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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是否构成欺诈(热门10篇)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那么使用通用词汇也可能侵犯商标权吗?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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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虚假广告欺诈怎样起诉

全文共 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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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高度发达的今天,广告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讯息,产品通过广告的宣传来走向市场让消费者能够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但是虚假广告却时有发生,深深危害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虚假广告欺诈怎样起诉这一小常识,教会大家合法维权。

一、首先起诉要符合条件,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会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起诉呢?(一)起诉要找对人儿。要有合格的原告与明确的被告:原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被告是明确的,且要实际存在。(二)起诉要找对门儿。并非所有的纠纷都由法院解决,您所起诉的事情得归于法院管,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三)起诉要写起诉书

二、再来到法院立案要经过那些程序,1、按照格式要求书写起诉书2、到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3、审查不合格,修改或者补充立案材料4、审查合格,七日之内到农业银行预交诉讼费5、到法院换取诉讼费收据,立案结束。

立案后我应该做些什么?案件在法院受理立案之后,会及时转入审判庭审理。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你在立案之后请耐心等待审判庭通知,根据审判庭的安排继续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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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未告知公摊面积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全文共 1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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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1月,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门市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王某购买“丰益广场”门市房xxxx一套,建筑面积约36.68平方米,每平方单价为17480元,总价为641166元。买方须于签定此认购书七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如买方不在上述期限内或因买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作买方自动放弃认购该房产权利,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卖方有权将房产另售他人,并无须另行通知。后王某按开发商要求付定金20万元。当王某与开发商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王某发现该门市房套内建筑面积为24.37平方米,分摊面积为11.89平方米。

王某认为开发商在宣传时以及与其签订认购合同时故意不主动告知公摊面积,存在欺诈行为,于是要求开发商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开发商认为自身不存在不当之处,王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定金。

【审判】

宝应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未说明公摊面积是否构成撤销认购书的法定理由?众所周知,建筑面积中肯定包含公摊面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不是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原告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向其主动说明的义务,故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至于公摊面积是否合理,则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原告须于签定此认购书七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原告在签署认购书及交纳定金后,没有按照约定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其请求退还定金等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王某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公摊面积,从而导致自己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认购合同应当被撤销。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开发商是否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告知公摊面积。

从认购书的性质来看,由于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门市房买卖认购书仅对房屋的单价、付款优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及违约定金进行了约定,是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因此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而在预约合同中,双方仅需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其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时限内进行磋商并订立正式买卖合同的行为,而不是房屋买卖本身。而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则应该由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继续协商确定。王某所提公摊面积问题,指向的是双方将要通过磋商确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认购书。因此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王某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向其主动说明的义务,故开发商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本案中王某应当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对公摊面积有疑问,应该和开发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进行进一步协商,而不是要求撤销原认购合同。如果王某坚持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而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王某即构成违约,非但认购合同不能被撤销,王某所付定金也就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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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

全文共 9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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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电视媒体、新闻等,现在人们通过网络、手机甚至走路、吃饭等基本活动获得广告信息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我们应当学会辨别虚假的广告、对于夸大、欺骗的宣传广告要勇于举报,并且及时阻止身边的人上当受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欺诈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2]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中国1994年公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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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构成广告欺诈的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2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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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那么构成广告欺诈的条件有哪些?

广告欺诈作为特殊形式的欺诈行为,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一)广告欺诈的主体是与广告行为有关的特殊主体

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三、四、五款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广告欺诈的主体又具有复杂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既可单独实施广告欺诈行为,又可相互通谋,共同实施广告欺诈行为。在共同实施广告欺诈中,行为人的主体是复合主体。同时,又有可能产生主体竞合现象,即行为人同时具备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中的二个以上主体的身份。如某广告公司为宣传自己的服务而发布虚假广告,这样,它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发布者。

(二)广告欺诈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广告欺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广告行为是在欺诈他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后果,却仍然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欺诈广告,并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明知该广告是欺诈广告,会造成社会危害的后果。但仍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以积极主动的行为实行广告欺诈,追求其非法目的的实现,多发生在广告主身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广告欺诈的危害后果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它多发生在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身上。但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如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与广告主共谋实行广告欺诈,那么它们也属直接故意。广告主也有间接故意的情形。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工厂为宣传自己的产品,委托一家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发布广告,它所提供的宣传内容完全真实合法,但广告公司认为该内容过于平淡无奇,就擅自作主,增添了许多虚假的内容,结果导致很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实际上,某工厂事后已知道该广告发布的内容有虚假,但它不闻不问,任其发展。最后,该工厂和广告公司都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处罚。

总之,在广告欺诈中,无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影响该行为的构成。广告欺诈的这一主观要件,使之与因过失发布带有欺诈性的广告或者纯属由他人自己的因素引起的误解行为相区别。如果是过失导致广告内容不真实或者引入误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只按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般的违法广告,不受行政法和刑法的调整。如果是纯属他人的原因导致对广告的误解,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广告行为人对此不负法律责任。

(三)广告欺诈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多重社会关系,即多重客体

广告欺诈行为的多重客体包括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广告管理秩序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表现在:对竞争对手的诋毁性广告宣传直接损害了它的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最终导致其经济利益的减少,严重的甚至倒闭、破产。行为人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作的虚假性或者令人误解的广告宣传,会使有关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受骗上当,从而会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是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广告欺诈不仅会引起各种纠纷,而且这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准则,败坏了广告业应有的良好风气,使正常的广告管理秩序混乱不堪。广告欺诈危害了交易安全,导致人们对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及广告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产生怀疑;广告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但它作为经济活动的媒介;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各领域联系密切,因此,广告欺诈不仅使直接的宣传对象受害非浅,而且会使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地运转遭到破坏,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广告欺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广告,故意采用各种欺诈手段,以引诱别人受骗上当,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理解广告欺诈的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广告欺诈行为可以发生在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或发布的任何阶段,但无论发生在哪个阶段,该欺诈广告最终必须得以发布,为公众所知。这是由广告欺诈客观上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决定的,如果某欺诈性广告未发布,不为公众所知晓,就不会有人受骗上当,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结果,那么该行为最终不能成立。

第二,广告欺诈行为方式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呈多样化趋向。在科技和经济相对不发达时期,广告欺诈一般只能通过直接邮送、张贴广告、在报纸或杂志上刊登欺诈广告等方式实施。随着电视、无线电广播等新的传播工具的使用和扩大,广告欺诈也纷纷在这些领域“亮相”。当前,因快速传递信息的需要,互联网络应运而生,并日臻完善,各类广告也越来越多进入信息高速公路“据统计,美国各大公司1995年为在互联网络上作广告而支付的费用总计高达3.7亿美元。”与此同时,欺诈广告也“不失时机”地混入其中。随着广告载体的发展,广告的形式也百花齐放,许多行为人投机取巧,采用有奖竟答、文艺广告、漫画广告,甚至广告人来实施广告欺诈行为。

第三,实施广告欺诈行为,并不要求必然有使他人上当受骗、造成损害的后果的发生,只要有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行为的可能性即可。因为这种行为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准则,故即使未造成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广告秩序,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对未造成被宣传对象实际损害的广告欺诈行为不予认定和制止,任其泛滥,其最终结果也必然是造成大量的被宣传对象的损害。所以,对广告欺诈认定的基本点是行为、不是结果。

温馨提示,构成广告欺诈条件非常多,上面这些都是构成广告欺诈的条件,对于这些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要多加了解,尤其是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等需要多加了解,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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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商家广告语宣传绝对化构成欺诈

全文共 1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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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根据其造成的结果严重程度将对欺诈人处以不通程度法律裁决。广告语向来夸张博眼球,什么时候广告语会构成欺诈?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广告语欺诈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告语欺诈案的相关法条链接

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语欺诈案的案情

市民刘某花6102元在某超市购买了18盒美D恋冰冻榴莲肉-D197(猫山王)。该产品包装盒上标明“榴莲号称水果之王,马来西亚因其独特土壤和气候环境,所产榴莲品质无可匹比,猫山王榴莲更是马来西亚榴莲中的极品,美D恋猫山王榴莲采自优质果园,色泽金黄,香味浓郁,肉厚核小,尽显果王美味”的字样。刘某认为该宣传用语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起诉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102元并给予三倍赔偿金1.8万余元。

广告语欺诈案的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虽然该超市认为榴莲为水果之王系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猫山王榴莲更是马来西亚榴莲中的极品”宣传,与《广告法》禁止使用的介绍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由于涉案产品的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故超市销售美D恋冰冻榴莲肉-D197(猫山王)的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故刘某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给予相应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欺诈的构成要素

欺诈人

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被欺诈人

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为;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

欺诈违反法律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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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广告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全文共 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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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欺诈的产生实际上是投机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是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罪恶祸首,广告欺诈制作人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利益,利用人们追求消费、渴望高升、致富发财的某种欲望,开始进行欺诈,那么广告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广告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虚假广告罪的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二)虚假广告罪的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三)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四)虚假广告罪的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广告欺诈构成要件有上述等这些,很多人对于广告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都不了解,所以说要时刻关注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通过还可以对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等知识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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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哪种情形下广告宣传单构成虚假宣传

全文共 17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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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广告中的虚假宣传的相关法律知识。

就第四种意见讨论,理由如下:

1、A公司主观上无违法故意。通信公司开展的各项优惠活动中,有些项目内容会重合,比如“购机送话费”“预存话费送话费”等。按照行业惯例或通常的理解,消费者不可以同时参与优惠项目内容有重合的优惠活动。事实上,同时参与两种优惠活动,并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有时让消费者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但对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增加。A公司的广告,本意是向消费者介绍其近期推出的优惠活动,吸引有意向者前来咨询、办理,其主观上没有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2、广告不是合同,不能要求面面俱到。在本案中,A公司的广告并未构成完整的格式合同,叙述不够详尽之处,消费者可以要求A公司解释和说明。法律也没有要求经营者在广告中必须完整表述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比如电视广告往往只有几秒,报纸广告只是寥寥数语。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全面的规定,并不等同于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全面。经营者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贯穿于整个经营活动中,除广告外,还有其他多种途径可以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更加具体、详细、全面的说明,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不能要求仅依据广告就获得经营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信息。在本案中,A公司在廖某提出办理优惠活动时及时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并没有刻意隐瞒或误导其参与活动,A公司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4、在客观上,消费者不会因为A公司的广告行为遭受实际损害。对未参与购机优惠活动的消费者而言,该优惠活动包含的“利益”既不是法定权益,也不是双方约定的权益,A公司的广告行为不会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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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行为要点:

主体

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行为

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结果

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哪种情形下广告宣传单构成虚假宣传?

【案情】

2015年11月,消费者廖某向某市Z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该市A通信公司涉嫌虚假宣传。A公司在广告单上宣称自10月至12月底举办购机优惠活动,内容是:直降900元购iPhone6 plus,还送1000元话费,所送话费两年内按月划拨给消费者,月最低消费138元,且必须办理4G套餐,限制条件是必须2G或3G客户才能办理。廖某要求参与此项活动,却被告知:因其已于2015年9月办理“预存话费送话费”活动,故不能重复参与此优惠活动。廖某以A公司广告宣传单没有标明此限制条件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向Z区市场监管局举报。

经查,A公司的广告宣传单上确实未明确说明已参与其他优惠活动的消费者不能同时参与此次购机优惠活动。已有100多位消费者参与了此次购机优惠活动,且A公司要求所有消费者必须在其他优惠活动期满后才能办理本次购机优惠活动。

【分歧】

对此案件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有4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在广告中没有注明不能重复参与优惠活动的限制条件,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A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构成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四种意见认为,A公司行为不构成违法。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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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开发商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

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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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宣传时故意虚假是否构成欺诈

开发商在宣传时如果故意虚假宣传,那么就代表开发商已经构成了欺诈,毕竟很多开发商在宣传房产的时候,他们故意扩大宣传或者是隐瞒房产的真实情况,让广大的消费者上当受骗,此刻我们可以判断开发商为商业欺诈。一旦商业欺诈成立之后,我们可以直接找工商房地产部门进行投诉,并且希望对应部门能够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法,当然也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诉,或者人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商业欺诈涉及到三个要素,首先开发商故意虚假宣传,扩大宣传,或者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当然导致了消费者有错误的意图,其实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意图,肯定跟开发商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开发商应该为这方面的事情负主要责任,不排除有些开发商并没有故意隐瞒,可能在商业欺诈当中只满足了两个条件,这时候代表开发商没有构成商业欺诈。

如果消消费者已经发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此刻消费者可以跟开发商进行协商,并且将这件事情尽可能的完美解决,如果这件事情不能完美的解决,只能够找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当然有消费者协会深入调解之后,发现这种事情还是不了了之,或者说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法,就需要直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或者是向仲裁机构要求仲裁,最终不得已的情况下,值得求助人民法院。

其实我们在日常购买房子的时候,需要收集购买房子的合同,开发商的销售广告说明书,视频样板房照片等等作为日后有突发情况需要维权的时候的相关证据。其实开发商在违法建设的时候也会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属于规划部门管理,如果我们直接投诉到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没有履行职责,可以直接向上级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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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全文共 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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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虚假广告的监管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那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

(1)虚假广告罪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

(2)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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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制作虚假广告判多少年?

全文共 14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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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虚假广告判多少年?企业在进行宣传时也是会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进行的,那么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也是需要按照真实并正当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如果在广告中出现了恶意诽谤或者其他夸大失实的成分就是属于虚假广告,司法机关不仅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会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欺诈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1、表现形式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具体常见的虚假广告表现有:

1、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在广告中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

3、在广告中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

4、在广告中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

5、在广告中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

6、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

7、在广告中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

8、在广告中对失效的商品谎称首次生产。

9、在广告中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

10、在广告中谎称原产地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

11、在广告中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以此提高产品品牌。

12、在广告中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

13、在广告中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

14、在广告中对交易资料弄虚作假。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会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以《广告法》中一再强调广告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虚假广告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竖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抒告。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3、制作虚假广告判多少年?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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