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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除外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除外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除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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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全文共 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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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玻璃单独破碎险,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5、附加设备的损失

有些车主由于某种需要,在汽车玻璃上安装了一些电子设备,例如卫星导航仪等。汽车玻璃遭受严重撞击损坏时,这些设备往往也会相应受损。由于属于新增设备,因此也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3、标识损失

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会贴有诸如交强险标、年检标、环保标等标识,这些标识一般都是一次性粘贴使用,前风挡破碎更换时无法取下来重复使用。这些标识本身虽然价值很小。但是补办这些标识会产生一些时间成本和费用损失,这部分损失也是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的。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2、玻璃贴膜损失

汽车玻璃贴膜已经成为当前人们的一种时尚和习惯,而且某些高档贴膜还是价格不菲。汽车玻璃破碎更换后,贴膜也必须相应更换,无法重复使用,但是由于玻璃单独破碎险承保的是玻璃本身,保险公司对贴膜损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6、修理过程中的玻璃破碎损失

对于在安装、修理汽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明确规定,安装、修理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4、进口玻璃按国产承保其中的差价损失

一些原装进口汽车或部分国产中高档汽车,都是使用的进口玻璃,在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注明按进口玻璃承保还是按国产玻璃承保,这其中的费率是有区别的。如果本身是进口玻璃而按照国产玻璃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会依据国产玻璃价格赔偿,对于与进口玻璃之间产生的差价损失不负责赔偿。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1、天窗玻璃损失

而今一些中高档轿车都装有天窗,但天窗玻璃的损坏,却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因为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规定,承保的玻璃范围只包括前后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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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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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玻璃单独破碎险,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6、修理过程中的玻璃破碎损失

对于在安装、修理汽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明确规定,安装、修理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2、玻璃贴膜损失

汽车玻璃贴膜已经成为当前人们的一种时尚和习惯,而且某些高档贴膜还是价格不菲。汽车玻璃破碎更换后,贴膜也必须相应更换,无法重复使用,但是由于玻璃单独破碎险承保的是玻璃本身,保险公司对贴膜损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3、标识损失

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会贴有诸如交强险标、年检标、环保标等标识,这些标识一般都是一次性粘贴使用,前风挡破碎更换时无法取下来重复使用。这些标识本身虽然价值很小。但是补办这些标识会产生一些时间成本和费用损失,这部分损失也是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的。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1、天窗玻璃损失

而今一些中高档轿车都装有天窗,但天窗玻璃的损坏,却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因为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规定,承保的玻璃范围只包括前后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5、附加设备的损失

有些车主由于某种需要,在汽车玻璃上安装了一些电子设备,例如卫星导航仪等。汽车玻璃遭受严重撞击损坏时,这些设备往往也会相应受损。由于属于新增设备,因此也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除外责任4、进口玻璃按国产承保其中的差价损失

一些原装进口汽车或部分国产中高档汽车,都是使用的进口玻璃,在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注明按进口玻璃承保还是按国产玻璃承保,这其中的费率是有区别的。如果本身是进口玻璃而按照国产玻璃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会依据国产玻璃价格赔偿,对于与进口玻璃之间产生的差价损失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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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抗拒新食物是本能,但糖除外

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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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化合物从孕妇的日常饮食中进入羊水,并被输出到婴儿体内,因此他们也倾向于在出生后的怀孕期间吃母亲吃的东西。这种现象被科学家称为“产前味觉学习”。即便如此,孩子们可能第一口就不喜欢某种食物。例如,许多韩国孩子在早餐中加入了泡菜,但是Youtube上有很多视频,记录了韩国孩子第一次吃泡菜的有趣画面。他们那双多肉的小手拼命地抓着自己的舌头,有些甚至热得哭了。整个过程就像一个成年礼。

儿童,像杂食性动物的幼仔一样,倾向于对一种以前尝试过几次的新食物表现出抵抗力。这是进化赋予我们的本能,因为对于一个没有经验的生物来说,对奇怪的食物保持谨慎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毕竟它们可能有毒。只有通过反复接触和模仿,孩子们才能逐渐适应新的口味,然后学会不要把泡菜和松饼一起吃,或者晚餐吃蜂蜜燕麦片——这当然是人类文化的一条规则,而不是一种自然的选择。随着孩子的成长,他们的口味在日常饮食环境中逐渐发展(你现在知道含糖燕麦片的广告是如何微妙地影响10岁以下的孩子和他们忙碌的父母的吗)。这种早期的灌输意味着一个菲律宾孩子会很高兴地在早上6点吃一份大蒜炒饭和咸鱼干,而许多美国孩子甚至在晚餐时也不愿意吃这些东西。我们学会不喜欢,就像我们学会要另一种食物一样。

当然,糖是这种“食物恐惧症”的明显例外。研究人员说,我们早期天生对糖的恐惧在子宫里已经消失了。一个13周大的胎儿会很快吞下含糖的羊水。我们天生的甜食对含糖燕麦片和巧克力花生酱没有抵抗力,所以孩子们很容易吃糖。相比之下,教他们吃粘稠的发酵大豆就更加困难了。它需要一种强大而保守的饮食文化来对抗冰冻自助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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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

全文共 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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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即只要工程建设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就该赔偿事宜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负责赔偿,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在保险期限内还是在保险追溯期内的设计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那么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呢?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市场上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条款规定,其除外责任除了一般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2.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3.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设计:

4.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5.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6.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7.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的错误;

8.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9.因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10.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设计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11.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

12.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13.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14.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15.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16.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17.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1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19.凡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损失或费用。

关于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后期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继续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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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全文共 5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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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那么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呢?不如来跟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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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责任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

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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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律师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律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那么一般律师责任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呢?和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

律师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一般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末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

2.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3.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

4.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5.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7.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8.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

9.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10.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11.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12.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13.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损失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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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责任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

全文共 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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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责任保险很多做会计的朋友应该已经很熟悉了,那么会计师责任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呢?善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国内的会计师责任保险是新近开办的险种,投保人可以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会计师存在职业责任风险,这是开办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基础。

会计师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一般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范围外的业务;

3.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授权从事的审计业务;

4.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

5.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经知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6.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实际已经进行的审计业务;

7.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

8.保险期限结束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9.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

10.被保险人对外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

11.政府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

12.一切罚没款;

13.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损失或费用。

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请继续关注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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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怎么适用累犯除外规定

全文共 3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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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连续犯与累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特点如下:

(1)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间断。

(3)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

(4)出于一个罪过。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点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时间上数行为具有连续性。

(4)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1)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则有多个行为。

(2)继续犯的行为虽然持续一定的时间,但不间断;而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是有间断性的。

3.2016政法干警考试行测备考之定义判断

连续犯适用的累犯除外规定

案情回放

上诉人潘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

2015年8月14日,潘某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犯寻衅滋事罪,且曾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潘某不服,提出上诉,辩解其前次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不应认定为累犯,原判量刑过重。

经查潘某前科情况,在前罪的盗窃犯罪事实中,潘某于2007年7月至12月共盗窃18次,3次发生在18周岁以前,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15次发生在18周岁之后,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法院在量刑时对18周岁前后两部分犯罪均作了考虑,针对18周岁以前的盗窃事实,予以从宽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潘某前次盗窃犯罪中的大部分行为系在成年后实施,故不符合法律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潘某是累犯并依法从重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续犯怎么适用累犯除外规定

不同观点

潘某的前罪系跨越18周岁的连续犯,针对该情况下是否构成累犯,目前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潘某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连续犯,应按一罪进行处理,因此,潘某的盗窃行为虽跨越18周岁,但所有盗窃行为系以一罪判决,且法院一并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故对潘某的多次盗窃行为不能分开评价,而是应当以一罪进行评价。本着教育挽救为主的刑罚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将前罪一并看作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认定为累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吸收模式的观点,在前罪为跨越18周岁连续犯的情形下,因存在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除外规定,故应将数次盗窃行为进行拆分评价,而非一并评价。此时,应以成年为时间分界线,在拆分评价被告人成年前犯罪和成年后犯罪的基础上,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实施重行为的时间点来确定该连续盗窃行为是否属于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如果盗窃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成年之前,则不能据此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累犯;反之,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前罪系跨越18周岁的连续犯,但能否适用累犯的关键在于发生于18周岁后行为的法律评价,在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的前提下,从累犯设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当然解释方法等角度分析,只要发生于18周岁后的行为依法可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累犯。

法官回应

前罪系跨越18周岁的连续犯不适用累犯除外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前罪系跨越18周岁的连续犯,刑满释放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能否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除外规定,是否构成累犯?对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其适用前提是在对部分证据真伪不明、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就本案而言,其并非是事实上存在合理疑问或模棱两可,而是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如此以该原则 “一言以蔽之”,有推诿回避之嫌,而非触及问题的实质,不可避免的影响公正判决。

再者,将多次盗窃行为整体评价为未满18周岁人犯罪的处理方法,无视18周岁后多次盗窃行为的客观存在,不能正确地对前罪多次盗窃行为进行完整地法律评价,违背了罪责刑相适用原则。

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吸收模式”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适用的盲点,如在盗窃犯罪中,成年前后的犯罪数额极其接近,则难以合理确定18周岁前后行为的主次关系。因此,吸收模式的观点不能全面解决此类问题,显然该观点只对部分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而第三种观点,则以尊重犯罪事实为前提,从累犯的立法目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运用刑法解释方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中立地评价了犯罪行为,在处理结果上也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意旨,既不放纵也不重判,为该种情况下累犯的适用提出了具体解决路径。具体分析如下:

1.从累犯设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旨看,本案的处理结果符合特殊预防的目的和精神

累犯制度重在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特殊预防角度出发,增强对再次犯罪的人的主观恶性之谴责。而未成年人累犯的除外规定,则是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排除累犯的适用。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司法解释的精神体现出对18周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区分处理的思路,而非对18周岁前后的行为一视同仁。

本案中,潘某在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其心智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转变的过程中,潘某在心智成熟后依然决意继续实施犯罪,故对其成年后行为的宽宥余地已经不复存在。法院在量刑时对潘某18周岁前后两部分犯罪分别作了考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初衷,符合司法解释特殊预防的精神,而后本案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累犯的处理结果也符合累犯设置的立法意图。

2.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本案的处理结果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对犯罪人裁量执行刑罚时,要使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客观危害程度相适应,同时也要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如果将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分的作为未成年犯罪行为予以评价,有违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目的,忽视了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刑罚的轻重必须与行为人的责任、主观恶性程度相关,18周岁前后实施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与心态已然不同,本案将18周岁前后的行为拆分评价,在处理时又区别对待,符合“罪——责——刑”均衡关系,有效防止量刑的偏差,阻止了以偏概全的评价,明确了争议部分的评价含量,为精确认定累犯打下了良好基础。

3.从刑法解释方法来看,认定潘某构成累犯是“举轻以明重”的必然结果

在刑法解释方法中,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当然解释蕴含了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

潘某在18周岁前后分别实施了3次和15次盗窃行为,如果仅评价其成年后的15次盗窃行为,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潘某再犯寻衅滋事罪,构成累犯无可争议,采用“举轻以明重”的方法,潘某不仅在成年后实施了15次盗窃行为,而且在未成年时实施了3次盗窃行为,此时反而适用累犯的除外规定,则显然违背了常理,不符合刑法解释的方法。

综上所述,在行为人前罪系横跨18周岁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能否构成累犯的判断关键在于其成年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单独评价时是否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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