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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

城乡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城乡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城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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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和城镇有什么区别

全文共 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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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城镇的区别在于指代、进程、发展的不同。城乡指代的是城市跟乡村,而城镇指代的则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工商业居民点;城乡的进程是介于乡村还有城市的,而城镇的进程则是人口持续往城镇集聚的一个过程;城乡的发展个性相对比较明显,开发比较滞后,城镇的发展涉及到自然资源、人文历史资源等。

城镇的发展就是城镇化。城镇化指的是人类的生存以及生活的方式从农耕畜牧朝着工业文明发生了转变,这也是乡村型朝着城市型转变的一个必然的过程,也可以指第二跟第三产业向城镇集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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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专业是什么

全文共 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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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专业培养具备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能在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咨询、房地产开发等部门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开展城乡道路交通规划、城乡生态规划、园林游憩系统规划,并能参与城乡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城乡开发、房地产筹划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城乡规划学科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有: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各级规划设计院。在建筑规划设计公司、房地产企业、规划开发咨询机构,从事项目规划设计、房地产筹划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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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什么

全文共 3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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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地理城乡规划专业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它涉及地理科学、人文科学、城乡建设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城市建设、房地产业、旅游业等方面飞速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

在我国,如何解决人口、资源、环境的问题,已经被作为基本国策提出,三者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纲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研究的内容就是通过城乡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和环境,促进城乡人口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该专业的社会需求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旺盛势头。

该专业学生可以到各级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从事规划设计、国土资源评价及资源信息化管理、环境评价及管理等方面的公司及研究机构。也可进一步深造,报考地理学、城乡规划和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等学科点硕士学位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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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考研方向是什么

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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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地理城乡规划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学科,需要经济、地理、交通、社会、历史、文化等多学科知识的支撑。那么,今天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些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推荐考研方向的建议。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涉及地理科学、人文科学、城乡建设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学科领域。该专业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通过城乡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和环境,促进城乡人口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培养掌握地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城乡规划等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城乡规划设计、土地资源利用和规划、旅游资源规划等专业基本技能,能够从事城乡规划设计、城建管理、土地规划和管理、旅游规划和开发及相关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当今中国正处在高速化发展阶段,许多城市都面临大规模的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配套环境和景观建设。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新农村建设等都离不开规划人才。未来高层次的规划专业人才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同学们进一步深造,可报考地理学、城乡规划和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等学科的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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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内容

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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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考试每年只有一次,考试有四门科目,分别是城乡规划原则、城乡规划管理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实践、城乡规划实践三小时,其余三门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一、《城乡规划建设》

城乡规划建设满分100分,通过线一般在50-60分之间。本学科基本为理论知识,包括城市发展、城乡规划体系、城市土地空间与分布、城乡规划实施等知识。城乡建设规划的知识点相对复杂,我们需要记住和理解每个知识的内容,并熟练地应用它。

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律法规》满分100分,其中单选题80道,多选题20道。题目知识点包括城乡规划基础、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况、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知识等,《城乡规划管理与法律法规》科目知识点多且杂,但年度考试知识点相对集中,年度考试真题收集容易处理。

三、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得100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与《城乡规划管理与法律法规》试卷类型相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的调查内容分为建筑学、市政公共设施、城市经济学等。考试时要注意题干中的主要数据分析、技术指标和长短句。

四、《城乡规划实务》

《城乡规划实践》共有7道试题,均为案例分析题。从历年的考试内容来看,涉及土地利用性质的变化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城乡规划实践》试题难度大,对考生的理解、判断和写作能力有很强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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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城乡规划专业的大学有哪些

全文共 7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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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建筑大学、北京林业大学等开设城乡规划专业的大学。开设城乡规划专业的大学有哪些?

开设城乡规划专业的本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安徽工程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福州大学、福、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理工大学、商丘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理工大学

开设城乡规划专业的专科大学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昆明冶金学院、南阳理工学院、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南昌理工学院、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山东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城市规划专业就业岗位包括:建筑师、规划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景观设计师、规划师、城市规划设计师、设计总监、景观设计师、助理规划师、方案设计师、设计部经理等。

城市规划是一门需要熟悉或了解更多社会科学的科技学科。由于研究的目标,"城市";它是一个具有强烈社会特征的对象。因此,虽然大多数研究成果以图纸的形式表达,但它们比其他工程学科需要更多的社会科学知识。

合理布局的城市空间既要满足审美要求和技术要求,又要满足经济、政治等社会要求;城市规划专业是让学生在实践中逐步学会综合优化地运用与城市相关的许多文理知识,找到更好的城市空间布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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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金水平差异明显 该怎么打破这种局面?

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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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缩短城乡居民的收入情况,加大养老政策支持,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是打破城乡养老金水平差异的关键。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城乡养老金水平差异是当前中国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往往面临着养老金水平低、生活质量差等困境。如何打破城乡养老金水平的差异,实现全民养老保障的目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所以城市职工的工资收入较高,也就是养老金的缴纳基数较高,相应的养老金水平也较高。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很多农民无法缴纳养老保险,或者缴纳保险的金额较低,这导致农村地区的养老金水平远低于城市地区。

不同地区的政策制定可能存在差异,比如城市地区的政府可能更愿意支持城市职工,所以对于城市职工的养老保障更加偏重;而农村地区的政府则更加注重发展农业,因此在养老保障上的投入相对较少。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对于不同地区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并没有进行区分,这导致了城乡养老金水平的差异。

由于农民在缴纳养老保险时需要承担较高的缴费比例,加之农村地区的就业形势相对不稳定,很多农民根本无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农村地区的养老金问题更加突出。该制度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来确定不同的缴纳基数和养老金发放标准,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全民养老保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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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见问题有哪些

全文共 1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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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病保险的一些有关知识你知道多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见问题有哪些?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

我们平时常说的大病医疗保险,就是新闻上常常出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国家政府从医保基金里面抽出部分的资金向商业保险购买大病保险,来报销参保人员因患大病而所要付出的高昂费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见问题三、怎么参加大病保险,大病保险交费吗?

答:只要是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能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个人不再另外缴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见问题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2年度为11301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累进支付,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0元-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元-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元-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见问题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如何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答:①参保人员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时,凭《社会保险卡》在就诊医院一站式报销。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报销后,再与保险公司结算。

②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能刷卡报销的,出院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中国人寿城乡大病保险办理柜台办理报销手续。

③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中国人寿城乡大病保险办理柜台办理报销手续。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见问题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①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②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③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④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⑤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⑥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⑦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⑧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见问题二、大病保险保障咋样?

答:【保障程度高】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参保人员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2年度为11301元)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及时给予报销,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同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累进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见问题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我市其他保险报销的先后顺序和报销关系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后,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顺序进行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见问题六、参保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中国人寿城乡大病保险办理柜台报销大病医疗保险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①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②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③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④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

⑤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⑥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

⑦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当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

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或参保凭证;

⑨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⑩参保人银行卡或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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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政策问题有哪些

全文共 4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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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的加速程度已经远远的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但是面对这些老人国家也是下发了很多新的政策来保证老人们养老,关于养老的问题,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政策问题有哪些。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政策问题有哪些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形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他们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其目的是打破城乡分割养老保险制度壁垒,让城乡各类人群不论身份、工作地点如何变化都能顺利转移养老关系和保费,有力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从而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实现两种制度衔接。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政策和统一衔接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二是保障个人权益。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出发,对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要求是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个人因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四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即涉及城乡之间,也涉及不同地区之间,有的跨度大、时间长,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往返不同地区办理手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强调优化服务,规定由参保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主要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少参保人员的往返奔波。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可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什么时间、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否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能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若本人不愿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是选择继续缴费的,应先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累计达到满15年时,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提前退休条件,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提前退休(如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应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取得退休资格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曾经在多地流动就业、参保并存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曾经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应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其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合并累计计算。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后,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两种保险,应该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能否同时领取两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需要本人做哪些工作、提交哪些材料?

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在规定时限内沟通协调办理。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问: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尚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答: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尚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问: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何时起施行?各地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如何掌握?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不再重复办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计划到“十二五”末,在全国范围内,合并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同时,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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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有哪些民生政策

全文共 1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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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们对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有哪些民生政策方面的问题也有非常多的疑问,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中有哪些相关的民生政策。

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三类,第一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种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三种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目前的我国国情来看,我们国家正在积极建设与改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二、代扣存折里的钱没扣走是怎么回事?

答:一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存入足额医保费。二是因银行扣除了小额帐服费(3元)导致余额不足造成,需及时到区医保处5号或6号窗口维护代扣存折信息。三是存错银行账号。

第十四、城乡居民代扣存折丢失后如何办理?

答:居民个人可以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个人结算存折,并携带此存折到医保处居民科办理帐号维护手续。

第五、外区县转入的学生如何缴费?

答:由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转移单)加盖业务审核章后,在我区办理续缴费手续。次年由学校专管员收齐医保费后,统一到学生科缴费。

第十九、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新农合的年限是否认可?

答:居民按规定缴纳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及今后年度未出现中断缴费的,认可其原新农合的参保年限。中断缴费需补缴的,从2007年10月1日或符合参保条件时开始补足应缴未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一、城乡居民的集中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答:城乡居民实行集中缴费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第十、城乡居民的缴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需终身缴纳。

第十八、参保人的代扣存折还未下发,如何缴费?

答:携带户口本到各镇、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直接缴纳。

第九、城乡居民的缴费方式有哪几种?

答:对于已有银行代扣存折或银联卡的居民只需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医保费即可,对于新参保还未办理代扣存折和过了缴费时间的居民需携带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镇、办人社所缴纳。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集中缴费,由村委到所在地的镇办人社所缴纳。

第十六城乡居民社保卡丢失怎么办?

答:拨打12333挂失,按照语音提示进行挂失,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区信息中心补卡。

城乡居民首次参保,应该从什么时间缴费?

答:按当年缴费标准(含财政补贴部分)从2007年10月1日起补缴至今的医保费。

第二十二、学生高中毕业,如何续缴费?

答:1、可在大学里继续参保缴费。

2、也可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再到所属镇、办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10.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5)

第十七、首次参保补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时,应当以参保时或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

答: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完整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内须到户口所在地镇、办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当年缴费期前出生的新生儿,于当年缴费期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在次年3月31日前缴费,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逾期缴纳或以后补缴时应当以参保或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哪些城乡居民特殊群体按规定个人不缴费由政府代缴?

答:低保、重度残疾(一二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

第十五、城乡居民怎样申领社保卡?

答:城乡居民参保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代办的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的镇、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申领。

第十一、对于残疾居民达到什么条件可个人不缴费由政府代缴?

答:根据文件规定,属重度残疾人员的(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每年正常缴费,从学校缴不上医保费的原因是什么?

答:有以下几种原因:

(1)学校上报参保信息不正确

(2)已在家庭户(村集体户)参保

(3)在外区县参保

第四、低保、残疾(一、二级)五保供养对象需办理什么手续享受政府代缴?

答:每年缴费期内参保人需持低保证、残疾证、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的镇、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审核信息,下一年度享受低保、残疾待遇。逾期未审核不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学生改名了,参保信息能改吗?

答:能改,持户口本到医保处学生科更改,并将现用姓名告诉学校专管员。

第六、学生未能及时在幼儿园或学校参保应如何办理?

答: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再到所属镇、办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第十三、城乡居民医保转换成职工医保需要哪些手续?

答:请携带以下材料到医保服务大厅办理

1、参保人需携带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填写参保人员变更表;

2、如果跟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低保、残疾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时须提供什么手续?

答:在缴费期内将低保证,残疾证(一、二级)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学校由学校统一到医保处办理。

第二、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期内,一类标准每人每年20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80元。城镇居民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居民可在一类、二类标准中自愿选择。过了缴费期,财政补贴320元由自己承担,一类标准每人每年52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年420元;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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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

全文共 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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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什么材料?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的相关信息吧。

1、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1、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格确认(含生存认证)等手续;

2、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格确认(含生存认证)等手续。

2、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温馨提示

1、原已参加居民医保或老年居民养老的参保人需回原参保地办理;

2、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以及行动不便的“五保”对象、老年人等可委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参保登记:

1、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表》(一式两份);

3、参保登记时一并办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参保缴费的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参保人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1、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参保提供);

2、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3、使用本人账户缴纳城乡养老费的,提供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低收入困难人员的,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下同);

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

可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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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全文共 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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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理?有哪些办理流程?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济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的相关信息吧。

济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1、济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材料

政府机关养老保险开户登记材料

1.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机构批文复印件

2.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情况变动核定表;

3.单位开户申请;

4.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程序光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开户登记材料

1.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机构批文复印件;

2.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情况变动核定表;

3.单位开户申请;

4.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程序光盘

企业社会保险开户登记办理材料

1.以下证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地驻济机构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或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发放的执业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集体单位成立文件、法人任命书;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私营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济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流程

政府机关养老保险开户登记流程

1.户单位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报办事所需材料;

2.经办机构审核材料;

3.刻制单位程序光盘;

4.申请单位填写《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增加(减少)表及基本情况表》;

5.录入数据盘并上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开户登记流程

1.开户单位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报办事所需材料;

2.经办机构审核材料;

3.刻制单位程序光盘;

4.申请单位填写《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增加(减少)表及基本情况表》;

5.录入数据盘并上报

企业社会保险开户登记办理流程

缴费单位报送材料,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3、济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条件

政府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开户登记

4、济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办理地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路龙奥大厦5楼

济南市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东路99号

电话:0531-88152372

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北小辛庄西街24号

电话:0531-8795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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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并轨的省份有哪些

全文共 1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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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城乡医保并轨的消息引起了不少关注,究竟哪些省份实行了城乡医保并轨呢?这样做有何目的。下面是小编带来关于城乡医保并轨的内容,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城乡医保并轨的省份

据人社部8日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兵团在内的20省份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部署或已全面实现整合。

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和兵团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河北、湖北、内蒙古、广西、云南等省份明确将从2017年起执行,北京明确2018年1月实现“二合一”。

关于城乡医保并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截至目前,东营在山东省率先试点了城乡医保并轨工作。

基本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截至目前,东营在山东省率先试点了城乡医保并轨工作。此外,威海也正在紧锣密鼓筹备并轨相关事宜,而淄博也于上个月确定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

日前,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对该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出了总体规划部署。

根据人社部数据,全国已有至少20省份明确城乡医保并轨。而并轨制度落实后,不少地区原有的新农合药品目录大幅扩容,城乡居民的医保报销比例也将提高,民众受益颇多。

城乡医保并轨的作用

1、解决财政重复补贴、医保重复报销的问题

由于过去信息缺乏联通,造成务工人员、在校学生等跨区域、跨医保的重复参保现象,由此引发财政重复补贴、医保重复报销的问题。

2、更公平

意味着民众就医报销将不分城里和农村。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说,城乡居民医保并轨后,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学生儿童,均实行一个政策体系、执行一个待遇标准、享受同样的经办服务,实现了更大范围、更高程度的制度公平。

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都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但由于管理部门不同,就医报销、目录等各不相同,享受待遇有较大差别。

3、更方便

“通过整合医保基金、统一定点管理,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也会更方便。

4、资源利用率更高

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并轨,都将新农合的管理职能从卫生部门转到人社部门,有关机构、人员、信息系统等医保经办资源也整合到人社系统。

5、可报销医保药品种类增加

城乡医保并轨后,各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药品的目录,都明显扩大。尤其是参保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并轨后的医保用药范围成倍增长。一些地区农民的可报销药品种类分别从1100种、1083种、918种扩大到2400种、2450种、2100种,医保用药的范围增加1倍多。

6、医保定点医院增加

此外,农村居民就医定点医院的数量也由原来的30家左右,扩大到目前的1400余家。

7、医保报销比例相应提高

有关省区市城乡医保并轨、做大医保“蛋糕”,医保报销比例也相应提高。

如上海原来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在住院时,费用如果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就不能由医保支付。整合后,12万元封顶线取消,哪怕超过了也能继续按照规定的比例结算。

广东也大幅提高封顶限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提高到76%,封顶线从过去的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44万元。

8、医保系统联网,有望联网就医

一些地方推进城乡医保并轨,在人社部门“五险合一”的管理基础上,全面建设“网络向下延伸、数据向上集中”的医保信息系统,提供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均等化的医保经办服务。乡镇有望实现联网就医,多数村卫生室可刷卡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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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知识

全文共 21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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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那么你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保险小知识拓展

1、保险的产品分类是什么?

保险可分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寿险的产品主要为定期寿险(在约定期内发生所约定的事故)、养老型寿险(养老金);意外险是指发生意外时(非疾病原因)可以得到约定的付,健康险保健康,如大病保险。

2、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只能合并。但您知道吗?保险公司被合并后,您的保障会打折扣。如美国友邦公司2003年合并日本一家保险公司,保单打了5折,即如果原来保单的保额为10万,但合并以后只能拿到5万。所以选择保险公司比选择产品更重要。

3、买保险最关心什么?

人们最关心的是买了保险,到期后能把把钱拿回来。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很强的偿付能力,很高的信誉度,到时你才能获得保障。如何知道1家保险公司的财务信誉?标准普尔是 世界上公认的财务评级机构:。他们每年都会对世界上的大公司进行评级,最高级别为AAA,美国友邦公司连续数年获得AAA荣誉,中国工商银行为B,知名的汇丰银行为A。

4、保险都保什么?

保险保的是挣钱能力,当发生意外、疾病或是年老时收入下降时,我们还能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5、为什么人们需要保险?

因为我们担心收入会下降,收入会中断,还有交税问题。很多人都会考虑一旦大病发生时不仅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而且因无法工作收入会大幅度下降。没有收入生活将会有多艰辛。保险可以合理避税,象那些企业家即使破产,任何人都不能动用保险的保障利益。保险的受益人不用交税,合理规避遗产税。所以保险就是在收入稳定的时候,拿出收入的10-20%来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

6、什么是遗产税?

遗产税是当人离开这个世界时,他的财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必须缴纳现金形式的税费才能得到遗产。如一个人走后,留下1栋房子,价值100万,继承人至少要交20万的现金,这栋房子才归他,否则会被拍卖,优先交遗产税。与遗产税类似的还有赠与税,即给别人东西时也要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约占国家税收的5%左右,所以,我国最晚在10年内肯定要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

7、保险占收入的合理比例是多少?

一般,保险费占收入的合理比例是10-20%。大少不能抵挡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太多也没有必要。人们的收入主要除日常开支外,投资、银行储蓄和保险是最主要的理财方式。投资是让钱生钱,银行储蓄用于应急,保险用于抵挡风险。不要将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蓝子里。

8、保险的功能?

保险的最基本功能是保障,而不是投资。所以不能期望保险像股票一样有高回报。把钱放在保险公司还能防借、防盗、防抢,何乐而不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识

1.基础养老金

年满60周岁至69周岁的养老金为85元;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养老金为9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养老金为105元。

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我们的激励机制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算每月领取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集体补助吗?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经济组织应当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也可为参保人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上社会组织提供的补助或资助,应以该组织的经济状况为条件,自愿为参保人提供补助,并不是政策的硬性规定。

4、针对特殊群体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针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返还?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依据内政发[2015]21号)。

6、参保需要什么材料?

答: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银行存折开户单原件。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需分别提供《海拉尔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7、如何办理参保?

答:参保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登记,填写《登记表》。

社区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将所需材料收集后上报劳动保障事务所。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居民由镇办低保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及核定养老费等工作。

8、没有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参保人户籍迁移怎么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9、退休后的参保人户籍迁移有什么规定?

答: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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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情缘民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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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情缘民俗院位于密云桃源仙谷风景区,石城民俗村,这里景色清幽,绿树青草,碧水清波,远离尘嚣,与青山绿野,田园村庄自然相融,这里的天空碧蓝纯净,郁郁葱葱的森林散发勃勃生机,苍松翠柏簇拥的八方客恰似一座天然氧吧,这里环境优美群山环抱,农家位于街边,交通方便、设施齐全,从房间窗台望去,那就是一幅画,近山翠滴,远山碧蓝,密云风光尽收眼底,它座落于空气清新,风景秀丽的密云水库的西北线,依山傍水,环境优美。邻近要道,交通便利,是您休闲纳凉的好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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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城乡规划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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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城乡规划馆位于贵州省博物馆对面,作为常年开放的公益性贵阳城乡规划展览馆,布展面积约1.2万平方米,是展示贵阳城市形象的窗口、接待中外来宾的客厅、宣传教育交流的平台、旅游休闲观光的景点。

规划展览馆分为4层、16个层区。互动性和体验性,是展馆的最大特色。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展区跟随3D虚拟主持人可以将贵阳的过去、现在、未来尽收眼底,在展览馆三楼的绿色漫游展区,踩上馆内自行车,跟随电子屏幕就仿佛亲身穿梭在贵阳的大街小巷,在展馆的4楼还有着全国最大智能沙盘,全方位展示着贵阳城市发展的历史、现状和美好未来。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1号

类型:展馆展览

开放时间:

周二-周日10:00-16:00

门票信息:

免费开放。凭身份证免费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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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城乡补助差异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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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加之产业发展的成熟度、城乡差距、区域发展不平衡、教育文化观念迥异等因素,留守儿童成了世人聚焦的新时代社会命题。很多地区政府会给留守儿童一些补助。那么留守儿童城乡补助差距大吗?下面和了解下吧。

留守儿童城乡补助一般有一定差距,差距是否大要看当地政府规定,每个省对留守儿童补助也不一样。

下面给大家介绍下国家有哪些关爱留守儿童的政策?

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健康扶贫工程要求,在部分贫困地区启动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教育项目,探索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教育的有效策略和方法,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核心信息,推进儿童友好型示范社区建设,配合中小学校和农村社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辅导。各地要结合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喂养、营养膳食指导、卫生习惯与健康行为、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心理健康、意外伤害预防与自我防护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的健康意识和水平。

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能力。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人口国情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在“新家庭计划”、“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科学育儿和青少年健康发展”等活动中,将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指导及服务。

为了孩子安全,我们应撑握些留守儿童安全小知识,这样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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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城乡规划

全文共 3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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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城乡规划法》。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城乡规划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城乡规划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

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规划编制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也应依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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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和规划区

自2007年10月颁布城乡规划法以来,我国实行了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制度。凡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该法。所谓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所谓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城乡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城乡规划的制定

(一)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

国务院组织编制全国城乡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其中,省、市、县级的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大会审议,镇规划经镇人大审议,然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昕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审批机关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制定的相关条例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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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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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体系是在城乡规划法制体系、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构成的基本框架基础上,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城乡规划的实施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城乡规划的实施的相关条例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基本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对城乡建设和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

(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三)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城乡规划的实施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规划变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建设规划许可,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五)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六)核实与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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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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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保险的主要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五、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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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统筹协调与顶层设计,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完善政策入手,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要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订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4.创新机制、提升效能。要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p#副标题#e#

三、理顺管理体制

(一)整合经办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完善经办机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

(二)创新经办管理。

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四、提升服务效能

(一)提高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统筹地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

(二)完善信息系统。

整合现有信息系统,支撑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推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

(三)完善支付方式。

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要求,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

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部门要在经办资源和管理体制整合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医改办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评价、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三)做好宣传工作。

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宣传各地经验亮点,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1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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