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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是否需要赔偿金额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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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土地侵权纠纷怎样处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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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行为在现在非常的容易发生,那么土地侵权纠纷怎样处理最好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一下。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块地属于你们家的,那这种农村土地侵权纠纷就比较好处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1、与对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村委会或者镇政府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提起侵权诉讼。

当然如果你现在是一块地,比不侵犯家的严重,但其实道理是差不多的。给甲方一个建议:把乙方的房屋拆一个洞,破坏不是很大,但影响乙方的使用,让他来告你好了,这样裁决时间就不会长。还有,如果甲方能力较强,在村里有一定的人脉基础,就可把乙方的房屋多拆点,总之要促使相关部门把这事尽快给解决了。当然也许还有其他解决办法,如果甲方的空地确实自己不怎么需要,而乙方的建房成本不菲,拆了太浪费而不忍心,是否可以向乙方收点地租费。总之,即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又得做事尽量人性化,很多时候给人方便就是给自己方便,做人做事,与人为善、宽容大度总不会错的。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人能认真的参考,关于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以及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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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疗纠纷法律知识:整形失败医院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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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是人的天性,很多女性朋友为了让自己便得更美就选择整容。现在从事美容整形机构他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是如果出现整形失败那就容易产生纠纷,那么整容失败是否属于侵权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女子整形变大小眼整形医院是否侵权

毫无疑问整形医院侵犯了女子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医疗美容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是医疗纠纷的一种,具备医疗服务的一些基本特征,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上海律师认为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下,医疗美容纠纷不应单独适用《消法》,而属于《合同法》或《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

1、从医疗美容的概念上看,其在行为主体、资质要求、行为方式、目的及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都区别于一般的生活美容。且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医疗美容都仅仅是为了达到变美丽的效果,更多的是含有一定的治疗、矫正目的。故不能将医疗美容简单等同于一般消费行为。

2、在法律适用上,侵权法及合同法已经就医疗纠纷进行了规制,医疗美容纠纷既然被归于医疗纠纷的大范畴,就应在侵权法、合同法范围内寻找救济,而不应再单独适用《消法》。

3、如果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消法》,便会造成不同医疗美容纠纷适用不同法律的局面,会引起执法不统一,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性。

女子整形变大小眼,维权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病历本、缴费单据、术前术后照片以及人证等)——医疗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伤残程度等)——与整容机构确定协商时间——协商解决措施(如果双方满意解决条件,维权就此结束;如果不满意,继续为维权到下一步)——寻求法律仲裁(对仲裁结果满意,维权就此结束;如果不满意,继续为维权到下一步)——法院审判(审判结果为最后维权结果,维权就此结束)。

收集手中的证据,为未来的诉讼做好准备,比如说,复印病历等。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应当制作协议书。

做好医疗鉴定,然后将结果呈送整容医院,与其协商解决费用退还。

同时,这种情况属于整容失败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索取相关赔偿,如果医院不愿意,可以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这种情况侵犯了女子的合法权益。如果整形失败后一定要保管好自己被侵权的证据,整理好一份事实完整的资料,到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明确整容机构的医疗行为,然后再到相关部门提起申诉进行维权。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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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山林土地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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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争议当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就表明与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的确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时,所讲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的重点更多偏向事实根据方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山林土地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从土改到合作化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取证难,结案难,历史遗留问题多。所以,对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地方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在之前的呈子、李家园等村关于林地争议当中,由于村民不懂法,曾发生过一村村民私自扣押另一村村民做人质的违法事件。

由于绝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历史情况较为复杂,从申请人申请调处到最终确定权属,难免会出现问题,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对最终的确权造成影响,所以应做到:

要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产生,一般来说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两者都不能忽视。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尊重历史,就是要对引起争议的历史因素进行全面的客观分析,哪些是可以依据的,哪些是不能依据的,都应该有十分明确的判断。但是尊重历史又不能割断现实,要充分考虑现实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对争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要注重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主体,各级政府要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采用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山林土地作出适当调整和重新划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应刑事处罚。因此,注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机结合有利于对争议的处理,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工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它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不能流于空洞说教。调处中,工作人员还要耐心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并切实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仅仅停留在讲道理、做思想工作上,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感化群众,进而有效防止纠纷演变成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有很多,我们要及时处理土地侵权的事情,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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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土地侵权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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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下面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纠纷有哪些?

土地侵权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如超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则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犯;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构成对他人之土地使用权的侵犯;违反《电力保护保护》、《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等,在石油、天然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则构成对土地他项权利的侵犯。

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如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占用或毁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引起的纠纷。

2、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3、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截留、侵吞或占用农民应得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下期会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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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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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的判决一般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而不同的计算方式所得到的赔偿金额亦不同,那么,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商标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赔偿金额或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金额来作为赔偿金额。

第三,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金额的方式有三种,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相关利益、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这两者都无法计算得出准确的损失金额,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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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土地侵权纠纷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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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我县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侵权纠纷存在原因有哪些?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我县在农村“四固定”以后,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原公社、大队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陆续兴办起了乡镇企业或被一些学校、机关占用等,这些土地被占用时由于有关政策不落实或手续不够完备,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征地对农业税未核减、提留款未扣除、补偿费未兑现、补偿款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当时不存在土地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有些单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产生,土地资产不断增值,土地越来越珍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这些遗留问题重新提了出来,从而引起纠纷。

二、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改时由于人少地多分给个人的有空闲宅基或多余宅基,在“四清”时已经由当时的大队收回集体,并规划安排他人使用。但由于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手续不完备,收回时往往是几个主要村干部在场,既没有记录在案,也没有将老宅基证变更或注销。在后来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换证时,一些当事人要求政府依据其土改时老宅基证的面积进行确权换证,而另一方也持有后来颁发的宅基证并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纠纷。

三、宅基地实占与证载不符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县农村中原有宅基上的房屋大多是土坯结构瓦房,多年来两家共趁50厘米土坯夥墙共建房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需要扒掉原有土房重新翻建时,将老土坯墙扒掉,换为24厘米的砖墙,由于新墙是否骑中,或宅基实占与证载不相符,从而发生了双方邻居的宅基地纠纷。

我们在生活中要是遇到土地侵权的案件要及时的处理,为大家介绍了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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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土地侵权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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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纠纷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我们小编在下文中为您介绍土地侵权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方面的知识。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小编今天就为您介绍到这,建议您多多掌握一些财产安全小知识,以及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更多的详情,多多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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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怎么样才能获得更高的侵权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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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侵权赔偿金额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上海玄霆娱乐著作权案:善用合理的赔偿计算方式逼迫被告自证其利

在上海玄霆娱乐公司与北京幻想纵横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赔了300万元的赔偿,这可能是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案件。本案原告提出了高达1200万元的赔偿诉请,并且提供了看似合理的计算依据,比如:原告认为,按涉案作品《永生》在被告网站以及移动阅读基地网站上的点击次数(超过2亿次)乘以原告网站的收费标准,原告损失至少为4.2亿元。被告无法预测法院是否会采纳原告的主张,因而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在此压力之下,被告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永生作品在中国移动阅读基地收入明细》,以表明其从涉案作品中的获利远远不及1200万元。本案就是通过“言之有据”的高额计算方式进行索赔,迫使被告感受到巨大压力后不得不自证实际收入。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赔偿诉请,但以被告提交的前述“收入明细”为主要依据,判赔了数额仍然较高的300万元。

赔偿很低?各执一词!

有很长一段时间,权利人和律师(当然是代表权利人一方的律师)对中国法院的赔偿额已经怨声载道,至今似乎也没有完全停歇。2012年,被称为“儿歌爷爷”的著名词曲作家吴颂今,起诉侵权人竟然只获得了400元的“白菜价”赔偿,这曾经在微博上引爆了知识产权律师的吐槽,有网友称之为“史上最低音乐侵权赔偿案”。

从调查统计的情况来看,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判赔金额的确不容乐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2008-2012年这五年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采取“法定赔偿”的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强教授等搜集了1993-2013年间1674份我国法院受理的一、二审专利民事侵权诉讼案件判决书,分析结果显示:发明专利案件的平均判赔金额为24.3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为12.36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为6.38万元。

如果请律师来发表对法院判赔的看法,估计各种抱怨之声会汹涌而来。比如,原告支付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律师费,法院却只支持赔偿几千元。有的判决书甚至将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含糊地包含在一个打包的赔偿金额里,不再单列。而“真相”也许是:一共2万元的赔偿,既包括律师费、公证保全费、差旅住宿费,还包括侵权赔偿,估计承办法官自己都不好意思按项列明。以至于有人开玩笑说,法官是以自己的月薪除以自己的月办案量,得出的数字就是其判决支持的律师费数额。

在2014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 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利用专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看起来,法院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当然,让法官来辩解一下判赔为何低?理由会很多,而且让你感觉判得这么低,绝对有道理。比如说专利案件,你的权利基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是发明专利权,当然赔得低;你告的是经销商,不是制造商,当然赔得低;你赔偿证据都不提供,当然赔得低;你是商业维权(以诉讼作为营利手段),当然赔得低……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支持高额赔偿的证据呢?证据都没有,为什么要高额判赔?

作为对全国人大会执法检查组报告的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初提出,建议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提出了若干完善损害赔偿计算、实事求是支持维权合理支出等建议。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真的把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提高到500万元。看起来,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开始展示对高额赔偿的支持。

2014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伊始,首任院长宿迟就公开表示:“要让侵权人赔到不敢再侵权,让权利人能够得到合理的充分的赔偿。”余音绕梁,至今仍在业内回响。的确如此,如果知识产权法官都不尊重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权利人,恐怕连侵权人在心底都不会尊重知识产权法官。

关于索赔的不全面建议

据说诉讼索赔技能在业内也是“商业秘密”,律师一般不会轻易公开,这里再斗胆“无私”奉献一些不全面的举证方向及相关建议,当然,遇到具体案例需要具体分析:

1.尽力证明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侵权影响大,可以分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公证保全。

2.尽力证明被告侵权的恶意。比如,发出侵权警告后仍在持续侵权,签署和解协议后再次侵权等。

3.尽力调取客观可靠的证明被告侵权规模的证据,比如,调取涉案商品在海关的进出口数量,再以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出被告的获利情况。

4.提出合理的许可费参照。对于确实存在知识产权许可的权利人,既要签署规范的许可协议,并体现许可的使用费或其支付方式,还要保留与使用费支付相关的汇款凭证、往来邮件等。

5.在以往的和解协议中埋下高额赔偿的种子。考虑到不少被告都有重复侵权或继续侵权的行为,因此,在就第一次侵权行为签署和解协议时,为防止重复侵权或继续侵权,可以约定较高数额的损害赔偿数额,以提高对方侵权成本,起到侵权威慑作用,也能提高日后诉讼的获赔金额。

6.起诉制造商通常会比只起诉销售商获得更多的赔偿。销售商只对其销售范围内的侵权产品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会对制造商的其他渠道的侵权产品销售承担责任,但制造商要对所有的侵权产品销售承担赔偿责任。

7.寻找被告自我宣传甚至是自吹自擂的证据。比如被告官网上宣传的涉案产品产量或销量、销售区域、销售门店数量等。

8.调取被告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或被告向主管部门申报的资料,比如申报著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专利奖项的申报资料。

9.查询相关行业协会或调查公司公布的涉及被告的市场占有率等数据。

10.发掘被告在其他诉讼中,尤其是作为原告起诉他人侵权时提交的各类证据资料等。

可以复制的成功经验

不过,也有不少成功拿到高额赔偿,尤其是高于法定赔偿上限的案例。比如,在3M公司、3M中国公司诉华威公司等商标侵权一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情确定华威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350万元。显然,无论立法上是否修改赔偿规则,是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关键还是要回到举证上去,要在证据上下功夫,才能在诉讼中提高法院判赔的赔偿数额。下面重点介绍两个值得借鉴的案件:

5、九阳股份实用新型专利案: 分解侵权事实,多案齐发,多管齐下

在九阳股份诉苏泊尔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判赔了540万的赔偿额。东方知识产权俱乐部的柯晓鹏先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发现这540万元赔偿额,并非来自一起侵权案件,而是来自于15起专利侵权案件酌定损失的累计。值得注意的是,这15个案件所涉专利均为九阳股份的同一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双层下盖豆浆机”,而所涉侵权产品则分别为苏泊尔旗下的15款不同型号的豆浆机。九阳股份在每个案件中均按法定赔偿上限100万元索赔,而法院则酌定每起案件中每个型号的侵权产品赔偿36万元人民币,这就是540万元赔偿额的真相!可见,针对被告不同系列、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提出侵权诉讼,其累积的判赔金额通常会比以一个案件起诉所判赔的金额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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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土地侵权纠纷民警可以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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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察(简称民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正式名称。包括公安系统(由公安部领导)、国家安全系统(由国家安全部领导)、监狱/劳教系统(分别由司法部下属的监狱管理局和劳教管理局领导)的在职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行业警察(铁道公安、森林公安等)。他们的警服臂章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字样。那么土地侵权纠纷民警可以管吗?

土地侵权纠纷不归民警管,警察管刑事案件,民事可以调解但不能强制。土地侵权纠纷管辖范围如下;

1、管辖原则:有利公正处理,保护当事人利益;便于调查协调,依法处理;便于当事人申诉;尽量解决在基层,减少上报下传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2、管辖的范围:

县级: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当事人的申请。

市(地)级:跨县级的,政府或上级交办、转送的。

省级:跨市地;一方为中央直属单位且面积大;一方为军队且面积大;有重大影响;交办的。

国土地资源部:国务院交办的,全国在重大影响的。

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下期会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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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土地侵权纠纷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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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那么土地侵权纠纷类型有哪些呢?请您跟随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侵权纠纷的的种类如下: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损失的;

4、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如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占用或毁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引起的纠纷。

2、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3、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截留、侵吞或占用农民应得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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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怎样应对土地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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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2.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政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果是单位纠纷的,由县级以上进行解决。下面为大家介绍怎样应对土地侵权纠纷?

如果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1.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

2.政府处理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政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果是单位纠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处理;如果是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法院起诉

政府无法处理,或者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有很多,我们要及时处理土地侵权的事情,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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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土地容易发生侵权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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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的纠纷在现在的生活中不断的出现,那么,土地容易发生侵权纠纷吗?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现在的社会中非常的容易引发土地确权的纠纷,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是历史原因和经济原因,具体介绍如下。

(1)历史原因:

一是国有林场或农场与相邻村组集体之间,因历史原因没有相关文字地图明确划分土地边界,从而引发国家与集体之间的土地边界权属纠纷;如罗甸县国有林场与五星村、新苑村等村的土地边界权属纠纷。二是山区农村地广人稀,为方便管理,人民政府整合几个自然寨为一个行政村,各自然寨却分别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有各自的集体土地。但是在土地改革时期却没有划分好集体土地界线,四至界线不清,没有相关的文字依据,造成了后来发生村与村之间、组与组之间的集体土地边界权属纠纷。

(2)经济原因:

山区农村地广人稀,有很多的荒山荒坡,相邻自然村寨之间的村民都有去开荒的,在没有出现经济价值之前,没有人提出争议,一但出现较大经济价值就会发生纠纷。这种类型的土地纠纷在罗甸县南部比较突出,特别是罗甸县自龙滩电站库区移民搬迁以来,库区涉及移民搬迁的三镇五乡(龙坪镇、茂井镇、红水河镇、大亭乡、班仁乡、凤亭乡、八总乡、罗妥乡)发生最多的是集体土地边界纠纷,基本上每个行政村都发生过这类土地纠纷,引起纠纷的直接导火索是龙滩电站库区淹没补偿金。

的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够采纳,关于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知识,以及财产安全小知识,可以找我的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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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审理土地继承纠纷案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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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使用宅基地时都必须先进行申请,在审批通过后才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审理土地继承纠纷案件需要注意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发生房产继承纠纷怎么办

1、首先考虑一个继承权时效的问题

2、对于宅基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王某家只有宅基地永远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此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所有。但根据我国《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所以这块地是不能进行分配的。只能对地上的房子进行分配。

对农村土地财产继承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协商为主和相关人员照顾,应该继承的财产继承纠纷解决手续后的纠纷。特定的房地产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的处理过程,当房屋的所有权人死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继承的房屋登记。

有的家庭会出现土地纠纷,对于这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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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土地侵权纠纷能申请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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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土地纠纷案件非常的多,需要得当的处理,那么土地侵权纠纷能申请仲裁吗?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

实际工作中,农村土地侵权纠纷处理办法,首先是村、镇调解,再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人民法院就会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你申请仲裁时是免费的,并且都是了解农村情况的人员组成,对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是有好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对照你的纠纷案件,是不是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以上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具体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方面更多的知识,以及财产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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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民警能调解土地侵权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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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民警调解土地侵权纠纷吗?

调解土地侵权纠纷方法如下: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警是不处理土地侵权纠纷的,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有很多,我们要及时处理土地侵权的事情,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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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土地侵权纠纷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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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指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侵权纠纷需要赔偿吗?

土地侵权纠纷赔偿的方法方法有很多的,我们要全面的了解一下,下面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土地侵权纠纷赔偿方法。让大家明白土地侵权纠纷是否需要赔偿。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起诉。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损失而要求行政赔偿。失地村民直接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可起诉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审查职责的,法院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对下述法律规定的对村民自治范围进行的限定就是法院介入村民自治,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利的内容”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但对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6)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

(7)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涉及土地权属纠纷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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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有哪些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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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侵权纠纷是在所难免的,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也是不完全顺利的,那么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有哪些难题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协商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让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流转合同约定。自行开垦耕、自留地、园地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承包土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只在登记簿中登清。

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

小编为您介绍了这么多的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关于更多财产安全小知识,如: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等知识,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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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粮田土地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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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中的一般农田是指除基本农田、未利用地之外的一般耕地。那么粮田土地侵权纠纷怎么处理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遇到土地侵权纠纷大家知道怎样解决吗,会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是什么,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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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村委会可以调解土地侵权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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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那么村委会可以调解土地侵权纠纷吗?接下来小编为您详情介绍。

土地侵权纠纷首先是需要调解的,土地纠纷的调解是有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一起进行调解的。具体的调解如下: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下期会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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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国土资源部门能处理土地侵权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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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在进年来比较繁多,这些纠纷还必须经过一定的部门进行解决,那么国土资源部门能处理土地侵权纠纷吗?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土地侵权纠纷需要正确的处理,关于国土资源部是否能涉及土地侵权纠纷的管理,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对此我局内部存在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理由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10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28号公告公布的现在有效的行政规章目录中仍然包括《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理由是土地侵权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且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将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的内容删除。因此,该侵权行为不能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我们在生活中要是遇到土地侵权的案件要及时的处理,为大家介绍了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财产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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