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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

抵债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抵债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抵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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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有哪些适用条件

全文共 8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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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在民间借贷中,以物抵债并不罕见,那么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

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以物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还须有债权人的受领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时,才发生给付的效果。代物清偿只是给付标的的改变,作为清偿之目的,仍应实际履行后才发生清偿的效果。所以,代物清偿的要物性与清偿一样是顺理成章的。以物抵债同样如此,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抵债行为并未改变原债的同一性,所以,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消灭。因此仅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故从抵债的目的来看,应坚持其实践性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从该规定看,只有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债务才算消灭,基于此可以推断出抵债协议的实践性。

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

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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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用来抵债吗

全文共 1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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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法律知识。

名律点评:

被告四冶上海分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为有效票据。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具有流通性,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年丰公司作为系争汇票的收款人在汇票中签章将汇票权利背书转让给原告,该背书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四冶上海分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四冶上海分公司对原告的抗辩因年丰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切断。系争汇票载明的到期日为2014年5月27日,原告作为持票人应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案中原告虽未按照上述期限提示付款,但系争汇票仍在票据时效内,原告之票据权利并未丧失。原告作为持票人在票据时效内向四冶上海分公司主张权利,四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付款人仍应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四冶上海分公司是四冶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四冶公司承担。

相关知识:

申请资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

2.背书连续、要式完整且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3.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4.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5.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供保证人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6.贴现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商业承兑汇票的申请条件: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能够提供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

3.要求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必须是合法且要素齐全,即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票据法》[2] ,符合制度规定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汇票上没有“不得转让”和“质押”等字样

4.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

5.贴现申请人经济效益及资信情况良好

6.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争议焦点:

汉淮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能否向出票人四冶上海分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一种观点认为:汉淮公司作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理应享有票据权利,也当然的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四冶上海分公司向年丰公司出具汇票是委托年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伯华采购钢材,王伯华将汇票用于个人民间借贷显然不是合法情形,原告取得汇票存在恶意和重大过失,且汉淮公司与年丰公司并无真实交易,汉淮公司没有支付对价,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案情回放:

四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付款人和承兑人于2013年11月28日出具1张号码为quduwenX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记载出票金额100万元,收款人为年丰公司,汇票到期日2014年5月27日。同日,四冶上海分公司出具公司保函,称其因贸易结算向年丰公司开出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其承诺在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以银行贴现比例兑付,票据最终受益人为票据到期持有人,如其到期拒付,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所在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票据到期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5月29日,四冶上海分公司向年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伯华出具授权书,授权王伯华负责四冶上海分公司建筑工地建材采购等相关事宜,授权书有效期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

王伯华曾因经营所需向上海汉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汉淮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焕川借款40万元。为归还欠款,王伯华(甲方)与陈焕川(乙方)于2014年1月9日达成备忘录,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兑换号码为quduwenX、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甲方归还乙方借款40万元由票款内先行扣除,乙方收票后于2014年1月18日前支付甲方现金40万元,汇票到期日甲方支付乙方利息补贴20万元,利息补贴可以视甲方届时先行现金兑票行为作月息4万元按月数退回。备忘录达成后,年丰公司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汉淮公司,并向汉淮公司交付了前述公司保函。陈焕川于2014年1月9日向王伯华支付2万元现金,于2014年1月21日通过其妻曹美秀账户向王伯华支付38万元。

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因未能及时前往银行要求承兑付款,致使汉淮公司至今未能收到汇票等额款项,汉淮公司起诉要求四冶上海分公司以及四冶公司向汉淮公司支付汇票款1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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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法还债 工资可以抵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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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无力还债等等。那么债务人无法还债工资可以抵债吗?

如果欠条到期了债务人不还钱,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要求债务人还钱。只要债务人有工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工资来还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月在执行对方工资还钱的时候法院需要先扣除一部分工资来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将债务人的工资全部用于还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法院不能执行的财产

绝对不能执行财产包括由立法规定的不可执行财产:

一、被执行人、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财产。

二、被执行人获得的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

三、有关抚养子女的债权、赡养父母的债权,被执行人的基本保险基金。

四、被执行人从事职业、技艺或手艺所必需的工具、物品和书籍,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有义务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保存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专项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相对不执行的财产是指一般不予执行,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才能执行,通常是不作为执行标的财产。

一、处于承包经营期限以内的土地财产权,只有在缺乏其他动产的情况下,才能独立于不动产单独予以执行。

二、正在航空运输中服务中的航空器、航线上航行的船只,铁路运行中的列车,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法律特别授权不执行。

三、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和物品。

四、一些物品只能在特殊的时间执行扣押。

通过以上关于房屋交易注意事项与维权方法的介绍,您是不是明白了许多呢?详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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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犬为主人抵债被拍卖,狗子:这个世界对我充满深深地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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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阿里司法的拍卖公告被顶上了热搜,引发了无数网友们的围观。据拍卖公告显示,北京朝阳法院将于11月10日上午拍卖一只四岁大的柴犬,起拍价为500元。小编开始还以为是个假消息,后来特意查证了下,没想到这个拍卖是真的。而相关的生效文书在裁判文书也找到了。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主人拖欠服务费被强制执行

被拍卖的柴犬名叫登登,是一只四岁大的雄性柴犬。登登此次被拍卖是源于一起经济纠纷案。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说,登登已经在他们这里生活了4年多。一开始,其主人还时不时将登登接回家中,并为登登办理了包年续费服务,一次性支付了1万元服务费。但从2015年2月再次送回登登后,服务中心就和其主人失去了联系,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也不回。于是,登登就此被滞留在服务中心。2017年,被拖欠两年服务费的服务中心将登登主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接走登登,并支付拖欠的寄养费用。但登登主人始终未到庭应诉,同年9月,朝阳法院判决服务中心胜诉。服务中心负责人汪女士介绍,案子赢了之后,服务中心还是想联系登登主人把它接走,毕竟它是一条生命,不是普通货物,还是想让主人把它接走。”但遗憾的是,认领公告发了好几次,主人迟迟没有出现。无奈之下,服务中心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主人发声: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10月31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执行庭法官和登登的主人越洋通话协商执行问题,同时在场的还有宠物中心、宠乐会的负责人。狗主人表示会支付拖欠宠物中心的所有费用,如果宠物中心愿意继续寄养,也会继续付钱。身在美国的狗主人肖先生通过电话跟执行法官说:我是狗主人,我想知道她的诉求是什么,多少钱我都拿,这些都没问题。对于把柴犬登登寄养在宠物中心后失联,拖欠寄养费和狗粮费4年有余一事,肖先生解释称,他一直在国外,其间丢失宠物中心的电话,猜想登登有可能被宠物中心交付给他人饲养,便没再联系。

肖先生说,自己目前在国外工作,也曾咨询过宠物移民事宜,预计需要一年的时间,且会产生更多的手续。如王女士愿意继续照顾登登,他愿意继续支付寄养费,并偿还此前拖欠宠物中心的62820元。肖先生表示这个事情上我是有过错的,但是我愿意承担所有的责任。

朝阳法院执行二庭的法官张伟说,若支付费用及狗的去留问题在11月10日之前解决,法院将停止对登登的司法拍卖。他表示,这是朝阳法院首次司法拍卖宠物狗。此前的弃养案例中,通常在执行阶段,主人便出面处理解决,“目前看该起案件得到了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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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的解决对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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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到期不能以货币资金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贷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与债务人签订的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债务人有效资产的处置权,抵偿贷款本息的方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以资抵债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制定政策,减免“以资抵债”

资产变现过程中的所有税费。这是因为,一方面不良金融资产大都产生于计划 经济时代或经济转型期,源于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这部分税费可视为改革成本而由国家承担;另一方面,抵债资产的经营目的是为了“抵债”, 不同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正常市场营运,因此可划入应收税费的正常商品流转之外,予以减免抵债资产变现的各项税费。

(三)健全法制,明确实施细则。规范“以资抵债”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对新《商业银行法》中“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作出司法解释,“两年内予以处分”,应理解为金融机构在接受“以资抵债”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将抵债资产变现或委托托管公司管理。

(四)制定不良金融资产托管条例。明确托管公司职责、权限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规定托管程序和各项实施细则,以规范抵债资产评估、过户、托管、变现、抵债的行为。

(五)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也是市场信用的基本。法院是金融机构保全金融资产的最后援助者,法院判决“以资抵债”时,应以抵债资产产权明晰为前提,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尽量减少金融机构的损失,有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六)建立公正的评估制度。首先,要组织成立一家被金融机构、国资局、房 管局三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以避免重复评估。其次,要从制度上保证评估的公正合理。为促使评估价格客观公正,必须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行为,严格专业资 产评估师的资格考核,并建立严格的资产评估师责任制度。

(七)尽快制定“以资抵债”资产处理损失的账务处理制度。完善相关的银行 会计制度,建立“以资抵债资产清理”账户,抵债资产的出租、经营所得收入,视作变现收入,加上变现后价款,抵减资产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后,即为变现净收 入,并以此冲抵贷款。未能清偿的贷款部分应计入呆帐损失,在会计期末以呆帐准备金加以冲销分析不良金融资产的成因,明确“以资抵债”处理过程中的各种问 题,从而制定政策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以资抵债”资产的营运效率,进而降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这对于促进国有银行商业化,更好地发 挥金融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与发展中资金融通的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为刻不容缓之举。

(一)建立一个独立于金融机构之外的专门机构,负责各金融机构接受抵债资产的管理及变现。

可否考虑由金融同业工会或由金融同业法律互助中心筹建或委托中介机构成立“抵债资产托管公司” (以下简称托管公司)委托方与托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收取托管标的的1%~3%o或托管经营纯收入的3%~ 5%的托管费;托管公司的职责可明确为:

1.有权自主选择和监督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对抵债资产进行科学评估。

2.根据委托方的《资产处置意向书》,以获取最大收益为原则,自主寻找变现途径,如房屋的租赁;或对尚能运作产生效益的工厂、酒店,聘请有关人员监控运作,委托拍卖、变卖、转让等,经营所得纯收益归委托方所有。

3.托管公司不参与抵债资产变现收益的分配。

4.托管公司应制定章程和操作规程,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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