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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汇票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汇票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汇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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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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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也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1)发票人,签发汇票给(2)执票人,并委托(3)付款人,向执票人付款。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Drawer):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一般是买方,是债务人,是付钱的人。

受票人(Drawee/Payer):就是“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的人。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付款人一般为买方或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收款人(Payee);又叫“汇票的抬头人",是指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进出口业务中,一般填写出票人提交单据的银行。收款人是汇票的债权人,一般是卖方,是收钱的人。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汇票是国际商务中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在国内贸易中,卖方通常在没有结清帐户的情况下先发货,标明货款金额和支付方式的商业发票随后跟到,买方通常可以在不签署任何承认自己义务的正式文件之前先获得货物。相反,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缺乏信任,买方在获得货物之前必须支付货款或者做出支付的承诺。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依照国际惯例,人们使用汇票来对交易进行结算,它是由出口商开出的、要求进口商或者它的代理在特定时间支付特定金额的命令。

英文定义:

A 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prepared by one party (drawer) and addressed to another (drawee) directing the drawee to pay a specified sum of money to the order of a thirdperson (the payee), or to the bearer,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and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汇票参与方:

出票人(Drawer)、受票人或付款人(Drawee or Payer)、收款人(Payee)

汇票的功能支付功能 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的特征

汇票的特征一、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汇票的特征二、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汇票的特征三、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种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汇票的特征四、付款日多样化。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出票

(Draw/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出票时有三种方式规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payee),这种汇票通常会标注“pay ABC Co.Ltd. only”或"pay ABC Co.Ltd., not negotiable".这种汇票不得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To order)汇票常标有"pay ABCCo.Ltd.orOrder"或者"paytotheorderofABCCo.Ltd."。

3.持票人或者来人抬头(Tobearer)常标注有“paytobearer”或者"paytoABCCo.Ltd.orbearer"。

提示

(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2],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

(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票样付款

(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

(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

汇票流转图

parties),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式是: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X贴现率X日数/360)-有关费用。

"承兑汇票"票样贴现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拒付和追索

(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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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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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特点有哪些?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

商业汇票特点4.可办理贴现

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商业汇票特点3.必须承兑才有法律效力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权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负连带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含义

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利用商业汇票来办理款项结算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适用范围狭窄、使用对象较少、必须承兑才有法律效力、可办理贴现、使用无地域限制以及记名且允许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特点2.使用对象较少

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特点5.使用无地域限制

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商业汇票特点1.适用范围狭窄

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特点6.记名且允许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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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本票和支票三者的区别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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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是可以用于国际货款结算,但是它们三者之间不一样,有很多我们所不知道的区别。下面,小编带你去了解一下汇票、本票和支票三者的区别,一起看看。

汇票、本票和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付款人是否愿意承兑或付款,是付款人自己的独立行为,但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承担到期付 款的绝对责任。

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一经出票,出票人即应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才付有付款义务。

小编推荐:汇票分类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5、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汇票、本票和支票到期日的区别

支票和本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可做出不同到期日的记载。

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在国际货款结算中使用的跟单汇票,还有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定期付款记载。

汇票、本票和支票当事人的区别

。汇票和支票均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

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 draft 或 bill ) 是最重要的一种票据,由于其最能反映票据的性质、特征和规律,最集中地体现票据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资等各种经济功能,从而成为票据的典型代表。汇票是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支票(che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本票和支票证券的性质的区别

汇票与支票均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的证券,故属委托支付证券。

而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故属自付证券或承诺证券。

汇票、本票和支票承兑区别

远期汇票需要付款人履行承兑手续。本票由于出票时出票人就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因此无须提示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必须经出票人见票才能确定到期日,因此又有提示见票即“签见”的必要。支票均为即期,故也无需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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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贴现的办理流程_汇票贴现利息及的计算方法

全文共 4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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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汇票的贴现,有着特定的办理流程。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汇票贴现的相关知识。

汇票贴现的会计核算方法

1、未到期就向银行申请贴现

这种情况,其实也比较常见,尤其是在企业急需资金周转之时。

这个时候企业需要注意,当你要向银行申请贴现时,

记得一定要填写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

第一联 贴现凭证有关栏填写贴现科目借方凭证;

第二、三联 活期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

第四联 加盖转讫章交给申请贴现的持票人作收账通知;

第五联 和票据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那最终企业能获得多少贴现金额呢?

佰万君也把这里分成两种情况:

(1)单据属于带息的:

商业银行实付贴现金额=票据到期的价值-商业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

票据到期的价值=票据面值+票据面值*利率*票据期限

商业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票据到期的价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2)单据是不带息的:

商业银行实付贴现金额=票据面值-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嘿嘿,上面公式对大家有帮助的话,就收藏一下这篇文章方便下次使用哦!

2、贴现到期回收

这都没有什么了,就是按照正常的流程去贴现即可,不涉及到相关利息之类的计算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点:

(1)盖完章签完字之后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2)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托收凭证的附件存放;

(3)分录格式: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贴现 XX汇票户

此处,借贷格式要注意哦!

3、贴现到期但是未收回

如果贴现银行在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者承兑行退回托收凭证和票据以及拒绝付款理由书,或者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对已贴现的金额从其账户收取。

(这种情况,要在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的“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XX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一联的话作为借方凭证,另一联要加盖转讫章作直款通知随同票据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交给申请贴现的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贴现科目贷方凭证。)

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 持票人户

(贷)贴现 XX汇票户

贴现的会计分录

根据《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或者 年贴现率÷36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凡是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这条规定主要是基于过去的商业汇票主要以纸票为主。电票因为不存在同城与异地的区别,故不再进行加三天计算,但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依然顺延。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办理的工作办理过程

1.填制贴现凭证。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由其出纳填制贴现凭证。出纳根据要求逐项填写贴现申请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以及汇票金额。

2.审核贴现凭证。出纳填写贴现凭证后,交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在贴现凭证第一联“持票人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由出纳将一式五联凭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申请贴现。

3.开户银行审查贴现凭证和汇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查申请人持有汇票是否合法、是否在本行开户、汇票联次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承兑银行是否已通知不应贴现等。审核无误后,在贴现凭证第一联“银行审批”栏签字并签章。

4.办理贴现。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在贴现凭证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等。

5.汇票持有单位出纳收到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交本单位制证会计编制收款凭证及转账凭证。

6.审核人员审核会计凭证。

7.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商业汇票贴现的适用对象:

能证明票据合法取得,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具有短期融资需求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注:个人不可以办理贴现

商业汇票贴现的利息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不带息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带息

到期值=票面金额×期限×票面利息/360+票面金额

贴现利息=到期值×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贴现金额=到期值-贴现利息

贴现资产卖断会计处理

假设B银行在6月15日将该银票卖断给C银行,此时的市场卖出价格已经不再是5‰,而已经变为月贴现率4‰,年贴现利率4.8%。那么面值法和净值法计算将会有何不同?

面值法票据仍然计提利息收入,负债方新增转贴现负债,计提利息支出。会计分录为:

1)票据卖出日

借:存放央行款项等

转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转贴现负债(面值)

2)报表日记账

借:同业往来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转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3)票据到期日

借:转贴现负债(面值)

贷:存放央行款项等

借:同业往来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转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净值法到期后利息收入结转后,不再计提利息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借:贴现资产--净值增加

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借:存放央行款项等

贷:贴现资产--投资收益

贷:贴现资产(新净值)

根据上述会计处理方式,我们看上述案例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有何异同:

采用面值法,转贴现发生时,B银行转贴现负债增加1000万元,同时发生了1000*4.8%*(92-15)/360=10.27万元的利息支出,存放央行款项增加了1000-10.27=989.73万元,10.27万元的利息支出按摊余成本法在以后的持有期内逐步摊销。

采用净值法,转贴现发生时,因为贴入票据与卖出时的利率并不一致,故可以计算出此笔业务的真实价差收益1000*(6%-4.8%)*(92-15)/360=2.57万元,并反映在贴现资产--投资收益科目,而贴现资产的新净值也不会变成面值,以公允价值的真实体现。 >>>下一页更多精彩“贴现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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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资产持有至到期会计处理

A公司持一张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商业银行B申请贴现。该票据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签发日为 2016年5月31日,到期日为2016年8月31日,贴现日为2016年5月31日,月贴现率为5‰,年贴现利率为6%。B银行经过一系列合规流程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填入贴现凭证有关栏内。会计部门办理完贴现业务相关手续后,根据相关贴现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用excel很容易计算贴现天数,2016年8月30日(到期前1日)-2016年5月31日+1=92(天)

贴现利息=1000×92×(5‰÷30)=15.33(万元)

每日利息=15.33×10000÷92≈1666.67(元)

实付贴现金额=1000-15.33=984.67(万元)

对于A企业来说,票据资产减少1000万元,银行存款增加984.67万元,15.33万元作为财务管理费用分期列支,这很容易理解。对于B银行会计上怎么处理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

预计负债属于企业负债,但与一般负债不同的是,预计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金额往往需要估计,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单独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为了正确核算预计负债,并与其他负债项目相区别,企业应设置“预计负债”账户,该账户核算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按规定的预计项目和预计金额确认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该账户;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该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该账户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以下举例说明。

例:5月初,D公司将所持乙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期75天,该汇票到期值为100000元。6月底,D公司得知乙企业财务困难,估计无法偿付即将到期的票据款。

本例中,D公司因为贴现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金额为1000000元,根据6月底的情况判断,该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时,D公司很可能要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D公司应于6月底将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确认为预计负债。

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000000

贷:预计负债 1000000

该汇票到期,D公司将票款支付给贴现银行时,作:

借:预计负债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例:2000年11月2日,A公司因与B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而成为相关诉讼的第二被告,截至2000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判决。但是,由于B公司经营困难,A公司很可能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预计A公司承担还款金额8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60%,而承担还款金额4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40%.

本例中,A公司因连带责任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A公司应在2000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负债80万元(假定A公司不负担诉讼费)。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 8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800000

例:A公司欠B公司货款2300000万元,逾期1年尚未偿付。为此,B公司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5月初,法院一审判决B公司胜诉,责成A公司向B公司偿付货款本息2438000元,支付诉讼费用100000元、罚款5000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未履行判决。至资产负债表日,B公司尚未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本例中,A公司因为败诉,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金额为2543000元。为此,A公司在执行法院裁决前,应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确认预计负债2543000元。由于应付账款2300000元已在发生时登记入账,这里只需对另外的243000元进行账务处理,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138000

管理费用 10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

贷:预计负债 243000

商业汇票贴现的特点和优势

1、新辟融资渠道;

2、减少应收票据,增加企业现金流;

3、低成本融资,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4、提高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规范债权债务关系。

条件

一、申请人在贴现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三、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字样;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人贴现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准入条件。

五、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还必须有足值合法的担保资产。

商业汇票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主要用于贴现申请人的短期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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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三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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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兑汇票背书格式中其他可任意记载的事项

(1)禁止票据转让

背书人书写禁止转让的,一般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人不负责任;

(2)背书日期

《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在现实操作中,背书一般不记载日期。

2、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

(1)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

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无效,将票面金额部分转让的也无效;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萁它注意事项

(1)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以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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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错误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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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日益增多,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与委托收款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人们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不了解或印鉴上的问题,使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变得困难起来;许多银行承兑汇票因背书或委托收款出错导致了票据的不能解付。最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可见,规范解决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出错的解决办法势在必行。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错误的原因

1、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目前共有2种不连续的方式。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2、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工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3、背书转让给个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作为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排除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能,主要审查:

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单处签章。

2、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出错,直接导致了承兑的不能解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相关法律,与读者商榷下列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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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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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如何计算?银行承兑汇票是常见的一种折现方式,但是其中贴现率如何计算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介绍:四分之三地方联储支持上调贴现率加息是不是有望了?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如何计算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因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计算也分为两种:

1、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x贴现率x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利息公式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举例:

汇票金额10000元,到期日2006年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预期年化利率3.6%,则贴现利息=10000*90*3.6%/360=90元,银行在贴现当日付给持票人9910元,扣除的90元就是贴现利息。(注意:年预期年化利率折算成日预期年化利率时一年一般按360天计算,故要除以360)

贴现预期年化利率一般要比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低得多,而且贴现的办理手续比贷款简单,能满足企业资金急需时的融资要求,汇票也具有较高的流通性,银行也比较愿意办理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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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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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处理

《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汇票到期只有两个选择:到开户银行托收,转让给下家。托收,汇票背书栏,加盖财务印鉴,填写托收表。

背书人:把汇票(知识介绍:什么是汇票)转让给人家的企业

被背书人:被转让汇票的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由银行保证付款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银行不保证付款,只能由开出汇票的企业付款。通过账户进行付款的。

去银行办委托收款,最好是提前一周办理,因为到时怕是迟了,还得出延期证明。委托收款是由你的开户行把银行承兑汇票寄到汇票签发行,签发行审核票据,如果没问题,到了到期日就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把钱打到你公司的账户上。在一个看看你的汇票上,有没有财务章不清楚的,或者是粘单上无“粘单”二字的,如果有上述情况,签发行可能还要你出证明。最好办理前自己先把票面和被背书人复印了,省的让你出证明不知道是出哪家的,还得让退票。

2、承兑汇票过期证明

延期托收说明XXXX行:现有贵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GA/01XXXXXXXX,金额:XXXXXXXXXX元整,出票日:2010年X月xx日,到期日:2010年x月x日,出票人:xxxxxxxxx公司,收款人:xxxxxxxx公司,付款行全称:xxxx行。

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上述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时托收,若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延期托收特此说明,望贵行予以兑付为盼。

xxxxxxxxxxxxx公司

2010年x月x日

你只要到贵公司的开户行去办理兑现手续:(1),贵公司出张证明,具体证明如下:

XXX银行(这里应该写出票行名称):

我公司持有贵行(出票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壹份。票号为XXXXX,出票日为某年某月,出票人全称某某某,收款人全称XXX,金额多少(大写),(小写)多少,XXX到期日,由于经办人失误,导致超过兑现期限,望贵行予以受理,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本单位承担。

敲上单位的预留印签和单位公章就可以了。

(1)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经做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你们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而不丧失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只要做出说明。

知识补充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门由银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将垫付款项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2、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

3、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4、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转化处理。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银行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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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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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另外根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1.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3.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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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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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是什么?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特点: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我行申请贴现;

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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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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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怎么开?申请办理条件是什么?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提条件之一。一般在实务工作中,首先是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定商品交易合同,并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然后才是到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下面一起认识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具条件和流程:

一般来说,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具备以下6项条件(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办理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流程:

首先,出票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然后,银行进行审批;

第三,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第四,出票人与承兑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第五,出票人签发票据,银行加盖汇票专用章。

以上就是对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条件和流程的具体介绍,了解更多请关注团贷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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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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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个别业务需求不少人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那么就有人问了如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呢?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流程都有哪些呢?

银行承竞汇票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后,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即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契约,并在汇票上签章,且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持有该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2、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5、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通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

2、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原件;

3、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过程:

(1)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类似于有价证券妥善保管,待到期时填制进账单委托银行向承兑人收款。

(2)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解讫通知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时随报单寄给承兑行,承兑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四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3)收款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专类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应收票据备查簿,看汇票是否到期。

待汇票到期日,收款单位应填制一式三联的进账单,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面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将汇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开户银行按照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将第一联进账单加盖“受理”章交企业保存。待款项划入账户,银行在第三联进账单上加盖“办讫”章作为收款通知退给企业。收款单位根据银行退回的第三联进账单编制通用记账凭证(或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收到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支出:

借:应付票据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承兑汇票

你单位的保证金是以定期存单的形式质押开票的话就是按定期利率来算利息。如果是直接进保证金账户的话就是以活期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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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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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

一、出票银行在企业当地时:

1、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提供清晰票面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和企业在出票银行柜台查询,约5分钟查好;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贴现款约分钟到帐。

4、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

二、出票银行不在企业当地时:

1、企业提供清晰票面及背书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传真给贴现业务经办机构。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办机构发电函或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出票银行查询,一般在个工作日内回复。

3、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在邻近银行打款,贴现银行验证汇票原件,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约分钟到帐。

4、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计算:

贴现率:贴现利息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比例就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

1、如果按照月利率计算,则贴现计算公式为:汇票面值-汇票面值×月贴现率y‰×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月数;

2、部分银行是按照天数来计算的,贴现计算公式为:汇票面值-汇票面值×年贴现率x%×(贴现日-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天数/360。

以上公式只是大致的承兑汇票贴现计算公式,实际中,还要根据是否是外地汇票、实际银行托收时间等在计算中加、减天数。最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还要咨询当地银行,这个利率是随时都在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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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延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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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延期说明怎么写?

1、咨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付款条件,向付款银行咨询应该如何处理汇票过期的问题。

2、根据银行要求去找单位开具逾期证明,并加盖公章。

3、检查票面的详细信息,包括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票人、出票人账号及开户银行、收款人、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等,过期原因: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托收手续,现已超出汇票到期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司承担!最后盖上你们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及公章就可以了。、

4、拿着逾期或者延期证明和经银行承兑过的过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付款行托收。

银行承兑汇票延期说明模板:

XX支行: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面要素如下:

银行承兑汇票号码:XXXXXXXX-XXXXXXXX

出票日期:贰零XX年XX月XX日

出票金额:XX元整

出票人全称:XX

出票人账号:XX

付款行全称:XX

收款人全称:XX

收款人账号:XX

收款人开户银行:XX

汇票到期日期:贰零XX年XX月XX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导致上述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时托收,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请贵行予以解付为盼!

特此证明!

XX有限公司

(公章)

2016年XX月XX日

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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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邮政网汇e充值,为什么汇票号码无效

全文共 6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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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邮政网汇e充值,汇票号码无效,有可能是输错了汇票号码或者汇票号没有激活,如果不是这两种原因,请尽快携带身份证和汇票单到充值的邮政网点去查询咨询具体原因。

目前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46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更是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

支付宝在电子支付领域稳健的作风、先进的技术、敏锐的市场预见能力及极大的社会责任感赢得银行等合作伙伴的认同。目前国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储、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机构均和支付宝建立了深入的战略合作,不断根据用户需求推出创新产品,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由阿里巴巴集团创办。支付宝致力于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公司从2004年建立开始,始终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不仅从产品上确保用户在线支付的安全,同时让用户通过支付宝在网络间建立起相互的信任,为建立纯净的互联网环境迈出了非常有意义的一步。

支付宝提出的建立信任,化繁为简,以技术的创新带动信用体系完善的理念,深得人心。在五年不到的时间内,用户覆盖了整个C2C、B2C、以及B2B领域。截止到2009年12月8日,支付宝注册用户达到2.5亿,日交易额超过12亿,日交易笔数达到500万笔。支付宝创新的产品技术、独特的理念及庞大的用户群吸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商家主动选择支付宝作为其在线支付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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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有哪些票据行为

全文共 2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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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付款

(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2、出票

(Draw/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出票时有三种方式规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payee),这种汇票通常会标注“pay ABC Co.Ltd. only”或“pay ABC Co.Ltd., not negotiable”。这种汇票不得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To order)汇票常标有“pay ABC Co.Ltd.or Order”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

3.持票人或者来人抬头(To bearer)常标注有“pay to bearer”或者“pay to ABC Co.Ltd. or bearer”。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又称票据债权,指执票人直接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是相对于票据债务人的义务而言的,票据债务人有票据主债务人或担保债务人之分,而票据权利则相应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①付款请求权,是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保付人等付款义务人依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②追索权。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或其保证人依票据法负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当不获付款或汇票不获承兑或其他到期日发生付款受阻、争议等情况时,持票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支付追索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方式。出票人作成票据证券,将其交付于受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为时,基本票据关系因而产生。受款人则成为基本票据关系人,享有原始取得票据权利。按一般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有两种方法:背书的交付和单纯的交付。除此之外,票据权利还可因票据法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继受取得。如企业的合并、继承等。持票人取得有背书人背书的票据,按背书的连续性而取得享有持票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票据法上的法律效果是:①该持票人被推定为票据所有人及权利人;②票据债务人因对于该持票人履行付款或偿还义务而即免除票据上的责任;③第三人由该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的,当然取得票据权利。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或请求背书人,或汇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给付追索金额行使票据权利的证券上行为或非证券上行为。一般有提示付款行为和作成拒绝证书的请求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有时间、地点的限制。

4、提示

(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票据行为定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6、承兑

(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票据代理

票据代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

②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

③票据代理人签名。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得为子女的利益而处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管理权。这样,父母或监护人对于子女或被监护人就管理财产有代理权,而在该范围内享有票据代理权。意定代理权的范围依特定授权行为而决定。票据代理,有限于特定票据行为的个别代理权及根据特定范围内一切票据行为的概括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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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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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

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应当是信誉保证的性质,如果金融机构与出票人签订的承兑协议中对全部保证金设定了质押担保,金融机构是否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保证金被冻结后,如果出票人在金融机构指定的期限内补足了保证金,人民法院冻结的标的额部分即丧失保证金功能,依据《第九条》便可以依法扣划;如果出票人在金融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未补足保证金,在金融机构承兑或对外付款前,人民法院不能扣划保证金;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对外付款,自承兑行为或对外付款行为完成之时起,承兑汇票票据关系即告消灭,保证金功能随之丧失,依据《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便可以依法扣划标的额部分,其余部分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应当依法解除冻结;如果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扣划的标的额部分已设定了质押担保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完成扣划行为时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3.银行行长助理工作总结

浅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执行性

案情

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王某甲数次向陈某借款,共欠借款270万元。在上述借款中,王某乙(系王某甲亲属)以其所有的安徽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全部财产对借款中的本金一佰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甲未能如期还款,陈某诉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形成(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对还款事宜及利息进行了约定,并明确了某机械公司对一百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王某甲未按约还款,陈某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均为安徽省金寨县籍且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亦在金寨县,六安中院依法指定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

浅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执行性

金寨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2014年7月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及某机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结案。此后,王某甲在给付陈某20万元利息后即以还款能力有限为由不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6月,陈某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金寨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查得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在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农商行)有1200万、350万、550万、250万、400万、250万共6笔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

8月11日,金寨法院作出(2015)金恢执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某机械公司所开立的1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中的100万元存款进行冻结,金寨农商行以上述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拒绝冻结(该承兑汇票兑付到期日为8月28日),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严正交涉(期间执行法官不断接到被执行人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说情电话),最终金寨农商行协助冻结了上述存款。

8月13日,被执行人王某乙表示某机械公司愿意履行担保责任,请求解除对某机械公司保证金账户的冻结。

8月18日,金寨农商行向金寨法院提出汇票已经承兑,要求法院解除冻结。

8月31日,金寨法院要求依法扣划冻结的100万元存款,被金寨农商行拒绝,表示其已经兑付了全部票据款项2400万元。

经查,金寨农商行已于8月28日(汇票到期日)将金寨法院冻结的某机械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内100万元存款进行了解冻,账户内已无款项可供扣划。金寨农商行表示已将冻结款用于汇票兑付,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表示其财力有限无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对被执行人所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进行冻结、扣划。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法学理论而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是信誉保证,保证金内存款一般都远低于兑付金额,且保证金的真正目的并非用来抵偿银行所付款项,而是害怕出票企业不守信用或无力偿还银行所垫付款项,为降低风险要求企业将资金存入其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之中,这笔资金不具有质押性质。案件执行中法院不仅可以依法冻结而且可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至于银行,其可以要求企业在指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执行过程中最好不要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任何司法措施。执行法院虽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以下简称《第九条》)的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进行冻结,但不得采取扣划等实质性处分措施,冻结后还要根据银行申请解除冻结,因此冻结就失去了意义,司法实践中不建议采取此种做法,遇到被执行人保证金账户也不做司法处理为上。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并按照《第九条》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依法予以扣划,冻结承兑汇票保证金不仅有利于执行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

评析

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性质上来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属于特殊的权利质押,“形式特定化”的保证金所有权仍归被执行人所有,但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并在担保合同失效后依法扣划保证金。从含义上来讲,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银行可以要求企业缴纳足额或差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甚至可以免收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00】21号)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视为动产质押中的权利质押。由于金钱货币其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同一性,在一般情况下谁占有即视为取得了该货币的所有权,因此,为实现担保责任符合权利质押的法律特征,银行需对存放在企业账户上的金钱进行特定化,即要求企业将货币存入企业保证金账户,以达到对保证金的实质性控制和占有。

同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精神,人民法院可以对存放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进行冻结,并在“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情况下可以依法扣划。

本案中,金寨法院有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100万元,金寨农商行对法院的执行冻结行为多有推脱并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行为,显然属于消极协助执行行为,应当给予纠正。#p#副标题#e#

其次,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在达到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或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但在人民法院未作出解冻裁定之前,银行无权擅自解冻并优先受偿或处分已被司法冻结的保证金。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何谓“已对汇票承兑”、“已对外付款”及“已丧失保证金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据此,银行为企业开立承兑汇票时即为“已对汇票承兑”,而银行在汇票到期日见票即付款给持票人即为“已对外付款”,而“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是企业将汇票兑付款全部偿还给银行,保证金功能失效,银行将保证金退还给企业(现实操作中,并非如此,而是企业在保证金存款数额基础之上补足兑付款);

第二是企业部分偿还兑付款,银行优先受偿部分保证金,仍有部分保证金需退还企业;三是汇票到期,持票人未如期向银行兑现,保证金失去保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企业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时,银行即为其开出承兑汇票,在法院冻结保证金的情况下,企业必然不向银行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而使保证金全部起到保证责任,从这点上来讲,法院冻结保证金账户并最终走向扣划的可能性极小。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九条》所规定的是“应当”解除冻结,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冻结。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七条、第八条,对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赋予执行法院三日执行异议立案审查期限及十五日异议裁定期限权,若对裁定不服,利害关系人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认为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由此可见,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后,银行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必须通过法院司法程序走异议或审判监督程序,经法院审查裁定解除冻结后方可实现。

本案中,法院于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100万元保证金,8月18日金寨农商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解除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金寨法院应当在9月5日前作出裁定决定是否解除冻结。在法院尚未对异议作出裁定的情况下,银行无权擅自解除冻结,但其仍不丧失对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从法律逻辑上来看,银行对保证金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保证金起到保证责任。

从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到合同履行完毕,其法律顺序应当是,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依法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合同、企业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存入其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之中、银行为企业出具汇票、汇票经背书最后一手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向银行主张兑付、银行付款后向企业主张还款义务、企业还款不足或拒不还款银行从保证金账户存款中优先受偿、合同终结。

而本案中,金寨农商行在汇票到期日法院冻结保证金账户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未经法院同意,擅自解除司法冻结,将保证金当做兑付款对外支付,明显存在操作顺序错误,此行为一方面违背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功能和法律逻辑顺序,另一方面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执行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小结

2015年8月31日,金寨法院向金寨农商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调取某机械公司全部保证金账户6个月以来的银行流水,并要求银行向法院书面说明擅自解冻情况。同时,将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向某机械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履行一百万元法律义务,否则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迫于强大司法压力,最终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向法院承认了错误,并于9月4日将一百万元案款存入法院账户。

结合本案执行情况,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扣划在执行中确实存在一定操作难度,被执行企业往往以此来逃脱法律义务,银行也往往拒绝协助。

但法律赋予了执行法院冻结保证金及在相关条件成就下依法扣划保证金的权力,法院就应当将此项执行措施用足、用活,通过冻结保证金账户足以证明被执行企业有足够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规范自己的金融活动行为,不要为盈利而消极协助,对于那些拒不协助、消极协助的金融机构法院应依法予以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应给与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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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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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是汇款人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具有一定的流程及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银行汇票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具体办理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

(4)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下一页更多精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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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要注意的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

(2)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也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背书转让后,背书转让的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 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银行汇票的相关规定

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

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3)银行汇票无起点金额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

4)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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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承兑汇票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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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承兑汇票吗?承兑汇票与汇票最大不同,在于此汇票经过较有财力第三者承诺兑现的保证,也就是债权人并不直接向债务人兑现,而是由此第三者兑现。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承兑汇票的相关法律知识。

承兑汇票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

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a)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b)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

c)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d)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e)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措施:根据“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严格按规定审查承兑或者贴现申请人的资格、资信与经营状况。并且按规定对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收取合理的保证金,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

会计签发时,严格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所需资料的完整性,如果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承兑申请书、审批书与购销合同等。临柜复审时,认真审核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严格审查汇票的真实性、可靠性。包含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凭证、压数、印模是否真实可靠,和汇票相关的商品交易是否合法等。

强化银行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信贷、会计、计财三部门会审、主管行长审批制度。做好宣传培训,增强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企业也要做好票据的宣传、解释工作。

买卖承兑汇票犯法

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能在银行兑现和企业间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贷款等特点,打着所谓“资金运作”、“投资理财”等名义大肆进行承兑汇票买卖。这种严重危害正常经济活动的现象近几年来在我们绍兴市范围内也大量的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之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9年9月18日,公安部经侦局在对河北、安徽二起个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件批复明确了定性,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转手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为:

一、它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巨额税收流失。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票据贴现等各种非法金融业务造成财税损失高达近千亿。

其次是逃避金融监管,为犯罪活动推波助澜,不法分子通过它进行洗钱,使贪污受贿所得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

第三,容易滋生其他犯罪行为:

一是利用假的承兑汇票进行诈骗;

二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收取的承兑汇票通过非法经营的中介进行非法套现,滋生职务犯罪,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三是通过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向金融部门进行套现,造成骗贷、伪造印章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是利用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骗取财物。

二、给企业增加额外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企业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经常要遇到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当前向银行贷款是解决企业资金困难主要的形式。企业向银行贷款要向银行支付正常的贷款利息。

由于企业要获取现金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嘉兴公安机关侦办的这起案件上分析,犯罪嫌疑人潘某、庄某、沈某、张某、施某等7人为非法牟利,以收取票面金额2%—3%贴息款的方式,为他人进行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贴现活动,就为企业增加了2%—3%的融资成本。显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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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有哪些不可以背书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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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那么你对背书转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背书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汇票分类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1]。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4、按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5、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看过“汇票有哪些不可以背书转让的情况

汇票不可以背书转让的情况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除上述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还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其持有的汇票: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

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示。

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由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

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再背书转让,其后手依然无法获得付款,从而引起票据纠纷。因此,对于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采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对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持票人承担。如果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则造成被背书人同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纠纷。因此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上述不得转让的汇票,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汇票责任。因此,大家在进行票据交易的时候,不仅卖票人应该注意,买票人也要提高警惕,以免导致收到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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