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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

扒窃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扒窃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扒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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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候车警惕扒窃偷抢三大高危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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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脚步临近,人们都归乡心切,而乘坐火车无疑是最为普遍的交通方式。因此,火车站购票厅、候车室等公共场合成了小偷们下手的“绝佳”场所,并能屡屡得手。下面民警来告诉大家扒窃偷抢的三大高危时段

火车客流量的高峰期,不少旅客为贪图方便,就在候车厅、集体旅馆过夜,这又给小偷提供了绝佳的作案机会。因此,候车时,旅客一定要提高警惕

高危时段一:夜半三更,三五成群裹成一团,在候车厅酣然入睡,没个值夜人,对潜伏在身边的小偷视而不见。

应对妙招:选择正规旅店入住,切勿“因小失大”,若多人选择在候车厅过夜,应有人轮流值班看护、保持清醒,切勿给扒手可趁之机。

高危时段二:执勤民警换班时,旅客不要走进火车站附近的小巷子、僻静街道。旅客一旦进入警方盲区,歹徒就连偷带抢。

应对妙招:尽量避免在火车站附近的小巷子、僻静街道逗留,特别是夜深之后。

高危时段三:进站口和出站口等拥挤的地方,执勤民警没有“三头六臂”,窃贼此时极易贴身行窃,人多拥挤时,旅客自身也很容易麻痹大意。

应对妙招:在进站口和出站口等人群集中的地方,应特别注意自己的重要财物,尽量将其放在视线范围内。

小偷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客观原因是火车站客流量大,但主观原因还是由于我们自己不够细心,贪图小便宜,所以大家要认真牢记以上这些安全常识,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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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如何防扒窃 公交司机来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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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关,春运即将开始,将迎来较大客流量。随着冬季到来,人们由于衣着服饰较厚,一定程度上给窃贼提供了“便利条件”。那么,乘坐公交期间如何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石家庄富有驾驶经验的公交车司机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上车前要注意观察。在汽车站、火车站等候车乘客较多的大站是犯罪分子青睐的最佳作案地点,他们一般会有一些“道具”来掩人耳目,手里会拿些衣服、雨伞、行李等物品来掩盖其伸向乘客的那只手。乘客等车时不要“露财”。车一进站,很多乘客不等车停稳就蜂拥而上,这时人们往往就忘了自己的财物,窃贼往往会抓住这一时机行窃。

二是行驶中不要站在车门附近。很多乘客上车后站在上下车门口,殊不知这里是人流量最大的位置,上上下下的人群中可能仅一秒钟的工夫,自己的财物就被人偷走了。而且这一位置还会影响其他乘客上下车。其次在车上最好不要睡觉或发呆,最好少玩手机或听音乐,背包最好抱在胸前。

三是下车的瞬间也是小偷下手的机会,有的小偷甚至故意堵在车门口,有时乘客急于下车就要从小偷身边硬挤过去,这时就给了小偷机会,趁拥挤从乘客身上偷走钱包或手机等物品。

提醒大家:乘车时越是人多拥挤的时候越要保持心平气和,越是赶时间越要注意保证好财产安全。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乘车过程中尽量不要打电话,抢占座位,这样容易给小偷制造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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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防扒不松懈 5招远离扒窃

全文共 5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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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一直是扒手们关注的热点,是扒窃案件高发区。由于公交车人多拥挤且可下手的对象多经常被小偷光顾。作为百姓,我们必然离不开公交车。那么有什么好办法能够有效防扒么?

首先要了解,扒手盯上的都是什么:

1、目标:钱包、手机和乘客放在兜内的现金和贵重物品等。

2、部位:男士的后裤兜、外衣兜、西服内衣兜、男士腰包、夹包、女士的背包、双肩包、手提袋。

3、时间:上下班高峰、周末、节假日。

4、区域:商业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高等院校、过街天桥、菜市场、招聘会现场等。

5、对象:中老年人、青年女士、高校学生、人地生疏外地人。

如果您需要乘坐公交,那么做好这5点能够有效防扒

1、乘车前准备好零钱,别在上车时忙于拿出钱包取钱。

2、走人行道的时候尽量靠里侧,把你的包也靠紧身体,包内不放贵重物品。

3、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包,如果一定要带,最好不要使用双肩的休闲背包或者手提袋,最好用斜挎包,在外面时将包抱在胸前。

4、在商业区站点挤公交车时,要留意是否有人频繁碰撞或紧贴身边,如果有,及时更换位置。

5、当发现扒手要行窃时,最好提醒或引起他人警惕。

人流高峰期如上下班时候是扒手活动最猖獗的时候,此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给扒手行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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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旅游安全防范 教你如何防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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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羊年春节马上到了,很多人都想利用春节年假出门旅游,好好疯玩一次。但是旅途中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不妨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的安全防范知识。

旅游途中注意事项

1.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车内尽量不要放贵重物品,停车时注意索要发票。

2.参加大型活动时,尽量不要随身携带较大数额现金或贵重物品。

3.在购票或食品时,要事先准备好钱款和少量零钱,尽量不要将贵重财物外露。

4.随身携带的包、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尽量放在自己视线的前方。

5.不要吃、喝陌生人赠与的食品、饮料。

1.如何识别扒手?

看衣着:衣着宽大、袖子较长;脚穿系带鞋或运动鞋。

看眼神:眼神不定,盯着别人口袋、钱包转。

看行为:人多拥挤处来回窜动;异常晃动、撞人或其他夸张身体动作;故意分散人的注意力,遮挡视线,伺机下手。

2.乘坐公共汽车或进入其他拥挤场合,注意周围情况,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3.钱物分开放置,随身携带物品保管好。

4.发觉扒手行窃时,争取旁人帮助,伺机擒获窃贼或及时报警。

5.在车站、公共汽车、商场等人多复杂的地方将包抱在胸前。

春节出门旅游在放松心情,尽情玩乐时,我们也不应该过于放松警惕,也应对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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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扒窃的理解与适用

全文共 57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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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是擅自取走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法律上,偷窃也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解释了对扒窃的理解适用。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扒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2、扒窃是否具有既未遂形态

认为扒窃未遂应当一律入罪的观点,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扒窃行为的犯罪分类产生不同的理解所致,很多学者和法律工作人员将扒窃归为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而与之对应的结果犯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才成立的犯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人们对“盗窃罪是结果犯”应该不存异议,而现在之所以对扒窃犯罪看作行为犯的一种,是因为对扒窃罪状的描述,“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但是,这种理解并不正确。因为,行为犯的行为构成与结果之间一般不可分离,且不以出现某种结果为要件,而扒窃的行为和结果不仅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还必须以扒窃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这一“外界”变动(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扒窃存在既未遂形态,且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在于财物是否“失控”。

【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虽将入户盗窃和扒窃单独作为一种罪状入罪,但仍应当是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才作为多次盗窃的情形来认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也应当是三次以上才认定为多次。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4、扒窃未遂下的入罪问题

该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法释[2013]8号第12条规定,该条规定,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不具有以上三种情形的盗窃未遂,不应定罪入刑。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其当然适用本条规定,判断其是否具有严重情节,实质上就是指要考虑扒窃的社会危害性。

考虑到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的统一性,结合司法实践,对于是否具有严重情节,应从行为主体、主观认识、行为手段、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多方面认定,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有犯罪前科或一年内受过受过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有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或者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对象是医院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等救助物资,或者盗窃残疾人、老人等弱势群体财物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者盗窃行为严重影响生产、公众生活的,等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根据现行规定,山东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这也是盗窃罪追诉数额的起刑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以上标准为盗窃既遂。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盗窃】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司法中的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条修改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二)将将盗窃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罪状表述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扒窃的司法介绍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下一页更多精彩“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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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扒窃行为是否一律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个独立罪状直接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脱离了普通盗窃以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但是对扒窃追究刑事责任,既要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上,考虑到整体的犯罪构成,还要考虑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主要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盗窃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型犯罪,其侵犯的法益为财产权属关系,而财物损失的直接表现和衡量标准为数额。

由此若行为人客观上扒窃数额极小的财物,或主观上只想扒窃数额极小的财物的故意,则尽管有扒窃行为,也不得定罪处罚。因此,扒窃能否入罪,既要考虑到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统一性,也要考虑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这样才既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10、对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理解

通说认为扒窃为偷盗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但该“随身携带的财物”范围究竟有多大,尚存争议。虽然普遍认为该财物须为被害人可以控制、支配的范围之内,但究竟该控制、支配是做扩张理解还是限制理解呢?有观点认为该财物应不限于文义上的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的“随身携带”的财物,还应包括被害人实质上可控制之物,包括放在身边目光可及的财物。

审判实践中不赞成此观点,更倾向认为行为人扒窃的财物应限于被害人身上所穿衣服兜内的财物、被害人佩戴的首饰等与被害人身体密切接触的财物。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通说认为“扒窃”是作为行为犯入罪的,如此认定的话,等于将这个盗窃的口子开到了极限,若再不对扒窃做缩小解释,则打击的力度将远远超过目前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社会犯罪率的高低与一国法律的严密有着极大的关系。

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严密程度应与该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相适应,不应脱离当前的社会实际,若将原本可以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交由刑法进行调整,则将大大打破一个社会的平衡体系。因此,不应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扒窃过宽进行打击,宜做缩小解释。

第二,扒窃不仅仅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是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危险。辞海将“扒窃”定义为“从别人身上偷窃钱物”,按照文义解释,也仅仅限于他人身上的物品,该“身上”即意味着必须是与他人身体密切接触的财物,否则不能称之为“扒窃”。故将观念上认为可被被害人实际控制但脱离被害人身体接触的财物认定为扒窃的范围,脱离了扒窃本来的立法意思,不应采纳。

而何为他人身上的钱物,审判实践中认为即上文所言被害人身上所穿衣服兜内的财物、被害人佩戴的首饰等与被害人身体密切接触的财物。因为只有当某一财物与被害人身体紧密接触时,才会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潜在的随时可转化为现实存在的危险,所以刑法才将该类犯罪规定为行为犯,该行为一旦实施,则被害的人身安全岌岌可危。

第三,因为扒窃本身就包含“身上”二字,该财物须与身体有直接的接触,该扒窃行为须已经侵害到被害人的隐私,已经和被害人身体有了一般陌生人之间不可能有的亲密接触。审判实践中比较多的是在公交车上、旅客列车上,由于这类地方乘客较多,乘客之间可能在外衣、随身携带的手提包等物品之间会有碰触,但该外衣口袋内的东西、外衣以内的部分等就不可能会和外界有直接的接触,故当扒窃行为及于该范围之内时,则触犯到被害人的隐私了,故《刑法修正案(八)》才对扒窃行为作如此苛责的规定。

所以,若将随身携带的包及包内的财物放置于身旁与被害人存在一定身体接触的箱子、包等财物包括在内,既偏离了“扒窃”二字的原意,也不能将扒窃和普通盗窃做真正的区别。只有将是否触犯了被害人的隐私纳入考虑的范围,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把扒窃和一般的盗窃行为区分开来,“扒窃”也才在真正意义上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中的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才符合立法的体系结构。

否则,扒窃大开其口,则扒窃案件可能比普通盗窃行为更普通、更普遍。故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该财物范围也应仅限于被害人身上所穿衣服兜内的财物、被害人佩戴的首饰等与被害人身体密切接触的财物。

【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盗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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