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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

无罪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无罪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无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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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无罪怀璧其罪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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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无罪怀璧其罪”的原句是“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典故出自《春秋左传·桓公十年》,原指草民不能私藏宝玉,一个小草民没理由有宝玉,除非盗取抢劫。后亦比喻有才能、有理想而受害。

典故出自《春秋左传·桓公十年》,原文是:初,虞叔有玉,虞公求旃。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将及我。”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

意思是:自己不要贪图财宝,可以避免灾祸,但是,并不是说毫无原则地把自己的所有财宝都送给别人;别人如果贪图财宝,也许一开始能得逞,但是,如果不知满足,贪得无厌,也就必然招来祸患。这句话后来被引申为“怀才其罪”,甚至“怀色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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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羁押可以申请刑事赔偿吗

全文共 19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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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罪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朱某申请称: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决定,并决定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付被扣押车辆、被拍卖房产等损失。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答辩称:朱某被无罪羁押873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已向朱某当面道歉,并为帮助朱某恢复经营走访了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及向有关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未参与涉案车辆的扣押,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未能提供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证据,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予支持,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朱某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侦监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某。同年6月1日,朱某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某无罪。同月19日,朱某被释放。朱某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2011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7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142.33元×873天);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某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1)朱某之女朱某某在朱某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至2012年抑郁症仍未愈。(2)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由朱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3)朱某另案申请深圳市公安局赔偿被扣押车辆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朱某无证据证明其系车辆所有权人和受到实际损失为由,决定驳回朱某赔偿申请。(4)2011年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粤高法〔2011〕382号《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发布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可据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撤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一、三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朱某于2011年3月1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朱某被实际羁押时间为875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计算为873天有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以作出本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即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为赔偿标准。因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应按照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朱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875天的赔偿金142318.75元。朱某被宣告无罪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某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朱某另要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朱某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对朱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自2005年朱某被羁押以来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朱某之女患抑郁症未愈,以及粤高法〔2011〕382号《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的广东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标准,结合赔偿协商协调情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为50000元。朱某提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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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胁正隆作为二战日本陆军大将为何没有受到审判?为何判他无罪?

全文共 1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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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人来说,抗日战争是一段不堪回首的历史,使我们每个中国人都痛彻心扉的回忆。在80多年前,有一群人来自扶桑,他们带着船舰利炮轰开了我国的大门,拆毁了我们的庙宇,炸毁我们的殿堂,险些让一整个民族为其送葬。1931年,日本侵略军发动了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中国人民从此开启了长达十四年的奋勇抵抗。

最后,我们终于从一片荒芜中发出了希望的芽儿。邪不压正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日本侵略军为我们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他们也将接受全世界的审判。日本战犯无一例外地被推上了军事法庭,向全世界人民谢罪。据统计,日军侵华的陆军大将达五十九人之数,却有一人没有被定罪,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这为没有被定罪的将军名叫山胁正隆。是旧日军的陆军大将。他和许多日本少壮派军官一样,从小就接受过良好而且系统的军事训练。

1900年,年仅十四岁的山胁正隆将军毕业于广岛幼年军校。已是雏将初长成的他没有选择直接为国征战,而且进入了更高等的军事学校继续深造。1905年,山胁正隆从陆军士官学校毕业,并取得了九百二十余人中第四名的好成绩。

毕业以后,十九岁的山胁正隆风华正茂,意气风发而且踌躇满志。他由衷地热爱着他的祖国,也深深地珍惜并敬畏和平。可他的职业注定着他此生无缘于和平,所以他便希望可以用武力维护和平,用战争支持正义。翌年,他受封为少尉。至此,他依然没有真正上阵杀敌,而是在陆军大学继续学习。毕业的时候,大正天皇御赐军刀。从此以后,他才开始了他戎马倥偬的一生。

刚开始,山胁正隆并没有冲在前线,而是在教育总监部任课长。他喜欢这个职位,可以为国家培育更多的良将。直到1934年,山胁正隆才因为精通波兰语而被派往波兰,任命为驻波兰使馆附武官。不仅如此,他还精通法、德、俄三国语言。

1939年,山胁正隆随上司板垣征四郎开拔到了中国。在中国的时候,他接替藤田进担任名古屋第三师团师团长,驻扎在武汉周围的信阳。他参加了枣宜会战,抵挡住了国军汤恩伯将军六个军的围攻。他为自己的战绩沾沾自喜过,因为他是一个军人。但他也深深地怀疑过,自己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事情。

山胁正隆在中国只待了两年就被调遣回国,重操旧业,干起了培育人才的工作——陆军大学校长。这一年,日本对美宣战。山胁正隆终于看透了天皇的阴谋,什么“大东亚共荣”,都是欺世盗名的说辞。日本就是想宣扬军国主义,想破坏世界和平。他不能眼睁睁看着他尊重的天皇陛下一错再错,看着他热爱的祖国走上不归路,看着他追求的和平与正义土崩瓦解。所以他反对这场战争,他不遗余力地反对对美宣战。然而,举国上下心意已决,他为自己换来了下放预备役的处罚。

后来,山胁正隆曾因为不凡的才能被重新启用。但是,他无法改变自己的个性。即使他被任命为大将,他也不是崇尚一将功成万骨枯的好战之辈。不久以后,他又因为反对本土作战而被解除现役。

就在这一年,美国向日本投射了两枚原子弹。就在这一年,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日军撤出中国。也就在这一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大获全胜,第二次世界大战偃旗息鼓。

处置战犯的时候,山胁正隆没有被牵涉其中。因为他的和平主张,他被称为“日军最后的和平主义者”。战后,他依然从事着政府的工作。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他才以八十八岁高龄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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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村宁次无罪释放后为何无家可归?解密冈村宁次的结局

全文共 11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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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冈村宁次,相信大家对这个名字不会陌生了。1945年9月份签署了投降书,1948年8月开始接受审判,1949年1月份无罪释放。这是冈村宁次在中国的最后人生。这3步,用了3年多,最后终于保住老命,于1949年1月30日,登上了威克斯号美轮,驶离上海黄埔港,开赴日本。此时的冈村,65岁。这是他7年半以来,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回国。从此,他再也不会像年轻时那样,回国叙职后再来大陆了。

3天后,冈村抵达横滨港,来接他的人寥寥可数,包括原老部下的人、复员局的人,和冈村的家属,以及几个手举鲜花的小朋友。

冈村心中不免伤感,他想起了7年半前最后一次离开日本,以大将之衔赴大陆,几百要员隆重欢送,彩旗条幅,戎装绶带,不无威风。

现在欢迎回国的礼仪,低调极简,不敢喧哗,不禁令人产生恍如隔世的悲凉之感。

其实,冈村够幸运了,美军控制下的日本,早已不是7年前的日本,作为老军人,侵华战争的主犯、头目,公然亮相,不被抓起来去审判就不错了。

遥想他昔日的铁哥们东条英机,住了3年监狱,不久前刚被绞死。

战后这段时间,哪一个军中要员,不是惶惶如丧家之犬,能逃脱审判安然保命就不错了,怎么会有好日子过!

对这些国内换天情况,冈村宁次在中国时只是略有所闻,体会当然不深。

一到日本,冈村第一个地点就是被接到援护厅横滨援护所。

作为最后一个“高级别”的归国战俘,冈村在这里履行了复员手续。军人身份,正式脱下。

之后应该各回各家各找各妈了,但65岁的冈村却无家可归

他的老家在东京四谷区坂町,早被美军炸成废墟,如今仍未恢复。

他的儿子寄住他处,他的老母在其侵华期间早已死亡,他的续弦媳妇七八年未见,也没有和继子共处,只身回了青森县老家。

由于怕冈村回国的消息为假,再遭美军打击,这次他媳妇根本不敢参加迎接冈村回国的仪式。

败军之将的归国处境,可见一斑。

复员局局长是冈村的昔日老部下,见冈村无家可归,就想了个办法,以因公患病为由,申请公费安排他住进医院。

所以,冈村一回国,就住进了东京国立第一医院。

其实,这时的他身体并没有大碍,有个昔日的不治之症肺结核,由于此时链霉素已经发明出来,所以也没有要了他的命,只是旧疾缠身,不大康健而已。

入院的第一天,美军就找上门来,当然不是来慰问他的。而是让冈村扭头看看窗外的旗帜。

冈村莫名其妙,看到窗外远处飘着日丸旗。不解。

美军说,这是麦克阿瑟将军特别允许为他升的一次日本国旗。因为当时美军占领期间,麦克阿瑟不允许日本悬挂自己的国旗,有人曾因私自悬挂国旗被拘役6个月。

对此,冈村体会不深,一时没有反应过来。美军引导下,冈村慌忙致谢。

接下来,冈村向美军汇报了自己所知的情报,美军对他也没有再审判,只是要求他外出须报备去向,不准接触政治家,不准会见记者。

实际上,在医院的冈村是处于半监控半软禁状态,1年半后,美军对日态度转变,战犯悉数释放,冈村始得出院,回了媳妇的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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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冈村宁次作“无罪”的中国辩护律师是谁?结局是怎样的?

全文共 11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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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8月23日上午10点,位于上海塘沽路市的参政会大礼堂中正在举行着一场举世瞩目的庭审。被告人是前侵华战争期间,日军方面派遣到中国日军大奖冈村宁次。这是冈村宁次向中国签字头像后的第一次公审。根据法庭要求,为保证被告人权益,需要为冈村请一个辩护律师。作为头号战犯,其罪行昭昭,谁会为他进行辩护呢?

国民政府考虑到了这个问题。

为保护他们的这个战后秘密军事顾问,他们专门为冈村老头请了上海滩最有名的头牌律师,江一平。

江一平,浙江杭州余杭镇人,东吴大学法学士 ,因1925年在五卅运动中为爱国学生辩护,一炮成名。

其父也是一名律师,本期望孩子长大凭本事吃饭,匡扶正义,赍志报国,却不料这个法学“高材生”进入社会后学会了追名逐利,为了钱啥事都干。

为逐名博利,他甘愿娶比自己大10岁的女人结婚。只因此女的父亲是上海著名企业家虞洽卿。后来他之所以在上海滩混得黑白通吃,跻身名流,与他老丈人的支持和人脉不无关系。

鉴于此,人们私下称他是靠裙带关系走的上位。

这个江一平可不得了了,小有名气后,先到复旦大学混了个博士,然后到东吴大学当了一段时间教授,然后又任复旦大学的校董、上海政法大学的校董。

之后成了上海律师工会的的常委、国民大会代表,上海沦陷后帮助政府在租界内维护权益。

再之后南京伪政府请他当伪司法部部长,他不干,一心贴着国民政府,就跑到了重庆,被聘为国民参政会参政员。

抗战胜利后回上海仍然做他的律师,兼任复旦大学的副校长。

1948年冈村受审时,50岁的江一平已经在政界、商界、法律界积累了成熟的资源,称之为头牌律师,毫不为过。

十年前,他就在上海有了自己的别墅和私家车,当时的汽车想要在上海畅通无阻,需要在租界和华界办两个车牌。

江一平能耐大的地方在于,不但有进口汽车,还有2个牌,不但2个牌,而且2个牌号都一样,一个是“4444”,另一个是“市4444”。

不明觉厉,一个车牌号,把人的实力全部暴露了。

在当时国防部请他当冈村的辩护律师时,引发不小的争议,中国人为侵华头目无罪辩护,这是奇耻大辱,八辈祖宗跟着他丢脸。

所以,他的老爹坚决反对,但这个不肖子孙不顾那么多,唯高官指示是从,到法庭为冈村做了无罪辩护。

8月23日的法庭上,江头牌大言不惭地说,冈村宁次在华北期间“为农民供给棉布,帮当地人打击奸商,做了不少爱民的事”,听得旁听席上一片唏嘘之声。

冈村的最后结局是在上面的密令下,法庭对其“无罪释放”。对这一结果,连冈村宁次自己也没有想到,回忆录中,他对汤恩伯、何应钦和江一平等帮他逃脱罪责的人,甚是感激。

尤其是对江一平,得知冒着父亲的压力仍然为自己来辩护,“使我永铭肺腑”。

1949年1月26日,冈村被判无罪释放,回到了日本。不几个月,蒋退守台湾,江一平也追随来到了台北。

1961年,冈村到台北访问时,还专门到江一平住处登门探望。

5年后,冈村亡,时年82岁。

又5年,江亦亡,时年7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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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无罪,黄油和奶酪反而会让你苗条甚至远离糖尿病

全文共 1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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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脱脂牛奶并没有阻止肥胖率和2型糖尿病的上升,科学实验证明饱和脂肪不应该导致心脏病。

瑞典研究人员上周发现,使用全脂乳制品降低了2型糖尿病的风险。在一项对2500多人的研究中,发现那些日常饮食中含有8份或更多高脂肪的人比那些吃少量高脂肪食物的人患这种疾病的可能性低23%。先前的研究表明脂肪影响身体分解糖分的能力。

发表在《应用生理学、营养学和代谢》杂志上的一项加拿大研究发现,食用奶酪和奶油等乳制品可以降低血压和血糖,这两者都与减少肥胖和2型糖尿病有关。研究人员发现,那些进行健康血液测试的人的血液中含有一种脂肪酸,这与食用乳制品有关。

一系列最新报告表明,我们选择那些全脂乳制品。例如,今年3月,一项涉及英国100万人的权威研究发现,那些因饱和脂肪而失业的人比那些食用低脂肪产品的人患心脏病的可能性更小。研究人员总结道:“饱和脂肪不会导致心脏病。”

事实上,最新的想法是从我们的饮食中去除饱和脂肪,饱和脂肪会导致碳水化合物的过量摄入,尤其是糖。这导致我们的血糖水平升高,并与肥胖和2型糖尿病有关。

美国科学记者妮娜·特科兹的新书《大脂肪惊喜》鼓励恢复饱和脂肪消费。她说:“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高脂肪饮食和低脂肪饮食的比较表明,高脂肪对健康更有好处。有证据表明,红肉、鸡蛋、全脂奶制品或椰子油似乎比植物油更健康。”

发表在科学杂志《PLOS一号》上的一项研究发现,高脂肪低碳水化合物饮食确实比低脂肪饮食好得多,参与这项研究的有二型糖尿病患者。他们可以更快地减掉两倍的体重和四倍的剂量。

特科兹说:“事实是脂肪不会让你变胖或患糖尿病。”当她工作的报纸让她评论这家餐馆时,她突然意识到了这一点。她说:“突然,我发现那些我过去很少吃的东西:肉酱、牛肉、奶油酱。令我惊讶的是,我减掉了10磅,这是我多年来从未做过的事情,但我的胆固醇水平没有改变。它影响了我的正常饮食。”

她花了十年时间研究各种科学文献。她说:“我震惊地发现这一营养政策有严重的科学缺陷。这项营养政策已经禁止这些美味健康的食物50年了。”

例如,她的研究发现,我们对地中海食物的热爱会鼓励科学家和记者在有机会的时候去豪华酒店参加橄榄油行业举办的会议。事实上,这样的饮食不足以证明健康。更危险的是,妖魔化饱和脂肪会让我们接触更多有毒物质。

反式脂肪酸,一种植物油,被人工固化成固体。我们已经知道它能提高人体内的胆固醇水平,所以很少使用。这些已经被实验室制备的脂肪所取代。然而,这些已经被证明增加了破坏自由基的时间,自由基可以破坏细胞和它们所包含的基因信息。

特科兹说:“植物油的追踪记录非常令人担忧。我们离讨论放弃黄油和猪油已经不远了。”

对脂肪的妖魔化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美国心脏病专家安塞尔·凯斯认为脂肪会导致心脏病。他的理论认为脂肪会导致动脉阻塞并影响血液中的胆固醇水平。他的理论是基于他所谓的对美国、日本、芬兰和希腊七个国家的脂肪消费的研究,并表明脂肪摄入量高和心脏病发病率高。

批评者还指出,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其他不同国家产生了相反的结果。即便如此,凯斯假说将很快成为美国和英国的营养政策。

一个结果是加工食品中的饱和脂肪被人造反式脂肪所取代。这些反式脂肪酸在室温下通常是液体。为了使它们更适合烘烤,加入氢气使它们更坚硬。然而,反式脂肪有一系列负面影响,如提高“坏”胆固醇和降低“好”胆固醇。

多年来,制造商已经逐渐从他们的产品中去除反式脂肪。Teicholz说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结果可能是危险的。

但是烘焙行业仍然需要硬脂肪。解决办法是使用化学物质发明新方法来固化植物油。

反式脂肪也广泛用于快餐和餐馆,现在它们大多被不饱和植物油所取代。但是在高温下,它们会分解产生有害的自由基。

在20世纪40年代,研究人员发现这些分子会导致肝硬化和动物过早死亡。其中一种叫做3-MCPD,被认为是一种潜在的致癌物质。

同时,特科兹说,橄榄油被称为“有益心脏健康”,是地中海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她表示,橄榄油的正面形象主要归功于25亿欧元的欧盟公共关系基金。

事实上,橄榄油只有在不增加“坏”胆固醇的情况下才是好的,饱和脂肪也能做到。其他有利于心脏健康和降低血压的说法不被支持。

Teicholz认为低脂肪饮食对女性健康尤其有害,因为它比男性更能降低“有益”胆固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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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日军大将山胁正隆为何被叛无罪 为何被称为和平主义者

全文共 20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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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到我国的抗日战争,没个中国人心中都会泛起一股战栗,因为这是屈辱历史带来的不堪回首,使用战士们的热血所浇筑出来的护国长城。九十年前,面对日寇的坚船利炮,我们经历了失败,经历了屠杀,但最后人民还是团结了起来,用十几年的奋勇抵抗换来了美好的明天。战争胜利后,日本侵略军受到了全世界的审判,大量日本战犯在军事法庭上认罪。在这其中,却有一位日本陆军大将没有被定罪。军事出身却疑惑于战争目的

这位唯一没有被定罪的将军名叫山胁正隆。山胁正隆1886年出生于一个普通的日本家庭,那时日本军事气息浓厚,不少父母从小就将自己的孩子送去了专业的军校做训练。

山胁正隆的父母也是其中之一,早早地将山胁正隆送去了幼年军校,以期望山胁正隆未来能成为一名为国效力的出色军人。

在幼年军校的学习中,山胁正隆展现出了超过寻常儿童的才智,轻松在军事课程中取得了出色的成绩。

正因如此,1900年毕业后,山胁正隆没有像寻常儿童一样成为少年兵,而是得到了进一步深造的机会,进入了陆军士官学校。

在陆军士官学校时,山胁正隆再次展现出了不俗的才华,他在军事理论上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并借此在九百二十余人的同期生中取得了第四名的优异成绩。

山胁正隆从陆军士官学校毕业后,便怀着一颗爱国之心加入了步兵部队。作为预备士官,山胁正隆并没有直接上战场杀敌,而是辗转于军队事务之中。

凭借着自己出色的军事素养,山胁正隆在经历了一年半军队生活后便被授衔少尉。那时的山胁正隆只有20岁,可以说是前途无量。

很快,他便再次得到推荐进入了陆军大学,并在毕业时成功成为了六十二位同期生中的首席,得到了大正天皇御赐军刀,成为了一名参谋科长,后又升任教育总监部第一课长。

至此为止,山胁正隆虽然职位节节攀高,本人却从未直面过战场,心中仍然保持着对和平的虚假定义。

作为一名一路在学校成长而来的士官,山胁正隆敬畏和平,甚至还天真的认为可以靠军队用武力维护和平。

直至九一八事变爆发,山胁正隆在短暂的体会过一次战争的余波。可惜这并未给山胁正隆留下太深的印象。

1934年3月,因为精通波兰语、法语、德语、俄语四门语言,山胁正隆被任命为波兰使馆副武官,升任少将,再次远离了亚洲战争中心。

1939年,山胁正隆结束使馆的派驻,正式来到中国接替藤田进担任名古屋第三师团师团长。这是山胁正隆第一次以指挥官的身份直面战场的残酷。

驻扎在武汉信阳期间,山胁正隆组织参加了枣宜会战,凭借非凡的指挥才略抵挡了汤恩伯6个军团的围攻,获勋一等旭日大绶章。

这是对山胁正隆有重大影响的一次战役,他终于见识到了战场的残酷与无情,对于和平的渴望始终根植在他的心中,但眼前的战争却丝毫显现不出任何正义性。

一开始,山胁正隆还能用自己获得旭日大绶章的兴奋来盖过这份怀疑。但当兴奋褪去,留在山胁正隆心中的便只剩下无尽怀疑和对和平的渴求。勘破阴谋,反对战争

在无尽的自我怀疑下,山胁正隆最终只在中国待了两年就调遣回国。为了给下一代的心中种下和平的种子,山胁正隆重操旧业。

于1941年担任了陆军大学校长,想要从教育入手,让更多的未来军官真正考虑和平的定义。

然而事与愿违,山胁正隆还没来得及开始自己的悄然改革,日本即刻对美宣战。面对天皇构建"大东亚共荣"的虚伪说辞,山胁正隆感到无比的愤怒和抗拒。

在战争期间他已经领略了其残酷性,枪炮之下只有铁血和仇恨,从来不会有和平与共荣。如今天皇竟用如此欺世盗名之辞藻,甚至不惜将战火烧至大洋彼岸,这彻底警醒了山胁正隆。

他意识到自己妄图通过教育改变这一军国主义国家的行为不过是逃避,于是振作精神,坚定不移地向上级进言,强烈反对对美战争。

可惜的是,山胁正隆的力量过于微小,上级对他的陈词不屑一顾,甚至将山胁正隆转入了预备役,将其排除到了战争之外。

随着战争范围扩大,日军对人才的需求急增,上层不得不重新启用山胁正隆做内南洋婆罗洲守备军司令官,驻地古晋,手下只有两个旅的兵力。

驻守期间,山胁正隆再次发挥了自己出色的指挥才能,完美完成了驻守任务,改称37司令,晋升大将。

尽管获得了晋升,山胁正隆却并没有因此被上级收买,他还是坚持自己的和平主张,反复向上级进言,反对士兵进行本土作战。

日军上层因此对其烦不胜烦,再次解除了山胁正隆的现役,结束了他不到八个月的任期。

山胁正隆的坚持没能改变日军的态度,真正结束战争的,是1945年美军投放的两枚原子弹。山胁正隆目睹了祖国的繁荣、疯狂和溃败,这位和平主义者心中无比悲哀。

到了战争结束清算战犯时,由于反复被解除现役且又至始至终坚持和平主张,山胁正隆被称为"日军最后的和平主义者",成为了少有的未被处置的陆军大将。

最终,山胁正隆脱下军装,回到了自己的家乡高知县平静地生活,高寿八十八岁。历史的夹缝之中留有人间真情,在经历了战火之后,对和平的渴望更是根植在世人心中。

面对战火荼毒,我们反抗,当战火扑熄,我们暗自疗伤。岁月需要沉淀,国与人民会再度繁荣,只要像山胁正隆一样回到故土,我们便能看到枯树长出新芽,看到千帆扬起,于繁荣世间获得宁静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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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德里安为什么能无罪?揭秘古德里安为何无罪释放

全文共 1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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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之所以能给迅速的占领大半个欧洲,闪击战术可以说是功不可没的。作为闪击战的创始人古德里安,本应该在战后受到严重的审判才对,但是最终却是无罪释放了。那么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只因他做到坚守底线,没有虐待战俘和屠杀平民。

古德里安父亲是一名军官,希望儿子也能做军人,于是让其升学军官学校。古德里安先在卡尔斯鲁厄军官学校读书,后转入大里希特场的中央军官学校。在毕业之后按照分配,进入军队。曾调入无线电营执行任务,这段经历也为他后来的闪击战理论提供了基础。

之后,古德里安调入陆军,他不满足于当时的战术和技术,通过军事推演认为坦克应该成为地面战争的主导,后结合如何让坦克战力发挥最大,逐渐完善了闪击战的理论。他还学习了英国军事方面的理论和主张,并向周围的技术人员请教,改进和尝试制作新型坦克,成为了一名坦克专家,成功将脑海中自己所构想的武器变为现实。他的理论虽然在初期曾遭到很多人的反对,但得到了当时德国高层的重视和支持,古德里安被任命机动部队总监,总管装甲兵部队的一切事项。

闪击战到底有多厉害,闪击战是利用飞机和坦克的快捷特点,采取突袭的方式进攻的战术。最初应用于波兰战争,当时波兰主要战力是骑兵,面对坦克火炮,战马骑兵必败无疑。正是这场战争,证明了闪击战的威力,德国在进攻其他国家时也广泛采取闪击战的战术。德国一小时征服丹麦,5天征服荷兰,18天拿下比利时,39天征服了当时号称“欧洲最强国”的法国。快速占领大半个欧洲。古德里安也被称为“帝国之鹰”。

参与了众多战役,造成了许多国家被灭亡,将人们卷入战火之中,无数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更是导致数百万人失去了生命。古德里安的罪名无法辩驳。那么他为什么在二战之后的审判中被无罪释放呢?

二战战犯的判断主要是与没有反人类行为,这一标准套用在德国就是与没有参与纳粹种族灭绝计划,是否虐待战俘,随意屠杀无辜人。这里要提下,纳粹是德国的政党,古德里安并不是纳粹党的成员。他在二战时期只是一位德国军官,是一个执行国家命令的军人。当然古德里安是有罪的。

除了不是纳粹党派人士之外,古德里安无罪释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并没有向当时战争中的部分军官一样,杀红了眼。他恪守军人的职责同时也要求属下不得虐待战俘,也不能伤害平民。在某次战争中,面对高层要求带领市民对抗敌军时,他还曾违背命令,不让无辜的市民牺牲。

除此之外,古德里安无罪释放也与自身性格有关。古德里安说话直言不讳,曾多次与当时纳粹的领导者产生纷争,在1941年他就被撤职,过了一段闲散时间。之后在攻打苏联的失败更让其遭受高层怨恨,最终的职位也只是一名将军,并没有成为元帅。

后来人们在评价古德里安的时候,也往往会提到他是一个优秀的军事家。他能够同士兵诙谐交流,还会对上级指令发表不满。这也使得他赢得了历史学家的尊重。性格决定命运,古德里安严谨的性格使得他规规矩矩地完成作为军人的本分,同时严守军人的分寸,不虐待俘虏,不残杀无辜市民。这也让他在审判中得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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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什么意思?有什么典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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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其实是一个成语,我们知道,成语的背后都是有一个历史故事的,后人根据这个故事总结出来一个简短的话语,可以用来警示后人。那么,这个八个字的成语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讲的是什么时期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又是什么人,这个成语又可以给我们带来怎样的道理呢?

出自《春秋左传·桓公十年》,原文是:初,虞叔有玉,虞公求旃。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将及我。”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原指财宝能致祸。 后亦比喻有才能、有理想而受害。

当初,虞叔有块宝玉,虞公想要得到,虞叔没有给他,然后,虞叔为此而感到后悔,说:“周这个地方有句谚语说:‘一个人本来没有罪,却因为拥有宝玉而获罪。’”于是就把宝玉献给了虞公。可是,虞公又来索要虞叔的宝剑,虞叔说:“这实在是贪得无厌。如此贪得无厌,将会给我带来杀身之祸。”于是就发兵攻打虞公。所以,虞公出奔到共池那个地方去了。在这段故事中,虞叔因为担心贪图财宝招来祸患,所以,把宝玉献出去了;但是,虞公得到了宝玉仍不知满足,最终因为贪得无厌而引来灾祸。

我们可以看到,《左传》的意思是,自己不要贪图财宝,可以免祸,但是,绝对不是说毫无原则地把自己的所有财宝都送给别人;别人如果贪图财宝,也许一开始能得逞,但是,如果不知满足,也就必然招来祸患。这句话后来被引申为“怀才其罪”,甚至“怀色其罪”等等。

财宝、才华、美貌本身都没有罪过,然而心术不正的人总是想要摧毁或者抢夺。所以如果你怀壁、怀才、怀色等等,应该像虞叔后来对待虞公那样把那些觊觎你的人打跑。

相似的一句话是《周易·系辞上传》中的:“慢藏诲盗,冶容诲淫”。张尔岐先生说:“如慢藏而不知防者,是教人使盗;冶容而好自炫者,是教人以淫,何莫非自致哉!

俗话说匹夫无罪怀璧其罪,有时候你犯了上位者的忌讳不是因为你有罪,仅仅是因为你拥有碧玉而已,历史上因此而亡的人不在少数,和氏璧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此有时候人得学会取舍,不过也有很无奈的时候,身为臣子,特别是在古代,一般人根本无法掌握自己的生命,鱼俱罗就是这样一个人。

鱼姓其实很少见,鱼俱罗二十岁的时候加入了禁卫军,据说此人身高八尺,天生神勇,声音惊人,凭借着天生的优势,升官也是非常的容易,一直到当上了大都督,鱼俱罗当官是在隋文帝时期,当时的杨广还只是晋王,鱼俱罗从那时就跟着杨广平定了陈朝,还因此立下大功被封为开府。

第二年,鱼俱罗又和杨素一起平定了沈玄懀、高智慧的叛乱,因此接连升官,可惜母亲病逝,鱼俱罗不得不丁忧守孝三年,只不过鱼俱罗运气好,回乡路上遇到杨素,而恰好杨素正在率兵攻打突厥,鱼俱罗和杨素一起打过仗,杨素对于鱼俱罗的才能十分的认可,于是上书请求隋文帝特许鱼俱罗随军出征,隋文帝批准,而鱼俱罗不负众望,上了战场之后表现神勇,杀的突厥人落花流水,给突厥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从此以后再不敢侵犯隋朝边境,而鱼俱罗也因此战功赫赫,被封为柱国和丰州总管。

隋文帝其实十分重用鱼俱罗,虽然鱼俱罗生了一双重瞳,在古代,重瞳是能够代表天子的象征,只不过隋文帝杨坚并不在意,十分大度,可惜到了杨广身上这种大度就荡然无存,再加上鱼俱罗的弟弟鱼赞一直拖后腿,鱼赞是鱼俱罗的弟弟,和鱼俱罗不一样的是,鱼赞生性凶残,时不时的就虐待部下,手段十分残忍,这样的性子注定要被送进监狱,只不过鱼赞早年跟随杨广,杨广对于自己人多少还是有点良心,不忍下手,但又忍不住迁怒到鱼俱罗身上,并让鱼俱罗好好管教这个弟弟。

鱼赞最终还是因为害怕而自杀,隋炀帝小人之心担心鱼俱罗可能会因此心生其他想法,打算眼不见为净,就将鱼俱罗调到安州去当刺史,而鱼俱罗却没有多想,回到京城还给隋炀帝带了许多宝物,可惜隋炀帝不肯接受,而鱼俱罗的悲剧就出现了,按理说这样一大批宝物进献不成那就一定要好好处理,不然很容易遭来杀身之祸,鱼俱罗想着皇帝不肯要,运回赵郡又非常麻烦,就打算将这批宝物送给权贵。

大概鱼俱罗还没有意识到给权贵送礼代表着什么,御史一到折子上去,弹劾鱼俱罗结党营私,这个罪名就大了,要说鱼俱罗就该将这些宝物以皇帝的名义捐献给贫民还什么事都没有,偏偏送给权贵被弹劾,隋炀帝一怒之下就将鱼俱罗除名,还是后来飞山蛮乱作乱,鱼俱罗这才又有了立功的机会,可惜鱼俱罗大概运气用完,虽然鱼俱罗屡战屡胜,但是贼子也像野草一样烧不尽,灭了一批又一批。

而鱼俱罗因为长期在外作战,许久未和家人团聚,便名人悄悄带到自己身边,结果就被隋炀帝发现,隋炀帝想着这恐怕要造反吧才会暗中将亲人接走,再加上小心眼的隋炀帝早就因为鱼俱罗的一双重瞳不待见他了,前有鱼俱罗结交权贵,后有鱼俱罗暗中接走亲人,隋炀帝脑洞大开觉得这人肯定是要造反,因此直接下令处死鱼俱罗,一代名将就此毁在心胸狭小的皇帝手中,实在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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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瑭的故事:巧断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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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传,何瑭在沁阳县作官时,有一位钦差大臣从那里经过,他明明知道也不去迎接。钦差大人很不高兴,心想:我所过之处,大小官员都夹道欢迎,热情招待,唯独你何瑭竟敢如此无礼!有心给他点颜色看看,但一时又找不到什么借口。

这天正值清明,天上下着小雨。钦差大人带着人马正走之间,突然见一个青年农民扛着锄头,戴着斗笠,提着一双新布鞋在泥泞中奔走。他顿时心生一计:立即下令将那青年拿下,解送到何瑭衙内,让他定罪。

那青年农民无故被捕,十分气愤,连声大叫着“冤枉,冤枉!”

何瑭接到此案,感到非常奇怪。这位青年忠诚老实,冒雨回家,有何罪过?这不是钦差大人在有意刁难于我吗?又一想,既然钦差大人送来让我审理,其中必有定罪之处,若审不出,他必定从中抓住什么柄把,对我进行羞辱,解他受冷遇之恨。

何瑭一边审讯,一边仔细观察。当他看到那位青年提着一双布鞋时,豁然心亮,立即问道:“这鞋是谁给你做的?”那青年说:“是我的妻子。”何瑭又问:“你的身体是谁生的?”那青年又答:“是我父母。”这时何瑭就把惊堂木“啪”地一拍,佯装厉声喝道:“惜妻子之手工,不惜父母之遗体,这不是滔天罪行?还讲什么冤枉?”随时将“犯”人押向钦差大人处。并判那青年在母亲面前磕三个响头,以其守法洗身。

钦差大人看到何瑭批阅的案卷时,不由一惊,知道何瑭不是好惹的,只得放了那青年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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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三个入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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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作无罪辩护。

律师制度恢复之初,法制尚不健全,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甚至到今天,仍然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律师辩护主要从《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切入,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有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才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否则可作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的三个入手角度

被告人渴望得到无罪释放,但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显然不以被告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好的律师会从案件中挖掘无罪辩护的理由从而进行有力度的无罪辩护,最后取得被告人无罪释放的良好效果。作为辩护律师若能无罪辩护成功使本来无罪的人重获自由,无不是我们竭力追求的目标。

从证据不足入手作无罪辩护。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西方发达国家的无罪推定的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体系,有时我们称它要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若证据不能形成体系,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不应当“疑罪从轻”。许多案件,律师可以从证据不足入手进行有力的无罪辩护。

从程序违法入手作无罪辩护。

程序辩护是律师无罪辩护的最高境界。通过剖析控方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回避规定、违法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司法解释的层面看,对非法证据是一律排除的。毒树结毒果,毒果不可取,这就是西方的“毒树之果”理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西方国家先进的法治理念。

无罪辩护应遵循的原则

要特别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无罪证据要充分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要慎重决策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注重沟通规避风险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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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兼顾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全文共 1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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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辩护策略的选择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是,面对同一个被告人,如何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非常关键,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似乎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不能兼顾,意味着律师选择了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作罪轻辩护,选择了罪轻辩护就必须放弃无罪辩护。因此,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策略的制订、辩护技巧的安排尤为重要。

2、律师辩护权

律师的辩护权主要规定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要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需要拿出证据,即律师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在没有证据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就不会被采纳和接受;

而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证明”二字换作“提出”二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意味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和意见,而不用是证据;律师可以针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辅助以材料和意见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3、罪轻辩护

在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向被告人释法等工作,并排除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在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律师就只能做罪轻辩护,这样处理既符合案件实际,又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的要点,是要全面搜集被告人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个人觉得,酌定情节也是很关键,不能忽视,应多方面搜集。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或者书面辩护词中,明确说明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向法庭进行突出的阐述和提示。

4、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兼顾

虽然当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律师作无罪辩护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几率比较低,但如果案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不符合犯罪构成等因素,律师就应当勇敢的进行无罪辩护;另外,被告人坚持无罪供述,其本人和家属均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达成统一的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但是,在律师经仔细研究发现,案件符合犯罪构成,而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是不是一定放弃罪轻辩护呢?我认为,可以就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进行兼顾考量,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对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和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设性的辩护意见,即假设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提出可以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以这样表述:“下面发表假设性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以下假设性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以下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的犯罪情节,即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伟大的律师丹诺说“法庭的辩护,需要灵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间决定的应对能力”,刑事辩护更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知识、策略、技巧的智力活动,必须仔细谨慎、全面深入、综合考量,这也是检验律师智慧的实验台,更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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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过事件是什么

全文共 1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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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无罪事件吗?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具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过事件。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罪过事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可抗力的注意事项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看过“无罪过事件是什么”

无罪过事件的分类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1、不可抗力的特点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1、意外事件的成立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行持反对态度。

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对无罪过事件都不能追究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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