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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有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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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承运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完全过失责任制度

比较上述两种责任制度,我们的结论是责任基础应取完全过失责任制,取消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但不实行过失推定,由索赔人承担承运人存在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的举证责任。

(一)两种责任制度的区别

由于《合同法》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这就造成沿海货物运输取严格责任制,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取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的格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甚至享有火灾免责,并可援引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和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限制,这对沿海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经受的风险并无实质区别,且在严格责任制下,索赔人只需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即可,其举证责任显然轻于其在过错责任下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法官不利判断的危险,可见举证责任是与事实真伪不明联系在一起的,并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潜在的赔偿责任大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

虽然,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数额仅有国际海上运输的一半,且该责任限制也属不可打破的限制,但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纠纷中,承运人需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并不多见,承运人面临的更多的是赔偿限额下的索赔,但限额下又无单位责任限制的规定,故赔偿限额意义不大。为减轻风险,承运人势必增加运费(运费费率的变化还受市场影响),或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在法律规定允许的空间制定免责条款,以取得承运人与货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二)海运领域责任基础的趋势

责任基础是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核心。《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所实行的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受到的诸多批评,《汉堡规则》改变了这种局面。《汉堡规则》第5条第1项规定,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规则附录二"联合国海上运输会议通过的共同谅解"规定,承运人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基础意即按照一般法律规律,应由承运人负举证之责。但在某些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却改变了这一规律。可见,《汉堡规则》下不存在航行过失免责,采取的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并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过失推定。

美国参议院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第9条规定了承运人和船舶的权利与免责,该条(c)款特定免责事项的规定仿效《汉堡规则》,取消驾驶过失或管船过失免责,并在(d)款中进一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主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海上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有疏忽的灭失或损坏的诉讼中,该方当事人须举证证明航行或管理该船舶中的疏忽。但不同的是索赔人应举证证明驾驶过失或管船过失的存在。所以,该草案也取完全的过失责任制,但不实行推定过失。

从上述立法可知,作为最先进的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仅采完全的过失责任制,作为最新的国内货物运输立法,也仅取完全过失责任制,且不实行过失推定。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采用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并实行推定过失,一般由承运人承担货损的原因及该原因是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一)归责原则

《海商法》未直接规定违约归责原则,该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第12项的规定为,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从该规定反推可知,承运人应对其过失负责是一般的原则。但本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中有两项涉及承运人的过失,即第一项规定的航行和管船过失免责与第2项火灾免责。火灾免责严格说不是过失免责,但由于法律对过失主体加以严格限制,以及法律规定主张火灾免责时,承运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使货主在火灾造成货损时难于成功索赔,故被认为具有过失免责的性质。其他均属承运人无过错的免责事由,如作为免责事由的天灾、罢工等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基本可归入不可抗力;再如货物的固有缺陷、托运人的过失等,可归为货方的原因,这些事由在其他合同中也属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在《海商法》中,过失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承运人享有航行和管船过失免责,甚至火灾过失免责的权利,故《海商法》所实行的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而不问托运人是否有过失,故应认为该规定取严格责任。虽然这是针对托运人,但就整个《海商法》而言,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例外规定。

(二)免责事由与举证责任分担

《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包括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类似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基于货方原因的免责;法律推定承运人无过失的免责;总括性免责。本条第2款规定,除火灾免责外,承运人依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在海上货物索赔中,索赔人应先举证证明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损害,若承运人欲免除其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且该原因正是《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可知,《海商法》实行过失推定,这是一般的原则。

(三)责任限制

依《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依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的数额。而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除赔偿责任限额高出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限额一倍外,其余与沿海货物运输同。

3、沿海货物运输

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合同法》的生效实施为界限,分两种情况,《合同法》生效前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规定,此后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一)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1、《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立法所采用的违约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未出现"过错"二字,但正如该法草案说明所指出的那样,《民法通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该法直接规定过错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基础,也是确定违约赔偿范围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根据过错的有无、大小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颁行前,沿海货物运输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规定,也就是说,沿海货物运输同样采取过错责任制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与《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大致相同,但不能作相同理解,应认为《合同法》一改以往我国立法所取的过错责任制,转而实行严格责任制。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其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仍为严格责任。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意外事故一般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但对于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事故所致合同履行意外受阻的情况,当事人本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一项免责条款;如果未设免责条款,则认为当事人应负绝对的履行义务。也即说,在严格责任制下只有因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如不履行该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问过错之有无及过错之大小,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沿海货物违约归责原则,相关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制。

3、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与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一样实行严格责任,可能是《合同法》第十七章作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立法,未能充分考虑海上货物运输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所致。那么当事人能否约定《海商法》第四章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即第四章的规定不是是作为法律而是作为合同条款适用,从而引入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其实,从现行法分析,还是可以得出问题的结论。《合同法》虽取严格责任,但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亦即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过失以欠缺注意之程度为标准,分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因此,约定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并非当然全部有效,当航行过失管船过失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程度时、该约定有效、反之则无效。

(二)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分担

所谓的免责事由,亦可称为不负责任事由,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不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的事由,前者指法定的免责条件,后者指约定的免责条款。所谓的举证责任分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

《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及新《货规》参照《海商法》的规定对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做出规定,但《合同法》实施后,关于承运人免责事项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适用《合同法》。该法第311条规定了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即承运人如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合同法》下,承运人所享有的免责事由限于不可抗力和可归责于货方的原因,承运人主张因上述原因免责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有单位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分,前者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将其赔偿责任在数额上限制在一定范围,后者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承运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合同法》无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1959年,交通部颁发《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实行船价制,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船舶价值之内,这实际上是承运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现已失效。

交通部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联合制定《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规定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对每件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7∞元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7∞元;每吨货物实际损失超过5∞元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5∞元。该规定是单位责任限制的雏形,曾适用一段很长时间,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文取消,审判实践中也不再参照适用。

《海商法》第十一章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另有规定,该章不但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也适用于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依照《合同法》第123条,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适用《海商法》。该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总吨不满3∞总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据此,交通部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了《关于不满3∞总吨的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责任限额的规定》,这就是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海商法》第2ω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依该规定,索赔人对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不论是从实践还是从理论上分析,索赔人欲打破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非常困难,所以,承运人所享有的责任限制可称为不可打破的责任限制。

由于《海商法》第四章的不适用,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不能援引该章所规定的单位责任限制,而《合同法》又无相应规定,故沿海货物运输无单位责任限制。#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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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际货物运输的要求有哪些

全文共 10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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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进行货物运输,都会优先考虑最佳的运输路线和最优的运输方案,这是运输的要求之一。那么,国际货物运输的要求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国际货物运输的要求:

(一)选择最佳的运输路线和最优的运输方案,组织合理运输

各种运输方式有着各自较合理的适用范围和不同的技术经济特征,选择时必须进行比较和综合分析,首先要考虑商品的性质、数量的大小、运输距离的远近、市场需求的缓急、风险的程度等因素。另外,要考虑运输成本的高低和运行速度的快慢,比如,货价较低的大宗商品则要求低廉的运输费用,以降低商品成本,增加竞争能力。在同一运输方式,如铁路或公路运输,可根据不同商品选择不同类型的车辆,海运可选择班轮或不定期船,以及充分利用运输工具回空来运输货物等等。

正确选择运输路线和装卸、中转港口。一般说来,应尽量安排直达运输,以减少运输装卸、转运环节,缩短运输时间,节省运输费用。必须中转的进出口货物,也应选择适当的中转港、中转站。进出口货物的装卸港,一般应尽量选择班轮航线经常停靠的自然条件和装卸设备较好、费用较低的港口。进口货物的卸港,还根据货物流向和大宗货物用货地来考虑,出口货物的装港,则还应考虑靠近出口货物产地或供货地点,以减少国内运输里程,节约运力。

所谓合理运输,就是按照货物的特点和合理流向以及运输条件,走最少的里程,经最少的环节,用最少的运力,花最少的费用,以最短的时间,把货物运到目的地。所以,国际货物运输就是要根据所运商品的特定要求,综合考虑速度、价格、质量等因素,求得其最佳效益。

(二)树立系统观念,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努力实现系统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国际货物运输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货主、运输企业、商检、海关、银行金融、港口、船代和货代等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局系统观念,共同完成国际货物运输任务。特别是作为货运代理企业,还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运力,要以综合运输系统和国际贸易整体的系统利益出发,除了努力争取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外,更重要的是考虑系统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完善企业自身的同时,要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

(三)树立为货主服务的观点,实现“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要求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和特点,针对国际货物运输的任务,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外运集团提出的国际货物运输要“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十字方针”,已被广大货运代理企业和有关部门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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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际货物运输的任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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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运输工作既是一项复杂的运输组织和管理工作,又是一项服务性质的工作,是为一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贸易服务的。那么,国际货物运输的任务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国际货物运输的任务:

(一)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进出口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后,只有通过运输,及时将进口货物运进来,将出口货物运出去,交到约定地点,商品的流通才能实现,贸易合同才能履行。“按时”就是根据贸易合同的装运期和交货期的条款的规定履行合同;“按质”就是按照贸易合同质量条款的要求履行合同;“按量”就是尽可能地减少货损货差,保证贸易合同中货物数量条款的履行。如果违反了上述合同条款,就构成了违约,有可能导致赔偿、罚款等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国际货物运输部门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国际货物运输任务,保证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

(二)节省运杂费用,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运输的距离长,环节较多,各项运杂费用开支较大,故节省运杂费用的潜力比较大,途径也多。因此,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企业和部门,应该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节省运杂费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家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

(三)为国家节约外汇支出,增加外汇收入

国际货物运输,既然是一种无形的国际贸易,它是国家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国际贸易合同在海上运输一般采用CIF和FOB等贸易术语成交,按照CIF条件,货价内包括运费、保险费,由卖方派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按照FOB条件,货价内则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派船到装货港装运货物。为了国家的利益,出口货物多争取CIF件,进口货多争取FOB交,则可节省外汇支出,增加外汇收入。而国际货物运输企业为了国家利益,首先要依靠国内运输企业的运力和我国的方便旗船,再考虑我国的租船、中外合资船公司和侨资班轮的运力,再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的运力,使货主企业同运输企业有机地衔接,争取为国家节约外汇支出,创更多的外汇收入。

(四)认真贯彻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家涉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另一个任务就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外交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具体体现和切实贯彻国家各项对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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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主要险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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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以其自身的运量大、成本低等特点理所当然成为国际贸易的首选途径。那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主要险别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主要险别:

一、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二、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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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如何预防海洋运输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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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海运货损,保证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货运质量成为海运部门重要的任务之一。那么,如何预防海洋运输货物损失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预防海洋运输货物损失方法:

1、货物的包装

做好货物的包装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国际货物的包装,更要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包装不仅要适合商品的本身的特性,起到保护、美化商品的作用,还要适合搬运、装卸、运输等。所以在货物包转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有关国家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消费习惯、消费水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国际条例、法规等。包装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如果在包装过程中出了问题,运输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预想不到的麻烦,为了避免这些麻烦,综合考虑这些上述因素是很有必要的。

2、货物的装卸

货物的装卸首先要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货等船或者船等货。货物要在合理的时间运抵码头。货到码头太早如果气候的突变,就的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没有必要的应急措施可能引起货物的损失,采取了应急措施就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也不能太晚,要留出一定的装船时间。

3、运输途中

运输途中的风险相对于以上几个环节风险要大得多,而且风险多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对于航运途中的风险,一是采用投保转嫁货物的风险;二是货运公司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货运船舶的安全,各种防火防爆设施的完备,根据每艘船的特点,分别指导船舶做好安全工作,注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项目、问题。

以上环节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体现预防为主的策略,正是“防患于未然”的上策体现。但是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操作中还是常常又防范疏漏发生的,而且有些风险是防不胜防的,为了减少外贸公司的损失,投保来转嫁风险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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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什么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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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运输服务业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那么,什么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狭义的船舶保险就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有其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一切险的责任范围等。还有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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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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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那么,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

(一)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国际关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组织货物运输的过程中,需要经常同国外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广泛的业务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是经济上的,也常常会涉及到国际间的政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因此,国际货物运输既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一项重要的外事活动,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用经济观点去办理各项业务,而且要有政策观念,要按照我国的对外政策的要求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二)国际货物运输是中间环节很多的长途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一般来说,运输的距离都比较长,往往需要使用多种运输工具,通过多次装卸搬运,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如转船、变换运输方式等,经由不同的地区和国家,要适应各国不同的法规和规定。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就会影响整个的运输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做足准备工作,环环紧扣,避免在某环节上出现脱节现象,给运输带来损失。

(三)国际货物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国内外许多部门,需要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主、交通运输、商检机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海关、港口以及各种中间代理商等打交道。同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贸易、运输习惯和经营做法不同,金融货币制度的差异,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都会对国际货物运输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国际货物运输的时间性强

按时装运进出口货物,及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对履行进出口贸易合同,满足商品竞争市场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及时结汇,都有着重大意义。特别是一些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和敏感性强的商品,更要求迅速运输,不失时机地组织供应,才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销售市场。因此,国际货物运输必须加强时间观念,争时间、抢速度,以快取胜。

(五)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

由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环节多,运输距离长,涉及的面广,情况复杂多变,加之时间性又很强,在运输沿途国际形势的变化、社会的动乱,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以及战乱、封锁禁运或海盗活动等,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际货物运输,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为了转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各种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都需要办理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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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路货物运输运单的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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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在整个运输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那么,公路货物运输运单的填写要求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路货物运输运单的填写要求:

1、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对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将每一拼装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

2、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体、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不得用一张运单托运。

3、一张运单托运的件货,凡不是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以及搬家货物,应提交物品清单。

4、托运集装箱时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接运港、站的集装箱,还应注明船名、航次或车站货箱位,并提交装箱清单。

5、轻泡货物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要准确填写货物的数量、体积、折算标准、折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

6、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的,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化验报告或单据等,须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

7、托运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盖章;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亦须签字盖章说明。

托运货物时应注意:

1、在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和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据。

2、托运超限货物,托运方应提供该货物的说明书。

3、鲜活物品,托运方须向车站说明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

4、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定以及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公安监理等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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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路汽车货物运输有哪些类型

全文共 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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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路运输,是指以公路为运输线,利用汽车等陆路运输工具,做跨地区或跨国的移动,以完成货物位移的运输方式。那么,公路汽车货物运输有哪些类型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的类型:

1、零担货物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为零担货物运输。

2、整批货物运输:指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以上或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汽车运输的。

3、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指因货物的体积、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专用汽车运输的。

4、集装箱汽车运输:指采用集装箱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

5、快件货物运输:指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应托运人的要求,采取即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

6、危险货物汽车运输:指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

7、出租汽车货运: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输费用的。

8、搬家货物运输:为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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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铁路运输货物损失赔偿途径有哪些

全文共 8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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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作为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每年为人民的出行以及货物的运输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那么,铁路运输货物损失赔偿途径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铁路运输货物损失赔偿途径:

铁路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通常有两种解决途径:一为自主解决,二为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这两种途径下索赔对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按批向到站(货物发运前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如果选择自主解决途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依据上述行政规章确立到站理赔制度,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到站索赔。

如果选择诉讼途径,则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谁应当成为被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告哪个承运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进行诉讼时,

选择的被告比较固定———发站、到站或责任站。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审判时,也对他们的选择予以肯定,应该说这种选择既合法又合理。

可以选择发站作为被告的原因在于: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与之订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是发站,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托运人向发站支付运费和运输的其他费用,途中各站都是基于托运人和发站的约定而参与到运输合同中,它们与发站的关系另有规定或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将发站作为被告是合适的。

可以选择到站作为被告是基于铁路规章的规定和运输合同中的约定。铁路规章规定:到站是货运事故的处理站,货运事故发生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应由到站承担,货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领货不能或领取的货物存在问题的情况,都表明到站并未严格履行交付义务,其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将责任站作为被告是由民法中的过错责任承担原则决定的。铁路货损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违约事实存在且有过错。在责任站确定的情况下(确定责任站一般是通过铁路部门的顺查实现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直接以责任站为被告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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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铁路运输货物损失如何赔偿

全文共 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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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流转的日益加速,铁路承担的运输任务愈加繁重,围绕货物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那么,铁路运输货物损失如何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铁路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方法:

铁路货运发生货物丢失,通常可以自主解决,自主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可申请诉讼。《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如果选择自主解决途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依据上述行政规章确立到站理赔制度,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到站索赔。如果选择诉讼途径,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告哪个承运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进行诉讼时,选择的被告比较固定——发站、到站或责任站。相关法院在审判时,也对他们的选择予以肯定,应该说这种选择既合法又合理。

对于索赔数额,铁路货运索赔分为保价货物损失索赔、未保价货物损失索赔、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和保价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四种情况。

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保价运输的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保险货物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承运人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承运人追偿,因不足额保价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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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铁路运输货物损失索赔金额标准

全文共 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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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交通运输方式中,铁路运输无疑是最重要的。我国的铁路运输不仅实行客运也兼具货运的职能。那么,铁路运输货物损失索赔金额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铁路运输货物损失索赔金额标准:

铁路货物毁损、灭失的索赔分为保价货物损失索赔、未保价货物损失索赔、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和保价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四种情况,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分别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办法。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规定确定申请索赔的金额。

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保价运输的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未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应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即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不论货物保价与否,如果损失是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保险货物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承运人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承运人追偿,因不足额保价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对于承运人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的追偿额为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的追偿额在承运人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的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保险保价货物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比照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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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别责任

全文共 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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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远海运输时,由保险公司推出的一项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大小,分为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那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别责任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别责任: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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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公路货物运输费用怎么计算

全文共 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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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业有了很大的发展。那么,公路货物运输费用怎么计算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路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

1、整批货物运费计算

整批货物运费=吨次费×计费重量+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2、零担货物运费计算

零担货物运费=计费重量×计费里程×零担货物运价+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3、集装箱运费计算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箱次费×计费箱数+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4、计时包车运费计算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公路运输费用计价标准:

1、计费重量

(1)计量单位: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2)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按毛重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3)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4)散装货物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2、计费里程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3、计费时间

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4、运价单位

整批运输:元/吨.千米;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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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路货物运输货物种类有哪些

全文共 8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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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是构成陆上运输的两种基本运输方式之一。那么,公路货物运输货物种类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路货物运输货物种类:

(1)按货运营运方式分类。按照货运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整车运输、零担运输、集装箱运输、联合运输和包车运输。

整车运输是指一批托运的货物在3t及其以上或虽不足3t,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t及其以上汽车运输的货物运输,如需要大型汽车或挂车(核定载货吨位4t及以上的)以及容罐车、冷藏车、保温车等车辆运输的货物运输。

零担运输是指托运人托运的一批货物不足整车的货物运输。

集装箱运输是将适箱货物集中装入标准化集装箱,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的货物运输。在我国又把集装箱运输分为国内集装箱运输及国际集装箱运输。

联合运输,是指一批托运的货物需要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的运输。目前我国联合运输有公铁(路)联运、公水(路)联运、公公联运、公铁水联运等。联合运输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全程负责。包车运输是指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经双方协议,把车辆包给托运人安排使用,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

(2)按照托运的货物是否办理保险分类。它可分为不保险运输、保险运输。

运输的货物保险与否均采取托运人自愿的办法,凡办理保险的,需按规定缴纳保险金或保价费。保险运输须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委托承运人代办。

(3)按货物种类分类。根据货物种类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是指对普通货物的运输,普通货物可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几个等级。特种货物运输是指对特种货物的运输,特种货物包括超限货物、危险货物、贵重货物和鲜活货物。

(4)按运送速度分类。按运送速度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快件货物运输和特快专运。

一般货物运输即普通速度运输或称慢运。快件货物运输,它要求货物位移的各个环节上要体现一个“快”字,运输部门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及时、完好无损地送到目的地。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oo时起算,300km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000km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000km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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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仓储过程中货物丢失怎么赔偿

全文共 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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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流的核心能力之一,仓储在整个物流系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仓储过程货物丢失怎么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过程中货物丢失的赔偿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货物丢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

(2)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3)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4)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见合同法第390条规定。

(5)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

(6)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

(7)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的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应存货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3)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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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仓库货物丢失如何赔偿比较合理

全文共 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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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管条款中规定清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义务,不要含糊不清,并且规定双方当事人违反仓储合同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那么,仓库货物丢失如何赔偿比较合理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库货物丢失比较合理的赔偿:

仓库货物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存货方为货物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合同法》规定:如果储存过程中货物丢失,保管方要与存货方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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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类别有哪些

全文共 7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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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那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类别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类别:

一、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二、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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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货物运输需要投保吗

全文共 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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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需要投保吗?货物运输保险,从字面理解为给货物买保险,货物出了事保险公司会出保险费。从专业解释则为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所以货物运输还是有必要投保的。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不同种类分别约定: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按启运地成本价或者协商价确定。其中启运地成本价是指按货物在启运地购进时的成本价(以发票为准)或调拨价或购进价加运费、包装费、搬运费等来确定;协商价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张投保单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同时须填写总保险金额。另外,也可按照增值税发票价计算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货价*(1+增值税)。

二、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离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三、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

特别提醒:出口的保单中,通讯地址通常不用填的,因为保单作为流转单据,可以被连续背书转让,写不写影响不大;进口的保单和国内的保单,一般要写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这个是为了出险的时候方便保险公司联系此人协助提交单据。所以这个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和被保险人的抬头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可以写代理物流公司的。

感谢大家的收看,本期的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给大家介绍完了,大家对于财产损失险该如何投保了解多少了?,随时准备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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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货物运输的保险有哪些

全文共 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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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保险也是财产损失保险中的一类,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那么货物运输的保险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基于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安全,该险种仅适用于收货人和发货人。在国际上,货物运输保险是由收货人投保还是由发货人投保,通常由贸易合同明确规定,并往往包含在货物价格中。在中国,发货人与收货人均可投保。

货物运输分为海上、内河、航空、陆上和多式联运等多种方式,据此,运输货物保险亦可以被划分为水路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及联运险等。在此,联运险是指运输货物需要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要运输工具联运,才能将其从起点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保险。

根据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它又可以分为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和涉外运输货物保险。前者系货物运输在国内进行,后者则是货物运输超越了一国国境。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运输货物保险还可以划分为基本保险、综合保险和附加险三类。

一般而言,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通常包括如下项目:

一是因火灾、爆炸及相关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损失;

二是因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

三是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

四是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五是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等。

想了解更多的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如:财产损失险的险种分类有哪些等,可以登录查找,我们的的小编会耐心的为您解答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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