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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是逃税吗【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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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逃税罪和偷税罪有什么区别

全文共 1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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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是指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逃税罪和偷税罪知识,一起来看看!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刑法列举的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犯罪的行为,这是偷税罪与其他各罪的显著区别之所在。

3、一般情况下,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于税收征管对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较多情况下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的特征。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

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

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等。

3、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二是缴纳滞纳金。

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4、修正案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成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交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更为合适。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 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 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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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漏税避税和逃税有什么区别

全文共 2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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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税、避税和逃税三者之间有明确的区别,当发现漏税、避税和逃税的行为时,都会受到处罚的。下面一起来了解漏税、避税和逃税的区别及处罚标准吧!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公司逃税偷税的处罚标准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熟悉:违反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罚款金额、倍数、比率)

重点: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结合综合题)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偷税额1万元以下1—10万10万元以上

偷税比例10%以下10—30% 30%以上

处罚征管法处罚:

①补税

②滞纳金

③罚款偷税数额50%—5倍。

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

②判刑:3年以下有限徒刑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②判刑:3—7年

个人偷逃税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就是逃税罪。

漏税、避税和逃税的区别

1、漏税

漏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因为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漏税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按照犯罪处理,不成立逃税罪,由纳税人将税款补齐即可。

提示

①漏税行为人已明知自己漏税的情况下,利用漏税而进行逃税且符合逃税罪其他构成条件的,转化为逃税罪。

②“明漏暗逃”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的,成立逃税罪。

2、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不成熟之处或者缺陷钻空取巧,通过对经营及财物活动的精心安排,钻税法的空子,以期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来谋取正当的税收利益。

避税实际上是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使之成为非税行为。

避税不属于犯罪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提示

①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

②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其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

3、逃税罪

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为“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取消“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 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提示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通过纳税欺诈行为(手段)逃避缴纳较大数额税款的犯罪行为。

①逃税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②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也属于逃税罪。

偷税漏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

偷税漏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论故意或无意的行为,做虚假财务报表,隐瞒利润,达到少缴和不交税款的目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视为偷税漏税罪。偷税漏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的获得税收的优惠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之间的区别在合法与违法。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政策法规特有的优势资源进行的发现和利用。企业合理避税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

逃税罪的量刑标准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除外。 >>>下一页更多精彩“偷税漏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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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解密金融家如何通过套现逃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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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大重要部分。有一些人出于个人原因不愿意交税,并且想出了各种方法来逃税漏税。下面,小编将通过一些事例来给大家讲讲金融企业家是如何通过套现逃税的。

乐凯胶片第二大股东熊玲瑶通过套现逃税。

熊玲瑶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进行了多达5次的套现交易,总金额达1.68亿元。而熊玲瑶合计持有乐凯胶片4232.24万股股票,持股比例为12.37%。那么这持续的套现背后,却有很多不合常理的事情。首先这批股票原为“广州诚信创投”所持有,由于诚信创投的大股东袁志敏无力偿还熊玲瑶的债务(本息合计约2.1亿元),后经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袁志敏将自己控股的诚信创投所持有的4232.24万股乐凯胶片股票,全部过户给熊玲瑶,用于抵债。而奇怪的是,该股票按照当时的股价计算,总市值高达3.8亿元。用3.8亿元的股票去抵消2.1亿元的债务,究竟是袁志敏犯傻呢,还是另有隐情?

“诚信创投”专司财务投资,2007年11月因乐凯的股权分置改革而入股,并成为其第二大股东。2009年3月,诚信创投所持有的限售股分阶段获得流通权。作为财务投资人,诚信创投接盘乐凯胶片股份的目的,即是希望股票获得流通权之后能够溢价抛售。

随着2009年下半年股市大盘的重新走高,乐凯胶片的股价也在跟随大盘向上摸高,但是袁志敏却一直“按兵不动”没有进行套现。或许,税负是其不得不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市场上减持的“小非”多数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持股成本甚至低于1元/股,即使抛售之后缴纳所得税,盈利依然可观;而诚信创投是以6.38元/股的成本持有的,若以现行股价减持,盈利甚少,还要扣除双重所得税。

有分析认为,袁志敏以还债为由,将股票从诚信创投转移至熊玲瑶名下,由熊玲瑶以自然人身份完成套现,可以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而若以诚信创投的身份完成套现,将要负担双重税负。

然而,袁志敏前手将股票转移给熊玲瑶,财政部后手就出台新政策,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财政部明确了自然人大小非套现也须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袁志敏通过这次股权转移,依然降低了税负。如果这些股票由诚信创投直接套现,由于双重征税,纳税金额无疑要高出很多,其税负对比情况如表所示。由表可知,同样1553.29万股的套现数量,通过诚信创投抛售最终要支付的所得税税负,要比通过熊玲瑶抛售高出近1000万元税负。

通过上述精密的算计,不断的套现之后,该公司确实减少了税负。如此行为,虽然让自己省了钱,但小编认为这是从某种意义上违反了法律,通过法律漏洞来谋求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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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如何认定逃税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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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因此,如果存在行为人合谋逃税的,就有可能被以偷税罪共同犯罪定罪。

1、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逃税罪的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

因此,如果存在行为人合谋逃税的,就有可能被以偷税罪共同犯罪定罪。

3、逃税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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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汇总_逃税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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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很多法律都有对逃税罪作了司法解释规定。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逃税罪的认定

(1)合理确定逃税数额及其比例。逃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悦年度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l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2)正确区分逃税与漏税。漏税,是指纳税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不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行为不构成犯罪,它与逃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逃税行为只能是故意实施的,而漏税不是故意实施的。

b、逃税行为表现为采取欺骗性、逃避性的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而漏税行为并没有采取这种非法手段。

(3)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但每次逃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2002-11-7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9号2002-4-17

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逃税罪的处罚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构成逃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犯补税免罪”是指有逃税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后,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至从此政策出台,就有很多大明星把以前未缴纳的税款都补上了,让纳税人免去了坐牢的刑罪外,还让国家因此多收了上十亿的税款。可谓“双赢”,也充分体现出国家的,“以处罚为辅,以税款征收为主”的征税方式。

逃税罪量刑标准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除外。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通字[2004]12号)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一、偷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1条、第203条)

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义务发生地或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扣缴义务人偷税案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9]4号1999-11-23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号)收悉。现就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海关总署《关于偷税、逃税的走私案件如何处理税款问题的批复》

1986年12月3日

一、对于偷税、逃税构成走私,并将有关物品没收的案件,在变价处理走私物品时,考虑到查处走私案件需要开支一定的费用,而且有百分之五十的变价款是上交国库的,因此,在走私物品变价后可不再予以补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对于偷税、逃税案件确定按走私案件处理而又免予处分或仅科处罚款的,仍应照章补税。如走私人纳税有困难时,可向海关请求减征税款。

三、我署(86)署货字第37号文转发的国发(1985)136号文第三款末句“其中免税进口的,必须照章纳税”,此系指接受捐赠而予免税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经批准运出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和广东、福建两省时,应照章补税。至于依法按走私没收的物品,在运出上述地区时,仍可比照第一项规定办理,不需予以补税。

逃税罪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逃税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 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 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 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下一页更多精彩“逃税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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