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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纠纷与继承纠纷的区别(汇编20篇)

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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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股票继承纠纷起诉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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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那么股票继承纠纷起诉麻烦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临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遗产继承纠纷要起诉,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出现家庭遗产纠纷,那么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呢?想要具体了解请到,我们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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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屋继承纠纷申请仲裁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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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并不是一件小事儿,一定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房屋继承纠纷申请仲裁流程有哪些?这也是很多人特别想了解的问题,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具体流程:

第一步

由申请人填写一份仲裁申请书,主要写明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步

双方提交相关的证据。

第三步

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案件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案件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由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三人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经评议后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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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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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使用宅基地时都必须先进行申请,在审批通过后才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父母过世,孩子可以直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吗?下面为大家介绍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有哪些?

法院如问审理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

应该诉诸于法律,你二伯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把宅基地的使用权卖给你父亲,而且你父亲是本村集体经济内的村民,故其转让也是合法的。应该说你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合法有效的,村里人的集体签名也不能改变其合法性,你家对宅基地的使用并未损害集体的利益,其对你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也是没有根据的。就算村集体打算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也是属于你的,村集体要对你的损失作出赔偿,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你房屋的所有权跟你宅基地的使用权权责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发生房产继承纠纷怎么办

1、首先考虑一个继承权时效的问题

2、对于宅基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王某家只有宅基地永远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此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所有。但根据我国《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所以这块地是不能进行分配的。只能对地上的房子进行分配。

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一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帮助大家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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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土地继承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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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但在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土地权属的纠纷而影和谐的生活,那么,在生活中土地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造成的?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继承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一、土地纠纷的实质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凯诺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总之,土地纠纷的调处应先搞清发生纠纷的原因及争议的性质和关键问题,再根据双方就争议问题所持的意见、理由,研究确定土地纠纷的实质。

二、土地纠纷调处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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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土地继承纠纷民警可以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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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分很多种,现在土地继承纠纷事件比较猖獗,那么土地继承纠纷民警可以管吗?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

土地纠纷的各种事件都不属于警察管的,土地继承纠纷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具有承包权,故在已经确认成员身份的基础上,若没有承包地,可以去县(区)级土地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去乡镇走上访程序。若涉及钱的问题,建议去人民法院,因为法院建设时间较长,设施人员比较完备,判定赔偿多少考虑的更为全面,且有强制执行力。这些关于土地继承纠纷的事件都归人民法院处理,或走上访程序。

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以上这些是小编为您介绍的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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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怎么应对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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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一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除了这种方法还有很多应对的方法,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怎么应对土地继承纠纷?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和第50条的规定处理,即:“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继承人需要到农业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手续。

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则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2、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出让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然后,去土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一般在15-20工作日内处理。

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也是非常棘手的事情,那么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下期会为大家介绍解决的方法,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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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房屋继承纠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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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很在意房产,尤其是继承房产,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了,要知道房产继承也是讲究法律的,也是需要有一定程序才行的,所以我们要对房产进行继承难免会发生纠纷的。房屋继承纠纷规定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屋继承纠纷规定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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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房继承纠纷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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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是指依法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核心是财产权发生转移。而死者遗留的财产,也只有合法的财产才可继承,称之为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公房继承纠纷应该如何维权

杨某有两个兄弟,父亲早逝,母亲生前在2001年购买了一套二手公有住房,价值15万元,其中母亲出资10万元,老大出资5万元,当时过户时直接过到老大名下。而后,母亲为避免纠纷,便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老大享有公房份额50%,老二和老三各占公房份额25%。现在母亲过世,理应按遗嘱执行,但老大以母亲的10万元钱还在其处保管,没用此款购房,都是自己全款出资购买为由,不同意履行遗嘱。受诉法院认为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认定遗嘱无效。碰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维权??假如该公房的承租人是母亲,承租人过世,该遗嘱是否有效?现实中,常常出现若干权利人争抢承租权的情形,没法达成一致意见怎么办?

本案中老大承认母亲生前的10万元没有用于购房,仍在其处保管,那么律师建议退而求其次,将这10万元作为遗产,另行起诉,主张法定继承。至于诉争的公有住房,由于承租人是老大,因此法院认为其母无权处分是正确的。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享有承租权,因此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通过遗嘱形式处分,只能根据《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变更承租人。但是公房承租人只能是一人,所以在权利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协商来决定由某一人承租,谁承租,谁给予其他权利人补偿。

现阶段关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纠纷,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先受理,若调解不成,由原告撤诉。如果遇有此类纠纷,法院若不受理,纠纷可能很难得到解决,因此上海房产律师建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生前就通过置换程序,过户到自己指定的人名下,或者购买产权,将公房变为私产性质,一旦发生继承问题,即可依继承法来处理纠纷。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房屋交易注意事项与维权方法的介绍,相信大家阅读本文后会有所收获吧?到底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有哪些呢?欢迎咨询小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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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家族企业如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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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如何设计一份合理的规划方案,最大化保障家族权益,避免股权纠纷?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家族企业如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

一个典型的中国企业家家族往往是这样的:父辈们辛苦一辈子,打造出可持续经营的家族生意,服务于特定的市场。多数人把他们简单定义为富人,但他们很清楚,其财富的绝大部分其实同家族企业的运作息息相关。而变化的市场环境、技术的创新突破、强劲的新竞争者、进入瓶颈的管理以及其他不确定的因素随时可能会将企业推向悬崖的边缘。

在家族基业传承过程中,子女有热衷于家族企业经营的,也有一心追求自己兴趣的,很难强求。财富保障与传承本身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要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如何制订一个计划,来确保父辈晚年的财务支出、保护家族隐私、平等对待所有的子女并做出妥善安排、保障家族企业和家族财富持续并最小化税务负担、促进家族成员间的和谐?

人不合,家不和

在现代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下,虽然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的权限根据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基本的原则是股东们持有公司股份、做出重大决策,董事们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落实股东决策。在中国家族企业中,一个常见的现象是家庭成员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经营管理权由个别家庭成员掌控,这样安排的目的通常是便于经营管理。

中国家族企业中,股东相关权利委托行使的安排并不少见。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出让股份的股东为了引进投资,甚至愿意放弃知情权等股东固有权利,从而被新股东排斥在公司之外,无法完全实现转让利益,并最终引发诉讼。相对应的,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安排的法律效力问题,答案却并不统一。即使是家庭成员间相互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或代持股份,对于股东协议的效力以及是否可以随时撤销仍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无论对于受托人还是委托人都不利,受托人担心权利随时可能被撤销,而委托人则担心受托人不能按照约定方式行使股东权并进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家庭成员对企业控制权的问题从来都是家族企业传承的重中之重,面对同样的问题,欧美发达国家倾向于采取信托这一在英美法框架下有几百年历史的法律工具,规避因家庭成员矛盾纠纷而对企业的运作产生影响。这更值得中国家族企业借鉴。

经常出现家庭遗产纠纷,那么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呢?想要具体了解请到,我们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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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怎样快速解决房屋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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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比较多的家庭,如果老人过世出现房屋继承纠纷的几率非常大。毕竟每个人的想法不一样,而且都想自己多获得遗产。怎样快速解决房屋继承纠纷?这就需要大家多运用智慧了。下面小编为你详细讲述具体内容。

自行协商

房屋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个组织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

当然,解决房屋继承纠纷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方法是在前两种方法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才会使用。而且,通过诉讼解决遗产继承纠纷不但费时费力,而且还会花费大量金钱。

温馨提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之后,已经知道了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日常生活中如果能多掌握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时就会显得更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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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存款继承纠纷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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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起诉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了,以下是起诉相关的参考法条,也附一个简单的民事起诉状,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使用。至于实体权利这一块,请参照《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遗产继承诉讼诉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有继承产生的原因,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等)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存款继承纠纷规定有哪些?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有的家庭会出现财产纠纷,对于这些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的解决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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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银行遗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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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死如灯灭,等到要离开的时候什么也带不走,而生前所持有的财产也将会变成遗产留给后人继承,那么银行遗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知道其存放的银行卡和存折密码的,可以在银行营业部当场取款,如没有留下密码,继承人仅凭死亡证明手续和户口簿向银行挂失,银行是不会将储户的存款支付给其家人的。

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将存款给付给储户继承人的依据是公证处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

通过法院处理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以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由法院直接判决银行给付。这类案件的审理包含两个诉,首先在继承人之间确权,明确继承的财产归谁所有,这是个确权之诉。其次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由银行的分支机构将存款给付给某人,这是个给付之诉。这种审理方式银行容易接受,死亡人的继承人也可以很快取出存款。

第二种,以继承纠纷方式进行。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由法院确定遗产的归属。能够调解的当庭调解,不能调解的法院作出判决。此时银行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以确定由第三人将存款给付给某个继承人。当然,在继承纠纷中也可以不列银行的分支机构为第三人,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调解后,继承人依据有权享有的继承份额向银行的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并提供户口簿,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人员经过审查,也能明了意思,将法律文书复印后存档后付款。

根据银行有关规定,不管是存款继承人过户存款还是支取存款,都应按照如下几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若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的,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去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二、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在国内银行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存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继承证明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四、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五、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原存款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的,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原存款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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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土地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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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是人们在生活中经常容易发生纠纷的,尤其是土地继承权的纠纷,那么土地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

(一)一般土地继承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继承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土地继承权纠纷的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一)一般土地继承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通过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您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吗?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就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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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股权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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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下面为大家介绍股权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帮助大家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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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房屋继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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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关于争夺遗产而出现的纠纷案件房屋继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吗?这也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房屋继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的一种,所以,属于民事案件。

但同时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也属于专属管辖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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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怎么认定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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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怎么认定土地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也是非常棘手的事情,那么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下期会为大家介绍解决的方法,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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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土地继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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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为行政机关,而非自然人。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于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为大家介绍土地继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

一级案由

一级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二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包括: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三、继承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六、所有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十、合同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十七、劳动争议;十八、人事争议;十九、海事海商纠纷;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十四、证券纠纷;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二十六、信托纠纷;二十七、保险纠纷;二十八、票据纠纷;二十九、信用证纠纷;三十、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土地继承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一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帮助大家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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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股权继承纠纷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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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股权继承纠纷如何举证?

一、继承诉讼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遗产继承诉讼证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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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房屋继承纠纷的起诉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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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关于房屋继承纠纷越来越多,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房价越来越高,人们的私欲暴露无遗。很多人甚至因此闹到了法庭上,房屋继承纠纷的起诉流程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诉讼管辖地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即被继承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另一部分继承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房产继承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过户没有异议可以形成调解书,如果无法对于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法律文件齐全,急需办理继承手续的,可以优先选择继承公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公证继承的好处是出证时间会比较快。

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已经了解了房屋继承纠纷的起诉流程。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最好的方法其实还是坐下来协商,只要平时多了解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这个问题还是很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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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存款继承纠纷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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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纠纷非常的多,存款继承纠纷是其中的一种,因存款人死亡而发生的存款继承业务经常发生。因此,办理存款继承手续就成了一些人的棘手问题。那么银行存款继承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银行存款继承流程具体介绍如下:

根据银行规定,不管是存款继承人过户存款还是支取存款,都应按照如下几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若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的,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去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2、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在国内银行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存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继承证明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原存款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的,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原存款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算利息。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采纳,想了解更多的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详情,可以通过查询,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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