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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液化气罐安全管理规定(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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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食品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共 25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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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调加工食品销售前的最后一道工序,因此对环境卫生、加工场所、用具、容器都有较高的要求,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烹调加工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篇1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Q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要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使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和使用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使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

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重,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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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篇2

一、烹饪人员(厨师)要严格检查待烹饪加工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绝不烹制。

二、加工食品时要充分加热,烧熟煮透,不得只讲食品颜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内生。菜肴着重体现菜品特色,感观性强,做到可口易于消化。

食堂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食品一定要煮烂、煮透,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肉类食品烹调后应无血、无毛、无污物、无腥味、无异味,严防外熟内生。

三、烹调好的菜、加工后的熟制品必须使用清洁、经消毒过的菜盆、瓢、碗、盘等专用容器盛装,并有序排放于熟食台。

烹调后的菜必须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未经消毒清洗的餐具,工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应后剩余的食品必须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成品、半成品与原料、生食品与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在经过试尝后、确认感观无异样、无异味后方可出售。

六、烹饪加工工作结束后,调料容器要加盖收好。灶上灶下,工具、用具都要冲洗干净。随时保持操作间清洁,无油垢。地面无食渣、垃圾入桶,地面用水冲洗干净。

七、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篇3

一、员工须持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洗澡,勤理发勤更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上岗或返岗前必须洗手消毒。不得有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班前班后搞好各自岗位卫生工作。

三、天花板、墙壁、各种管道表面无破损、无油污、无霉点,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干爽,无杂物(尤其是灶台、案台下的地面),下水道通畅。地面、沟渠、柜内、柜面不能有老鼠、蟑螂、苍蝇及昆虫活动。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应有盖并盖好,无破损无溢漏,桶盖与外壁应保持清洁。

四、细加工员工,加工前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或使用。加工后清洗台面工用具,刮洗好后的砧板应竖起放好,工用具收入柜内。

五、配菜员工,检查已加工好的原料,不新鲜,有异味不得进行配菜。配菜碟要干净,配菜碟应与客人进餐用的餐具不同。

六、放入餐具保洁柜内的消毒餐具要进行验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退回重新洗消。

七、烹调时注意原料的种类、性质、厚薄和数量,必须煮(炒)熟煮(炒)透。加工蔬菜应做到一洗(洗干净)、二浸(水中浸泡30分钟)、三烫(开水烫后弃除菜水)、四炒,以防止蔬菜上残留的农药引起食物中毒。

八、配餐应在专用配餐间内进行,配餐间内只能存放可直接入口的食品和必需的餐具、工用具,不准存放任何杂物及私人物品。大型宴会、酒会时要留样观察72小时以上。

九、雪柜(冰箱)要有专人负责,食品摆入有序,烹调间内不得存放熟食品(包含所有可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品只能在相应的功能专间内雪柜或冰箱中存放),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在柜门上注明相应标识。半成品存放时注意加盖封包。雪柜内架、柜内底、柜门等各种应定期及时清洗保持洁净,雪柜内不得有异味。

十、所有工用具应保持洁净,下班时定点摆放。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篇4

烹调加工是食品销售前的最后一道工序,因此对环境卫生、加工场所、用具、容器都有较高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餐厅应有专用烹调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设置相对独立的烹调区域。

二、为避免粉尘污染食品,中心规定禁止使用燃煤灶具,统一使用燃气灶具。炉灶上方要有排烟排气设备,且与炉灶匹配合理,保持设备运转良好,并与灶具同步使用。

三、配料操作台(架)要美观实用、摆放合理,符合烹调加工的需要,并且易于清扫和洗涤。配置两个水槽以上的流水洗物池,用于洗涤烹调用具和容器; 设有流水的专用从业人员洗手池,并有明显标记,严格区别使用。

四、烹调用具和供餐用具要标志明显,定位存放,分开使用。配备足够数量的保洁柜,用以保存洗涤、消毒过的器具,防止鼠类、昆虫造成二次污染。

五、配备的冷藏、冷冻设备,要求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其外部要有明显的温度显示装置,柜内温度冷藏要保持在10℃以下、冷冻要保持在-1℃以下,保持柜内清洁,结霜厚度不得超过1厘米;柜内冷冻(冷藏)物品不得超过柜内容积的70%。原料、半成品、成品不能混放在同一冰室,同时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要分类摆放,不允许混放,更不允许直接叠压摆放。

六、在入口处设置宽敞的更衣室,准备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供从业人员使用,从业人员必须更衣后方准进入烹调场所。

七、闲杂人员严禁进入烹调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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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安全通道管理规定

全文共 1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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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一些住宅小区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通道不畅通、消防水源不充沛、消防设施不完整等问题非常突出。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安全通道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消防通道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

一、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常见隐患问题

(一)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这种现象在老旧小区、城中村、农村等地最为常见。居民私自搭建简易车棚、储物棚等临时搭建,且很多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极易引发火灾蔓延,且这些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导致消防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二)违停占用消防通道。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住宅小区的停车问题一直难以妥善解决,居民购买或租用停车位或车库要花费大量资金。由此导致很多住宅小区的居民一方面图方便,一方面图省钱,经常将私家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长此以往,违停占道也成为小区消防安全通道管理上的最大积患。

(三)擅自堆放占用消防通道。在一些小区检查中经常可以发现,很多居民擅自将杂物堆放在楼梯间,有些居民家中装修甚至将大量装修材料和砖墙破瓦随意堆放,造成严重的消防通道堵塞。有些居民将电瓶车放置在共用楼道充电,不仅占用消防通道,还带来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居民小区消防通道隐患问题分析

(一)居民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欠缺。居民群众做为占用、堵塞小区消防通道的主体,其消防安全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等是主要原因,并未从自身小利益和消防安全的大利益之间加以考虑。这些也反映出消防宣传的广度、力度不强,强制手段、措施应用不到位。

(二)物业管理单位措施不足。做为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消防通道的管理工作担负主要职责。但很多物管单位为避免与居民发生冲突,物业管理费收缴便利等因素,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推诿扯皮,对居民违法行为约束力不够。

(三)岗位职责不清。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的消防通道管理通常都依靠保安来兼职,没有形成专人专管,也未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特别当发生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互相推卸职责,往往形成发现问题后“无人管、无人解决”的尴尬局面。

三、加强小区消防通道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开展防火巡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小区内消防通道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车通道,以及相关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消防车通道上若需设置石墩或其他障碍物,应设置可移动式,紧急情况下可迅速移除。

(二)严格落实法律责任。《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单位违法,可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有违法行为人承担。《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可依据《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罚。

(三)加强消防通道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小区业主要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学习消防常识,加强日常检查,共同维护小区消防通道的正常秩序,确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车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及小区公共消防安全,全力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四)积极开展宣传演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保安防火应急队伍,经常性开展消防常识及消防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所有业主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成立义务防火巡查队伍,每个单元设置一名“楼道长”,每幢建筑设置一名“消防网格员”,定期联合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物业管理部门要联合小区业主积极开展日常消防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家庭防火水平以及小区整体防火自救能力。

看过“消防安全通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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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酒店住宿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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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出去游玩,如果玩一天以上,一般就需要住酒店了,那么酒店住宿安全管理的常识有哪些呢?

1.总台接待员负责接待旅客住宿登记工作,每天24小时当班服务。

2.所有中、外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登记合格率100%。

3.对零散旅客实施登记时必须做到“三清,三核对”。

“三清”即:字迹清、登记项目清、证件检验清。

“三核对”即:核对旅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登记年龄和证件的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旅行团体客人的住宿登记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销售代表代办填报。

5.VIP客人可先领进房,在房内办理登记手续或由省、市接待部门代为登记。

6.接待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7.旅客资料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通缉协查对象应及时输入电脑准确无误,以便核查。

8.接待员在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应提醒旅客贵重钱财,证件可免费保管。

9.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访客须登记,访客时间不超过23点。

最后,佰佰祝您住的安全,玩的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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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厨房液化气罐放哪儿最安全

全文共 6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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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液化气罐一定很熟悉吧?小编就每天都要和它打交道,熟悉的程度自然不必说了。那么厨房液化气罐放哪儿最安全

厨房液化气罐放置的位置离灶头的距离一般要在1米5以上比较安全。或者设置下橱柜,液化气罐隔离。

厨房液化气灶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液化气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液化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人员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液化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液化气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每只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然后通知供气室关闭气源总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液化气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液化气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今天小编介绍了以上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用。到底如何安全使用液化气罐呢?请关注的农贸市场安全小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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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法规定与管理

全文共 27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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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食品安全的标准。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管理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食品检验制度

(一)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地位

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食品检验资‘质,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机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鉴于以往的教训,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三)不同机构和组织的食品检验活动

1.食品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依照职权,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2.自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第三人委托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被委托的机构应当是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合格食品检验机构。

看过“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法规定与管理:

1.

5.”的人还看过:

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法规定与管理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召回制度

1.食品召回的概念和类型。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食品生产者自己主动、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生产者公开回收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制度。

食品召回可以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类型。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对发现的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停止生产,公开相关信息,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行为。同样道理,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责令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

2.对食品召回的处理。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经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重新上市销售;否则必须销毁,以绝后患。

食品进出口管理

1.进出口管理机构及其职权。食品进出口的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检验;

(2)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3)受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以及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并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2.食品进口管理制度。

(1)一般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3.食品出口管理制度。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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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企业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全文共 2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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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警惕,不幸的事故就会躲开,有了防范,不幸的事故才会远离。无论工作中还是生活上,多问几个为什么,多进行一下深入的风险分析,我们就能最大程度的避免事故发生,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企业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吧?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协助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2、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3、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4、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5、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7、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8、积极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9、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适用于本单位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食品安全管理单位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4、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本单位管理层提交自查小组名单,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5、本单位起草的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应当含有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名单,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方案,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6、食品安全自查审核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并保留相关的自查报告备查。

7、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8、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C)其他应该追加的情况。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单位食品从业人员都可以向本单位相关管理层提出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的建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批准实施。

10、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应当有本单位内负责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11、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前,应当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要对照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12、自查结束后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13、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14、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15、提交自查报告。

1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存。

1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检查时,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2、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证到期后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6、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四、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待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2、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处理食物前;上厕所后;处理生食物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处理动物或废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4、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开始工作前;上厕所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处理动物或废物后;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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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共 3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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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为一名仓库员工,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知识你了解多少,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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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共 16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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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是人口密集的地方,所以大多数的人都会关注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下面是小编为您分享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 学校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舍区、饮食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3、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不准上班时间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4、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上22:30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5、 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校办公室批准,保卫处备案,在制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贴。

6、 未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加盖房屋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7、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者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基建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使用。

8、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9、 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学校办公室和保卫部门批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 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10、 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 向校办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 人数、 时间、 地点、责任人姓名及相关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必须提前 24小时到 保卫科登记备案,即会前保卫科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 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 研、 工作和生活秩序; 不得宣传封建迷信; 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11、 校园内部得练习驾驶机动车;校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乱 停乱放,严禁在教学区鸣笛;校外机动车辆在学校上下班前后 20分 钟不得入校。

12、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其他致人 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

13、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4、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溜放,校园内不准饲 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

公共场所安全防范知识

1、在操场、食堂、教室、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短暂离开时,要将贵重物品带走。

2、请不要把手机、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放在书包内,并用书包占位。

3、发现物品丢失或可疑人员时要及时与场所管理人员联系,并报告保卫处。

4、请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有关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一、公共场所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公共场所结合各自特点,制订出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公共场所必须保持通道畅通,必须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设置应急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器具。

三、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并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损坏,违者处罚。

四、公共场所必须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严密火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严禁各种违章用火、玩火。

六、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具备各项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检查、整改隐患,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执勤人员,做好值勤工作,维持秩序,处理违章或应急事件。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各类刀具、凶器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在公共场所丢失、失窃。

八、进入公共场所应文明礼貌,遵守各公共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公共场所哄闹、肇事、打架斗殴、偷窃赌博、酗酒、流氓、有伤风化、损坏公私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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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油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共 17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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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油库泄露、火灾、爆炸事故频发,使得油库的安全状况引起了众多的关注,同时,也使得油库的安全评价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油库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油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①石油库的位置应尽量避开大中型城市、大型水库、重要的交通枢纽、机场、电站、重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军事战略目标,以免相互影响,增加各种不安全因素。

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尽量便于消防车到达。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筑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③石油库的库址应选择在地势较为平坦的地方,库址的自然地形最好具有较为明显的坡度,自然地形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以便于石油库排水和进行油品自流作业。若在丘陵地区建库,宜选择在地势较低又不被洪水淹没的地方。

④石油库周围有明火时,库址宜选择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侧风向,当设在侧风向有困难时,应根据明火有无飞火的可能来选择。若是无飞火可能的明火,可选择在明火的下风方位,若是有飞火可能的明火,应选择在明火的上风向,而且还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小于30米)。

⑤石油库位于岸边时,应与居民点、码头、桥梁等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并应选择在江、河的下游地带,以免油品着火时顺流而下。

⑥在地震区建造石油库时,应考虑抗震设施。在地震裂度大于或等于9度的地震区,不应建造1—1级石油库。

⑦库址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不应建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砂及泥石流的地区,也不宜建在3级湿陷性大孔土地区。

⑧石油库与周围企业、居住区、交通线等处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油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二、 防火防爆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三、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5.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6.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四、 消防管理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五、消防设施配置

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六、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七、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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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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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二、 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单位、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对所属单位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各单位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三、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景区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旅游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五、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游乐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六、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七、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八、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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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全文共 2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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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也是安全监管人员工作的核心和目的。因此,消除或减少企业员工,特别是生产一线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吗?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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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校园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全文共 8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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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他们正处于成长阶段,需要教育工作者全身心的呵护。关爱他们的安全,关爱他们的健康是我们广大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你知道校园安全防范管理规定都有哪些吗?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1、防范措施是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效手段,应予高度重视。

(1)坚持安全工作的检查制度。即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在寒暑假和节日放假前对安全工作必须检查,平时里要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

(2)坚持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凡在安全工作中有薄弱环节,有事故苗子,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发出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第一责任人必须签字认可。

(3)坚持安全台帐登录制度。安全无小事,必须严肃认真,建立安全责任制台帐,有利于总结经验和整改不足之处,落实安全责任制。

2、坚持校园安全工作奖惩办法,促进各级领导和教职工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1)坚持实行重大的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即对已经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评先进、晋级、提职等,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2)把平时在安全工作中的表现与月度年度考核挂钩。

(3)对于在落实安全责任制,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工作中作出努力,有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重大贡献者应重奖。

续聘及具体奖惩意见,由校长批准后执行。

因不能完成岗位职责致使工作有所影响

有不正确行使管理权限的事实

不能为师生提供服务

工作效率低,质差且延时

不关心育人工作,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现象视而不见

没有全局观念,工作斤斤计较,不接受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同事间闹不团结,不支持不配合他人岗位工作

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现象

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

能正确的行使岗位职责赋予的管理权限

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能为师生提供热情的服务

工作效率高,能按质按时完成任务

热爱学生、关心育人工作,能督促学生讲文明守规范

有全局观念,能完成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能团结同志,支持配合他人开展工作

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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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液化气罐放在厨房哪个位置更安全

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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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罐易燃易爆,如果使用不当的话,就会有爆炸的风险。那么液化气罐放在厨房哪个位置安全

第一条使用液化气炉灶的同时在厨房内使用柴油灶或其他炉灶,水平距离必须保持在0.8米以上。

第二条液化石油气应放置在厨房里稳固、荫凉、通风良好的位置,钢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倒置、倾斜或平卧放置。

第三条液化气钢瓶按规定送检,禁止使用变形、超龄、脱漆和字印不清的钢瓶。

第四条不准将液化石油气钢瓶靠近高温源和阳光下曝晒,严禁用明火烘烤钢瓶。

第五条经常检查、保养灶具和钢瓶,定期更换减压阀、输气管等配件,禁止碰撞或用硬件敲击开启钢瓶阀门。

第六条使用前要检查钢瓶阀门、管路及接头是否漏气,当发现室内有液化气气味时,不得使用明火或开关电器,应及时打开门、窗通风。

第七条使用时采用先点火后送气的方法(自动打火、按说明操作)点燃后不得离人,并随时观察情况。

第八条钢瓶内液化气不得放尽,瓶内应保持大于0.5/㎝2表压,以防空气进入钢瓶;充装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系数标准,不得超量充装。

第九条液化气罐在厨房里放置的位置离灶头的距离一般要在1米5以上比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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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共 1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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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那么,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1)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2)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3)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4)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5)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6)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7)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9)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10)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11)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12)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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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食堂用电安全知识_食堂用电管理规定

全文共 37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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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历来是防火的重点场所,如何做好学校食堂的用电安全工作是学校重点关注点,那么你对食堂用电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食堂用电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食堂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饭堂应做到安全用电,严格遵守电气设备使用规程,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2、饭堂使用的电气、电动、照明等设备,要设专人负责,每天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关闭厨房、餐厅所有电闸,切断电源,还有气源和火源并检查安全情况;

3、用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作业,防止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过载、过热及引起短路;

4、严禁2台蒸饭柜、强排风机、热水器等大功率设备同时使用,需交错使用避免产生用电过负载现象;

5、确保饭堂所有的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有牢固的保护接地措施;

6、饭堂定期每月一次对饭堂内的配电柜、配电箱、电线、电缆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电加热部分以及有水接触的部分,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7、凡能碰触到的设备导电部分,均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禁用湿手触摸开关、电缆及其它所有电气设备,以防触电;

8、饭堂电气开关箱内不准放置杂物,并注意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开关,以确保灵活可靠;

9、饭堂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专业电工维修,不得私自处理;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或维修;

10、提高节能意识,餐厅内夏天平时使用吊扇,空调设备在室温超过30℃时才启用,空调设置温度不低于25℃,开餐前10分钟空调开启,用餐结束后及时关机;

11、由于电气设备、用电线路起火而发生火灾,应先切断电源,然后用干粉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或用砂子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12、禁止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禁止封堵进出的路口及消防疏散通道。

食堂用电用气安全制度

一、加强环节监控,确保学校食堂规范运行

各学校要以学生为本,关爱健康,关爱生命。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堵塞漏洞,确保安全,节能降耗,降低成本。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控制综合毛利率和利润率,严格控制食堂成本,规范伙食价格。

1、加强采购管理,确保卫生安全和降低进货成本。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原则,防止积压、霉变、过期和浪费。根据市教育局要求,对大宗物资采购,我县将逐步实行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大宗物品最低采购价,以降低单位采购成本。学校自行进行招标采购的,要建立饮食工作招标采购小组,认真制订操作性强、客观、公平、公正的集体招标制度和细则,对集体招标采购的原则、纪律、范围、方法、采购程序、验收、结算、奖惩等要严格规范。原辅料零星物资采购,一定要由有资质的单位供货,并实行以校为主比质比价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定期轮换。要适时调整主食与菜肴结构,确保所购物资质优价廉,经济实惠。要严把卫生质量关,严禁采购“三无”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保质期已过的产品,严禁低价购进卫生质量无保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2、加强人员管理和操作管理,确保卫生安全和降低加工成本。要把懂管理、善经营的干部安排到食堂管理岗位上,分期、分批地培训烹饪技术人员,有计划地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技能。各种食物搭配要讲究营养、科学合理、安全卫生,做到细心制作,粗菜精作。饭菜加工全过程要坚持“精细化”原则,尽可能增加花色品种,基本满足不同口味和各种消费层次的需要。

3、加强水、电及燃料管理,降低能耗成本。学校要加强节能降耗管理,节约用水、用电、用煤、用气,尽可能使用节能环保炉灶和厨具。要加强食堂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延长使用寿命,节约开支。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用电、用水、用气的费用不得在食堂列支。

4、加强岗位管理,降低用工成本。学生食堂聘用工作人员要做到定员、定岗、定责、定薪、高效。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的规定,结合学生就餐人数,确定需配置的工种、岗位和工作人员数量,鼓励学校富余人员到学生食堂工作,尽量减少临时聘用人员。要充分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严格财务制度,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

1、规范成本核算行为。学生食堂实行全额成本核算,其伙食成本主要包括主辅材料费、水电费、燃料费、人工费(不含在编人员)、小型用品的添置及其维修费。大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在学校基本设施建设中预算安排,不得将购置费及折旧计入学生食堂经营成本。合理制定饮食成本核算和定价规则,调整成本支出结构,规范不同层次饮食的毛利率范围。学生食堂与教职工食堂应分开核算,不得用学生食堂的费用补助教职工伙食。要严格食堂财务开支范围,严禁将“教师生活补贴”、“课时津贴”、“实物性福利”等计入学生伙食成本。食堂经营取得的盈利必须全额返还,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学生食堂的盈利发放教职工奖金、福利和各种津贴、补贴。

2、规范收费管理。食堂所有收费都必须开票到缴款人。使用售饭菜系统的学校,充卡人和收款人必须分开,学生充卡必须先开票缴费,然后凭充卡联充值。学校食堂收费一律使用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如东县中小学伙食收据”、“如东县中小学伙食结算凭证”,严禁使用不合规票据,凡擅自使用非统一票据收费的,一经查实,视同“小金库”处理。要严格控制伙食价格,合理收费,在保证学生吃饱吃好的同时,尽可能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每学期初,各县直学校、各镇教办要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统一拟订学生伙食收费标准,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同时明确,从2015年开始,全县各中小学取消学生向食堂投面、油等的做法。对学生投米的做法,目前不实行一刀切,各镇可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状况,掌握学生投米的数量,今后将逐步取消学生自投的做法。

3、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学校食堂要根据就餐学生规模,设立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要严格执行《如东县中小学食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要求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手段管账理财,全面推进会计电算化进程。再次强调所有单独建伙食帐的学校,2015年必须实行会计电算化。如条件不成熟或规模较小的学校,可在中心学校帐套中另行增设独立账套进行操作。

4、规范民-主理财工作。学生食堂账目要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学校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组织对学校食堂账目进行民-主理财,要按月公示理财结果,使学校师生及时了解食堂的经营状况。各学校要成立学生、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购进的米、面、油、燃料、辅料进行审核,对饭菜价格、质量进行监督,促进学生食堂民-主管理。

三、强化组织督查,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

1、县教育局将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管理,建立教育局、镇教办、主办学校、学校后勤四级管理体制。局勤工办为学校食堂管理的主要管理职能科室。局其他相关科室在学校食堂管理方面的原有职能不变,协同勤工办做好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2、教育局将定期召开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对各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总结、评比,推广先进食堂管理经验。

3、局勤工办、财务科、监察室、审计科以及各镇教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常规性审计检查监督。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挤占、克扣、挪用、截留学生食堂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4、各学校建立校长负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的机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堂的食品采购和餐具消毒等重点环节要固定专人负责。

5、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要列入学校的常规检查、督查评估、考核项目之中。教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同时,每学期要在各校就餐学生中开展两次伙食满意度测评,对检查、抽查和测评中发现的问题,除进行书面通报外,还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听招呼,顶风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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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用电安全知识

为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节能增效,特制定食堂电气设备操作使用规定

一、时常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毒设备设施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工伤事故工作。

二、择洗、切配肉菜食品、使用煤气灶炉及电动、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贯例和相关使用说明操作规程规范,严防工伤事故发生。

三、不准用水和湿毛巾擦洗电源开关插头、插座及电器外壳,不准随意移动电器设备、不准随意改变电器功能、不准乱搭乱拉电线、电源。

四、用电器不准赤脚操作,不准带电维修。不能用水冲洗带电源的墙壁。

五、电动电器不能带负荷或超负荷启动,送电启动后方可放入加工的物品。

六、热水器、电饭煲等电热电器除红外线消毒柜外,不能在容器里无水送电加热。

七、发现电器设备导电过热,冒火花,有异味,物件有漏电现象,电机有异常噪音或插座松动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分管领导及时安排维修。

八、电气电动设备不使用时要切断供电电源,必要时要拉掉插头,并将插头挂起,不得放在地下接触水源。

九、天燃气灶炉必须专人使用,并严格遵守操作使用规程。鼓风机盖和鼓风机不得溅入水。连接管道松动破损漏气,及时报修。

十、停电、停气、停水和下班时,关好一切不用电力电器设备、燃气阀及水源阀。

十一、加强洗滴剂、消毒杀虫药品使用管理,防止误用、误食。

十二、违反以上操作规定,造成资源设备浪费、损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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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幼儿园学生午休室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共 2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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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幼儿充足的睡眠时间和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幼儿园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午休管理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幼儿园午休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幼儿园午休管理制度篇1

为了做幼儿午休安全保卫和清洁工作,学校制定以下规定,望全体寄宿学生认真执行,并由宿舍保育员负责督促检查,如有违反下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收取卫生管理费,赔偿经济损失,直至纪律处分。

1、幼儿进出宿舍必须佩戴标志牌,接受门卫的检查,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2、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宿舍的公用家具,不得擅自将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物品搬至宿舍内;物品遗失由本室负责,凡宿舍公物损坏,一律在二天内到总务处交款赔偿后方能维修安装。

3、讲究卫生,自觉搞好室内外的卫生工作,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日清扫天天做到:生活用品排放整齐,美观大方,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4、注意个人卫生,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晒被褥、床单、常洗澡、常理发,及时清洗脏衣服、脏鞋袜,严禁乱倒、乱丢垃圾、乱泼污水。生活垃圾一律袋装后带下楼放进垃圾桶。

5、学生用餐一律在食堂餐厅,禁止把饭菜食物带入宿舍,用餐完后餐具在食堂清洗干净方能带入宿舍。

6、洗脸、刷牙、洗刷衣物必须到洗手间,不得在宿舍或走廊上进行,晚上洗脚后,脏水一定要倒入卫生间水池内,不得在洗手间、厕所内乱丢杂物,以免管道堵塞,一经发现,负责支付疏通费。

7、自觉遵守宿舍纪律,上课期间,宿舍楼门关闭,如有特殊情况、病假,凭班主任批条或医务室假条进入宿舍,登记好进出时间。

8、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熄灯后宿舍内禁止吵闹,保持安静,收录机应立即关闭、乐器停止吹打,停止体育活动,严禁点蜡烛及使用其他灯具,以免引起火灾和妨碍他人休息。学生必须在晚上按规定统一进入宿舍,无故旷宿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9、不准在宿舍内使用任何炉具自炊,严禁使用电热设备,如电热杯、电热毯、电火锅、热得快等,严禁在舍内及楼道、走廊内烧纸、杂物,坚决杜绝火灾、触电等事故的发生。禁止将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带进或存放在宿舍内。

10、双休日学生一律要离开宿舍,不允许私自住宿。

11、不准随意进入异性宿舍,特殊情况请保育员帮传。

12、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吸烟、酗酒、赌博及打球、练拳击、举重等,一律不得在舍内打扑克。

13、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禁止停放在宿舍、楼道及人行道上,禁止在宿舍区及周围坡道上骑自行车和追逐。

14、严禁商贩、传销人员及外来人员进入宿舍,亲友来校探望,一律在门卫接待。随意留入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5、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人走关好门窗,个人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好,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进入他人宿舍,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寝室内无人时,他人不得进入。

16、按指定宿舍、床位就宿,未经管理员允许,不得随便调换和合铺。

l7、宿舍内除了必须张贴的作息时间表、值日表、床位表、宿舍管理制度外,严禁张贴其他不符合学生形象的字画。

18、学生按规定时间进出宿舍,不得翻越宿舍围墙和铁门,严禁翻越宿舍阳台。

19、放假前,各宿舍要清点、整理好宿舍物品,打扫好室内外卫生,待检查人员检查验收后,关锁好门窗,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离校,放假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学生不得返校住宿。

20、全体寄宿幼儿必须自觉服从保育员及管理员的管理,严禁顶撞行为,对于干扰管理的幼儿,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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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午休管理制度篇2

一、教师在幼儿午睡期间要高度负责,严禁幼儿在床上乱蹦乱跳,要培养幼儿安静入睡的好习惯。

二、教师在幼儿午睡期间须培养幼儿脱鞋、脱外衣、穿外衣、穿鞋等基本生活技能。

三、用多种亲和的方式督促幼儿入睡,半小时内入睡率应达到90%。

四、加强巡视工作,特别对体弱儿、病患儿的观察与照顾,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五、注意多尿的幼儿尿床,如有幼儿上厕所应提醒其披上外套。

六、照顾幼儿午睡,值班人员不得打瞌睡、干私活、不看小说,即使工作上的事也要在绝大多数幼儿已入睡后再可进行。

七、值好班,注意幼儿的午睡姿势(不蒙头、不俯卧、不咬被角、不吸吮手指等),盖好被子。

八、幼儿午睡期间,教师要每隔半小时对幼儿细致观察,看有无异常,并做好记录。

九、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按时起床,指导和帮助幼儿穿好衣服、叠被子等。

十、午睡前后由主班教师共同负责寝室内的安全和指导幼儿入睡工作。

幼儿园午休管理制度篇3

1.幼儿午睡期间易出现的安全事故:如蒙头睡觉、憋气、玩危险物品进入口腔、鼻腔、耳朵等部位;上、下床及在床上玩的危险,衣服缠着幼儿的脖子、手脖等部位等等有关给幼儿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险事故,都属于教师安全责任职责范围之内。

2.幼儿午睡时间12:15--2:00(冬天),12:15--3:00(夏天),午睡安全责任由保育员老师负责。

3.幼儿午睡期间,教师要每隔半小时对幼儿细致观察,看有无异常,并做好记录。

4.教师在幼儿午睡期间要高度负责,严禁幼儿在床上乱蹦乱跳,要培养幼儿安静入睡的好习惯。

5.教师在幼儿午睡期间须培养幼儿脱鞋、脱外衣、穿外衣、穿鞋等基本生活技能。

6.保育班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幼儿午睡值班记录情况表。

幼儿园午休管理制度篇4

1、午睡带班老师在幼儿睡眠时不得离岗、睡觉、聊天、干私事、长时间接电话发短信等,不能坐在幼儿床上。

2、值班老师不大声训斥不入睡的幼儿,睡前可讲一些午安故事帮助幼儿入睡,对难入睡的幼儿要多陪她一会,抚摸她的头脸,让其入睡。

3、幼儿睡眠时值班老师经常巡视幼儿,观察幼儿的精神状态及睡眠情况,及时帮助幼儿盖好被子,以免着凉;及时发现纠正幼儿不正确的睡眠姿势,切记让幼儿抱头睡觉,以免发生危险。

4、发现幼儿有异常情况,如发热、剧烈咳嗽、流鼻血、腹泻呕吐等要立即采取措施、注意观察并及时通知家长或保健老师。对患有哮喘的幼儿要特别护理,严重者劝其回家睡觉。

5、午睡时必须脱掉外衣、外裤,把他们放在固定的地方,并且不要用外衣、外裤、当枕头。

6、老师要密切注意幼儿上下床的安全。

7、幼儿午睡时间为12:00以后,午睡起床时间为14:30,教师按时帮幼儿入睡起床,帮助和指导幼儿有次序穿、脱衣服,外裤和鞋子。

8、午睡后,一名老师负责组织幼儿活动,另一名老师及时整理好铺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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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民用液化气罐安全使用规定

全文共 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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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小编下面带大家了解下民用液化气罐安全使用规定

一、液化气使用单位必须与供气单位签订供气协议,将供气单位的各项资质证书存档备查。

二、液化气系统使用的管道、软管、管道附件、调压阀、调压器、用气器具、密封圈等要有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液化气瓶使用要求:

1.使用液化气前必须仔细检查液化气瓶连接的所有管路、、接头、阀门等是否完好,防止胶管老化,接口脱落等现象,严防液化气泄漏。

2.液化器具使用橡胶软管规定每半年强制更换一次,铁管按照国家管理部门要求期限更换,做好日常安全检查,随时处理隐患。减压器、密封圈等在使用期限内老化腐蚀的,要立即更换。

3.钢瓶与用气器具或供气系统严禁采用软管连接,要用硬管连接。

4.食堂灶台及液化气使用结束后,必须检查确认液化气钢瓶角阀及总管阀门关闭。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装减压阀前要检查密封橡皮圈,有无变形和缺损。装减压阀手轮要对正阀口,逆时针旋转拧紧。

6.禁止用任何方式强行开关液化气钢瓶角阀。

四、液化气瓶必须定期检验及进行压力试验,不符合条件者必须强制报废。

五、液化气存储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要掌握液化气的特性及安全使用基本知识,其他人员禁止擅自使用。

六、液化气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加热或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液化气、排放残液、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七、液化气罐储存房周围二十米内不准有明火存在。储气房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放稳固。

八、储气房内应通风良好,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搬运装卸气瓶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九、储气房必须在防火安全间距内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及其它相关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拆除和涂改有关标志。

十、储气房内应配足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和消防水箱等相应的消防设施。储气房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器材。

十一、储气房由专人负责开、关,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储气房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存放动态,保持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组织处理,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以上内容由小编总结,仅供大家参考。那么如何安全使用液化气罐?更多详情请关注的农贸市场安全小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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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律规定

全文共 1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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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关乎到我们每个人的信息安全,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信息的安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

网络安全的安全隐患

1、 Internet是一个开放的、无控制机构的网络,黑客(Hacker)经常会侵入网络中的计算机系统,或窃取机密数据和盗用特权,或破坏重要数据,或使系统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直至瘫痪。

2、 Internet的数据传输是基于TCP/IP通信协议进行的,这些协议缺乏使传输过程中的信息不被窃取的安全措施。

3、 Internet上的通信业务多数使用Unix操作系统来支持,Unix操作系统中明显存在的安全脆弱性问题会直接影响安全服务。

4、在计算机上存储、传输和处理的电子信息,还没有像传统的邮件通信那样进行信封保护和签字盖章。信息的来源和去向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被改动,以及是否泄露等,在应用层支持的服务协议中是凭着君子协定来维系的。

5、电子邮件存在着被拆看、误投和伪造的可能性。使用电子邮件来传输重要机密信息会存在着很大的危险。

6、计算机病毒通过Internet的传播给上网用户带来极大的危害,病毒可以使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瘫痪、数据和文件丢失。在网络上传播病毒可以通过公共匿名FTP文件传送、也可以通过邮件和邮件的附加文件传播。

网络安全主要特性

保密性

信息不泄露给非 授权用户、 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完整性

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在 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可用性

可被授权 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当需要时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网络环境下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等都属于对 可用性的攻击;

可控性

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

可审查性

出现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

从网络运行和管理者角度说,希望对本地网络信息的访问、读写等操作受到保护和控制,避免出现“ 陷门”、 病毒、非法存取、拒绝服务和 网络资源非法占用和非法控制等威胁,制止和防御 网络黑客的攻击。对安全保密部门来说,他们希望对非法的、有害的或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进行过滤和防堵,避免机要信息泄露,避免对社会产生危害,对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随着 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在计算机上处理的业务也由基于单机的数学运算、文件处理,基于简单连接的 内部网络的内部业务处理、 办公自动化等发展到基于复杂的 内部网(Intranet)、企业 外部网(Extranet)、全球互联网( Internet)的企业级计算机处理系统和 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处理。

在系统处理能力提高的同时,系统的连接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但在连接能力信息、流通能力提高的同时,基于网络连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整体的网络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的物理安全、网络 拓扑结构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应用系统安全和 网络管理的安全等。

因此 计算机安全问题,应该像每家每户的防火防盗问题一样,做到防范于未然。甚至不会想到你自己也会成为目标的时候,威胁就已经出现了,一旦发生,常常措手不及,造成极大的损失。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摘录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与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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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共 1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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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危险在同一事物的运动中是相互对立的,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因为有危险,才要进行安全管理,以防止危险发生。那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第二条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五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七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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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共 30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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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是人口流动最多的地方,所以我们在公共场所的时候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下面是小编为您分享了公共场所安全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 学校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舍区、饮食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3、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不准上班时间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4、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上22:30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5、 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校办公室批准,保卫处备案,在制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贴。

6、 未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加盖房屋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7、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者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基建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使用。

8、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9、 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学校办公室和保卫部门批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 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10、 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 向校办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 人数、 时间、 地点、责任人姓名及相关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必须提前 24小时到 保卫科登记备案,即会前保卫科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 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 研、 工作和生活秩序; 不得宣传封建迷信; 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11、 校园内部得练习驾驶机动车;校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乱 停乱放,严禁在教学区鸣笛;校外机动车辆在学校上下班前后 20分 钟不得入校。

12、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其他致人 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

13、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4、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溜放,校园内不准饲 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

公共场所安全规定

一、学院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交通道路等均为学院的公共场所。

二、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举行集会、游行等,承办者必须提前一天把召集人、参加人数、集会游行时间、内容、安全措施等报学院后勤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报告会、研讨会等大型社团活动,必须隔天报学院后勤保卫处备案。

3、大型的文体活动,由院领导批准,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由本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文娱活动必须健康,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准搞淫乱等违法活动。

4、各类通知、海报,必须统一张贴在海报栏内。

5、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影响他人。

6、相关车辆听从保卫部门指挥,停放在指定区域。

三、组织者必须指派安全负责人,有足够的保卫力量确保安全。

四、未经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批准,未到后勤保卫处备案的,学院后勤保卫处有权终止举办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办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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