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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漠化和土地退化的区别汇集20篇

全国地球日是一个国务院设立的中国纪念宣传日,那我国的土地日设定在几月几日呢?下面问学吧小编为大家推荐一些我国的土地日的知识,希望大家有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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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土地承包延期在政策上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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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土地承包延期政策上有哪些好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操作方法

1

土地承包延长30年,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两会期间的这个政策,是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的。农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不断的加大投入和产出而无后顾之忧。

2

土地承包延长30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能够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每个外出务工人员都会有一个乡土情结,无时不刻都会想着家里的那一亩三分地,渴望落叶归根。国家的这个政策,可以说完美解决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能够让这些外出务工人员更好地为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最终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3

土地承包延长30年,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缓解农村人民之间的矛盾的。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土地也越来越值钱。有许多的地方对农民因为土地承包权问题,争吵事件或者是打架斗殴事件屡见不鲜。可以说这个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4

土地承包延长30年,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

据小编了解到许多地方的农产品在运往其他地方的时候,是要缴纳一定费用的。比如说福建山区毛竹林比较多,毛竹砍伐下来后在运往生产地的时候,是需要缴纳费用的。可以说国家此举对于地方财政来说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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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过度放牧为什么会引起草原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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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退化即草场植被衰退,主要表现为优良牧草种类减少,各类牧草质量变劣,单位面积产草量下降等。草场退化是土地退化的一种类型,是土地荒漠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草场退化是人为活动和不利自然因素导致的草场恶化,包括土壤物质损失和理化性质变劣,优良牧草的丧失和经济生产力下降。过度放牧时中国的草场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过度放牧为什么会引起草原退化呢?

草牧场作为自然生态、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可以无止境的使用甚至任意践踏、破坏的,无限加大放牧强度,超过草场的实际载畜能力,草场植被就会遭到严重破坏,失去再生机会,逐渐变成荒漠。

草原退化就是植被和土壤的双重退化过程,而家畜通过采食和践踏来影响草原植被及土壤。

1.过度放牧对植被的影响有:植物群落高度、盖度、植被地上生物量、枯枝落叶量及根系生物量降低,尤其优良牧草种类迅速减少,草地生物多样性降低,植物群落结构单一化,进人土壤的有机物减少。

2.对土壤的影响有:土壤容重上升,紧实度增加,渗透能力下降,水土流失加重,土壤矿质养分减少,土壤粗粒增加,团粒结构减少,矿化速率加强,腐殖化速率降低,有机质含量减少,土壤易沙化、盐碱化和贫瘠化。

今天小编对过度放牧为什么会引起草原退化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如果还想了解过度放牧会有什么影响等更多的生态破坏小知识和环境污染小知识还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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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土地沙化主要发生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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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沙化又称土地沙漠化,是指非沙质荒漠地区因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使土壤中细粒物质及营养物质被风蚀吹走,留下粗粒物质,出现的以风沙流动,沙丘起伏为主要标志的沙漠景观颓化过程。当土壤中的水分不足以使大量植物生长,即使有植物生长了十分稀疏,不能给土壤提供丰富土地是否会发生沙化,决定的因素在于土壤中含有多少水分可供植物吸收、利用,并通过植物叶面而蒸发。任何破坏土壤水分的因素都会最终导致土壤沙化。土地沙化的大面积蔓延就是荒漠化,是最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那么,土地沙化主要发生在哪呢?

中国沙化土地集中分布的西北地区,由于深居大陆腹地,是全球同纬度地区降水量最少、蒸发量最大、最为干旱的地带。气候变暖、降水减少加剧了该区气候和土壤的干旱化。这使得该区的植被盖度降低,土壤结构变的更加松散,加速了土地的荒漠化。另外气候增暖,大范围气候持续干旱,给各种水资源带来严重的影响,使冰川退缩、河流水量减少或断流、湖泊萎缩或干涸,地下水位下降。大面积的植被因缺水而死亡,失去了保护地表土壤功能,加速了河道及其两侧沙化土地的扩展及沙漠边缘沙丘的活动,使荒漠化面积不断扩大。

今天小编关于土壤沙化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如何还想了解土地荒漠化的危害有哪些等相关的土壤污染安全小知识还请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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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土地抵押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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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贷款申请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适用于房地产公司),需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农民),但需交清土地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先进行地价评估。

无论是划拨租赁方式,还是出让方式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都要先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最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4.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

抵押人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确定抵押率和最高抵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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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中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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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系指政府为促进物品利用、增进公共利益,而兴建各种设施,基于政府公权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私有物品,并给予当事者相当补偿之行为。然滥权不当征收、超征常引起民怨。那么你听说过土地征收补偿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类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看过“中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对比

中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对比

一、中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在美国,土地征用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到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同时,还补偿因征用而导致相邻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加拿大的土地征用制度沿用的是英联邦的体制,加拿大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追加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来看,加拿大的土地征用补偿包括:

(1)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必须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如严重损害或灭失价值),主要针对被征用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这种补偿不仅包括被征地,还包括受征地影响相邻地区的非征地。

(3)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用,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

(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

英国的土地征用被称为“强制收买”。英国对土地征用的补偿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其中土地征用补偿原则是:土地征用补偿以愿意买者与愿意卖者之市价为补偿的基础,补偿以相等为原则,损害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其标准为公开市场土地价格;

(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其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

(3)租赁权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损害;

(4)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

(5)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等)。补偿的估价日期:是指土地征用机关在行使土地权利时,应通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但其取得土地往往会在通知后的几个月或更长时间,在地价上涨的情况下,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成为十分关键的议题。

英国土地征用评估准则规定,假如补偿金额为双方同意时,则以土地征用通知日期为估价日期。假如土地征用补偿争议上诉时,则以土地法庭听证的最后一日为估价日期。

德国的土地征用补偿范围和标准为:

(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损失的补偿,其标准为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用机关裁定征用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

(2)营业损失补偿,其标准为在其它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

(3)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德国被征用土地的补偿价格计算与英国一样,也是以官方公布征用决定时的交易价格为准。

法国的土地补偿价格是以征用裁判所一审判决之日的价格为基准计算的。同时以征用土地周围土地价格或纳税时的申报价格作为参考。同时为了控制补偿,被征用不动产的用途已公布征用规定1年前的实际用途为准。

瑞典的土地补偿费中不包括预期土地将变为公共土地而引起的价格上涨部分,而且一致通过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补偿费的投机行为。瑞典对土地征用补偿价格的计算,以10年前该土地的价格为准。

日本的土地征用称为“土地收用”,日本的土地征用补偿是根据相当补偿的标准来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具体来看,日本征用土地的补偿包括5个部分:

(1)征用损失补偿,对征地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按被征用财产的经济价值即正常的市场价值补偿;(2)通损补偿,对因征地而可能导致土地被征用的附带性损失的补偿;

(3)少数残存者的补偿;

(4)离职者的补偿,对因土地征用造成业主损失的补偿;

(5)事业损失补偿,对公共事业完成后所造成的污染对经济和生活损失等的补偿,除了现金补偿,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等)。

韩国土地征用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价补偿,为土地征用补偿的主要部分。1990年韩国统一以公示地价为征收补偿标准:

(2)残余地价补偿,土地征用可能导致残余地价值减低或因残余地须修建道路等设施和工程应予以补偿;

(3)迁移费用补偿,对被征地上的定着物,不是进行公益事业所必须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韩国在建设部设立了中央土地征用委员会,在汉城特别市、直辖市及道设立地方土地征用委员会,对土地征用的区域、补偿、时期等进行裁决。

在新加坡,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决定由土地税务兼行政长官作出,但补偿金额由专业土地估价师评估,以公告征用之日的市价为补偿标准。土地补偿的项目包括因土地征用造成土地分割的损害、被征用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损害、被迫迁移住所或营业所所需要的费用、测量土地印花税及其他所需的合理费用等。

我国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民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中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比较

通过中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与我国正在建设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不相适应的,带有明显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我国同国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相比较其缺陷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补偿标准偏低土地征用具有强制性,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购买行为,是获取土地资本增值收益的过程。也就是说土地权人丧失的只是是否出售土地的决定权,土地的出售价格仍应该由市场公平交易来决定。

但从《土地管理渤的种种规定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出来的,在制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时,政府并没有把征用土地看成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不仅没有考虑土地权人丧失土地的间接损失,就是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都只是根据耕,地常年产值来制定,尽管现行{土地管理法》提高了补偿的倍数,但远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补偿金额明显偏低。

(二)没有考虑土地价格变动的因素影响土地价格变动的因素很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土地的位置、环境质量等经济因素的不同均会导致地价的差异,即使是同一块土地,不同的投资水平也会出现产量的差别,而现行《土地管理法》中依据耕地常年产值所制定的补偿标准根本无法体现这些因素的不同所导致的地价差异。

(三)没有遵循最有效利用的原则土地价格评估要遵循一条重要的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最有效利用为前提。

被征用土地获得转用许可,其最有效利用显然是作为建设用地,如果对此地块进行价格评估,其必然是以土地实际最佳用途为依据,此时土地的价值远远超过其利用现状的价值。

因此,在理论上,用地单位应该按照建设用地的市场价格获得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被征地农民应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获得失地补偿,国外也是按这一原则给予农民补偿的,但在我国现实中,用地单位根据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给失地农民的补偿金却少得多,而其获得土地的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上交给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显然,用地单位获得被征用土地的过程成了地方政府通过降低地价侵占人民利益而获取土地资本增值收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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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土地利用分类 土地有哪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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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按土地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土地利用类型反映了土地的经济状态,是土地利用分类的地域单元。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一定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2、在空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地域分布规律,但不一定连片而可重复出现,同一类型必然具有相似的特点。

3、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或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破坏而呈动态变化。

4、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的地域差异划分的,反映土地利用方式、性质、特点及其分布的基本地域单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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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山林土地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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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就产生了责任山(承包山)和自留山,除集体外,个人也拥有了对山林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在此也经常会出现山林纠纷,那么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山林土地确权纠纷。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证据的审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是正确确定山林权属归属的关键和难点。我国山林权属政策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即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林业“四固定”颁发了林权执照;1981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颁发了林权证。这些土地、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及相关材料的法律效力、证明作用;首先必须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予以审查、认定。其次,把握好认定证据的三种方法:

一是个别审查,确认单个证据是否具备所要求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是比较印证,去伪存真;

三是综合分析,通过对证据进行系统审查后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比如,对于土地证效力,许多群众认为有土地证就可以要求行使对山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从现行法律政策而言,土改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随着以后的合作化,土地已随人入社,成为集体所有土地的一部分,土地权属证明的效力已丧失,其证明效力在山林确权案件中也低于以后形成的山林权属证书。但在确权实践中,土地证的证明效力在以下二种情况下仍起主要证据作用。一是证明持证人的土地(山林),按当时政策应归入当时所在社队,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后调整了社队所有的该宗土地(山林),在以后林业四固定,林业三定中也未确权情况下,应确权给持证人当时所在社、队(现为村民组)。二是在处理县际山林权属纠纷时,如一方有土地证,而另一方没有土地证,在此情况下,争议山林应归属持证人当时所在县。

小编今天就为您介绍到这,建议您多多掌握一些财产安全小知识,以及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更多的详情,多多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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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草原退化的定义

全文共 5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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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压力不断加强、畜牧业养殖数量的发展以及不合理的活动,如过度放牧、滥垦、乱采滥挖等,使得草原退化问题十分严重。今天来给大家介绍下草原退化的定义

小编了解到,草原退化是指受自然条件和人为活动影响,草原生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劣化,导致生产力下降的现象或过程。草原退化活动主要包括:草原沙化、草原盐渍化以及草原污染等。草原退化的自然原因主要包括气候变化和水文动态变化,如降水减少、风沙活动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减少等。

草原退化是全球性的环境生态问题之一。在我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草原生态系统普遍出现了草原退化现场,约有90%以上草原处于不同程度的退化之中。

导致草原退化的原因有自然的因素,如长期干旱,风蚀,水蚀,火灾,沙尘暴,鼠、虫害等。但主要的是人为因素,如过牧,滥垦,过伐等。由于长期的不合理利用甚至掠夺式利用,从草原不断带走大量的物质,得不到补偿,违背了生态系统中能量与物质平衡的基本原理,导致生态系统功能的紊乱、失调和衰退,使草原的生态与生产力不断下降。

草原退化的主要危害是:产草量下降,特别是优质草大量减少,杂草等劣质草比例增加,牧畜供养量下降;与此同时,风沙及沙尘暴等灾害加剧,对更广大地区产生危害。

最后,友情提醒,防治草原退化的基本途径和措施是合理开发草原地区的生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维持草畜平衡,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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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什么是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征地拆迁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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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通常分为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那么什么是国有土地?

什么是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征地是怎样规定的?

征地是针对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有土地只有转让和收回两种形式,不存在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行。

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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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防止土地沙漠化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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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积种植防护林可以有效的防治土地沙漠化。通过利用森林的防护、绿化、净化、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等功能,以防御自然灾害、维护基础设施、保护生产、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群落。根据其防护目的和效能,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海防林、环境保护林等。

防护林一般有人工营造的,包括:连片林地、林带和林网和由天然林中划定的,如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共两类,严禁砍伐和破坏。营造防护林时必须根据“因地制宜,因需设防”的原则。在中国由于“三北地区”,包括西北、华北地区北部、东北地区西部,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都很严重而建设的大型防护林体系,简称三北防护林,是一项规模大、范围广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包括12个省、市、区的396个县、旗,东西绵延7000多公里,有“绿色万里长城”之称。它对于恢复“三北”地区的自然生态平衡、减缓风沙和水土流失的严重威胁,缓解能源短缺,保障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今天小编对防止土地沙漠化的有效措施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土地沙漠化如何防治以及其他地质灾害小知识,还请了解更多上的自然灾害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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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土地继承纠纷的处理流程

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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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使用权是国家非常重视的,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那么土地继承纠纷处理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一)农村的土地承包地的组成

第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部分是以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组织内部人人都有份,以每人多少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通常所说三十年不动地即三十年内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

第二部分就是农村的机动地,机动地也就是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承包剩下的土地,由于他的灵活性,所以称之为机动地。这部分耕地,是以公开竞价、招标或协商的方式承包的土地。第三部分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继承发生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第二还要看这个继承人是不是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如果不是,这个人就没有继承权,这是首要条件。

以上是关于“土地权继承纠纷怎么处理”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关于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不明白的话,不妨问问我们的小编,我网站有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等您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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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造成土地污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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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和城市的废水及固体废物、大气中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通过沉降和降水落到地面的沉降物、以及农药、化肥、牲畜的排泄物等。

土壤是人类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生态系统物质交换和物质循环的中心环节,它是各种废弃物的天然收容和净化处理场所。土壤污染主要是指土壤中收容的有机废弃物或含毒废弃物过多,影响或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从而在卫生学上和流行病学上产生了有害的影响。

污染土壤的主要污染物包括:无机污染物,如重金属、酸、盐等;有机农药,如化肥、杀虫剂、除莠剂等;有机废弃物,如生物可降解或难降解的有机废物等;污泥、矿渣和粉煤灰、放射性物质、寄生虫、病原菌。

受到污染的土壤,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改变,如土壤板结、肥力降低、土壤被毒化等,还可以通过雨水淋溶,污染物从土壤传入地下水或地表水,造成水质的污染和恶化。受污染土壤上生长的生物,吸收、积累和富集土壤污染物后,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可造成对人的影响和危害。

因为土壤由于自身的特性,或接纳一定的污染,具有缓和和减少污染的自净能力。但土壤不易流动,自净能力十分有限,所以,保护土壤不受污染十分重要。

今天小编对造成土地污染的原因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其他的保护土壤的措施有哪些等更多的土壤污染安全小知识还请关注,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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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土地确权纠纷和解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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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那么土地确权纠纷和解找谁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纠纷发生后,双方在自愿能互相谅解的基础上,以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为前提,自行协商,自行解决。可是这样的解决并没有说服力,一旦产生分歧,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土地纠纷的,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下期会为大家介绍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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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土地沙漠化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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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沙漠化会恶化生态环境,破坏生存条件,加剧自然灾害发生,制约经济发展,加深了贫困程度,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给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土地荒漠化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过程,它是人类不合理经济活动和脆弱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自然地理条件和气候变异为荒漠化形成、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其过程缓慢,人类活动则激发和加速了荒漠化的进程,成为荒漠化的主要原因。由于过去追求粮食产量,大片草原、荒地被开垦种植,人类对土地的不合理耕种或过分耕种,过度放牧和森林的乱砍滥伐导致加速了土壤沙化。据20世纪80年代中国科学院兰州沙漠所的调查,我国北方现代沙漠化扩大的成因中,94.5%为人为因素,人类活动对土壤沙化和沙漠化的加速作用影响很大。

沙漠化的产生是从植被破坏产生土壤风蚀开始的,但沙漠化的治理却不能仅仅限于种树种草,而是要从解决沙漠化土地上过重的人口压力出发,从经济学、生态学和沙漠学相结合的角度,把沙漠化治理与农村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沙漠化防治的生态经济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沙漠化治理应该按照降低土地上的人口压力和形成稳定生态系统的总体目标,有层次、按时序进行。

今天小编对土地沙漠化的主要原因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土地沙漠化如何防治以及其他地质灾害小知识,还请了解更多上的自然灾害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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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土地沙漠化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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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沙漠化成因

1.温度升高

近百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最突出的特征是温度的显著升高。我国近百年来的温度变化与世界的平均情况基本相似。据研究,1951-1999年中国北方地区最低气温显著升高,暖冬年份连续出现,近50~100年有明显的干旱化趋势;20世纪70年代开始干旱化趋势加快。

2.开荒

在荒漠化相对集中的西部地区,曾有大量草地和林地被开垦为耕地。由于该区属干旱、半干旱地区,草地和林地被开垦为耕地后,在农闲季节土壤失去了植被的保护,加之技术、社会经济条件限制,造成耕地沙化面积不断扩大。

3.过度放牧

目前西北地区超载放牧日趋严重,造成了对草地地表的过渡践踏,草原地表土壤外露,草被过量的啃食,草场数量以及质量大大减少。

4.不合理的中药材挖采和树木砍伐

近些年来,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西北地区大规模滥挖发菜、干草和麻黄等野生中药材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大面积草场遭到严重破坏。同时,由于部分草地遭到严重破坏而不能放牧,被迫到其它草场超载放牧,加速了荒漠化的扩展。

5.水资源利用不合理

西部地区农业灌溉比重大,农业、林业用地面积持续增加,导致水资源需求量增长,水资源短缺矛盾加剧,特别是造成下游地区水资源匮乏。加之该区对地下水的持续超采利用,导致西部地区地下水位不断下降,地下水位下降直接引起地表植被衰亡,土地沙化加快。

今天小编对土地沙漠化的成因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土地沙漠化如何防治以及其他地质灾害小知识,还请了解更多上的自然灾害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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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如何改善土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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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是指各种有机物、污染物通过不同方式进入土地并在土壤中积淀,从而破坏土壤生物群体组成,破坏土壤结构,当其数量日渐增多,超过土地自我调节的能力,使土地生态平衡被破坏,土地生产力下降。

改善土地污染的办法

首先要加强土地污染的综合治理。防治土地污染要综合治理,必须多部门协调统一行动。要完善土地管理考核体系,在实现耕地总量“占补平衡”中强调对现有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质量。同时优化农用地使用制度,通过稳定承包制度,完善转包、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土地市场手段激励农民增加对耕地的投入,不断提高耕地利用效益。

其次,要重视实用技术的开发,增加治理经费的投入,特别是要大力开发推广成本低廉、简单易行的实用技术。对不同的土地污染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如对粪便、垃圾和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进行综合利用;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积极慎重地推广污水灌溉,对灌溉农田的污水,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等。

今天小编就如何改善土地污染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其他的保护土壤的措施有哪些等更多的土壤污染安全小知识还请关注,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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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会对房屋贷款造成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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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会对房屋贷款造成影响吗?买房时,不少购房者更多关注的是楼盘地段、价格、户型和配套,往往忽略了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新房房屋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但是有时候往往会缩水。那么,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会对房屋贷款造成影响吗?

“缩水”原因与项目开发周期长、闲置和转卖因素有关

通常来讲,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对于一些目前市场上在售的楼盘,或多或少都会出现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问题,这是由于自开发商拍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从正常的楼盘规划、项目开发、前期销售准备等多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少则2~3年,多则会拖到4~5年,一些体量大的楼盘也基本会采取分批开发的形式,使后期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一定影响,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但对于某些由于资金链断裂,多年来相关证件迟迟无法办理的开发商来说,开发周期也会被延长更多,一些地块由于初期开发者的资金等多方面问题,土地被转卖了很多次,不断的转卖耽搁了土地的开发,从而缩短了使用年限。

“缩水”影响或影响房贷时间每月还贷金额增加

不少购房者以为,土地使用年限与房龄是一个概念,实则不然,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企业拍地时开始算起,而我们常说的房龄,则是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搞不清房屋具体的土地使用年限,对于一些想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人来说,也会受到一定影响,银行对于二手房房龄的规定一般为20~25年以内,一些二手房的房龄如果太长,部分银行会拒绝办理贷款业务。

读者赵先生相中了繁荣路附近一处总价90多万元的二手房,原本中介说可以贷款30年,但签订合同提交贷款申请后,银行却说房贷最多只能贷22年,根据房产证上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中介所说的不符,贷款30年基本是不太可能了。如此一来,贷款年限骤然缩短,每个月还贷的金额增加了近1000元,对于赵先生来说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置业提醒买二手房可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房龄

因此,购房者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在签约之前,最好到相关部门对所要购买的楼盘所属的土地性质、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期限做一个准确的了解,或者查看开发商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购房者来说,也会关心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会不会对房产价值产生影响,这一点也主要体现在二手房方面。除了上述影响二手房按揭贷款年限外,如果有业主打算卖房,使用年限较短的房屋,估值上也会有一定影响。因此,如果您打算贷款购买二手房,那么最好找银行方面的人士,对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进行准确的评估,再进行购买,或者在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字的三方合同中明确注明房屋的“房龄”。在签订合同后如发现中介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房龄”,购房人有权要求中介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卖房者有存在恶意隐瞒房屋真实房龄的情况,严重损害购房者利益,则购房者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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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土地证到期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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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购买二手房的时候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到期了房子会怎么处理,会被收回吗?

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今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土地使用年限计算

土地使用权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用土地并获相应土地收益的年限。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确定以后,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长,土地的总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价格也会因此提高。因此,通过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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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土地污染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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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受到采矿或工业废弃物或农用化学物质的侵入,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使土地生产潜力减退、产品质量恶化并对人类和动植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和过程。

土地污染途径主要有工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四类。工业污染主要是工业排放的废渣、废水、废气造成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的污染。工业排放的各种大气污染物中,以粉尘、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为主,约占大气污染物总量的3/4;工业废水排入江河湖泊和海洋,成为污染水体的主要污染源,污水直接渗入土壤或被引用于农田,会污染土壤和农产品;工业废渣不仅占据大量的空间,而且含有有害成分,被水溶解后造成土壤污染和水污染。随着各种交通工具流动越来越频繁,尾气排放已经成为污染大气、水、土壤的一个重要污染源。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也使城乡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土地环境内的某些因素或施加物等也会构成对其自身环境的污染,如农用塑料薄膜、农药、化肥等带来的污染。土地污染必然引起和促进其他环境要素污染。如当进入土地的污染物质,数量超过其容量和自净能力时,会引起水体、生物和大气的污染。

今天小编对土地污染的途径有哪些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其他的保护土壤的措施有哪些等更多的土壤污染安全小知识还请关注,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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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 土地使用权年限用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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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信访件中提到的商品房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增与。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义务和权利随之转移。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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