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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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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民间借贷规定的利息最高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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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利息最高是多少?据悉,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几年民事纠纷最多的案件。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争议也存在不少,那么民间借贷规定的利息最高是多少呢?我们该如何判定利息是否合法?下文小编为大家分析解答。

民间借贷的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关于24%和36%两道线的解释:我们划了“两线三区”,我们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我们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这是一条线。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这三个区域。简单理解,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则不受法律保护。上面就是关于民间借贷规定的利息内容介绍,民间借贷没有规定的最低利息,但是有一个合法范围内的最高利息规定,超过了那个范围是不受法律的支持的,这点大家要注意,有民间借贷业务的朋友注意了,看看你们的借贷利息是不是在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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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间借贷理财利息越低越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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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中国因为金融的管制和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未来比较长的时间里面,都是比较好行业,供不应求。那么民间借贷理财利息越低越安全吗?且看以下分解。

有人认为做民间借贷,利息越高,风险越大,利息越低越安全,利息低了,借贷者成本就低越有钱还你。其实情况恰恰相反,我认为:利息越高越安全,利息越低越不安全。

大家可能知道高息的民间借贷理财产品太危险,低息的呢?低息的理财产品看起来是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常识的,但是民间借贷理财的安全性并不是靠利润就可以判断的,主要是看借贷机构是否安全。我们不能否认,总会有一些不法分子抓住广大投资人的认为“低息的才是可靠的”的投资心理,故意设置“低息”陷阱。

民间借贷理财产品是否可信,还是要从机构的综合实力着手进行判断,单凭利息的高低来判断理财产品可信程度的做法本来就是不靠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允许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你这个年利率是24%,看你们的贷款时间了,基本上一年内的,已经是最高利率了,基本上是合法的。

更多投资理财安全小知识尽在,小编最后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的信任与支持,无以为报,只有把更加丰富的生活安全知识带到大家的面前。借贷理财的风险大吗?明天隆重登场。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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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民间借贷用房产证底押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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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房产证底押有法律效力吗?大多数人在自己资金短缺的时候会考虑到抵押自己的房产证来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借款,可是作为借款人不知道民间借贷中拥有债权人的房产证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下文解析。

民间抵押贷款

房产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不登记,不产生法律效益。按现行法律,农村房子房产管理部门不给抵押。(现在有试点,有省市农商银行可以用农村房抵押贷款)房产证贷款流程:一、贷款人所具备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4、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所抵押房产的条件1、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2、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4、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三、房产证抵押贷款流程1、备齐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发票个人账户最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对账单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民间借贷债仅人用本人房产证作底押是产生法律效应的,各位借款人放心,但是记得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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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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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具有操作简捷灵便等优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下面小编聊聊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二、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五、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的小编为您介绍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希望您能够采纳。关于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更多知识,可以找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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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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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虽是私人之间或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基于自愿的原则进行的活动,但它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我国《合同法》与两个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的规定的总结。

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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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民间借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定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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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贷款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期内利息法定算法怎样?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那么民间借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定算法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利息

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举例说明(摘自2014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

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10000×0.05%×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参考法条:

民诉法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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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了解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

全文共 25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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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金融借贷的重要补充,是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对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受民间借贷操作不规范以及民间借贷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致使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提高公民借贷风险意识,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2月28日,市法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介绍了我市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则、理念及思路。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

案件增多和标的增大。从案件受理数量上看,全市法院2013年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4480件,标的额为34485万元,2014年受理6486件,标的额为73678万元,同比分别上升32.9%和113.7%。借贷的标的额也急剧增加。

主体日益多元化。债权人多为有一定积蓄、较为富裕的群体,也有部分仅有少量积蓄被高利诱惑而出借的群体。同时出现了少部分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放贷资金主要是面向房地产开发和个人投资经营等项目,利率较高。民间借贷多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发生在公民与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成上升趋势。

诉讼程序复杂化。被告不愿意出庭应诉,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增多,审理周期长。其中,一部分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拒签应诉手续且不愿出庭应诉,导致开庭传票无法直接送达,且只能做缺席审理和判决。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延长了案件的审结时间,同时也造成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和法院实际执行到位率低、权利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等问题。

诉讼保全数量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比例上升的原因,除了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外,另一方面也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致使债权人不得不通过申请诉讼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被非法集资、被欺诈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名义上的“民间借贷”现象多发生在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出借人被高利所惑,将钱款出借,甚至将仅有的少量积蓄出借,出现问题后,可能血本无归。这样的借贷受害人往往是一个群体,即包括出借人,也包括担保人,还包括“对缝”的中间人。

出借人风险意识不强。民间借贷与其他交易一样,都存在风险。有的出借人不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借款用途等进行审查、了解,谁给的利息高就借给谁,盲目出借,存在投机赌博心理。殊不知这样的借贷存在重大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偿还不能的风险。如借款人经营失败、倒闭、破产,偿债能力急剧降低或者丧失;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挥霍、赌博、博彩等,将借款耗尽;有的借款人恶意借款,从借款时就不想还债,将借款转移,纠纷发生后躲债、逃债,造成追索上的困难。二是被集资、被诈骗,公安机关追缴返还不能的风险。三是执行不能的风险。由于上述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偿债,法院也无法执行,这种风险只能由出借人承担,而不能转嫁到法院身上。四是借款用途上的风险。赌债、毒债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的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风险,可能最终导致本息都得不到偿还的结局。

出借人法律知识缺乏,防控能力不足。例如有的凭关系、感情搞君子协议,借款、还款都没有手续,发生纠纷后空口无凭;有借贷手续的也不够完备或存在重大瑕疵,简单的以借条(据)、欠条(据)、收条(据)替代借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交付,特别是现金交付不留凭据;很少设定担保,设定担保的也存在瑕疵,不签保证、抵押合同,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不明确,抵押的不进行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等等。

高利贷、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依然存在。高利贷的表现形式:一是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二是将利息计算在借款本金中;三是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在交付本金后由借款人将利息即时返回,类似于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恶意诉讼主要是原告为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虚假的事实、证据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虚构债务,通过诉讼的方式,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调解、裁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

如何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发布会上,发言人提醒广大出借人在面对高额利息时要经得起诱惑,谨慎出借,增强借贷风险意识,在出借前要对借款人的诚信程度、借款用途、盈利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再决定是否出借。同时,增强借贷风险防控意识,做到防控关口前移。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要学习掌握一些借贷方面的法律常识,大额借款的出借人,必要时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公证把关和专业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降低风险,大额借款、还款尽可能通过银行汇兑、信用卡转账等有据可查的方式进行,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发生举证上的困难。由于债权、保证、抵押权等的行使都有时效,超过时效,债权将变成自然债权,起诉后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担保也将归于失效,所以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诉权。为了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复杂等方面问题,可选择公证债权文书的方式,并赋予其强制力,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有一个中年朋友来咨询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在2008年时候借了8万元给他的小舅子,至今未归还。其中6000元通过现金交付给借款人,另外72000元是为其小舅子担保银行贷款,其小舅子不归还贷款,银行以担保人的存单抵偿贷款,后其小舅子一起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问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其与其小舅子之间的纠纷?

(1)关于时效的问题:本案当事人的借款在2009年到期,诉讼时效截至2011年,如果这期间未向其小舅子主张过权利则诉讼时效已过。所以必须找出证据证明向其小舅子主张过借款的证据。

(2)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前应该把相关证据保存好,例如借条,银行存单,相关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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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律是否认可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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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法律认可民间借贷吗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以上是关于“民间借贷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法律认可民间借贷吗”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材料,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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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与利率的法律问题探讨

全文共 8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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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个资源丰富操作简单的融资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的矛盾性,但民间借贷的利息多少性引发了风险的多种社会问题。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实务中,往往会碰到利率和利息两个概念。这其实两个既有关联又有不同的概念,但一些人两者不分,造成混淆。通俗地说,利率是指利息和本金的比率,而利息是指因存款、放款而得到本金以外的钱。由此可知,利率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利息是指具体的金钱,两者并不相同。

除了前述的利息与利率的概念问题外,在实务操作中,还普遍存在关于复利的计算问题。复利是指将利息计入本金,再产生利息。合同法没有对复利应否支持作出规定。在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大多对复利也是不予支持的。由于银行的信贷合同可以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因此,也有观点要求放宽民间借贷复利的限制。

比如合同签订后至贷款提供前,贷款人的资金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再出借,故其可以合同未生效而不借。又如口头约定借款则合同成立,贷款人后了解到借款人资信较差出借有重大风险,故也可重新蹉商借款事宜。法律设定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个节点,就是针对民间借款的随意性而设立的,允许借贷双方有一个反悔和重新协商的过程,是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社会生活而作出的一项灵活性的制度安排。

当然,这种反悔也不是随意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因一方过错导致他方受损,仍可以请求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借款逾期后如何追索,还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消灭时效制度来源于罗马法,目的是“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从而维护交易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宁。但对于民间借贷适用诉讼时效,与中国传统的“父债子还、妻债夫还”的观念多有冲突。

民间借贷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的多少性直接影响了投资者与借款者双方的协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但不可以高于银行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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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民间借贷法律知识之《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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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事件不断的增加,这也是因为借款者与被借款者在建立借款关系时疏忽了一些法律知识。尤其是金融行业,法律意识薄落最终很容易吃亏。在此提醒借款者或被借款者民间借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自助、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常见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房屋、土地),还有交通工具(汽车、船舶、航空器)、大型的机器。

3.质押(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常见的质押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票、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

大部分抵押或质押最好都到相关的部门(房地局、车管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办理登记,主要是为了控制债务人,让其无法擅自转移财产,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

4.留置

主要发生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不付费,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占有委托方的相关财产,并拍卖该财产,以偿付相应的费用。

5.定金

(1)是“定金”,而非“订金”,签合同一定要看清楚,后者不受法律保护

(2)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间借贷的担保法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每一个款项都有相关的规定,在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时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贷时也要写好相关的法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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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民间借贷利息问题解读

全文共 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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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按照《新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根据《新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扣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这里的“预先”,通常是指交付本金时。《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是否有效?

复利是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以复利计算的利息显然高于单利。

实践中这类情况比较常见,按照《新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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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正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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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在生活中缺钱时,很多人会相互借钱,这种所谓的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关系比较好的两人之间。当然,在银行申请不到贷款时,人们也会找正规的民间借贷机构办理贷款,这种机构的贷款利率通常比较高。为了避免民间借贷变成“高利贷”,很多朋友就在咨询,正规的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呢?这利息又是怎么算的呢?详情请看下文分析!

民间借贷利息

据了解,由于各家贷款机构的定价标准不一样,无法确切地说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多少,但如果是正规的民间借贷,其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4倍,如果高出则可以定义为“高利贷”,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具体的利率还要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如果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预定利率,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就目前来看,贷款基准利率一年以下(含一年)为5.6%;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利率为6%;五年以上为6.15%。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以上是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介绍,在进行民间借贷之前看看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利息,避免走入高利贷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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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民间借贷3分利息合法吗?多少利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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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3分利息合法吗?多少利息合法?相对银行贷款来说,民间借贷不但门槛低,而且放款快,很多人会选择这种结款方式,但利息也非常高,月息1分、2分都是很普遍的。那么,民间借贷3分利息合法吗?

习惯了利率以“%”表示的群众,难免会对月息以“分”为单位感到陌生。其实,“%”这种表述方式比较正式,而“分”是通俗的表述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将“月息3分”换算成“%”,则为“月利率3%”。

民间借贷3分利息合法吗民间借贷3分利息合法吗: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按照规定: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约定的月息未超过2分的,出借人在诉讼中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若约定的月息超过3分,超出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在诉讼中可以要求出借款人退还。说了这么多,规定其实就表明了一个意思:民间借贷月息未超过2分的,则在合法范围内;月息超过3分的,则不合法。

从上文介绍可知,民间借贷3分利息是不合法的,所以,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最好将利息控制在合法范围内,避免因此产生纠纷。另外,若民间借贷利息超过3分,借款人就要谨慎了,以免掉入高利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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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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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据了解,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多少吧!

民间借贷的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法律保护24%内年化,允许24%-36%自愿支付,超过36%无效。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的全部内容,有这方面贷款疑问的朋友可以看看,希望上文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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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民间借贷有没有规定的利息,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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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方式的不断发展壮大,民间借贷也随之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不同于于银行借贷,民间借贷有没有规定利息可靠吗?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是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大部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产生的,对欠条如何书写没有过多的注意,对利息的约定也没有注明,导致了很多纠纷的产生。那么自然人之间借贷,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否向债务人主张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在发生借贷时,要在欠条或相关借款证明文书中明确借款利息的支付,否则一旦借款人不还钱,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出借人对所借出的款项向借款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指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与此不同,即使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借款逾期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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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民间借贷出现利息纠纷时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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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现利息纠纷应该如何解决?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利息,但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约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应注意什么?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因利息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当事人该如何解决利息纠纷呢?看完下面的内容,您就知道了。

民间借贷利息

一、民间借贷如何解决利息纠纷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二、约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应注意什么1、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2、民间借贷不允许计算“复利”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过程中经常发生利息纠纷,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民间借贷出现利息纠纷时的处理方法,希望对被利息问题困扰的当事人有所帮助。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利息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很容易引发纠纷。建议出借人在借钱给别人时,就利息问题咨询一下律师,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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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民间借贷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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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的银行、证券公司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在民间存在着大量的群众之间自发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那么这些借贷活动法律是如何的,我们普通老百姓在借贷活动中又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下面我们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张三与李四是认识很多年的朋友,一天,李四提出要跟张三借款一万元钱用于做生意,正在张三犹豫的时候,李四的父亲老李出现了,老李对张三说,你就放心把钱借给李四吧,到时候李四还不上了我替他还,这钱算我们爷俩借你的,我们爷俩一块给你打个借条。于是张三欣然答应了。之后张三把一万块钱交给了李四,李四和他的父亲老李一起给张三写了一张借条,也都在“借款人”上签字。

一转眼,到了李四该还钱的时候了,李四本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李四的生意每况愈下。张三要求李四按照约定还钱,李四说生意上遇到点困难,希望张三能够宽限几天,等过了这一阶段一定会赚钱,到时候不仅能还上借的钱,还要设宴答谢。毕竟是多年的朋友,在李四遇到困难的时候让他还钱,面子上也过不去,拖就拖几天吧。没想到这么一拖就整整拖了三年,现在李四的生意越赔越多,张三也实在坐不住了,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李四还钱。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在我们民间常常有“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说法,但在我们的法律中,父与子都是的个人,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都是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其他的因素,儿子和父亲都没有为对方债务的义务。但是在我们这个案例中恰恰是李四的父亲在借款时对张三承诺:这笔钱算我们爷俩借的,并且老李也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承诺要与自己的儿子共同承担债务,所以张三就可以向李四和李四的父同主张。

其次,现在距离当初约定的还款日期已经过期三年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请求民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自约定的还款日期起两年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要求过还款,那么他的很有可能就不再受法律了。具体到本案例来讲,还款期限已经过去三年了,如果张能举出充足的来证明在这三年的时间里要求过李四或者李四的父亲还款,那么张三要求他们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的支持。

最后,对于借款利息,如果张三和李四在借款时约定了借款的利息,那么李四就应该根据约定支付给张三利息,但是我们国家为了遏制民间高利贷的现象,约定的利息不能高于银行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如果张三与李四之间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张三也可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以上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知识,希望今后大家能够谨慎对待民间借款行为,从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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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怎样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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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其次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程度如何,如果借款人曾有过“有借无还”的不良信用“纪录”,就要坚决拒绝。

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如果明知借款人没有信誉和偿还能力,你仍然出借,岂不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订立协议,这已经是基本常识了。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民间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只能收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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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民间借贷法律具备超乎寻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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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常用的一种借贷方式,是公民与法人之间借贷,借贷双方需要严格遵守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保证借贷之间的抵押有效性,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常发生,为了保证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性,民间借贷纠纷案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借贷双方严格按照民间借贷法进行,在借贷前需要签定相关合同。

借贷纠纷对司法效率有着超乎寻常要求

民间借贷,在学理上经常被称为“非正式融资”,是指正规金融之外的资金融通行为。向银行等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钱,那可不是民间借贷,它适用的是国家管制利率。在利率市场化远未推行的今天,正规融资的价格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多高的利率?这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确定,大体上有两种模式:其一为客观主义模式,即确定一个固定的利率数额,也可以确定一个浮动的利率幅度,超过即为高利贷。法国、美国的绝大多数州都采取这一模式。其二为主观主义模式,即不事先确定一个利率数额,而是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予以保护的利率上限。例如,德国并未针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做出一体规定,而是由法官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8条中的“暴利条款”,也就是公序良俗与显失公平原则,在个案中具体裁断。其立法思想源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后者认为,政府无法代替当事人确定资金的价格,特别是由于借贷情事复杂,一体划定借贷的利率并无科学性。这一模式以英国、奥地利、瑞士、德国、卢森堡和西班牙为代表。

在我国,由于法官不具备临事裁判所要求的商业经验,而且,层出不穷的借贷纠纷对司法效率有着超乎寻常的要求,让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事来判断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似乎并不现实。因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采取了客观主义模式。

利率采取“三段式”的安排有着多重意味

《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俗地说,民间借贷的利率采取了“三段式”的安排:其一,以年利率24%作为合法上限,可申请强制执行;其二,年利率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不得向法院请求返还,没有支付的,债权人也不得向法院请求支付。通俗地说,利息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也不能要;其三,高于36%的则认定为无效,利息给了的可以再要回去,没给的也不用给。

不难看出,此条规定有着多重意味:其一,继承了既往规则,明确了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早在1991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历史上看,我国贷款基准利率虽然多有变动,但大体为6%左右,四倍即为24%。这次将24%作为利率的合法上限,既肯认了既有规则,同时省却了当事人查证“同类贷款利率”之繁琐。其二,尊重历代对利率统一性的规定,设定了高利贷的红线。

很多人很容易就钻了民间借贷的空子,做着一些违法的事情,民间借贷的法律是根据常见问题来设定,符合大众的需求,这样也是确保了用户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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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可以不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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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民间借贷可以不给利息?生活中有借有还,这是很常见的事情,民间借贷,也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亲人朋友之间,在别人有困难的时候,能帮上忙,也算是美事一桩。有借款随之的就也有利息,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有些借款是不用给利息的,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不用给利息的几种情形!

民间借贷利息

案例分析有这样一起借贷案件,男子出借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0%(就是咱平常说的月息五分),到期后起诉借款人,却被判决只能按照24%的年利率算利息。也就是说,虽然约定的是5%的月利率,但他最终只能拿到2%的月利率。那么,问题来了,一白纸黑字约定的利息,法院为何不支持?可见,利息不是出借人想让借款人还多少就还多少的!下面小法给大家介绍下,以下这几种借钱情形,可以不给利息!!!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万元,乙打了借条,一年后归还,借条上没有说明利息。因此,乙只需要还10万元本金,不用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就是告诉我们,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利息,自然人间利息约定不明不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这条有两个大问题,一是出借人需举证证明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类似情况通常利息是多少;二是法官的权利很大,可在0—24%之间确定利息,自由裁量的范围很大。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万元一年,要求年底还15万元。按照新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即乙一年后最多只需向张三还13.6万元,另1.4万元利息还款无效。4、“抽头”、“砍头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甲借给乙的本金就是90元。若是算利息,只能按90元为基数计算!5、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我国《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而是根据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万元一年,约定年利率36%,四个月后,乙手上突然有了钱,可提前还款本金加利息共11.2万元即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得提前还款。6、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4种:(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约定自然也无效。民间借贷说到底还是民间的一种借贷方式,对于借贷利息没有明文规定,作为出借的一方在借出款前如果想获得利息,还是要签署有效的借贷合同,在合同里面写明借贷利息,免得以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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