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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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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即使不买房 你也有N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全文共 2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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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都有一笔“隐形存款”——住房公积金。羊城晚报记者以下告诉你的内容,就好比某天,你突然从过冬大衣里意外地掏出几张被遗忘的百元大钞——发达啦!

真不是开玩笑,对公积金一问三不知的大有人在。许多人只知道买房可以使用公积金,不买房嘛,就和自己关系不大。其实,就算不买房,你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而且很方便。

第1步:了解自己的公积金账户

这第一步看似白痴,但真有“大头虾”不知道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忘记自己的密码,对于这些不差钱的“大头虾”,记者深感羡慕,愿意将最白痴的服务进行到底。

公积金账户是什么?其实很简单,一般就是职工身份证号码后面加“00”或“01”(顺序生成)。

密码是什么?中心之前曾给大家的工作单位寄过一封密码函。找不到密码函?那就到公积金中心或所在单位办理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修改密码(注意:这不能预约,只能到现场排队,作为对“大头虾”的惩罚),带上本人身份证即可。

第2步:网上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

清楚自己的账户和密码之后,你终于打开了这扇“隐形存款”的大门,登堂入室,可以随时查阅每月缴存情况、缴存基数、提取情况、目前余额等信息。

怎么查阅?主要有以下三个途径:

1.登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

2.登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号。

3.下载“广州公积金”APP。

看看你属于哪种提取情形

第3步:查阅到名下的“隐形资产”后,你便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提取公积金。

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有以下十种: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通常来说,除了买房,A、B两种情形是普通职工用得较多的。

算得上是一笔体贴的“失业安慰金”

A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公积金。看来公积金中心还是蛮体贴的,算得上是一笔“失业安慰金”啊。

●符合提取的条件:

1.非广州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比如非广州户口)。

2.单位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这问问公司财务就知道了。)

●需要提交的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般在人事部开,记得盖单位公章)。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一般在单位人事部或财务部可领,也可以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下载,记得盖单位公章)。

3.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4.提取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广州市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然后到公积金中心或所在单位缴存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

租房可提,很方便有木有!

B

每个月总有那么一天,觉得自己腰杆子挺得特别直,那就是——发工资那一天。

每个月总有那么一天,觉得自己口袋突然空荡荡的,那就是——交房租那一天。

其实,公积金很懂你,谁让你不唤醒我?活该你穷。

●符合提取的条件:

职工连续缴存满3个月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夫妻双方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每半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转账时间间隔须满6个月或以上。

1.连续缴存满三个月;夫妻两人名下都没房子。

2.夫妻两人都可以提取,半年提一次。

“租房提取”是目前未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最主要方式。去年12月,广州公积金中心出台便民政策,令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大大简化。

可提供租房备案合同和发票,每月最高提取3700元

假如你可以提供租房合同及发票,就可以按照房租水平提取公积金,不过,提取有上限。

按规定,提取上限为每月不超过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的30%。按照已经发布的2014年广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87元的标准,保守推断,最高额度约为3700元。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加盖“备案专用章”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注意,这个合同不是普通合同,而是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或已开通网备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去办理的“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假如你是自己向房东租赁的房子,可以上网下载“2014版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或者直接到上述管理部门索取,签订合同后再去备案;假如是经过中介机构促成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该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2.房租发票原件与复印件。

目前,房屋租赁发票被委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缴税可以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携带合同、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办理。

但是,问题来了: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索要发票,房东必须纳税,按照目前的标准,月租金1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1000—2000元的为4.7%;2000—2万元的为6.7%;2万元以上的为8.38%。很多时候,就是因为房东不愿意缴纳这个费用,租客便无法获得发票。这就需要租客自己与房东协商,考验你“人品”和谈判技巧的时候到了。

3.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与上述获取方法一致)。

4.申请人身份证。

5.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具体银行同上)

6.《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在同一份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首次提取需提交提取申请表,之后无需再提供)。

资料备齐后,可以上网预约,在未来10个工作日内,在以上任一家银行经办网点提取即可。

不提供租房合同和发票,每月提取600元

好处:手续简单,办完一次,以后通过网上操作即可,可自动到账。

坏处:每月只有600元,太少了。

只要你名下没有房子,不管你有没有租房,提供资料完成第一次审批后,便可通过网上申请提取。如果夫妻双方名下都无房,那么两人合起来每月可提取1200元,一年可提取2.4万元。

●需要提交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官网上可下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要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3.提取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具体银行同上)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4.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及配偶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

无房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据说等房管部门住房档案信息系统联网后就不再需要职工提供,现在还需要申请者本人到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在交易登记中心有电子自助机,只需用身份证感应,即可打印。打印完毕、备齐资料后,便可以上网预约,在未来10个工作日内,到以上任意一家银行经办网点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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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提取住房公积金预约详细流程与注意事项

全文共 10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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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用途越来越广,很多购房者想要在买房或离职前将公积金提取出来,若想轻松的提取公积金可以先进行提取公积金的预约。但很多人不知道怎样才能进行公积金提取预约。也不知道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顺利预约成功。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预约流程

1、打开公积金网站,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2、点击“个人登录”,进入系统登录界面。

3、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职工公积金账号、密码、验证码后,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

4、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后,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或预约业务。

5、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业务(首次登录)。

6、在“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点击“联名卡密码修改”。输入卡号、旧密码、新密码后,联名卡密码修改成功。

7、选择办理业务预约业务。

8、点击进入“发起预约”,选择提取原因、地区、机构以及具体网点后,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如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继续就职的人员,个人可不必退掉公积金;如想将公积金退掉,点击个人登录并选择预约功能,选择好时间后,按照预约的时间前往银行办理点,准备转保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卡到银行柜台办理销户提取,个人和公司缴存的便可全部提取出来,到账时间为3个月。之后页面下方将显示该网点可预约人数、已预约人数和可预约时间(每日共6个预约时段)。

9、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须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业务,预约时应选择发卡银行中的一家网点。

10、选择预约内容后,点击“提交”,系统预约成功。提交成功后,选择“确定”,则直接打印预约回单;选择“取消”,可在需要打印时进入打印预约菜单进行打印。

11、点击进入“取消预约”,职工可取消预约。

12、职工在预约成功后如需要打印预约信息,可点击进入“打印预约”。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预约的注意事项

1、去银行柜台取票时需本人带好身份证原件、公积金卡;

2、办理第一次提取业务后,可在银行受理点签订网上自助提取业务,后面可以直接在网上预约,不用去柜台,即可在3天之内到账;

3、预约机构预约人数已达最大预约人数时,系统将提示“预约已满,不许添加预约信息”办理者需等待下一个预约时段再预约;

4.不能按预约时间前往预约机构办理提取业务的,请在预约时间前一天下午16:30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取消该项预约,如果未能及时取消或未能在预约时间到预约机构办理业务的,那在预约日后2个工作日内就不能再次进行网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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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全文共 3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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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经徐州市委、市政府批准,于2002年9月组建成立的,2003年1月正式运行;为直属徐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对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六)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八)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四)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第五条 依照第四条第(二)、(三)、(四)、(五)(七)、(九)、(十一)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依照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按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产权备案证明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协议)》、《商品房产权备案证明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款发票或收据;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或收据;

(七)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属危房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九)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申请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

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外地户口簿或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

40周岁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下岗未办理失业证明的,凭法院的破产裁定书或判决书,按破产日期计算失业年限;

(十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三万元以上的医疗费收据、生活困难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

恶性肿瘤、白血病、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心脏瓣膜开胸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除以上列举之外的大病,由中心研究掌握。

(十四)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判决书生效时即可提取,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五)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办理扣划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两名法官的执行公务证;

(十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十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银行还款证明;商业购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允许还款证明;

(十八)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及提取人合法继承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十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比例以上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租期以上的支付租金凭证。

(二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家庭特困证明。

(二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办理提取的和遇到其他突发事件提取的,由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需材料。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夫妻双方及其产权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总额,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期付款。

第十一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房租额。

第十二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审批还款金额。

第十三条职工不符合销户条件提取时,提取金额为百元(含)以上部分,剩余部分留存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职工符合销户条件提取时,应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中心封存户的职工在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2008年6月5日前缴存的暂存代理户,可不受原“购、建住房”等条件的限制,正常情况下可视要求为其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提取时限

第十六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签订、签发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一年内办理。

第十八条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其他情况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取申请人到中心(或单位)领取提取表,所在单位审核填表并盖章;

(2)提取申请人到中心办理相关提取审批手续;

(3)中心审批后,由提取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中心封存户的,由中心进行核实,并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特殊原因单位无法审核的,可由中心(或缴存地管理部)进行核实,再办理相关提取审批手续。

第七章提取监督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提取的,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心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提取范围、证明材料、时限、程序等进行适当变更。

第二十五条为便于提取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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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全文共 26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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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8]78号)、《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关于对采取预约购房方式购买公有住房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津房改资[1999]109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关于调整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津房委资[200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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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联名卡用途有啥?

全文共 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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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都上缴公积金,却不知道如何提取?不知道公积金的政策,那你就要吃亏了!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时候,先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申报信息并作出承诺。凡是通过相关部门获取信息进行联网审核的,就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提取公积金,就不得不提到公积金联名卡,又称“联名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账户查询和银行借记卡多种功能的银行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如何提取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温馨提示:

在提取公积金时候,有些情况需要注销公积金账户。另外,在满足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后,住房公积金都会打到联名卡里。

公积金联名卡主要有三大功能:

1、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即持卡人可查询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汇缴、补缴、提取、计息等账户明细,并通过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2、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除此之外公积金联名卡还具有相应银行卡的全部金融功能;

3、可以把公积金转入联名卡,持卡人可指定联名卡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帐户,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联名卡账户中。

简单来讲,联名卡就是一张银行卡,只不过这张银行卡与你的公积金账户绑定。另外,公积金联名卡是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个人首次办理金联名卡,一律免收工本费。但是,如果职工遗失或损坏了联名卡,在办理挂失、换卡或补卡手续时,要按照银行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

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条件:

1、必须有公积金账户,也就是说你之前交过公积金;

2、必须是一个公积金账户,多了还不行;

3、你的身份证必须符合银行的要求;

4、此前没有在申领的银行办过联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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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全文共 31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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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就因其首付少、利率低而受到购房者的普通欢迎,有市场就有管理,为了更好的规范住房公积金市场,国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重庆也相应的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而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购买房屋使用权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当前规定比例的;

(三)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购房缴款凭据;

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重庆市全额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以下简称“集资建房协议”)或“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以下简称“资助购房协议”)、房改办批文、购房缴款凭据。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三)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出具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五)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的,应提供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签章认可的《重庆市职工调动报批表》、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或调函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的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或“资助购房协议”、还款证明。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

(十)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除出具购、建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有关证明外,应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第(三)、(四)、(五)、(六)、(七)类提取的,职工所在单位须填制《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属(一)、(二)、(八)、(九)、(十一)类提取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并将相应证明材料送资金中心审查后,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均进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由资金中心代为管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属(一)~(十一)类提取的,应比照前述规定由本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资金中心审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购房合同》或《建房合同》签定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帐存实有金额。若住房公积金帐户当前存储余额大于《购房合同》或《建房合同》中约定付款额的,只能提取该《购房合同》或《建房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付款数额。其余下的存储额,再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仍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提取。

第十一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每年办理一次。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应于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6月30日)后办理相应提取手续,由其所在单位到资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大于借款人年度归还贷款本息数额的,只能提取年度归还贷款本息数额,多余部分不得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交纳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应于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6月30日)后办理相应提取手续,每年办理一次。职工(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帐存金额,只能提取其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若该承租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或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按政府规定的租金价格占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例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资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并代为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资金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资金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资金中心有权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资金中心有权追回被骗取金额的款项本息,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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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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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提取条件,然后填写《提取申请表》,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然后持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那具体做法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江苏省尚未开通全省的联网查询,你可以按下面方法查询:

(1)。带上个人身份证,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查询;

(2)。通过各地市设立的查询电话、互联网站等形式,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拟订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具体监督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实施监督;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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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沈阳建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如何办理

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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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网友来电咨询沈阳建行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手续。专家对此进行了解释。

以沈阳建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为例:购买自住住房1年之内的;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除有关证件的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职工个人在一年之内现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要件包括: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申请审批书》;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如果是偿还商业贷款,还需提供借款或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

复印件需要10多张,多有不便。如今,这些证件的原件还需要提供,但电子扫描代替了复印,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再复印任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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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常见32个问题解答

全文共 49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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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使用郑州住房公积金时,会什么限制、都需要什么资料、能提多少钱等产生各式各样的疑问,小编在这里汇总32个公积金常见问题,并进行解答。耐心看下去,或许会有你的答案。

1、单位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先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那里(或到住房公积金提取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携带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有关提取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个办事大厅(百花路办事大厅、郑东新区办事大厅、花园路办事大厅、经开区办事大厅、高新区办事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如果在郑东新区办事大厅、花园路办事大厅、经开区办事大厅、高新区办事大厅办理提取手续的,也可以提供中行银行卡或存折。

2、为什么不能随意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有权为职工个人。既然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为职工个人,那么,职工为什么不能随意提取呢?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为城市政府筹集一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促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市政府的住房保障能力和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社会性、互助性、强制性和保障性等特征。为了实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征,行政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出具体的管理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管理。由于行政机关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管理,使得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是一种受限制的所有权。具体表现为:

(1)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

(2)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规定的条件出现时才允许提取。

(3)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的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以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3、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为何要修改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

答:为了保护职工个人隐私和资金安全,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后,必须经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建行网点修改密码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4、如何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答:填写《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提取原因等内容,提取金额暂不填写,此表三联职工本人来办理提取手续的,申请表上不需加盖单位财务章;若他人代办的,申请表上必需加盖单位财务章。

5、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签订过合同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管局备过案五年之内的购房合同(用A4提纸张复印合同第2、4、16页)。

提供五年之内购房发票原件(用A4纸复印一张)。

(2)取得房产证的

提供五年之内的房产证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提供五年之内契税证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原件(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五年之内的房产证和契税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7、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拆迁通知(批文);

拆迁安置协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结算清单(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两年内的发票或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8、购买单位集资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供集资建房批复、购房人员名单、发票(收据)(有效期两年),单位备案后统一办理;

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产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购房发票(收据)。(有效期两年)

9、购买单位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未取得房产证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购房人员名单、发票或收据,有效期五年(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产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购房发票或收据。(有效期五年)

1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在市区内建住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两年内建房支付费用的凭证。

在农村建房: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内建造和翻建住房支付费用的凭证。

1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行业系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的,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加盖印章的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明细单;再次提取只提供还公积金贷款明细单。

12、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该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提供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银行出具的归还贷款明细单(加盖银行信贷部门印章)或归还贷款的存折明细。

13、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户口本、房管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能在房管系统内查到的不需提供),同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14、异地购房、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提供什么资料?

答:提供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购房人身份证,有效期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要求发票能在当地地税网站上查到购房信息,(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偿还购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偿还贷款的明细单。

异地拆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5、退休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退休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身份证上的年龄办理提取,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

1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至四级)

1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农业户口和外地户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郑州市(包括六县一区)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显示农业粮农户的可直接提取,不是粮农户口的,身份证地址和户口本一致,显示到某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居住地址在城区的不予办理。外地(郑州六县一区以外)户口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即可。

18、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失业证、下岗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任何一个证件(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下岗或失业至今满五年未再重新工作的。

20、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户口迁移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1、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证明?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居住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低保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3、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县(市)、上街区职工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及有效期两年内的住院费用凭证(提取金额是除医保报销外个人支付的金额),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郑州市区职工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住院证明及有效期两年内的住院费用凭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4、九种重大疾病包括什么?

答:九种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25、本人患九种重大疾病都能提取谁的住房公积金?能提取多少?

答:患九种重大疾病的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同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余额。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本人实际支付的住院费用,即住院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26、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由谁为其办理提取手续?

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般要求单位经办人员为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转入其单位银行账户。单位因故不能办理的,可转入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卡或存折。如果死亡人有几个子女,应出具遗产继承公证及委托书,委托一人办理,办理人填写保证书,若发生家庭经济纠纷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关,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27、房产共有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和提取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按购房、偿还住房贷款共有人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有人的其他关系不能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其支付房款的金额和已归还贷款的金额。

28、通过拍卖购买的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通过拍卖购买的房产,已经取得房产证的凭五年之内的房产证和契税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凭拍卖契约、付款凭证、契税证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9、本人购房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吗?怎样办理提取手续?

答:本人购房,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可同时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支付房款的金额。

需提供产权人、提取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户口本,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0、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金额上有哪些限制?

答:(1)提取金额不超过办理当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2)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能大于已支付房款的总金额、建房总费用、归还贷款总额或提前还款总额。

31、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出具虚假证明该如何处理?

答: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回职工非法提取金额。

32、继承、赠与、离婚过户等取得的房产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继承、赠与、离婚过户等取得的房产,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因为不属于房产交易行为且产权人没有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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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住房公积金提取后还能贷款吗?

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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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后还是可以进行贷款的,但如果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则不能使用账户内的余额来支付首付款。是否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还需要根据房地产的相关政策。一般情况下来说,公积金只能用于贷款,而不能用于支付首付款,也可以在买房之后拿着自己的购房活动或者是其他的证明材料进行支取,用来还款。

还需要一点,希望购房者明确的是如果已经提取过公积金,用来支付房贷,再次进行贷款,在一些城市会当做购买二套房来进行计算,具体情况需要看当时的公积金政策,有一些城市当贷款已经还清,并且没有实行公积金新政的情况之下,再次购买可算首套房屋。那如果说贷款处于未结清的状态,无论是否存在公积金新政落地的情况,再次购买全部都在第2套房屋,不仅没有办法享受到优惠的利率,而且所付的首付款也会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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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住房公积金提取能否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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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网友询问,他家现居住的房子是用商业贷款购买的,贷款已经还完,夫妻俩都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合计近20万元。他咨询能否将夫妻俩的公积金取出来,用于购买二套房的首付?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7.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职工下岗、失业满一年(以办理失业证日期为准)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1.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一年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一万元以上的;12.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因此,公积金的提取不能用于支付购房的首付款,只有当购房行为完全发生并确认职工拥有该套房产的所有权时,职工及其配偶可持相关手续办理提取。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当年的应还款付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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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全文共 10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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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租房、还贷、退休等提取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流程: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死亡职工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3.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流程:

(1)购房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的,应在选房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配偶还需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现场填写两联申请审核表,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加盖业务印章予以确认。

注: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法到现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人及其配偶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办理选房认购手续时,将加盖市管理中心业务印章的本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申请审核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原件等材料一并提交售房单位,由售房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手续。

(3)售房单位应在申请审核表上加盖预留印鉴确认相关购房信息和账户信息,由其指定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办理要件,到约定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

(4)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提取、转账登记,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分别由市管理中心、售房单位和职工所在单位留存。

(5)售房单位签章确认的申请审核表,由市管理中心留存。

(6)提取、转账登记业务办结后,售房单位退回职工相关材料时,将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留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一并移交职工,由职工转交单位。

4.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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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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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吉省直公字〔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在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首付款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为《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包含病种);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二)职工正式退休的;

(十三)职工省外转出的;

(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十七)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十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其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不可用其他购房方式办理提取。贷款期间,先以另一套住房一次性付款方式提取过,再以贷款方式提取的,贷款提取时不做累计提取,只提取贷款当年还本付息额。

第六条两套或多套住房均为贷款方式的,只可以选择用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提取房屋以上年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系统登记为准),直到此笔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照《细则》规定提取另外一套房屋。使用同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的,两次提取的时间应为不同年度。

第七条已经发生第三条(一)至(十一)项提取行为,再次部分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不同年度内。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经中心调查核实后五年内申请提取的;

(四)本人及配偶以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其它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申请提取的;

(五)已签订冲还贷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或者配偶签订冲还贷款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六)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贷款手续提取的;已用贷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或贷款手续提取的。

第九条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以已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购买某套住房贷款本息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或租用该住房的;

(三)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四)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房屋买受人为未成年子女或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第三章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第十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次性付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房屋。

第十一条每套住房只能按一种方式提取一次。购房提取后,再用房产进行抵押的贷款不能进行提取。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的住房手续原件。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还款满2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度。提取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如还款期间曾以其他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予以累计,只能提取当年还贷本息额。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还款额。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手续原件。

第十四条职工及配偶在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第十五条职工存在第三条第(八)至第(十)项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

第十六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二)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含70㎡)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第十七条职工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至(十八)项规定提取的,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本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中心审核后拍照存档,原件返回。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二)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6.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7.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户口簿;

5.《房屋所有权证》和扩大面积款发票。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必须还款满2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度;提取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如还款期间曾以其他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予以累计,只能提取当年还款额。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还款额。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手续原件。

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反担保抵押合同》;

5.《借款合同》;

6.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首次提取的,提供当年全部还款明细(还款第一个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个月);

7.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还款计划;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包括冲还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首次提取的,提供当年全部还款明细(还款第一个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个月);

6.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还款计划;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中心签订冲还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其他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6.出具上一年度全部冲还贷明细和银行还款明细(加盖公积金中心或银行业务章),已通过公积金账户全额冲还贷的,提取不了公积金;部分冲还贷,剩余由银行账户进行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银行还款部分(由公积金账户余额决定);

7.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及冲还贷明细;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结清证明和冲还贷明细。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首付款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借款合同》;5.首付款收据(发票);6.放款回单(贷款支付凭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7.组合借款的提供审批后的《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异地组合贷款需提供其公积金中心盖章的相关证明。(八)患有第三条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单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5.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

6.出院诊断书;

7.医疗付费专用票据;

8.与职工本人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年检的《低保证》及《低保优惠证》;

5.录取通知书;

6.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

7.与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单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5.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租住公租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可确定房屋准确面积的《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本人到场签署单身声明)。

(十二)退休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十三)省外转出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异地转移通知书》(原工作单位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3.《调令》、《任职文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或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4.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需加盖新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

(十四)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1.继承人身份证(需本人亲自到中心办理),继承人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职工死亡证明;

5.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公证书中必须明确各自的继承份额及提取办理人。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十五)出国定居的:

1.职工本人护照、签证、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出境定居证明(如是外文需要翻译成中文格式)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企业职工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事业编制或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七)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户口簿;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在押期间提取的,还须提供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第二十条集体户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集体户口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同时具备(无法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需到户籍所辖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派出所户籍章)。

第二十一条职工本人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但必须是职工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书证明。如需他人代办,受委托人持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才可办理。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职工及受委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人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提取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填写《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2.由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3.中心审批通过后,将职工支取的公积金金额转入其公积金龙卡。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要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要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保留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的权利,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将骗提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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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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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者在购房置业时多数都要通过贷款来实现自己的住房梦,对于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者来说,在购房时都会选择用住房公积金来贷款购房,那么究竟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在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条件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条件: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5.调离本省的。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6.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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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吗

全文共 30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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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2009年7月8日讯:8月10日起,在杭州公积金中心贷款的职工公积金提取时,不再局限“一年只能提取一次”的提取方式,可以选择按月转账。

此前公积金提取一年只能取一次,贷款的职工不仅需要单位开的证明、银行打印的还款记录、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审核要件,如果碰上公积金提取高峰,还要到公积金中心排长队,耗费了大量的精力。现在,只要一次办好手续,就可以省去这些繁琐步骤。

除了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变化外,为方便单位和职工及时解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还贷等情况,下个月,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启用住房公积金网上对账和短信业务系统。

公积金按月转账至贷款银行账户两天内到账

8月10日起,在杭州公积金中心贷款的职工只需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申请表》即办理转账业务登记,经审核同意后,便可以将公积金自动转账至职工的贷款银行账户,再也不用排队等候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了。登记成功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20日,中心便会将核定提取金额转账至职工的贷款银行账户,两天内就可以到账了。

首期享受的是纯公积金和组合贷款的申请人有17个银行网点可以办理

为保证新服务的顺利开展,杭州公积金中心将分阶段实施。首期服务对象为已向杭州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待时机成熟后再办理纯商业住房贷款的还贷提取按月转账。

其中,申请人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于今年8月10日起(法定节假日除外),到贷款银行指定网点(见附件)办理转账业务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原件;(3)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另需提供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于今年11月2日起(法定节假日除外),由借款人本人到贷款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授权登记手续和转账业务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原件;(3)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须在借款人办妥授权登记手续后办理转账业务登记手续。办理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为能让如此多的职工尽快享受到这项服务,中心选择了贷款人数相对较多的十家银行共17个网点,办理此项业务。

如果借款人本人的公积金不足以还款的话,其配偶可以同时申请还贷提取按月转账。转账金额按登记先后顺序生成,各类性质资金的合计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里只要有100元就可以转账,转账后账户里只需保留1元钱,这样保证最大限度地为职工减轻还贷压力。

那么,申请了“月月转账”的方式提取公积金后,如果还有余额,是否能“一年提取一次”呢?记者咨询杭州公积金中心,其工作人员表示:申请公积金按月转账还款后,就不能再使用一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的方式了,只有再次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后,才能提取。比如,再次购房、退休、离休等等。

还有,对于那些自己公积金缴存额不够,或者本人跟配偶的合计缴存额少于每月还款额度的职工来说,在每月扣款日前,及时查询扣款账户的余额情况,并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还款,避免贷款逾期。一旦账户内余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罚息。

需要提醒的是,还贷提取按月转账期间,如果申请人转账账户变更或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转账。

夫妻双方可以同时申请“月月还”合计转账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款额

“一年提一次”变为“月月转”平时预算紧张的买房人减负

此前,公积金只准“一年提一次”。也就是说,购房者要先拿自己的现金还贷款,对于一般家庭,尤其是低收入的家庭来说,一下子要拿出一年的还款金额,确实是个不小的负担。现在,实行还贷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后,“年年提”变成了“月月转”,这给平时预算特别紧的借款人减少了还款负担。比如,一对年轻夫妇合计月收入7000元,申请公积金房贷,贷了80万元纯公积金(目前市公积金夫妻合贷最高贷款额度),等额本息20年,每月还款额近4800元,两人合计每月的公积金是2500元,夫妇俩申请“月月转账”后,每月再拿出2300元就可以应付还贷了,手头上还有4700元余钱。而此前,夫妇俩每月还款后,只剩下2200元的生活支出,生活质量肯定不如现在。

据了解,杭州购房者中,选择纯公积金或者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占了四成左右。业内人士认为:公积金提取从“一年提一次”变为每月转账,对楼市影响不会太大。

单位和个人可以上网对账查询历年公积金缴存明细、年度对账单等

单位只需登录杭州公积金中心网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持《杭州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注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和代理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杭州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专柜办理开通手续即可。以后可以随时网上查询本单位的缴存信息、缴存清册等信息,资金入账情况是一目了然,再也不用为资金是否入账的问题而烦恼了。

单位网上对账更推出了年度对账功能。今后,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对账,将对账单打印出纸质对账单,或下载对账单(EXCEL格式)。如果对账结果不一致或没有及时到账,单位可以到杭州公积金中心柜面或拨打电话96345咨询。

推出手机免费短信服务可以查询账户余额、缴存、提取等多种情况

8月1日起,单位缴存金额、结算时间等信息,中心都将通过短信及时提醒。职工也可以在第一时间获知自己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金额变动信息包括账户余额、缴存、提取等情况,以及贷款发放、扣收等情况。

公积金中心推出的手机短信服务,适用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不含小灵通)用户,而且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订阅。单位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事大厅专柜订阅。个人可以通过网上对账系统或直接通过手机发送个人客户号至10639000订阅。全部短信服务项目均免收各种费用(包括各项短信服务所需的费用及所涉及的第三方服务费)。

今后,每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跨年调整时,还将会向广大客户发送利率调整的短信通知。

另外,想具体咨询有关事项,可登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申请表》可登录中心网站下载,或者到贷款银行指定网点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领取。中心网址为:www.hzgjj.gov.cn,地址: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咨询电话:96345

附件

贷款银行指定网点

1、中国工商银行:

(1)开元支行(求是路8号)

(2)高新支行(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大厦1楼)

(3)湖墅支行(湖墅南路377号)

(4)省分行营业部(庆春路90号1楼)

2、中国建设银行:

(1)中山支行(中山北路297号)

(2)高新支行(文三路250号)

(3)秋涛支行(青春东路5号)

3、中国农业银行:

(1)解放路支行(建国中路11号)

(2)钱江新城支行(钱江路639号)

4、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延安路320号)

5、交通银行杭州浣纱支行(浣纱路101号)

6、杭州银行:

(1)官巷口支行(解放路178号)

(2)滨江支行(滨江区江南大道财政金融大厦一楼)

7、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延安路88号)

8、浦发银行杭州西湖支行(延安路429号)

9、华夏银行杭州高新支行(文一路123号)

10、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杭大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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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如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全文共 1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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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下面小编就介绍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方法。

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了方便缴存人和保证资金安全,目前各管理部在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将提取金额直接划付到缴存人的储蓄账户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采取银行开具储蓄账户(目前有: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北京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银行——阳光卡,民生银行——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然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审核将支取款项划入该账户中,职工再从账户中将该款项支取。

(1)职工本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不同,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职工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职工持上述证件、申请书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职工的提取申请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单位或职工的提取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中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使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的工作,并把决定通知申请人。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职工的提取申请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以后,要求职工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号。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以后,将职工申请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7)职工到银行支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次数和时间为: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职工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职工的提取申请审核合格,职工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号办理提取手续将住房公积金划入银行账户职工支取

提取公积金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13)职工在外地用商贷买了房,可以提取公积金。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职工购房地并不影响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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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可行吗 公积金提取方法介绍

全文共 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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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等多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住房公积金是否能每月提取呢?公积金提取的方法有三种,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的情况较少,具体需要咨询各地公积金提取政策。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成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约定提取

公积金提取的约定公积金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部分提取

公积金提取的部分公积金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部分提取的要求,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最高提取额为:账户内留10元的全部。

销户提取

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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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18最新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全文共 2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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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小编来告诉你,请看下文。

操作方法

1

先带上你的身份证原件,去公积金缴费银行,让银行的工作人员帮你打印一张公积金流水单。

2

接着带上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的要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广州市公积金管理局。

3

将带来的材料交给前台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核你的资料后会让你填一张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

申请表填好后,将申请表、公积金流水单、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交给柜台的工作人员审核盖章,然后就等着一个月后公积金到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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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提取 北京公积金提取流程

全文共 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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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很多缴纳了公积金但依然买不起房的人开始关注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在了解到这些钱的利率不及活期存款的情况下,很多人想取出用掉或者买银行理财产品。那么公积金应该如何提取?提取流程是怎样的?

(一)提供满足提取公积金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满足提取公积金条件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然后向单位提出申请。比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等。

(二)领取转账

如果是在职职工,可以凭领取的凭证(正常办离职时应该都有的,在人事部、财务部也会审核),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三)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

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银行会转账到你指定的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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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公积金提取

全文共 28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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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不仅只是用来购房,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租房等都是提取公积金存款。公积金存款的多项用途能让生活成本大大的减低,搜房网房天下东莞二手房特意整理了公积金提取流程以及所需资料,让你轻松“拿钱”!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

二、办理条件

1、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或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的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申请人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

3、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三、所需材料

(一)购买(一般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办理提取:

1、已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提取: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

(2)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2、购买一手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提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本市购房的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外市购房的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说明:购房只能提取到合同备案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没有备案日期的只能提取到合同签订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二)建造自住住房办理提取:

1、房屋在建的,办理提取: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房发票原件;

(4)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6)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说明:此项业务提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住房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可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

2、房屋已建好的,办理提取: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

(2)建房发票原件;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5)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可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

(三)翻建自住住房办理提取: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房发票原件;

4、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6、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翻建住房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可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

四、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提取: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原件(由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

3、建房发票原件;

4、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6、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7、提取半年后应向我中心提供大修工程完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说明:此项业务其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必须是鉴定级别为C或D级的危房,只能提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大修住房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可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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