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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精品20篇)

交通安全警句标语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的,所以平时在这方面应该多注意,下面就是问学吧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名人警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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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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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形形色色的虚假广告中,我们需要有一双慧眼,因此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是我们该了解的,今天我们来普及一下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这一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

第一点虚假广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主要包括:一是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原则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或允诺有表示的,与实际不符;二是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三是广告中片面地强调产品的优点,而回避产品的缺点和不足;四是广告不能实事求是地传递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等。同时,也正是因为虚假广告仅仅只是一种虚假的信息,虚假广告在较多的情形下并不会立即产生直接的受害者,与绝大多数的违法行为与其危害结果的同时性不同,虚假广告行为与其危害结果的产生往往有时间间隔,但这并不表明没有危害。

第二点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大家在理解这些点之后已经熟悉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在遇到有虚假广告的嫌疑广告时,可以根据以上内容来认定是否为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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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虚假广告宣传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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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降低了广告的可信度,导致了消费者对广告的信用危机,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发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虚假广告宣传如何处罚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虚假广告宣传的处罚:

发布虚假广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2015年颁布的《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吊销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与广告主同等数额的罚款,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构成犯罪的,要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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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虚假广告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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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大量虚假广告日益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那么,虚假广告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虚假广告罪的认定标准: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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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名人虚假广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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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名人广告效应越来越明显,有名人痕迹的广告在商家的包装下也越来越多的充斥着人们的视觉和听觉。在这些广告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可否认有一部分已经跨越了真实广告的界线,成为虚假广告。那么名人虚假广告有哪些案例呢?下面就有为您介绍。

1、张国立代言营养液惹官司被打假人王海告上法庭,认为“初元”营养液涉嫌违法宣传,打假人王海将该产品代言人演员张国立告上法院。王先生称自己手术后,在电视广告上看到张国立代言的“初元”产品。产品宣称富含18种氨基酸,可直接被人体吸收利用,适合病后体质虚弱需要补充营养的人服用。为此,王先生经常购买该产品服用,但至今没有感受到该产品宣传的功效。

2、王刚张铁林范伟代言三网站涉嫌骗局,三位“代言们”明星中,范伟的广告曝光率最高,本来骑着自行车买菜的他通过28网站,成功开创事业,拥有了一辆加长林肯轿车。今年4月份,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曝光了3家涉嫌加盟骗局的招商网站“28商机网”、“U88”和“3158”,其代言人范伟、王刚、张铁林成为最新一批陷入代言门的明星。范伟等明星代言的网站信息不实09年4月,央视曝光范伟等明星代言的网站信息不实,消费者上当受骗的消息。22日下午,范伟通过博客向受害消费者致歉,并称已经督促代言网站对刊载的信息进行彻查,对网站客户严格把关。

3、“和其正”案陈道明因代言被告上法庭,09年10月2日,宣武法院审理了消费者王顺虎状告“和其正”凉茶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案件,陈道明因是广告代言人,也被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虚假广告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大大的损害了名人本身的形象,所以我们应该制止名人代言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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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虚假旅游广告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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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现在非常的火爆,但是也有一些虚假旅游广告非常的猖狂,那么虚假旅游广告怎么处罚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旅游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一)广告主发布虚假旅游广告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旅游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虚假仍发布的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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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产品服务虚假广告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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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是通过一定的媒体,采取即引人注目、注听又以美的享受的艺术形象,真实地把某种商品信息广泛的传播给世人,既促进人们对该商品的购买欲望,又使其获得某种知识和教益。但不是所有的广告都是合法的,还有很多虚假广告存在,那么产品服务虚假广告怎样处罚?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产品服务虚假广告处罚标准上面做了讲解,让大家知道了虚假广告是违法的,是会受到处罚的,所以说建议广大商家一定要遵纪守法,广告最注重的就是真实性,对其各种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要多加了解,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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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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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虚假广告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虚假广告罪的法律特征

1、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广告管理法律制度。虚假广告罪,正是从根本上侵犯了国家的广告管理法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这是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前提条件。

2、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设计、制作、发布虚假的商业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商业广告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则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处理,只有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商业广告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3、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定的。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只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4、虚假广告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本罪立案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所谓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这里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制作虚假广告交由广告经营者发布,也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

这里的“消费者”,既可以是1个,也可以是多个。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既可以是一次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是多次造成的损失。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附则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违法所得达到8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0万元以上”。

在这种条件下,只要同时具备“因虚假广告受到 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这里“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行为人曾经因为虚假广告,受到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2次行政处罚的具体时间、问隔多久等均不影响本罪的追诉。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4项规定,“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人身伤残"主要是指消费者购买虚假广告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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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名人虚假广告的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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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由于违法成本低,大多涉事名人并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数事件最终也不了了之。但是名人虚假广告有很多危害的,下面就由来告诉大家名人虚假广告的危害有哪些这一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

1.降低消费者的购买力:虚假广告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坑、蒙、拐、骗”为手段,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虚假广告的欺骗性大大降低了广告的可信度,使其真实性大打折扣,导致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危机,对市场的运行缺乏安全感,这必将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力,从而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也就是说以后即使媒体宣传了真正能赚钱的项目,消费者也鲜少有人相信了,购买力自然也就降低了。

2.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大量的虚假广告导致大量虚假产品或服务流向市场,这同时意味着大量合格产品或服务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大量质量低劣的产品或服务进入消费与生产领域,因其质量不可靠、无效而被废弃不用或提前淘汰,而大量合格产品或服务却“英雄无用武之地”;虚假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必然以合法广告的舍弃为代价。比如在上例中,仙人掌致富是虚假的致富信息,但同时肯定也存在着真正的致富信息,但却未被采纳。种植仙人掌需要耗费土地资源、人力资源等,而这些土地资源、人力资源等本可在其他致富项目上创造财富,也就是说这一切导致了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机会成本惊人,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3.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竞争是市场运行有序化、有效率的内在动力,其核心在于竞争的公平性,公平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然而,虚假广告却大大破坏了竞争的公平性,其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们在使不法经营者获得暴利的同时必然会侵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直接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

4.阻碍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虚假广告的暴利使得虚假广告的主体有利可图而对虚假广告乐此不疲,这对合法的广告主体会造成冲击。最终使整个广告行业失信于消费者、广告公司形象低劣、媒体信誉和公信力尽失,使受众对广告产生抵制和厌恶.这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广告业而言,无疑是其健康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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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名人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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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广告越来越受到各类商家和企业的青睐。然而,广告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与和谐社会不协调的经济现象。大量名人虚假广告开始充斥人们的生活,使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那么名人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呢?

我国特意针对名人虚假广告,在1997年刑法增设了虚假广告罪,将虚假广告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这对维护市场秩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虚假广告自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这一新增之罪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名人虚假广告处罚标准规定:如果作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作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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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欺诈性广告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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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确的欺骗性广告,在法律上不仅应当明确给予界定,更应当规定严格的处罚标准,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解的是欺诈性广告的处罚标准,让大家知道欺诈性广告可以及时举报维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欺诈性广告处罚标准上面做了明确的介绍,让更多的人知道了欺诈性广告处罚标准是什么,经过小编对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分享后,大家不仅要了解上述等知识,对于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等也需要多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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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判断标准

全文共 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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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假广告虚假宣传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判断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判断标准: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对比新旧广告法,虚假广告的责任有以下变化:

(一)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罚款方面的处罚,由原来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变为了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况,新增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另外新增了“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法律后果,即,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二)新增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先行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定。即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其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需对消费者先行赔偿。并且,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上述虚假广告以外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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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

全文共 1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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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盛行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那么,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

1、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6、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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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怎样处理名人虚假广告

全文共 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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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屡屡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损害了名人自身的荣誉,还极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对于广告行业的长远发展也是不利的。所以我们应该找出怎样处理名人虚假广告的方法,也能促进广告行业良性的发展。

一、作为消费者的我们遇到名人虚假广告应该踊跃去当地的工商局举报,制止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保护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免他人受到伤害。

二、遇到名人虚假广告事件,相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该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的起诉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目前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虚假广告的侵害时,很难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依靠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只能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最后不了了之。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必须建立适宜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的起诉权,而且一但证据确凿,事实成立,代言了虚假广告的名人将会受到一定的惩罚。

三、加大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惩罚力度,提高其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成本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被曝光后还无所畏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成本太低甚至为零。建议加大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力度,对其罚款的金额应与虚假广告带来的全部经济收益挂钩,而不是以广告费用为准,使之认识到虚假广告行为一旦受到查处,不仅无利可图,还要遭受惨痛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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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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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名人效应越来越明显,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由于违法成本低,大多涉事名人并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数事件最终也不了了之。那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吗?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一)虽然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并不包含在内。因此,一旦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代言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顶多就是向受害的消费者赔礼道歉,承担道德上的责任。那么,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以其身份和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有些消费者基于对代言人的信任购买商品或服务,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失。由于我国广告法及其相关规定不完善,因此,如按广告法来要求虚假广告的代言人来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食品安全法: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具体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在食品安全法中集中体现在第五十五条,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名人更应该维护自己的良好的公共形象,不要随意代言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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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虚假广告中的名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全文共 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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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形形色色的虚假广告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虚假广告中的名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名人们在虚假广告之后背负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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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名人虚假广告的法律有哪些

全文共 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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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广告也随之发展,广告一出生就具备了许多功能,而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传播信息。它向人们传达了重要的商品信息,从而获得广告受众的认同,然后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在广告最初起源的时候是为了炫耀自己的产品,因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然而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的泛滥将会对广告文化造成很大的冲击。那么关于名人虚假广告的法律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广告法》第38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时,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却没有对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作出具体规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4)《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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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怎样认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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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高度发达的今天,广告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讯息,产品通过广告的宣传来走向市场让消费者能够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但是不能不看到由于部分惟利是图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以达到敛财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那么应该怎样认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您答案。

一、名人虚假广告要有欺诈消费者的倾向的表述;广告的陈述和表示必须有欺诈消费者的倾向或可能,就算没有造成欺诈行为或实际损害,由于考虑到消费者的权益或者市场秩序的正常就需要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二、广告的陈述或表示必须能欺诈相当数量的消费大众:一个广告的观看者可能有很多人,但是如果产生误解的人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那么社会公益也没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法律并无保护的必要。由于广告本身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夸张或者模糊的手法来吸引大众的眼球,因此要求广告是“零误解率”是不切实际的,其次,由于不同广告具有不同的消费群体,不同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也不同,因此本人觉得对数量的标准应当是具体情况来定。

三、广告的陈述或表示在欺诈消费大众上须有实质重要性:实质重要性就是制广告的陈述或表示须能影响消费者决定购买与否的动机。并非任何的欺诈陈述和表示都可以构成虚假广告,而必须是该陈述或表示本身足以诱使消费者信赖其而作出不利的消费选择,或是因广告中省略足以支持广告陈述或表示真实性的必要事实,以致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判断,这时才能成立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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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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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虚假广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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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会受到什么处罚

全文共 8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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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市场上的旅游广告良莠不齐导致了诸多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尤其是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很多消费者,那么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会受到什么处罚?

违反《旅游法》和《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旅游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接受旅游服务或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全年各类节日、旅游黄金周、学校假期等时段和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治理重点,按照信息抽查、信用监管、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方式,紧密结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依法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旅游行业登记注册、变更的企业及其经营户准入,加强旅游经营行业信息公示,严格抽查制度,确保辖区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合法;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问题整治、联合执法等工作,严查旅游景区企业、经营户和旅游用品、纪念品、土特产等市场经营的商品和宾馆、酒店、餐饮、旅游公司等服务行为,严格违法信息查处,严厉打击侵害旅游消费者利益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大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查商品来源是否合法,严查商品保质期和质量标准是否真实有效,严查旅游服务行业是否欺骗或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

发布旅游广告处罚是有相应的标准,对于这些旅游消费知识一定要多加关注和了解,通过还可以了解更多的其他旅游知识,比如旅游消费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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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朋友圈打虚假广告将被如何处罚

全文共 18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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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那么在朋友圈中的虚假广告该如何处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1、罚款数额究竟会有多大?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如前所述,自然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在社交媒体发广告也属于《广告法》管理的范围,那么,自然人也有可能被罚一百万的罚款了。那么,可否理解:在朋友圈里发了一个自己也不知道的虚假广告,就有可能被罚款一百万呢?这个理解就有偏差了。

《广告法》规定的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也应该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罚款数额的多少要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致的:

首先,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属于虚假广告而发布或者转发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即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许有人有这样的疑问:我怎么知道你怎么想的,你究竟知不知道只有你自己知道。其实,当法律把主观心理状态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要件的时候,就需要寻找证据来证明这个心理状态了。如果无法证明,则不能做出行政处罚行为。

其次,要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微信朋友圈毕竟是一个封闭的圈子,如果好友就那么几百来人,发个虚假广告点赞的也就两三个,很难说明会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应该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微信朋友圈里主要应该纳入执法审查的一是通过腾讯发布的广告,二是公共微信号。现在已经有企业与腾讯合作发布广告,发布之后大家不但都可以看到,还能评论。这种广告应该被纳入执法审查的范围。另外,一些公共微信号影响力很大,粉丝很多,文章传播的速度很快,范围很广,突破了微信朋友圈封闭性的特点,这类广告应该被纳入执法的范围。

再次,有收费的情况下才有处罚。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罚款是根据广告费的数额来计算的,即使所称的”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偏低“的意思也是有广告费,只是难以计算或者偏低,而非没有广告费。从严格执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只发布了虚假广告,但是没有收取广告费的,只能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了,而无法罚款。

2、自然人被划入广告发布者的范围。

这部“史上最严”《广告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处修改,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把自然人划入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根据旧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跟自然人无关,所以对自然人发布的一些推荐商品的消息不能划入“广告”的范围。

我们知道,在微信火之前,微博曾经大火,也有人在微博上发布一些推荐商品的信息,也许大家知道这是广告,但是没有任何人曾经意识到发布这样的消息有可能会收到处罚(如果是虚假的话),因为当时的《广告法》并没有把自然人作为广告发布者。而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只有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才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旧法之所以没有把个人划归广告发布者的范围,是因为在传统媒体的世界,个人是不可能有那么强大的消息传播能力的,一切都要通过中间商(电视台、广播、报纸、杂志)才能传播。不过,这种社交媒体的出现改变很多社会关系。早在微博时代,网络大v拥有几百万、上千万的粉丝。“粉丝一千以上是专栏,一万以上是整个封面,十万以上是地方卫视,百万以上是cctv”,一个网络大v的对于消息传播的扩展面和速度不亚于传统媒体。听说,在微博时代就有网络大v明码标价一条广告多少钱。

当我们从微博时代进入微信时代之后,我们发现虽然微信朋友圈有一定的封闭性,但是这个封闭性同时也带来了信任感的增强,再加上有一些功能是可以突破封闭性的,比如微信公共号,使得虚假广告的危害性更大。有一些微信公共号一篇文章会被转发无数次,点击几万、几十万次,其传播速度和广度不低于传统媒体。如果这些公共号夹带一些虚假广告进来的话,其危害程度也不低于普通媒体虚假广告的危害程度。

当消息的传播形式发生改变的时候,法律必须做出回应。这次《广告法》的修改把广告的发布者扩展到了自然人,就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做出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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