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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

自诉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自诉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自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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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办理流程

全文共 9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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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那么刑事自诉案件办理流程怎么走?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关知识。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和解,允许被害人撤诉和被告人反诉。如还有争议,法院将依法判决。另外,自诉案件有其法定的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的,被害人将丧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具体时效规定因罪名不同而有所区别,必要时还是要由专业律师来指导,这样才会完全了解自己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得到的权利。

自诉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指针对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罪具体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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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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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自诉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凡是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必须有人首先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不主动审理。法律规定有一部分案件由自诉人自诉,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有些案件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可以不拿出很大力量去侦破,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不仅会缩短诉讼时间,而且也会使公安机关腾出更多的精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另一方面,有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公、检、法三机关介人,例如遗弃案。因为父母与子女打起了官司,打完以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可能要产生隔阂,这对以后的赡养与被赡养会带来麻烦。再比如虐待案,有的人虐待父母构成了犯罪,但是作为父母,有时情愿忍耐,而不愿意到法院去控告自己的子女。如果法院主动审理此案,有时会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一定困难。因为被告人被判处几年刑以后,刑满释放,还得回来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父母有时还得靠子女来赡养。还有的重婚案件,被害人有时不愿让公、检、法三机关介人,而愿意自己找人从中调解等等。

那么,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呢?不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有明确规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以下3类:

3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共5种。

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故意伤害案;非法侵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类犯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类犯罪)规定的犯罪,而且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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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六起拒执罪自诉经典案例

全文共 7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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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拒执罪,有以下六起经典的案例。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六起拒执罪自诉的相关法律案例。

拒执罪的简介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因此,科学、及时、有效的惩处这种犯罪,是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好“执行难”的重要途径。我国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313条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为了保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基本上具备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实施起来也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对该罪进行浅要的分析。

最高院六起拒执罪自诉经典案例

案例1

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

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 2

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李许东与吕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

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许东赔偿被害人吕某等人11.2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李许东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吕某等人于2014年4月9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李许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李许东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7月,执行法院先后对李许东罚款1万元,拘留15日,李许东仍不履行赔偿义务。

2014年7月18日,李许东向执行法院书面保证,待其诉保险公司的案件胜诉后,主动将保险理赔款交至执行法院。同年9月24日,保险公司依据禹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将10万元赔偿款汇入李许东委托的代理人牛某的银行储蓄卡中,牛某于同年9月27日将该款取出交付李许东,但李许东未按书面保证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和主动履行。2015年7、8月间,执行法院两次通知李许东申报财产,李许东仍不如实申报和主动履行,并将部分保险理赔款挪作他用,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7月29日,吕某等人以李许东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15年8月5日,吕某等人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许东与自诉人吕某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吕某等人各项损失12.3344万元,取得了吕某等人的谅解。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许东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被处以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许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一审宣判前能够与吕某等人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许东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李许东不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将领取的保险理赔款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河南省第一起宣判的自诉案件,对该省拒执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 3

刘永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刘永宾存在高消费,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融信公司)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刘中华、陈玉华、刘永宾、朱继红、淄博奥昕经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融信公司银行垫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刘中华、陈玉华、刘永宾、朱继红、淄博奥昕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刘永宾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6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刘永宾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查找联系,刘永宾及其亲属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刘永宾采取拘留措施,并在其日常驾驶的奥迪轿车中查获“九五至尊”牌香烟十条,LV包一个,茶叶六盒。就在刘永宾被拘留的当日,在法院协调组织下,刘永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协议约定:刘永宾于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同年9月25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及利息自同年10月份每月支付10万元左右,直至付清为止,连续三个月最低付款额不得少于30万元,若刘永宾不按上述规定期限支付款项,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刘永宾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融信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4日向融信公司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同年9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永宾实际控制的公司正常经营,月收入两、三万元,但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本院执行期间,刘永宾未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仍存在驾驶高档轿车、使用高档消费品、居住高档住房等行为,特别是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按约履行,应当认定其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鉴于刘永宾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与自诉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部分款项已经支付,自诉人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永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时依法行使控告、报案的权利。在当事人提起自诉后,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告人偿还欠款。本案自立案执行到自诉刑事案件的审结,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4

杨现涛、袁朝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袁朝玉承揽宋保通的建房施工,双方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宋保通概不负责。施工中袁朝玉将支壳子、圈梁的施工部分转包给杨现涛,杨现涛雇李根生等人务工。2011年8月12日,李根生等人乘坐工地龙门架下工,因机器发生故障,李根生受伤。后李根生以袁朝玉、杨现涛、宋保通为被告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偃镇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确认袁朝玉、杨现涛赔偿李根生各项损失7.957万元,宋保通补偿李根生损失3000元(已履行)。后李根生就二次手术产生费用再次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朝玉、杨现涛赔偿李根生二次手术等各项费用4706.02元。

判决生效后,李根生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杨现涛、袁朝玉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二人的高消费,对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袁朝玉银行存款8649元。因袁朝玉、杨现涛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袁朝玉未就相应存款作出合理解释,执行法院依法对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执行法院还查明,袁朝玉系建筑队包工头,常年在偃师市区附近从业,自称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2014年6月6日袁朝玉的儿子结婚,袁朝玉为儿子婚宴花费2万多元。杨现涛于2015年初将自家房屋拆除,重新建盖新房,执行人员多次传其到庭,考虑其房子已经拆除,要求其在建盖新房的一层封顶后立即停工,但杨现涛未能按照要求停工,仍建造两层房屋,并对一楼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本案的执行,袁朝玉、杨现涛表示最多支付1万元。

案件执行期间,李根生要求追究杨现涛、袁朝玉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引导其向当地公安局递交控告材料,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案件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李根生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对杨现涛、袁朝玉作出逮捕决定。

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杨现涛、袁朝玉的家人积极与李根生协商,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李根生6.6万元,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李根生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对杨现涛、袁朝玉予以谅解的书面材料。该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袁朝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杨现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现涛在执行过程中建盖新房并装修房屋,被执行人袁朝玉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又为包工头,有固定收入,两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对其施以拘留措施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通过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

案例 5

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徐加顺与廖长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将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廖长年等人向徐加顺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廖长年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徐加顺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该调解书下达了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10月23日向廖长年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廖长年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闽GS0356的轿车立即交付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另查明,廖长年居住于未办理产权的一幢自建房中,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将乐县的一处4间店面房长年出租,每月租金2600元,其村里2014年向其发放补贴1.584万元。因廖长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加顺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5年11月26日,徐加顺以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廖长年与自诉人徐加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廖长年每月返还徐加顺2500元,取得了徐加顺的谅解。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长年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执行裁定指定交付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廖长年能如实供述拒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将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廖长年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情节轻微,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 6

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肖辉与柯文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将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柯文水等人向肖辉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柯文水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肖辉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作出了执行裁定,查封柯文水名下车牌号为闽G98552的奥德赛牌轿车一辆,要求将该轿车交付执行法院。但柯文水仍使用该车辆,拒不交付法院执行。肖辉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5年12月15日,肖辉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5年12月20日,柯文水与肖辉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柯文水分期向肖辉偿还欠款,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中,肖辉主动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二)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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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酌定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权规制吗

全文共 1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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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酌定不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上述立法缺陷产生三个方面的后果:

一是违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法关系。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院没有权力否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中,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应体现在根据被害人提起的自诉,审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不起诉依据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不起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

二是影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效力。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作出,案件公诉程序即告结束,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而被害人提起自诉,又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导致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三是损害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一旦宣告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应不会再因其犯罪行为而给其本人、家庭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将会受到影响。如果被害人以提起自诉相要挟,提出更多赔偿等要求,会损害被不起诉人的利益。

鉴于上述原因,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被害人的自诉权进行规制。第一,设定被害人自诉权行使的期限,规定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的一定期限内有权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明确法院对于被害人不服酌定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案件的审理范围,规定法院只能审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

规制被害人的自诉权,是否会导致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导致被害人告状无门?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可以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有效平衡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的权益。

一是保障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权。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吸纳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充分听取其意见,有利于减少被害人可能提出的申诉、自诉。在当事人和解案件中,加害人、被害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检察机关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不起诉。如果被害人已经得到充分赔偿并对加害人出具谅解书,或者被害人请求对加害人不起诉的,被害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反悔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二是告知被害人不起诉决定的内容及救济权利。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并听取其意见。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包括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被害人的救济权利等。

三是上一级检察机关、法院制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被害人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上一级检察院、法院通过审查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力。

应予酌定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权规制吗?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意味着存在犯罪事实,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害人影响很大。

为保护不起诉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对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有自诉权,这一规定在立法上存在明显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被害人行使自诉权没有期限限制。被害人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后,只要没有超过犯罪追诉时效,任意时间提起自诉都是有效的。

第二,法院审理被害人自诉案件没有根据自诉理由区分审理范围。在被害人不服酌定不起诉决定提起的自诉案件中,法院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存在冲突。被害人一旦启动自诉程序,法院必然要受理、立案并开庭审理,至于具体审理什么,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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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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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由受害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刑事被告人,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递交的书面请求。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自诉状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自诉状范本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具体的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诉讼副本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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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刑事自诉状的基本内容

刑事自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凡属上述法律规定范围以内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并在依法审理后做出公正裁决。

中国诉讼的方式

公诉和自诉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刑事自诉状必备的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刑事自诉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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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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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条件

拒执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本院于2005年至2007年分别受理申请执行人帕某、卡某、马某、于某、乌苏市某建材公司申请执行冶某买卖合同五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冶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自己亲属名下并长期在外躲藏,致使上述执行案件始终无法得到执结。后法院研究决定,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当冶某家人得知冶某被刑事拘留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迫于压力,冶某家人将执行款交往法院,使我院积压多年执行案件得以执结。现该案刑事部分还在侦查、起诉当中。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类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本罪。规定本罪的立法目的旨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案被执行人冶某故意隐藏、转移自己所有的财产并长期在外躲藏,拒不履行义务,引发申请执行人多次上访,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措施及适用效果:

通过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执行案件,有利于震摄那些一心想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拒执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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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可不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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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自诉案件吗?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自诉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的诉讼方式

公诉和自诉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看过“自诉案件可不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自诉案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相关法律知识: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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