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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全生产法规汇编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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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

全文共 1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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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依法打击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一)基本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规范,以《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为补充,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简介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0、江西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 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许可;煤监机构负责煤矿的许可;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许可;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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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全文共 1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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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要从自身角度就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安全第一,生产优先,以人为本的正确理念,坚决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切实摆正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开工、不安全不建设、不安全不运行,确保生产安全,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吗?

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将“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广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足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产,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广,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从安全生产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后果越严重。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广义上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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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全文共 1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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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伴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0、江西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 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许可;煤监机构负责煤矿的许可;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许可;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一)基本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规范,以《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为补充,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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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全文共 21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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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必然面对的一大难题,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一、 判断题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A : 正确

B : 错误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A : 正确

B : 错误

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A : 正确

B : 错误

4. 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A : 正确

B : 错误

5. 《消防法》规定,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在平时可作其他用途,提高利用率。

A : 正确

B : 错误

6.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但不能越级上报。

A : 正确

B : 错误

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部门管辖。

A : 正确

B : 错误

8. 对已经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A : 正确

B : 错误

9.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意见,对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报批稿,报各省省局审批。

A : 正确

B : 错误

10.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A : 正确

B : 错误

1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A : 正确

B : 错误

12.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A : 正确

B : 错误

13.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A : 正确

B : 错误

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A : 正确

B : 错误

15.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A : 正确

B : 错误

16. 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A : 正确

B : 错误

17.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 : 正确

B : 错误

18. 安全培训一般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机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拟定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A : 正确

B : 错误

19.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A : 正确

B : 错误

20.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施工单位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A : 正确

B : 错误

21. 国家财政部门有权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A : 正确

B : 错误

22. 煤矿有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同一违法行为可给予多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A : 正确

B : 错误

2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A : 正确

B : 错误

2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A : 正确

B : 错误

2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A : 正确

B :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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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全文共 3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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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末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

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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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哪些

全文共 100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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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中国的法律体系了也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吧,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管理法规

安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理规范。从广义来讲,国家的立法、监督、监督检查和教育等方面都属于管理范畴。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国家和企业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各类工矿企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生产实践的客观规律总结和制定的各种规章。概括地讲,这些规章制度一方面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这两类规章制度经常是密切联系、互相补充的。

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是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制的重要内容。《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此外,在《矿山安全法》、《乡镇企业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对不断完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及实施方法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经过多年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践,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在国家相继颁布的《企业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责任制都被列为重要条款,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2.安全教育制度

建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产业部门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陆续颁发了一些法规和规定。《劳动法》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的义务和职责,同时规定了"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法》把“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炭法》、《乡镇企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也都对劳动保护教育制度予以规定。为了贯彻国家法规的规定,原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发了《锅炉司护工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1991年9月颁发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91年9月颁发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95年颁布了《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9年7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多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使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逐步成为劳动保护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98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把每年五月份定为“安全月”,以推动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4.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的第75号令,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原劳动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等程序进行了规定。为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组织进行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等也做出了规定。有关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可见第三章3.5节。

5.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1978年国务院重申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要求“企业单位必须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1979年,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同年,国务院发出了第100号文件,重申“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一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为了加快我国矿山企业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规定了对“末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罚则。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规范

“三同时”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最有力措施。

"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有关“三同时”监督的法规有:

1977年8月24日[77]劳护字105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第4条提出:“在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时,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一定要做到主体工程和防尘防毒技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978年国发第100号文《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明确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国家计委于1990年9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对竣工验收的范围、依据、要求、程序等进行了全面规定。1996年10月4日,原劳动部重新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建筑陶瓷、冶金、水泥、机械、有色金属等工业部门也各自制订了本行业企业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三点指出:“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相应设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解决;谁不执行,要追究谁的责任。劳动、卫生、环保部门要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

1988年5月27日劳字[1988]48号《原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的暂行规定》,共12条25款另3个附件,是“三同时”监督方面最正规、最完整的法规。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条文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996年原劳动部第3号令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1998年2月原劳动部第10号令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这两种规定和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和预评价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7.安全生产监督制

安全生产监督是国家授权特定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以国家名义并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在我国,国家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法规制度、监督组织机构和监督工作实践构成体系。这一体系还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相结合。1978年至1979年,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着手进行锅炉、矿山安全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并于1982年2月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同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安全监督工作的报告》同意对其他行业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督制度和违章经济处罚办法。1997年1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明确了任何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和验收。

8.工伤保险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保险通行原则的工伤保险工作进入了新阶段。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为工伤的鉴定提供了技术规范。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贯彻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思路,把过去企业自管的被动的工伤补偿制度改革成社会化管理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职业康复三项任务有机结合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

9.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国家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从而推行了我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提高我国安全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发挥重要的作用。>>>下一页更多精彩“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行人的要求”

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

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工作场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标志、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施工现场应合乎安全卫生要求;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线”。《矿山安全法》也对矿井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以及矿山与外界相通的运输和通信设施等作了规定。

6.个体安全防护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按其制造目的和传递给人的能量来区分,有防止造成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两种。《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电气操作人员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高空作业应由企业供给安全帽、安全带;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工厂、车间应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也都对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提出了明确要求。

3职业健康法规

职业健康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这里既包括职业健康保障措施的规定,也包括有关预防医疗保健措施的规定。我国现行职业健康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煤炭法》等,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2002年5月1我国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的法规管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层次。

与安全技术法规一样,国家职业健康法规也是对具有共性的工业卫生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1.工矿企业设计、建设的职业健康方面

1979年9月,卫生部会同全国有关单位对1962年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工业企业设计过程中尘毒危害治理,对生产过程中不能消除的有害因素以及对现有企业存在的污染问题的预防和综合治理措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111种化学物品相9种生产性粉尘的车间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及温度、湿度标准等做了规定。《环境保护法》也规定:“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要积极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安装通风除尘和净化、回收设备。生产及工作环境中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卫生标准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防止粉尘危害方面

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规定:“各经济部门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同时解决尘毒危害和安全生产问题”。1987年《尘肺防治条例》中规定:“凡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该条例还规定了警告、期限治理、罚款和停产整顿的各项条款。

3.防止有毒物质危害方面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工作场所尘毒危害和危险物品治理提出了要求。如“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时应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我国各类工业企业设计的工业卫生基本标准,它从工业企业的设计、施工到生产过程,以及“三废”治理等多个环节,提出了劳动卫生学的基本要求,并对111种化学毒物规定了车间空气中允许浓度的最高标准。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将51种职业中毒列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防止物理危害因素和伤害方面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照明、温度、噪声等物理因素的治理作了明确规定。在1979年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新企业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A),现有企业最高不得超过90dB(A)”。《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对微波设备的出厂性能鉴定要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矿山安全条例》规定:“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应当有效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放射性同位素工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开展工作前,要向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公安申请登记”。《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5.劳动卫生个体防护方面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不同工种应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做了具体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发放防护服的标准、行业性的主要工种发放防护服的标准、发放防寒服的标准以及其他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等做了具体规定。1996年4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等做出了规定。2000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对工业企业各种工种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工业卫生辅助设施方面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工厂应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辅助设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也专门设立一章,对辅助用室作出一般规定,对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用室的劳动卫生要求进行了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要求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等。

7.女职工劳动卫生特殊保护方面

国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特点、以妇女劳动卫生学为科学依据,先后制定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女工的劳动卫生特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建国以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法规,它全面而系统地规定了女职工各项劳动保护。1994年7月,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基本法《劳动法》也设专门一章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此外,通风、照明、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职工健康检查、建档,职业病预防保健等也属于劳动卫生内容,并且也有一系列法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8.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方面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本不适合参加正式的劳动。为了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我国颁布了相关的法规,如1991年9月4日发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原劳动部1994年12月9日颁发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国务院2002年10月1日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特别是人大会1995年发布《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的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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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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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做好法律法规普及是首要任务。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教育的内容

1、“三级”安全教育

新员工入厂首先进行“三级”教育,包括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要求“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入厂教育是对新员工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安全部门进行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文件,规章制度,企业内特殊危险地点,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的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新员工受到安全生产的初步教育。车间教育是新员工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由车间进行的安全教育,主要是遵守车间的劳动纪律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岗位教育是新员工到固定工作岗位后,开始工作之前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将要从事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新员工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预案,事故案例教训等。

2、安全责任教育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新员工要进行各种规章制度、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等教育。结合相关的事例使新员工认识到这些规程、制度和纪律,都是保证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者的职责,要教育新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遵章守纪,维持工厂生产的安全秩序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只要每位职工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遵章守纪,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3、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是无价宝,这是从无数次血的教训中得出的人生真谛。“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就是稳定、就是健康、就是幸福、就是形象、就是发展”。

从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来说,安全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安危的极为严肃的问题,搞好安全生产从大处讲,是确保企业的生产长周期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从小处讲,就是保障每个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幸福生活。安全贯穿于每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无论是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下班后,一旦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最大的是我们自己,因此要时刻保持安全警觉。教育新职工要从思想意识上转变观念,由“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安会安全”。

4、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组织新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使他们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违章而发生事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他们在作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之,做好新员工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是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都必须抓紧、抓好,这不仅是企业“安全”的需要,“效益”的需要,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看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一、安全基础知识

1、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

1)、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2、安全的定义:

安:无危( 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 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尤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民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3、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4、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5、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7、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8、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9、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B、造成安全装臵失效:撤除安全装臵,或安全装臵堵塞。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F、攀坐不安全位臵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配戴护目镜、不戴防护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H、不安全装束: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

10、职工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1、员工的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2、员工的义务

①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49条、第90条)

②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义务(第50条)

③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51条)

13、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防止机械性损伤

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14、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1)要有下额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5、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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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题库

全文共 3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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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当前形势和特点,加强暑期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题库,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2、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4、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5、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6、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7、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8、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9、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10、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1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12、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13、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16、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17、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18、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19、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23、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6、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7、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28、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32、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3、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34、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5、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9、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0、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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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全文共 51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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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的准绳,那么你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1

1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有那几个方面?

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 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6、 总承包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7、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8.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0、 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答:(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3)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4)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1、 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答: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2、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3、 哪些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答:(1)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

24、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25、 什么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2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7、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哪些现场处理措施?

答:(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28、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29、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1)批评教育;

(2)离岗培训;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调离执法岗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30、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是指什么?

答: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看过“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2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方可任职?

答: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9、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单位的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应和出租单位、设备检测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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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全文共 3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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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末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

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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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对话安全生产理论与法规标准研究所所长王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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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粉尘爆炸有更全面的了解,记者找到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院安全生产理论法规标准研究所所长宇航。记者解释了科普的概念。稍微思考了一下后,王宇航主任很快同意了记者的要求。

8月7日,记者得以进入中国安全生产研究院,这是一座位于北五环路外、地铁5号线旁的“安全建筑”。

中国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这也是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所在地。

据其官方网站介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院(以下简称中国安全科学院)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的综合性公益性科研机构。

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为宗旨;

以开展安全领域基础性、综合性和前瞻性科学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等重大技术关键问题为主要方向。

感谢王宇航主任给我们机会进入科研前线。

多亏了王宇航老师提供的科学解释,公众可以对公共事件背后的科学有更清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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