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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期安全管理办法硬件方面如何落实(最新20篇)

交通安全警示语是什么,我们平时在某一处都能看到,它很起到提醒我们安全的作用,下面就是问学吧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警示语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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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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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在防洪、灌溉、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工业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有些已成为库周群众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所以安全管理很重要,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型水库安全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p#副标题#e#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的;

(二)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三)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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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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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出游意识的不断成熟和旅游市场的完善,旅行社的角色定位也必须发生变化,从“提供产品”向“提供服务”转化,旅游进入后旅行社时代,游客的自我意识将越来越多地受到尊重和满足。下面一起随小编来看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吧!

第一条 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 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第十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旅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

第十四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病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

第十六条 开展漂流旅游应在有关部门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

第十七条 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第十九条 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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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港口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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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事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均为危化品企业。那么,港口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港口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有以下几方面

危险品贮存制度

1、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2、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3、贮存库房及场所应设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存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5、贮存方式分为隔离、隔开、分离三种方式。

6、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7、存放之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危险品贮存场所制度

1、贮存之建筑物不得设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层数、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应兼顾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2、危险品仓库应配有电话和急救设施。

3、贮存场所应有电气安装,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应有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之建筑物应安装避雷设备。

5、通风或温度调节,贮存建筑物应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隔物,必须经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贮存建筑物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危险品贮存安排及贮存量制度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2、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3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4、有毒物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5、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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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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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那么,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1)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2)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3)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4)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5)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6)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7)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9)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10)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11)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12)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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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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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哪些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特种作业人员;

(二)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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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港口建设期安全管理办法软件方面如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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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的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那么,港口建设期安全管理办法软件方面如何落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港口建设期安全管理办法软件方面的落实

1、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他们了解相关的安全知识、掌握各种安全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和救护方法,向他们灌输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安全事故对他们自身和他们的家庭造成的危害性,让他们在思想上自觉的加强安全防护的意识,给他们看一些安全事故及这些事故对当事人家庭造成的危害。亲情是中华民族最传统的美德,只要从亲情的角度入手就能打动每一个人,让他们从内心深处自觉的加强安全意识,因为这不是他们自身的安全而是他的整个家庭的安全。

2、现场安全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各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各安全员的责任范围,每一个作业区域和作业人员必须指定一个安全员负责(只能指定一名安全员),这样使每个安全员都能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使他们没有侥幸和依赖心理,不会相互推卸责任。一旦发现现场某个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就能马上查到直接对他负责的安全员,并对此安全员进行处罚,同时对现场安全管理比较好的安全员进行奖励,做到奖罚分明。如发现缺乏责任心的安全员,则责令施工单位将其调离。

3、定期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消防演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火灾在发生的初期是最容易扑灭的,要让所有人都提高防火意识,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定期组织事故救护演习,使每一作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不至于慌乱,进行快速有效的撤离和对伤员的抢救,将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4、要有一套完备的应急预案,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明确委员会中各成员的职责,能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进行现场救护和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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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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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成绩管理办法是什么

据悉。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成绩管理办法,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含金量

1、国家要求相关的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换句话来说,就是国家比较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所以今后安全工程师的就业机会将增加;

2、安全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个行业均需要相关的安全工作人员。未来企业的发展也必定更加重视安全问题。

3、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是比较丰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还能领国家职业技能补贴。

4、很多企业硬性规定,相关员工必须考安全证书,员工取得证书后也会有直接的奖励,还会提供升职加薪的机会。

5、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直接对应职称,在工程行业,很多公司要求管理层人员必须有对应的职称,职称对工资待遇、职位补贴有很大影响。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条件

1、具有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相关工作满五年。

2、具有安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相关工作满三年。

3、具有安全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的,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成绩管理办法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有用吗

1、“一证两用”,可以用来评职称。

一般来说,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大部分都是工程师,需要评职称。但是目前,职称可以“以考代评”,考下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直接对应中级职称!

2、可领取技能补贴。

截止目前,山东、浙江、四川、海南、湖北、安徽等省都已发文明确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可申领证书补贴。一般来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申领1500元。

3、可冲抵个税。

依据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就可抵消3600元个人所得税了!

4、可升职加薪。

伴随着国家对安全问题的重视,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很多单位硬性规定相关员工必须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拿证后会有直接的奖励,当然,也有升职加薪的机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哪些专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以上各专业不能跨行执业,但考取个数不受限制。

1、煤矿安全类:执业行业:煤矿行业;学习科目:《煤矿安全技术》;备考建议:重点学习煤矿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粉尘防治、防治水、矿山救护。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类:执业行业: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学习科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备考建议:重点学习采空区危害防治、水灾防治、火灾防治、矿山机械及电气危害防治、尾矿库灾害防治。

3、化工安全:执业行业: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运输);学习科目:《化工安全技术》;备考建议:重点学习化工安全基础、工艺安全技术、建设项目安全技术、特殊作业安全、危险品存储、应急救援。

4、建筑施工安全类:执业行业:建设工程各行业;学习科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备考建议:重点学习施工机械安全、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安全、专项工程施工安全、应急救援、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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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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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重在事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好事前准备,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4项要求:以现实情况为基础,应该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明晰岗位责任,应该进行岗位分析并明确相应的责任;设定便于信息传递和快速响应的流程;实现应知应会,开展宣传普及和培训演练。不过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非常的多,其实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有哪些吧?

1、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2、科学编制精准实施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应急预案要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预案要进行相应的评审论证、公布和备案。

应急预案的实施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结束后,还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依法监管违法处罚

“办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法”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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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全文共 11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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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饮食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对食品的质量和营养价值要求越来越高,其中的水产品具有低脂肪、高蛋白的营养价值,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首选食品。那么,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产品养殖育苗企业、个体生产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主体水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二);生产主体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检查巡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养殖育苗过程中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水产品生产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水产品生产销售记录。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限用的渔药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渔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可以对养殖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水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水产品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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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全文共 11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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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一直都是我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我国一直在致力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那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为了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园)财产安全,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并且于2006年9月1日施行,本《办法》明确指出学校(园)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从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等方面作了深刻地阐述。

在2006年11月20日全国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发出了“以人为本、关爱学生,严格管理、消除隐患”的倡议。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提出了加强学校管理、构建和谐校园的目标是:“建设平安、卫生、文明、和谐的校园”,教育部长周济同志强调指出: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形成有利于学校安全的大环境。

近日教育部又下发了《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尽管国家高度重视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但安全事故仍未杜绝,去年以来全国各地不断发生交通、饮食、住宿等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目前全镇各学校(园)也存在主责人不重视、安全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安全设施不完备等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安全事故将不会根除,为了配合全镇教干教师更好的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教体办立足实践,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组织编写了这本《鲁村镇学校(园)安全卫生工作手册》,本《手册》着重讲述了组织机构、岗位目标、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应急预案、考核奖惩、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希望能够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教干教师的日常安全工作有些帮助。

鉴于时间仓促,本手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批评指正。

编者

鲁村镇学校(园)安全卫生工作手册

目录

一、组织构(2)

二、岗位目标(3)

(一)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总目标(3)

(二)主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3)

(三)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4)

(四)具体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4)

1、教导主任、保教主任、分部(园)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4)

2、总务主任、校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5)

3、政教主任、德育处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5)

4、班主任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5)

5、任课教师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6)

6、体育课教师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6)

7、教学仪器管理员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目标(7)

8、电教教师安全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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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全文共 2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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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哪些吧?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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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全文共 4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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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包括用电时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当发生人身触电时,轻则烧伤,重则死亡;当发生设备事故时,轻则损坏电器设备,重则引起火灾或爆炸,所以用电安全管理是很重要的,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用电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三、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供电局和市政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第二级漏电电流。

3、保护李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活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确保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

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二、电工作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

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生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 电器工作人员用掌握触电解救法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四、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不停电的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A 停电 B 验电 C 挂接地线

即“三措”,如没有以上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一)、停电

线路停电工作须拉开以下断路设备

1、与已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在此路上面且需拴线或挂线时,则该线路的断路设备应拉开停电;

2、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4、与停电工作的线路同杆的路灯线和非电源的低压线也应停电,确保不能停电的,应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5、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就检查刀闸,开变为装置、拉开开关、油闸应检查,“切”、“入”或“通”、“送”,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如加锁、栓单位把柄等,跌落保险管应拉下,断合重复保险器,应将正负管完全断开;

6、在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或刀闸跌落保险器的上处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工作的标志牌,操作完后应将标志牌取下,电缆头杆挂有“电缆在试验中”、“禁止攀登”标志牌时不许在本杆上作业;

(二)、验电

1、在停电线路改造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由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的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使用前应有自行检验;

2、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验电时应先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3、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线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他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4、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他疑问应查明原因。

(三)、挂接地线

1、线路验明无电信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2、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放电;

3、挂地线程序先接地线端,后接导线端,多层线路挂地线时,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地”后挂“头”,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地线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四)、辅助保安线

1、辅助保安线由卡子及短路线组成,用吞防止小发电,低压反电源及感应电,辅助保安线应多股软铜线成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

2、当工作线路上有感应电时,应在工作地点加挂辅助保安线;

3配电线路停电工作在主地线附近本杆或想念杆无地线时,应加挂辅助保安线,防上返电源;

4、高压停电工作穿越本杆的低压线时,应先将辅助保安线挂在低压线上,高压可不挂,下杆时拆除;

5、挂辅助保安线,先挂地、后挂头,用于防止感应电时应接好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与上述程序相反;

6、严禁用辅助保安线或其它导线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线。

7、辅助保安线由个人保管,工作中随挂随拆;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七、低压带电作业

1、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把柄的工具监护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2、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忍气吞声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3、上杆前应分清火、地线路灯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复杂的工作应先做好相位记录,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应先将两个线头接实后缠绕,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一颗杆上只许一人断。接导线,上杆断接户线时不许在死头杆上大放,并应照看行人、车辆。

4、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5、在带电的电度表和断电器回路上工作时,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应可靠接地,断开电流回路时应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专用端子短路,不许带负荷拆入表尾线。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六、高空作业的一般规定

1、高空作业时不允许无关人员在工作地点面停留或通过。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工作应错开,或设不影响下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2、在屋顶、杆塔架设、导线或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等高处作业是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3、高空作业应使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工具,传递材料或设备时不得用上下跑郑方法。

4、高空作业前应先检查脚扣、梯子等高工具和安全带、安全绳是否完好、可靠,小绳工具袋是否齐全。

5、人在导线或磁瓶上工作,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小白绳)或采取其他纺织导线坠落的措施,安全带、绳应连接在牢固的结构上。

6、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须时应采取铺板子等防坠措施。

7、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进入工作地点应穿无钉软底鞋,沿瓷瓶串到到线上工作时必须先在架构上栓好安全绳,在进行中检查瓷瓶串弹簧销子有无脱落,发现有脱落时应补齐再前进。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十、用电管理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l、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厂长责任制,年度内无责任事故的单位给予用电安全奖励2000元;

2、对于各项自检记录齐全,标牌齐全,能支持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无违章行为的单位每年奖励2000元;

3、对于能够及时发现严重违章行为消除重大用电隐患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

(二)、处罚制度

l、每发现一次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用电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操作者罚款100元;

2、对于现场或办公室、宿舍电器线路安装不合规格者罚款100元;

3、对于不按要求安装电器设备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人员罚款1000元;

4、无证人员善自安装或拆除带电设备的人员及违章指挥人员各罚款2000元。

看过“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九、脱离电源的方法

1、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尚未脱离电源,救护者不应直接接触其基身体。应设法迅速使其脱离电源,并防止触电者摔伤。

(1)、断开电源开关

(2)、用相适应的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现场可采用短路法使开关掉闸或用绝缘杆挑开导线等。

2、急救:触电者呼吸停止,心脏不跳动,如果没有其他致命的外伤,只能认为是假死,必须立即进行抢救,争分秒是关键,请医生和送医院过程中,不准间断抢救,抢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为主。

3、其余未列项目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五、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1、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2、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3、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八、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1、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2、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3、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4、位于行道树间的变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米。

5、水泥电杆不应掉灰露筋,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应糟朽、劈裂;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7、塔式起重机附近的架线路,应在臂杆回转半径及吊物1.5米以外,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旋。

8、各种绝缘导线均得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取护套缆线,缆线易受伤的线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9、高层建筑施工用的动力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缆线,当每层设有配电箱时,缆线的固定间距每层不少于两处,直接引至最高层时,每层不应少于一处。

10、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12、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作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13、接地线或接零线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绝缘保护,导线不应随拉力。

14、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15、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16、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17、三相胶盖闸一般只可人微言轻断路开关使用,使用三相胶盖闸时,应加装熔断器胶盖闸内不许设置熔丝。

18、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就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19、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20、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套缆线,其长充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21、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22、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件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23、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护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24、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25、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执照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检修等工作。

26、各级以任何理由强行电工进行违章作业。

27、触电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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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物业安全管理的三个方面是什么

全文共 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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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当中,物业就像是一个大管家,管理着我们家园的很多事情。所以我们应该多加了解物业服务小知识,例如说物业安全管理的三个方面是什么?这都需要我们去了解,在突发事情的时候,我们才能知道怎么去处理,找哪方面去解决,那么下面我们大家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治安管理

①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处理。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盗他人财物等;

②对于物业区域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禁止。如发出噪音、污染,乱扔杂物,搭建各类违章建筑、流动摊贩扰民等。

消防管理

其内容主要是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如防火安全宣传,及时扑灭火灾,消防器材的保养和维修等。

车辆交通管理

主要是搞好车辆停放和交通安全管理,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物业安全管理的服务内容和规范也会随着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分化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延伸。

以上这三个方面,就是我们为大家所了解到的,大家可以仔细的去阅读一下。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这类知识,我们可以关注,下期为大家详细讲解物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希望这个平台能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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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全文共 3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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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三)公告。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银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五)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六)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一、二级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p#副标题#e#

四、监督管理

(一)评审机构和人员。

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评审收费。

3.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4.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5.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6.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

(二)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同时废止。

看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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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共 11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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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生产的安全状态,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为主,危险因素是完全可以控制的。那么,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

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聊。

16、大船深舱禁止单人上、下或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开舱后确认安全方可下舱。

17、特殊工种人员须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实习操作并要有正式技术人员带领。

18、船舶作业、下舱前先打开舱盖板及道门并固定住,通风半小时后,确认道门及舱盖板已固定锁住,下舱梯子完好无损,晚上照明良好,作业工人戴好防护用品后,方可下舱作业。

19、货物堆放场地,与场地上的建筑物、设备、安全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0、一切外来人员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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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港口安全管理

全文共 17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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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港口环境是构建和谐港口的根本所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始终是港口企业安全管理的主线,也是国家长期稳定发展建设的需要,更是国家赋予港口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神圣职责。

就安全管理而言,还是要落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港口作业组织、科学管理、设备状态、劳务员工业务素质、安全措施等方面开展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确保港口装卸作业安全的措施

1.增强人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港口安全工作要时刻树立“安全重于泰山”、“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岗位人员的安全习惯,使安全生产成为每名员工的自觉行动。

要向企业全员贯彻的安全理念是:所有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所有安全操作隐患是可以控制的;安全是操作的一个基本条件;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清除;工作外的安全和工作中的安全同样重要;员工的直接参与是安全的关键;良好的安全创造良好的企业和个人业绩。这里就需要港口各级领导干部把安全管理工作抓细、抓实,全力把工作重心放到生产作业第一线,关心一线员工,让员工享受安全带来的实惠幸福感。

贯彻大安全理念,要从领导到基层坚持从严管理、细化管理。管理制度要严格,负责人认真负责,同时负责人要具备安全专业资质。要细化安全管理,做到地点、环节、人员都有标准,这是保证安全作业的具体条件。要做到这些,只有坚持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主管领导做起,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作业。

2.加强员工队伍业务安全技能培训和专业化建设

港口在不断发展,技术装备在不断的更新,要适应这些新技术、新装备使用的新要求,员工业务技术素质必须提高,这就要求港口企业要提升队伍素质,建设以三种类型的安全人员为主的安全专业化管理队伍,包括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员和安全监控志愿者,形成全面的生产安全管控网络机制。还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强化员工技能,有效调动员工学习业务、提高技能的积极性,领导分工定期下到一线、车间、班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且使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杜绝形式主义。同时,企业要制定政策鼓励员工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新人进行岗前集中培训,鼓励员工在职自学,提高理论和技能水平,不定期选派有关人员到专业学校进行脱产学习,使员工队伍具备高素质、高技能、高学历、高安全意识的要求,坚持走专业化港口队伍建设之路。

3.建立健全安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安全考核评价机制是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手段之一。港口要对操作单位各级领导进行安全考核评价,队、站领导要进行安全考核评价,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安全的局面,把作风和安全建设纳入干部考核范畴。

在考核中,重点应放在各级领导班子上,放在干部岗位责任制具体履行和实际成效上,增强其对所属员工管理的责任感,促使员工在安全生产中尽职尽责,把事故发生率降至最低,为构建和谐港口奠定基础。

4.改善工作条件,降低工作强度

建设和谐港口,先要实现人的和谐、环境的和谐。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降低工作强度是直接促进港口员工保证安全的具体展现,只有保证员工有充沛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才能解决后顾之忧,以使安全水平有大幅度提高。具体措施应包括:改善港口员工休息居住条件,提高员工的待遇,体现多劳多得;提供必备的安全设施,改善员工班组的生活工作条件;定员定岗,根据作业流程培养配备专业型员工;制定合理科学的工时定额;保证员工合理的绩效收入。

5.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推动安全科学技术应用

通过先进的动态仿真技术,找出产生事故的原因并采取对策,积累安全教育的多媒体生动教材,使每一起事故都成为很好的案例教育。整合涉及本企业的安全科学技术资源,增加安全科研投入,建设高水平的企业安全科技队伍,促进安全宣传和现场安全管理的科学和高效。

推进安全生产的5M1E管理,包括人、设备、材料、方法、测量、环境六个方面的安全要素,细化安全管理,使安全工作通过研究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检查效果、总结积累上得到系统科学的管理实施,帮助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了解识别安全缺陷,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要保障港口和谐发展,安全是首要的,要把保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港口管理人员要正视员工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位置,遵照安全、高效、科学、精确的原则,系统地实施员工安全管理,为港口发展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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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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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所属单位及驻港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全面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之中。那么,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

1、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载运该类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港区内已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炔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3、港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二、消防站

1、沿海、内河港口,应按交通部《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和公安部《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建立水、陆域消防站及配套设施。

2、港口消防站的站址和用地,应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已经划定的消防站址和用地,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3、消防站应选建在港区适中位置。其布局应以接到报警陆域消防队5分钟内和水域消防船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一般原则。

4、消防码头基地前沿水域和消防船外舷不得靠泊其他船舶和设置任何障碍,应保证火警时消防船紧急出动回转半径的需要。

5、基本抗震烈度六度(含)以上的港口,其消防站的建筑应按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

三、消防给水

1、港口应建设共用或专用的消防给水设施,并有可靠的供电系统和取水设施。码头前沿的消火栓应为国际通岸接口。

2、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海等天然水源。

3、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要求。

4、消防给水管道锈蚀、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修复,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

5、港区消火拴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消火栓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消火栓损坏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修复。

四、消防车道

1、港口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其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建规》要求。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港区消防车道。临时挖掘或占用时,须事先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五、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

1、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建立灭火通信指挥系统,并与所在城市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联网,配备接收船舶火警甚高频无线通信设备。

2、港口的重点消防单位、部位应设置与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联通的有线或无线通信火灾报警设备。

3、靠泊、装卸1000吨(含)以上易燃液化气体、5000吨(含)以上甲、乙类易燃液体船舶的专用码头及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油库区,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采用闭路电视监控或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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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儿童居家安全常识:浴室安全硬件方面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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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儿童来讲,浴室内的硬件安全需要注意

1、浴缸:直到宝宝可以自己坐着的在浴缸中洗澡的时候,再考虑使用大浴缸为宝宝洗澡。

使用浴缸前的安全准备:检查你浴室所用的脚垫和地毯。确定背面的橡胶状况良好而且不会滑动,检查边缘是否磨损或撕裂以防意外。在你进入浴缸之前,将所需要的东西都准备好,并且在地板上放一块厚厚的棉质浴巾。在你浴后出来之前,先把宝宝安置于浴巾上,千万不要抱着宝宝爬出浴缸。?在浴缸底部贴上橡胶贴花或放上一个橡胶垫以防滑倒。向浴缸里注水的龙头最好用毛巾裹上,这样可以防止宝宝无意中把热水打开。

2、马桶:

(1)不要留下宝宝独自大小便,不管是坐在椅式便器或冲水马桶上。

(2)确定宝宝的坐便器坐垫妥当地固定在马桶上。

(3)总是在马桶前放上一个小凳子以减少跌落的机率。

(4)马桶盖上最好装上安全扣。不用的时候扣上,可以防止淘气的宝宝把小手或头探到马桶里。

注意:最好每次都把马桶盖子放下,这样比较安全也比较卫生,同时也可避免那些喜欢使用卫生纸的宝宝把厕所给阻塞了。

3、浴室门锁:现在就去检查浴室的门锁是否可由大人从外面打开。如果不能的话,把门的伸缩弹簧用胶带贴上,或把它整个取下(如果你想保有隐私而想留住门锁的话,将钥匙挂在门外的挂钩上,万一宝宝反锁在内之时,以备使用)。在浴室门上安装一个安全扣,就可以防止宝宝爬到浴室里。

现在就去检查浴室的门锁是否可由大人从外面打开。如果不能的话,把门的伸缩弹簧用胶带贴上,或把它整个取下(如果你想保有隐私而想留住门锁的话,将钥匙挂在门外的挂钩上,万一宝宝反锁在内之时,以备使用)。在浴室门上安装一个安全扣,就可以防止宝宝爬到浴室里。

4、地漏:浴室地漏周围清洁完后,最好能用干抹布在擦一遍。宝宝会爬以后,很可能会爬到浴室,地漏就是他最方便碰到的地方,所以一定要时刻看好宝宝,不要让他把小手放到地漏里,更不能让他捡食地漏附近的脏东西。

5、电源:浴室里所有的电源在不使用的时候,最好用胶带封上或者给它扣上安全罩,因为很多好奇的宝宝会用手去扣它。

注意:即使把电源封住,宝宝也可能想方设法把胶带撕掉,所以要时刻注意,不要让他接近电源,同时也包括其它房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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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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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介

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

但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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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全文共 18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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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产运输条件,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1

为完善公司的用工制度,规范现场对装卸工人的使用,加强对装卸工人的管理,明确工人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一)装卸工人的录用

1、装卸工班固定工人的编制定员由总调度室核定,装卸工班录用工人须报经总调度室批准。

2、录用装卸工人的条件

(1)装卸工人必须符合计生条例,三证齐全(身份证、计生证或未婚证、务工证明)。

(2)经体格检查合格,五官端正,身体健康,适合体力劳动者。

3、经录用的装卸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工作卡,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及领用劳保安全用品。

4、因生产任务繁重,固定工人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可由装卸班长向总调度室提出雇请临时工人的申请,经总调度室同意后方可雇请临时工人,由总调度室统一备案,办理进出港的相关手续。

5、装卸工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开除,并收回进出港工作卡。

(二)装卸工人的管理

1、装卸工人由工班班长负责日常管理,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服从现场调度员的指挥。

2、装卸工班班长的条件

(1)服从公司现场调度统一安排,有较强的责任心。

(2)在班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得工人的拥护。

(3)处事公平,分配合理。

(4)能以身作则,带领工人做好各项生产工作。

(5)关心工人的安全、生活。

(6)代表工人的利益,敢于向公司领导反映工人的要求及心声。

3、装卸工班班长的产生办法

装卸工班班长由装卸工人选举产生,经总调度室批准后开始履行班长职责,享受班长的待遇,对不称职的班长,由总调度室研究决定给予免职。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2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制订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港口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港口安全知识。

第五条港口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本单位各港口从业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主动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3

一、本码头装卸船舶停靠必须严格遵守港航部门的有关停泊规定,按规定停靠,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二、除为本码头运输装卸船舶停靠使用外,未经码头管理人员同意,外来船只一律不准停靠使用。

三、所有进入码头停靠船上人员必须自觉服从港航部门及本码头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四、码头现场,严禁闲杂人员和车辆在码头停留或玩耍。

五、码头特种机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码头特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本码头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

六、起重作业必须保证“安全第一”,严禁酒后作业,以确保人员、设备安全。

七、码头起卸人员和码头安全员应经常巡视检查码头,及时掌握码头船舶停靠情况,指挥并监督船只按规定停靠。

八、码头管理人员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台等工作,及时落实防范措施,保护人员和码头生产安全。

九、码头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海盐县内河岸线港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码头管理人员,遇到紧急或突发事件,除了及时应对处置外,须在第一时间内做好向上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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