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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触犯公司制度被开除,员工不服怎么办(最新17篇)

企业在发展中必须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措施,稳定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但是有些企业却出现员工流失的现象,这可怎么办,员工为什么流失呢?以下就是问学吧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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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员工生病期间被公司开除合理吗

全文共 8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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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员工生病期间被公司开除合理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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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可以开除哺乳期的员工吗

全文共 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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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频繁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劳工维权意识的提高、法治化环境改善等,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发、复杂化、多样化趋势。那么,公司可以开除哺乳期员工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如您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等第三十九条情形存在时,公司有权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必须要举证“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已向您告知。

保护孕期女性的相关劳动法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知道,如果女性处于哺乳期的时候,在法律上是不可以依法辞退员工的,在女性哺乳期辞退员工是违法的行为,要接受法律的相关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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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员工触犯公司制度开除需要补偿吗

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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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者的地位,时常发生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那么,员工触犯公司制度开除需要补偿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因员工触犯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支付补偿金。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达到”严重“程度,且规章制度要经过员工讨论并明示的才有效,否则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补偿的。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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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司开除怀孕员工怎么赔偿

全文共 9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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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实施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时代,由此引发的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那么,公司开除怀孕员工怎么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开除怀孕员工赔偿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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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员工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全文共 3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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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模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员工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公司员工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篇2

一、目的

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

3.1 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职责和管理要求

4.1 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常务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1.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 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4.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5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2.6会同行政人事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2.8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2.9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2.10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2.11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作业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

4.2.12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行政人事部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各职能部室职责

4.3.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3.2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

4.3.3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4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3.5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3.6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3.7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公司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公司员工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篇3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制定并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职业健康档案,其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业健康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

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4.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健康知识的培训工作。

5.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6.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7.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及使用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8.按照国务院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邀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9.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或防护措施。

10.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向健康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2.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3.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让所有现场操作人员了解本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业危害及检测结果。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15.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6.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健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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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司可以随便开除员工吗

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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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用工环境的不断规范,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企业用工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并且带给企业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那么,公司可以随便开除员工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不可以随便开除员工,除特殊情况外,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不服从公司安排被开除补偿条件:

一、需不需要赔偿,要看公司的解雇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如果公司的解雇是违法的,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公司的解雇是合法的,则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主要看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合不合法,有没有对员工有约束力。

二、公司规章制度合不合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制定规章制度时,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告知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进行公示,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在公司里面进行公告;只有具备这3个条件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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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保险公司考勤管理制度_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全文共 3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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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管理规章制度员工服从公司的准则,并且有着严格的考勤管理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有关保险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型公司的员工的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篇1

《外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外勤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为了加强外勤人员管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司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特重申并修改外勤人员出差审批、考勤管理及申报、财务费用报销等相关制定,具体细则如下:

一、 出差审批流程

1、 分公司主任出差需提前填写“分公司出差审批表”,经当地分公司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出差;出差结

束后需填写“分公司人员出差行程表”并由当地分公司经理签字确认,出差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及补助需由当地分公司经理、全国业务中心高级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2、 二级分公司经理出差需提前向一级分公司经理报备,经一级分公司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出差,出差

结束后需填写“分公司人员出差行程表”并由一级分公司经理签字确认,出差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及补助需由一级分公司经理、全国业务中心高级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3、 一级分公司经理出差,若已有大区经理的地区需提前向大区经理报备,若无大区经理的地区需提前

向全国业务中心高级经理报备,经大区经理或全国业务中心高级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出差,出差结束后需填写“分公司人员出差行程表”并由大区经理或全国业务中心高级经理签字确认,出差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及补助需由大区经理、全国业务中心高级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4、 大区经理出差需提前向全国业务中心高级经理报备,经全国业务中心高级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出差,

出差结束后需填写“分公司人员出差行程表”并由全国业务中心高级经理签字确认、出差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及补助需由全国业务中心高级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5、 地区讲师出差应提前填写“分公司出差审批表”并由当地分公司经理和TCTI负责人审批报备后方可

出差;出差结束后需填写“分公司人员出差行程表”并由当地分公司经理和TCTI负责人共同签字确

认缺一不可,出差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及补助需由TCTI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出差审批流程中的“分公司出差审批表”和“分公司人员出差行程表”均为财务报销的依

据,报销时需一并提供给财务中心,缺一不可。

二、 外勤人员考勤上报流程

1、外勤人员考勤规定按照《外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外勤人员考勤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 分公司经理需上报所有分公司人员考勤(包括经理、主任、讲师、专员等)

(2) 二级分公司经理将当月分公司考勤情况上报给一级分公司经理,具体表格为“外勤人员考勤

统计表”和每个人当月的“分公司人员出差行程表”。

(3) 一级分公司经理于每月3号前将二级分公司和一级分公司所有人员考勤情况统一上报给人力

资源中心,具体表格为“外勤人员考勤统计表”和每个人当月的“分公司人员出差行程表”。

外勤人员考勤统计表二级公司需由二级公司经理和一级公司经理共同签字确认,一级公司由一级公司经理签字确认。

2、外勤人员考勤上报惩罚条例

外勤人员考勤上报情况应做到及时、准确,若不能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或上报确认后进行修改,人力资源中心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为依据,进行相应的惩罚,具体办法如下:

首次上报不及时不准确者给予口头警告处分,直接负责人罚款50元,间接负责人罚款100元;全年累计三次(含)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直接负责人罚款100元,间接负责人罚款200元;全年累计超过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直接负责人罚款200元,间接负责人罚款400元。罚款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 财务费用报销流程

外勤人员财务费用报销签批流程及票据审核情况按照财务中心报销流程执行,关于考勤报销依据由人

力资源中心负责提供,主任及地方讲师报销需后附“分公司出差审批表”和“分公司人员出差行程表”以及相应的票据;分公司经理报销需后附“分公司人员出差行程表”以及相应票据。

此规范自20xx年09月01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中心所有。

保险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篇2

保险公司营管处考勤制度

九月份起,公司与每位员工都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严肃员工考勤纪律,今参照《基本法》就考勤制度修改如下,从九月份起执行。

1、城区所有在册人力必须参加公司早会,考勤时间为8:00,点名未到者即算迟到。迟到每次乐捐5元,旷工每次乐捐10元。

2、城区员工请事假需提前一天在部经理处领取请假条,由部经理签字后交组训留底,当日临时请假无效。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超过按旷工计算。员工因病请假需出具医院证明。

3、城区不来开早会伙伴每月交纳兼职管理费100元。保费达成2000P者全额返还。

4、永安部所有员工每周六在永安职场召开早会,考勤时间为8:30,迟到1次扣5元,旷工1次扣20元。请假制度同上。

5、除永安部员工之外的乡镇伙伴每周一必须来浏阳参加大早会,考勤时间为8:30,迟到1次扣5元,缺席1次扣20元。

6、每月27号上午9:00召开浏阳营管处全体员工大会,任何人不得请假,迟到1次扣5元,缺席1次扣50元。

7、每月设满勤奖,给予奖励。

8、所有考勤扣款80%返还到部门作为团队活动经费。每季度领取一次。

保险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篇3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考勤相关事项,使公司员工出勤考核有据可依,特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各部门出勤、出差、加班情况由各自指定的考勤员负责统计汇总,汇总后管理人员、生产辅助人员的考勤交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员,生产一线员工和质检员的考勤交本部门工资核算员。

3.2 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员负责审核各部门管理人员、辅助管理人员的出勤资料、加班时间,车间、质控部工资核算员审核相应的生产员工、质检员的出勤资料,在审核后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

4 内容

4.1 工作时间

4.1.1 公司工作时间以企管办发出通知为准。其中生产车间可根据生产情况自行调整工作起止时间,可实行两班制或三班制。质检、机(模)修、仓库、工艺、采购等单位相关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合生产车间工作时间安排,同步调整工作起止时间。

4.1.2 生产车间变更每日工作时间的程序:生产车间因季节变换和生产要求,需调整工作时间或班次,由车间根据生产要求提出申请,经制造部审批,主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制造部发出通知进行实施。办公室管理人员根据生产一线的工作时间,由企管办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通知或调配。

4.2 打卡管理

4.2.1 本公司员工出勤情况实行手工考勤和打卡考勤同步,若手工考勤与打卡考勤有出入时,以打卡考勤为准。在工作时间外出公干或因私事请假离岗和到岗时也必须刷卡,除公司领导以及公司领导特准者外(特准者应报企管办、绩效管理部备案),上下班、外出均由本人亲自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除4.2.2条情况外,对于检查到无故不打卡或代打卡者上报绩效管理部进行处理。

4.2.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无打卡记录:

a.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考勤由单位考勤员手工记录。

b. 因考勤卡丢失或损坏不能打卡者,由直属主管证明其出勤;

c. 因特殊情况造成员工无法进行打卡(如停电、贮存器满等);

d. 新员工自报到日至领取新厂牌之间的考勤由单位考勤员手工记录。

e. 员工除上述可无打卡记录情况外,未打卡情形每月只限四次(同一日打卡一次或未打卡均记一次),超过四次(不含四次)起每超过一次罚款50元。

4.3 迟到、早退、旷工

4.3.1 迟到: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后进入公司打卡者视为迟到。

4.3.1.1门卫保安负责对员工上班迟到的情况进行登记,填写附表《员工考勤监督统计表》(见附表,如迟到人员有请假或其他特殊原因,可在备注栏注明),企管办汇总后于每天下午2点前将当日员工迟到情况报力资源部。

4.3.1.2力资源部收到迟到人员汇总表后,于一小时内发各部门。

4.3.1.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迟到人员的确认和考核,并在当天下午下班前将处理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每月汇总于月刊中。

4.3.1.4如相关部门(班组)有上班时间的调整,需提前将该部分人员及上班时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核实。

4.3.2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打卡者,视为早退。

4.3.3 旷工:员工无故缺勤,视为旷工。

4.3.4 迟到、早退、旷工的考核按QG/GC11.12《综合监督考核细则》执行。

4.3.5 若有特殊情况,迟到、早退的人员,必须向部门领导请假,部门领导同意之后才能免除考核。

4.4 加班

4.4.1 对于车间由于生产经营状况需要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时,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加班。>>>下一页更多精彩“公司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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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司因打架开除员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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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幅提高,劳动争议发生率逐年攀升,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不规范、不合理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在少数。那么,公司打架开除员工怎么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指定的主体合法,制度内容必须依法制定,制定的程序应当符合民主程序,并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打架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开除员工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否则,则用人单位是违法辞退,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员工赔偿金的计算: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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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司随便开除员工是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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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劳动者维权的案例也随之攀升。那么,公司随便开除员工违法的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随便开除员工是违法的,如果单位违法开除员工,依法需支付双倍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无故辞退维权途径:

维权途径之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维权途径之二: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维权途径之三: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维权途径之四: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维权途径之五:监察举报投诉。《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8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维权途径之六: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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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司可以开除未婚怀孕的员工吗

全文共 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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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一段时期,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如果企业不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在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的情况下,我国劳资矛盾的风险性还将逐渐升高。那么,公司可以开除未婚怀孕员工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未婚怀孕并不违反法律,所以公司如果因此辞退员工,员工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同时起诉公司违反劳动法以及侵犯怀孕妇女权利,在从怀孕到小孩出生三年内不得解聘员工,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依据劳动法公司可以辞退的情形有:

1、《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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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公司有权开除超生孕期女员工吗

全文共 9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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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劳动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日益提高,因劳资纠纷引发的争议日渐增多。那么,公司有权开除超生孕期员工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无权开除超生孕期女员工,但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怀孕女工,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应予开除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无故辞退维权途径:

维权途径之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维权途径之二: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维权途径之三: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维权途径之四: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维权途径之五:监察举报投诉。《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8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维权途径之六: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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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司开除哺乳期员工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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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劳动法规的健全完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权益的行为不再是沉默不言了。那么,公司开除哺乳期员工如何赔付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开除哺乳期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公司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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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工伤期间公司能开除员工吗

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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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两年多了,但在现实中由于部分工伤职工对《条例》不熟悉不了解,导致未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工伤期间公司开除员工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动法规定,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条款以外的条款解除合同的,不在此限。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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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员工请病假公司可以开除吗

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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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主旨是在维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那么,员工病假公司可以开除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如果员工处于法定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辞退员工的,否则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如果员工不处于法定医疗期,单位可以以员工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员工,但是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那么无论员工处于什么状况,单位都是可以辞退员工的。

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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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司开除试用期员工需要赔偿吗

全文共 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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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已发生深刻变化,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频发生。那么,公司开除试用期员工需要赔偿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开除试用期员工需要赔偿情形:

1、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3、经济补偿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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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司开除员工需要员工签字吗

全文共 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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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法制化的发展,劳动维权意识已越来越深入到每一个劳动者思想当中,作为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合法的、适合企业运作需要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司开除员工需要员工签字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开除员工的通知书不需要员工签字,公司开除员工是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公司开除员工的通知书的本质是通知而不是协议。公司为了确保被开除员工收到通知书,开除员工的通知书一般直接递交(以便被辞退员工签收)或者以挂号信发出(以便收取回执)或者以登报公告的形式发出,都是被开除员工收到通知即生效,而不是开除员工签字同意才生效。

被公司开除是否有补偿需要看辞退的原因和方式: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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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员工因赌博被公司开除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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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那么,员工赌博公司开除补偿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赌博是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并且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合法的,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否则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属于一种违法辞退,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依据劳动法,公司可以辞退的情形有:

1、《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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