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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名(经典20篇)

火如果失去控制,酿成火灾,就会给人们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那么,你知道医疗事故罪名吗?今天问学吧小编搜集了一些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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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步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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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不同,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技术的专业问题,如果在医疗技术上不能够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很难在法律上对案件做出判决的。因此,通常医疗纠纷案件都是需要经过鉴定的。那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步骤有哪些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步骤:

一、申请鉴定事由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

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苏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手续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预付鉴定费。鉴定后,若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家属支付。

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首先要做好一份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在这里提供一份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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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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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涉及医疗的案件中都会出现医疗鉴定,那么你对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等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预防方法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管理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院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等。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的区别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常讲的“事故”鉴定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过错”鉴定主要审查其是否有“过错”,直接为诉讼服务,是一种诉讼活动。

二、“事故”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过错”鉴定是为医疗事故民事诉讼提供依据。

三、鉴定的启动不同:“事故”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争议双方当事人,“过错”鉴定的启动权在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四、主体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过错”鉴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所进行。

五、责任方式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的名义出具鉴定书,专家不署名,责任不道人,有点集体负责制但谁也不负责的意味、;“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要在结论上签名或盖章,如有不同意见要注明。

六、证据要求不同:“事故”鉴定中关于证据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较为宽松,实践中时有涂改、毁损、遗失情况;“过错”鉴定大多在诉讼环节,相对严谨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鉴定虽不在主体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审“儿子”的鉴定了,但审查时仍侧重于对其违法性的审查,首先看其有无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有点上对下的“纵向”审查;“过错”鉴定是从民事过错侵权归责原则出发,可理解为更多是“横向”审查。

八、范围不同:“事故”仅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依据,而司法鉴定(不单只“过错”鉴定)可为民事赔偿、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依据,范围要广。

九、从两者内容看:“事故”鉴定主要审查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过错”鉴定则是从民事过错归责出发,认定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有时还会对过错的参与度做出界定,直接为民事诉讼服务,医疗纠纷诉讼中,法官直接依照过错鉴定的结论确定责任,特别是有参与度比例的鉴定结论,直接就可依照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有点儿象老交法施行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照搬即可。

十、诉讼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将其作为证据,也可以否定这种鉴定结论而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

十大主要区别应该可以很容易看出“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孰优孰劣。如果想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纠纷处理结果,就应尽可能地跳出对方的影响范围,向其“老子”告状,“老子”未必不护短。

业内人士有的比喻《条例》是部恶法,国务院的第351号令在制度设置上比老的《办法》有很大进步。可我们的国情就是这样:有些不合理的现象是经本身不好,还是和尚的嘴把它唱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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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医疗事故鉴定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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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在做手术时都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于是医疗事故就有可能发生。出现医疗事故之后再进行事故鉴定时涉及到的费用如何缴纳的问题。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如何收费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鉴定费用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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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医疗事故可分为几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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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医疗纠纷都是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一般是患者对于医疗事故的伤残鉴定等级有异议,有些是因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发生争议。那么医疗事故可分为几个等级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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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医疗事故可纳入司法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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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期,社会上关于医疗事故纠纷的讨论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了医疗事故纠纷,医患双方都对“鉴定”给予了极大关注,这是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切身利益的大事。那么医疗事故可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吗?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是刑事诉讼启动和裁判的重要依据;技术事故是民事诉讼启动和裁判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往往被司法实务界奉为“科学的裁判”。可见,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司法裁判影响力之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也未将医疗事故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与需要运用医疗事故鉴定来维护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重要权利的民事、刑事法律很不匹配。从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看,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在司法鉴定范围。

当前,应当取消现行医学会鉴定模式。由立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司法鉴定法,将医疗事故鉴定统一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在全国医疗系统内遴选具备较深造诣的医疗技术专家,让其脱离原医疗单位,充实到现有司法鉴定机构中专门从事医疗事故鉴定。公安机关或法院可以依据患方申请,经过必要的审查,作出是否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决(裁)定。

这一设想的可行性在于,医疗事故鉴定已有多年实践,积累了不少值得借鉴的教训。将医疗事故鉴定纳入司法鉴定体系,能有效切断鉴定人员对医疗机构的人身依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自我鉴定”问题。并且,为保障鉴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员参照医疗技术人员管理模式,实行职称评定并享受高于同类医疗技术职称的优厚待遇。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为这一新型管理模式的建立带来了的现实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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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常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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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所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处理等问题发生分歧,从而引发的纠纷。通俗的说法也叫医疗纠纷。那么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常见原因是什么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事故争议的常见原因有:

1、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一些医务人员不认真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对医疗技术操作常规不熟悉,基础不牢,粗糙蛮干,导致诊疗和护理中的差错;有的人对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导致意外。

2、沟通告知不到位有一些医务人员忽视了患者及家属对病情的知情权;选择药品品种特别是贵重药品、药物的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手术、麻醉方式的选择、贵重仪器检查的必要性和费用时未能如实地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情况征得患方意见,忽视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特别是对刚住院病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潜在危险因素易发生病情急剧变化的患者,因未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交代,使患者提前没有思想准备,突然病情恶化,难以接受现实和不理解引发纠纷。

3、医疗文书不规范有的医务人员工作不尽心,病历书写不及时、不完整。如项目查了未记录;病情交代了未签字;不良反应告知了未记录;临时抢救未及时记录或补记;上级医师查房意见特别是重要诊治意见未记录和执行;患者的重大病情变化及采取的措施未记录;做手术、各种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反复输血时,不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病人一旦对治疗效果有异议,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4、超越权限服务一些科室为追求小团体经济利益,超越范围收治病人,超越技术能力诊治,遇到疑难重危病人不请求会诊或转科,顾及个人面子,凭自己主观经验盲目施治导致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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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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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险是国家让医护工作人员购买的一个险种,就是为了缓解医患矛盾。医疗事故责任险施行时间还不长,很多人多次并不熟悉。所以,小编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内容包括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内容:

保险人须具医务人员执业资格。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医院或医生必须购买,以加大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力度,缓解医患矛盾。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单所注明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发生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患者人身损害,及时采取诊疗措施所支付必要的合理费用;发生医疗事故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因医疗事故支付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已经开发出医疗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介绍,投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人必须是正式在编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保单所注明的保险期限、追溯期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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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三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哪些伤害

全文共 3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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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医院存在管理缺陷,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问题突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执行不力,行为不太规范,这些都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那么三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哪些伤害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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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什么

全文共 4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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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指的是因过失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原因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性质是什么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法组成的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对医方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及构成何种等级与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作出结论的过程。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如下:

1、其结论只是医学技术鉴定,并不具有当然的行政法上的效力。即只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鉴定程序和制度的,才能成为处理相关事宜的依据。应注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是形式上的,即只对鉴定成员的资格、组成、回避等进行审查,对结论本身科学与否无审查权。

2、其结论对于司法只是一种证据。不论行政机关是否采纳它,其效力与证明力尚须经法庭认证、质证后,才能确定。

3、不论行政执法还是法院司法中,对其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4、鉴定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不经鉴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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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医疗事故中的医源性疾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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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代医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使许多疾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随之而来的是化学药品、合成药物的毒副作用日趋严重,医源性疾病大量涌现。那么医疗事故中的医源性疾病有哪些呢?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事故中的医源性疾病有:

医源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就是由于医护人员缺乏正确指导,使病人长期大量服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抑制了丘脑一垂体一肾上腺系统,引起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甚至腺体萎缩。手术不慎或失误而导致术后的一些疾病,如腰痛、腹痛、肠瘘、腹内包块等。

医疗事故中的医源性疾病的发病原因:

(1)不必要的检查:现代的检查确实可以提高对疾病的早期诊断,但每一项检查均可给人类带来损害和增加误诊的概率、创伤的危害、医源性疾病的发生等。

(2)轻病住院:医院是重病患者如顽固感染病患者的集中地。所以,住院可通过多种方式或途径交叉感染。因此,轻病最好在院外治疗。

(3)医务人员医德欠佳:个别医务人员不学无术、经验主义、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以及恶语相击,言语不慎等均可使求医者或病。

(4)用药不当:病人用药过多或不合理,在细菌耐药后又重复或反复使用等,都会引起医源性病患。因为任何一种药物,在具有治疗作用之同时,其副作用如影相随。

(5)误诊误治:误诊误治在临床医学中时有发生,给患者带来的危害和后果也很严重,甚至危及到生命。

(6)漏诊漏治:医务工作者由于缺少经验,视野单一,缺少触类旁通的应变能力,这都容易使一些本来应及时、准确诊断的疾病漏诊漏治。

(7)护理失误:护理工作是临床诊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有失误或护理不到位,后果也非常严重,甚至危及到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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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四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哪些伤害

全文共 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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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在生病的时候,大多数都会选择去找医生给我们医治,但是在去找医生医治的时候,也是有可能因为疏忽,或者是过失,发生医疗事故的。那么四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哪些伤害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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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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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科学、公正直接影响着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而谁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权,是鉴定中的核心问题,它行使国家权力,其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纠纷的性质,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那么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是什么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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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医生误诊算是医疗事故吗

全文共 4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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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只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才能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那么医生误诊算是医疗事故吗?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一般发生医疗纠纷均需要经中华医学会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断医疗上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法律上的误诊,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对患者的人身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

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并不是所有误诊都是医疗事故。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要求医生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即使不能及时诊断,也应作好必要的拟诊和护理工作。

因为目前医学还不能包治百病,不同医院有不同的诊疗条件和水平,诊断准确率也会有所差异,误诊、误治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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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医疗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计算方法

全文共 1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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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经济学上的专业术语,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补贴等。你对误工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误工费额相关法律知识。

误工费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6、《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看过“医疗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计算方法

医疗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计算方法

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医疗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计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计算公式: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误工天数(无固定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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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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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中,如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其过失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经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应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那么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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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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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及时行使,发生医疗事故后,也需要及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越早鉴定,证据才能得到较好保全,鉴定结论越准确。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间是:

(一)、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二)、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但尸体要保存患者死亡时物理、化学之状态参数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时间限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要注意的是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是不变期间,切不可逾越,否则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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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美容院整容失败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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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一些女性总是对自己的身材或者面部不满意,决定去美容整形。这个在娱乐圈是相当常见的。那么美容院整容失败属于医疗事故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关于因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的事件究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美容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的关键在于为病人实施美容手术的主体。如果病人是去各种正式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即应按医疗事故处

理。按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

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

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这种简单按照美容机构的性质加以划分的方法是

存在缺陷的。由于在实践中,美容整形只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医疗美容,其二为一般美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

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

容在性质上属于医疗行为,即使不是由正式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如果造成损害也应该属于医疗事故。

只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似不应该适用该条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仍

然应该适用。至于一般美容,有时也称为生活美容,由于其不属于医疗行为,故不仅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不应该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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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全文共 9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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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是两个很近似的词,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将这个两个词混淆,在某些场合下乱用这两个词。那么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

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1)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2)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3)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4)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麻痹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国家对医疗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并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技术事故是技术水平低造成的。根据危害程度,又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造成病人死亡;二级事故造成病人严重残废和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事故造成病人残废或功能障碍。二、三级医疗事故又分为二等。医疗事故的确定非常慎重,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非随意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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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法律知识: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应该如何赔偿?

全文共 21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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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为做出了不合制度的行为而发生医疗事故,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存在的,称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那么,有关于医疗过失行为责任赔偿法律知识有哪些?对于存在过失行为的医务人员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1、鉴定机构

医疗过错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一起医疗事故的发生,不论是何原因导致的,都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家属不愿意看到的。但当医疗事故发生了,一定要理性的看待这件事情,按照法律的方法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不要找医闹或者其他的手段使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更紧张

2、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赔偿

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其他费用。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十三)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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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医疗事故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全文共 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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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医院是救死扶伤、减少病痛的地方,但让人痛心的是时常发生医生大意过失甚至过错性地加深患者病痛给患者带来伤害的情形发生。那么拔错牙属于医疗事故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拔错牙,属于医疗损害,够不上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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