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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有哪些项目八篇

今天已经是十二月底了,再过两三天马上就要到了元旦节了,这个节日不管是学生还是说工作的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好的节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有哪些项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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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小区物业有偿服务项目有哪些

全文共 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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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是物业简单再生产在流通领域中的继续和价值的追加,维修不仅是物业服务公司为住户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城市房产的基本途径。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小区物业有偿服务项目有哪些。

小区物业有偿服务项目:

1、收费标准(管理处提供材料维修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维修费用=材料费+材料费×30%

(材料价格为管理处仓库出库价,30%=人工费10%+管理费10%+利润10%)

2、业主可以选择由管理处提供材料,也可以自行购买材料,管理处只参照同类项目收取30%的服务费用等。

3、管理处不提供材料且工时不超过十五分钟的免费服务。

4、对于不在本菜单的维修项目,视情况另行报价。

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1、修理更换洗手盆下水管,30元/次,室内线路检查更换,面议;

2、修理更换各类软管,10元/次,修理更换开关,插座,10元/次;

3、修理更换水龙头,10元/次,修理更换水阀,30-50元/次;

4、安装灯具,门铃,10-50元/次。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通过小编的总结大家对物业维修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想了解小区物业维修项目及标准有哪些,可以登录查看,海量物业服务小知识供大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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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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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物业管理机构、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 本收费办法适用于昆明地区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性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城市住宅小区、别墅、公寓、写字楼、综合楼、商业经营楼宇等房屋提供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综合管理服务费、交通工具保管费及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统一由物价部门审批。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批与调整,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管理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七条 服务收费项目的设置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指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正常运行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水电费用。

(二)代收代缴费用。指应由住户缴纳而由物业管理机构代收代缴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三)特约服务收费。指除物价部门规定有收费标准以外的个别业主(产权人、使用人)要求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四)外来务工管理费。对外来务工者在住宅小区(包括别墅、公寓、写字楼、综合楼、商业经营楼宇等)从事装修、装饰工程及加工业进行治安管理服务、环境维护收取的费用。

(五)装修保证金。指为保证业主(产权人或使用人)入户装修不损坏房屋结构而向物业管理机构预交的抵押金。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性收费的费用构成及内容:

(一)清洁卫生管理费:负责道路、庭院、楼道、电梯间的清扫、清洗、垃圾收集、掏运及化粪池清掏、清运;

(二)安全保卫费:负责住宅小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等内的公共秩序、居家安全防范、昼夜巡逻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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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全文共 10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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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随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坐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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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区收费服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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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了解的重要知识。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那么小区收费服务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物业服务小知识。

小区收费服务有: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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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物业服务项目有哪些?看看你家小区物业表现咋样

全文共 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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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具体有哪些内容?你想知道你家小区物业称职与否吗?一起来看看吧。

物业服务项目具体地可分为三大类别:

(一)公共服务

它是为全体用户提供经常性服务,是所有用户都可以享受到的。

(1)卫生服务,包括每天清扫公共楼梯、道路、绿化池,上门为单位和用户收集清运垃圾、清洗每天的垃圾桶。

(2)定期清洗消毒楼宇公共食用蓄水池,保持池内的自来水卫生;在每次清洗水池的同时,清洗楼梯走廊。

(3)每月派员挨家挨户上门登记计算,交缴水电费;对所管理的楼宇公共水电设施的维护保养、楼梯过道的公共照明维护,随时更换坏了的灯泡。

(4)维护小区环境,设卫生监督员每天流动检查,制止各种有损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乱倒、乱放、乱涂等违章行为,保障全体用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5)小区内的治安服务,设立治安岗亭和流动巡逻队伍。

(二)专项服务

它是为某些用户群众提供的服务,有:

(1)为高层用户24小时开启、维修电梯;

(2)定期翻新、粉刷楼宇;

(3)检修各种公用设施,如高层供水水泵、消防设备、配电房等动力设备;专项服务的收费,按各用户的建筑面积合理负担。

(三)特约服务

它是为满足用户特别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主要有:

(1)代保管自行车、摩托车、汽车;

(2)代管房屋;

(3)预约定期上门清扫室内卫生;

(4)收洗衣物、被褥、缝制衣服;

(5)代购商品、代送煤气等;

(6)代搬家业务;

(7)代接送小孩上学、入托;

(8)土木工程维修、装饰;

(9)园林绿化的设计、种植保养和出租时花盆栽;

(10)维护室内水电设备、家用电器;

(11)用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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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全文共 4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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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依法、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管理费分摊;

(八)固定资产折旧;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合理利润,其中: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

(十二)法定税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使用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独立车库)以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

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住宅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交纳,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在住宅实际执行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统一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关于装修方面的费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或装修施工人)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算,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常州市物价局会同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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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小区物业无偿服务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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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小区都有专门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大大小小的物业管理公司各有不同,总有一些物业公司不作为引起业主的不满,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小区物业无偿服务项目有哪些,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小区物业无偿服务项目:

1、雨天借用便民伞。

2、代定杂志、报刊。

3、临时代为保管物品。

4、零星工具借用。

5、代收发邮件、报刊。

6、代定宾馆、酒店。

7、组织各种展销活动。

8、代定牛奶、饮用水。

9、推荐专职勤杂工。

10、提供居家装修咨询。

11、代请家教。

12、电话留言服务。

13、代购车船、飞机票。

14、代办有线电视开通。

15、代办煤气开户。

16、代办电话开通。

17、组织体育锻炼活动。

18、开设棋类活动。

19、组织小区内少儿活动。

20、组织老年人活动。

需要了解的是小区物业还应有入住服务,协助业主办理入伙手续,并且享受快捷验房等物业管理服务。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通过小编的总结大家对物业维修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想了解小区物业维修项目及标准有哪些,可以登录查看,海量物业服务小知识供大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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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有哪些

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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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了解的重要知识。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那么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物业服务小知识。

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有: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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