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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

口头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口头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口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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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尊重过孩子吗 父母停止否定和批评 别让尊重变成口头承诺

全文共 9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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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常常强调尊重孩子,不仅要教导他们如何尊重他人,还要在亲子关系中体现对孩子的尊重。这个美好口号是否在现实中得以贯彻,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很多孩子感受到自己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而父母的行为往往与其表达的价值观背道而驰。

一、真正尊重孩子的内心需求

在亲子关系中,有一种“虚假尊重”存在。很多时候,父母只是在表面上询问孩子的意见,实际上早已决定好了事情。这种装样子的尊重只是一种口头礼节,对孩子内心的真正需求并没有关心。这种现象在家庭问题上尤为突出。家长或许会询问孩子的看法,但最终还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种行为虽然有可能是出于对孩子的保护,但却不是真正尊重孩子的表现。尊重孩子意味着真正关注他们的需求和想法,并给予应有的权利。

二、童年时期同样需要尊重

有人认为孩子还小,所以暂时不需要太过于关注尊重。这种想法误解了尊重的重要性。正是在童年时期,孩子们正在塑造自己的认知和价值观。如果他们在这个阶段没有得到尊重,很可能在成长过程中出现各种心理问题。

尊重是建立孩子自信的基础。父母是孩子最亲近的人,如果连他们都不尊重自己,孩子的自信从何而来?因此,父母应该在孩子提出意见时,给予真诚的倾听和尊重,不要让孩子感到自己的想法毫无价值。

三、尊重有助于避免逆反心理

在青春期前后,孩子的独立性逐渐增强,他们希望自己的意见被认真对待。如果父母长期忽视孩子的想法,孩子们可能会产生逆反心理。他们会对父母的强权感到反感,甚至产生愤怒情绪,从而导致家庭矛盾的爆发。

四、尊重孩子的具体方法

1. 学会尊重孩子的隐私和秘密

孩子也需要自己的独立空间,父母应该尊重他们的隐私。当孩子与父母分享秘密时,是对父母的信任,不应该被随意泄露。

2. 不在外人面前批评孩子

虽然父母有权责备孩子,但应该避免在外人面前批评孩子。这会让孩子感到尴尬和难堪,损害他们的自尊心。

3. 尊重孩子的兴趣爱好

孩子们正在探索世界,对各种事物充满好奇。父母应该尊重他们的兴趣爱好,给予支持和鼓励。

4. 尊重孩子的决定权

父母的建议固然重要,但孩子在自己的事情上应该有一定的决定权。父母可以提供建议,但不应该代替孩子做决定。

尊重孩子不仅仅是一种口头承诺,更是一种需要通过行动来体现的态度。只有在家庭中真正实施尊重,才能够培养出自信、独立和健康成长的孩子。父母的尊重不仅影响孩子的童年,更会深刻地影响他们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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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爷爷的女儿怎么称呼?口头称呼和书面称呼有什么不同?

全文共 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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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女儿可以称为姑婆。姑婆是一个家庭称谓,家庭称谓是指在家庭里,在各家亲戚之间,于历史上形成了传统的亲族传承关系,相互之间根据辈分来形成的各种称呼。面对不同的辈分关系同一个人的家庭称谓也随之不同。

比如孩子称呼父母为妈妈、爸爸和爹娘等,在书面上的称呼则为母亲、父亲、二老和双亲等。或者称呼父母的母亲时,口语常称为姥姥和奶奶,而在书面上常称为祖母和大母等。某些家庭称谓在书面上和口语上是有所不同的,但它们表示的辈分是一样的,其意思也相同。

如果遇到亲戚关系过远时,可以采用泛化的通用称谓,比如年轻的男性或者女性可以称为哥哥、姐姐或者弟弟、妹妹;而中年男性和女性也可称为叔叔、阿姨;假如遇见的是年龄大的男性和女性那么称为爷爷、奶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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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说了“赠与”是否一定要兑现

全文共 2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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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赠与的相关知识。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张生是有“反悔”的权利的。虽然他的“反悔”在道德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谴责。但是在法律上却是可行的。因为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一个很大的自由——撤销权。也就是说,对于自己定立的赠与合同(不一定是书面形式),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当然,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赠与的财产还没有转移。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到受赠人之手,那么就真的是“追悔莫及”了。

案例中的企业也是想要“反悔”,即撤销他们的赠与合同。但这个企业却是没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赠与合同都可以撤销的。有些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正式的仪式——公证;有些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一旦撤销,就会给受赠人带来莫大的内心伤害——如对灾区的捐款。在案例二中,该企业对灾区的捐赠,即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企业是不能随便撤销的。赈灾办可以要求该企业兑现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关阅读;

由于中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房绍坤、郭明瑞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故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弱一些。基于此,凡采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均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2.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因任意撤销全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此种撤销虽名为任意,但也不完全尽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中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况: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这表明,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与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何谓严重侵害,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予以界定,造成实践操作中的困难。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受赠人的行为须为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若仅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则不发生赠与人的撤销权。但考虑到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等特点,凡是受赠人实施的、足以危害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的任何行为,均为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等行为。至于受赠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范围相同。包括赠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这里的扶养应是广义上的扶养,包括扶养、抚养和赡养三种类型。但这里的扶养是指法定的扶养还是既包括法定的扶养也包括约定的扶养?有学者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这是由赠与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决定的。如果仅仅把此处的扶养义务限定为法定的,势必会限制和剥夺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护其权利。此处的扶养应仅指法定的扶养,因为我国合同法对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在第192条第1款第3项中已作了专门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是指:一是存在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事实,二是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所致。如果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则属于客观上不能,表明受赠人主观上并无不履行的故意,在此赠与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定的负担,接受一定的约束。而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与人意愿的违背,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有损赠与人的利益的。为此,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从合同法角度来讲,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包括完全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其中完全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没有争议,但在不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能否行使撤销权呢?对此,我国合同法没有予以界定。笔者认为,如果将受赠人的部分不履行或者轻微违约行为也包括在不履行的范围之内,则赠与人动辄就行使撤销权,实际上等于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无任何约束力,受赠人也将因为部分履行而易于受到损害。但如果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不允许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则对赠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受赠人部分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人享有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部分相适应的部分撤销权,这样既能维护赠与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以避免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滥用。

典型案例:

(1)张生和齐女正在热恋当中,感情笃厚。某日,张生为讨齐女欢心,提出要将自己的一辆“野马”轿车送给齐女。齐女非常高兴,欣然接受。过了几天,齐女前来开车。张生却说,我父母对我们的事情不同意,我看我们就吹了吧,那个车我也不送给你了。齐女说,那不行,有道是“言出必行”,你一个大男子汉怎么说话不算话啊!你如果不送我车,我就去法院告你。张生于是向律师咨询,自己说了赠与,就一定兑现吗?

(2)2008年,四川省某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各地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在某地的一次大型义演赈灾晚会上,某知名企业负责人当场提出,要给灾区捐款500万元。一时间令观众非常激动,对该企业刮目相看。但第二天,当赈灾办要求该企业拿钱时,企业负责人却说,自己现在反悔了,不打算再捐款了。那么,这个企业有权“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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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成桐:重视基础科学别停留在口头

全文共 11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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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呼唤数学家。日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兼总裁任接受媒体采访。在超过20,000字的采访记录中,他提到了数学近30次。“筹码不能扔钱,但是数学家、物理学家、化学家……”数学家被认为是最有希望在材料科学、芯片、人工智能等领域取得突破以解决“瓶颈”难题的人。

然而,著名数学家丘成桐也指出,数学等基础科学的发展并不旨在直接服务于经济和技术。9日,第八届世界中国数学家大会(ICCM)在清华大学开幕,来自世界各地的1000多名中外数学家汇聚一堂。"许多人认为基础科学是指技术的原理和方法."在大会开幕式后接受媒体专访时,丘成桐主席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基础研究的理解仍然存在偏差。"他们说他们重视基础研究,但只重视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研究。"

科学家研究电磁学是因为他们不了解电和磁之间的关系。量子力学的发现是因为我们想从理论上得到正确的辐射公式。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来说,他们对自然现象感兴趣,并想了解自然规律。“我们认为数学很重要,尊重数学,所以我数学做得很好。如果你告诉我,今天做数学有助于一些公司的技术进步,那么即使我做得好,也是有限的。”丘成桐强调,“做数学就是做数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打下坚实的基础,帮助我们前进。”

数学家渴望纯洁,也有自己的骄傲。2019年ICCM数学奖得主、加州理工学院数学教授朱新文表示,数学是一门非常小的学科,经常被忽视。“事实上,我们并不特别想得到太多的关注,所以我们可以放心地做自己的事情。过于渴望快速的成功和快速的利润,以至于无法产生最初的结果。”

数学并不重要,因为它能解决工业问题——它已经很重要了。

丘成桐告诉《每日科学》记者,他不反对数学家去工业界解决实际问题,但是“我们仍然需要保持一小组纯粹的数学家做基础数学研究并提高他们,即使只有几百人”。他强调,没有这样一群人,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仍然会受到阻碍。

与应用数学家相比,纯数学家很难得到业界的青睐,需要政府的关注。

“我在报纸上看到,许多大公司的领导人告诉我他们有多少数学家。然而,它是数学家还是数学工程师?”任早些时候表示,华为至少有700名数学家。“我们在这里都是数学家。”丘成桐看着他两边的ICCM重要奖项的获奖者,“但是我不认为他们和华为的700多名数学家有太多的联系。”

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数学”不是同一层次的“数学”。丘成桐说,华为的数学家可能仍然有太多的应用数学家来解决硬件和软件问题。"真正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与他们所想的不同。"

丘成桐也去过南方一个以科技创新闻名的发达城市,但相关政府官员仍在问——通过引进你们的项目团队,我能在未来几年内带来多少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他们仍然不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基础研究。”

"基础数学需要国家更多的投入."丘成桐说,这种投资的价值不在于为国家解决任何问题和储蓄或赚钱,而在于对人类社会产生更广泛和更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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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镇孔雀湖

全文共 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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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秀丽的孔雀湖座落在口头镇内,孔雀湖水主要来自郜河主流,流域面积160平方公里,水域面积1.0平方公里,湖容1.05亿立方米,钢闸控制,泄洪能力400平方米/秒,发电站机容量640千瓦,年平均发电量70万度,水域宽阔,水存量大,水质纯净,适宜鱼类养殖,珍珠培植、河虾繁殖等。沿岸村庄种田、养鱼、捕虾尽享其利,素有“行唐鱼米之乡”之誉。

联系方式:0311-82791214

联系地址:行唐县城西北25公里处

口头镇:口头镇镇0驻北街259号。面积138.77平方千米,人口2.36万。辖41村委会:口头、西口头、万里、苏户、李家庄、黄掌头、丁家庄、西寺庄、武庄、东沟、秦台、南岗底、北岗底、霍家庄、李台、杨台、杜台、 梨沿庄、苏家庄、王下口、牛下口、杨家庄、苇园、西庄、黄龙港、团山、固山、西石邱、寺北沟、庞家庄、鲁家沟、鲁家峪、 普塔石、宦头、子化、龙宫、鲁家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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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口头挂失解挂

全文共 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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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口头挂失解挂

银行卡口头挂失后想要解挂可以不用理会,因为银行卡口头挂失有效期一般为五天,到期后会自动解挂的,银行卡口头挂失解挂可以忽略掉。

如何办理银行卡挂失、解挂、补发?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办理正式挂失当日即可密码重置、7天后可补发新卡。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申请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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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播邪教信息违法吗

全文共 4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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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邪教是被严格禁止的,关于邪教一点点的事情我们都会逃离的远远的不想和邪教有任何的瓜葛,因为邪教对于人类,不仅毒害人的肌体,而且侵蚀人的灵魂。邪教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多领域、多方面的。那么口头传播邪教信息违法吗?下面就请跟随小编的脚步进入了解详情吧。

(一)邪教对我们产生的危害有:

1、破坏家庭:邪教组织煽动成员抛弃家庭,外出传播邪教,鼓吹“传得越多,将来就可进天国”。许多成员因此离家出走,导致家庭破裂,家破人亡。

2、骗取钱财有的:邪教散布“现在灾难就快要来了,钱财、粮食放在家里不保险,只有放在天国才安全有些受骗的群众甚至把辛苦一年收获的粮食和钱都交给了邪教。

3、破坏生产:邪教的歪理邪说,欺骗和误导了很多群众,致使一些邪教成员变卖家产用于吃喝,坐等“世界末日”。

(二)因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口头传播、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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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威胁算不算恐吓罪

全文共 5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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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如果威胁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行政责任的追究。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口头威胁算不算恐吓罪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据相关律师介绍,口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属于违法,如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则涉嫌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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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背口头辞职如何取证

全文共 7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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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的机制,对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有积极作用的。那么,员工口头辞职如何取证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员工背口头辞职的取证方法:

1、你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你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你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你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你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一定要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法院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你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劳动仲裁法》规定:

1、《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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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借款借款人仍应偿还吗

全文共 3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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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借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借款人是否仍应偿还

1、举证责任仍然在原告刘某。

对本案的争议事实“谁应该来举证”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结合本案,被告的二次法庭陈述曾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如果借款时没有书面凭据,还款时也难以要求债权人出具款项已偿还的凭据。因此,单凭被告对当初借款行为的认可即要求被告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借款确已付清,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并不妥当。

2、被告张某的行为不属自认。

本案被告承认曾经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称已还,说明被告的真实意思并非是要承认原告的借款还存在的事实主张,而是为辩白该借款已经偿还,债务已经不存在的一种抗辩理由,被告的法庭陈述应属抗辩原告的主张,否认原告主张的借款仍存在这一主要事实,而不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不构成对债务自认。因此,本案5万元是否存在仍应由原告举证证明。

综上,应当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在订立借款协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主体资格问题

1、借款人身份核实

(1)签约对方为个人

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2)签约对方为企业

① 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② 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③ 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④ 资信审查。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审查。

二、审查 借款 合同 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赌博、吸毒、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的,法律不予保护。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4、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集资或者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三、尽量要求提供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两种形式:

1、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债务人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由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① 国家机关(国务院专门批准的除外);

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④ 公司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

2、抵押、质押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② 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③ 林木;

④ 航空器、船舶、车辆;

⑤ 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以下几类财产不能抵押:

① 各级国家机关的财产;

②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③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物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 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逾期利息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3、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六、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

案情介绍:当事人口头借款

2013年3月,张某向刘某借款5万用以投资办厂,约定一年后归还,每月支付利息。2014年7月,刘某到法庭起诉张某,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万元。

刘某诉称双方口头约定,未有书面借据,刘某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听张某说过借款办厂一事,对于是否归还,证人表示不甚清楚。

张某对借款五万元办厂一事并不否认,但在第一次开庭时,辩称本息已经全部归还。在第二次开庭时,张某又变更说当时出具借条给刘某,全部归还借款后,借条已经撕毁。张某未提供证据。

争议焦点:口头借款的举证问题

一种意见是判令张某归还向刘某的借款本息5.5万元。既然张某承认曾向刘某借款5万,张某的法庭陈述是属自认,原告已完成了举证义务,张某应该举证证明借款已全部归还,债务已经消失的事实。现在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全部归还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应该判决张某归还借款本息5.5万。

另一种意见是驳回刘某的诉讼。虽然张某承认曾经借款5万,但是通盘否认至今仍然欠款,因此张某实际未承认债务,原告并未完成举证责任,不足以证明债权现实的存在性。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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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离婚有否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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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口头离婚吗?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口头离婚有效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口头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的影响

对孩子

父母在面对小孩时总是认为孩子还很小,什么都不懂。所以当夫妻感情发生改变,离婚的时候也就觉得孩子很小不懂。其实即使再小的孩子,他们的心理都是敏感的。父母离婚无形中会在孩子的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痕,给孩子的心理带来伤害。不同阶段的孩子会对此有不同的行为表现。

幼儿和学龄前儿童

这个阶段的孩子,在父母离异时最容易受到感情冲突的影响。常常会表现为强烈的负罪感,觉得父母亲分开都是因为自己的错,是自己不乖造成的:“一定是因为我不听话,爸爸妈妈才不要我的。”而在情绪上的反应则是烦躁,甚至抑郁。所以,父母亲需要特别留心,应该清楚地告诉孩子,父母亲的分开并不是他的错,与他无关,以舒缓他们内心的负罪感。有些孩子幼儿时期的问题可能会再次出现,比如说尿床。

小学阶段的孩子

这个年纪的孩子往往有着很强的自我表达意愿,情绪起伏明显。对于父母离婚,他们通常表现的异常愤怒或异常伤心。有些父母亲考虑到了这个可能,会做些和好的尝试。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家长,如果是在复合几率比较低的情况下做这样的尝试,一旦失败,对孩子来说无疑是双重打击。他们中很大一部分都会有持续的悲伤情绪状态,若不处理,在长大后,容易在感情上缺乏自信,总在担心对方会不会突然离开,与异性交往,或是处理个人生活和婚姻问题时,内心往往都很焦虑,自己也就不容易快乐起来。

对财产

和谐的家庭可以增加财富,破碎的家庭将减少财富。美国有一项调查发现,离婚会使一个人的财富比单身减少四分之三。

看过“口头离婚有否法律效力

口头离婚无法律效力

口头离婚合法吗?是否拥有法律上的效力?口头上离婚是不合法的,将不会拥有法律上的效力,若在与妻子或者丈夫口头离婚之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则犯了重婚罪,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案情简介

怀宁县居民张某和原配妻子王女士感情不好,两人“口头”离婚。不懂法律的张某误以为自己已与妻子离了婚,在外地与林女士以夫妻名义生活了17年之久。2012年,王女士状告张某重婚,近日,怀宁县法院对这例罕见的重婚案作出了判决,张某和林女士都因重婚罪承担了刑事责任。

1972年,张某与王女士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了4个子女。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争吵。17年前,当孩子大了,孙、何二人均不想继续在一起生活了,遂决定离婚。但他们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任何手续,而是达成口头离婚协议,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口头离婚有否法律效力

1995年,张某在外地打工,与林女士相识,不久,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因认为张某自离家之后,十几年来一直未履行做父亲的义务,王女士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究孙、吴二人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案件判决

法院认为,孙、何二人当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夫妻关系,二人的口头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孙、何二人自始至终仍是夫妻关系。孙、吴二人基于对法律的无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0余年,系非法同居。但二人已构成重婚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由此,怀宁县法院在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家庭状况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林女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两人为自己不懂法付出了代价。

关于重婚的相关知识拓展:

重婚的认定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的法律规定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禁止重婚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婚姻制度下,法律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有很大的区别。中国历代的封建法律只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纳妾,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有妻者纳妾是不用此律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民法亲属编虽然禁止重婚,在司法实践中却默认纳妾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不予登记;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纳妾者亦应按重婚论处。

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刑事上应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责任。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须按重婚罪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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