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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领域改革实施意见(汇编五篇)

我们经常开车后没油就会去加油站进行加油的,那么多的油罐,到底他们是如何清洗的呢,有哪些安全常识需注意的呢?以下是问学吧小编为你整理的安全领域改革实施意见,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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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意见亮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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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事事保安全,关键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作为一名职工,就更应该用一颗赤诚的心,去维护自己和每一个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用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周到的服务为职工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以辛勤的工作,为企业的大船护航,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意见亮点有哪些吗?

1、安委会影响力将得以提升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做到了行政一把手任安委会主任,但更多地方的安委会主任,还是由政府秘书长、政府办主任甚至安监局长等人担任,这直接决定了安委会发号施令的影响力处于较低水平。

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相当于把政府一把手当安委会主任这一过去是自愿的事情,进行了强制。

2、只要“清单”出,安监尽职免责不是梦

《意见》则明确强调,要“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也就是说,只要安监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能够尽快制定出台,那么安监干部尽职免责就是可以被期待的。

最起码,今后当一位安监干部按照责任清单履行职责后,如果发生事故检方还要起诉他,他的辩护律师是可以拿出《意见》这一高规格文件来从法理角度辩护的,而各级法院,还不至于胆大到置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于不顾。

3、理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

目前,很多地方行业监管部门故意推卸责任,只管行政许可不管安全监管,能推给安监就推给安监等现象比较常见。而《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则明确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

即综合监管,就是各级安监局承担承担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而行业监管部门,你就乖乖的履行好你的行业监管职责吧,想推卸责任?小心被收拾。

4、执法车辆被收了?别担心,还会有!

在此前的公车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误读中央精神,把安监部门执法所必须的执法车辆都给收回去了。对此,很多安监兄弟苦不堪言,甚至有安监兄弟哭诉,称自从公车改革后,自己已经不得已把私家车当公车用了,然而用完连个邮费都解决不了!

对此,《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既然是执法机构,那就必须有公车。所以兄弟们,公车的事情就别发愁了。

5、安监兄弟们可以摆脱“杂牌军”形象了

曾有段子云,安监就像杂牌军,各地服装都不一样,咋一看,像公安;又一看像工商;再一看,像城管;走近一看,我去,原来是安监……安监系统长期未能统一制服的事情,让很多安监兄弟很憋屈,明明是有名有姓的安监人,总是被人调戏甚至看不起。

对此,《意见》第(十八条)明确指出,要“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可以预期,在不就的将来,安监兄弟姐妹们穿着全国统一的执法服装去企业检查,归属感、荣誉感也会得以增强。

6、政府领导干预安监执法将被追责

很多安监的兄弟,都有过这样的尴尬经历。到某企业检查,查出问题要处罚,发单还没开出呢,张县长就打电话给你的局长说那是他二叔的小舅子的厂,别管太严了……

对此,《意见》指出,要“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后各种领导在干预你执法时,恐怕他需要先掂量掂量自己是否会被追责了。

7、中介要小心,瞎忽悠不长久

以前,中介是个逼格相对较高的领域,安全评价也好,各种检验、鉴定也罢,都是些高大上的活儿,加上部分权钱交易,让中介公司小日子过得不要太爽。所以,一些乱评价、乱检验、乱鉴定都出来了……

还记得天津港事故中,评价公司有人被判刑吗?没错儿,这次《意见》也明确指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想乱搞,最好悠着点,搞出事情追究你责任不说,以后别想吃这碗饭。

8、死人才会判刑会成过去时

目前,在安全生产方面,只有发生事故,且事故比较严重,企业管理层才可能被判刑,这让很多老板对安全生产并不是那么敬畏,也没太当回事。

《意见》明确指出,要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一旦刑法被按此要求完成修改,对企业管理层将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老板怕了,敬畏法律了,安全员的工作也会变得好干一些。

9、监管部门不作为,可能被起诉

对企业的安全员来说,对自己所接触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多或少是有些意见的。甚至有些企业安全员,明知安监部门在不作为、乱作为,可碍于被监管这层关系,往往不敢和安监部门对抗。

对此,《意见》指出,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啥是行政公益诉讼呢?打个比方,一家企业不顾安全生产,不把职工生命安全当回事,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而安监局对此睁只眼闭只眼,或者压根不管,那么此时,即便这事儿与你没有半毛钱关系,你也可以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请求,把不作为、乱作为的安监局带上被告席。

10、安监执法出错将被纠正

常有企业朋友吐槽,说当地安监局带着一些“所谓专家”去企业,提出一堆毫无依据的隐患,不按要求整改还不行。甚至一些安监干部,明明水平不咋样,执法出错了碍于面子还将错就错,企业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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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信息安全领域改革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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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国家安全的边界已经超越地理空间的限制,拓展到信息网络,网络安全成为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信息安全领域改革发展意见

网络安全小知识:

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监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提醒您: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与应用措施是一定要实施的,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自己的安全信息不回泄露。另外做好网络安全常识和网络安全技术问题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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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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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2014年7月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征求稿意见,原文如下:

关于改革完善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而不是将退市与否作为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进一步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现就退市制度改革实施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二)明确主动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三)规范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专门报告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证监会。

(四)健全主动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许可,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触发条件、救济程序等内容的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专门制度规范。研究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对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规范。

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部分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触及强制退市指标前,实施主动退市,在消除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二、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

(五)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六)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七)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八)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证监会依法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对于上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三、严格执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继续严格执行其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

(九)关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的退市指标。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板块,在上市条件中规定不同的股本总额要求。

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25%的上市公司,或者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10%的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基于单一股东最低持股量及股东人数最低要求等能够动态反映股权分布状况的退市指标。

(十)关于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标。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严重不足,已经不再适合公开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板块,在综合分析该板块股票交易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对于一定期限内股票累计成交量的最低限额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十一)关于股票市值的退市指标。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

四、严格执行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的强制退市指标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继续严格执行其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

(十二)关于公司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的退市指标。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十三)关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的退市指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法定期限届满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五、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十四)严格执行恢复上市程序。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及证券交易所作出相应决定的时限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十五)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及其他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或者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出现上述情形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及其他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在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组方及其他承诺主体切实履行上述承诺。

(十六)设立“退市整理期”。对于股票已经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强制退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置“退市整理期”,在其退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退市整理期”公司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将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审核。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十七)明确公司退市后的去向及交易安排。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

(十八)明确重新上市条件及程序。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间隔期届满后,可以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退市公司拟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申请重新上市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具体规定,在条件、程序、信息披露、交易安排等方面,可以区分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以及强制退市公司所触及强制退市指标的不同作出差异化安排。

六、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十九)认真贯彻执行投资者保护的总体性要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二十)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证券法》及其配套的证券监管规定,有针对性地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强制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退市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持续披露其股票可能暂停或者终止上市交易的提示性公告。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二十一)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主动退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对主动退市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以及对决议持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作出专门安排。

(二十二)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进一步落实退市工作责任

(二十三)认真做好政策配套和监测应对工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和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改革,营造与退市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要求相适应的政策环境。要鼓励依法开展并购方式、并购工具创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正确认识和理解退市的本质及其基本功能,树立退市的正确理念。要针对有条件、有意愿实施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做好政策说明与指导工作。要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交易状况、合规状况,持续跟踪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情况,有效形成预判,提前制定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与证券交易场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建立更为顺畅的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对于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应当尽可能提前将有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

(二十四)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各方联动的工作方案。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上市公司退市维稳工作有机纳入地方维稳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职工、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安置安抚、解释疏导与纠纷处置等工作,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掌握媒体及市场各方的反应,并通过有理有据、务实高效的措施综合应对处理。要及时分析、研判退市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五)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并严格执行。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工作要求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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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如何准确把握安全改革发展的意见

全文共 2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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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通信企业来说,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唯有安全生产这个环节不出差错,我们的企业才能去争取更好的效益,我们的人身安全才能得到保障,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

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如何准确把握安全改革发展意见吗?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强化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

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发展,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创新成果,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科学谋划了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蓝图。《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27条,提出了我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革安全监管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对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的具体体现,对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实施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上来,把深入学习、全面贯彻、精准落实《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实施意见》确定的安全生产各项改革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地生根,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广泛学习宣传,准确地把握《实施意见》精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逐条、逐项认真学习《实施意见》全文,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结合实际学,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要加强对《实施意见》总体目标的系统理解和把握,全面了解和熟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革安全监管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重点措施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各地区要把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政府常务会、安全生产专题会(培训会)、干部轮训的内容,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专题研讨培训、辅导讲座、专家讲解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解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利用各地区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电梯物联网、户外电子屏等宣传媒介,采取设立专栏、访谈和制作播放宣传片、刊登署名文章等多种方式,集中报道、广泛宣传《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在全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使《实施意见》精神成为各地区、各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共识,筑牢《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思想基础。

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人员赴各市州及有关单位和企业集中宣讲《实施意见》,各市州、各单位和企业也要抽调精干力量赴有关县(市、区、行委)、行业系统、企业班组开展宣讲,把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实施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工作任务,着力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组织专门力量,建立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有效合力。要将《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同安排、同部署。二是强化责任落实。要紧密结合实际,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对《实施意见》提出的改革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并逐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任务要求,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统筹推进。三是制定配套制度措施办法。各地区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着力在抓落实上出实招、硬招,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各项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和时间要求,切实落实责任,抓紧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各项配套制度措施,加快形成制度化成果。全省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主力军作用,积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推动各项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

四、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实施意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一是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各地区、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作为各地区和单位重大督办事项,按照责任清单和时间表,定期检查、全程跟踪。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二是建立工作落实考核机制。把《实施意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底各地区、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检验各地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奖惩。三是建立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好的经验做法,定期通报全省各地区、各单位和企业工作情况,努力推动各项改革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五、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到位

当前,正值全省生产经营旺期、重大活动赛事举办密集期、旅游高峰期、防汛抗旱关键期,安全生产任务繁重,形势严峻。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实施意见》为行动纲领,强化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履职、落实责任,全力抓好《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按照坚持问题导向、清单管理、结果倒逼的工作思路,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努力实现全省事故总量、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三个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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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着力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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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为发生得的心理因素大体分为:侥幸心理、冒险心理、麻痹心理、惰性心理、逆反心理、凑兴心理、从众心理、自私心理,还有厌倦心理、好奇心理、无所谓心理等等。这上面的任何一种心理都是把个人感受置于工作职责之前的不良表现,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着力点是什么吗?

1、坚持安全发展

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要让人民富起来,又要让人民的安全和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安全发展观念,必须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对于党委政府,保安全就是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党的宗旨落实;对于生产经营者,保安全就是保效益、保品牌、保市场;对于广大人民群众,保安全就是保生命、保健康、保幸福。只有坚定不移地走安全发展道路,安全生产工作才会摆上重要位置,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2、坚持改革创新

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验表明,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关键一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定型,产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面貌发生深刻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不断迸发,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运用,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都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安全生产工作要与时俱进,必须在理论、制度、体制、机制、科技、文化等方面改革创新,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社会安全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不断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注入新动力。

3、坚持依法监管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同理,立善法于安全生产,则安全生产治。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着力强化严格执法和规范执法,着力增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着力提高全社会遵守安全法制的意识、履行安全法定责任的观念,加快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4、坚持源头防范

预防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价值所在,预防的着力点是源头防范。只有从根子上把预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要坚持从源头抓起,从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抓起,把安全生产理念贯穿到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坚持系统治理

无论从微观看还是从宏观看,安全生产工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情况都密切联系。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必须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多方发力,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科学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全面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织密齐抓共管、系统治理的安全生产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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