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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法律(通用9篇)

在进行国际债券融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很多法律间题,下面讲述比较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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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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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也越来越大,现金已经不能把满足人们对便利的需要,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相比普通银行储蓄卡来说,最方便的使用方式就是可以在卡里没有现金的情况下进行普通消费,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按期归还消费的金额就可以了,但是信用卡信息一旦泄露,就会损失很多财产,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一说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据小编了解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是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了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3、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规定,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上述案例中,孙某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致使客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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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信用卡被冒用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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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金融工具。那么,信用卡被冒用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承担:

1、盗用人--第一责任承担人

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超过一定的金额还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发卡银行—未及时挂失的责任承担人

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办卡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同,共同点是银行只对未及时办理挂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一律不负责任。

近来,有些银行为了招揽业务,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在银行卡丢失48小时(或24小时)内的盗刷承担限额(5000或10000元)以内的责任,并且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非密码支取、第一时间挂失)。发卡银行承担的责任由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3、刷卡商户—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人

对于仅凭密码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密码的义务;凭签名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用卡人的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刷卡商户在未尽到上述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4、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责任承担人

根据持卡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丢失或者卡片信息泄露被盗刷,持卡人应当承担与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过失相当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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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信用卡的法律知识

全文共 2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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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服务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那么你对信用卡的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信用卡的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信用卡的法律知识

打击银行卡犯罪重点打击以下五种涉卡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刷卡套现类的非法经营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

(一)、什么行为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之规定)

(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法律后果: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96条之规定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三)、信用卡诈骗行为中的需特别说明的问题:

1、什么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什么是“恶意透支”及其法律后果: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增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五张以上)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而持有、运输的;

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的;

3、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三、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增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即可构成此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

四、伪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即可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刷卡套现类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其他涉及信用卡犯罪行为的认定: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看过“信用卡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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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冒用他人信用卡违反哪条法律

全文共 8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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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常见的手段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那么,冒用他人信用卡违反哪条法律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冒用他人信用卡违反的法律: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2008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理解这一司法解释,厘清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理论基础和表现形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4、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殊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的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占有他人财产,本质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诈骗行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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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法律如何处罚

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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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里,我们经常会使用信用卡消费,信用卡相比普通银行储蓄卡来说,最方便的使用方式就是可以在卡里没有现金的情况下进行普通消费,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按期归还消费的金额就可以了,除了这些,大家对于信用卡还有哪些了解呢?大家知道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法律如何处罚吗?今天就有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据小编了解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了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3、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规定,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上述案例中,孙某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致使客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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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复制信用卡信息盗窃钱触犯哪条法律

全文共 2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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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信用卡已经满足了大众的需求,但是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手段盗取消费者的信用卡信息,那么大家知道复制信用卡信息盗窃触犯哪条法律吗?现在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复制信用卡信息盗窃钱触犯了我国刑法,所以当遇到这种遇到,我们应该举起法律的大旗维护我们自身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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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老人捡信用卡猜出密码取现被判刑 触犯了什么法律?

全文共 7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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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了盗窃罪、侵犯隐私、信用卡欺诈等多个法律问题,其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和伦理,也触犯了法律。一则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名老人捡到了他人的信用卡并成功猜出密码取款,最终被判刑,这名年过六旬的妇女利用钱包内的身份证拆出了信用卡密码,盗取了7000元人民币。这样的行为无疑是不道德的,没有经过持卡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其信用卡进行取现行为,这是一种违背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谴责和谴责。

该老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道德和伦理,还涉及到了法律问题。他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轻的,或者退赔全部财物,可以不予处罚。”老人没有经过持卡人同意就使用其信用卡进行取款行为,明显构成了盗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还涉及到了侵犯隐私的问题,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取款,涉及到了其个人隐私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个人财产权。”老人未经授权就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和财产权利,构成了侵犯隐私的行为。

还涉及到了信用卡欺诈的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信用卡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信用工具,持有信用卡的人要求信用卡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信用服务,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并进行取款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侵犯了信用卡公司和持卡人的权益。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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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信用卡法律知识

全文共 2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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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信用卡产业是在改革开放的产物,然而信用卡是有法律效应的,那么你对信用卡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信用卡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信用卡法律知识1

八、免年费的信用卡,要求刷满次数或持特定卡种

卡种的不同,信用卡年费也不同。不过一般情况,根据银行规定,只需刷卡消费次数或金额达到要求,就可以减免年费。比如建行信用卡的普通卡系列,是在每个年费周期内,不限金额、地点刷卡三次(含网购、取现)免年费。

还有一些信用卡本身就是免年费的。比如,工行的汽车专项分期卡、公务卡、小康生活消费分期卡等。而浦发银行则从2015年开始,实行所有信用卡均免年费的优惠。此外,一般情况下,未激活卡、过期卡等信用卡也不收年费。

九、因疏忽被扣年费,打给银行客服电话申请补刷减免

一般来讲,所有的银行都是支持这个条款的。如果因为疏忽忘刷卡而被扣年费,可以,应尽早拨打发卡行电话申请补刷申请补刷减免。

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补刷所要求的消费次数,被扣年费也会返还给持卡人或者补刷消费达到免年费要求次数,即可免交年费。当补刷消费或交纳所欠的年费后,应尽快到发卡行申请征信异议处理,处理该笔不良征信记录。

十、信用卡关联卡自动扣款失败,易导致信用卡还款超期

信用卡账户绑定一张非同一家借记卡进行自动关联还款,如果持卡人当期账单超过借记卡发卡行的转出限额,会导致还款失败。就可能出现还款超期,甚至留下信用污点。还有不少持卡族会通过支付宝、拉卡拉等支付系统给银行还款,这些第三方支付系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转账,导致信用卡还款超期。

十一、没有背签的信用卡,境外消费受影响

信用卡背后签名是消费安全的保证,和密码一样重要。与国内不同,在国外刷信用卡消费不需要验证密码,完全凭签名。

因此,如果持卡人没有进行背签,就会影响自身在境外的正常消费。

十二、信用卡签名不能被涂改,否则签名无效

签名不能进行涂改,否则签名无效。若签名签错,应及时向银行申请,重新制作一张卡。

此外,多数银行在办卡时会提示客户最好使用圆珠笔签名,以免造成签名模糊。

十三、每次只还“最低还款”,信用额度会受影响

选择按“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尽管这不会影响到的个人资信,但每个月剩余的透支款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几年下来,这笔透支利息已经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导致不能享受优惠利率,甚至连申请贷款的可能性也很低。

十四、做了关联借记卡没有选择外币自动还款,银行就会自动购汇还款

做了关联的双账户借记卡没有选择外币自动还款,就会自动购汇还款。

很多银行对外币自动还款都默认自动购汇优先,若用卡者在签订协议时未填相关信息,那即便有外汇账户,也不会自动“偿还”信用卡的外币欠款。

看过“信用卡法律知识“

信用卡法律知识2

一、信用卡多次超期不还的,会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

一般来说信用卡超期还款不超过3次,可申请信用卡但额度很小,也可以贷款但利率很高;逾期6次以上且有一次超期不还就会被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上了这个名单想办信用卡和贷款就很难了。

二、刑法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明文列举了四种情形。

即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关于信用卡犯罪有这样的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定性为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元,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良信用记录,还清款后银行要保留5年才删除

五年保留期是从还清款之后才开始算,不要误以为不良记录5年后自动消失,因此欠的钱不必归还。也不要认为还款后注销卡片,不良记录就会随之消除。

四、还款日过后的3天内还清款,银行可不算超期还款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规定,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进行还款提醒,并且提供至少3天还款期限。也就是说,在规定的还款日过后的3天内,持卡人还了钱,银行都应该视为全额同期还款,不得罚息。

注意:3天指的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但一定要及时与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沟通。

五、信用卡并非年底扣年费,银行是以卡片启用日或核卡算起

信用卡年费周期计算,是以卡片启用日或核卡算起,比如2014年8月6日激活启用新卡,那么到2015年8月6日即为一个年费周期,如果没有达到相关条件,那么连续12个自然月之后,将扣发过去一年的年费。

还有一些银行是根据核卡日的当月起算,即信用卡卡号下方的有效期,比如卡片上显示有效期至2016年9月,那么年费周期则为每年的9月至次年的9月。

如果在2013年9月到2014年9月都没有刷卡消费,即便是2014年10月刷卡多次,也是要收取上一个周期年费的。

六、信用卡取现,手续费你得掏

信用卡取现确有“救急功效”。但大部分银行执行的政策是,只要是信用卡取现,无论是否溢缴款,都收取取现手续费。

目前,工行、光大、招行、交行等银行的取现手续费为取现金额的1%,建行则为0.5%。此外,不少银行还设置了取现手续费上下限。取现后要及时还款,否则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七、信用卡长期不用躺在钱包里,银行会扣年费

如果你的信用卡当年刷3次就可以免次年的年费,但是你这一年没有刷信用卡,那么银行第二年就开始扣收年费,如果年费还没及时还上,还要收取5%的滞纳金,银行会一直收下去,直到你还清为止,还会影响到个人征信记录,并被发卡行列入黑名单,可能面临无法再在该行办理信用卡或贷款。

因此,不用的信用卡,应该及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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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信用卡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全文共 3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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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就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对于信用卡的使用,要注意相关法律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卡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1、信用卡滞纳金改为违约金,违约金将何去何从?

2016年初,诸多媒体都报道了一份引用宪法否定商业银行信用卡滞纳金约定的判决,使信用卡滞纳金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而以往,关于信用卡滞纳金比逾期本金还多的报道也是经常见诸报端,滞纳金已成为很多信用卡用户胸口永远的痛。

很多新闻媒体报道《通知》时也是以“央行取消信用卡滞纳金”作为标题,信用卡用户都是拍手叫好,而根据《通知》,人民银行其实是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

《通知》第三条“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内容为:“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人民银行对此的解释是,“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必然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规定是明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首先,根据该条规定信用卡违约金为延迟履行违约金,信用卡用户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然有义务履行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等义务。

其次,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过分高于损失,否则人民法院有可能不予支持,而司法解释对于何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有相关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对于违约金的设定给予了量化标准,其基础为“实际损失”,该条规定虽然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商业银行在设定违约金时,应当主要参考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银行的“实际损失”呢?本金的部分银行会继续计息,利息的部分银行会计收复利,也就是说即使用户违约,也并没有造成银行资金利息方面的损失。用户违约会造成的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会增加,比如委托催收费用的增加,但这些费用一般都会依据协议由用户承担。

那么基于《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收取违约金的,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商业银行在经营信用卡业务时应综合考虑《通知》的要求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合同条款。

2、信用卡协议应该怎么签?

《通知》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第二款内容为:“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通知》这样要求主要是基于《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而信用卡申请材料多为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对于何为“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了解释,《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银监会关于信用卡的申请材料中的“重要提示”也是有规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商业银行应当在信用卡协议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应当采取字体加粗或下划线等方式特别标识,并详细讲解,在签订协议时应要求用户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抄录和签名。

《通知》中将信用卡申请材料称为“信用卡协议”,而现在的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时,多数要求客户填写申请书或申请表,这与普通民众关于协议的认识有一定偏差,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将申请材料的名称进行相应的修改。

3、信用卡被盗刷应该怎么解决?

信用卡的使用安全日益成为困扰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重要问题,银行为了应对出现的信用卡被盗刷现象,也普遍将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这虽然可以减少信用卡被盗刷的现象,但并不能杜绝。而在司法实务中,在发生盗刷后,人民法院往往赋予银行过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银行多数被判决承担对信用卡用户的赔偿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通知》第七条“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提出:“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通知》将会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运营产生深远的影响,但这会是有益的影响。作为商业银行,应当重视《通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以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变革。

信用卡相关的法律问题

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与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可谓异曲同工,皆为刺激消费之举,也是金融领域供给侧改革的浓墨一笔。

《通知》将会使信用卡业务更加市场化,今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用卡业务竞争不再仅仅是通过积分、刷卡优惠的方式展开,而是要从提供个人化、差异化服务,乃至降低透支利率方面展开竞争。

信用卡的常见隐患

1、“休眠”信用卡不注销,会产生欠缴费和滞纳金

很多人钱包中的信用卡多,而有些卡根本就不使用,时间一长,自己也就忘记了,甚至认为信用卡不刷的话,不会产生费用,放着也没事。事实上,“休眠”信用卡不注销,会产生欠缴费和滞纳金。

提醒:如果信用卡到期,用户不准备继续使用,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一些不用的卡,时间长了就忘记了,也要及时注销,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和可能带来的信用问题。

2、“最低还款额”不要轻易用,银行不会吃亏的

不少人看到对账单上有一栏“最低还款额”,就误以为是由于提供的“免息”优惠。事实上,“最低还款额”是为那些无力全额归还信用卡的人士准备的,一旦你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也就动用了信用卡的“循环信用”,银行将针对所有欠款从记账日起征收利息。

提醒:某银行信用卡章程有明确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透支利息。

3、信用卡“后三码”不可忽视,对交易安全起重要作用

每张信用卡背面,通常在签名处末尾的顶端以斜体字显示两组数字。前一组四位为卡号末四位数字。后三位数字则是俗称的“后三码”。它是商业银行为了确保信用卡密码安全所设立的验证码,是为了银行卡用于非直接刷卡消费交易。例如网络支付等交易使用的,所以,信用卡“后三码”是不可泄露的。

提醒:持卡人除了保护好信用卡的“后三码”,还有身份证号码、信用卡交易密码、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这些信息都易被不法分子窃取并利用。

4、信用卡免不免年费,是有条件限制

信用卡免不免年费,是有条件限制,如刷卡多少次或多少金额才能免当年年费。而有些人眼红办理信用卡送礼品,便多办理几张,心里还盘算着:先把礼品拿到手,不开卡银行就不会收年费,然而这却是自作聪明。目前银行是对不开卡不收费的,但未必未来会不收费。因此,信用卡放在家里也就成了“隐患”。

信用卡的特点

①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它是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

②信用卡同时具有支付和信贷两种功能。持卡人可用其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还可通过使用信用卡从发卡机构获得一定的贷款;

③信用卡是集金融业务与电脑技术于一体的高科技产物。

④信用卡能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

⑤信用卡能提供结算服务,方便购物消费,增强安全感;

⑥信用卡能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力;

⑦信用卡能促进商品销售,刺激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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