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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

倾销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倾销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倾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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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食品一般倾销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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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帅傅”、“营养抉线”、“乐士薯片”这些字眼晃眼一看,跟某些品牌食品的名字好像一样,但是仔细分辨可知,原来这些都是山寨货。那么,山寨食品一般倾销到哪里呢?

通常情况下,大型的商场、超市进验货比较严,山寨食品进不去,所以只能在农村市场和小商贩处取得生存。有些人明知道是山寨知名品牌,但山寨品乍一看很难分辨真伪,且价格便宜,能满足他们对名牌的心理需求。而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如火车站附近,山寨食品也频繁出没。在火车站附近购物的人群,一般来说购物心理比较急切,没有时间去分辨产品是否是山寨,另外在车站附近,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也比较有限,有时候不得不购买山寨食品。

但是,目前,山寨食品主要集中在国内乡村、城乡结合部的小商店里,但国内有1600多个乡镇,小商店更是数不胜数,这给查处山寨食品带来极大难度。调查发现,山寨食品能够销售的原因不仅是因为有些消费者容易被欺骗、图便宜,更重要的因素是暴利使其得到了部分经销商的青睐。此外,惩罚力度不到位、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检测周期过长等原因,也是造成了山寨食品供销两旺的主要原因。

在通州区马驹桥镇附近的一个小村庄超市里,饮品货架上“六个核桃”和“六仁核桃”混在一起摆放,包装相差无几,不仔细看,很难分别出来。我们拿着“六个核桃”和“六仁核桃”去付账时,商家瞄了一眼,脱口而出:“一共7块”。我们问:“两瓶不是一个品牌,价钱还一样吗?”商家才改口说一共6块钱。当继续追问这两罐饮料分别是多少钱时,商家却不愿详说,只是一直在说给你算一样的价钱,一再追问下,商家才松口说:“六仁核桃”便宜些。商家接着说,其实“六仁核桃”比“六个核桃”要好喝些。我们买回来后尝了一下,发现“六仁核桃”在气味和口味上都与“六个核桃”有较大差别,“六仁核桃”有很浓烈的花生味,喝起来更像是花生露,喝完后嘴里还有一股淡淡的苦味。我们还在周围的好几家商店里看到了“六仁核桃”。

山寨食品之所以跑到农村,是因为执法滞后,让农村成为了“山寨食品”监管的空白地带。在城市里有抽查,有突击检查,而农村却看不到执法的力量。维护百姓舌尖安全,食品执法队伍不能总是在城里转悠,也需要到乡下去转转去看看。建议对农村食品的执法监督要形成制度,要像监管城市里的超市一样监管农村里的商店。

接下来的内容是食品医药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另外,喜欢购物的朋友,小编建议您多多来我们网站学习一些购物维权小知识,让您购物售后无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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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鲸鱼远离交易所,比特币价格倾销“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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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ptoQuant数据显示,尽管BTC / USD接近11,500美元,但BitMEX后交易领域并未偏向抛售。

知名分析工具的一位首席执行官表示,比特币(BTC)的抛售和相关的价格下跌“不会发生”。

在10月12日的一条推文中,CryptoQuant首席执行官Ki Young Ju指出,尽管BTC价格上涨,但平均流入交易所的资金仍处于较低水平。

Ki:外汇流入“仍在安全区域”

Ki强调了CryptoQuant的平均交易流入指标,该指标始终处于低风险区域,这表明抛售的可能性很小。

平均交易所流入量衡量有多少比特币进入交易所,这意味着可以将其用于出售或交易活动。通过扩展,它给出了鲸鱼活动的想法-计划将BTC撤出的大批量骑手。

“不会发生$ BTC倾销,” Ki说道。

“所有交易所流入均值通常表示交易所活跃的鲸鱼数量。高于2 BTC是危险区域,我们仍处于安全区域。”

因此,本周BTC / USD攀升至接近11,500美元并没有增加投资者的抛售意愿。

比特币平均流入量与BTC / USD 1个月图 资料来源:Ki Young Ju / Twitter

缺乏活动与今年初形成鲜明对比。3月9日,就在冠状病毒引起跨资产价格暴跌的一周前,交易所资金流入已经超过了2 BTC的“危险区域”。几天后,大约3月14日,资金流入达到了将近5 BTC的峰值。比特币随后跌至3600美元。

什么BitMEX卖压?

CryptoQuant先前还强调了矿工的流动,这有助于比特币价格走势。上个月,矿池的资金流量激增,大概也打算出售,伴随着BTC / USD下跌3%。

十月份,BitMEX扭曲了提款的局面,因为衍生品巨头目前正受到美国税务部门的调查。CryptoQuant数据显示,仅10月2日,BitMEX的流出总量就达到50,000 BTC。

BitMEX流入和流出图表。资料来源:CryptoQuant

数据证实,BitMEX,Cointelegraph和数字资产不像过去那样拥有比特币期货的市场份额。

比特币期货交易量交换比较1个月图。资料来源:Cointelegraph /数字资产数据

正如各种分析师指出的那样,比特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平台问题引起的风暴,超过了11,000美元的阻力位。

Cointelegraph报道,这种弹性增强了比特币牛市的勇气,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对新的下跌之前的进一步上涨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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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COVID-19疫苗试验的消息使比特币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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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显然不喜欢在COVID-19疫苗试验中对良好结果的夸夸其谈。

由于制药公司辉瑞公司(Pfizer)与生物技术公司BioNTech合作宣布了其COVID-19疫苗的突破,比特币(BTC)的价格今早大幅下跌。

根据TradingView的数据,根据疫苗新闻,今天UTC下午12:00至3:00 PM之间,比特币下跌了约1,000美元,跌幅超过6%,从15,800美元跌至每日低点14,815美元。Crypto的先驱资产在发行时略有反弹,接近14,908美元。

资料来源:TradingView.com

今晨早些时候,辉瑞发表了一份声明,声称其COVID-19疫苗已显示出大约90%的有效率。该公司表示,其数字是在测试了43538个主题之后得出的。但是,疫苗仍在等待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最终批准: “计划在达到所需的安全里程碑后不久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交紧急使用授权(EUA),目前预计将在11月的第三周进行。”

传统的金融市场支持比特币作为一种套期保值或非相关资产的叙述,随着各种媒体报道COVID-19疫苗新闻,传统金融市场兴起。标准普尔500狂奔 ,在市场上涨近4%,价格开今天上午。同时,黄金是另一种价值存储资产,在过去几个小时内下跌了5%以上,自发行之日起一直遭受重创。

除了黄金和BTC之外,许多在大流行封锁期间均录得可观收益的企业今天也看到其公司估值下跌。视频会议平台Zoom的股票下跌 了约19%,而Netflix下跌了近10%。甚至电子商务巨头亚马逊也下跌了5%以上。

许多人期望比特币在某个时候反弹,就像3月份最初的COVID-19大流行新闻之后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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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SEC诉讼,灰度澄清了超过900万个XRP的倾销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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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去年SEC对Ripple提起诉讼以来,许多争议不断激起。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成立的一个机构,负责控制证券业问题。监管机构指责这家金融科技公司于2013年推出未经批准的代币出售。

关于他们两个人提出的论点,出现了许多意见。SEC断言,Ripple并未将XRP代币注册为证券,从而剥夺了XRP投资者基于其投资的特定权利。该机构负责证券的批准或不批准。去年底,看门狗穿着各种西装大肆宣传,加密货币社区对此充满了不解之感。灰度忽略了数百万的XRP

诉讼伴随Ripple的不幸事件发生,主要是因为它的长期合伙人MoneyGram与诉讼无关。SEC在此案中特别提到了MoneyGram,这使得该公司必须采取行动来解释这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

由于美国机构对XRP的损害性损害,一些新闻媒体还提出GrayScale错误的举动,以倾销数百万的XRP。12月下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XRP未被批准而发出的正式通知,因为安全性震惊了加密货币领域。指控催生了导致金融科技公司的诉讼。

SEC指出,该公司的高管布拉德·加林豪斯(Brad Garlinghouse)和克里斯·拉尔森(Chris Larsen)是未经许可的销售主管。自监管机构发出通知以来,该加密货币损失了近50%。有趣的是,自从指控以来,合作伙伴和业务伙伴不断与机构分离,Coinbase甚至阻止了XRP在交易所交易。

尽管围绕代币存在争议,这家投资公司澄清说,它没有抛弃XRP。由数十亿美元投资者资金控制的投资公司是加密货币领域的主导者。灰度澄清了XRP倾销传闻

几天前,一位加密货币爱好者通过Twitter分享到,Grayscale紧随其后,没有企业通过倾倒数百万个XRP令牌来切断与Ripple的联系。然而,消息人士发现,尽管有几家出版物刊登了新闻,但该消息是虚假的。

Grayscale通过其成员之一解释说,所采取的各种说法都是不正确和错误的,并澄清了XRP信任度看似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加密货币的价格下跌。

Ripple小组在新年前几天发布了官方公告,以证明其对诉讼的纯正性。该公司指出了SEC对企业的欺凌行为,并表示将坚决反对。它还指出,缺乏明确的监管框架会导致该行业遭受严重破坏。

这家金融科技公司认为,诉讼不仅仅是一场针对Ripple的战争。尽管如此,针对整个数字资产行业的行动仍可确保它为全球业务提供支持,特别是因为大多数XRP量都来自美国以外。自从其出色的行业表现以来,该公司失去了作为Litecoin的第四有价值的数字资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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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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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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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1]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1)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2)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3)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4)有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该规定没有明确对商务部拒绝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一审反倾销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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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

全文共 1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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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贴补税),又称反补贴税、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贴税。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相关法律知识。

反补贴的种类

临时措施

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税征收

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反倾销的程序内容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产品同类的产品产业或者代表产....

反倾销与反补贴

一、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什么是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对维护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补贴的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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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触犯了谁的利益

全文共 37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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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反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

反倾销触犯了谁的利益

先来看看反倾销体系的外围利益群体有哪些。

倾销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国际贸易的高度自由化,贸易的自由化促使了商品的全球流通,市场有需求才会有贸易。消费者需求产品,有国内的生产销售企业供应,国内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国内的经销商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自然而然会寻求其他的货物途径来弥补国内的市场不足。国内的经销商寻求海外产品弥补本国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国内经销商的角色就成了进口商,进口商在反倾销程序中其实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进口商促成贸易,根本就谈不上倾销与否。

反倾销触犯了谁的利益

进口商引进国外的产品到本国市场,受益的除了进口商本身,还有本国的消费者,更直接受益的就是出口国的出口商。这些人都在受益,那么谁的利益受损了呢?很明显是进口商的国内同行业经营者,反倾销程序的作用就是为了保护进口商的国内同行业经营者。

法律是站在公正的角度制衡相关利益的,但是法律往往不是万能的。有些人会利用法律本身的不足来达到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上面所说的进口商的国内同行业经营者,被进口商通过“倾销”行为抢占了市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他们属于利益受损方,法律当然要保护他们的利益。但是这种角色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同行业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外产品从而转变为进口商,这种角色转变以后,岂不是他自己也变成了反倾销所“反”的对象了吗?所以事物总是有两面性的。

反倾销,究竟“反”了谁的利益? 进口商与进口国的同行业经营商的利益是可以随着自身角色的转变而发生立场的转变,唯一不变的就只有出口商了。反倾销反了出口商的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进口商的利益会毫发无损吗?当然不是!

反倾销税是由进口商来买单的。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增加了自己的经营成本,他们会把这些经营成本想办法消化掉,途径无非是适当提高国内销售价格,适当压低进口价格。如果反倾销税导致成本过高,无法再经营该产品,进口商同样面临着失去市场。

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往往出口商持积极态度,进口商远没有那么积极,进口商不愿意去配合应诉,只想找现成的有低税率的出口商合作。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对进口商自身的不负责任。试想,如果没有进口商的配合应诉,出口商也会被视为不配合调查而被判高额的统税,根本无法获取低税率。进口商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是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的,进口商积极配合应诉与不愿配合应诉取得的结果也是截然相反的。

这种案例,我们实际遇到过不止一两个,在同一轮的应诉程序中,有一家企业的进口商应诉非常积极,提供应诉资料非常积极主动,也非常及时,进口商的举手之劳,为出口商取得了良好的低税率。另外一家应诉企业,进口商持抵触情绪,调查所需的基础资料不愿提供,导致了应诉无法进行下去,最终出口商被视为不配合调查,被裁定为统税。

进口商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有着出口商无法取代的地位及自身优势,他们对涉案产品非常了解,对本国的市场乃至选择替代国都非常有发言权。现在很多应诉案例,都由于得不到进口商的理解和支持而失去了胜诉的机会。任由起诉商一家之词以偏概全,提出了对出口商非常不利的言论,如果有进口商积极参与对抗,相信起诉商的言论会有所顾忌,国外调查当局也不会由于一面之词而混淆了视听。

进口商应该看到,国内同行业提出反倾销,表面针对的是国外的出口商,实质上完全是在叫板进口商,在反倾销的阵营里,进口商的利益跟出口商是一致的,跟国内起诉商是对立的。进口商应该主动发挥自身的优势,配合出口商,甚至可以指定出口商去参与应诉,来保护好自己的贸易渠道。

反倾销, “反”了进口商的利益,所以进口商不可以再袖手旁观,不可以再事不关己,应该学会主动保护自己,与起诉商正面交锋,只有这样才能有机会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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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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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倾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外国市场抛售倾销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外汇倾销,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向外倾销商品和争夺市场的行为称为外汇倾销。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外汇倾销所产生的效应

1、外汇倾销的本币贬值会降低本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从而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如1987年6月至1994年6月美元与日元的比价由1美元=150日元下跌到1美元=100日元,美元贬值了33.3%。假定一件在美国售价为100美元的商品出口到日本,按过去汇率折算,在日本市场售价为15000日元,而美元贬值后售价为10000日元。这时候出口商有三种均对自身有利的选择:

(1)把价格降至10000日元,增强出口商品价格上的优势,在保持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大大增加了出口额。

(2)继续按15000日元的价格在日本市场出售该商品,按新汇率计算,每件商品可多收入5000日元(合50美元)的外汇倾销利润,出口额不变。

(3)在10000~15000日元间酌量减价,既有一定的倾销利润,又会扩大出口额。

2、外汇倾销使外国货币升值,提高了外国商品的价格水平,从而降低进口产品的国内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控制进口规模。仍以上述例子为证:如按过去1美元=150日元的比价,一件在日本售价为15000日元的商品出口到美国值100美元,而美元贬值后同一商品在美国的售价就为150美元,这必然给日本厂商带来不利。

2.2014-2015年第2学期高一历史期末试卷及答案

2、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是指以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国内批发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国外抛售商品,从而打击竞争者,占领市场的一种手段。从表面上看,低于成本销售会使出口厂商蒙受经济损失。但是,实际上,倾销的这种损失不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补偿,甚至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例如:

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的定义

1、以国内垄断高价补偿国外低价销售损失的“空间倾销”;

2、通过倾销击败竞争者、占领市场后,以垄断高价补偿倾销时期的损失的“时间倾销”;

3、接受国家组织的出口补贴来补偿倾销亏损。倾销必须以高筑关税为前提,否则难以获得国内垄断高价的超额利润。

商品倾销的分类

1.偶然性倾销: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业务,把“剩余产品”在外国抛售。

2.间歇性倾销: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是成本价格,在外国市场倾销,垄断市场后再提价。

3.长期性倾销:产品以低于国内价格出售,但出口价格高于生产成本,采用规模经济来扩大生产,降低成本。

4、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是指政府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手段。由于货币贬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从而提高了竞争能力,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实施货币贬值以扩大出口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是奏效的,一方面,由于货币贬值会引发国内通货膨胀,若货币贬值幅度被国内通货膨胀赶上,因此,外汇倾销的目的可能只是在一段时间内达到,甚至不能起作用;另一方面,外汇倾销对实行同样幅度货币贬值的贸易伙伴也是无效的。

另外,外汇倾销也是以贸易伙伴不实施报复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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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倾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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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税,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法律知识。

反倾销税的国际规定

为防止最终确定实际交税的时间拖得过长,《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倾销税最终估算的数额之后,通常在1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作出决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税的税额超过了最终决定的倾销幅度,则自作出对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返还进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种是欧盟采取的“超前征税”做法,如果欧盟最终裁定对某公司产品征收28%的反倾销税,则自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产品一律征收28%的反倾销税,而不管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实际上是否提高或降低。这种超前征收的税额超过该进口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应在当事方提供了有力证据,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而且被批准退款应在90天内完成。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倾销税超过了倾销幅度就产生了一个退款问题,《反倾销协议》对退款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进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

(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4)欧盟从2012年12月12日起取消对进口中国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特别关税,结束自1991年起针对中国打火机实行的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征收反倾销税条件是什么

世界贸易组织调整反倾销的规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议)(以下通称反倾销规则)。根据反倾销规则,对倾销可以采取三种反倾销措施: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采取其他措施都违反反倾销规则。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条件是什么——征收反倾销税法定条件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英文缩写为LTFV;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

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

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

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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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_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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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外贸出口,成为中国出口的障碍。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吧!

临时反倾销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应对策略

(一)从政府角度分析

1、增强本国利用反倾销手段的能力

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也很有效果。现今,国外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政府应当认清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利用好反倾销诉讼,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和吸收国外和国际的成功经验。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另外,应该注意反倾销立法中的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最后就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以及建立完善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体制。

3、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力争“市场经济地位”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先决条件不解决,中国多数出口企业就将仍旧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

(二)从企业角度分析

1、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出口结构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这样经过长期的努力就能创造出我们的世界名牌,使我们的产品就可以真正走向世界。此外,要实现贸易多元化战略。以多样化商品出口替代少数几种主要商品出口数量的扩大,在巩固和提高现有国际市场的前提下加强对东欧、非洲、拉美、独联体等市场的开拓,这样可以避免短期内出口的增长速度与绝对数量增加造成倾销侵害。

2、建立有效的跨国经营战略,企业要“走出去”

反倾销问题暴露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层次不高的问题,它呼唤真正的中国跨国公司的出现,跨国公司能够有效规避国外反倾销制裁。因为成为名副其实的跨国公司后,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网络化生产、研发、销售体系,这样不仅提高竞争档次,而且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以及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规避反倾销问题。另外,还可以利用投资国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依赖度,万一遭到反倾销诉讼时,有机会减小损失。

3、企业要学法、懂法、用法和培养反倾销人才

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为打赢反倾销诉讼作好充分准备。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5、加强与本国企业,政府,协会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

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不仅仅是针对个别企业,而是针对所有中国企业而言的,因此中国企业必须联合起来,一致对外;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因此,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处于国际化经营低层次的中国企业尤其需要重视这个问题。 >>>下一页更多精彩“反倾销术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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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程序内容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产品同类的产品产业或者代表产....

我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中国产品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情况令人担忧。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尤其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对华反倾销活动甚嚣尘上,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在裁定倾销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此类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人工费用占很大比重,出口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批量大、价格低。廉价的劳动力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

2、出口企业秩序不规范、恶性竞争,政府宏观调控偏向

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3、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不熟悉,所以一些企业宁愿放弃涉案产品的出口也不愿应诉。

(二)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导致中外经贸领域摩擦加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对外贸易获得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第2大贸易国,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旦被调查的我国产品被征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将会失去价格优势,对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国货来说其竞争力便会大打折扣。

(三)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来对待中国的商品是极不公平的,这本身就带歧视性和不合理性。相比之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价格就显得低得多,反倾销的必要条件似乎也就具备了。只要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进口国的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这一点来使用反倾销武器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四)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对中国虎视眈眈,他们不愿意坐视一个社会主义中国强大,在经济上试图压制中国的发展。另外,反倾销也可以打击中国产品在其国家的市场占有率,减少本国经济以及社会对中国的依赖,限制中国可能在其国家所获得的政治筹码。这些经济纠纷的背后都有一个终结原因——国家利益。要想中华民族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努力发展自身的实力是不二途径。这一点或许也是我们在寻求如何解决反倾销纠纷这一问题上的根本答案。

反倾销术语释义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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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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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已成为一国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工具。尤其是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已成为中外贸易的主要障碍。那么,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吧!

国外反倾销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对外贸易受挫

或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如服装鞋帽、农副产品,近年来已经扩大到知识密集型产品,特别是对我国具有优势地位和出口竞争力较强的产品的反倾销指控,涉及产品范围大、且种类多,如机电、钢铁、化工、树脂餐具、打火机、电缆绳、刹车盘等4000多种商品均受到反倾销调查。同时,涉及我国的反倾销案件的金额巨大。80年代,几百万美元的属大案,上千万美元的属特大案,而90年代以来,数亿美元的案件也不稀奇。如旅行包案涉及金额6亿美元,鞋类5亿美元,焦炭案1.4亿美元。

2.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明显偏高,且带有歧视性。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案件往往被裁定巨大的倾销幅度,税率可以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2004年,墨西哥对原产于我国的棉纱、棉布征收高达331%的反倾销税,服装537%,鞋类居然达到1105%的税率,界之最。、、埃及、印,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对中国则是征收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

3.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不断增多。同进口国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必然影响该产品的正常出口。进口商为避免经营风险,也会减少订货或转移贸易对象,这样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就限制了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研发,也减少了我国产品在有关国家市场的占有率,使我国外汇收入减少,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进而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此外,反倾销调查易引起连锁反应,使我国同一产品或其他产品遭受多国的反倾销调查,从而导致我国产品退出有关国家市场,对外贸易严重受阻。

(二)冲击了国内市场

一产品在多国受投诉从对我国发起调查的国家来看,其数目愈来愈多,世界各大洲都有。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以美国、欧共体、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组织为主,进入90年代以后,印度、墨西哥、南非、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急剧增加。2002年,国外对华反倾销立案件中,印度有14起,美国9起,欧盟4起,阿根廷3起。

反倾销也极易引起连锁反应,一旦某国对我国的产品提起指控,部分国家担心我国的产品会转向他们的本国市场,进而也提起对我国的反倾销指控。如1992年墨西哥对我国4000多种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后,阿根廷、秘鲁立即仿效。加拿大对我国出口的女鞋征收反倾销税后欧盟也对我国的胶鞋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4.对我国产品倾销的裁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

由于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受阻,必然有许多产品要返销国内市场。这些“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大多是借助先进的设备、技术及严格的管理而生产的,无论质量功能还是外观包装均优于国内同类产品,这肯定会影响国内同类企业的生存发展。同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出口型企业”也可能面临限产、减产甚至倒闭的可能,而这又会影响我国整个相关产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三)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多方利用外资,开办三资企业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三资企业作为我国出口贸易一支生力军,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0%左右。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三资企业出口的产品。三资企业产品大多含有很高的附加值,在遭受反倾销制裁后,不同程度地减少甚至是失去了国外市场,部分企业减产、停产或转产,随意性。西方一些国家在确定倾销问题上,并没从倾销构成的要件出发,而是只要本国企业提出倾销的指控,便认为存在倾销,随之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倾销的幅度有多大,以及对其本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多深时,西方国家也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恰恰又带有很大从而削弱了外商在华投资的积极性和信心,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四)阻碍了我国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的提高

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虽然我国在入世的承诺中允许他国把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中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许多国家任意地选择第三国来作我国的替代国来确定产品的价格和正常价值,并不考虑两国的实际情况,使我国在本应公平、公正的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处于不利局面。同时西方国家无视我国在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无视我国经济体制发生的重要变化,继续推行对其有利的反倾销措施。据世界银行报告:“中国90%以上的产品是由市场定价,而非政府定价。国外某些国家明知这样的事实却依然我行我素,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进行歧视待遇”。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过多的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指控必然影响我国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也在不断提高之中,而这么多的关于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一方面会使我国的产品在国外民众当中留下极其恶劣的印象,从而失去国外广阔的市场;另一面,也会助长一些国家反倾销气焰,满足个别国家对我国的遏制企图。因此,我国必须妥善解决我国所面临的严峻的反倾销困境,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及国际形象的提高。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此类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人工费用占很大比重,出口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批量大、价格低。廉价的劳动力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

2、出口企业秩序不规范、恶性竞争,政府宏观调控偏向

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3、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不熟悉,所以一些企业宁愿放弃涉案产品的出口也不愿应诉。

(二)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导致中外经贸领域摩擦加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对外贸易获得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第2大贸易国,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旦被调查的我国产品被征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将会失去价格优势,对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国货来说其竞争力便会大打折扣。

(三)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来对待中国的商品是极不公平的,这本身就

带歧视性和不合理性。相比之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价格就显得低得多,反倾销的必要条件似乎也就具备了。只要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进口国的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这一点来使用反倾销武器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四)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对中国虎视眈眈,他们不愿意坐视一个社会主义中国强大,在经济上试图压制中国的发展。另外,反倾销也可以打击中国产品在其国家的市场占有率,减少本国经济以及社会对中国的依赖,限制中国可能在其国家所获得的政治筹码。这些经济纠纷的背后都有一个终结原因——国家利益。要想中华民族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努力发展自身的实力是不二途径。这一点或许也是我们在寻求如何解决反倾销纠纷这一问题上的根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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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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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反倾销协定吗?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的反倾销对策

由此可见,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不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消失,相反可能会有增无减。中国正面临着被他国反倾销的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我们应从多角度采取措施:

(一)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政府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应该以维护各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否则政府的支持措施就可能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把柄。政府应建立国际贸易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

2.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于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消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3.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一方面对外传递我国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有关贸易政策的信息,以随时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合理的咨询和审议。另一方面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4.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以往国外反倾销调查,企业无法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主体,而被采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的制度。因此,政府要加快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其管理水平,规范其财务管理,准确反映运营成本,符合国际财会规则。逐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二)国内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1.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产品的价格是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但并不是企业出口产品价格越低越好。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0.6条以及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4条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法律将此种情形称为“紧急情况”)。该规定是反倾销税不能追溯征收的一个重要例外规则,也是反倾销法律赋予国内产业对于反倾销措施采取之前,国外产品大量突击进口或者囤积,并将严重影响到最终反倾销措施的补救效果时的一项重要权利和应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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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

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

(1)如何认定倾销

如果产品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则视为倾销。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中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这里的关键之处是:

a、同类产品,在价格比较时要考虑质量等方面的差异;

b、可比价格,是指在同一营销阶段(一般是出厂价格)和同一时间,也就是说,应当将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都扣除了各种合理的中间费用包括纳税等,折算到出厂价格水平,再进行比较。这是基本的原则。

(2)如何认定损害。

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此类产业的“实质阻碍”。损害的确定应当有明确根据,要根据两个方面的情况:

a、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b、这些产品进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

(3)反倾销的主要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调查的发起和进行,调查进程,临时性措施,自愿提价停止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可能的司法审议,反倾销的最后中止等。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书面申请之后才能启动调查。申请中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a、出现了倾销;

b、出现了损害;

c、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实际上,这是反倾销的三要素,缺少哪一个,都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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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倾销与商品倾销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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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向外倾销商品和争夺市场的行为称为外汇倾销,而商品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集中地或持续大量地向国外抛售商品。你知道外汇倾销与商品倾销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外汇倾销与商品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倾销的表现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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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倾销与商品倾销的区别

商品倾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外国市场抛售倾销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它分为偶然性倾销、间歇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三类。

外汇倾销是指一国政府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手段来达到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能力和扩大出口的目的。这是向外倾销商品和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本国货币对外贬值,可以起到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和降低进口商品竞争能力的作用。

因为,货币贬值意味着本国货币兑换外国货币比率的降低,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商品用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故提高了商品竞争能力;反之,进口商品用本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则提高,故降低了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因此,可以起到扩大出口和限制进口的作用。

外汇倾销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货币贬值程度应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程度。因为本国货币贬值往往会带来物价上涨。当货币贬值程度与物价上涨程度恰好抵消的时候。那么,对外商品出口价格优势也就消失,外汇倾销的条件便不存在。在实际生活中,物价上涨与货币贬值之间有一迟滞现象,即货币贬值是一次性的而物价上涨有一个过程。出口商可以利用这一迟滞性现象来获取外汇倾销的利益。

所以,外汇倾销可以带动出口,但只是暂时的。它既有利的一面,也有弊的一面。一般不好经常随意使用。

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或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否则将抵消货币贬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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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行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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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对低价倾销行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低价倾销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征与构成要件

行为特征

一,它是一种竞争行为。

二,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

三,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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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行为的定义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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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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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贴补税,又称反补贴税、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贴税。那么你对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反补贴的特点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被调查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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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

什么是“反倾销”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何谓反补贴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什么是“特保”

“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赫然在目: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特保”与“反倾销”的不同:

许多西方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特点,作为攻击他国出口商品的“数量激增”手段。其中,最具威胁力的是专门针对中国指制定的“特保条款”。

如2005年6月23日,巴西政府将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从而暂时保护巴西国内工业,这两部法令一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施配额和附加税,另一部针对中国的其他特定产品。另外,近年来欧盟、美国等我国主要的出口国还出现了这样一种趋势,即当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实施技术贸易壁垒和反倾销措施时,就会转求助于特保条款。

“特保”与“反倾销”的区别在于,反倾销是针对低于正常价格销售的产品。而“特保”是产品没有低于正常价格,但却已经对另一国市场和产业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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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倾销行为的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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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Dumping)是一种价格歧视,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带来损害。那么你听说过商品倾销行为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品倾销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倾销的表现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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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倾销行为的形式

商品倾销(Dumping)商品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集中地或持续大量地向国外抛售商品。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常用的行之已久的扩大出口的有力措施。商品倾销通常由私人大企业进行,但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直接对外进行商品倾销。

1、商品倾销三种形式

三种形式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商品倾销可以分为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三种形式。

偶然性倾销通常指因为本国市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售出的积压库存,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由于此类倾销持续时间短、数量小,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没有特别大的不利影响,进口国消费者反而受益,获得廉价商品,因此,进口国对这种偶发性倾销一般不会采取反倾销措施。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这种倾销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故为各国反倾销法所限制。

长期性倾销是指无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2、商品倾销目的

(1)为打击或摧毁竞争对手,扩大或垄断某种产品的销路;

(2)为了在国外建立新的销售市场;

(3)为了阻碍出口国同种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发展,以维持垄断地位;

(4)为了推销“过剩”产品,转嫁经济危机;

(5)对发达国家来说,商品倾销是为了打击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以达到经济上、政治上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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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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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其实施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那么你对反倾销调查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倾销调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低价倾销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低价倾销之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这类商品主要是指农副产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肉品等。因为这类产品具有保险期短、易变质、易腐烂、销售时间性强等特点,所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同样构成低价倾销。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 、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季节性降价

季节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场需求随着季节变化而呈明显变动的商品,如服装、冷饮、电取暖炉等。一旦过了销售季节,其市场需求极少,还按原价销售,就难以售出。这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流动,也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如果采用降价销售,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甩卖,过季商品就能很快脱手,可以避免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有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负债累累,为了偿还债务而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处置措施。

此外,企业基于客观原因而转产、歇业时,也需要尽快处理原有的设备、材料、商品等,在处理过程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假借适用例外的规定,而行低于成本价销售之实,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则应当认定为低价倾销。如谎称转产、搬迁、还债等,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来排挤竞争对手,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看过“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协定》规定,一成员方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须进行反倾销调查,其目的是查实是否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两者的直接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由进口方政府当局执行,但反倾销调查的发起须始于由进口方境内据称受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有关的书面请求。

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证据:倾销状况、产业受到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因国关系。说明证据的所需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l)申请者的身份及申请者所代表的境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

(2)有关被视为倾销产品的一套完整的说明,包括该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已知的该产品进口商名单;

(3)被诉商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的资料,或者该产品在进口方首次向一个独立的买主转售时的价格资料;

(4)被诉产品的进口数量变化资料,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的程度和资料,表明有关影响产业状况的经济因素和指数。

进口方当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依据其提出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如证据缺乏准确性和充分性,不应发起调查;反之,则可发起倾销调查。但在发起调查之前,当局应通知有关出口方政府;且不妨碍已到岸商品完成清关程序。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进口方当局在没有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发起调查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决定发起一项调查,只有在掌握倾销、损害和相互具有因果关系的足够证据时才能开始。

反倾销调查的终止条件:

(1)在调查开始后,有关当局发觉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应尽快终止调查;

(2)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不到正常价值的2%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如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在进口方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中的比重不足3%)。应终止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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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法的特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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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法(antidumping laws)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保证执行,为规范进口产品价格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要求进口产品相关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那么美国的反倾销法你了解多少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美国反倾销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有:

1.倾销及其确定。倾销的界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的计算。

2.损害及其确定。主要是确定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应当调查的主要事项。

3.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只有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作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4.关于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进口倾销产品和国内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必须属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必须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量的一定比例才有资格作为国内产业的申请人。

5.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及追溯征缴和退还反倾销税或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6.有关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反倾销申请、调查、证据、披露、裁决、司法审议、复审、争端解决、公告等。程序性规定是反倾销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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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法的特点

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律体系

美国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实体法主要内容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及反倾销诉讼程序。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一旦美国生产商、工人认为国外同业竞争者对美倾销,他们就可以向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反倾销申诉。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美国商务部调查并确定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即倾销。国外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不应低于公平价值,在确定是否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时,应在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其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是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的价格。

这两种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加或扣除。正常价值通常指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销售价格,即国内销售价格,这一价格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另外,如果确定正常价值时不能通过消费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也可以是该商品的推定价值,它由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及包装运输费用构成,在计算时须忽略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

2、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并确定存在对美国产业的损害。委员会必须确认倾销进口对美国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美国产业的建立。在调查中只要求倾销进口是造成损害的其中一个原因。

实质损害指不是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的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有关工业虽未处于实质损害的境地,但有事实证明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即已受到了损害威胁。在实践中,实质阻碍美国产业建立的案件还没有。

3、委员会确定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委员会就国内产业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受到实质损害而作出裁定,而不是由于包括其他因素的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的原因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很多国内产业受到来自多种因素的损害。在这些因素中,可能有多种因素独立引起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美国反倾销诉讼程序十分复杂,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结案。其中在第一个程序当中又有若干复杂的规定。

美国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美国法律的共同特点:

1、逐步向WTO《反倾销协议》靠拢。过去的美国反倾销立法对损害的确定同价格的确定一样,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赋予执法者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根据其对外贸易政策以及整个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符合其自身需要的裁决。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己根据CATT反倾销协议不断修订,最近的修正就是根据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的要求进行的。

2、重在维护国家利益。外贸法规定的进口救济多种多样,范围也不同,除了反倾销反补贴外,还有保障措施、调整援助、市场破坏等,但一个共同点是国家利益的决定性。

3、国内法优先于国际协定。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法的规定与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这就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条约之下。但美国恰恰相反,尽管依宪法规定,国际条约和国会立法都是仅次于美国宪法的美国最高法律,二者是平等的,且依一般原则后法优于前法。

4、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程序法是实体法实施的依据和保障。美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较早,经过不断修订立法和制订工作指南,不断增加、丰富了对操作程序的要求。何时发起调查,何时作出裁定,何种情况下延长时间,何种情况下采取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资料的搜集、使用、披露、保密,申诉人和被诉人资料的提供、修订,都会找到相应的约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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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需要注意的问题

全文共 29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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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反倾销吗?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看过“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需要注意问题

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增强反倾销意识。外国产品在华倾销由来已久,但没有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对倾销和反倾销在思想认识上存在错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是对倾销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国外产品对中国大规模低价销售的目的不是为了给中国老百姓带来实惠,而是为了挤垮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消灭与其竞争的中国民族工业,占领中国市场,已图获取最终超额利润。

2、内对反倾销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主要是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内遭受外国商品倾销危害的企业认为反倾销虽然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同时也保护了国内同行的企业,而反倾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却要本企业单独承担,对反倾销消极等待,指望别的企业反倾销,自己搭便车;

(2)国内消费者认为,一旦采取反倾销措施,自己便买不到廉价的洋货,对反倾销持反对态度

(二)反倾销不是生产力落后的保护伞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外国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应当注意到我国产业自身存在的严重缺陷,生产力落后,产业组织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即产业竞争力不强。诉诸于反倾销法,并成功地得到反倾销保护,然而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国家的反倾销措施,可以使这些企业暂时得到一个恢复的机会。

但是,如果我们的企业不能励精图治,卧薪尝胆地苦干几年,最终还是要在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下跨掉。应当牢记,反倾销不是永远的有力武器,更不能成为落后的保护伞。如果一个国家的某个产业,要始终在保护中生存,那么,这个产业就永远也不能成长起来,就永远无法形成自己的竞争力。所以反倾销只能是暂时的保护措施。

(三)需要建立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

如果一个企业自身没有很好的预警机制,就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自己“已经或正在遭受倾销”。

在企业产品销售量下降之前的前三年产量一直平稳上升,但在此销售年度或由于非企业的原因造成产量突然下降,同时国外的同类产品销售却持续上升,或由于国外产品的迅速进入市场,而使本企业的产品占有率下降速度较快,严重影响了本企业的销售,销售量下降。这时就需要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发挥作用,展开调查。

(四)加强与反倾销调查部门的联系。多与调查部门联系,能够更详细了解进行反倾销的具体实务,再提起反倾销诉讼后更有胜诉的把握,最好到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调查局进行咨询和沟通,以便更好地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确定反倾销策略,组织好各种材料,以及其他准备工作。

(五)加强与本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沟通和联系。

按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一个企业要想提起反倾销申诉,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如第13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17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要想启动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在国内产业中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或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必须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才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

要想聚集这么多的生产者,就必须依靠本行业协会或商会的力量,促使国内生产者达成共识,一同申诉启动反倾销调查。这时需要防止被调查的国外企业利用给国内企业许愿、提供技术支持、共同投资等手段来破坏调查。

(六)需要组成一个申诉小组来负责申诉。企业要提起反倾销申诉,必须要组成一个申诉小组来完成相应的申诉程序。小组成员应当包括:一名律师,一名会计师,一名熟悉本行业的申诉企业的代表和秘书。

律师协助企业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他必须经验丰富,除了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外,还要熟悉有关的反倾销专业法律及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如:WTO的《反倾销协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最好代理过国内企业的反倾销诉讼,有进行反倾销的经验,这样,才能为我方胜诉打好基础。

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律师完成搜集证据的任务。做好企业申诉时出口价格、正常价值、价格的调整、数据计算等工作。

企业代表参加应诉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秘书需要做好组织工作和协调工作,以准备调查机关的调查。

(七)认真参加调查机关的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1、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调查往往是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重要形式。调查问卷往往涉及的内容很多,比较复杂,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实际生产成本等等,美国还调查应诉公司生产的每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等等。

调查机关往往要求应诉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答卷。调查机关还可能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有利提出最佳的申诉方案。

2、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除了上述讲的填写调查问卷外,调查机关通常会来企业现场核查,应诉企业应当精心准备,接受核查,应该说明的一点,核查是好事,这样才有可能取得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在美国,通常只有经过核查的数据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

反倾销现场核查的结果与最终如何裁决有很大的关系,所以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掉以轻心。在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财务、人事、生产、销售、公司办公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个部门对核查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

从生产的成本会计师、销售部门的财务总管、本案负责联络的人员以及挂帅的领导人员都要非常认真负责,容不得一点马虎。实际上,只有他们才对自己企业、自己部门的情况了如指掌,对方要求了解的方方面面,他们最清楚。在核查之前,参加应诉的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谁出面回答问题,谁在场外准备材料,核查时,上场的人员不必多,但要了解情况全过程,又要反应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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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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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那么反倾销措施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倾销的表现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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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临时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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