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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拒载是否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精选六篇】

对于新手司机来说,如何购买车险,如何处理车辆事故车险索赔,还需要一定的了解。下面是问学吧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交车司机拒载是否侵犯公民权利行为,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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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取绰号侵犯哪项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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绰号对于大众来说并不陌生,而最经常被别人起绰号的就是小学生或者中学生,大家一起玩耍,或者根据某人的特征和习惯的行为来取一个相似或者相近的词汇来概括,有褒义的,也有贬义的,五花八门,那么,取绰号侵犯哪项公民权利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给别人取绰号,让大家都用绰号来记住这个人,把本应该被他人所记住的姓名埋没,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给他人取绰号不仅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同时也是污辱了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应该立刻停止侵害,并且向他人赔礼道歉,给他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果给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失,侵权人还必须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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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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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过失杀人罪(规范表达应当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下面由小编为你就实际案情详细介绍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属于哪种罪行。

【评析】

1、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本案被告人为摆脱本村王某酒后纠缠,在水泥地上撞击王某时,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将王某致死的危害后果,由于其在情急之中,而对此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依照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的规定,对黄某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应当对黄某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本案发生的危害社会结果,即王某头部受伤害而死亡,肯定不是被告人黄某的意料之中。根据黄某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本案的具体情节,发生这样的危害后果,也不是黄某事先应当预见的。因此,本案不属过失犯罪。但是黄某在撞击王某头部之前,对这种行为会发生伤害王某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由于其在气愤之中,便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黄某的辩解不是故意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本案被害人王某酒后三番五次纠缠黄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黄某是在为了摆脱王某纠缠的情况下作案,故意伤害的手段、情节一般,黄某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放任态度比较轻微,且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若在十年以上量刑,处刑太重,但可适用对其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这样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可以判处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第三种观点的理由:被告人黄某为摆脱本村王某酒后纠缠,先后三次摔倒王某,并在水泥地上撞击其头部,致王某于次日死亡。虽然致王某死亡的后果不是黄某希望发生的,但是这种针对王某的伤害行为,显然是故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黄某的行为已触犯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黄某与王某同村,第三次摔倒王后,让其在地上躺了2个多小时,并且其儿子闻讯接回家后至次日死亡之前,黄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以防止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特殊情况”。鉴于黄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纵观全案,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才符合刑法立法精神。因此,应当判处黄某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分歧】

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主要有三种分歧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根据本案特殊情况,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根据本案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黄某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情】

205年3月6日下午,42岁的黄某在本镇街上茶店与本村在茶店里喝酒的66岁的王某相遇,王某欲与黄某讲清楚十多年前拉石灰的事。黄见其喝了酒,不愿听他讲,从而相互发生争吵和拉扯,黄为了摆脱王的纠缠,欲离开茶店,王却在店前拉扯黄不准离开,黄便一手将王甩倒在水泥地上,但王双手仍拉住黄的衣服不放,黄就按住王的头往地上撞击了几下,王松手后,黄离开。王被店老板扶起后,说头有晕,在店前坐了一会,便又起身去追黄。其后,王两次追上黄拉住黄,都被黄摔倒在地,第二次王被摔倒后,黄脱身。而王在地上躺了两个小时,才被其闻讯赶到的儿子请车辆装回家,其儿子认为王像往常样,喝醉了酒,就没太注意放在床上让其睡,次日晚,王被发现死在床上。

经法医鉴定,王系因暴力撞击枕部,致枕部至右颞部骨折右侧­腔内大量血肿形成,脑水肿,小脑枕骨大孔疝形成致脑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黄赔偿被害人家属4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辩称:我不是故意伤害他,是被害人王某喝了酒三番五次纠缠我,否则不会出现这样的后果,请求从宽处理。黄所在村的治保委员会出具证明,黄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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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交车司机拒载是否侵犯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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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市公共交通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那么,公交司机拒载是否侵犯公民权利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根据合同法理论,公交车驶进站是要约邀请,乘客招手上车是要约,合同法对公交车进行强制承诺,也就是说公交车必须搭载乘客,否则就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公交车违约,您可以追究它的违约责任。

公交车司机拒载的规制举措:

(一)加强典型选树就强制缔约义务、基本道德规范及公交行业规范,在公交交通行业中做实宣传、扩大宣传。选出一批帮扶乘客的公交司机典型,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在整个行业中加以推广,传递社会正能量。

(二)健全权利救济在平等出行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起诉要求赔偿因拒载带来的合理损失,但耗时较长。因此,可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诉监管部门,着力解决向公交公司投诉“无人管”的问题,从快、从严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惩处力度即使是无理的拒载行为,公交公司对驾驶员的惩处力度也较低,起不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因此,在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加大惩处力度是必要的,如增加惩罚数额、扣减驾驶证积分等,严重者予以辞退,以起警示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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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交车司机有权利拒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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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汽车运输经营作为交通运输重要的组成部分,也随之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那么,公交司机权利拒载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交车司机无权拒载乘客乘车:

法律规定,公交车不能拒载,除非有合法的理由。公共运输承运人的运输行为除了具有商业性,也具有公益性。因此,我国对公共运输承运人实行强制缔约义务。

公交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是为全社会、为所有公民服务的。就如同公立医院、公共图书馆、公园一样,应该面向所有公众开放。在大多数地方,国家为公交车等公共机构提供了许多优惠,如提供场地、站点、划定专门的行车路线等,还有的直接提供财政支持等,也就是国家为公众乘坐公交车买了部分单,这部分红利人人都有权享有。

乘客与公交车公司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除下述人群外,公交车原则上不应该拒绝普通公众上车,否则就是违约行为。这些应该被拒绝的乘客通常是有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人,如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者,携带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者,正在发作的精神病患者,酒醉发狂者,有暴力行为倾向或正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者,被警方通缉或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他乘客、司乘人员发生争执,影响车辆行驶者等等。再或者,公交车已经超载,无法承运新的乘客,也可向其解释清楚,让其乘坐下一班车。

作为普通乘客,遵守公共秩序,即可大大方方乘车。对拒绝其乘车的司乘人员,也要理直气壮地申明自己的权利,以及对方应尽的义务。如果仍然得不到对方的理解,不必争执,记录下车号、司乘人员的号牌、服务监督电话、乘车的时间等等,及时向其公司或监督机构反映。遇到刁难、侮辱等恶劣情节的,可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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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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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运营企业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城市的血脉,承担着城市中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出行的大问题。那么,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是否担责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应负的责任:

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客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市民及时、安全地送至目的地。公交车司机系职务行为,因此乘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之侵权责任。若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司机和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无,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除侵权之外,亦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未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之合同违约责任。

乘坐公交车安全事项:

1、公交车到站时,要有秩序的排队乘车,不要嬉戏打闹。

2、上车后不要在车门边挤,尽量往里边走,站稳并抓住扶手,头和身体不能伸向窗外,会很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

3、在没有座位的时候,也不要在车门边站,抓紧车上的扶手,避免刹车或拥挤时摔倒或被车门夹到。

4、不要在车内吃用竹签或其它金属物串联的食物,比如羊肉串这些。

5、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6、乘坐车辆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向外抛洒物品、相互追逐、打闹。

7、车辆快到站时,要提前做好下车准备,以免坐过站。

8、在这里还要特别强调,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时,千万不要惊慌,听从驾驶员的指挥,有序离开车厢就行了。

9、乘车的时候最好不要穿太长的裙子和长围巾,以免被车门夹到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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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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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城市的公交企业虽然下了很大功夫来加强安全管理,但开快车、开情绪车等违章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那么,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是否需要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是需要赔偿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因此,若乘客受伤,则其可作为消费者向公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人身损害。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

1、必须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这里的旅客,包括持有效客票搭乘的人员和按规定免费搭乘的儿童,以及经承运人同意无票搭乘的人,或者根据货运合同押送货物的人。对于故意逃票的旅客,虽然并非是“合法”旅客,但承运人并非因旅客未支付相应票价而对由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免责。无票旅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承运人亦应赔偿。

2、旅客的人身伤亡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

这里所说“运输过程中”,也是承运人承担的旅客运送责任期间,通常是指自旅客经检票进站(港)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港)或者应当出站(港)时止,不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及其他设施内的期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3、旅客的人身伤亡并非是旅客故意、重大原因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旅客的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旅客应当对其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旅客有重大过失是指旅客对其自身伤亡有重大过失,包括在承运人告知安全事项后旅客严重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其自身的伤害—如车到站尚未停稳时旅客翻车窗跳车造成伤害等,旅客的一般过失不包括在内,如紧急刹车时旅客未坐稳导致身体受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主要是指旅客白身患有严重疾病等对于旅客自身重大原因造成其伤亡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必须对此负举证责任,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旅客伤亡是旅客自身重大原因所致的,承运人仍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旅客对其伤亡有一般过失,可以相应减少承运人的部分赔偿责任。

除以上免责事由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劫机、劫船)以及承运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旅客人身损害,承运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个别部门规章对此作出的免责规定,并无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应在审判实践中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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