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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

榆林市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榆林市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榆林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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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属于哪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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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属于陕西省。榆林市有“南塔北台中古城,六楼骑街天下名”的美誉,是黄土高原与内蒙古高原的过渡区。

榆林市的美食有羊肉面、榆林豆腐、铁锅羊肉等,著名景点有长城镇北台、李自成行宫、红石峡等。

其中长城镇北台属于万里长城防御体系之一的观察所,二层台南的墙中开设有券洞,券洞横额上有刻着“向明”的石刻。另外,李自成行宫前后的2层共90级台阶,将秀丽别致的乐楼、梅花亭、捧圣楼、二天门以及玉皇阁托起,蜿蜒有序地直上山巅。另外,红石峡内红岩对峙,杨柳成荫,长城穿峡而过,榆溪河奔腾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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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世纪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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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世纪广场位于榆林古城中心,新建路与钟楼巷交汇处。东至新建路,南至钟楼巷,西至长城路,北至军分区南围墙。南北长394米,东西宽304米,总面积11.8万平方米,约177亩,是本市最大的广场。世纪广场是集休闲娱乐、文化活动、旅游购物为一体富有时代气息的综合性广场。世纪广场由入口广场、雕塑广场、商业广场、喷泉广场、体育运动场、休闲园林绿地六大部分组成。广场中水面面积13000平方米,绿地面积45000平方米,占广场总面积的49%;各类铺装面积52622平方米,占广场总面积的45%;商业建筑用地7378平方米,占广场总面积的6%。

入口广场包括入口空间、台阶式花池和具有民族风格的门架、图腾柱勾画出广场的主轴线,起到引导游人的标志性作用。

雕塑广场位于广场东西轴线与南北轴线的交汇处,通过围合的平台突出表现了主题雕塑的重要地位。雕塑的名称是《世纪争辉》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创作,表现了榆林人民热情开放,团结进取的奋进精神,在整个广场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商业广场分别位于南北商业楼前,通过下沉式布局,突出体现仿古明清建筑商业楼的层次的独特魅力,为建筑达19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起到疏导购物人流的功能。

喷泉广场位于广场南北主轴线上雕塑广场南侧,面积8000平方米。中心为1200平方米的音乐彩色喷泉。由十二种水形组成多种水造型,有直上、高喷、直流花蓝、涌泉、摇摆、孔雀开屏、雾化扭摆等。喷水气势壮观、活泼、造型别致。特别是雾化能净化空气,给人一种清新感觉。在夜间彩色灯的衬托下,五光十色给人们一种美的享受。

体育运动场建有300米塑胶跑道和人造草坪足球场,供市民体育锻炼和全民健身活动、以及老城区内中小学举办小型体育运动会。

在广场内建有大量的自然绿地,下沉式小广场、围树座椅等供游人休闲。广场西北部以13000平方米的莲花池水体为中心,设有曲廓、水榭、曲桥、亭台、花架等建筑与小山、园林绿地、浅溪等传统园林景观及古城墙共同组成曲径通幽,步移景换的自然景观。整体布局错落有序、巧夺天工、各具风采、引人入胜。

世纪广场追求以人为本,人景相融的现代城市理念,从各个角度都有不同视觉美感与立意,从而构成一个气势雄伟、规模宏大、内容丰富、既地方传统气息浓郁又有表现现代技术手段的新时代广场,是广大市民休闲娱乐购物的好地方,将成为榆林市的标志性广场。

榆林市世纪广场由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神木县神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于2002年9月开工,2003年9月完成文体工程,2003年10月1日对市民开放投入使用。

景区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路与钟楼巷交汇处

乘车线路:榆林市内可乘1、2、4、5、10、11路公交在世纪广场站下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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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全文共 3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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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榆林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优惠政策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5、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书面意见。

(三)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买卖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补交政策优惠的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四)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二、建设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3、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价格和销售管理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或者销售前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九项内容:

(一)建设用地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费用和拆迁补尝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管理费[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2%];

(六)贷款利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税金;

(九)利润[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3%以下]。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的监督,凡不符合价格构成内容规定的,一律不得计入成本。

2、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销售对象要向社会公示。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榆阳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6、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核。

(二)申请截止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三)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屋发证部门、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内容。

7、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单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上市交易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同住成年人或共同产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后,在规定时限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5、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6、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7、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五、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对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或在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限期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纪严肃处理。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追回已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购买榆林市经济适用房、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如下: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中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不足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两年测算一次,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购买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截止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并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规定购买面积标准,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三)申请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当地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四)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其中超标准面积补交相应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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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春季赏花去哪里 推荐一下榆林春季赏花景点

全文共 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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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春季赏花可以去西涧丹林、沙河公园、榆阳区东南部山区、杏树岭景区等。其中,“西涧丹林”位于榆林市靖边县王渠则镇,域内3000多亩杨树以及上万亩杏树,夏季绿树成荫,林海荡漾;秋季红黄交错、层林尽染,美誉“丹林”。正值三月,万亩杏花竞相争艳。

推荐一下榆林春季赏花景点

1、沙河公园

榆林沙河公园位于高新区北部、沙河南岸,总占地16.59万平方米,总造价2.3亿元,2015年8月1日起对外开放。公园建设特色明显,是目前高新区新建的最大的文化公园、生态公园和市民休闲娱乐中心。随着连日的晴好天气,塞上驼城榆林不少地方的桃花竞相开放,如阳光广场、沙河公园,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赏花。

2、榆阳区东南部山区

榆林市榆阳区东南部山区15万亩杏花竞相盛开,很多市民走进大自然踏青赏花。感受沿途美景的同时,游客还可以品尝特色农家饭菜。在美食街上,拼三鲜、炖羊肉、馒头、杂烩菜、凉粉、烤肉等本地特色美食应有尽有。

3、杏树岭景区

随着气温的不断攀升,仿佛是一夜间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的杏树岭上“千树杏花开,朵朵压枝低”。在杏树岭景区游客接待中心,每天9:00至17:00都会推出“南山原生态”农特产品展销,销售一些农特产品、手工艺品等,游客可以边赏花、边看景、边采购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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