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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死亡(汇集20篇)

在现实生活中,自行车撞汽车的事常有发生,有时甚至是汽车停在马路上被莽撞的行人骑着自行车撞出个大大的口子。由于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因此,在自行车撞汽车的事故中,往往受伤的是处于“优势”的汽车主。车主对此往往是吃哑巴亏,那么自行车撞汽车到底该谁赔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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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电动自行车的选购窍门

全文共 1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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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的投诉已经远远超过了汽车和摩托车的投诉,成为交通工具类投诉最多的一个商品。要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去正规店,买正规车,保留票据自是必须,但选购时,注意点门道,掌握点技巧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电动自行车的选购窍门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动自行车的选购窍门1

看车型:先看车型。哪一款式适合你,一般应选购电力助动和人力骑行都相宜的车型较为适宜,这样若在道路上行驶时用完了电还可以人力骑行而不会显得窘迫。

看整车装配和外观:车型选中后要看车的装配情况,如车辆整体的左右对称情况;运动件在运动时的灵活程度,不应与固定件碰擦;外观如油漆件、镀铬件应平整光亮;看电动自行车各紧固件是否坚固。

看合格证、出厂日期:一般选近期出厂的产品,因为电池的寿命与产品的出厂时间有一定的关系。

电动自行车的选购窍门2

1、购选合适的电池

一般48V/12AH的电池能跑30公里、48V/20AH的电池能跑70公里、48V/24AH能跑100公里。大家购买电动车时,对于电池容量不要贪大,够用就好,不然您可就是盲目花钱了。

2、检查产品合格证

买车前一定要看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日期、车架号与该车是否吻合。

特别提出的是电动车电池的出厂日期,因为它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最好使用10天以内的电池。

3、不要盲目追求功率。

同一品牌的电动车功率越大,动力越强,但损耗电池也越大。如果不是特别需要,不建议买大功率电动车,比如1000w或者更大的。因为功率越大,相对电池寿命也会越短,而且更换电池成本也就越高。

4、在购买中,注意试骑。

购买电动车时,不要交完钱就走,一定要进行试骑,特别是装车后的试骑。感觉舒适度如何,会不会顺畅,刹车松紧程度,各个灯会不会亮,喇叭响不响等等细节。

5、可以购买样车。

很多朋友不喜欢要样车。其实样车不一定是旧车,大品牌经销商电动车的样车一般装完一两周内就卖掉了,一点也不旧;而且既然是样车,一般都会比较细心的调试,否则顾客一骑有问题,可能就不会选择这款了。所以大家只要在购买时注意检查,购买样车有时也是不错的选择。

电动自行车十大选购必杀技

必杀技一:多了解。在选购电动车之前,多从网上、报刊上或从朋友处了解电动车常识,经常看到、听到、朋友赞扬的品牌,相对可信度和品质良好度会强一些。如果您不知道哪里有相关信息,可以来我们“轻松购电动自行车网”多看看就行。

必杀技二:看品牌。消费者应该挑选经营时间长、返修率低、质量好、有信誉的品牌。但是注意,有一部分在自行车、摩托车领域名气较响的品牌,其电动车品质却一般甚至差劲。推荐品牌:阿米尼、永久、绿源、奇蕾、千鹤、新日等。

必杀技三:选商家。有一定规模,经营时间较长的商家,可以确保你的售后服务得到保证。推荐品牌:诚信车业、人民商场等。

必杀技四:重服务。电动车三分品质七分服务,品质好但售后不行的品牌,让你一样烦恼不已。由于目前各电动车部件尚未通用,维修还不能达到社会化,所以选购的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注意询问该品牌是否在本地区有专门的维修服务部门,有多少售后服务点。#p#副标题#e#

必杀技五:选车型。豪华型功能齐全,但价格高、返修率高;普通型结构简练、经济实用,返修率低。市场上简易款电动车的返修率远远低于豪华款。推荐款型:野狼款、淑女款、飞马款、依莱达款。

必杀技六:查配件。同一款式的电动车采用不同品牌的配件,价格相差十分悬殊,消费者在购买时不要被款式和价格左右,要多询问采用什么配件。推荐配件品牌:新大洋、民思达的电机;派特转把;正新轮胎、松正控制器;松下、金超、金马、擎霸的电池;天成、川奇的充电器等。

必杀技七:察外观。有缺陷的外观不但影响美观,而且导致以后的使用寿命缩短和增加售后费用。如:车架和前叉的焊接及表面是否有缺陷,所有零部件的制造是否优良,双支撑是否结实,塑料件是否有缺陷等。

必杀技八:试新车。有些车子在装配中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试车时多留意刹车是否灵活;电机声音是否正常,灯、仪表是否正常等。

必杀技九:问日期。电动车电池长期放置不充电会很快损坏,电动车电池出厂日期越近越好。

必杀技十:善保管。购买电动车后要将随车配套附件、发票、充电器、合格证、说明书、三包卡等收齐并妥善保管。有的厂家建立了用户备案制度,请按说明进行备案,以便享受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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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骑自行车的交通安全

全文共 10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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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交通安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容不得任何一个人的草率,骑自行车外出比起走路,不安全的因素增加了,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骑自行车方面的交通安全,供大家参考。

在雨雪天气骑自行车注意以下几点:

l.骑车途中遇雨,不要为了免遭雨淋而埋头猛骑。

2.雨天骑车,最好穿雨衣、雨披,不要一手持伞,一手扶把骑行。

3.雪天骑车,自行车轮胎不要充气太足,这样可以增加与地面摩擦,不易滑倒。

4.雪天骑车,应与前面的车辆、行人保持较大的距离。

5.雪天骑车、要选择无冰冻、雪层浅的平坦路面,不要猛捏车闸,不急拐弯,拐弯的角度也应尽量大些。

6.雨雪天气。道路泥泞湿滑,骑车要精力更加集中,随时准备应付突发情况,骑行的速度要比正常天气时慢些才好。

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处置

首先,应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出事地点、时间、人员伤亡情况等。

第二,设法救护伤员。如果伤者神志清楚,可问清伤情;如果昏迷不醒,可通过观察确认伤情后,通知就近的医疗单位,请求过路车将伤员送往医院。同时,用粉笔或砖块等物将伤者在现场倒卧的位置和姿态标下来。

第三,在交通事故的相关范围划定界限,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好现场原貌,不得随便进入现场。

骑自行车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1.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

2.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后再转弯。

3.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不闯红灯,遇到红灯要停车等候,待绿灯亮了再继续前行。

4.骑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

5.骑车时不攀扶机动车辆,不载过重的东西,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广播。

6.学习、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知识。

骑自行车外出比起走路需要注意:

(1)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

(2)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上街。也不要人小骑大型车。

(3)不要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要骑自行车上街。

(4)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后再转弯。

(5)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不闯红灯,遇到红灯要停车等候,待绿灯亮了再继续前行。

(6)骑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

(7)骑车时不攀扶机动车辆,不载过重的东西,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广播。

(8)学习、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知识。

看过“骑自行车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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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自行车交通安全知识

全文共 1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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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作为一种环保的交通工具越来越被人推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也越来越多,机动车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所以骑自行车一定要注意。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自行车交通方面的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

自行车交通安全知识三、学生骑车须知

近年来,学生骑车的人数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自行车车祸也开始增多。造成学生自行车车祸的原因,主要是平时缺乏教育,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规则。诸如骑“飞”车,骑车横穿马路,强行超车,嬉戏打闹,带人骑车等。有些学生自我意识强,喜欢在众人面前表现自己,常常把自行车当作施展“才华”、表现“技能”的“道具”,在途中相互追逐,相互“逼车”。遇上道路拥挤,车辆多,行人多,路面滑,就免不了要出车祸。还有,有些学生的自行车缺乏保养、维修,刹车失灵,车铃不响,也是闯祸的一大原因。

自行车肇事,不仅给肇事者本人带来皮肉之苦,乃至残废、死亡,而且给他人、家庭和社会也带来损失。因此,为了确保安全,骑车的学生应该接受交通安全教育,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骑快车、相互追逐等违章行为,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鉴于我国目前的交通和道路情况,学生骑车时宜穿醒目的服装(如头戴黄色帽子),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及时避让,减少车祸的发生。

看过“自行车交通安全知识”

自行车交通安全知识一、自行车安全检查

检查车座固定状态,并在固定前将车调整到自己骑上车后两脚尖能够着地面,双手把握自如,上身稍微前倾为宜。

检查车把与前轮是否已固定为直角。

前后车闸是否灵敏有效。时速在10公里时,捏闸后应在3米以内停车。如不骑行,可在平地将前后车闸同时用手捏紧,推车前移,以车轮不转动为合格。否则,应立即调整前后闸杆与车把之间的行程量,然后调整闸皮与后圈或车轴套的行程量。

检查车铃是否响,安装位置是否适宜,按铃时以手不离把为宜。

检查轮胎内充气是否合适,夏天不要充气太多以防轮胎爆裂。路面有冰雪时,应适当放气,以增大轮胎与地面的摩擦力。

检查自行车的润滑部分,包括车把、前轴、中轴、后轴及后轴的飞轮,及时排除异响和转动不正常的故障。

检查是否装有反射器,反射器是否清洁。如有转向灯,是否好使。为了便于机动车驾驶员在夜间能及时发现自行车,减少自行车被撞的交通事故,一是要保护尾灯完好,二是应尽可能地在自行车前后设置反光标志。

自行车交通安全知识二、自行车行驶“七不准”

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前后注意,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正常行驶。

通过陡坡,横过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的车辆行驶。

双手不准离把或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另外,在农村公路上,车辆通过时尘土飞扬。无论风向如何,骑自行车人应坚持右侧通行,不得躲避扬尘而左右猛拐,给机动车造成措手不及。切忌不能饮酒,因酒后骑车发生事故致伤、致残、致死者已不为鲜见。骑自行车人要随时提高警惕,不要以为自己不违章不冒险就万无一失了,还要防止机动车、其他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的事故。

在慢车道骑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要注意避让驶入慢车道的机动车。因为公共汽车或其他车辆在停车前都要驶入慢车道,还有右转弯的机动车需要并线,这就与自行车发生冲突,如果骑自行车不注意避让机动车,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另外,有时也会偶然间机动车失控闯入慢车道与自行车相撞。骑自行车从停着的汽车旁通过时,应十分留神,要按铃降低车速,发现情况及时捏闸,因为常常会发生汽车左侧车门突然打开,致使骑车人倒向路中间,被驶来的汽车碾轧的情况。

在隧道、涵洞骑自行车行驶时,一定要紧靠右侧行驶,避让机动车,千万不要认为驾驶员能看见自己,而在路中间行驶。因为机动车在隧道、涵洞行驶时,驾驶员的视力由明处到暗处时有一个适应过程,很难立即发现正在隧道、涵洞行驶的自行车。

另外,骑自行车时要注意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与这些特种车争道抢行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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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骑自行车交通安全知识

全文共 10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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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需要注意哪方面的交通安全知识呢,学好相关的知识能在关键时刻起到很大的作用哦,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骑自行车交通方面的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

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处置

首先,应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出事地点、时间、人员伤亡情况等。

第二,设法救护伤员。如果伤者神志清楚,可问清伤情;如果昏迷不醒,可通过观察确认伤情后,通知就近的医疗单位,请求过路车将伤员送往医院。同时,用粉笔或砖块等物将伤者在现场倒卧的位置和姿态标下来。

第三,在交通事故的相关范围划定界限,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好现场原貌,不得随便进入现场。

骑自行车外出比起走路,不安全的因素增加了,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如下:

(1)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

(2)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上街。也不要人小骑大型车。

(3)不要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要骑自行车上街。

(4)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后再转弯。

(5)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不闯红灯,遇到红灯要停车等候,待绿灯亮了再继续前行。

(6)骑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

(7)骑车时不攀扶机动车辆,不载过重的东西,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广播。

(8)学习、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知识。

看过“骑自行车交通安全知识”

骑自行车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1.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

2.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后再转弯。

3.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不闯红灯,遇到红灯要停车等候,待绿灯亮了再继续前行。

4.骑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

5.骑车时不攀扶机动车辆,不载过重的东西,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广播。

6.学习、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知识。

在雨雪天气里骑自行车,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l.骑车途中遇雨,不要为了免遭雨淋而埋头猛骑。

2.雨天骑车,最好穿雨衣、雨披,不要一手持伞,一手扶把骑行。

3.雪天骑车,自行车轮胎不要充气太足,这样可以增加与地面摩擦,不易滑倒。

4.雪天骑车,应与前面的车辆、行人保持较大的距离。

5.雪天骑车、要选择无冰冻、雪层浅的平坦路面,不要猛捏车闸,不急拐弯,拐弯的角度也应尽量大些。

6.雨雪天气。道路泥泞湿滑,骑车要精力更加集中,随时准备应付突发情况,骑行的速度要比正常天气时慢些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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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电动自行车选购窍门

全文共 9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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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市场上众多的电动车品牌和品种繁多的车型,消费者在购车时不免会有种无从下手的感觉。那么如何才能购买到一款好车,选购时要注意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电动自行车选购窍门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动自行车选购窍门1

看车型:先看车型

哪一款式适合你,一般应选购电力助动和人力骑行都相宜的车型较为适宜,这样若在道路上行驶时用完了电还可以人力骑行而不会显得窘迫。

看整车装配和外观:

车型选中后要看车的装配情况,如车辆整体的左右对称情况;运动件在运动时的灵活程度,不应与固定件碰擦;外观如油漆件、镀铬件应平整光亮;看电动自行车各紧固件是否坚固。

看合格证、出厂日期:

一般选近期出厂的产品,因为电池的寿命与产品的出厂时间有一定的关系。

看电器控制部分:

将电门开关打开,看控制面板上的标志是否都正确显示,前灯和鸣号装置是否有效,电动转把是否灵活,是否有制动断电功能。

看说明书:

应仔细阅读该车说明书,对说明书中标有的一些参数,如欠压保护电压(一般大于等于31.5V)、过流保护电流(一般小于等于12.5A)有一定的了解。

电动自行车选购窍门2

1、购选合适的电池

一般48V/12AH的电池能跑30公里、48V/20AH的电池能跑70公里、48V/24AH能跑100公里。大家购买电动车时,对于电池容量不要贪大,够用就好,不然您可就是盲目花钱了。

2、检查产品合格证

买车前一定要看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日期、车架号与该车是否吻合。

特别提出的是电动车电池的出厂日期,因为它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最好使用10天以内的电池。

3、不要盲目追求功率。

同一品牌的电动车功率越大,动力越强,但损耗电池也越大。如果不是特别需要,不建议买大功率电动车,比如1000w或者更大的。因为功率越大,相对电池寿命也会越短,而且更换电池成本也就越高。

4、在购买中,注意试骑。

购买电动车时,不要交完钱就走,一定要进行试骑,特别是装车后的试骑。感觉舒适度如何,会不会顺畅,刹车松紧程度,各个灯会不会亮,喇叭响不响等等细节。

5、可以购买样车。

很多朋友不喜欢要样车。其实样车不一定是旧车,大品牌经销商电动车的样车一般装完一两周内就卖掉了,一点也不旧;而且既然是样车,一般都会比较细心的调试,否则顾客一骑有问题,可能就不会选择这款了。所以大家只要在购买时注意检查,购买样车有时也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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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儿童自行车选购窍门

全文共 16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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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自行车是儿童车之中的一大门类。选购时结合儿童的年龄和身材高矮,选择合适的尺寸。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儿童自行车选购窍门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儿童自行车选购窍门二具体如下:

1. 根据年龄段来选择自行车的尺寸,一般情况下,18个月到3周岁的小朋友可以选择儿童三轮车,最好车后有带助推杆的那种,3-5周岁选择车轮直径为12英寸的儿童自行车,4-6周岁选择车轮直径14英寸的儿童自行车,5-8周岁的可选择车轮直径16英寸的儿童自行车,车轮直径20英寸的比较适合8-12周岁左右的。

2. 选择儿童自行车的稳定性也是比较重要,特别是儿童三轮车,家长在选购时可以选择一些轮胎比较宽的,纹路清晰的那种,一方面稳定性好,另一方面刹车时与地面之间的摩擦力也大。对于儿童自行车欧洲标准里面有辅助轮到轮胎之间的距离要大于175mm的要求,也是出自于对稳定性方面的考虑。

3. 选择结构强度比较好的,尽量选择一些有检测认证方面标识的自行车,目前,在国内童车产品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金属部件一般要比塑料部件的强度要高。

4. 易操作性方面,可以检查自行车在组装时,各个配件组装是否顺畅,配合是否紧密,骑行起来是否轻快,链条传动是否顺畅,手把转向是否灵活,刹车是否灵活等等。

5. 有关刹车性能方面,看儿童自行车上面是否配备刹车,刹把的距离是否适合儿童手握,刹车时手刹的力值不能太大,由于儿童的手刹车力值比较小,可能会刹不住车而造成危险,但前轮的刹车力也不能太大,如果太大在骑行下坡时,骑行太快也可能会出现向前翻到的危险。最好选择有脚蹬刹的儿童自行车,美国检测标准里面针对于儿童自行车的要求必须要配备脚蹬刹,因为小孩的手握力是有限的,用脚刹的话,刹车效果会更好一点。

6. 有关整车上面要注意剪夹点和间隙的要求,链罩尽量选择那种全封闭的链罩,防止小朋友的衣物和手指有被夹住的风险。

7. 有关尖端锐边和突出物,要检查整车可触及部分会不会有尖端锐边,在小朋友正常骑行时会不会被这些地方刮伤或碰到,整车上面也不能有太长的突出物,这样对小朋友也很有可能会产生碰伤的危险。

8. 有关小物件,整车上面不能有容易被小朋友拆卸的小物件,可能会被小朋友误吞,造成窒息的危险。

9. 整车上面的配件,有的家长从审美的角度喜欢装备齐全的童车,前后泥板,工具箱,车篮水壶架都有。实际儿童在雨天和泥地中骑行的可能性不大,这些配件有可能成为小朋友骑行的负担。

10.有关包装物和说明书,最好选择一些带有包装的整车,整车上配备有说明书,说明上面要有相关的安装信息,正常的操作指南,整车骑行前的检查,骑行前的准备,及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儿童自行车选购窍门一具体如下:

1、拎一拎

拎一拎,感受并判断一下童车重量。童车重量主要由车架的钢管厚度决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童车的重量是越重越稳,也就是越安全。

2、摸一摸

摸一摸表面:摸童车表面上儿童手、腿可能触及到的部分,有无锐利尖端、锐利边缘以及突出物。

3、刮一刮

刮一刮涂装:用指甲刮涂装,表面涂装是否有明显的脱落现象。

刮一刮贴花:用指甲刮贴花,表面贴花是否有明显的脱落现象。

4、看一看

看一看企业:看所购品牌的企业历史、发展规模、经济实力和品牌个性,同时也要考虑其市场占有率和产品信誉状况。

看一看组件:看童车链罩是否遮住了链条、链轮、飞轮的外表面和边沿以及链条、链轮啮合处的内表面。如未遮住这些部位,儿童的手指可以伸入触及,就有可能轧伤儿童手指而造成伤害。

看一看焊接点:看童车焊接点表面是否平整,是否有裂缝、烧穿或未焊透等缺陷。

5、骑一骑

骑一骑,感觉合适度:感觉童车尺寸是否适合你的孩子。特别是车闸把尺寸如不适合,就有可能造成儿童握不紧闸把,骑行时刹不住车子,容易发生事故。

骑一骑,感觉牢固度:感觉童车焊接部位以及鞍座部位是否有足够承托力。

骑一骑,感觉灵活度:感觉童车的各种转动部件运转是否灵活。

骑一骑,感觉紧密度:感觉童车把套与把横管之间是否有相对转动。如结合不紧密,儿童骑自行车时,因把套打滑不易操纵,容易发生事故。#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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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自行车交通安全常识

全文共 1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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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喜欢骑“飞”车?觉得骑车横穿马路,嬉戏打闹很刺激。你是不是喜欢在众人面前表现自己?你是不是觉得自己骑车技术好?跟机动车抢行,故意不让机动车,比机动车跑得更快让你有些许的成就感……亲,这么做,只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的可能!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自行车交通安全常识1

一、自行车交通事故的种类

(1)与机动车争道抢行肇事;

(2)路面湿滑(或结冰)滑倒肇事;

(3)骑车搭人肇事;

(4)骑车追逐竞驶肇事;

(5)骑车突然横穿肇事;

(6)骑车冒险超车肇事;

(7)吊攀汽车滑行肇事。

(8)骑车走神、注意力不集中肇事。

二、自行车骑行中“八要八不要”

(1)在转弯前要减速慢行、前后注意、伸手示意,不要突然猛拐。

(2)在超越前车时,要打铃示意、正常超车,不要妨碍被超车的正常行驶。

(3)在通过陡坡、横过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要下车推行、左右看清,下车前要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要妨碍后面的车辆行驶。

(4)在骑行时要双手不离把,不要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5)在隧道、涵洞骑自行车行驶时,要紧靠右侧行驶,避让机动车,不要在路中间行驶。

(6)要注意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不要与特种车争道抢行。

(7)骑行时要注意力集中,正常行驶,不要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8)在大、中城市市区骑行要一人一车,不要骑自行车带人。

三、自行车安全检查常识

(1)检查车座是否固定;

(2)检查车把与前轮是否已固定为直角;

(3)前后车闸是否灵敏有效;

(4)检查车铃是否响,安装位置是否适宜;

(5)检查轮胎内充气是否合适;

(6)检查是否装有反射器,反射器是否清洁;

自行车交通安全常识2

自行车作为一种环保的交通工具越来越被人推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也越来越多,机动车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所以骑自行车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学骑自行车可以找个平坦的没有其他车辆的场地,因为学骑自行车的过程中难免摔倒,要是在马路上学,一旦摔倒,并且刚好有车经过,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2、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要骑自行车上街、上公路。

3、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的是车闸一定要处于有效状态,车闸的意义是在于控制车的速度而不是瞬间停下,如果你想停下就必须提早刹车。

4、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上街。也不要人小骑大型车。

5、家人很重要,为了你的安全和他们,你出去骑车应该告诉他们你去哪里。

6、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自行车没有转向灯,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后再转弯。

7、你骑山地车的话,可能会骑到一些蛮荒野地,虽然我相信你去野外如同进自己家的后花园,但是还是请你带上通讯工具。

8、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不闯红灯,遇到红灯要停车等候,待绿灯亮了再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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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小麻雀放生会不会死批量死亡真的吗

全文共 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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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植物园内,有不少人放生了几千只麻雀,这些麻雀不断死亡。有许多还不会飞,只能在地上行走。有不少麻雀到马路上觅食,不知躲避,死于车辆之下。那么,小麻雀放生会不会死,放生麻雀好吗?麻雀放生批量死亡真的吗?为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揭秘。

麻雀放生批量死亡 盲目放生是在杀生

麻雀放生批量死亡,近日,在青岛植物园,数千麻雀被放生后批量死亡,令游客感到震惊。原来,有不少人来到该公园放生了几千只麻雀。这些麻雀未能适应新环境,最终出现了大片死亡的现象。盲目放生是在杀生。据了解,这些被放生的麻雀并不是野生的,而是人工驯养,有人特意在公园放生这些树麻雀。它们被放生后许多还不会飞,只能在地上行走。

有不少麻雀到马路上觅食,结果却因不知躲避,被过往的车辆碾压惨死。对于放生麻雀的行为,不游客表示难以接受,人为公园根本就不适合放生,这样做法实在太盲目了,不知道是放生还是杀生。

野生动物保护者一直呼吁市民,不要以为放生是一种善行,这种行为等于在杀生。放生是一种善举,但也要讲究科学方法。

无序放生会诱发对动物的滥捕和非法买卖;放生的动物如果属于外来物种,生存下去的可能性也很小。此外,一些动物身上可能携带放生地没有的病菌,一旦当地的动物感染,就可能导致“放毒”的悲剧。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放生动物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科学放生。一些人把买来的动物盲目放生,实际上恰恰是一种变相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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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自行车选购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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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骑行新手而言,挑选一台适合自己的车座非常重要,下面和小编一起学习些自行车选购技巧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自行车选购窍门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行车选购窍门之零件组成

1.什么是自行车零件

装在车架上各种各样的零件都有其各自的作用。比如,刹车是为了让自行车安全停止;脚踏是为了将动力传到车轮等等。生产和销售这些零件的专门工厂称为自行车零件制造厂商,有名的零件厂商每年都开发新的产品,这些产品又提供给各大自行车制造厂商,然后出现在市场上。

2.怎样才是最好的自行车零件?

简单的讲就是既轻又牢固,而且性能要好。因为具备了这些条件自行车骑起来才轻松、安全、方便。但是要达到所有的以上条件,就需要好的材料。所以,自行车零件往往是左右自行车价格的一个具体因素。最好的就是能够参加奥林匹克自行车比赛的零部件。不管是强度性能还是重量上都采用了最好的材料。

自行车选购窍门之车架

1.车架是什么?

车架相当于人的骨架,有了车架才能装上各种自行车零件。车架由铁、铝合金等材料组成,根据管材的长短构成的角度等影响整体自行车的特性。比如,直线骑行较好的自行车、易转的自行车、骑行舒畅的自行车等,决定这些因素的很多都来自于车架。

2.怎样才能算是好车架?

轻、牢、弹性好等是车架追求的目标之一,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还要看各个车架生产厂家的工艺。如设计的车架是否根据材料的强度和特点来设计、焊接工艺是否成熟。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车架的外观、强度和弹性。还有较重要的就是喷漆,好的车架喷漆均匀,而且喷3-4层的漆。别小看喷漆,好的喷漆可使自行车容易保养、不易生锈。如果使用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车架来装车的话、就有可能生产出不能直线骑行或不易转弯的自行车,或很快就坏的自行车。

3最多的是铁车架,但是铁车架也分成高强钢、普通钢等在铁中加入其它成分的车架,加入了这些其它成分后,可以做成比如较薄的管材,使得整体车架变轻。在不减低强度的基础上,出现了采用铁以外的材料的车架,比如铝合金材料。自行车比赛中有使用钛金属、碳纤维材料的车架。

自行车选购窍门之组装技术

1.组装技术

好的零件如果组装不好,就会象既没经过建筑设计师经心设计,也没有经验丰富的工匠来建的房子一样,使您整天提心吊胆,生怕它会倒塌。所以,如果你不想买了以后后悔,就应该了解这些知识。

2.自行车的舒适功能

2.1变速器

A.变速器?

很多人错误地认为自行车装有变速器是为了可以加快骑行速度,其实人能够发出的力最大只有0.4马力。变速器是为帮助人们将这最大马力轻松地发挥出来的工具而已。

B.变速器有什么好处?

一般自行车都在城市内使用,城市内其实也有很多斜坡。比如有时您骑车时会感到脚踏突然变沉,用眼睛无法判断的斜坡往往比较多。

变速器的优点还在于,它可帮助您在体力不佳的情况下,有效的减少您的体力消耗。比如感冒时,体力消耗不能过大,所以如果您骑车时选择较轻的齿数比骑行时就会很轻松。还有女性身体不佳时、学生应试疲倦时、年纪较大者都可灵活地使用变速自行车。所以变速车的好处确实是太多了。

C.老式的变速系统需要微调整(新式的也有一部分的变速车需要微调)、但随着SIS(SHIMANO INDEX SYSTEM)机能的开发成功,使得很多的自行车上都装配了SIS系统,变速时只要按动变速把即可随着“啪啪”的响声而完成变速,所以已经不用再担心如何操作了。

D.骑行时不知道在第几变速段?

在变速把上都有数字显示器、只要看一下数字显示器即可,最新产品中还有采用了电脑液晶显示的FLIGHT DECK电子显示系统。此显示系统还可显示时间、平均速度、骑行总距离等17种的功能。

E.内变速和外变速

在了解他们之前,有必要知道内变速和外变速的概念。简单的讲外变速是指将变速器装在自行车的外部作为一个单独的零件存在,而内变速是指暗藏于后花鼓中的内藏式零件。

外变速直接呈现于外部,直接接触外部空间。但由于接触外界雨水、泥土、油污等,所以必须定期地清洗保养,而内变速就不用定期的保养,但内变速由于设计的空间有限,所以,变速的范围较有限,一般都用于在城市内骑行的轻便车为多。

F.为什么内变速车还未普及?

国内市场由于消费者还未能体会到内变速的魅力,所以现阶段还未普遍,但在日本和西欧发达国家内变速已经是非常普遍了(在日本50%的自行车都是内变速车)。当然理由就是不用维修。新产品中还有通过电脑感应和微型马达来自动进行变速的全自动内变速系统。

2.2刹车

刹车的好坏关系到您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刹车力和刹车的制动时间是决定刹车好坏的主要因素,所以刹车制动性能好,所用操作力轻是很重要的。在日本市场有一种较普遍的罗拉式刹车,除在雨天也能象平时一样得到满意效果外,刹车时不会有噪音,并且不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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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死亡保险的种类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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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中,死亡保险也分为很多的种类。下面一起来了解死亡保险的种类及理赔知识吧。

定期人寿保险

定义

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的保障时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5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主要特点

保险费相对较为低廉。由于定期人寿保险不含储蓄因素,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有确定期限,所以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人寿保险保险费低于其他寿险,而且可获得较大保障。

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许多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单所有人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延长保险期限。

可以变换保险类型。同样有很多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寿保险变换为终身人寿保险或两全保险的选择权。不过,这种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65岁以前。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比较严格的选择。在人寿保险中,身体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人,往往积极地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了使承保的风险掌握在控制范围内,保险公司选择投保客户的措施通常有: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作全面、彻底的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对年龄较大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投保对象

比较适宜选择定期人寿保险的人,一是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年岁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人。对他们来说,定期人寿保险可以用最低的保险费支出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寿保险没有储蓄与投资收益。

死亡保险的理赔

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需材料

1.医院死亡证明 2.尸检报告 3.户籍注销证明 4.火化证明5.事故现场照片

计算方式

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限

注意事项

1.审核法医的尸检证明、医院的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同时能体现死者户口性质 )

2.对单证有疑问的,应及时到出证单位进行核实

3.死亡人员身份或死亡原因可疑的应到相关的部门调查,并通过走访死亡人员周围人员进行核实情况

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2、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终身寿险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退保金”)。

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1)普通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是指终身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2)限期交费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的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交纳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规定交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3)趸交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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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自行车怎么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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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会有一些热心过度的怪人存在,他们一丝不苟地用棉签擦亮耳机垫片。但我们大多数人,即使会去清洗自行车,也都只是将其当作一项并不耗时的家务杂事。但是,就在你急匆匆地进行这项杂务的期间,自行车的所有零部件都有可能受损,从而影响自行车的寿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自行车的清洗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行车的清洗方法1

马虎开始

不要跳过最初的冲洗。否则,最终你会发现,泥沙的印记遍布车身,车架光亮的表面遭到划伤。因此,在你拿着涂满肥皂的海绵靠近爱车之前,请用花园里浇水用的软管给你的爱车来一个轻柔的沐浴,将它上上下下冲洗一遍。

高压危害

若将水管节流阀完全打开,就有可能将水(可能含有除油剂的肥皂的水)冲进自行车轴承内。轴承内的润滑油可能因此分解,若在清洁完成后并未及时予以添加,自行车轴承就有可能因此磨损。

恰到好处的润滑油

无论清洗何种自行车,最后的步骤都是给链条重新抹上润滑油。如果将这一步遗忘,你那无保护的链条很快就会生锈。但是,如果涂抹的润滑油太过厚重,链条就会像磁铁一样,吸引大量尘垢。用洁净的抹布擦掉多余的部分,为你的车链抹上薄薄一层恰到好处的润滑油,。

聚焦重点

Armor All这类抛光产品并不适合你的爱车。擦拭得锃亮发光车座,并不利于长时间的骑行。把你的车轮擦拭干净吧,轮胎钢圈上的灰尘污物会影响自行车的制动性。

简单行事

最先清洁传动系统。如果你在清洗过程中使用了除油剂,请将后车轮卸下倒置,使除油剂流出。运用Park Tool制造的洗链器等链条清洗工具来清洁自行车链条。

自行车清洗顺序应该是从上之下,从前至后。洗车工具:温肥皂水一桶,手持型软毛刷(通常还配有一个小簸箕)一把。

快速清洗三部曲:冲洗,擦洗,冲洗。清洁抹布擦干。抹上链条润滑油。

自行车的清洗方法2

清洁车身

如果车身上的污泥不多,只是灰尘而已,可以使用抹布或者是大毛刷擦拭干净。

千万不要使用高压水柱来清除车身上的污泥!这方法虽然很快冲走污泥,但是可能将污水逼入轴承中,这样会造成轴承的损坏。在车身上污泥很多的情况下,应使用刷子以及肥皂水将污泥洗净后,用清水冲干净,再用布擦干就可以了。

检查烤漆

车一清洁干净后,记得检查烤漆是否有剥落,钢制车架烤漆剥落后会开始锈蚀,铝合金或碳纤维以及钛合金车架则不会锈蚀,只会影响美观。

上润滑油

在使用水洗过车子后,记得链条要擦干,并重新上油。

检查刹车皮:将刹车皮上的杂物加以清除。链条上油:将链条上滴上润滑油之后,约十分钟之后,将链条外侧的油擦干净,链条只要内部动作的部分有油就够了,外部多余的润滑油会黏住灰尘,增加清洁的麻烦,因此最好擦干净。

另外,如果使用喷罐式的润滑油,记得在上完油后,把滴到其他部位的油擦干净。

怎样?洗自行车看似简单,清洗也是有讲究的哦!了解之后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怎么洗车了吧!现在动一动手,清洗下被摆在角落的自行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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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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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你对交通事故逃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断标准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较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因为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刑法》对这种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断标准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该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谈不上“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

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则应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理。

(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但在办案实践中,判断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简单。首先要看死亡发生在逃逸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发生在逃逸之前,自然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若死亡发生在逃逸之后,如果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也无济于事,则判断二者的关系也不困难。

但对于损伤不是特别严重,受害人为老年人、生前曾某种严重疾患者以及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判断二者的关系往往比较困难,这类案件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往往争议较大,肇事者往往认为系损伤严重而死或认为主要系自身体质问题而死,而死者家属则往往认为系延误治疗而死。

认定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一要在案发后,及时调查了解案发经过,案发到死亡经过的时间、发现时死者的情况、送往医院时的情况以及对死者的救治经过,以综合判断死亡与逃逸的关系;

二要需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医学鉴定机制,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依据医学科学理论准确认定死亡原因、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是及时进行法医学鉴定,必要时要通过尸体解剖以判明死因,为案件准确定性和公正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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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过失的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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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作为之四种作为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而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在不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它们一般都被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广义而言,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在所不问。

过失的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

案例介绍

被告人:李某某,男,43岁,河南省安阳县人,系安阳县水治镇武装部部长。1993年7月3日被逮捕。

199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逯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近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途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某某,途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要照看好途。约3时许,李某某带领逯中秋、徐勇(男,13周岁)到达水库,租了3个救生圈,3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逯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某某开始不允许,经逐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

过失的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

运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留下水,李某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2人。逯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某某,李急忙下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逯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带领不会游泳的儿童去水库游泳,负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对被害人逐中秋再次下水可能发生溺死的后果,李某某本应当预见,但因自己抽烟和与别人闲谈,忽视了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近中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993年7月2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以违中秋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构成过失杀人罪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称:逯中秋是溺水死亡还是水中摔死未经法医解剖检验,其死因不明,不能认定李某某犯有过失杀人罪,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带小孩去游泳,对小孩负有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的行为派生出来的,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以致发生了通中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原审法院认定其犯过失杀人罪是正确的,上诉人所谓逯中秋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逯中秋溺水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参加抢救的医生证明,对速作人工呼吸时,发现他腹腔有水,口鼻有水和白沫,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故辩护人关于运中秋死因不明的辩护理由也不能成立。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免予刑事处分。

案例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运中秋的父母平时关系较好,李带退去游泳并无恶意。在游泳过程中,李为送中秋、徐勇租了救生圈,第一次游泳时并在旁边保护。运中秋要求第二次下水时,李开始并不同意,在得知逮沉水后立即下水救护。

从整个过程看,应当认为李某某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也尽到了保护责任,这中秋溺水死亡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李某某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负有保护逯中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

这一义务是基于李某某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逯中秋系儿童,且不会游泳,本不应到水库中去游泳。李某某主动提出并带领运到水库游泳,这无疑使这中秋处于危险的境地,因而也就产生了李某某应当负责保护逯中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

这种义务要求李某某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逯中秋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直至游泳结束,将违安全送回家中。

(二)李某某的不作为与逯中秋溺水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本案情况看,在第一次游泳时,李某某确实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如租赁救生圈,一起下水在旁看护等,因此保证了两名未成年人游泳的安全。但是,当逯中秋要求再次下水时,李某某先是未能坚决阻止,在同意之后又没有一同下水进行保护或在岸边照看,而是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以致在逯中秋出现危险时未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救助。

应当说,李某某在逯中秋再次下水时未予保护的不作为,与近在脱圈沉水时得不到救助以致溺水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李某某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李虽然不是故意不履行保护责任,希望或者放任逯中秋溺水死亡的发生,但也绝非对运的溺死无法预料和不能抗拒。

李明知返是不会游泳的儿童,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事实上李对此也是十分清楚的,因此才在第一次游泳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在逯中秋再次下水时,李却因抽烟和与别人闲谈,疏忽了对两名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幸的是,正是这一时的疏忽大意,酿成了近中秋被溺死的严重后果。

在象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下,疏忽大意造成的致命恶果往往就是在片刻之间甚至一刹那间发生的。李某某在此之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在此之后所采取的救助行为,都不能否定他在逯再次下水时因一时疏忽而未尽保护责任的事实。正是由于李某某的这种过失行为导致了违中秋的溺水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他人死亡的,构成过失杀人罪。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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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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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丧葬费的各国立法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规定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p#副标题#e#

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

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

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

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

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二、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

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共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7项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输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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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宠物注射疫苗死亡医院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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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内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的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医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宠物注射疫苗死亡医院仅负责医疗责任

2015年7月11日中午11时许,郑某到博望医院为其宠物猫注射疫苗。当日11时06分,医院工作人员对猫完成注射;11时44分,郑某之父带猫离开医院;12时许,郑某离院。但离开后,发现宠物猫躺倒、口吐泡沫,遂于12时21分返回医院抢救。尽管医院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但宠物猫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宠物注射疫苗死亡医院应负什么责任

郑某向一审法院诉称:医院诊疗人员郭某的兽医师执业证发证日期是2015年9月9日,在给猫进行诊疗服务时还未获得北京市兽医执业许可。另外,医院在给猫注射疫苗前并未告知少数个体会在注射疫苗后出现休克等过敏反应,故应对猫的死亡负有全部责任。要求医院方面赔偿其宠物猫购买、饲养及火化的费用共计39380元。

对此,医院方面辩称:诊疗行为规范。郭某于2015年7月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材料,直至9月才下发证书;郑某的宠物猫品种属波斯猫,系心肌病多发品种,且疫苗属于会引起过敏型反应的物质,故猫的死亡与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兽医师资质问题,因博望医院工作人员郭某在为宠物猫实施疫苗注射时并未取得兽医师执业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兽医师存在不具备执业资质、未在注射前就风险进行告知等过错。但从过错内容看,均属工作瑕疵范畴,故博望医院仅应就其工作瑕疵对宠物猫注射疫苗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就郑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节,因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特殊情况下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宠物并不具有此特性,故法院不予支持。

因宠物猫的购买和饲养在市场上并无固定价格,且郑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将参照市场价格,结合博望医院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数额。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博望医院赔偿郑某损失2000元。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并称:宠物猫是通过网络购买,没有发票,但有汇款凭证及卖家证言,原审对宠物猫的价值认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提供的出售人手写证明中的出售人陈某并未出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进行核实,转账记录在原审已提交法院,此两份证据无法证实宠物猫的购买价格。原审法院参照市场价格,结合博望医院过错程度,对于赔偿数额酌情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故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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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在工地突发急病死亡也属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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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也包括由于工作原因遭遇的事故与职业病。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伤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相关的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5.各省、直辖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实施办法。

工地突发急病死亡也算工伤

工伤,顾名思义,是指因工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 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因此,我国的工伤不仅仅指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也是工伤的一种,扩大了工伤保护的范围,有利于对工伤职工更加全面的保护。

在工地突发急病死亡也属工伤吗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事实和性质进行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

(2)工伤认定的内容是对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事实和性质进行确认;

(3)法律依据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的法律的规定;

(4)工伤认定的结果是将成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职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的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广义的职工还包括用人单位临时雇用的员工,以及从其他单位借用的员工,这部分职工的特点是一般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大部分农民工由于同时还要兼顾农业生产,一般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广义职工的范畴。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从该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将农民工工伤保险也纳入其调整范围。

随着农业生产机械化、专业化的逐步深入,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已成为一种趋势,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农民工的工伤权利保障问题就是其一。

实践中,用工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为农民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这些情况比比皆是。那么,农民工遭遇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当如何获得补偿呢?

一、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享受工伤保险权利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便有义务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农民工所在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农民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也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也

就是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地区是可以选择的,农民工所在单位尤其是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根据自身用工实际,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之间进行选择。

除此之外,《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还对农民工工伤管辖和待遇标准的适用作了规范,根据通知的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简言之,农民工工伤管辖和工伤待遇标准以参保地为依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农民工因工负伤可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并据此获得工伤补偿

实践中,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十分普遍,此时,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还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l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也就是说,劳动者虽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职工已经履行劳动义务,并且企业已经接受的,应认定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同样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除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外,农民工因工负伤认定为工伤还必须符合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一方面,农民工所受伤害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此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

另一方面,农民工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禁止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此即工伤认定的消极条件。因此,只要农民工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便可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用人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此时,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将如何获得补偿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的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只要农民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他就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其工伤待遇标准和水平不受影响,只不过此时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未上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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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债务人死亡后起诉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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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 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务人死亡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务人的连带债务

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5.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债务人死亡后起诉解决办法

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那么,在债务人死亡后,究竟谁应该来当被告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债务人死亡后起诉的解决办法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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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死亡处理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 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 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 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 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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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什么原因癌症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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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往往是死亡的代名词,到底癌症为什么能够使人走向死亡,又因为什么而使得那些得癌症的人群痛不欲生呢。

恶性肿瘤就是人们所说的癌症。当身体内细胞发生突变后,它会不断地分裂,不受身体控制,最后形成癌症。人们身体内所有器官都是由细胞组成。 细胞增长和分化可满足身体需要,这种有序的过程可保持人们身体健康。然而, 如果细胞继续分裂,这些额外的大量细胞就形成肿瘤。恶性肿瘤的细胞能侵犯、破坏邻近的组织和器官。 而且,癌细胞可从肿瘤中穿出,进入血液或淋巴系统,这就是癌症如何从原发的部位到其它器官形成新的肿瘤,这个过程就叫癌症转移,多数癌症是根据他们起始的器官或细胞类型来命名的。

恶性肿瘤,相对的有良性肿瘤。肿瘤是指机体在各种致瘤因素作用下,局部组织的细胞异常增生而形成的局部肿块。良性肿瘤容易清除干净,一般不转移、不复发,对器官、组织只有挤压和阻塞作用。但恶性肿瘤还可以破坏组织、器官的结构和功能,引起坏死出血合并感染,患者最终可能由于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合并感染癌症患者免疫力低下,容易发生感染性疾病。

当病人经受化疗、放疗之后,骨髓造血机能受到抑制,白细胞显著减少,更容易发生感染。此外,有些原来存在于身体内和不致病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病毒等“趁火打劫”,使患者产生感染。这种感染往往难以控制,使患者病情“雪上加霜”而死亡。 损害重要脏器癌细胞直接压迫、侵袭或转移至重要脏器,直接破坏器官的正常结构,引起脏器的功能损害而导致死亡。

导致细胞癌变的致病因子大体上分为:

1、物理治病因子,如X射线、电离辐射。

2、化学致癌因子,如亚硝酸盐(一般出现在腌制过的蔬菜或隔夜的菜中)、黄曲霉毒素。

3、病毒致癌因子,如乙型肝炎病毒、疱疹病毒。癌症病变的基本单位是癌细胞。

癌症病情凶险异常,癌细胞的繁殖、扩散的速度极快。临床试验证明:人体得到负氧离子后,由于负离子带负电有多余的电子,可提供大量电子,从而阻断恶性循环,癌细胞就可防止或被抑制。另外,负氧离子通过调节因恶性肿瘤引起的体内的酸碱失衡及氧化还原状况失衡,维持体内环境的稳定性,促进正常的细胞代谢,减轻,消除化疗的不良负作用,对患者的治疗非常有益。简言之就是负氧离子不仅可以有效的抑制癌细胞转移更能从根本上预防癌症的发生,绝杀癌症毫不留情。

导致癌症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有:

(一)营养衰竭癌细胞群体生长迅速,它们需要消耗机体大量的营养物质与能量。

癌症患者往往食欲减退,尤其厌食肉类食物有的病人进食困难,使得代谢严重不平衡,从而出现进行性消瘦、贫血、水肿、乏力 ,甚至极度营养不良。最后,病人因重要系统功能衰竭而去世。

(三)癌细胞团随血液流动时 ,可以堵塞某些重要脏器 (如脑、肺 )的血管而导致病人死亡。

癌瘤可引起某些重要管道的堵塞,如胰头癌导致胆总管堵塞,引起黄疸、肝功能及消化功能损害,也可导致死亡。出血由于癌细胞直接破坏血管,导致血管破裂,或者病人因化疗、放疗使骨髓造血功能抑制,血小板减少引起出血。若长期慢性失血,最终病人因衰竭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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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什么原因癌症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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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通常都会被看做以及认为是“死亡”的代名词,一个人人都谈词色变的存在,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癌症病人的死亡呢?

恶性肿瘤的治愈率,近年来有很大的提高。但仍有大量患者生存时间不长,死亡率仍然不低。为了进一步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研究改进治疗方法,筛选新的治疗药物,总结成败的经验教训等,都是很有必要的;另一方面,研究癌症病人死亡的真正原因,促进治疗措施的前进也是有益的。

患癌不是必死,却被错认为必死后,一个最可怕的“副作用”是意识体系的自卫系统被摧毁。

人们一听到说自己得了癌症,便日夜不安。天天吃不下,睡不着,生命 的自组织能力没有办法再从事抗癌,相反地帮助了癌肿块的发展,所以,医学家才会说,80%的癌症患者死于恐惧。这就是说,我们做科普时,把不知道的事,当 作已经知道的,普及开来。患癌本来就像疔、疮、痈、疽一样,并不会致人死命的,我们却把它宣传得十分凶恶,结果就使得患癌的病人,活活给吓死了。

癌症病人的死亡原因是什么呢?

(1)严重的感染:恶性肿瘤并发感染,在临床工作中相当常见,起原因有三:

一、是由于瘤体的不断增长,供血不足,促使瘤体液化坏死,形成溃疡或瘤体压追阻塞腔道,排泄不畅,可以发生感染或加重感染。

二、是在放疗或化疗过程中,常常出现白血球下降,抵抗力降低,免疫功能低下,只是感染的机会增加。

三、是由于晚期病人多呈衰竭状,防御功能很差,容易造成感染。脏器的出血和穿孔:出血是癌症病人常见的临床症状,有不少病人是因为大出血死亡的,如宫颈癌、食管癌、肺癌、肝癌等,常因大量出血而死亡。有些癌症病人,是由于瘤体形成溃疡后,进而穿孔形成严重的并发症而造成死亡的。器官功能的衰竭:由于癌瘤的生长与扩散,致使所在部位功能衰竭而造成死亡。

由于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针对癌症的治疗方式包括放化疗和手术治疗以及免疫疗法都能够帮助有效提高癌症治愈率,降低患者死亡率。从医疗技术上来说,我们并不欠缺。那又是什么原因让患者谈癌色变呢?

其实,癌症患者90%死于癌细胞扩散和转移。

我们所有的治疗手段都是针对现有癌细胞起作用,但是没有完全杜绝扩散和转移的发生。这一秉性和癌的生长方式及癌细胞的特性有关。

一、是癌细胞繁殖速度快,由于数量急剧地增加,原有的空间容纳不下那么多细胞,肿瘤边缘的细胞就被"挤"进周围的组织。

二、是由于癌细胞表面的化学组成及结构的特殊性,使癌细胞间的粘着力低,连接松散,容易与癌块脱离,为扩散创造了条件。

三、是癌细胞分泌特殊物质,溶解及破坏周围组织,为扩散转移开辟了道路。

四、是癌细胞含有一种能促使血栓形成的特殊物质,使癌细胞进入血管后得以附着在血管壁或其它部位并继续生长,为血行转移奠定基础。

我们不难发现,癌细胞是在不断分裂增殖的,并且速度比正常细胞更快,更致命的是癌细胞繁殖需要的能量只是正常细胞的20%。当我们给放化疗患者补充营养,想让它恢复健康状态时,癌细胞生长更快。也一度有关于“饿死”癌细胞的说法出现,但我们简单思考就觉得这样不可行,因为人体的生理机制做不到只给正常细胞供给能量而不给癌细胞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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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临时工意外死亡有什么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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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对于临时工的意外死亡,国家具有明确的赔偿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临时工意外死亡的赔偿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临时工的存在弊端

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更遑论近期的“临时工”现象。许多领域一出事,临时工就成了替罪羊。一方面,这些事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因为他们没有长期意识,也缺乏职业道德培养和技能培训,只要给钱,让咋干就咋干;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渠道,既损害了政府形象,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难以推动社会进步。

关于临时工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

1、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2、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享有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权利。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区别。

关于临时工的工伤死亡赔偿: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当临时工死亡时,工伤死亡赔偿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临时工非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

一、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 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 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 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我对“临时工非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的解答到此结束,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知道临时工非工伤死亡也应该得到多方面的赔偿,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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