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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羊毛围巾扎人有什么办法解决吗

全文共 5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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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新买的羊毛围巾扎人以羊毛原料和制作工艺有关,我们在佩戴时尽量减少围巾与脖颈等皮肤的直接接触。新买的羊毛围巾需要放在温热水中浸泡5至10分钟,也可以在水中加入一些柔滑剂搅拌均匀后再放进围巾,可以使围巾变得更加柔软,减少扎人的情况。如果清洗过后的羊毛围巾还是扎人的话,小编建议在佩戴围巾之前先带上一条丝巾,避免羊毛围巾与皮肤直接接触。

羊毛围巾缩水了可以恢复吗

已经锁水的羊毛围巾需要浸泡在白醋水中20分钟以上的时间,然后轻轻拉伸围巾,拉伸围巾的时候从中间部位向外拉伸,先从两侧拉伸容易变形,将羊毛围巾清洗晾干后,可以使用熨斗将围巾展平。羊毛围巾锁水比较厉害的话建议送到专业的服饰修理店去解决,专业师傅的肯定强过业余选手。

羊毛围巾掉毛怎么办

成分纯的羊毛围巾前几次清洗会存在掉毛的现象,但是洗几次之后掉毛现象就会减少。如果洗几次后还是会出现掉毛的情况,那就是清洗方法不对。将羊毛巾浸泡在温水中5分钟,然后放入适量的洗涤剂,搅拌均匀后再浸泡10分钟,用双手慢慢按压清洗,不可以大力揉搓,避免羊毛围巾变形。清洗后用浴巾将羊毛围巾包起来,然后放进洗衣机甩干即可。

羊毛围巾的正确打理方法

我们在清洗羊毛围巾之前,先用毛刷将围巾的表面刷一遍,刷掉灰尘和其他污渍,然后再将围巾放在水中浸泡。羊毛围巾不可以经常性地清洗,所以我们在佩戴的时候要注意爱护。清洗羊毛围巾最好用中性洗涤剂,不要选择碱性太高的清洗剂,不然会伤害羊毛围巾的性质,影响它的保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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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火车票退票,这办法太绝了,薅羊毛的感觉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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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出行是很多人的选择,我国铁路系统发达,外出旅游都可以乘坐火车到达,在2016年起购买火车票以及退火车票都出来了新规定,用户可以提前60天购买火车票了,若是火车票需要退订火车改签会收取多少手续费呢?怎么退火车票会更加省钱呢?下面康波财经小编来详细说明。

1、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火车票能够提前购买了,对于一些路线的一票难求,很多人会提前一个月甚至两个月购买,新规定火车票退票15天以上的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是完全免费的。

2、开车前48小时以上、15天以下,也就是在开车前两天若是不需要再乘坐已经购买的车次,可以通过购票APP进行退票,收取票面价值的5%手续费。

3、开车前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在这个时间段收取的退票手续费会更高一些,达到票面价值的10%。

4、开车前24小时以内,会根据火车票面时间来计算,想要退火车票或者改签火车票都需要支付高额手续费,是火车票票面的20%。

退火车票收费是规定的,不同退票时间收取的费用会不同,在个人行程和退票手续费上来比较,行程更重要,若是想要延后乘车,可以提前改签,只有越早退火车票支付的手续费就越少。

火车票退票方法:

1、手机APP,现在火车票购买的途径非常多,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12306等APP上直接购买,在什么平台购买的火车票建议到对应平台办理退票手续。进入到个人订单中直接点击“退票”即可。

2、网页版退票,在携程、12306网页版购买的火车票可以登录到网页版中退票,同时使用对应的APP也可以完成。

3、火车站售票窗口,不管乘客是否已经取回纸质的火车票,都可以在售票窗口办理改签或者退票手续,代理点不支持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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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牙齿痛用什么办法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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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牙痛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牙痛也是病应及早治疗,如果长期没有针对性的有效治疗牙痛,是容易诱发急性牙髓炎、牙根尖周炎等多种牙病。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牙齿痛的急救方法,供大家参考。

有哪些方法可预防治疗牙痛:

1、仙人掌

取一片新鲜肥大的仙人掌,用水洗净,剪去表面的针刺,再对剖成同样厚的两片,把带浆的一面贴在牙痛的部位,一段时间后症状即可缓解。

2、西瓜翠衣

收集若干西瓜皮,只削取一层翠衣,洗干净后,日晒夜露,待其完全干燥后再研成细末,放入瓶中。到药店买一元钱的冰片,与10克左右的西瓜翠衣粉末一起拌匀。牙痛时,用卫生棉球棒蘸适量的西瓜翠衣粉末搽拭患处,每天搽拭五六次。

3、鸭蛋韭菜

取咸鸭蛋两个,韭菜90克,食盐9克,一起放在砂锅内加水同煮,空腹一次服下,每日一剂。对于风寒和风火引起的牙痛均有效。咸鸭蛋性微寒,能清热降逆,韭菜性热,能散瘀消肿,食盐能清热解毒。

4、中药煎剂

生赭石、怀牛膝各30克,滑石18克,甘草3克,治疗阳明实热所致暴火牙痛。生赭石镇逆力大功专,牛膝益肾阴不足,滑石、甘草清胃火。生赭石、滑石先煎20分钟,再入怀牛膝、甘草同煎半小时。

如果牙痛子夜里发作或不方便去医院就治之时,不妨学用一下穴位按压止牙痛的方法,不仅有效而且简单易行。

1、上牙痛时,首先指压迎香穴(位于鼻翼外缘旁约1公分的皱纹处),以及选压下关穴(闭嘴时,位于耳屏前约1横指、颧骨下的陷窝处),指压至痛感缓解或消失。

2、下牙痛时,可选压颊车穴(位于下颌角前上方1横指、上下牙咬紧时会出现肌肉隆起压之则出现凹陷处),可以有效止牙痛。

看过“牙齿痛用什么办法急救”

2些牙痛的急救措施:

1、用水磨擦和谷穴(手背虎口附近)或用手指按摩压迫,均可减轻痛苦。

2、牙若是遇热而痛;多为积脓引起,可用冰袋冷敷颊部,疼痛也可缓解。

3、用花椒一枚,噙于龋齿处,疼痛即可缓解。

4、用盐水或酒漱口几遍,也可减轻或止牙痛。

5、将丁香花一朵,用牙咬碎,填入龋齿空隙,几小时牙痛即消,并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再发生牙痛(丁香花可在中药店购买)。

牙痛主要的病征是:

1、缘起于牙体和牙髓的病变。

由于牙齿龋洞较深,患者就会因冷热酸甜的刺激,导致剧烈牙痛。病情若进一步发展,便会诱发牙髓炎。此时,炎症不但已侵蚀牙髓,还会浸润牙周组织,随后,炎症渗入牙槽骨并被吸收,使牙龈形成瘘孔并有脓液流出。

2、因牙周病变引起。

患者常因食物嵌塞和细菌感染引发牙龈炎和冠周炎,也有因不注意牙周卫生造成的牙龈萎缩、牙根暴露直至牙齿松动、脱落,此时遇味感刺激时可使痛感加剧,更有因重度牙周病造成牙根的细菌感染,这就需要去看牙科医生,患者才能摆脱牙痛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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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全文共 35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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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院前急救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 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p#副标题#e#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看过“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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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全文共 3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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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三)公告。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银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五)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六)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一、二级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p#副标题#e#

四、监督管理

(一)评审机构和人员。

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评审收费。

3.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4.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5.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6.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

(二)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同时废止。

看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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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全文共 4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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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包括用电时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当发生人身触电时,轻则烧伤,重则死亡;当发生设备事故时,轻则损坏电器设备,重则引起火灾或爆炸,所以用电安全管理是很重要的,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用电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三、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供电局和市政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第二级漏电电流。

3、保护李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活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确保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

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二、电工作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

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生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 电器工作人员用掌握触电解救法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四、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不停电的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A 停电 B 验电 C 挂接地线

即“三措”,如没有以上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一)、停电

线路停电工作须拉开以下断路设备

1、与已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在此路上面且需拴线或挂线时,则该线路的断路设备应拉开停电;

2、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4、与停电工作的线路同杆的路灯线和非电源的低压线也应停电,确保不能停电的,应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5、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就检查刀闸,开变为装置、拉开开关、油闸应检查,“切”、“入”或“通”、“送”,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如加锁、栓单位把柄等,跌落保险管应拉下,断合重复保险器,应将正负管完全断开;

6、在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或刀闸跌落保险器的上处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工作的标志牌,操作完后应将标志牌取下,电缆头杆挂有“电缆在试验中”、“禁止攀登”标志牌时不许在本杆上作业;

(二)、验电

1、在停电线路改造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由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的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使用前应有自行检验;

2、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验电时应先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3、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线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他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4、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他疑问应查明原因。

(三)、挂接地线

1、线路验明无电信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2、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放电;

3、挂地线程序先接地线端,后接导线端,多层线路挂地线时,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地”后挂“头”,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地线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四)、辅助保安线

1、辅助保安线由卡子及短路线组成,用吞防止小发电,低压反电源及感应电,辅助保安线应多股软铜线成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

2、当工作线路上有感应电时,应在工作地点加挂辅助保安线;

3配电线路停电工作在主地线附近本杆或想念杆无地线时,应加挂辅助保安线,防上返电源;

4、高压停电工作穿越本杆的低压线时,应先将辅助保安线挂在低压线上,高压可不挂,下杆时拆除;

5、挂辅助保安线,先挂地、后挂头,用于防止感应电时应接好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与上述程序相反;

6、严禁用辅助保安线或其它导线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线。

7、辅助保安线由个人保管,工作中随挂随拆;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七、低压带电作业

1、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把柄的工具监护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2、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忍气吞声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3、上杆前应分清火、地线路灯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复杂的工作应先做好相位记录,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应先将两个线头接实后缠绕,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一颗杆上只许一人断。接导线,上杆断接户线时不许在死头杆上大放,并应照看行人、车辆。

4、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5、在带电的电度表和断电器回路上工作时,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应可靠接地,断开电流回路时应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专用端子短路,不许带负荷拆入表尾线。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六、高空作业的一般规定

1、高空作业时不允许无关人员在工作地点面停留或通过。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工作应错开,或设不影响下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2、在屋顶、杆塔架设、导线或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等高处作业是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3、高空作业应使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工具,传递材料或设备时不得用上下跑郑方法。

4、高空作业前应先检查脚扣、梯子等高工具和安全带、安全绳是否完好、可靠,小绳工具袋是否齐全。

5、人在导线或磁瓶上工作,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小白绳)或采取其他纺织导线坠落的措施,安全带、绳应连接在牢固的结构上。

6、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须时应采取铺板子等防坠措施。

7、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进入工作地点应穿无钉软底鞋,沿瓷瓶串到到线上工作时必须先在架构上栓好安全绳,在进行中检查瓷瓶串弹簧销子有无脱落,发现有脱落时应补齐再前进。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十、用电管理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l、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厂长责任制,年度内无责任事故的单位给予用电安全奖励2000元;

2、对于各项自检记录齐全,标牌齐全,能支持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无违章行为的单位每年奖励2000元;

3、对于能够及时发现严重违章行为消除重大用电隐患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

(二)、处罚制度

l、每发现一次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用电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操作者罚款100元;

2、对于现场或办公室、宿舍电器线路安装不合规格者罚款100元;

3、对于不按要求安装电器设备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人员罚款1000元;

4、无证人员善自安装或拆除带电设备的人员及违章指挥人员各罚款2000元。

看过“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九、脱离电源的方法

1、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尚未脱离电源,救护者不应直接接触其基身体。应设法迅速使其脱离电源,并防止触电者摔伤。

(1)、断开电源开关

(2)、用相适应的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现场可采用短路法使开关掉闸或用绝缘杆挑开导线等。

2、急救:触电者呼吸停止,心脏不跳动,如果没有其他致命的外伤,只能认为是假死,必须立即进行抢救,争分秒是关键,请医生和送医院过程中,不准间断抢救,抢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为主。

3、其余未列项目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五、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1、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2、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3、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八、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1、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2、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3、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4、位于行道树间的变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米。

5、水泥电杆不应掉灰露筋,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应糟朽、劈裂;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7、塔式起重机附近的架线路,应在臂杆回转半径及吊物1.5米以外,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旋。

8、各种绝缘导线均得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取护套缆线,缆线易受伤的线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9、高层建筑施工用的动力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缆线,当每层设有配电箱时,缆线的固定间距每层不少于两处,直接引至最高层时,每层不应少于一处。

10、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12、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作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13、接地线或接零线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绝缘保护,导线不应随拉力。

14、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15、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16、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17、三相胶盖闸一般只可人微言轻断路开关使用,使用三相胶盖闸时,应加装熔断器胶盖闸内不许设置熔丝。

18、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就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19、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20、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套缆线,其长充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21、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22、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件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23、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护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24、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25、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执照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检修等工作。

26、各级以任何理由强行电工进行违章作业。

27、触电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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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全文共 3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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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在防洪、灌溉、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工业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有些已成为库周群众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所以安全管理很重要,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型水库安全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p#副标题#e#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的;

(二)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三)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看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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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读

全文共 31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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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2、《办法》规定了哪些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3、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趋势越来越明显。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针对上述趋势,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三是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五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下页更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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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网络食品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8、《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二是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四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审查登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五是建档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六是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9、《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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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

全文共 6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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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行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食药监总局将提出“神秘买家”的监管措施。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第三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第二十六条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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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2016年07月14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7月13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000061,股吧)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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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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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全文共 39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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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国标)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进展缓慢、激励不足和对象错位等问题,如何解决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 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 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看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 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 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 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p#副标题#e#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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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全文共 10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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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乘车师生的生命安全是学校的工作重点之一,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校园安全事故方面的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校园内易发生的交通事故: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思想上麻痹和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大学生刚刚离开父母和家庭,缺乏社会活动经验,头脑里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同学在思想上还存在校园内骑车和行走肯定比公路上安全的错误认识,一旦遇到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就在所难免。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注意力不集中 这是最主要的形式,表现为行人走路时边走路边看书边听音乐,或者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 大学生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戏打闹,甚至有时还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更是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危险。

▲骑“飞车” 校园内宿舍与教室、图书馆等之间的距离比较远,所以许多大学生购买了自行车,课间或下课时骑自行车在人海中穿行是大学的一道风景线。但部分学生骑车技术也实在“高超”,居然能把自行车骑得与汽车比快慢,孰不知就此埋下了祸根。

看过“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一、可能引起校车交通事故的原因

驾驶员疲劳驾车、超速、超载、随意变道、闯禁令标志、应变能力差、车容车况差、车辆安全性能差(特别是制动系统)等情况都是可能诱发的原因。

二、预防办法和措施

(一)加强对驾驶员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的教育。

(二)加强对乘车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要把头、手伸出车窗外。

(三)选择经验丰实、驾驶技术熟练、驾龄较长、自觉守法的同志担任校车驾驶员。

(四)选择认真负责的老师随车,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五)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出车前要对车容、车况、安全性能(特别是制动系统)进行检查。

(六)不准违法超载、超速。

(七)有条件的学校为低年级学生配备保险带。

(八)租赁的校车也适用本预案。

三、应急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报警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家属等。

(二)报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先口头后书面)。

(三)处置乘车人员。

1.发生受伤者,要尽快及时送医院救治。

2.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及时做好同乘学生或教师的护送工作。

(四)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并参与调解。

(五)及时做好学生及家长安抚工作,控制事态,维[教客网,教育资源,提供免费课件,免费教案,免费试题,免费论文,舞蹈视频,幼教资源,版报大全,公文大全,剧本下载!]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六)如有伤亡事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教师车祸根据政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七)保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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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全文共 1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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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建筑工程是高发区。墙体拆除、房屋建筑工程领域是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施工安全事故方面的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基础及附墙作业过程中常见的事故防范措施

1.常见问题

① 基础地耐力不符合塔吊规定要求,不采用打桩或灌注桩措施而盲目施工,导致塔吊安装后基础沉降幅度大,垂直度倾斜超过规范而发生事故。

② 基础钢筋短缺或混凝土浇筑不密实及养护期未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够,而安装塔吊导致事故发生。

③ 因工程结构需要,塔吊附墙距离不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附着杆超长。在作业过程中无专项方案及计算,或附着杆采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材制作。焊接作业时,焊 缝虚焊、假焊、咬肉导致焊缝撕裂或杆件折段而发生事故。

2.防范措施及方法

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制作基础,地耐力要符合基础要求。基础钢筋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不得随意增大或减小。浇筑时混凝土等级不低于C35,浇筑结束后要蓄水养护做好试压块(7d 及28d 两组),做好沉降观测点,待试压混凝土强 度达到95%以上再进行整机安装。安装后要定期对塔吊垂直进行观测记录。 超长附墙受力要有厂方设计或单位技术工程师进行验算并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用合格原材料制作。在焊接过程中要派专业持证焊工进行作业,焊接要严格按照附墙方案要求进行焊接。 了杜绝塔吊重大事故的发生。

看过“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施工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一)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二)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实行考评,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三)夯实企业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四)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

(六)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七)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八)建议各级主管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人员、职能、经费”问题。

(九)加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力度,把好入场关。特别是对塔机等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采取备案、准入制度,强化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对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实行登记、验收、检测制度,使起重机械的管理逐步规范化。

(十)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并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安全工作的违章情况、评估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对于“三类人员”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按相应规定扣减商务标书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酌情给予暂停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处分。

(十一)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而有针对性。

(十二)建立长效机制,严格依法管理,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旧村改造工程安全管理依法纳入管理的轨道;强化基本建设程序及手续的严肃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允许无手续的工程开工;强化村镇建设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主行为,取缔私自招投标、非法招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的状况,不允许施工队伍从事手续不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

(十三)不得随意转包、分包、雇工,严格鉴定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从根本上铲除安全生产隐患。此外,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和特种设备正当操作,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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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全文共 1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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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那么具体的安全事故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责任事故方面的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监总局新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审议通过,7月27日正式公布,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年内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瞒报谎报,以上这些行为在2010年10月起都将被从重处罚,甚至可罚“最高值”。

《规则》列出了12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令限期改正却逾期未改正;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持续违法;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瞒报、谎报;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等。

出现这12种情形中的一种,处罚标准就要选择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但是不能高于处罚上限。

相应的,规则也列出了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安监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其中“立功表现”指当事人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

看过“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划分及整改措施

(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责任分析。

(4)事故性质的认定。

(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通过对事故类型的分析和确定、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确定、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析,才能对一起事故的分析比较完整。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

安全事故处理应当注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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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简述烧伤急救处理办法

全文共 1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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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病人发生意外以后,病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受到了影响,护理是恢复健康的保障,如果护理不当,病人可能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在治疗的过程当中,也会影响治疗的进程。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烧伤急救方面的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生烧烫伤应及时适当处置

1、对创面降温,立即用凉水冲洗半小时左右,至脱离冷水后疼痛减轻。

2、对烫伤创面不是太大、太深的,也就是Ⅰ度、浅Ⅱ度烧烫伤,可在创面冲洗后,拭干,迅速涂抹京万红软膏,不要给创面涂抹牙膏、酱油等,以防感染。如果烫伤面积较大且深,即深Ⅱ度、Ⅲ度烫伤,应在创面经凉水冲洗后,用干净的床单或敷料包裹保护创面,送往医院救治。

3、烧烫伤后往往皮肤立即起水泡并明显感觉到疼痛,可用消毒后的针把水泡挑破,把其中的水引流出来,不可将水泡皮撕去,以防细菌侵入而发生感染。如烫伤较为严重,衣服和表皮粘连,可用剪刀剪开衣服,慢慢脱掉,防止蹭掉皮肤,然后送医救治。

4、烧烫伤病人容易有口渴症状,不要给病人喝白开水、矿泉水,以免引发脑水肿和肺水肿等并发症。可让病人少量多次喝些淡盐水,以补充血容量,防止休克。

烧伤的临床表现及分类

1.Ⅰ度烧伤

又称红斑性烧伤,仅伤及表皮的一部分,但生发层健在,因而增殖再生能力活跃,常于3~5天内愈合,不留瘢痕。

2.浅Ⅱ度烧伤

伤及整个表皮和部分乳头层。由于生发层部分受损,上皮的再生有赖于残存的生发层及皮肤附件,如汗腺及毛囊的上皮增殖。如无继发感染,一般经1~2周左右愈合,亦不留瘢痕。

3.深Ⅱ度烧伤

烧伤深及真皮乳头层以下,但仍残留部分真皮及皮肤附件,愈合依赖于皮肤附件上皮,特别是毛囊突出部内的表皮祖细胞的增殖。如无感染,一般需3~4周自行愈合,常留有瘢痕。临床变异较多,浅的接近浅Ⅱ度,深的则临界Ⅲ度。

4.Ⅲ度烧伤

又称焦痂性烧伤。一般指全程皮肤的烧伤,表皮、真皮及皮肤附件全部毁损,创面修复依赖于手术植皮或皮瓣修复。

5.Ⅳ度烧伤

烧伤深及肌肉、骨骼甚至内脏器官,创面修复依赖于手术植皮或皮瓣修复,严重者需截肢。

6.浅度烧伤

创面在伤后21天内自行愈合的烧伤,包括Ⅰ度烧伤和浅Ⅱ度和部分较浅的深Ⅱ度烧伤。

7.深度烧伤

创面自行愈合需要21天以上的烧伤。包括较深或伴感染的深Ⅱ度烧伤、Ⅲ度烧伤和Ⅳ度烧伤,通常需要手术治疗。深Ⅱ度烧伤表皮发白或棕黄,去除坏死皮后,创面微湿或红白相间,感觉迟钝,可见粟粒大小的红色小点,一般需3~4周愈合,Ⅲ度烧伤局部表现可为苍白、黄褐色、焦黄,严重者呈焦灼状或炭化,皮肤失去弹性,触之硬入皮革,干燥无渗液,感觉差,需要手术植皮治疗,愈合后有瘢痕。

8.中度烧伤

成人烧伤面积在11%~30%之间(小儿5%~15%)或Ⅲ度烧伤面积在10%以下(小儿5%以下),并且无吸入性损伤或者严重并发症的烧伤。

9.重度烧伤

成人烧伤面积在31%~50%之间(小儿16%~25%之间)或Ⅲ度烧伤面积在10%~20%之间(小儿10%以下),或成人烧伤面积不足31%(小儿不足16%),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情况严重或有休克;②复合伤(严重创伤、冲击伤、放射伤、化学中毒等);③中、重度吸入性损伤;④婴儿头面部烧伤超过15%。

看过“简述烧伤急救处理办法”

家庭烧伤急救处理方法

医师指出,烧伤病人的护理要注意预防感染。接触患者以前要洗净双手,保持无菌操作。医生要细心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并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治疗。

迅速去除致伤原因,如尽快脱去被沸水、沸油浸湿的衣服;用水将火浇灭,或就地慢慢打滚,压灭火焰;用棉被、毯子迅速覆盖着火处,使之与空气隔绝。

切忌衣服着火时站立或奔跑呼救,以防呼吸道烧伤。如为液化气起火,应立即关闭气瓶阀门,避免引起爆炸,并立即离开现场;对于所有热力烧伤的患者宜立即将创面放于自来水下淋浴或浸于冷水中,一般为1—3小时,不仅能止痛,而且可以明显减轻烧伤严重程度。

烧伤后创面一定要保持清洁,防止再污染,不能涂用酱油、龙胆紫、红药水等有色物质,以免影响医生对创面的进一步观察,更不能抹盐于创面。应使用专门治疗烧烫伤的药品,如湿润烧伤膏、烧伤油1号等。

烧烫伤后,伤员可口服适量烧伤饮料或含盐的饮料,如加盐的豆浆,米汤,热茶;不喝白开水,以免引起呕吐,水中毒等。

特殊烧伤的应急处理:对于电烧伤者,应立即切断电源,用不导电的物品(如木棒、塑料物品等)拨开电源,并扑灭着火衣服,在未切断电源之前,急救者切忌接触伤员。对于浓酸、浓碱烧伤,立即用大量清洁冷水彻底冲洗,至少30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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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触电时的急救办法

全文共 1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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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当身边的人不小心触电时不能盲目地去救援,要掌握正确的急救方法,否则自己也会受到伤害。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触电方面的急救办法,供大家参考。

意外触电的急救方法

1、火速切断电源。立即拉下闸门或电源开关,拨掉插头,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施救者利用竹竿、扁担、木棍、塑胶制品、橡胶制品、皮制品等挑开接触病人的电源,使病人迅速脱离电源。

2、未切断电源之前,抢救者切忌用手直接拉碰触电者,这样会导致自己也立即触电而伤,因为人体是导体,极易传电。

3、如果患者仍在漏电的机器上,应赶快用干燥的绝缘棉衣、棉被将病人推拉开。

4、确认触电者心跳停止时,急救者在用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后,才可使用强心剂。

5、触电灼烧伤患者应合理包扎。在高空高压线触电抢救中,要注意再摔伤的可能性。

6、急救者宜穿胶鞋,跳在木板上保护自我。心跳呼吸停止的触电者可往静脉注射肾上腺素或异丙肾上腺素。血压低者可注射阿拉明、多巴胺。呼吸不规则者可注射尼可刹米、山梗菜碱。

触电时的急救方法

1.发生触电时,较重要的抢救措施是先迅速切断电源,再抢救伤者。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座,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也可直接拉下漏电开关(空气开关)总闸;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座(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的斧头切断电线。

2.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皮带、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若触电发生在低压带电的架空线路上或配电台架、进户线上,可立即切断电源,救护者迅速登杆或登至的地方,并做好自身防触电、防坠落安全措施,用带有绝缘胶柄的钢丝钳、绝缘物体或干燥不导电物体等工具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4.切断电源拨开电线时,救人者应穿上胶鞋或站在干的木板凳子上,戴上塑胶手套,用干的木棍等不导电的物体挑开电线。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不得中途停止,一直等到急救医务人员到达。

高压触电急救方法

1.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的方法:

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迅速使其脱离电源。

①脱离低压电源:(拉、拔、断、挑、拽)

可以拉开就近的开关;拔下就近的插头;取下就近的熔断器;用绝缘工具挑开或剪断导线;还可拉拽触电者干燥的衣服(不得触及其身体);或用绝缘物将触电人套住拖拽离电源。

②脱离高压电源:

尽快通知电网有关部门停电,拉开有关开关或跌开式熔断器;投掷裸导体使线路短路(慎用),迫使上级断路器掉闸。

2.现场急救方法:

触电人脱离电源后,应在现场适当地点迅速投入抢救。

①人工呼吸(触电人呼吸停止):

⑴使触电人平躺,头部尽可能后仰,背部适当垫高。

⑵使其呼吸道畅通(解开衣领纽扣、领带、腰带,清除口中异物)。

⑶口对口呼吸时,应捏住其鼻孔。

⑷吹入气的时间约2s,气量约0.8-1L(约一大口),放松时间约3s。(吹2放3)

⑸在一吹一放期间,应能看到触电人胸部有起伏。

⑹持续进行,不能中断,直到其恢复呼吸为止。

⑺触电人恢复呼吸后需要继续监护,以防其呼吸再次停止。

看过“触电时的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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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北京雾霾怎样形成的和解决办法

全文共 1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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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雾霾最大的地方怎么可以不算上北京,为什么北京雾霾那么严重呢?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治理呢?以下就是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治理北京雾霾的方法:

第一、在秦皇岛和河北东部建造多座核电站【渤海湾虽然有郯庐断裂带但是渤海湾太浅了传播不了地震引起的海啸,而且渤海湾基本在北温带,台风很少来,所以也不用担心台风引起的风暴潮】,建造核电站的原因是用核电站取代火力发电厂【也可以在内蒙古建造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发电厂等清洁能源取代火力发电厂】。

第二、建造地热井利用地热来取暖来取代煤炭燃烧锅炉的供暖模式【北京北边就是燕山断裂带,西边就是汾渭断裂带,不可能没有地热资源吧?实在不行可以使用核电形成的热能供暖】。

第三、保留部分火力发电厂,和炼钢厂并且给每家炼钢厂,火力发电厂等编号,本周单号可以允许双号不能运行,下周双号运行单号不准运行。

第四、解决农村秸秆焚烧的问题,大力提倡秸秆资源回收,国家对这块进行补贴。

第五、减少北京机动车持有量,发动演员,明星,歌星等有影响力的人宣扬环保知识,提倡环保出行【可以拍摄环保出行的视频在央视和各大地方电视台播出】。

第六、授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将不作为的环保部门官员撤职【永久性的,不让他到其他岗位任职。】

第七、刑法立法,偷排污染气体的一旦查实一律法办【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得了,偷拍污染气体导致雾霾影响国民健康,这算危害国家安全了,不仅得判刑还得重罚,以该工厂总资产50%来定,轻的罚款其总资产的20%,重的罚款其总资产的70%。】

第八、设立雾霾管制研究委员会,具有执法权,全国各地巡查看看有没有不作为的环保局和偷排的厂子。

雾霾的危害:

PM2.5浓度的增加可能是极端天气事件增加的原因。PM2.5影响大气辐射平衡,导致地面越来越冷、大气越来越热,严重影响区域和全球气候变化,可能加剧区域大气层加热效应、增加极端气候事件。

细粒子污染是全球性重要环境问题之一,从1975年以来全球范围内,除欧洲以外,细粒子浓度都在明显上升。PM2.5浓度的增加会引起城市大气酸雨、光化学烟雾现象,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阻碍空中、水面和陆面交通。

霾含湿度比较高,可以直接传染细菌和病毒。PM2.5又称为可入肺颗粒,能够直接进入人体肺泡甚至血液系统中,直接导致心血管病等疾病。PM2.5的比表面积较大,通常富集各种重金属元素和有机污染物,这些多为致癌物质和基因毒性诱变物质,危害极大。PM2.5污染会增加重病及慢性病患者的死亡率,使呼吸系统及心脏系统疾病恶化,改变肺功能及结构,改变人体免疫结构。中科院研究已经基本证明大气污染与呼吸道疾病死亡率正相关。北京市近年肺癌患病率显著提高,2012年平均每天确诊104个肺癌病人。对广州市肺癌致死率与灰霾关系的研究表明,考虑7年滞后期,肺癌致死率和气溶胶消光系数的相关系数高达0.97。

北京雾霾的原因:

第一、火力发电厂和燃烧煤炭供暖,矿场挖矿,炼钢厂炼钢等大型厂房燃烧煤炭等导致的粉尘和烟霾。

第二、城市汽车尾气排放【北京是世界上人口最拥挤的城市,人口达到了2500万,机动车辆很多。】

第三、农村秸秆燃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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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分析

全文共 2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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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或32号文),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研究认为,这是在国有混合所有制改革变化较关键时期一个重要政策,其对市场影响深远。下面小编带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分析,欢迎阅读。

研究发现,实际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在进行着连续的改革,近年其配套政策也体现出一个密集态势。据《上海证券报》信息显示: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国资改革情况时表示,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还有9个文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全部制定完成。

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时机来看,正逢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一个重要期,供给侧改革及相关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国有资产交易有一个明确而适用的政策,可以说这构成了《办法》出台的重要因素。

我们观察发现,《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第一部分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本条前述两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和信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两个层面给以了重要规定,即资产交易与信息公开。其对未来相关企业此类行为将形成较大促进,对于相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国资保护与信息公开将形成重要影响。

1、信息披露公开透明,注重核心环节

我们研究发现 ,《办法》对环节信息披露规定更加明确。比如披露日期、相关方披露信息的内容、定价原则等均有明显的界定。比如资产转让方面的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等。由此研究来看,根据《办法》,国资交易在评估、定价、挂牌、调价、付款等众多环节都有了具体规定,并且,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时间也得到明确。例如:产权转让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还有增资部分,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等。

总体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对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进行了多方位的规范,强化资产交易与信息披露,使得国有企业交易处于依法规范、阳光交易的大背景之中,因此未来法律层面与资产评估、相关中介机构业务形成重要影响,其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保护职工、债权人利益的一个重要政策,其对相关上市公司影响较为深远。

【特别声明】本报告由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资质,本报告为市场分析报告,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我们认为可靠的已公开资料,但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报告中的信息、意见等均仅供参考之用,不构成所述佐证。

2、资产交易领域强化批准

相比于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发布的《办法》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增资”与“资产转让”两类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详细规定。其审核原则、定价原则、流程等均有明确界定。我们看到此前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股份制背景下的产权交易,新《办法》则关注到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会遇到的新问题。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办法》第五条规定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从内容来说,《办法》主要强调了国资交易中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这也体现供给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处置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规定。其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

1、关于企业产权转让。观察分析发现,其第七条至三十二条明确了转让方式、条件、工作日期等多个规定。比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明显的看到审批环节得以加强。

2、关于企业增资。《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也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3、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实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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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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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于7月1日公布生效。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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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7.01

【生效日期】2016.07.01

【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君按:新老3号令均强调对资产(产权)交易(转让)的监督管理,均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监管目标。区别是:新3号令将“国有产权”改为“国有资产”,但在正文中仍存在“产权转让”和“资产交易”混用的现象。通读全文,新3号令中资产交易在概念上包括产权转让和狭义资产交易。同时新3号令增加了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义丰富,意义深远。】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君按:重大变化!新3号令将企业增资纳入进场监管范围,弥补了老3号令的漏洞。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增资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将三类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纳入进场监管范围。扩大了监管范围,降低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君按:政府部门、机构或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100%的。

“政府部门”指的是组成各级人民政府的部、委、行、署、厅、局等,调整或变更这些部门必须经过人大的批准,任命、免去这些部门的行政首长需要经过人大会的批准。这些部门的行政首长有权利参加各级政府会议。

“政府机构”指的是各总局、总署等,各级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这些部门的设立及其首长人事任免事务等事项,而无需经过人大及其会。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受政府领导,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君按: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为大股东,且合计持股达51%以上的企业。不纳入监管的情形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单一或多股东,下同)合计持股超过50%,但大股东不是上述单位的,不纳入监管;(2)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合计持股为50%以下(含),不论大股东为谁,均不纳入监管。】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君按:总结:未超过50%的含有国有成分的企业的再投资,不纳入监管范围。】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君按:将本条(一)、(二)和(三)以“持股比例+大股东”作为判断依据变更为“股权比例+大股东+实际控制”作为判断依据。后果:监管范围扩大和监管边界不清晰。

综合(一)到(四),不考虑“实际支配”情形,结论是:未超过50%的含有国有成分的且大股东不为上述主体的企业的再投资,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君按:老3号令规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新3号令将其删除。鼓励转让和交易的意图十分明显。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资产直接剥夺了上市交易的权利,确属违背法理。完全可以通过事后的救济予以弥补,虽可能有悖公平,但提高了效率。当然,这些交易都需要在已有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君按:其实二元监管模式并没有变,实践中一直如此。国资监管机构监管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监管其下子企业。】 #p#副标题#e#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君按:明确资产转让需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君按:将资产转让进场的范围交给了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决定资产的种类和金额。】

第五十条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君按:本条按照不同的转让底价设定两种公告期间,资产价值高的公告期就长。但是没有规定资产打包的标准,如何防止将资产人为拆分,而有意缩短公告期,这是未来的难题。】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限制谁买,但有例外情况。】

第五十二条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分期付款,但是原则之外的是什么情形?如何审批?需要实践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

【君按:为适时增加产权交易机构提供可能,同时肩负建立对产权交易机构评定和审查的机制。】

(四)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君按:要打破一个省一个产权交易机构且垄断本省业务的局面,要不受地域限制,鼓励在更大的范围、跨省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

(三)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六)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三)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

(四)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

(五)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六)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君按:不仅是事前审核,也不仅是事后监督,而是动态监督,全程监督。】

第五十六条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第五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君按:新3号令提倡在国有资产交易中发生争议的,先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诉讼或仲裁。如果争议方跳过调解,直接仲裁或诉讼,也是可以的。】

第五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君按: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第六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六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三条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君按:老3号令将金融类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作为例外对待,新3号令增加了文化类国有资产交易。】

第六十四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由各级 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君按: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对子企业的交易可以另行授权,不受本办法规制。】

第六十五条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君按:即境外国有非控股企业、非实际控制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不受本办法规制;境外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受本办法规制。】

第六十六条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 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君按:各类基金投资企业的对外转让不受本法规制。】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君按: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本条提及的控股权并未明确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按照目前国资监管的政策,应做扩大解释,同时相对控股应结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实际控制进行理解。】

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成为强制性要求。该制度将对重要子企业、重要事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认定权利交给国家出资企业,该制度会因各家企业的标准不同而有差别,以至于会产生扩大或限制上报事项的结果。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协商确定一家报批,协商不成如何处理?并未规定。如果此种情形发生,应该分别上报或提请共同的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协调确定。】

第九条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君按:产权转让的决策以书面为原则,以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当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存在冲突的,应以企业章程为准。】

第十条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君按:与老3号令相比,对职工保护力度大大加强。表现在:第一、扩大了保护的企业类型。老3号令第十一条是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程序中提及职工权益保护,难免理解为仅仅针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而新3号令并未做此限定,应理解为各种类型的企业;第二、审议程序更加严肃、严谨。老3号令对于涉及职工事项的,分为两种程序,即听取意见和讨论通过。普通事项是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安置的才是讨论通过。实践中,难免出现改制企业有意或无意误读两类权益的问题,出现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第三、增加了职工大会作为议事机关,更全面。很多企业没有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新3号令考虑到了这种情形,立法上更加周延。】

第十一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君按:与老3号令相比,首先,明确了审计的委托单位是转让方;其次,对于参股情形,考虑到审计的难度和成本,允许使用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君按:新老3号令对评估机构的委托、确定和转让价格的确定,没有变化。变化在新3号令重点强调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才需要评估,是否确立了“有限评估原则”,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的产权转让不需要再评估,可以直接转让?尚需要有关机关进一步明确。】

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君按:新3号令正式确立了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同时,鼓励披露时间尽可能延长。老3号令规定披露时间为20个工作日,新3号令修改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君按:重大变化!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披露时间变为不少于40个工作日,即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进行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预披露,再加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正式披露,总披露时间延长到不少于40个工作日。这也就意味着,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时间至少被延长一倍。对于很多国企习惯性赶最后一班车(12月31日前完成交易)的,尤其需要注意了。】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君按:本条表面上看是限制有针对性设置资格条件的,其实是允许的,准确的说是有条件允许,即不存在明确指向、不违反公平竞争,同时进行备案即可。】

第十五条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君按:信息披露的项目增加了,披露的内容更明确了,由老3号令的七大类增加到现在的九大类。尤其是转让底价、管理层收购、股东优先受让权和竞价方式这些非常重要的信息的进一步明确,让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和公正。】

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君按:明确了披露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由转让方负责,而不是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也不是产权经纪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君按:重新披露的时间要求同一个新项目的要求。】

第十九条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君按:正式披露信息之日(不是评估基准日)超过12个月未转让成功的,需要重新启动程序。评估基准日在前,信息披露之日在后,因此12个月只是理想时限,大多情形是未到12个月的时限,评估可能就需要重新进行了。】

第二十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君按:补充信息披露,视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应重新起算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君按:受让资格确定的最终决定权在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不在产权交易机构。若因受让方登记发生异议引起诉讼的,估计产权交易机构会经常做被告,但最终却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君按:互联网+一切的时代,产权竞价也不例外。目前,网络竞价是使用最多的方式,没有“之一”。各家产权交易机构都不想在价格之外增加其他权衡指标,以免受到质疑,引起纠纷。但价格衡量一切显然不是到哪都灵验的。】

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君按:即过渡期,目标企业经营性损益不影响交易价格,亦不影响交易条件。只能以其他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君按:很重要,条款表述很清晰。主要是防止通过产权转让规避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君按:交易价款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场内结算为原则,场外结算为例外。】

第二十八条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君按:新3号令的新规定。让交易更透明,尤其是成交价格的公告。】

第三十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君按:分期付款的,是支付全部价款还是支付首期款,产权交易机构才出具交易凭证。目前实践操作的做法是,支付首期款即可以出具交易凭证。】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君按: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两种情形: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协议转让和同一出资企业内部的转让。可适用范围很小。非公开协议转让是被严格限制的。】

第三十二条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君按: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也需要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君按:本条款其实是规定了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无需专项评估的情形,即符合(一)或(二)情形的,可以不必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转让价格即可。】

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君按:新3号令对协议转让审批需要提交的文件进行详细的列明。其中明确,协议转让必须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p#副标题#e#

第三章 企业增资

【君按:本章为新3号令的增加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比不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本条款(一)到(四)均是按照这两条原则设计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君按:信息披露不分预披露和正式披露,不少于40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君按:投资方资格审查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增资企业,而不是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君按:增资中遴选投资人的方法较产权转让,增加了新的方式,即竞争性谈判。何谓竞争性谈判?如何操作?需要产权交易机构和增资企业共同进一步明确。】

第四十三条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君按:不同于产权转让,增资可以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增资。】

第四十四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君按:与产权转让有两点不同:第一、增资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即可出具交易凭证,不要求增资现金交付或资产交割,这显然与产权转让不同。第二、公告内容中增加了投资方名称,而产权转让中,受让方名称不作强制披露。从而形成了“谁参与了增资要向社会公开,谁购买了产权可以保密”的局面。】

第四十五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君按:本条会成为增资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操作的严重漏洞!尤其企业原股东为非国有企业的,为这种规避监管提供了无限可能。赋予债转股这种特权,也为金融机构入股国企提供了便利。】

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君按:非公开协议增资的,必须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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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孩子耳朵疼的原因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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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孩子因为耳朵痛而难受的样子,家长一定非常心疼和着急,想要治好孩子的耳朵痛,首先我们要知道病因。但是到底什么原因导致小孩耳朵痛?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一些小孩耳朵痛的原因,希望对各位家长们有所帮助。

如何治疗小孩耳朵痛

当您按压婴儿或幼儿的耳珠(耳屏,耳朵外部正面小小突出的软骨)时,如果孩子转头逃开,并表达剧烈的不舒服感时,即可确认是耳朵痛了(照片4)。然而孩子若经常用手去拨弄耳朵,这表示疼痛处更可能在口腔内,而非耳朵。感冒可能会引发中耳炎(Otitis Media),病毒感染的中耳炎特别痛,因为短时间内耳膜附近就会形成水泡,当这些水泡破裂时,会流出有血丝的分泌物,疼痛通常会持续一整天。化脓性中耳炎,在10%~20%受感染的鼓膜脓液流至外耳之后,疼痛很快就消失了;若没有流出,疼痛通常还会再持续一两天。若中耳炎延误处理,另外一耳也常会遭受波及。

总而言之,针对以上所提的耳朵疼痛情形,请将敲碎的洋葱或温热的洋甘菊花装入小袋中,敷在耳朵痛的地方以减缓疼痛

通常发烧的情况在三天内会明显缓和下来,如果发烧持续更久或出现其他症状,那么就必须请医师再检查一次,以排除并发症状的可能。服用退烧药无助于治愈。中耳炎化脓的分泌物通常会持续5~10天甚至更久,但不会造成听力受损,然而定时的监控还是必要的。婴儿的耳朵有时候会没有任何先兆地突然流出分泌物,然后又突然停止,在此建议做详细的后续追踪检查,并且做好保暖工作,适当增加衣物及帽子,因为再度复发会让宝宝病得非常严重。有时为了要让脓液完全流出而采取Myringotomy(鼓膜切开术),不过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这几乎是不必要的。此外,耳朵干得太快也比较容易再度复发,特别是当硬痂皮产生时,化脓物即可能受到阻塞。在此状况下,孩子体温通常会再度升至38℃以上,必须立刻就医。

耳膜受损,一般来说都能自然痊愈,除非特殊情况。通常先天性黏膜缺陷很少与耳朵习惯性化脓的发展有关。根据医疗文献及我们的经验,中耳炎很少需要用抗生素治疗。如果懂得用适当、自然的方式来增强身体的抗感染能力,那么身体就会变得更为健壮,旧病复发的状况就会较少出现。

治疗

中耳炎的治疗必须由医生来执行。通常都会连同上呼吸道感染、鼻黏膜炎、腺体肿大或扁桃腺炎一并治疗。

对于慢性发炎的案例,建议采用欧当归属的根部来治疗:将烘干的根茎压碎,用一汤匙热水泡五分钟,每天喝一杯,分成数小口在不同时间喝完。除此之外,当然还有许多其他有效的治疗方法。但在痊愈后3~4周,记得要做追踪检查。

对于单纯的中耳炎感染,通常会采用欧当归属(Levisticum Rh 3X)制剂,每小时十滴,或者Erysidoron I滴液(Apis 3X及莨菪-Belladonna 3X),依年纪大小5~10滴酌量使用,每天4~6次,或者也可以采用Apis或欧当归属-Levisticum 3X/4X药剂每小时五颗,都有很不错的疗效。

耳朵有时会产生一些无害的分泌物,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水进入耳道导致耳垢软化,流出时看起来就像脓一样。有时候我们在枕头上看到一小块棕红色的“血渍”,其实可能就是耳垢软化流出而已。

小孩耳朵痛是什么原因

导致儿童耳朵痛的原因很多,而中耳炎则属于其中最有可能因素之一。若孩子患了中耳炎,主要表现为耳鸣、耳痛、听力下降和耳道流脓等症状。其他一些原因有:

1、本身生理有缺陷,或是哺乳位置不当。如横抱哺乳或平卧吸吮奶瓶,乳汁易经咽鼓管进入中耳也可引发感染。

2、耳朵进水

禁用硬物掏耳,防止鼓膜损伤。因为小儿的咽鼓管较短,宽而平直,感染易经咽鼓管进入中耳,如果处理不及时,中耳腔内的脓液可因压力增高而穿破鼓膜流出,所以儿童在游泳时更应注意预防耳部进水。

3、感冒因素

儿童耳咽管比大人的短,而且宽,因此,儿童口腔、鼻腔的液体很容易返流到中耳腔,以致引起中耳感染;同时,儿童的抵抗力低下,也容易诱发上呼吸道感染,甚至导致急性化脓性中耳炎。

4、感染

小孩耳朵痛怎么办

首先,需要记住的是治疗急性中耳炎的关键在于清除中耳积液,改善中耳通气引流。这时,家长要督促孩子加强身体锻炼,防止感冒。如果孩子患有急性鼻炎或咽炎应该及早治疗,积极治疗

其次,要注意正确的擤鼻方法,堵住一侧鼻孔擤另一侧鼻孔,要注意饮食休息,患病期间,尤其是鼻塞症状严重时要尽量避免乘坐飞机。

最后,最好带孩子去五官科看看,不要耽误了孩子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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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月经提前的原因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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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女性的月经周期为28天左右,如果月经来潮周期总是提前7天以上,甚至1个月内两次来潮者,则称为“月经先期”,亦称“月经提前”或“经早。那月经提前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吧1

月经提前怎么办

一般来说正常的月经总是差不多能够准时到来的。但是有些女性朋友的月经却老是提前,这就使月经周期缩短,让她们感觉很烦恼。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让月经不提前呢?月经总是提前怎么办呢?

在例假期间,往往会由于身体的某些不适,情绪烦躁不安、易怒或抑郁,而情绪波动反过来又会影响月经周期。所以要维持心情明星,自我调剂情绪,以减轻月经周期期的不适感觉。此外,月经周期期要注意休息,维持充足的睡眠,以增加体力。幸免强烈的体育运动和重体力劳动,可以参加一些轻松的运动,如体操、散步等。

月经提前怎么办呢?中医学以为治疗例假提前应先明确病症原因,即可对症施治。治疗月经周期不调,一般会从补肾、扶脾、疏肝、调理气血着手。中医以为经水出于肾,故调理月经周期的根本在于补肾。经过调理使得肾气充足,精血旺盛,则月经周期自然通调。补肾法以填补精血为主。脾的功能是化生血液,补脾胃可以充足身体的血源。扶脾法以健脾升阳为主。而疏肝理气的目的则在于调畅气机,疏通气血,如果气血调和,则月经周期通调。疏肝法须把握郁结之主症。传统医学辨症施治,应用补肾扶脾,理气活血法负气血调和,阴生阳长,脾胃健,精血旺则流自畅。

月经提前的原因有哪些

很多女性可能都遇到过经期提前的状况,那么经期提前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一般来说,月经提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5方面:

原因1:情绪发生波动。大喜大悲、生活、工作压力大,都会对女性内分泌产生影响,从而导致月经提前。

原因2:身体器质性病变。妇科炎症、甲状腺疾病、脑瘤,这些疾病,都会大乱女性月经周期,引起月经提前现象。

原因3:生活环境发生变化。搬家、工作调动等外界环境的变化,会使有些女性月经周期发生紊乱。

原因4:药物影响。有些药物服用后,会导致女性内分泌紊乱,如一些避孕药、放化疗药物,治疗精神疾病药物等,停止服用后,月经一般会逐渐恢复正常。

原因5:节育环的影响。有些妇女佩戴节育环后,就会发生月经提前。

原因6:中医认为气虚和血热是月经提前的原因。中医认为,气虚者脾弱,血热者血流过快,都会导致月经提前。

月经提前注意事项:

(1)宜多食新奇水果和蔬菜。

(2)忌食辣椒、大蒜、韭菜、生菜、肉桂、咖啡、胡椒、羊肉、狗肉、鹿肉、酒等动火助热食品。少食鲨鱼、蟹、山楂、桃子、红糖等有活血作用的食品。

(3)月经周期前期和行经中不宜参加太重的劳动和太激烈的活动。

(4)心情烦躁有碍经期调整,故宜豁达大度、舒适和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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