔偿的问题,本文通过小编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老人发生坠楼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偿需要看你缴纳哪一种保险,还需要对其老人坠楼事件进行调查,看看老人是自杀还是意外。

坠楼身亡是意外还是自杀骗保的问题

在法律意义上,自杀是指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即自杀的成立,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保险法》第2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温馨提示,老人发生坠楼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上述等有详细的讲解,这些都属于小区安全小知识,还要了解小区中哪类人群最易发生坠楼事故等知识,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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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坐飞机不买保险发生事故后能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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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出行、运输货物的首选工具。那么,坐飞机不买保险发生事故后能索赔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坐飞机不买保险发生事故后也能索赔,保险费已经包括在机票里面了。飞机保险有两种:一是航空公司为乘客设置的保险,已在机票里包含;二是交通保险,即20元一位的那种是乘客自愿购买的。

航空保险是赔偿由飞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业务。经营航空运输或其他航空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即可在保险期内发生飞行事故遭受损失时得到经济赔偿。机票中的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赔付给航空公司,再由航空公司赔付给旅客。航意险则由旅客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对每一位旅客来说,是否购买航意险完全是自愿。

航空保险最基本的类别有:

①机身险:机身及其附件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

②航空运输险:空运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

③航空伤害险:飞机机组人员和旅客的人身受到意外伤害后得到赔偿的保险。通常是航空运输险和航空伤害险同时承保;

④航空责任险:与飞行无关的第三者因飞机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到赔偿的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

此外,国际上还有多种涉及航空方面的保险业务。大多数国家的航空公司对旅客、行李、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执行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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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哪种坠楼事故保险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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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是大家都在购买的险种,作用是在遭遇意外时能让家人或保险受益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应对。那么不幸坠楼了保险公司赔偿吗?哪种坠楼事故保险不负责赔偿?接下来为你解答。

哪种坠楼事故保险不负责赔偿?小编分析如下:

认定为是自杀坠楼事故保险不负责赔偿,自杀坠楼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如果坠楼纯属意外的话,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对意外的定义应属于第三种情况,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而结果也属于意外,概括来讲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小区常见坠楼防护措施有哪些?小编总结如下:

我们都知道大部分坠楼事件的主角就是儿童,家居隐患成为坠楼的罪魁祸首。首先是窗户的防护不到位,阳台和飘窗都会成为家长在安全上易忽视的部分,缝隙过大的阳台栏杆容易让孩子从中间穿过,没有防护的飘窗孩子很容易推开窗子而失足坠落。其次,家长放松警惕,有些高层住户因此放松了防盗警惕,没有安装防护栏等防护设备,一些中低层住户因为楼层不是很高的关系反而可能放松对孩子的看护,对孩子缺乏安全教育。

所以,高层住户应该先考虑的应该是安全问题,而不是美观。尤其是家中有小孩的住宅,安装防护栏就更加重要了,除了保证阳台良好的封闭性,同时不要在阳台或者窗户附近放置沙发、床、桌椅等能够令小孩攀爬上去的物件,以免发生意外。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讲座小编给大家普及小区安全小知识,希望大家踊跃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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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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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那么,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情形: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要负责理赔的,如果租赁车辆发生事故,租车人要立即通知交管部门和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会协助用户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报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超过24小时,保险公司不予办理赔偿手续。

发生交通事故后,租车人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事故;用户要向租赁公司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的手续;事故前期费用由用户支付;车辆修理期间,租车人要支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垫付修理费。3个月内,保险公司会赔偿80%的修理费,租车人要承担其余20%。此外,车辆的损失中,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也要由租车人自行承担。

在租车的合同期内,有几种情形需要租车人自己承担损失。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租车人不但要支付事故前期的费用,还要承担约20%的修理费用和车辆停驶租金。需要由租车人自己承担损失的几种情形包括:车辆转给别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在车辆允许使用范围以外发生问题;未经租赁公司事先同意,拆换车辆零件;把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非停车场区,车辆丢失;由于违法、违规,车辆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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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电站发生事故时如何领取保险金额

全文共 2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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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一套家庭光伏电站,已成为一种节能、环保用电的新方式。然而,电站使用寿命、电站回收成本、电站遭遇天灾等问题却困扰着用户。用户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那么万一发生了意外收益如何保障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希望对大家有用。

保险相关知识

1. 个人责任保险

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 信用保险

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 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4. 农业保险

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5. 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6. 定期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7. 终身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8. 两全保险

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9. 年金保险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10. 定额年金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期领取的年金数额相同的年金。

11. 变额年金

年金的给付值随着分立账户投资业绩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不保证年金领取人的定期给付金额的一种年金形式。

12. 延期年金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开始领取年金的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相隔超过一年的年金保险。又称递延年金。

13. 终身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的年金保险。

14. 意外伤害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5. 意外死亡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6. 伤残保险

出现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不同部分伤残的情况时进行保险给付。保单中的保险利益表列示了身体每一部分缺失的保险给付。

17. 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

18. 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

19. 短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健康保险。

20. 长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险。

21. 强制健康保险

法律规定的强制健康保险,缴费通常与收入相关。可能是雇主代表雇员缴费的义务。强制险通常由公共或准公共实体进行管理,但也可由私人保险业者管理。

电站出事了保险怎么赔

理赔限额: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

免赔额: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额度。

一般情况投保以下两种保险

财产一切险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损失。包括:雷电、暴雨、洪水、风龙卷、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地震、海啸、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盗窃/抢劫等。

一、台风

理赔限额:沿海区域,1级及以上台风造成的损失,累计赔偿限额为总保险金额的40%。

免赔额:沿海区域,1级及以上台风造成的损失适用于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5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二、地震

理赔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为准。

三、其他自然灾害

包括:雷电、暴雨、洪水、风龙卷、冰雹、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海啸等。

理赔限额:保险金额。

免赔额:因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为准。

四、其他事故

包括: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盗窃/抢劫等非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理赔限额:保险金额。

免赔额:人民币1000元。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因发生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理赔限额:保险金额为10万及以下:限额为10万;保险金额为10万至40万(含):限额为0万;保险金额大于40万:限额为10万。

免赔额:其他事故免赔:人民币1000元;因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一般情况,事故理赔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出险备案

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投保公司电话,如发生人伤事故拨打10急救电话。

报案时,根据语音提示告知出险时间、出险地点、是否有人身伤亡情况、初步损失情况等,等待理赔查勘人员现场查勘定损。

第二步:现场查勘

查勘人员会尽快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并询问出险情况并指导报案人处理事故,报案人配合理赔人员做好查勘工作并相关资料收集工作,确认此次事故的理赔内容、范围、金额等。

第三步:提交资料

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的事故证明、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收集索赔资料;将相关资料寄送给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专员。

第四步:保险赔付

保险公司对索赔单证进行审核,并根据查勘情况及保单条款对损失进行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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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申报工伤保险赔付需要事故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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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怎样索要工伤赔偿,是很多因工受伤职工关注的问题?在此,就想为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申报工伤保险赔付需要事故单吗,希望对工伤职工有所帮助。

针对这个问题想,小编的看法是,在我们申报工伤保险赔付的时候,肯定会提供一些事故单作为依据的,所以大家一定也要保存好这个单子。具体流程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为以下几点:

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受害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协商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程序。

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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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私车营运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全文共 20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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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你对私车营运的保险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理赔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坚持实事求是。在处理赔案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给付标准、给付金额。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看过“私车营运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私车营运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网络叫车发生事故,车主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私车营运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所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危险状况,保险标的风险增大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是一个持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发现危险程度增加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保费。众所周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因此该法条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近日,保监会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同时建议,保险行业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相关知识拓展:

新商业车险条款:6种出险情形都要赔

1,车遇自然灾害受损

若车主为其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车险中的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在保险期间内,因台风造成其车辆被淹而损失2万元,保险公司会不会赔?

与旧条款不同,新车险明确规定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以及车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所导致的车损可获赔偿,对于该车主2万元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因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失,若投保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可以在该附加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2.新车未上牌或无行驶证

2009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A条款中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列为车损险的责任免除。

现在则不同了,新车险中将该情形更改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也是就说车主只要为其新买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车险中的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驾驶尚未上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不过,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存在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等情形,则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车损险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3.自己人撞了自己人

新车险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列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

同时,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后视镜、车灯可单独赔偿

新条款中增加了主险责任,如将原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

5.驾驶证丢失、过期

车主在驾驶证丢失期间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只要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车管所的补办证明),保险公司可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不过,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属驾驶人的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另外,老条款将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情形下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列为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而新车险将该情形从责任免除中剔除,纳入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发生该情形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不过,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驾驶人无驾驶证,或属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车损险的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停车受损不再赔70%

车在停车场被刮,找不到肇事车辆,报保险的话只能赔70%,剩下30%要自掏腰包。

而新车险中的车损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保险人将从赔付金额中扣除30%。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车损险的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可在此附加险项下得到本应自负的30%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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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摩托车事故保险赔偿多少钱

全文共 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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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多加掌握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这样才能在发生意外时知道怎么去处理,下面我们大家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摩托车交通事故与处理方法和摩托车事故保险赔偿多少钱。

交强险最高赔偿额为11万元;如果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至于赔偿多少,要看保了哪些险种以及投保的金额(有些人没有买商业保险,另外不同的人买的商业保险种类和金额可能不一样,所以必须看保险合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免责。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免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外,其余情形都应当赔偿。潭某虽属无证驾驶且有逃逸行为,但张某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潭某主观故意,因此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

1、对于保险车辆营运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按照保险法规的规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虽规定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没有规定可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也是说对张某的人身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交强险,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让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和社会救助。如果让受害者承担无证驾驶人员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则有悖设立交强险的初衷。

3、保险公司不能对抗受害人的利益。在受害人无过错情况下,不仅应当得到相关财产损失赔偿,还应当得到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把无证驾驶者潭者的过错转嫁到受害者张某身上从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对抗受害者张某的利益,对张某显失公平,也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提供了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想了解更多这类知识,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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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共享单车怎么用 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保险会赔吗

全文共 1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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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怎么用?如今,摩拜小红车、优拜小绿车、ofo小黄车等各式单车在满大街都是。找车、解锁、付费,手机全能搞定,随时随地用车还车,方便、快捷、价钱划算。那么,骑共享单车发生意外保险会赔吗?

一、意外险仅保障普通骑行风险

在市场人士看来,随着用户骑行习惯的逐渐养成,单车的交通事故发生概率自然水涨船高。未来每一辆共享单车都买保险,可能会成为共享单车行业的标配。

不过,这是否意味着消费者在骑行过程中就没有后顾之忧呢?其实不然。以摩拜单车为例,尽管用户在使用摩拜单车的过程中有保险保障进行兜底,但该保障更偏重于责任险范畴,理赔的前提限制为“自行车自身原因”。

在此情况下,对于共享单车的长期用户而言,相关保险产品的配置亦显得必要。经调查发现,近日,目前在市场中已有一些针对骑行的意外伤害保障产品被推出。如“骑行安心·户外骑行保险”、“美骑·完美骑行保障计划”、“国内旅游·户外运动保险”等。以“骑行安心·户外骑行保险”为例,其保费最低为5元,以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障为主,保额分别为15万、1.5万。而保障期限则在1天-10天不等。

与此同时,部分信用卡积分亦可兑换骑行保险产品。如大都会人寿推出的骑行意外伤害保障保险金额为骑行(包含自行车、电动车及三轮车)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保障期限为90天。

另一方面,普通意外险是否可以保障骑行风险也为消费者们所关注。“根据意外险条款可以看到,"意外"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高风险运动则属于免责范围。”有保险专家对此指出,这也意味着传统意外险可以保障日常骑行,但不会承保高风险骑行运动。

二、成都拟规范共享单车保险责任

那么,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出现事故,该如何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呢?监管部门对此给出的答案是,“保险”。

就在今年1月9日,成都市交委正式对外公布《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鼓励企业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有一定的赔偿额度;同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该试行意见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目前多家共享单车企业已为自行车购买产品责任险。其中,摩拜单车宣布和众安保险达成战略合作。如果用户在使用单车时,因为自行车本身的原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废,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经司法、行政等部门判定生效,摩拜方面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一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

而ofo共享单车为用户购买的用车保险包括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旅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在规范使用ofo共享单车的骑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遭意外伤害,可申请报销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1万元赔偿。

此外,哈罗单车则与中国平安达成合作,其定制的骑乘人员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最高额度为30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1万。如恶劣天气骑行发生意外事故,用户将会得到双倍赔偿。关注“梧桐保”微信公众号,一手保险资讯,专业保险测评,车险在线比价,手机便捷投保。更有海量优惠,投保补贴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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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理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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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出现交通意外就是涉及到赔偿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保险的合同中也是有说明的很清楚,所以,自己也是应该多看看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这样对自己都是没有坏处的。下面一起来介绍下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理赔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3、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

8、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康复后情况你没说,不好给你意见。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10、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会有一定的赔偿,所以说很多车子都在驾驶前投保也是有原因的,毕竟驾驶车辆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小心安全一点的好,除此之外,还要多了解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等知识,最好是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都可以在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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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货车事故驾驶人死亡保险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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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事故近年来不断发生,造成货车事故的原因有很多。每年由大量因为货车疲劳驾驶、超载、超速、刹车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死亡我们的国家对于各类交通事故的处理是有规定的。那么货车事故驾驶人死亡保险怎么赔偿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该司机的家属可以向雇主(车主)请求赔偿,同时,由于对方的车辆(第三人)也负有事故的责任,也可以向对方请求部分赔偿。另外,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向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是数额只限于保险的额度之内。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遭受人身损害,按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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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汽车质量问题引发事故保险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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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位车主,开车在路上,最怕遇见的事莫过于碰上事故了,而出了事故之后,最头疼的事情,就是跟保险公司打交道,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事故保险都会赔偿呢,汽车质量问题引发事故保险赔吗?

小编了解到,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保险公司也要视情况而定来赔偿。另外,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比较常见的有以下2种:

(1)、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

(2)、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7月的一个午后,杨先生驾驶车辆到外地办事,在正常驶出高速辅路时,车轮突然飞出,发生托底事故。事故同时还造成两辆机动车损失,三名行人受伤,损失较大。事发后杨先生第一时间通知交警和保险公司到场处理,交警现场裁定杨先生负全责,承担全部损失。

随后杨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经查勘审核,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同时建议杨先生向车辆生产厂家索赔,保险公司可提供必要协助。

杨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惜赔,对公司的理赔决定并不认可,于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据了解,保险公司在查验车辆行驶证时发现,杨先生驾驶的事故车辆是一辆新车,行驶里程不足2万公里,还在厂家质保期内,不应出现轮胎突然脱落飞出的情况,故此推断应属于厂家装配质量问题。所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的决定,并建议杨先生向车辆生产厂家索赔。

杨先生对此表示很委屈,自己明明足额投保了车险,无论什么原因保险公司均应赔付所有损失,公司拒赔损害了自身权益。

调解员们从双方角度分别对事故进行了分析,除去车辆自身问题,事故本身经过保险公司查勘是真实的,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鉴于上述情况,调解员们建议保险公司出于服务客户、尽到社会责任的角度,能够在行业合理范畴内协助客户解决问题。

通过现场调解,保险公司最终与杨先生协商达成了一致。双方商定保险公司通过代位求偿方式先赔付事故全部损失,然后双方配合共同向车辆生产厂家主张权益。

纠纷涉及事故情形虽然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保险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就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件涉及事故的近因链可简要推断为“损失~事故~碰撞~车轮脱落飞出~车辆行驶~出厂销售~不合格装配”,最根本、直接的原因为厂家不合格装配质量导致事故发生,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有合理之处,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对此类问题并未明确在责任免除项中载明,所以直接拒赔的处理方式欠妥。本案最终成功协商解决,充分体现了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调解机构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司法压力的积极作用。

因此,作为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理赔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庭前的证据搜集,并根据证据情况拟定行之有效的应诉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在庭审过程中以不变应万变,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稍后我们将给大家介绍购车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前来关注这部分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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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办理保险理赔

全文共 2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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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时可能一个不注意就会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要怎么去办理保险理赔呢?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办理保险理赔,希望能帮到你。

开车转弯如何打方向盘

适用情形一:转比较缓的弯时

范例:左手抓住转向盘在12点位置向下拉时,右手也在12点位置顺着转向盘的外圆和左手保持平行的情况下,跟着向下滑动,两只手在6点位置相遇后,你还想向左转,这时,右手抓住转向盘向上推,左手在和右手保持平行的情况下,也顺着转向盘的外圆,跟着向上滑动。如果右手抓住转向盘在12点位置向下拉时,左手也和右手那样操作。

标准:两只手不交叉,左手在转向盘12点和6点的左边,右手在右边。第二、两只手一直是平的,要往上都往上,要往下都往下。第三、在某只手抓住转向盘向下或向上转动转向盘的同时,另外一只手也顺着转向盘的外圆向下或向上滑动。

适用情形二:急转弯或是需要快速转动方向盘时

范例:向左转时,上去就抓12点偏右的位置(就是抓12点和1点之间),转到6、7点之间时,另外一只手再抓12点偏右的位置向左转,两只手交替进行,向右转时,上去就抓12点偏左的位置(就是抓11点和12点之间),转到5、6点之间时换手,这样两次就能转一圈。

标准:首先将转向盘看做钟表,12点在最上边正中间,6点在最下边正中间。在转动转向盘时,无论左手还是右手抓转向盘,上去就抓12点左右位置。

适用情形三:倒车时

标准:左手抓住转向盘向左转到7点左右时,可用手腕抵住转向盘,然后将五指伸直向右旋转180度左右(同时,用手腕抵住转向盘继续向左转动)后,再抓住转向盘向左转,如果向右转动时,则翻手的方法相反。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办理保险理赔

1、是能找到事故责任方,并且对方愿意主动配合。

事故车辆若是投保全险,可以先通过交强险赔付,若是额度超过赔偿限额,余下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险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残疾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及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等必要费用;自费药部分不在汽车保险赔偿范围内(个人投保的商业意外险可以覆盖)。

2、是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找到事故责任方的。

这种情况在偏僻道路或夜间事故比较常见,也是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最大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客户平时对意外有充分的认识,主动投保意外险并且附加意外医疗才能有保障;事故发生后若是最终通过交通队找到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先由事故车辆的交强险限额部分承担,余下的部分应由车辆的驾驶人员或和车辆的所有人共同承担,商业保险不承担逃逸事故的责任赔偿。

汽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出险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是对方无赔偿能力或交通肇事逃逸找不到事故责任人的。

这种时候,受害方可以申请社保赔付,但是社保起付线以下部分和自费药及相关的误工费等都需要自己承担。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有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解决

一、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事故车辆必须移动时,应当表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报警电话。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自接到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二、车辆扣押: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及有关牌证。检验、鉴定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对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尸体处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向死者家属下发《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家属在接到通知书后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的,超出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于无名尸经登报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四、交通事故认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自勘查现场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期限为十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一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中途放弃的,公安机关应终结调解。

六、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

七、伤残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八、回避:办案人员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工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经大队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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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私家车事故处理指南——走保险的方法

全文共 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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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1

如果我们是单方事故并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在事故第一现场联系我们的保险公司,同时要在车子后面放置三角警示架,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

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人员到达第一事故现场后会对我们的事故车进行拍照取证,同时还需要我们提供车子的行驶证和驾驶证,作为后期理赔的相关材料。

3

现场取证完了之后勘察人员会告诉我们可以去他们的合作维修店进行做车子定损,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最近的维修店定损。

4

到达维修店后工作人员会联系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到店里与维修人员一同定损,定损单出来后没有异议就可以开始修车了。

5

修车完之后,维修店会联系我们去提车,这时候我们就可以给保险公司让其打钱提车。这样整个保险流程就走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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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乘坐公交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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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受伤,就会有人就医,就会产生相应的费用,乘客乘坐公交车也一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问题是双方都关心的事情,那么,乘坐公交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公交车常见安全事故及逃生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汽车出行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包括: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二,被保险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公交车出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有一定的限额金额以及限额项目,超过限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会赔付,但如果乘客还有额外的费用产生,就要跟公交公司来划分责任以及商讨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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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道路塌陷引发事故保险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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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路面行车该注意什么是我们驾车出行要了解的重要知识。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当这种现象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区时,便可能成为一种地质灾害。那么道路塌陷引发事故保险陪吗?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安全驾驶知识。

通常情况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了事,保险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偿,就要找道路管理方了。

我们在遇到道路塌陷的情况的时候,首先要先报警,让交警来查看,出具事故认定书。交警会把事故原因、地点、车损部位写清楚,这样理赔起来就有依据,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车辆不是事故中损坏的地方,赔偿方可以拒绝赔付。

其次,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很多情况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如果车辆损害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那就要找引起道路塌陷的责任方,这一块就比较麻烦。

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需要政府的公安机关(交警队或者派出所)的证明,假如,属于事后报案的,这些政府的政法部门,一般都不愿意出证明,因此这样一来,受伤的保险理赔就非常困难。建议当事人可以采取这样的操作方法,首先是把医院的诊断书(上面有时间和受伤部位)拿到,然后把这个拿到村委会(最好还是有同行人的证明材料),请村委会按照这个病情,提供有力的证明材料,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部门(这个是关键)请求盖章证明,然后,再凭这个证明去派出所或者交警队出一个证明,不能拿到公安机关的证明,保险理赔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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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老人发生坠楼事故什么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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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为其身体原因或者是一些别的因素,很容易导致坠楼事故,那么老人发生坠楼事故什么保险赔偿?意外伤害保险对其会进行相应赔偿。

在了解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之前,对于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也应有个了解,尤其是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将他的保险条例进行认真仔细的阅读,了解相关的保险责任与免责部分,以及其他的细则。然后了解其内容和保障范围,一年期意外综合保险它主要包括的保障项目有,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险,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误工津贴,住院护理津贴,交通意外身故、残疾。这些项目中,除了意外身故,其他的保险项目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的。除此之外,综合意外保险还提供紧急医疗救援,当紧急事故时提供专业医疗救援及相关服务,包括24小时救援呼叫服务、120意外事故救护车费用垫付、院前施救费用垫付以及大陆近1000家指定大医院中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等专业服务,如需要具体了解其救援范围,还可参考《意外医疗紧急救援服务内容》。在垫付入院前的施救费用中,急救车费垫付以500元人民币为限,院前施救费用垫付以1000元为限,意外住院医疗垫付是以意外医疗保额为限。

在投保之后,一定不要忘记续保,通常平安会以短信或者邮件的形式通知投保客户,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是怎样的呢?其实它的赔偿程序是非常简明的。在投保一年期意外综合保险生效之日内,如遇意外,可拨打平安95511电话报案,并且准备事故相关材料。其中,意外伤残需准备: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以及伤残鉴定报告等,意外医疗要准备:门诊或住院病历,门诊或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及明细清单。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等,意外身故需准备,被保人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收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死亡证明,包括户口注销和安葬证明,之后带在所需的材料去平安门店进行办理,平安公司的专业人士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会在赔付协议达成10天内进行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只要是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就能顺利获得理赔,且一年期的综合保险实用性极高,并可多人投保,为家人、员工、以及作为社保补充都是非常优质的保险产品。

温馨提示,以上是对其老人发生坠楼事故什么保险赔偿等知识的讲解,如果你还想要了解小区中哪类人群最易发生坠楼事故等知识,可以关注,这里有很多小区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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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机动车事故保险理赔标准

全文共 2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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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保险理赔主要是对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就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于车辆有关的保险的车主,在他们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他们购买的险种对这次车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机动车事故保险理赔标准吧。

1、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3、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鉴定费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10、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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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工程事故保险理赔发票需要原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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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正式开办,主要承保对外工程。承保对象为各类工业、民用以及公共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那么工程事故保险理赔发票需要原件吗?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据小编了解,工程事故保险理赔发票是需要提供原件的。

事实上,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让客户提供保费发票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二是为了确定保险理赔金额。如果客户不能提供原始发票,但是能够提供证明保险事故真实性和保险金额准确性的证据,则保险公司不能简单拒赔。

工程事故保险理赔标准

(一)雇佣方为伤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责任处理

伤者与雇佣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事故发生后,应尽快申请认定工伤(单位30日内,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主要的偿付责任。同时,雇佣方也应按照规定承担伤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部分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偿付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的项目有:医疗康复待遇、工伤职工生活护理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待遇。《条例》对相关支付标准和主体也有明确的规定。详细的内容请详见附件《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及支付主体》。

(二)雇佣方未为伤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方式

如果雇佣方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伤者和雇佣方也认可或通过仲裁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雇佣方则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赔付伤者。如果两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则一般按照侵权法等相关规定,由雇佣方对伤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可从雇佣方的施工资质来评估其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能性。若雇佣方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能性会**降低。

(三)雇佣方无用工主体资格时,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及法律冲突

雇佣方是班组或自然人的,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此时,雇佣方一般都存在上游发包人,那伤者是否可以主张确认与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互相冲突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确认伤者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向发包人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这些规定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确认伤者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法办【2011】第442号)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以上两种观点虽差异很大,但在生效的判决书中均有过体现,还有待立法上进行统一。

(四)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和伤者的选择

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如下两个重要区别:

(1)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赔偿标准不同。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另外,两种赔偿方式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计算。

2)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或责任分担不同。工伤保险只在劳动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等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过错(如施工人员未系安全带、未带安全帽)、第三人侵权等均可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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