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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最快(精品20篇)

处理职场人际关系有哪些秘诀呢?为什么有的人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他的秘诀是什么?下面是问学吧小编给大家搜集整理的处理好职场人际关系的十大秘诀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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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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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律师费收取,按照行业习惯,律师行业有一个比较通用的标准,如下:注:该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还要结合案情的难易程度以及律师的个人情况而定。

民间借贷

代理债务纠纷案件,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比例是7%但不少于¥5000元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以上就是为你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收取标准内容,希望能帮到你,不同地区民间借贷律师费不同,上面数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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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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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国内的融资渠道相对较少,基本以银行为主,并且银行贷款的大门基本上是向我们一般人关闭的,所以很多人在缺钱的时候不得不投向高利贷的“怀抱”。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四.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五.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六.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七.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八.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九.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以上介绍了相关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于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不了解,可以去查询,也可以咨询小编,小编将竭诚为您服务,相信您一定不会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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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民间借贷不还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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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还应该如何处理?为了解决“站着借钱,跪着要债”的尴尬处境,当借款人借款不还时,为大家推荐讨债的十种处理方法,需要的朋友可以选择使用。

民间借贷不还

1、主动出击不要坐等钱来,也不要碍于情面,更不要拖延,要主动出击,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将无力回天2、换位思考不要因为对方迟延付款而不依不饶,要学会换位思考。同时,也要让对方站在己方的角度去思考。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情谊。3、分期还款很有可能借出去的是一大块钱,借款人面对高额的借款,借款人产生了抗拒心理,可以与借款人协商让其分期付款,破罐子破摔,可能还能要回款。4、乾坤大挪移将借款人欠款的债权转给他人,脱离借贷关系。5、以债偿债如借款人即是借款人同时也是出借人,同时借款人的借款人信用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在三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让借款人的借款人直接向自己归还。6、以债抵债有时候,我们在借款给别人的同时,有可能还向他人借过钱。此时,我们可以考虑将我们的债权用于偿还我们的债务。7、先下手为强借款人在向我借款时,还有可能向其他人借款。当借款人的没有如期还款时,一定要及时的催收,以免借款人的财产都被执行完毕,使得债务无计清偿,因此在存在多个债权人时,要先下手为强。8、抵押质押品处置抵押物品和质押物品,主要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有价单证、机器设备等为主要内容的物品,作为贷款的保证物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些内容会不断地增加和变化。但要把握这些内容的核心是评估和变卖处置现值一定要大于贷款本息,评估和变卖处置现值大于贷款本息的差数越大,贷款的安全性越高。当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一定要及时按合计程序处置抵押质押物品,确保贷款安全。9、以物抵债虽然我国计律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及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是并未明确禁止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处置方计,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若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债务,可以考虑和债务人协商以物抵债。10、律师函委托律师不一定打官司,可以委托律师发送一份律师函。司法实践中,有极大一部分人在收到律师函后,都主动将借款归还。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不还的处理方法,有朋友说,借钱时将他老婆给我做小妾也愿意,还钱时让我老婆给他做保姆也没门。民间借贷有风险,借钱需谨慎。在借钱出去没有及时归还时,可以选择一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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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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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烟台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3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437件,2014年受理4321件,2015年1至10月受理4173件。民间借贷纠纷居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第二位。

案件的借贷规模也在加大,以前借款的数额在一万元至伍拾万元之间,现在动辄上千万元。出借人的借款目的多数是追求借款利息,成为投资型借款。

名为借款实为分手费不受法律

据介绍,因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相应的监管、门槛较低、收益高,诸多因素滋生了非法行为。某些企业或个人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从民间筹集资金后再以高利贷的形式放出以谋取利益,某些借款人以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的形式掩饰赌博行为,还有些款项名为借款实为分手费等。

如,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与第三人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制造虚假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表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将依职权对可能产生的虚假诉讼进行主动审查。对可能产生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比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借贷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等…出现这些情形时,审判人员应加强对的审查力度,基于审判人员自身的审判经验和对生活的认知,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对于因赌博、“分手费”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借条,也是不受法律的。

对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第二十条的,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将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此也那些恶意制造、参与造假的第三人,要三思后行,免得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民间借贷利率有明确

根据最高2015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二十六条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以支持。”

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的,民间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时应符律,不能超过法律对利息的最高,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超出部分,不予。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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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民间借贷纠纷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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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特点是什么?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近年以来,某察院民行科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件越来越多,且所占比例有逐年上升趋势。因此,有必要对此类纠纷的特点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处理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特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1、借贷主体多元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人与出借人为亲戚、朋友等较为亲密的关系,出借人一般出于帮助的心理,借款利息较低甚至无息。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走向职业化,出现了典当行、理财公司、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借贷主体日益多元化。如2010年发生在该区的余旺理财公司案,该案涉及非法吸储2亿多元,存款人员涉及到全县的各个阶层,甚至包括大量的教职人员和公职人员,充分反映了借贷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2、借贷形式具有随意性。很多民间借贷存在手续不完备情形,例如有的借贷只有简单的借据,在借款利息、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非常随意,有的借据上只签有借款人姓名,其他均为空白,事后再进行填写,还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这都为事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很大隐患。本院受理的部分借贷纠纷案件,申请监督人均提到借据的虚假性,但由于没有其他证据,最终只能以该借据作为定案依据。3、借贷担保不规范。民间借贷的担保存在较为严重的不规范情形,具体表现为:担保方式不明确,对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约定不明;保证人只是在借据上签字没有做明确注明;机动车辆抵押和房屋抵押不进行抵押登记等。担保的不规范导致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纠纷明显增长,2009年来该院共受理出借人起诉出借人和担保人的民间借贷案件8起,占总数的33.3%。4、借款利息畸高。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相当普遍,借款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违法高息放贷行为表现手段却非常隐蔽,一般很难发现。违法高息放贷中,贷方往往事先将利息予以扣除,借据中一般只体现出借款金额与还款时间。该院办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多数都是这种情形。5、借贷纠纷中往往隐藏其他纠纷。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简单,主要证据是借据或借款协议,实践中当事人伪造借据或持有有瑕疵的借据提起诉讼的情况较多,借贷纠纷的背后往往隐藏的是其他矛盾纠纷,例如涉嫌洗钱、非法吸储、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恶意制造虚假诉讼,试图利用司法强制性达到不可告人目的;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等。随着民间借贷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也屡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也多种多样,为此小编提醒有民间借贷打算的朋友们,在进行民间借贷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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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民间借贷纠纷多发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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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多发原因是什么?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近年以来,某察院民行科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件越来越多,且所占比例有逐年上升趋势。因此,有必要对此类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处理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1、银行贷款门槛高。银行信贷门槛较高,求贷者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实力强大的担保人,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且银行贷款手续复杂,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进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也逐渐增多。2、社会诚信缺失。社会诚信缺失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实践中有的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自己的需要仍向出借人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借款;有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诉追偿。3、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手续的重要性,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另外,风险意识的欠缺,使得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担保人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也普遍存在,还存在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据或要求出具收款手续,这都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4、民间借贷市场管理不严。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如典当行、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大部分都在从事着非法借贷行为,其从民间低息吸储资金后高息非法放贷,但在借款形式上其只作为中介机构出现,从而顺利地实现对法律的规避。目前政府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并不得力,甚至出现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等各部门都有相应的管理职能,但又都无法彻底监管的现象。另外,非法借贷的当事人报案后,多被公安机关以涉及民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公权力的打击不力客观上助长了非法借贷的火爆与旺盛。随着民间借贷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也屡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也多种多样,为此小编提醒有民间借贷打算的朋友们,在进行民间借贷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再决定要不要进行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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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民间借贷纠纷案如何认清问题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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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常有发生,如何认清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质问题才是最重要,民间借贷是以抵押方式借贷,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纠纷案的发生。民间借贷为我们提供了方案,我们需要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借贷过程中双方都需要认真阅读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贷款也是民间借贷。今后投资者在网贷活动中发生相关纠纷时,可参考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进行鉴定。而在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看来,虽然民间借贷已经得到“正名”,其地位也在“正规金融合理补充”背景下提升到了更高的层面,但行业内部一些机构对自己身份的认知还存在概念模糊的情况。“一些大的民间借贷机构仍然在按照地下钱庄的角色定位自身业务,有些业务不仅没有考虑企业社会责任,还存在触碰系统性风险底线的隐患,比如这次引发股指震动的一个因素就是场外配资,很多大型民间借贷机构裹挟其中,发挥了很不好的作用。希望能够提示民间借贷机构,这个行业已经不再是一家机构摸黑乱走的时代,不要因为一些机构的行为,影响到这个行业的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短短半月之内可谓政策不断。之所以会受到这样的重视,这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以及对整个中国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密不可分,“一方面,作为民间金融的生力军,在服务实体经济时,互联网金融可以做到有力补充传统金融;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具备高度互联性、出色的数据采集和资金的高度流动性等特征,如果监管不当,有可能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因此,这次高法在《规定》中特别定义了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底线,并明确提出了利率保护范围和平台担保的相关事项,且这些底线给予的比预想中的更为宽泛,因此我认为这有利于网贷行业理性发展。”

民间借贷与互联网金融密不可分,在借贷时利率不可以超过银行的4倍,这样也是为了防止一些暴利行为,民间借贷具备了互联网的优势具有灵活、方便、融资快等优点,弥补了传统借贷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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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民间借贷纠纷诉状怎么写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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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纠纷诉状怎么写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1、文头。一般写“民事”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的原件。

民间借贷纠纷

二、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范本民事诉状原告人:夏××,男,38岁,汉族,××县人,自治区拉萨市××厂工人。住该××厂职工宿舍。被告人:彭××,男,23岁,汉族,××县人,农民,住××县××乡×村×组。请求事项:请求判令被告借款,并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一切损失。事实和理由:199×年10月,被告人声称他欠了浙江省某人的钱,别人叫他还钱,他无法还,由此,被告再三要求在原告处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一再说会很快还给原告。由于原告向来待人都是忠诚老实,看在朋友面上和他那股可怜劲,我去贷款和去好友处借款,凑够了8000元人民币,于199×年10月16日借给了被告(见所附被告的亲笔借条复印件)。数年来,经我本人再三催问被告,被告仍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还。由此,给我本人和家庭都带来了极大损失和痛苦。被告的行为不仅了法律,也违反了。为本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117条等之有关,以及根据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有关,特诉请判令被告:1、在原告处借去的8000元人民币。2、支付8000元人民币借款的利息4594、62元人民币(注:算至2002年4月13日止)。3、赔偿原告收款带来的一切损失费3000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此致××县具状人:夏××××××年四月八日附件:1本诉状副本1份;2被告亲笔所写借条复印件1份;3其他证人证言复印件共8张。一.法律怎么赡养费的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2001年4月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债权债务文书是经济来往中最常用的文书,一份格式标准的文书将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而生活是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千变万化的,每一份合同文书不可能包括你想要的所有内容,因此极有可能忽略某些重要条款。所以,起草债权债务文书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起草,避免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遗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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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利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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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个人借款利息借贷双方自行协商决定,一般月息在1%-2%之间,但是个别民间借贷机构给出的月息在2分以上。而按照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若超出四倍,则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处理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利息纠纷?1、民间借贷无息推定原则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确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民间借贷合理利率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3、民间借贷不保护复利原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在约定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时,只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出的,那么就是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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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民间借贷引起纠纷的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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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起纠纷案例有哪些?随着借贷方式的不断更新变化,民间借贷也不断发展壮大,其中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屡屡发生,借贷风险也是时刻存在,下面就跟小编来看看民间纠纷引起纠纷的一些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案例]柳某向徐某借款500万元,在徐某交付了这笔钱的当天,柳某就向其预先支付利息28万元。此后,双方因利息如何支付发生争议。法院认为,徐某在交付借款当天即收到利息28万元,只能认定其向对方实际交付借款472万元,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案例]祝某向江某借款6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因祝某逾期未还款,江某起诉,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未支持江某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请求。[说法]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3、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案例]许某持借条要求黄某返还100万元借款,但黄某称,许某实际上并未交付这100万元。庭审时,许某对这笔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项的来源,以及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的陈述均存在明显疑点,最后,鄞州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说法]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4、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案例]夏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未按约定日期归还。法院认为,夏某逾期未返还借款,给对方造成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支付给对方。[说法]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5、最高利息为基准利息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案例]程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张某要求对方按照该利率标准支付利息4.5万元。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标准,根据规定,对于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该借款利息最多只能按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说法]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可对利息进行自由约定,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6、见证人在借款人处签名应承担责任[案例]于某由马某介绍,向周某借款,马某、于某均在借条的借款人栏处签名。于某到期未还钱,周某起诉两人,要求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马某答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而非担保人更不是借款人。法院认为,马某、于某共同为周某出具借条,并在该借条借款人栏后签名,认定两人为共同借款人,两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说法]在民间借贷中,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常常要求有人证明。如果仅是借款的见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必须注意,此时,其在借条中应明确注明自己是“见证人”,如果把名字写在“借款人”或“保证人”一栏,相应责任难以避免。不仅仅是民间借贷会引起纠纷案,其他发贷款方式也会,小编在此提醒各位,贷款要量力而行,诚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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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民间借贷纠纷应遵循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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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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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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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普遍且相当严重,这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频频发生。那么,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2.还款能力丧失: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3.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4.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5.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的介绍,想要避免纠纷的产生,我们就要把控好产生的原因,杜绝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的因,自然就可以有效避免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这个苦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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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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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即亲朋好友间的借款。当这类借贷的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贻误诉讼时限。本文是民间借贷的起诉书范本,仅供参考。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何a,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S乡H村。被告夏B,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xx县人,住址XX县F镇Gxx园……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夏B偿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见附件1)。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此致XX县人民法院起诉人:何a20**年6月11日附:1、本诉状副本1份;2、借条复印件2份;3、原告户籍证明1份。上面就是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书范本的内容介绍,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可以仔细阅读看看!希望能给你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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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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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很多时候会演变成诈骗犯罪,因此有的人主观上就以为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是一回事,小编可以肯定的回答大家这二者之间是存在很多区别的。下面,小编就民间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区别为大家做介绍。一、二者主观目的不同,采取的手段也不一样。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取得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具有非法永久占公私财物的为己有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本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

民间借贷

二、看危害程度的大小。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较之以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三、看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关系。诈骗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四、看借款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其借款数额一般说来都在其可承受范围。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另外,对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者,即使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有一定的欺诈行为,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五、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许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实施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六、看救济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被诈骗的损失应由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中,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之外,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七、看借款人偿还能力。综合客观情况,借款人借款时,或借款后是否有能力偿还,诈骗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诺短时间内马上归还,或者写下借条作为保证,其实借款的时候,嫌疑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没有能够偿还的可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之前的区别,小编在上文中为大家整理了七点,各位可以详细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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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怎样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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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现在如果要借钱的话一般不会向银行借款会很麻烦,更多的会向身边的朋友借钱。但如果遇到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怎样举证呢?

民间借贷纠纷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至少一种)。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有关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和举证问题的解析,希望对您了解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知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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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如何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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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浙江省高院在2009年9月8日颁布实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浙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变化,突出的对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事实的审查,大大提高了借款人的注意义务及借款的风险。今后有借据而没有借款交付凭证或光有款项汇款凭证而没有借据的都将有可能面临官司败诉的不利境地。以下是浙江一起43万元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功案例。

【案情陈述】

原告张某诉称:在09年6月21日,被告沈某向原告张某提出借款43万元急用。原告张某于6月22日将4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给了被告沈某,但没有立下书面借款字据。后原告张某以被告沈某没有归还借款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沈某归还借款本金43万元,利息损失95460元。

【案件处理】

判决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也未出具借条,对此,原告有义务证明本案所涉汇款系借款,原告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最终西湖区人民法院在09年12月8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希财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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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处理借贷纠纷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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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借贷纠纷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借钱给人的时候就应该要为对方无法按时还钱做好准备,收集保存好打官司要用的资料,到债权纠纷真的发生时才能有把握。那么具体来说处理借贷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民间借贷纠纷

1、重视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2、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的权利必须两年内行使。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3、重视担保期间《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4、搞好证据收集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民间借贷纠纷屡屡发生,如果刚好你也参与了民间借贷,一些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知识你不得不提前了解,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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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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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案怎么办?在平时的借贷中,有些借款人将筹集资金的用于非法经营或其他非法活动,而有的出借人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至于借钱做什么和我无关。但事实上,这一事实如经司法机关查实,可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出借人应当注意,在借贷关系未成立之前,询问借款人借款用途,就变得至关重要。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那么,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哪些证据呢?

民间借贷纠纷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了解了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知识后,以后一旦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不用再慌了神,四处求救,有了困难自己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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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民间借贷纠纷29个常见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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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间借款的主要优势

民间借款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灵活、简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几点优势。

从灵活性来看:简单地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就可以做,但为确保放款人利益,必须做抵押、公证和担保。

从简便性上看:民间借贷流程简便,手续办理简单,需要提交的材料精简,不像银行一样需要提供太多材料;快速性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由以上两个特性决定了民间借款快速性的特性,如联手投资办理的民间借款业务,只要手续齐全,当天可以放款,最迟超不过三天。

从资金使用效率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会最终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从贷款的角度上讲,可以分为高质量贷款和低质量贷款。高质量的贷款就是,今天申请明天就能拿到钱。而低质量的贷款手续十分繁琐,今天申请一个月后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活跃金融市场

经济在不断的发展,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已经远远满足不了金融投资的需求。这时,民间借贷依靠它的简便、灵活、资源丰富的优势应运而生。金苏财富在近八年的发展历程中,对民间借贷有了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并在地面的连锁加盟店中,民间借贷加盟的第三方金融服务也是进行的如火如荼。民间借贷为何活跃于金融市场?

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金融投资人的个人意愿,借贷的双方人品信用等问题要清楚明了,这对于社会中的闲置资金有着很大的吸引力,让游离的资金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并且,民间借贷流程较少,街道手续简单,让资金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发挥作用,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集资手段。

融资快、手续灵活简便,让民间借贷比起银行信贷更加的富有吸引力,让资金短时间内吸引过来并投放为生产流通资金,从而促进了商品经济服务的发展。同时,民间借贷对于现有的金融体制提出了强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加盟在金融投资加盟的路上一帆风顺。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在本片文章中就不多做解释了。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一是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二是民间借贷中借款手续必须完备。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第一,最好能采取局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交给债权人收持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第二,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第三,同一借款如遇须顺延的情形,应立新借据,不要嫌麻烦;第四,夫妻或家庭中以一人的名义借款给共同使用,一定要注明其用途,并署上夫妻双方、家庭成员的姓名。

三是善于使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可能。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

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链接】陆家利与罗永法、英信府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商初字第73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0—242页。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

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朱跃祥与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97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5—248页。

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链接】张某青与张某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第2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1—252页。

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当事人非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确认无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链接】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25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终字第248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6—268页。

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其抵押时,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

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链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初字第22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71—283页。

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链接】魏学军与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88—296页。

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链接】张盘春与万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1616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151号;再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1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98—309页。

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大额现金方式出借款项,人民法院不宜不经审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链接】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襄新民初字第169号;二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襄中民三终字第326号;再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襄中民再字第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监二再终字第13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11—328页。

9.因借条存有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根据借条内容、借款目的、款项往来、当事人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

【解析】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

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链接】邱家华与刘庆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673号;二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24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0—334页。

10.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清算协议若无重大瑕疵的,可以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解析】债务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

【链接】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刘睿华、徐毅、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7—352页。

1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因汇款款项的性质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故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

【链接】刘思凡与陈恩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1)仓民初字第698号;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04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4—357页。

12.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并未发生借贷行为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原告仍有举证责任。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如: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项的凭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

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行为并举证作出合理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链接】姚垂春、应静芬与刘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8498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574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9—364页。

1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请求。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赵某与项某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0—374页。

1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

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张某胜与林某团、张安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商初字第2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终字第3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6—388页。

15.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

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链接】吕某禄与邢某桃、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629号;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33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90—396页。

16.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原告为了参与被告的财产分配,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企图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的方式达到其侵害被告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解析】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

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

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

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

四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林元明与詹丽萍、陈丽玉、阮美妹民间借贷纠纷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5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00—403页。

17.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调解书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原告与被告通过调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再审中经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为虚假诉讼的,应当撤销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解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在:

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

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

(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吴荣平与洪善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246号;再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商再字第l号;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再终字第4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06—409页。

18.借贷外币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外币并约定了利息,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在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规定》第二十六条的限度标准情况下,不能因借贷币种的不同而区别性保护超过部分的利息。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可参照的利率标准。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率,但对于超过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部分,仍不应支持。

《规定》第二十六条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标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不再公布统一存贷款利率而导致的无利率可参照的问题。

【链接】许菲与诸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4号;再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14—425页。

19.民间借贷合同中诸如“利率为1%”的约定,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上载明的“利率为l%”不应轻易认定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而应充分探究当事人之间对约定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

《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链接】蔡锡满与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2009)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28号;二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28—437页。

20.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自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40—448页。

21.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22.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时,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的真实性。

23.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民间借贷债务人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不再干预,即诉讼中债务人主张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

《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同时,最终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5.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

当事人约定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逾期一天,以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未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6.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他人仅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且民间借贷合同上既未约定其为保证人,也无该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认定其为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其为担保人。

27.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项规定延及保证责任范围及追偿范围,故债务人只需向保证人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而不应承担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28.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借款人所借款项为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9.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款项并不包含于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或者当事人提交了与民间借贷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而应继续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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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未成年人参与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解决?

全文共 1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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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不小心就容易吃官司,那未成年人如果参与了民间借贷纠纷又有什么问题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本文主要介绍了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未成。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等一系列相关内容。给广大民间借贷朋友以指导。

【案例详情】

一个12岁的少年写下借条,如今少年长大成人,债主也找上门来。日前,徐汇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1999年1月,12岁的小强在舅舅周闵的要求下写了一张书面借据:“因读书要钱特借钱5000元,口说无凭特立此据。立据人:周强、借钱人:周闵”,9年过去了,眼看小强即将大学毕业,舅舅拿着这张字据要求小强归还借款。今年5月,舅舅将小强告上法庭,舅甥对簿公堂,对于当年借款一事各执一词。

周闵称,当年,在私立初中上学的小强要交学费,一时凑不出钱,小强的母亲向自己借了5000元,并口头约定待小强成年后由小强来还钱。当时小强只有12岁,是小强的母亲让他写下借条的。由于双方是亲戚关系,自己又是长辈,所以碍于情面一直没有提还钱的事。现在小强马上就要大学毕业、有还款能力了,才提出归还欠款。谁知连发了两封挂号信给小强,他都未作答复,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强立即归还借款。

小强表示,当时自己读初中预备班,那天一个人在家,舅舅说:“我要给你妈5000元。”没说理由,他就叫我写借条,于是他一个字一个字说,我就照写了。后来他有没有给我妈钱我也不知道。我当时还小,对5000元也没什么概念。这些年来,舅舅从未提及借款之事。如果父母当年确实向舅舅借钱,应由父母写借条,自己当时无行为能力,对所写借条不负法律责任。

小强的母亲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调解。她表示,当年周闵的确拿出5000元,但不是借,是赠与。后来舅甥两人写借条一事,自己不知情也不在现场,后来才得知小强应周闵的要求才写了“借条”,但她并没有在意,只认为是周闵为了让外甥记住给钱的事而写的。

【案情处理办法】

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未成。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原告提供的借据,很明确地载明被告是“立据人”,该证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当时年仅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他人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被告的该行为因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而归于无效;原告主张被告的母亲向其借款,却要求被告还款,缺乏法律、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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