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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监护权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监护权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监护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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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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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在许多与法律有关的方面坚持以正确的方式 and 规则为准,并能够在良性竞争环境中为自己和他人维护可行利益。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监护权法律法规知识,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何认定未成年的监护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是否承担监护责任,一直是法律界和教育界争论的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而一旦追究责任,则学校、致害人和受害人各执一词;二是我国法律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由此导致实践中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只能很原则,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一、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的争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学者对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父母、配偶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学校或精神病院,实际上已将移转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如果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那么某个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上述单位不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应对此种损害后果负责。幼儿园、学校是一种特定场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这些场所,实际上是一种一定时间内监护责任的转移。

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1)未成年人应始终得到监护,学生在校时,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然应承担起监护义务。(2)父母将子女送到学校就读,就与学校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3)监护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色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全社会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4)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时,应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5)确立学校监护主体地位有利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二)第二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管理责任和部分监护责任,管理责任在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1]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脱离了原来监护人(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视线,虽然监护人在法律上尚存有监护责任,但实际上很难直接行使该责任。作为监护人,此时的监护权是间接行使,作为未成年学生学习、活动所在的学校担当一部分责任是适宜的,而且在这期间除了学校不可能由第三方来承担。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利益出发,由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规范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的具体行为。

(三)第三种观点,学校应承担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保护(管理)责任

此种观点则认为学校承担的是一种保护责任,原因是未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该观点认为学校的首要责任是教书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依《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保护责任,对在校发生的伤害事件承担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民法学理论,以利于最大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对该三种观点进行剖析,以求澄清它们的缺陷与不足,并就其正确性予以适当的探讨。

二、学校在监护制度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分析

解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是非监护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也不宜将学校确立为监护人。

(一)从被监护人制度看,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

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主要包括被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制度和监护责任制度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被监护人包括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具体应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即一至四年级的小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未成年人为四年级以上的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中专生及个别读书早的大学生。因此,我国在校未成年学生几乎包括大学以前所有在校读书的学生。难以想象,如果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监护责任,并对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以现有的办学经费、师资力量以及其他相关条件为基础,学校应如何尽到监护责任?如果学校承担了监护责任或部分监护责任,即意味着学校监护的对象为全体在校学生,这就造成在学生伤害学生的案件中,学校同时担任当事人双方的监护人的尴尬局面。学校不但因是受害人的监护人而承担“监护不利”造成的损失,还作为致害人的监护人对致害人的承担赔偿责任。如此重负,难堪承担。

监护责任是一项十分繁重的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一般不主张一个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同时担任多人的监护人。《德国民法典》[2]第178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享有照顾权的人可以拒绝承担监护。《法国民法典》[3]第428条规定:“……因年龄、疾病、距离遥远,职业或家庭事务极为繁忙,不能负担监护任务的人,或者已负担的监护任务过于沉重,不能负担新的监护任务的人,得免于负担监护任务。”可见,监护人应当有条件有能力才可担负监护责任。而在我国,一所学校里往往有成百上千的学生,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根本不现实的,况且就国外民法典看,亦没有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立法先例。(二)从监护人制度方面看,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

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监护人制度主要包括监护人的产生的和监护人的资格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如何承担民事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当事人没有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诉讼代理人

没有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至六十八条明确: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监护权如何变更?

权如何变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监护权法律法规知识

如何争取孩子的监护权?

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虑,不能想当然判给父亲或者母亲,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孩子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孩子的意愿及态度、对孩子的教养计划、与孩子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孩子监护权的依据。当然如果父母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有可能判给第三人来监护。

同时,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还是以真正能对孩子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足以让孩子维持温饱,才能负起监护责任。

所以,离婚后孩子监护权怎么争取?这实际上还是要归结到,孩子身上来,就是说,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长,谁就最有可能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孩子的监护权相关的法律知识

当监护权遇上隐私权

在成都工作了近10年的东北人霍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孩子要谈的话,家长就该跟他们讲“监护权”。法律上规定了的,未成年人必须要听监护人的话,家长拥有监护权,可以对子女进行监督和指导。“不能说我们偷看他们的日记、信件、 QQ留言、手机短信等就是违法的,因为我们也有相应的监护权!”

对于家长和孩子的质疑,记者采访了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他说,父母在行使监护权时一定要注意,偷看孩子的日记、信件、QQ留言和手机短信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在行使“监护权”的同时也应顾及孩子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这就需要父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不要盲目地进行监护,侵犯孩子的“隐私权”。

“最好不要在家庭中谈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四川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游永恒院长则这样说。他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孩子享有隐私权,父母具有监护权,但是,毕竟父母和孩子并不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家庭教育应该具有人情味一点。一方面父母要尊重孩子个人的隐私,另一方面孩子也要与父母进行积极地交流。他说:“允许孩子有自己的一片天地,并跟他们进行‘朋友式’的沟通是最重要的。”最后,他表示,不要用一些令孩子反感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这既是对孩子的不尊重,也会伤害父母和孩子间的感情。当然,作为成长中的孩子,也要体谅父母的良苦用心,多主动与父母进行沟通。

能否变更父母的监护权?

按常理说,未成年人的父母理所当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16 条规定,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等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正如你所述,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父母虽具有监护能力,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的监护责任,这种只养不教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条还进一步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述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院判决监护权遵循什么原则?

关于离婚时法院确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婚姻法》尚无具体规定。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1)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如何争取孩子的监护权?

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虑,不能想当然判给父亲或者母亲,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孩子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孩子的意愿及态度、对孩子的教养计划、与孩子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孩子监护权的依据。当然如果父母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有可能判给第三人来监护。

同时,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还是以真正能对孩子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足以让孩子维持温饱,才能负起监护责任。

所以,离婚后孩子监护权怎么争取?这实际上还是要归结到,孩子身上来,就是说,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长,谁就最有可能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如果得到监护权,对方就不用负担子女生活费用吗?

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子女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

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就看不到孩子了吗?

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子女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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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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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以来,家暴案件逐渐找到了突破的关键。家庭暴力不仅仅在夫妻双方之间,而是在全体家庭成员之间,现实生活中如果子女遭受父母的虐待,也可以根据反家暴法立案起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情形。

1、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情形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父母存在七种恶行,法院可剥夺监护权: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父母的监护权可被剥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异后,其监护人资格不受影响,但父母一方或双方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取消一方或双方担任监护人的资格。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至于监护人的变更,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死亡或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变更监护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也可鉴定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

监护权主要内容:

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剥夺监护权后,孩子怎么办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可指定有能力承担监护人义务的人和组织去照管孩子。

而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国家监护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根据《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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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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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家暴孩子会撤销监护权吗

全文共 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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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以来,深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儿童越来越多,那么,父母家暴孩子撤销监护权吗?

小编了解到,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家庭中出现暴力行为,无论是对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是这种行为的受害者,施暴者会失去亲情和家庭,而受害者的身心会受到摧残,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来说,如果遭受家暴,会使其蒙上心理影响,这对孩子的心智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如果没有严厉的惩处措施,对施暴者的暴行就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如果能够通过监护权的撤销震慑施暴者,无疑是给孩子创造了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从这一点来说,此条款的出台是非常符合时代需求的。

任何法律条款的出台都是建立在好的出发点上,但是在具体的落实和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未知因素的影响,就拿撤销监护权这条法律条款来说,如何界定家庭暴力的标准,虽然草案中明确了三种行为,不过大都是理论层面的,对司法工作者来说会在具体的判罚过程中出现无法明确的现象,这就容易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当然,并不是执法者不履行监管义务,而是因为现实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是无法将法律条款的震慑作用发挥出来的。

不过,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来说,虽然身体上和心理上都遭受了伤害,但是一旦施暴的父母因此而失去了监护权,才是对孩子最大的伤害,虽然从法律角度这是对孩子的保护,但是从感情的层面依然是难以接受,所以说如何将这样的法律条款使用的更加人性化,才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法律的宗旨,毕竟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相对复杂而且漫长,稍有不慎就容易制造成长过程中的阻力,只有对各方面因素都有了综合考虑,最终的法律判罚才是具有意义的。

稍后,将介绍家暴受害者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欢迎关注这部分家庭暴力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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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C的加密货币监护权保函已有数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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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做出让银行提供加密货币托管服务的决定似乎是突如其来的,但是该机构多年来一直在研究加密货币。

货币监察长办公室(OCC)上个月宣布,联邦政府监管的银行除了托管外,还可以为加密货币初创企业提供服务。事实证明,在代理审计长布莱恩·布鲁克斯(Brian Brooks)担任该机构的最高职位之前,OCC已经倾向于此举。

的确,OCC至少从2018年开始就在研究加密货币领域,并且可能还要更长的时间,高级副审计长兼首席律师Jonathan Gould说。他告诉CoinDesk,写一封解释性信的动作通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他说:“在我们付诸实践之前,该过程有时可能需要一段时间。”

OCC上个月的解释性信为银行提供了直接向加密公司提供服务以及加密货币托管服务的大门,但是银行不太可能立即开始提供这两种服务。

Gould说,相反,这些信件本来应该帮助对加密货币也感兴趣的银行确定开始涉足该领域是否有意义。

银行仍然需要确保他们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惯例,否则必须确保在合法提供这些服务之前合法地做好准备。

迭代过程

创建解释性信件的过程通常在银行提出请求时开始,或者OCC看到来自不同机构的许多类似请求。

古尔德说,起草解释性信的实际行动可能需要数周或数月的时间。

他说:“很多时候,我们只是提供非正式的建议,意味关于我们认为可以的建议,而当我们这样做时,我们不会写任何东西。” “但是有时候我们把事情放到这些解释性的信件中,这又是问题性质的一种功能。”

OCC会检查有多少家银行正在询问某个特定问题,或者监管机构本身是否认为可能存在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因素决定了将进行非正式答复还是正式信函。

他说:“实际上是像这样写一封解释性信件的过程,并不一定要花费大量时间。” “但是,通过与问题相关的法律和其他问题进行思考可能会花费更长的时间,具体取决于问题的复杂性。”

这封信只是更长过程的开始。如果银行确实决定继续使用加密服务,则OCC将与银行进行下一步互动。

他说:“我们对法律,监管和监督有很多期望。” “特别是在涉及与OCC主管进行迭代和互动对话的新活动中,有关如何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完成XYZ活动,以及可以适当地管理活动的方式会带来任何风险,等等。”

OCC已发布了1,100多封信,它认为这是普普通通的或其他公众感兴趣的信。

Gould并未透露OCC专门考虑上个月有关加密服务的解释性信有多长时间,但重申该机构可能需要数周或数月的时间才能起草10页的信。

他说,在布鲁克斯从Coinbase之前的职务加入该机构之前,OCC多年来一直在考虑有关加密的法律和监管问题。但是布鲁克斯已经能够将有关加密空间的特定知识带给该机构。

古尔德说:“当然是这样,因为我们有一个代理审计长,他对这些领域非常了解,这对机构的思想和理解是非常有益的。”

如果有其他问题,现在有兴趣涉足加密技术领域的银行应与当地的OCC监管机构联系,古尔德表示,他希望正在研究加密技术的机构能尽快开展工作。

古尔德说:“从监督的角度来看,这是并且将继续是我们的学习过程,因此,我们确实需要这种参与,并欢迎这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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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被掠夺或被限制该如何处理

全文共 1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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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子女监护权被掠夺或被限制该如何处理?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子女监护权被剥夺或限制该怎么办,如何处理?虽然我国法律对子女监护权做了规定,但是在《婚姻法》层面并没有明确完善的规定,这是法律的一大缺失。

从以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子女监护权被剥夺或限制,只能由法院来仲裁或判决,这说明,如果想挽救自己对子女犯下的错,重获子女的爱,也只有通过改观自己,不要做伤害子女的事情。

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子女的直接抚养人或监护人协商,看看能否获得谅解,如果不能,还可以通过法院起诉,通过判决来重获对子女的监护权,当然,前提是想要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必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有利的。

总的说来,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丧失抚养权的一方未必也丧失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

另外,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例如,父母作为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有的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抚养人。实际上,只有当监护人同时又是抚养人时,他对被监护人才既要尽抚养义务,也要承担监护责任。因而,不能把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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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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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护权与抚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

案例介绍

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加之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是什么

争议焦点

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为监护权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简要评析

对于同意第二种观点的理由,阐述如下:

1、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

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2、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

例如,父母作为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有的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抚养人。实际上,只有当监护人同时又是抚养人时,他对被监护人才既要尽抚养义务,也要承担监护责任。因而,不能把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混为一谈。

3、本案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不能达到其诉讼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在父母之间不发生变更监护人的问题。所以,原告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实属对法律的误解,这种变更只能是抚养关系的变更。

4、本案原告可以通过变更抚养关系达到其诉讼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双方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均仍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改变的只是父或母哪一方为与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生活的实际抚养人。

因此,无论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调解父母双方离婚时,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抚养,都允许在今后由一方提起变更抚养之诉。

由于本案原告混淆了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提起了不正当的诉求。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建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可以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本案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即要求变更抚养权,女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故法院认为,袁梦已满12周岁,其愿意随父或随母生活,袁梦本人有权决定。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尊重袁梦随母生活的选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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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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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那么你对未成年人嫩所生的子女监护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护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权的含义说明

监护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18岁以下的任何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义务与权力

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想做到尽职尽责,仅靠爱心是不够的。监护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知道怎样去尽一个监护人的职责。同时,监护人也要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及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这样才能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做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格监护人。

看过“关于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在2003年,中国重庆的一名12岁少女产下一婴儿,因无力抚养而将监护权转移给当地福利机构;2004年,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未婚成年爸爸向14岁少女妈妈追讨儿子抚养费的案件;200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州际堕胎通知法案》。这一系列事件说明,未成年人怀孕在国内外已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它也引起了许多国家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自愿与否,男方都构成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怎样的惩治,这是有关刑事法律方面的讨论。今天从民事法律的角度讨论的是“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的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有二

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方面的权利和财产方面的权利;

第二,保护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

《民法通则》在第16到18条中分别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次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由于种种原因,当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可能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甚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就很难被妥善地监督和保护,设立监护制度的两个目的也就难以达到。

对于这种情况,我提出以下两种解决路径:

一、由未成年母亲与其监护人共同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未成年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根据本文所讨论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没有监护能力,则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应转移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或姐身上。

而国外通行的做法则是由孩子的未成年母亲与其监护人共同进行监护,我比较赞同这种做法。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更多的人性化关怀和救济措施。

二、委托监护。

所谓委托监护,是指根据监护人委托所进行的监护。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必须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所以在孩子生父母明确的情况下,福利院不能直接作为送养人将孩子交他人收养,只能依法促成委托人将孩子送养。

征得婴儿的生父母同意后,可以与愿意抚养婴儿的个人或社会福利院签订委托合同,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但是,委托监护人是代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不变。所以,当婴儿的生母成年后,若具有经济能力且该婴儿未被他人收养,则其有权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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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双方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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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监护权吗?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护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权的含义说明

监护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18岁以下的任何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义务与权力

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想做到尽职尽责,仅靠爱心是不够的。监护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知道怎样去尽一个监护人的职责。同时,监护人也要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及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这样才能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做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格监护人。

看过“关于离婚双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类型

关于离婚双方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类型

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原则,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1、单方行使

单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法院确定由父或母一方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这主要以本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订后的立法为代表。

2、双方行使

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

关于离婚双方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类型

3、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并存

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并存,即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这以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改后的立法为代表。

“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准”,决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归属于父母一方或双方行使,即兼采单方行使和双方行使原则,将成为当今世界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通例。

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方式,由传统的父或母单方监护,发展为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共同监护,无疑有利于达到把离婚对子女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之目的。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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