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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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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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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他人侵权,也不是权利人说的就一定是,而是要经过详细的有原则性的比对才能够对产品是否侵权做出判断,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判定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主要是从被控专利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来比对,看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二,认定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要以一般消费者的判断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产品通过不同于同类产品且富有美感的外观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获得市场利益的回报,因此,关于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

第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一条中还提出“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两个原则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而在进行“整体观察”时,应排除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即对于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都应予考虑。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主要是整体观察以及综合判断,而观察侵权产品和外观专利产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应以一般消费者的判断为准,而非指该产品的专业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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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专利侵权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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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专利权,肯定是以获得非法利益为最终目的,这也使得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权时要求法律进行权利保护,那么,专利侵权行为具有哪些特征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专利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必须具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第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因为专利权只是一种物品或者外观的形状,要构成侵权,必须对有发明创造性的专利进行批量生产,才会侵犯属于权利人的利益。

第四,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侵害的对象必须是有效的专利、具有侵害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违法了法律的规定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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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院常用的判定专利侵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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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常用判定专利侵权的方法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a: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含方法,以下均相同)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b: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首先要明确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是什么。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我们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所谓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它的结构由前序和特征两部分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可用下式来表示:前序特征+特征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谓从属权利要求,是指记载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主要作用是专利权人用来维护专利权不被无效掉。因此,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说的权利要求,就是指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方便比较,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个过程,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当然,专利文档等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参考文件。

c: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也为a、b、c,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abc,那么我们就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专利侵权,有的人将其称之为"字面侵权"。

(2)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即: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那么此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abc与abc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1abc;另一种是abc与abc之间的区别是非实质性的,是等同物的替换,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这就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所常说的等同原则。

(3)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

(4)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d,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d>abc,那么我们也认为专利侵权成立。此时,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就是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的关系,从属专利权人未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基本专利权人的基本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也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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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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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4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那么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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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哪些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全文共 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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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专利市场的健康、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将这一的行为规定侵权行为。那么哪些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其他侵权行为

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

1、过失假冒

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2、反向假冒

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面这些对其哪些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等问题进行了讲解,专业工作人员给大家详细解答后,让更多的人知道了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而且不单要了解上面这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还需要对其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等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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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淘宝怎么判定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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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上并不少见外观专利侵权的现象,但所有人在追究侵权人责任之前,都需要对其淘宝的侵权作品做一个判定,那么淘宝怎么判定专利侵权?如何应对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一、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涵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它表现在产品外部,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同时,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如果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工业品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均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类似。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仅要看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要看该产品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被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类似。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产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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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专利侵权行为的7大要件

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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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表现在多方面,那么专利侵权行为的7大要件有哪些?专利侵权行为还是有很多的,这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都可以通过进行了解。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行为的7大要件上面内容有了介绍,其实很多人对其专利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没有多加了解,掌握这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对其了解如何应对专利侵权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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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欧洲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全文共 1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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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申请了专利,同样专利也被人所使用,不过每个国家法律各不相同,欧洲跟国内在专利侵权判定上有很大的不同,那么欧洲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如下: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关于欧洲专利侵权如何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缺点: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围常常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等同原则

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缺点: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导致的权利滥用。

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适用的过程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对比对象的确定,这个问题经历了从整体比对到逐个技术特征比对的过程。学界关于对比对象理论的两种主要观点分别为整体等同理论和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1、整体等同理论

整体等同理论是指在进行等同侵权判定时,看被控侵权物从整体上与专利技术方案整体是否等同。

2、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全部技术特征也被称为逐一技术特征(elementbyelement),侧重于对权利要求中每项技术要素进行比较分析。该理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某些要素与权利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则可被判定为等同侵权。

全部技术特征理论比整体等同理论更加严格,避免了由于对权利要求的扩大解释而导致不确定性,从而提升了等同侵权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国和EPC都采用技术特征等同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例,“-内血肿粉碎穿刺针”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第一审法院采用的整体等同原则,而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的做法进行了纠正,采用了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三、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被认为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重要的限制,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法律依据:

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上面对其做了详细的讲解,所以说欧洲专利侵权判定法也需要了解,遇到专利侵权要找到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的办法,通过来了解这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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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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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在专利有效期内,别人在这个期间对其你的产品进行使用,那么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来对其详细的讲解一下。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行主要类型:

1、未经许制造专利产品行。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专利产品行。

4、使用专利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直接获产品行。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直接产品行。

6、假冒专利行。

7、冒充专利行。

相关知识--专利侵权行直接侵权行间接侵权行两类:直接侵权行指直接由行实施侵犯专利权行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行;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行;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行;使用专利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直接获产品行;间接侵权行指行本身行并直接构专利权侵害实施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侵害专利权行间接侵权行通直接侵权行制造条件见表现形式:行销售专利产品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机械设备;行未经专利权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行等。

专利侵权行为种类有很多,阅读本文后相信每个人都有所了解,其实专利侵权行为是可耻行为,一经发现是需要进行严肃处罚的,如何应对专利侵权需要多加了解,这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可以通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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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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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专利是受到专利保护法的保护的,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专利,专利之所以称为专利,原因就在于它的独有性,外观也是有专利的,那么外观专利侵权判定依据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如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上面对其作了介绍,还是要掌握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比如如何应对专利侵权,那么都可以登录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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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怎样判定

全文共 8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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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也是很常见的一种侵权方式,但是很多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等方式判断没有详细的了解,那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怎样判定?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的标准是看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落入,则构成侵权。判定的方法则是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对比,具体方法如下: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具体分四种情况:

a、包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b、上位概念涵盖下位概念。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是下位概念。

c、新增加。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d、从属专利。被控侵权物是对先专利技术的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从属专利。

3、根据等同原则,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较,即使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即两者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上面做了一定的介绍,这些都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要对这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多加了解,而这里还有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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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哪三类销售行为会构成专利侵权

全文共 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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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料显示,近年来的假冒专利侵犯案件,多数是在销售领域被发现的,而要公安机关查处的时候,很多销售商一脸茫然,根本不知道自己其实已经触犯了属于别人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哪三类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销售行为是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一般来说,销售的时候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行为,都属于此类侵权行为。

第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但如果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第三,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也就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但如果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综上所述,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此三类销售行为就会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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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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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在现实中很常见,危害性也是很大的,在社会上引起极坏的影响,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专利侵权行为概念,让更多人对其专利侵权行为有所了解。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相信每个人都有所了解,其实专利侵权行为在生活中随处可见,了解这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还是有必要的,通过还可以对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等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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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全文共 8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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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但是这种发明要是没有经过授权就使用,这是一种专利侵权行为,那么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哪些?给大家讲解一下。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1、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4、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这个问题上面作了详细的介绍,让更多人知道了专利侵权行为都有哪些,不仅要了解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还要对其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等进行了解,就是你最好的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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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专利侵权的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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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专利侵权行为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专利都有归属权,不能随便的使用别人的专利,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指南,让大家知道其专利侵权如何判定的。

专利侵权的判定指南如下:

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如何维权?

知识产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当你发现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申请行政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向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

(三)搜集、保存对方侵犯你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证据,有必要的话可以咨询律师,请律师对侵犯知识产权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委托公证。

(四)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事宜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对其作了详细的介绍,可见专利侵权有法律相应的判定依据,那么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要加强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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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小企业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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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万物更新的年代,新型企业不断涌现,而其中尤为小企业更为突出,作为小型企业,能做的就是保护核心思想,维护企业形象,那么,小企业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行为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小企业在碰到专利被侵权时,可以寻求法律的建议,这样做的目的是看侵权行为是否属实及涉嫌侵权人是否可能拥有某种侵权防御措施,例如,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落入权利人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嫌侵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在先使用的行为,亦或侵权人发现现有技术,如果证明侵权人的专利或设计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那么他的行为就没有构成专利或外观设计侵权。

第二,如果侵权行为属实,作为企业负责人,在采取行动前可以给侵权人写警告信,也可以说是停止侵权警告函,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侵权者对此事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信函的措辞须非常谨慎,因为它很容易被认为是毫无根据的侵权威胁,如果是这样,侵权人就可以主动反诉知识产权所有者,即向法院提起自己受到威胁,进而变被动为主动,扭转各方地位,使专利权人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联系侵权人之前获取专业人士的法律建议很有必要。

第三,一般来说,侵权纠纷最好是选择专业人士来执行,但考虑到预算的有限性,小企业的首选不是大的法律机构,大的法律机构固然人才济济,可以组成律师团应对各种法律事务,但高昂的收费也是小企业不能承受的,小企业应选择规模适当的法律机构的具有专业背景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如果侵权人收到警告信后就停止其侵权活动,或者还有可能同意向知识产权所有者提出赔偿,如此一来,侵权纠纷即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企业负责人在发出警告信以后侵权人置之不理或者拒绝协商,权利人就有必要寻求法律救济,一般来说,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允许权利人申请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若认定侵权,则由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可依申请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裁定,当然权利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小企业因为预算有限,在发现对方侵权的时候,最好能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如果侵权属实,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再寻求司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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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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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专利如果发现有人盗用,那么不能盲目的认定是专利侵权,还是要有相应的证据,作为判定专利侵权的标准,那么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如下:

一、全面覆盖原则

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字面侵权。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4、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二、等同原则

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

在中国,等同原则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有正式规定。在中国,适用等同原则有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三、捐献原则

捐献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法律原则,其可以表述为,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embodiment),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将其纳入或试图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当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等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捐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一样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捐献原则: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禁止反悔原则

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prosecutionhistoryestoppel)。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其含义是,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中国,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了规定: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是性质不相容的。

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仅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操作规则。随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多余指定原则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多余指定原则实质上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上对专利权人缺乏撰写经验的一种”宽恕“。然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起着公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作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削弱了权利要求的公示效力,增加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公众自由利用公知技术。我国实行专利制度至今已有近30年,专利权人和专利代理的业务水平都有很大的提高,在此背景下仍然对专利权人予以照顾已显得不合时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了”不赞成轻率适用所谓多余指定原则“的态度。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而明文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由此宣告了”多余指定原则“的在实践上的终结。

专利侵权判定规则需要多加了解,专利侵权判定都有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法律上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能随便进行判定的,还要掌握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等知识,对其维护专利侵权有一定的帮助,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都可以在获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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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哪些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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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利人而言,自己发明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被他人非法占用而损失的经济利益,肯定是需要通过法律来寻求救济,那么,哪些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或者是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这也是窃取别人劳动成果的侵权行为。

第二,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存在故意的主观要件,以故意为要素公然的进行侵权,是一种恶劣的侵权手段。

第三,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此种侵权主要是以非法获利为主要依据,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为侵权给权利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第四,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第五,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是指将非专利技术或者落后技术冒充是先进的专利技术,以骗取消费者信任的一种违法行为,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不同,冒充专利实际上不发生对其他专利权的侵犯,它标明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不存在的,纯粹是一种欺诈行为,为了打击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净化市场,保护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冒充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五点就是专利侵权的行为,按照我国《专利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不仅应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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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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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一种知识产权被他人侵权,也需要步骤,要有事实证据为基础,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步骤有哪些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主要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第二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认定的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可以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那么我们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第三步,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以上三步就是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时的判断步骤,值得注意的事,产品是外观设计的必须载体,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后将产品的外观形态进行了部分改变,那么此产品则不可能再受到原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而在侵权判断中,作为比较的依据应当是申请人在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并经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而不应当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后制造的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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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司法民法考点之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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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1

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

1、直接侵权行为的形态。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

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非专利产品上擅自标注上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

B.在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而误导他人的。

C.在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他人的。

D.伪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2、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下述两种:

(1)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民法考点2

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损害赔偿:

(1)能够证明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2)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为准

(3)若上述两种都不能证明的则由法院参照专利实施费自由裁量

(4)依照前两种情形请求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专利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害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自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题例】张某2002年1月经申请获得了某项专利权,赵某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形下一直从2003年3月1日起就制造该专利产品,张某一直没有起诉,直到2006年12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自2003年3月1日起的损失。问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能得到支持。对于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只能支持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现在这两年期间的损害予以赔偿,在此之前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4、在提起侵权之诉前权利人所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专利法》第61条。

《民事诉讼法》第93-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1)可以在诉前请求法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被称作诉前禁令,在民事诉讼法上则被称作诉前行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2)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诉前证据保全。

(4)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证据保全均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部分的规定。

司法民法考点3

专利侵权行为

1、概念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司法民法考点之专利侵权行为

2、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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